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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先知書6: 彌迦書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舊約概論第五章:先知書,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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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彌迦書
作者:彌迦。
日期: 700B.C.(從約坦到希西家朝代「739-686B.C.」約在希西家「715-686B.C.」朝代中期完成)。
地點:耶路撒冷。
目的:在黑暗的社會中指出何謂真正的宗教徒(屬靈人)。
主旨:以色列的真宗教。
歷史背景:
彌迦(意:誰象耶和華)是南國摩利沙城(耶路撒冷之西南約廿五里,此城為猶大與埃及通商路線上之小鄉鎮)的一位先知,身世不甚諳詳,從他的名字中只可推測他的父母是熱心之信徒。
從他嚴歷的信息中可見他為人耿直、忠誠、勇敢。他所注重的不是政治上的罪(如以賽亞、以西結),而是社會的不公平,土豪富戶壓迫窮苦大眾的罪惡,所以他的信息是宗教道德性而非政治性的。他預言國家因罪而受刑罰,也預言國家因神而得復興。
彌迦事奉的年日與以賽亞相同,他曾親歷北國之滅亡,南國仍怙惡不改,向滅亡之路直奔。國內之宗教信仰如同廢物,僅存外面的儀式,還以為計神喜悅( 3:11;6:6-7),道德敗壞,偶像林立,社會不公平之風氣盛行,富的愈富,貧的愈貧,苦的愈苦;他靠着聖靈的能力(3:8),向罪惡大聲疾呼,嚴歷斥責,呼民聽審,宣告神的災禍快臨,也預言神日後的祝福(有關政治背景,可參以賽亞書)。
大綱:
一、第一次聽審( 1-2) (神對選民國) A.審判南北國=1 B.審判之原因=2上 C.宣告真國度=2下 二、第二次聽審( 3-5) (神對國家領袖) A.審判國家元首=3 B.宣告真正國度=4-5 三、第三次聽審( 6-7) (神對選民國) A.審判選民之罪行=6 B.宣告真神之赦恩=7 |
圖析:
第一次聽審 | 第二次聽審 | 第三次聽審 | ||||||||||||||
1-2 | 3-5 | 6-7 | ||||||||||||||
神對選民國 | 神對國家首領 | 神對選民國 | ||||||||||||||
審判 | 宣告 | 審判 | 宣 告 | 審判 | 宣 告 | |||||||||||
對像 | 原因 | 真正之國度 | 對像 | 真 正 之 國 度 | 原因 | 真 神 之 赦 恩 | ||||||||||
以色列 | 猶大 | 貪與霸 | 反先知 | 行強暴 | 國度之餘民 | 官長 | 假先知 | 首領 | 祭司 | 國 度 之 建 立 | 國王之來 臨 | 忘恩負義 | 外表敬拜 | 欺壓詭詐 | 哀嘆罪盈 | 仰望赦恩 |
1上 | 1下 | 2上 | 2 下 | 3 (1) | 3 (2) | 3 (3) | 3 (4) | 4 | 5 | 6上 | 6中 | 6下 | 7上 | 7下 | ||
1 | 2 | 3 | 4-5 | 6 | 7 | |||||||||||
第一次爭辯 | 第二次爭辯 | 第三次爭辯 | ||||||||||||||
摘要:
彌迦書是一本信息極嚴歷的先知書,他也被稱為「嚴歷先知」。他雖是南國的先知,但他的信息是對南北國的。本書的文墨非常優美,信息在日後曾給國中長老引用,救了耶利米先知的命(參耶 26:18),也曾給國中文士考據主耶穌誕生之處(參太2:5-6),又曾給耶穌自己在差遣十二門徒時借用勸勉他們(參太10:35-36)。
本書的結構相當明顯,乃是由三篇信息組成,每篇之開首有「要聽」為引言:( 1)第一次呼民聽審(1-2章) 這段指出選民國遭審判之主因,使他們明白神的審判是公平及不是無原因的;而在信息之末後附神將來招聚被審後之國民從四面八方歸回,自己再作他們的王;(2)第二次呼民聽審(3-5章) 這段指出國家之政要首領、宗教首領、民間首領均需聽審(3章);如上段般,在此信息之後附神國度建立的預告(4章),此國度必要取代失敗之選民國度,以彌賽亞為公義之王(5章);(3)第三次呼民聽審(6-7章) 此段再論審判之原因(6章),使他們明白是因罪而招審;如上文般,此段附真神赦罪之恩為安慰他們(7章),指出在責備中有安慰,在審判中有赦罪;神是公義的,也是憐憫的,「有何神像他呢」?
一 .第一次聽審(1-2章)
A.審判的對象(1章)
本書開啟便揭開受書的對象乃南北二國:( 1)以色列(1:1-7);(2)猶大(1:8-16)。作者以極優美之詞藻及極文雅之諧音與諧義字(Paronomasia)描述與諷刺他們的受審之人及受審後之結果。
B.審判的原因(2:1-11)
此段數算他們受審的罪行,他們的罪惡在社會、商業、家庭各方面,包括「圖謀罪惡」、「造作奸惡」( 2:1)、「貪婪」、「欺壓」、「霸占」(2:2)、反對神的言語(2:6-7)、「剝削」、「強暴」(2:8)、「行淫」(2:8-9)「虛假」、「說謊」(2:11)等等(參羅1:29-31的另一罪惡賬單),看上來這簡直不像「人」的社會,這些都是使他們受罰之原因,回應上文「被擄」(1:16)與被擄的後果(1:6,9)。
C.審判後復興(2:12-13)
這段指出選民國雖要受審,可是神在公義中顯恩慈,招聚被擄的民歸回,在他們面前開路,引導他們重建其國度。
二 .第二次聽審(3-5章)
A.審判的對象(3章)
此段較上文( 1章)更直接的指出國內何等人要聽神的審判,因他們都是無公平、枉正直、行賄賂、施詭諞、流人血、行巫術、說謊言的人(3:6-11)。他們包括:(1)國家的官長(3:1);(2)虛假的先知(3:5,11);(3)民間的領袖(3:11);(4)宗教的領袖(3:11)等;因此審判之來臨是可期待的(3:12)。
B.審判後之復興(4-5章)
如上文般,選民國受審判後,取代他們的必是神自己的國度,故此段專論神國度之建立及其內之情形:
1.國度之建立(4:1-2) 指出神的國度必要建立。
2.國度的特徵(4:3-5:1) 指出神的國度是太平的國度(4:3-5),蒙福的國度(4:6-8),是神統治的國度(4:9-5:1)。
3.國度之君王(5:2-15) 此國度將由神所立定之君王掌權(5:2-3),他必倚靠神的大能治理(5:4),他必為選民國爭戰爭勝(5:5-9),他必破除一切偶像,以自己為崇拜之中心(5:10-15)。
三 .第三次聽審(6-7章)
A.審判的原因(6章) 此段再補充上文審判選民國之因由,旨在申述他們受罰是應該的:( 1)忘恩負義(6:1-5) 他們應當思想舊日之厚恩(6:4),追念神奇妙的拯救(6:5),而不應忘恩負義;(2)外表敬拜(6:6-8) 他們另一點極惹神憎的乃是只有外表的敬拜,而無內心的真城,更無行為的改變。彌迦在此向他們宣告全書的鑰節(6:8),他們最大的罪在此:「他們無公義、無憐憫、無謙卑(與神的性情剛好相反),而又期望與神同行」,若他們能行這節之真義,他們必能使邦國復興(主耶穌重重的責備法利賽人也是在此,參太23:23,「公義」、「憐憫」、「信實」);(3)欺壓詭詐(6:9-16) 他們第三罪惡乃是無公道正直,只有詭詐的口舌與行為,弱肉強食(6:9-12),他們將來之審判是痛苦的(6:13-16)。
B.審判後之祝福(7章) 此段的性質全是安慰性,使讀者悔改迴轉得嘗神赦罪之恩。作者在此章先哀嘆審判之澈底( 7:1-6),他們審判的淨盡如同收盡的夏果、摘盡之葡萄(7:1),全因他們多行不義(7:2-6)。作者繼述他自己在神前的立志與期待神在刑罰中施憐憫(7:7-20):「至於我」三字無疑是象黑暗中之一線曙光,雖然遍地黑暗,然而他卻專一仰望神的拯救(7:7)。人雖然嗤笑他、欺侮他,然而他讓神替他伸屈冤枉(7:9-10)。他由己而推及國,深信神必會為選民伸冤,使列國都能拜服在神的大威大能下(7:11-17)。作者想到此境,他心中不期然發出戰兢的讚美:「神啊,有何神像你」(7:18),因他是憐憫為懷,赦罪施恩的神(7:18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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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迦的信息發人深省,使人認識宗教與實踐之必須,信仰與生活之相輔,生命與生活的配合;離開了這些便沒有真宗教的存在。真宗教的存在是輔導人生、充實人生,不是增加罪惡,不是使人性墮落,而是使心靈向善,使國稷昇平。
先知在極黑暗的時代沒跟潮流合污,因他有正確的人生觀,正確的人生觀源自正確的宗教觀。雖世人向一方向走,但「至於我」卻使他向神的方向奔。這不是「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自我欣賞,而是因他親自體驗神是公義與憐憫的神;他雖發怒,但永遠懷怒;他不喜愛懷怒,卻喜愛施恩,喜愛赦罪,拋罪於深海,使它不復見;他就是神;有何神像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