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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五經5: 申命記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舊約概論第二章: 律法書 (摩西五經),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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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 命 記
作者:摩西。
日期: 1400B.C.
地點:摩押平原 ( 1:1)。
目的:勸勉第二代的以色列民在入迦南地前不可忘記神的律法、誡命與典章。
主旨:以色列的訓誨。
歷史背景:
以色列人在曠野漂流四十年結束後(民 14:34),神便帶領他們再回到迦南地的門檻加低斯。在那漫長的漂流歲月中,以色列第一代的民眾,因不信神的應許致受神責備而死在曠野的路上。現今到達加低斯的除卻一些篤信神之領袖外,全是漂流時代誕生之第二代子民,他們對神的律法全然陌生,對神的認識多半是靠上代口傳得來的,所以在他們進入迦南的前夕時,摩西必須先把神的誡命重新申述給他們曉得,否則他們到達應許之地後便把那應許之神忘卻了。
摩西故意繞開正路向東而行,經過以東、亞摩利、與亞捫人之境地,到了約但河東之摩押平原,在那裡可以瞭望迦南全境。摩西在曉諭第二代之以色列民後便寫下此書,後人(傳統稱是約書亞)把神人摩西之死附加在書末( 33-34章),以示一合適之結束。
大綱:
一、往後看( 1-11) (神在歷史中之信實) A、重溫歷史=1-3 B、重溫律法=4-11 二、往前看( 12-34) (神在應許中之信實) A、對以色列民之信息 =12-30 1.歷史性之信息=12-26 2.預言性之信息=27-30 B、對神人摩西之附錄=31-34 |
圖析:
往 後 看 | 往 前 看 | ||||||||||||
1-11 | 12-34 | ||||||||||||
紀念神所行的 | 紀念神所命的 | 紀念神所定的 | 紀念神所證的 | ||||||||||
從 | 從 | 從 | 以 | 重 | 勸 | 關 | 關 | 關 | 關 | ||||
西 | 加 | 加 | 總 | 申 | 民 | 於 | 於 | 於 | 於 | 摩 | 摩 | ||
乃 | 低 | 低 | 論 | 律 | 畢 | 宗 | 國 | 社 | 以 | 西 | |||
到 | 斯 | 斯 | 為 | 法 | 生 | 教 | 家 | 會 | 色 | 之 | 西 | ||
加 | 到 | 到 | 引 | 之 | 遵 | 方 | 方 | 方 | 列 | 驪 | |||
低 | 加 | 摩 | 言 | 精 | 守 | 面 | 面 | 面 | 之 | 曲 | 之 | ||
斯 | 低 | 押 | 義 | 勿 | : | : | : | 將 | |||||
: | 斯 | : | 忘 | 神 | 神 | 神 | 來 | 逝 | |||||
進 | : | 再 | 是 | 是 | 是 | : | |||||||
取 | 飄 | 取 | 聖 | 公 | 愛 | 巴 | 勸 | 作 | 祝 | 世 | |||
時 | 流 | 時 | 潔 | 義 | 德 | 勒 | |||||||
期 | 時 | 期 | 的 | 的 | 的 | 斯 | 勉 | 歌 | 福 | ||||
期 | 坦 | ||||||||||||
約 | |||||||||||||
12-16 | 17-20 | 21-26 | 31 | 32 | 33 | ||||||||
1 | 2 | 3 | 4 | 5 | 6-11 | 12-26 | 27-30 | 31-33 | 34 | ||||
歷史 | 律法 | 律例 | 預言 | 贈言 | 訣別 | ||||||||
1-3 | 4-11 | 12-30 | 31-34 | ||||||||||
重溫歷史 | 重溫律法 | 信息 | 附錄 | ||||||||||
神在歷史中之信實 | 神在應許中之信實 | ||||||||||||
檢討過去 | 展望將來 |
摘要:
經過四十年的漂流,反叛的第一代以色列民已倒斃在曠野里,現今第二代子民蒙神帶領到達約但河東的摩押平原( 1:1),在那裡遙望迦南美地之豐沃。當時以色列民待命進取迦南,但發命的摩西卻因神之禁罰不能與他們進去。摩西雖已不能享受迦南,但卻鼓勵他們奮進,取下迦南,承受神應許給他們的產業。在進取之前夕,摩西嘉勉他們在成功後不可忘記那位使他們成功的神。他把以色列民眾召到面前,曉諭他們神的律法,因面前的都是第二代的民眾,對神之認識還不夠深切,故摩西重複申述神之命令,使能遵循,故名「申命記」,也是神人摩西之臨別贈言。
在結構方面,「申命記」乃按著當時流行之「封建宗主之國權條約」( Suzerainty Treaty)的形成,故本書之文體與當時盛行的文化與宗教背景異常切合(注24)。
一、往後看( 1-11章)
A、重溫歷史(1-3章)
本書首部( 1-11章)記述摩西的回顧,後部(12-34章)乃他的前瞻。在回顧過去時,摩西從曠野的歷史事跡中(1-3章)以他們的小信與神的大能作一強烈的對比,藉此紀念神在他們當中所行的奇事,這是引證神在歷史中的信實。他把自埃及以來到現今為止分為三段時期:(1)從西乃山到加低斯 此為進取迦南時期(1章);(2)從加低斯到加低斯 此為曠野漂流時期(2章);(3)從加低斯到摩押 此為再取迦南時期(3章)。摩西追溯往事,回想神愛,實是每句扣人心弦,回顧可以堅固信心,加增智慧,使人悔悟,生發盼望。
B、重溫律法(4-11章)
跟著摩西重申當守之律法,藉此激發愛慕神話語之心,使行事為人有所適從。他先以律法的總論為引言( 4章),繼以逐點闡釋(5章),最後勸民畢生篤守毋忘神恩(6-11章)。這裡摩西諄勸會眾,言辭誠切,再三誡誨,使人有所警惕、循守。此段(重溫律法)可以「敬畏」、「盡愛」、「遵守」等字為中心,摩西之申誨至深且厚。
二、往前看( 12-34章)
A、對以色列之信息(12-30章)
由 12章始,摩西由追溯往事而轉向瞻望將來,為著預備以色列民在新環境下之新生活,他特三令五申的勸告他們各方面之律例典章(12-26章);(1)先是宗教生活方面(12-26章),有關真正的敬拜(12-13章)、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14章)、當獻之捐輸(15章)、當守之節期(16章)等均有詳盡說明;(2)次是國家政治方面(17-20章),對在位掌權的(17章〕、任聖職的(18章)與刑典的(19章)也有明顯的法規;(3)後是社會風化方面(21-26章),關於家事(21章)、貞操(22章)、及各樣繁瑣之民事(23-25章)及獻初熟產物之規則(26章),每事之處置法規皆歷歷詳言。
各項律例定規後,摩西申明神與以色列民所訂立有關享受迦南產業之典約,此為著名之「巴勒斯坦約」( Palestinian Covenant)(27-30章),此約之大綱有四:(1)背景(27章),(2)內容(28章),(3)訂立(29章),(4)重申(30章),此約便決定他們得享以後在迦南地時蒙福之因素:遵命之福與違命之禍。此後他們仍在迦南地之一日,他們必受此約之束限,神已把在迦南地之禍福陳明(30:19),此後之禍咎乃由人自取而已。
B、對摩西之附錄(31-24章)
31-33章乃摩西臨別肺腑之言,此段乃全書之高峰。他先對全國訓話,當以神之律法為念(31章),繼作驪歌(32章),呼天地作證神始終如一之信實,句句嘔心瀝血。這不是一出輓曲,而卻是一首凱歌(參提後4:8),是得勝、讚美、感恩、訓誨之結晶。末了宣告訣別之祝福(33章),為以色列各支派提名祝禱,內中更預言他們每支派將來之際遇,此為著名之「摩西預言祝福」(Moses』 Prophetic Blessing)。在後來的日子中,每支派逐點應驗。
本書以摩西與世辭別為結束( 34章)。訣別贈言畢後,他即登尼波山頂,遙望迦南美地,從此即飛彼岸,在那遙遠的青天,在那屬靈之迦南境地,享受與神的永在。
* * * * * *
「申命記」乃摩西之遺囑,記載他一生之偉大心志,其言辭之諄諄,滿腔熱血,足以感人之心、動人之情、壯人之志、堅人之信、惕人之儆,使人無恐懼、無畏怯、不偏左右,直趨神之肺腑,是為人生最深之教益!
註解書目
注 1 如「韋氏舊約的導論」,道聲出版社 1967年版第77-157頁。
注 2 如雷文著「舊約入門」,第 87-143頁,此書可用作辯斥韋氏舊妁導論之謬見。
注 3 D.Alexander, ed., Eerdman 』 s Handbook To The Bible, Eerdmans, 1973, p. 122.
注 4 同上,第 122-126頁。
注 5 W.G.Scroggie, The Unfolding Drama Of Redemption, I, Pickering & Inglis, 1963, p.49.
注 6 意欲詳研此點可參任何保守派之「舊約導論」,或 O.T. Allis, The Five Books of Moses,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49.
注 7 此日期之決定與出埃及日期有莫大關係。有關以色列人在 何年離開埃及論 ,一般學者可分為二派:( 1 ) 「早年派 論」( Early Date )把出埃及日期定在 1445 BC, 理由無庸贅述,讀者可參此派學者之論說,如 M. F. Unger; John Rea; R. L. Harris; B. K. Waltke; G. L. Archer; J. J. Davis; G. Garstang 等 ,恕不引述書名。( 2 )「後年派論」( Late Date )把出埃及日期定在 1290 BC , 或 1230 BC 此派學人有 Jack Finegan; Nelson Glueck; W. F. Albright; R. K. Harrison; A. C. Cundale; L. Morris; H. H. Rowley; J. D. Davis ; K.Kenyon 等。筆者贊同「早年派論」。
注 8 G. C. Morgan, The Analyzed Bible, Revell, 1964, p.6 或參拙著「創世記詮釋」(待版中)。
注 9 J. S. Baxter, Explore the Book, I, pp. 87-88; J. D. Pentecost, 「The Purpose of the Law,」 Bibliotheca Sacra, 128:511, July-Sept, 1971, pp. 227-233 。
注 10 C. C. Ryrie, The Basis of the Premillennial Faith, Loizeaux,1958, pp. 54-56 。
注 11 如 O.T.Allis, Prophecy And The Church,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1969, pp. 56-58.
注 12 史祈生著 舊約綜要 ,宣道書局 1970 年版,第 4 頁。
注 13 例:台灣福音書房 1973 年版 聖經提要第一卷 第 7 頁;康錫慶著 聖經課本 ,靈磐書室 1969 年六版第 41 頁。
注 14 Scofield Reference Bible, Oxford, 1945(1909), p.95. J.J.Davis, Moses And The Gods Of Egypt, Baker, 1971 p.245.
注 15 詳研此點可參 J.S.Baxter 上引書第 85-91 頁; J.D.Pentecost 上引書同頁。
注 16 有關在會幕內事奉的綱要,可參桑安柱著「會幕精要」,晨星書屋 1970 年版。
注 17 丁良才著「利未記注釋」,證道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3 頁;中文讀者欲看五祭中之基督者可參李繼聖著「五個祭物里的 基督」,台北新舊書房 1968 年初版一書。
注 18 賈玉銘著上引書第 250 頁。
注 19 同上,第 253-255 頁; W.G.Scroggie 上引書第 178 頁。
注 20 賈玉銘著上引書第 318 頁。
注 21 黃學齡編「摩西五經」講義,菲律賓聖經神學院 1976 年上 學期。
注 22 題材取自 J.C.Hulbert, The Eschatogical Significance of Israel 』 s Annual Feasts, Th.D.Dissertation,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1965, pp.294.
注 23 W.G. Scroggie 上引書第 191 頁; J.S.Baxter 上引書第 192 頁。
注 24 有關此形式之條約可參 M.G.Kline, 「Deuteronomy,」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Moody, 1963, p.155 。讀者欲詳研此點可參 M.G.Kline, The Structure Of Biblical Authority, Eerdmans, 1972, pp. 131-153. M.G. Kline, Treaty Of The Great King, Eermans, 1963,pp.13-44. J.A. Thompson, The Ancient Near Eastern Treaties And The Old Testament, Tyndale, 1964, pp.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