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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條呂沛淵牧師譯
第一章 論聖經
1.1雖然自然啟示之光、上帝的創造、護理工作彰顯上帝的善良、智慧、權能,叫人無可推諉,卻不足以使人認識上帝及其旨意,這是得救所必須的。所以上帝樂意多次多方向祂的教會啟示祂自己,並向教會宣佈祂的旨意;之後為了更佳保守、傳揚真理,更加堅立、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撒但與世界的惡毒,就把這些啟示全部記載成文,因此聖經是最必要的,因為上帝先前啟示祂旨意給祂百姓的方法,現在已經停止使用了。
1.2稱為「聖經」,即「上帝的聖言,記載成文」,包括舊新約全書,即舊約39卷,新約27卷 (從創世記到啟示錄)。這些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作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1.3 通常稱為「次經」的各卷書,不是上帝的默示,不屬聖經正典,所以在上帝的教會中沒有權威,不被認可或使用,只能將它們當作一般人的著作來看待。
1.4我們應信服聖經的權威,這權威不在於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乃完全在於其作者是上帝 (祂自己就是真理)。所以我們應當領受聖經,因為聖經是上帝的話。
1.5我們可能受教會的見證的感動與影響,因而高舉聖經、敬重聖經。聖經內容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一致、整體的要旨 (將一切的榮耀歸給上帝) 、人類惟一得救之道的完整彰顯、許多無可比擬的卓越、以及整本書的全然完美,都足以證明聖經本身就是上帝的話。雖然如此,我們得以完全確信聖經無謬真理與屬上帝權威的原因,是聖靈在我們內心作工,藉著上帝的話、也與上帝的話一同在我們心中作見證。
1.6上帝全備的旨意,與上帝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有關的一切必要之事,聖經都明明記載,或是可以用正當且必要的推論,從聖經引申出來。所以無論在任何時刻都不可加添;無論是藉著所謂的「聖靈的新啟示」,或憑人的遺傳,都不能加添聖經的內容。然而,我們承認:(1) 必須有聖靈在我們裡面光照我們,我們才能明白聖經中所啟示的,使我們得救﹔我們也承認:(2) 關於敬拜上帝和教會治理的環境細節(與人類日常生活以及社會團體有相通之處),這時我們就應該按照聖經的總原則,以自然啟示之光、基督徒的明智來判斷,因為聖經是我們在凡事上都要遵守的。
1.7 聖經的內容並不是每個地方都同樣清楚,也不是對每個人都同樣明白;但凡是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遵守的事,在聖經此處或彼處總是記載的非常清楚,而且解釋十分明白;所以,不僅是有學問的人,就是無學問的人,只要適當使用普通的方法,就能充分理解。
1.8 希伯來文 (古時上帝選民的母語)的舊約,和希臘文 (當時各國最通行的語言)的新約,都是受上帝直接的默示,而且上帝在歷世歷代都以獨特的方式照顧護理,保守純正,所以是真確的權威﹔因此一切信仰上的爭議,教會最後都要以聖經為最高依歸。但因上帝的子民並不都通曉這些聖經原文,可是他們都有權、也都有份於聖經,而且上帝吩咐他們以敬畏上帝的態度誦讀查考聖經﹔所以凡聖經所到之處,都應譯成當地通行的語言,使上帝的話可以豐豐富富地存在眾人心裏,他們就可以用上帝所喜悅的方式敬拜祂,並可以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
1.9 解釋聖經的唯一無謬誤規則,就是以經解經。所以當我們對任何一處聖經的真實完整意義(每處聖經都只有一個意思,而沒有多種意思)有疑問時,就當查考聖經其他多處更清楚的經文,以解明其真義。
1.10要判斷信仰上一切爭論,要審查所有的教會會議決議、古代作者意見、人們的教導、個人屬靈領受時,我們所當依據的最高裁判者只有一位,就是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唯有祂在聖經中的定案,我們才能安心滿足。
第二章 論上帝和三位一體
2.1上帝是獨一的,又真又活的,祂是無限、完全,是至純之靈,無形,無身體、無情慾;永不改變,永無止境,永恆,不可測度,全能,全智,至聖,最自由,最絕對;祂按照自己不改變和最公義的旨意行作萬事,為了祂自己的榮耀;祂極其慈愛、恩惠、憐憫、恆久忍耐,滿有良善和真理,赦免罪孽、過犯、罪惡;祂賞賜那慇懃尋求祂的人;照樣,祂的審判極其公義、可畏,祂憎惡諸惡,決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2.2一切生命、榮耀、善良、福氣,都在上帝自己裏面,也都屬於祂自己;惟獨上帝在自己裏且歸於祂自己,是全然的滿足;祂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從他們得到任何榮耀;反倒在他們裡面、藉著他們、向他們、在他們身上,彰顯祂自己的榮耀。唯有祂是萬有的根源,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祂在萬有之上,有絕對主權,可以藉他們、為他們、對他們,行一切祂自己所喜悅的事。萬有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開、清晰顯明的;祂的知識無限、毫無錯誤、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對祂來說,沒有任何事物是偶然或不確定的。在祂的一切旨意、作為和命令中,祂都是至聖的。天使、世人、以及別的受造之物,都應當按著祂的美意所要求他們的,敬拜、事奉、順服祂。
2.3上帝是獨一的上帝,在祂裡面有三位格,同本質、同權能、同永恆,這三位格就是:聖父上帝、聖子上帝、聖靈上帝。聖父不是出自任何來源,既不是受生、也不是被發出;聖子在永恆裏為聖父所生;聖靈在永恆裏由聖父和聖子而出。
第三章 論上帝永遠的定旨
3.1從亙古到永遠,上帝以祂自己的旨意按著祂最智慧、最聖潔的計劃,自由地且永不改變地,預定一切將要發生的事。雖然上帝如此預定,但是祂絕非罪惡的創始者,也沒有迫使受造者逆反其意志;並且並未剝奪「第二因」的「自由運行」與「或然發生」,反倒得以確立。
3.2 雖然上帝知道在所有情況下可能或可以發生的一切事;可是祂預定一切事的發生,不是因為預見哪件事未來要發生,也不是因為預見在如此的情況下必會發生哪些事。
3.3 按照上帝的元旨,為了彰顯上帝的榮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預定得永生,其餘的人和天使則受永死。
3.4 上帝這樣預定這些天使和人,是個別的與不能改變的安排;而且他們的數目是如此確定,所以既不可增,又不可減。
3.5 這些蒙上帝預定得生命的人,是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按照祂永遠與不變的目的,也按照祂旨意的隱秘計劃與美意,在基督裡揀選他們,使他們可以得著永遠的榮耀。上帝這樣揀選他們,完全是出於上帝白白的恩惠與慈愛,並不是根據上帝預見他們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與善行上的堅忍,或受造界其他任何事物;這些都不是上帝揀選的條件或動因;這一切都是要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
3.6上帝既然已經預定選民得榮耀,祂就藉著自己永遠且最自由的旨意,預先定下達到此目的的一切手段。因此,這些蒙揀選者雖在亞當裡墮落了,卻被基督救贖;這是藉著聖靈的運行,在所定之時刻,有效的呼召他們信靠基督;並使他們被稱為義,收納被為上帝的兒女,成為聖潔,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以致得救。除選民以外,沒有任何人蒙基督救贖、有效的呼召、稱義、收納、成聖、與得救。
3.7至於其餘的人類,上帝乃是照祂自己旨意深不可測的計劃,按祂所喜悅的施予或保留其憐憫,為了使祂的至高權能在受造物之上得著榮耀,祂就樂意越過他們,並命定他們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讚。
3.8這預定的教義至為奧秘,應當特別慎重,小心處理;好叫凡留心聽從上帝在其聖道中所啟示祂旨意的人,可以從他們有效蒙召的確實性上,確信自己在永遠裡蒙揀選。如此,這教義對那些凡以真心順從福音的人,就成為他們對上帝發出讚美、敬畏、讚嘆的根據;也成為他們謙卑、勤勉、大得安慰的緣由。
第四章 論上帝的創造之工
4.1聖父、聖子、聖靈,三一的上帝,為彰顯自己永能、智慧、良善的榮耀,就樂意在起初,使無變為有,創造世界並其中一切有形無形之物,以六日完成,並且都甚好。
4.2上帝造了一切其他受造物之後,就造了人,造男造女;使他們擁有理性的與不朽的靈魂;又按照自己的形像賦予他們知識、仁義和真聖潔。他們有上帝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裡,且有履行律法的能力。然而他們有可能違犯律法,因為他們被容讓有自由按著自己的意志行事,而這意志是可能會改變的。除了這在他們心中所刻下的律法以外,他們還領受了命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只要他們遵守這命令,就能享受與上帝相交的喜樂,又能統治受造之物。
第五章 論上帝的護理之工
5.1 創造萬物的偉大上帝,托住、導引、決定、統管一切受造物,萬事的運作,從最大的到最小的。這是藉著祂至智至聖的護理,根據祂無謬的預知,並且按著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改變的計劃,為要使祂自己智慧、能力、公義、善良、憐憫的榮耀,得著稱讚。
5.2 萬事萬物按照上帝預知和定旨 (祂乃是第一因 ),絕對會發生,不會改變; 但是上帝用同一的護理, 按照眾多第二因的性質安排, 使它們以「必然」、以「由自」或以「或然」的方式發生。
5.3 上帝在通常的護理中使用媒介方法,然而祂隨自己旨意,可以自由行事 – 不用媒介,超越媒介,甚至反乎媒介。
5.4 上帝的護理彰顯祂全權的大能、莫測的智慧、無限的善良,而且彰顯到一個地步,甚至涵蓋到第一次的墮落,以及人類與天使所犯的其他罪惡。而且上帝不是僅僅允許罪發生而已,更是以最有智慧、最有能力的方式,使罪惡受到限制;此外也用各種方法支配罪、管轄罪,以達成祂最神聖的目的。雖然如此,罪惡乃是單單來自受造物,而不是來自上帝。上帝既然是最聖潔、最公義,所以祂絕不是、也不可能是罪惡的創始者或認同者。
5.5 最智慧、最公義、最恩慈的上帝,確實時常讓祂的兒女暫時遭受各種試探,面對他們自己內心的敗壞。祂的目的是: 使他們為了過去的罪受管教,或使他們發現自己內心敗壞詭詐的潛勢力,以致使他們謙卑下來;並且使他們更加親近上帝、更經常依靠上帝來托住他們,使他們更儆醒防備將來所有可能的犯罪情況;以及達成其他種種公義聖潔的目的。
5.6 至於那些作惡、不虔不義的人,他們是被上帝這位最公義的審判主定罪,使他們因過去的罪惡,成為瞎眼剛硬之輩;上帝不但停止向他們施恩 (祂的恩典可以使他們的悟性開啟、心受影響),而且有時也收回他們已得的恩賜,讓他們受自己敗壞罪性的擺佈而犯罪行惡;並且任憑他們逞著自己的私慾、受世界的引誘、順服撒但的權勢;他們因此剛硬自己的心,即使上帝用使別人軟化的方法對待他們,他們仍是剛硬不已。
5.7 上帝的護理,不僅是普遍臨及一切受造物,更是以最特別的方式,看顧祂的教會,祂叫萬事互相效力, 使教會得益處。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6.1我們的始祖,因被撒但的詭計與試探所誘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上帝願意按照祂的智慧與聖潔的計劃,為了彰顯自己的榮耀,就任憑他們犯下此罪。
6.2他們因犯此罪,失落了他們原先之正直,從與上帝相交的地位墮落了,於是死在罪中,並且靈魂和身體的各個部分與一切功能,都被全然玷污了。
6.3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此罪咎就歸算給他們的後裔,並且罪中之死與敗壞本性,就傳給了他們按常例生出的所有後代子孫。
6.4由於這與生聚來的敗壞,我們對一切的良善全無意願、毫無能力、全然反對,並且完全傾向所有邪惡;我們從這敗壞罪性中,衍生出本身所行的所有過犯。
6.5在今生,此敗壞罪性仍存留在已蒙重生之人裡面。雖然此敗壞罪性,藉著基督得赦免且被治死,但是此罪性與其所生發的一切活動,實在真是罪惡。
6.6每一個罪 (不論是原罪或本罪) 都是違犯上帝公義的律法,也是悖逆上帝的律法;因此,每一個罪按照其性質,招致罪究歸在罪人身上。罪人因此緣故必定遭受上帝的忿怒與律法的咒詛,結果服在死權之下,遭受一切靈命的、今生的、永遠的愁苦。
第七章 論神與人所立的約
7.1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差距是如此的大,雖然有理性的人都當以上帝為他的創造主而順服祂,但是他們絕無法經歷上帝是他們的福分與賞賜,來享受祂,除非上帝自願屈尊降卑來與人同在;上帝確實樂意這樣做,而祂屈尊降卑的方式是與人立約。
7.2上帝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是行為之約,在這約中應許賜生命給亞當,以及在他裡面的後裔,條件是要完全且親身順服上帝。
7.3因為人墮落,使得自己無法藉這行為之約得生命,主就樂意立第二個約,這約一般稱為恩典之約。上帝在這約中將生命與救恩,藉著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要求罪人必須信耶穌基督,才能得救﹔這約的應許是:上帝將祂的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們願意相信,也能夠相信。
7.4這恩典之約在《聖經》中,有時被稱為「遺命」,指明「耶穌基督是立遺命者,他為我們受死」以及「在這遺命裡,所應許給我們永遠的產業,以及所有屬於此產業的一切」。
7.5這恩典之約在律法時期的施行方式,與在福音時期有所不同。在律法時期,恩典之約的施行,是藉著應許、預言、獻祭、割禮、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其他賜給猶太人的預表與律例,這些都是影兒,指向那要來的基督;在當時,這些預表藉著聖靈的運行,足夠且有效的教導與造就選民,信靠所應許的彌賽亞;他們藉著祂得著完全的赦罪與永遠的救恩。這約的施行,稱為「舊約」。
7.6在福音時期,基督(所預表的實體)顯現了,施行這恩典之約的條例乃是:傳揚聖道、施行洗禮與聖餐的聖禮;雖然這些數目較少,施行方式比較簡單,外在榮耀比較少,但是這約在其中彰顯的是更加完整、更加清晰、更多屬靈效益,賜給萬國萬民(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這約稱為「新約」。有此可見,這並不是兩個本質不同的約,乃是同一的約,在不同時期施行方式不同而已。
第八章 論中保基督
8.1上帝按祂永遠的旨意,喜悅選定祂的獨生子主耶穌,作神人之間的中保﹔身為中保,祂是先知、祭司、君王、教會的元首和救主,承受萬有、審判世界;上帝從萬古之先就將一群百姓賜給祂為後裔,而且到了時候,藉著祂得贖、蒙召、稱義、成聖、得榮。
8.2上帝的兒子,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是真實永恆的上帝, 與父同質、同等;當日期滿足的時候,就取了人性,並人性一切基本的屬性、共通的軟弱,只是無罪﹔藉著聖靈的大能,在童貞女馬利亞的腹中成孕,具有人性體質。所以在耶穌裡面是兩個完整、完美、可區別的屬性,就是神性與人性,不可分地結合於一位格裡,沒有轉化、合成、混合。這個位格是真實的上帝,也是真實的人,卻是一位基督,神人之間的惟一的中保。
8.3 主耶穌的人性如此與神性聯結,就被分別為聖,受聖靈膏抹,沒有限量﹔在他裡面積蓄著一切的智慧和知識。父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他裡面居住,他是聖潔、無邪惡、無沾污,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這使他得以完全,預備執行中保的職分。這職分並不是他自取的,乃是蒙父所召,父把一切的權柄和審判交在祂手中,並且吩咐他執行。
8.4主耶穌極其樂意擔任這職分﹔為了執行這職分,所以他生在律法之下,而且完美成全了律法。他的靈魂忍受了最悲慘的折磨,他的身體中受了極痛的苦難,被釘,受死,埋葬,暫處於死權之下,但未見朽壞;第三天他帶著這受苦的身體從死裡復活﹔又帶這個身體升入高天,坐在父的右邊,為我們代求﹔並要在世界的末了再來,審判世人和天使。
8.5 主耶穌以完全的順服與獻上自己為祭,藉著永遠的靈一次獻 上給上帝,完全滿足父上帝的公義﹔他付出贖價,使父所賜給他 的人,不只是得以與神和好,並且也得著天國永遠的基業
8.6 救贖之工雖然尚未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實際完成,但救贖的 權能、效果、益處,卻藉著那些應許、預表、祭物,從創世以來 繼續傳給上帝在歷世歷代的選民﹔那些應許、預表、祭物,啟示 與指明基督就是那打破蛇頭的女人後裔,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 羊。他從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不改變的。
8.7 基督執行中保的職分,是按照祂的神人二性。每一屬性作其 本性的事;然而,由於基督位格的合一性,在《聖經》中有時會 將一屬性的作為,歸屬於另一屬性所描述的位格名稱。
8.8 基督對那些祂所買贖的人,是確實而有效地將這救贖施行於 他們,傳達給他們﹔祂為他們代求,在聖道中且藉著聖道,將救 恩的奧秘啟示給他們﹔藉著祂的靈,有效地勸服他們相信且順 從﹔藉著祂的道和祂的靈管理他們的心﹔藉著祂的全能全智,勝 過他們的一切仇敵,而且所用的方式是按照祂奇妙莫測的旨意安 排。
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
9.1 上帝賦予人的意志有本性上的自由,選擇由自己,既不受外 力驅使向善或向惡,也沒有命中註定他絕對必然向善或向惡。
9.2 人在無罪的狀態中,有自由與能力立志行善,得上帝喜悅, 但人處於這狀態並非是不可變更的,所以可能從其中墮落。
9.3 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意志能力,來選 擇任何屬靈的良善,以致得救;所以他既是一個屬血氣的人,全 然敵對真實的良善,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 己,也無法預備自己來被改變。
9.4 當上帝使罪人歸正、並把他遷入恩典狀態裡時,祂釋放了 他,脫離了罪性的捆綁,並唯獨藉著上帝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 志且遵行屬靈上的善事﹔然而因為他還有殘餘的敗壞,所以立志 行善的心既不完全,也不專一;他也可能會立志行惡。
9.5 人的意志惟有在榮耀狀態中,才會成為「完全自由且永不改 變的唯獨向善」。
第十章 論有效的恩召
10.1 凡上帝所預定得生命的人,且僅止於這些人,祂樂意在祂指 定與認可的時候,藉著祂的道與聖靈,有效地呼召他們;他們按 本性原是在罪與死的狀態中,上帝召他們脫離此景況,藉著耶穌 基督得恩惠蒙拯救。在此恩召中,上帝光照他們的心,使他們成 為屬靈的與得救的人,以致明白屬神的事。上帝除掉他們的石 心,賜給他們肉心,更新他們的意志,用祂的大能使他們回轉向 善,並有效地吸引他們歸屬耶穌基督。上帝所作的是如此奇妙, 使他們完全是自願來歸向耶穌,都是上帝的恩典使他們心甘情 願。
10.2 這有效恩召,唯獨出於上帝白白的與特別的恩典,完全不是
因為上帝預見在人裡面有任何善行;人在這件事上完全是被動;
人要等到蒙聖靈的重生與更新,才得著能力回應此恩召,得享上
帝在此恩召中所賜予與傳達的恩典。
10.3 蒙揀選的嬰兒而早夭者,被重生蒙拯救是本乎基督,藉著聖
靈;聖靈何時、何處、如何做工,皆隨祂的美意。照樣,其他一
切無法藉著聖道的傳講、蒙外在呼召的選民,也都是如此得救。
10.4 其他未蒙揀選者,雖然可能藉聖道的傳講蒙呼召,也可能經
歷聖靈一般的運行,但他們從未真正來就基督,所以不能得救。
更何況那些不承認基督教信仰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方法得
救;無論他們按照天然的光、和自己所信奉的宗教規條,如何殷
勤生活,也不能得救。任何肯定與堅稱他們可以以其他方法得救
的說法,都是非常有害的,並且是可惡的。
第十一章 論稱義
11.1 蒙上帝有效呼召而來的人,上帝也白白稱他們為義。但不是 將義注入他們裡面;而是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接納他們 為義人。這不是因為在他們裡面做了甚麼,或是他們自己做了甚 麼,而是唯獨因為基督的緣故,稱他們為義。這並不是因為他們 有信心、相信的行動、或任何其他順服行為,而將這些算為義歸 給他們﹔乃是將基督的順服、滿足上帝公義的要求所做成的義, 歸給他們,因此他們藉著信心領受並倚靠祂和祂的義﹔而此信心 並不是出於他們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
11.2 「信」就是如此領受並倚靠基督和祂的義,這信乃是稱義的唯 一媒介;然而此信在被稱義者身上絕不孤單,總是有救恩中其他 的恩典伴隨而來,而且這藉以稱義的信,不是死的信心,乃是使 人生發仁愛的信心。
11.3 基督藉著順服和受死,完全清償了一切如此被稱為義之人的 罪債,並為他們付上適當、真實、完全的贖價,滿足了聖父的公 義要求。然而,因為聖父是為了他們賜下基督,並且因為聖父接 納基督的順服與贖罪是代替他們,這二者皆是白白的恩典,不是 因他們裡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是唯獨出於白白的恩 典;使上帝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著榮 耀。
11.4 上帝在萬古之先,就定旨稱一切選民為義,而基督在日期滿 足的時候,就為他們的罪死了,也為他們的稱義復活了﹔雖然如 此,他們要等到所定的時刻,聖靈確實將基督施行在他們身上, 才得以稱義。
11.5 上帝確實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雖然他們永遠不能從稱 義的地位上墮落,但他們可能因犯罪而落在不討上帝喜悅的狀況 裡,就像是兒子因過失使父親不悅,而失去上帝的面光照他們, 直到他們自卑、認罪、求饒恕,並重新相信悔改,才能恢復。
11.6 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每方面都 是同一的。
第十二章 論得兒子的名份
12.1 凡被稱義的人,上帝賜給他們得兒子名分的恩典,這是在祂 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裡賜給他們的,也是為了祂獨生子耶穌基督的 緣故;藉此他們被歸入上帝子民的數目中,得享上帝兒女的自由 和權利。他們身上有上帝的名字,領受了賜兒子名分的聖靈,坦 然無懼地來到施恩寶座前,能呼叫阿爸父﹔蒙父的憐憫、保護、 供養、蒙父親的管教;然而永不被撇棄,反受印記,等候得贖的 日子來到,承受應許,為上帝永遠救恩的後嗣。
第十三章 論成聖
13.1 凡蒙有效恩召而被重生的人,上帝既然在他們裡面創造新靈 和新心,就更因基督受死與復活的功勞,使他們個人真正成聖, 這是藉著聖道和聖靈住在他們裡面做成的。罪身的權勢全被滅 絕,肉體的各種邪情私慾越來越變衰弱、被治死;他們在一切救 贖恩典中越來越被甦醒、得堅固,以致行出真正的聖潔﹔人非聖 潔不能見主。
13.2 成聖是全人從裡到外的成為聖潔,但在今生的成聖是不會完
美的,在人裡面每一部分都還有殘餘的敗壞﹔因此在人裡面有持
續不斷、無法化解的爭戰,就是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
爭。
13.3 在這場爭戰中,那殘存的敗壞罪性雖然可能暫時甚佔優勢,但是基督的靈使人成聖,不斷加力量給那重生的生命,新人靠這力量必定得勝﹔所以聖徒在恩典中長進,敬畏上帝得以在聖潔上長進,漸臻完全。
第十四章 論得救的信心
14.1信心是神的恩賜,使得選民藉此信心來相信,以致靈魂得救;這信心的恩典,是基督的 靈在他們心中的工作,通常是藉著聖道的職事而成就;又藉著聖道的傳講,以及聖禮的施行 和禱告,使得信心增長並堅固。
14.2 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聖經》中所啟示的都為真實,因為
上帝以自己的權威在其中說話;又對《聖經》各處經文以不同的
行動來回應──對命令要順服,對警戒要畏懼,對上帝所賜今生
和來生的應許要歡喜領受。但得救之信心的主要表現是:藉著恩
典之約得著並領受基督,並唯獨倚靠基督,得以稱義、成聖、有
永生。
14.3 這信心有程度的不同,或強或弱;雖然常常多方受攻擊,有
軟弱,但終必得勝;此信心在許多人裡面長大成熟,直到藉著基
督得著充足的確據,基督乃是為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
第十五章 論悔改得生命
15.1 悔改得生命,是福音使人得救的恩典,所以每位福音使者不 但要傳講信靠基督的道理,也要傳講悔改得生命的教義。
15.2罪人藉著得生的悔改,看到感受到自己犯罪的危險,更看到感受到他的罪何等污穢可憎 ,因為違背上帝的神聖本性和公義的律法;他認識上帝在基督裡向悔改之人所顯的恩慈,就 為自己的罪憂傷且恨惡己罪,以致轉離一切罪惡,歸向上帝,定意竭力按照上帝一切誡命所 吩咐的,與上帝同行。
15.3我們一點也不能倚靠悔改作為對罪過的補償,也絲毫不可將悔改當作是罪蒙赦免的理由,因為赦罪乃是上帝在基督裡白白恩典的作為。然而,悔改對所有罪人而言,都是絕對必須的,若不悔改,就別想得赦免。
15.4 沒有一個罪太小,以致不必被定罪﹔照樣,也沒有一個罪太 大,能使真心悔改的人仍然沉淪。
15.5 人不應該滿足於籠統的悔改;人人都有責任,針對自己每一 特別的罪,竭力具體悔改
15.6人人都應該為己罪向上帝私自認罪,祈求赦免;人若藉著認罪並且離棄罪惡,就必蒙憐 恤﹔所以凡是得罪弟兄或基督教會的人,應該願意私下或公開認罪,為罪憂傷,向那被他干 犯的人表明悔改﹔然後那被干犯者就應當與他和好,以愛心接納他。
第十六章 論善行
16.1隻有上帝在《聖經》中所吩咐的,才是善行;至於那些沒有《聖經》根據,出自盲目熱 心或假「善良動機」之名的人為作法,根本不是善行。
16.2這些因遵守上帝之誡命所作的善行,乃是真信心、活信心的果子與證據。信徒藉善行表
達他們的感恩,加強他們的確信,造就弟兄姊妹的德行,尊榮所承認的福音,堵住敵人的口
,歸榮耀給上帝。因為信徒乃是上帝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以致結出成聖的果子,
所得的結局就是永生。
16.3 信徒行善能力一點也不是來自自己,而是完全來自基督的靈。信徒要能行善,除了他們已經領受的諸般恩典之外,還必須有這同一位聖靈在他們裡面運行,主動影響他們,使他們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然而他們不可用此真理作藉口懈怠,以為除非受聖靈的特別感動,否則就不必盡任何本分﹔反之,他們應當慇勤,將他們裡面、從神而來的恩典恩賜,如火挑旺起來。
16.4 那些在今生達到可能達到的順服最高境界者,他們所作到的
是絕不可能超過應盡的責任,也不可能比上帝所要求的更多,所
以他們所行的,離應盡的責任相差甚遠。
16.5 我們最好的善行,也不能使我們配從上帝手中得赦罪或永
生。因為我們最好的善行與未來的榮耀相比,實在算不得甚麼;
並且因為上帝更是無限地超越我們。我們憑善行既不能叫上帝得
益處,又不能補償我們以往的罪債﹔我們就算做完了一切我們所
能做的,也只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而且善
行既是良善的,就是出於上帝的靈﹔而善行既是由我們行出來
的,就會纔雜了諸多軟弱和不完全,因而被玷污,以致經不起上
帝嚴格的審判。
16.6 然而,信徒本身既藉基督蒙悅納,他們的善行就也在基督裡
蒙悅納。這不是說,在上帝眼中他們在今生是毫無瑕疵、無可指
摘似的﹔而是說,上帝既是在他兒子裡看他們,就悅納並賞賜那
些誠心的善行,雖然有許多軟弱和不完全伴隨著。
16.7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雖然事情本身可能是上帝所吩咐的,
對己對人都有益處,但因為這些事是出自不潔淨的心,沒有因信
得到潔淨;而且方法不是正當的,沒有按照上帝的話來作;目的
也不是正確的,沒有榮耀上帝﹔因此他們所行的事是有罪的,不
能討上帝的喜悅,也不能使人有資格領受上帝的恩典。然而,他
們若忽視這些當行之事,就更有罪,更不討上帝的喜悅。
第十七章 論聖徒的堅忍
17.1 凡上帝在祂愛子裡收納、有效呼召、且藉祂的靈成聖的人, 不 可能完全從恩典中墮落, 也不可能以墮落為最終的結局; 必會 在恩典中恆久忍耐到底, 永遠得救。
17.2 聖徒這樣恆忍, 並非根據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 乃是根據:
(1)揀選的旨意不會改變, 這旨意是出於父上帝白白的、不變的
愛;(2)耶穌的救贖之功和代求的效力;(3)聖靈與上帝的道種住在
他們裡面;(4)恩典之約的本質。這些乃是聖徒恆忍的根基,使他
們得以確定恆忍到底、永不失落。
17.3 然而聖徒仍可能因為: 撒但和世界的試探、存留在他們裡面
敗壞的得勢、對保守他們恆忍之媒介的忽略,以致陷入大罪之中,
並且暫時沉溺於其中。因這緣故,惹上帝不悅,使聖靈擔憂;失
去許多恩典和安慰,心變剛硬,良心受傷;傷害並使他人跌倒犯
罪, 自取今生的審判刑罰。
第十八章 論恩惠和得救的確信
18.1 雖然假冒為善的人和其他未重生的人,可能憑著虛偽的盼望 和屬肉體的自負,自欺以為蒙上帝喜悅,以為自己處於得救的狀 態﹔但這種盼望終必落空。相反地,但那真信主耶穌、誠摯愛祂、 竭力以無虧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可以確實知道他們是 在恩典的狀態,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這盼望永不致使 他們羞愧。
18.2 這確據並非是根據虛假盼望而來的空幻臆測、或然信念,乃
是不會落空的信仰確據,其基礎是: [1]救恩的應許,這是從上帝
而來的真理;[2]所應許恩典的內證,在我們心裏;[3]聖靈是賜神
兒女名分的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這聖靈是
我們得基業的憑據,我們受了他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
18.3 救恩確據是不會落空的,然而因這確據不是屬於信心的本質
要素,真信徒可能會長久等待、經過許多艱難困苦,才享有此確
據;然而,既然聖靈使真信徒得知上帝開恩白白賜給他的事,他
要只正確使用正常的施恩媒介,不須特殊啟示,便可得著此確
據。所以每一位信徒的責任是,當竭力慇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
揀選堅定不移;因此可以使他的心開廣在聖靈的平安與喜樂中、
在愛上帝與感謝上帝的事上長進、得著能力與喜樂來在盡當順服
的職責;這些都是這救恩確據所結的必然果子。這確據決不會使
人偏於鬆弛放蕩。
18.4 真信徒可能因各種原因,對自己得救的確據產生不同程度的
動搖、減少,或暫時中止,這些原因包括:[1]疏忽持守此得救確
據;[2]陷入特別的罪,以致良心受傷,聖靈擔憂;[3]突然或猛
烈的試探;[4]上帝收回祂的面光,甚至容讓敬畏祂的人遭受苦難
行在暗中,沒有光亮。但他們決不會完全失去上帝的道種、信心
的生命、愛基督和愛弟兄的心、內心的誠實、盡責的良心;而上
述的這些藉著聖靈的運行,可使得救確據在適當時候得以恢復;
同時,他們有上述這些恩典扶持,不致完全絕望。
第十九章 論神的律法
19.1 上帝賜一律法給亞當,這是行為之約;上帝藉這約使亞當和 他所有的後裔,有義務親自、全然、切實、永遠順服祂。上帝應 許他們守約就得生命 ; 警告他們背約就必死亡。 上帝也賜給亞 當力量, 使他有能力遵守這律法。
19.2 這律法在亞當墮落之後,仍為公義的完美準則。既是這樣,上帝就在西乃山以
「十誡」頒佈這律法,且刻於兩塊石版上 ; 前四
誡包括我們對上帝當盡的本份, 其餘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份。
19.3 這律法通常稱為「道德律」,除了這律法之外,上帝也樂意將
「禮儀律」賜給以色列民,即尚未成年的教會。禮儀律包括一些預
表的律例: 一部分是關乎於敬拜,預表基督和祂的恩典、作為、
苦難、效益 ; 另一部分是說明道德責任的多方教訓。這些禮儀律
例在新約時代,都已經被廢止了。
19.4 以色列民是一個政治團體, 所以上帝又賜給他們各種「司法
律」。以色列民的國度既亡,這些司法律也就隨之期滿失效。因此,
這些司法律例,除了其所昭示的公義公平的總原則之外,對於今
日任何人都沒有約束力。
19.5 道德律的確永遠約束世上所有人,包括稱義的人和其他人,
每個人都要遵守。遵守到道德律的義務,不只是因為其內容的緣
故,也是因為創造主上帝的權威,祂頒佈了此道德律。基督在福
音中,絲毫沒有廢掉此義務,反更堅固之。
19.6 雖然真信徒不在「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被稱義或定罪; 然而
律法對於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因為律法是生活的規範: [1]教
導他們知道上帝的旨意、他們的責任,律法引導與約束他們照著
去行;[2]律法也顯明他們的本性、內心、生活,都被罪玷污;[3]
律法使他們因此察驗自己,使他們更加知罪、因罪謙卑、恨惡罪
惡,同時也更清楚認識到自己何等需要基督,基督的順服何等完
全。律法對於重生的人也是有用的: [1] 藉著律法禁止罪惡,來防
止老我的敗壞;[2] 藉著律法的警告,讓他們知道他們的罪應得怎
樣的刑罰;律法也顯示他們在今生因犯罪要受的苦難,雖然他們
已經脫離了律法的咒詛。照樣,[3]律法的應許也向他們顯明上帝
嘉許順服,讓他們知道順服所蒙之福為何 ; 然而他們蒙的恩福,
不是因守「行為之約」的律法而應得的。所以,真信徒因為律法勉
勵行善、阻擋罪惡,而行善棄惡,這並非表明他在律法之下、而
不在恩典之下。
19.7 上述律法的各種功用,與福音的恩典沒有任何牴觸
,反而是與它美妙的契合。 基督的聖靈使人的意志降服,並且賜下能力
使之自由自在、甘心樂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就是在律法中顯明 的。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1 在福音之下的信徒,基督為他們所買贖的自由,包括: [ 1 ] 使 他們脫離罪咎、上帝定罪的忿怒、道德律的咒詛; [ 2 ]解救他們 脫 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撒但的綑綁、罪惡的轄制 ;[3]脫離患難的 苦害、死亡的毒鉤、墳墓 的權勢、永遠的定罪。這自由也包括: [4] 可以無拘無束來到上帝面前,順服上帝並非出於奴僕的心仍舊害 怕,乃是出於兒子愛父的心,甘心樂意順服。律法之下的信徒 , 也同樣享有這一切;但在新約之下的基督徒有更多更大的自由: [1] 可以脫離舊約猶太教會所受之禮儀 律 的軛;[2]更坦然無懼來到施 恩寶座前 ;[3]與上帝使人自由之靈有更豐盛的交通,這比律法之 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完全。
20.2 惟獨上帝是良心的主,使良心自由;出於 人 的道理與吩咐 , 任何事情若違背聖經、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若越過聖經,良心都 不能順從。所以,如果任何人丟棄良心去相信人的道理 、聽從人 的吩咐,就是出賣良心的真自由;如果要求人接受強制的信仰 、 要人絕對盲從,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也是毀滅理性。
20.3 凡以基督徒自由為藉口、去犯任何罪或放縱邪情私慾的人, 正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宗旨。基督徒自由的宗旨,就是我們既從 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 公義事奉祂。
20.4 關於上帝所命定的權柄和基督為我們所買贖的自由,上帝的 旨意並非要讓此二者互相毀壞,乃是要互相維護、彼此持守;所 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藉口、反抗國家或教會的合法權柄或權柄的 合法施行者,這些人就是反抗上帝的命令。人們所發表的意見或 堅持的作法,如果違反自然啟示之光、違背已知的基督教原則(有 關信仰、敬拜、言行)、否認敬虔的實意;或是任何錯謬的見解與 做法,不論是在本質上或在發表的意見、堅持的方式上,凡破壞 基督在教會所設立的外在平安與秩序者,教會均可合法追究其 責,並加以遣責。
第二十一章 論基督教的禮拜和安息日
21.1 自 然啟示之光顯示: 有一位上帝,掌管萬有、有至高主權 在 萬有之上、本為善、又向萬人行善,因此人當盡心、盡性、盡力、 盡意地敬畏、愛慕、讚美、求告、信靠、事奉祂。然而敬拜這位 真上帝,必須要按照祂自己設立的法則,限於祂自己啟示的旨意, 才可蒙祂悅納。所以我們不可按人的想像和發明,或撒但的提議, 或以任何可見的圖像作為代表,或任何其他非聖經所規定的方 法,來敬拜上帝。
21.2 虔誠敬拜是惟獨歸給聖父、聖子、聖靈,三一上帝,敬拜不
能歸給天使、聖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自從人類墮落之後,只
有藉著中保才能敬拜,也唯獨以基督為中保才能敬拜
21.3 以感謝來禱告
,
是虔誠敬拜的主要部分,上帝吩咐萬人都要
禱告
。如果禱告要蒙悅納,就必得奉聖子的名、藉著聖靈幫助、
遵上帝的旨意。禱告要用悟性、敬虔、謙卑、熱心、信心、愛心、
恆心,如果是出聲禱告,則必須要用人所明白的言語。
21.4 為事禱告,必須是合法的事;為人禱告,可以為各種各類的
人,但必須是現在活著的人,或未來將要出生的人;但不可為死
人禱告,也不可為那些明知已犯
了至於死的罪之人禱告。
21.5 敬拜上帝的崇拜聚會,內容通常包括下列項目: 以虔誠敬畏
的心誦讀聖經;純正的講道與誠心的聽道,皆以順服神的心,用
悟性、信心、敬虔的態度;心被恩感歌唱詩篇;合宜施行並按理
領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此外,特殊場合與節期的崇拜聚會,可
加上其他項目,例如: 向神宣誓、許願、嚴肅的禁食、感恩等,
都當以聖潔敬虔的方式舉行。
21.6 今日福音時代,無論是禱告或崇拜的其他任何項目,舉行的
地點或朝向的方向皆不受限制,也不會因為聚會地方或朝向方向
的特別,就更蒙悅納;相反的,我們應該在任何地方,皆以心靈
和誠實敬拜上帝。我們敬拜上帝,應當每天在各人家庭中、在個
人的靈修中、以及在更加莊嚴的公共崇拜聚會中。上帝既然以祂
的聖道或護理呼召我們參加公共崇拜聚會,我們就不可無心或故
意忽視,甚至停止聚會。
21.7 總的來說,應當將適當比例的時間分別出來敬拜上帝,是受
造界之律;所以上帝在聖經中,以積極的、道德的、永遠的誡命,
特別指定七日中的一日為安息日,吩咐萬代所有的人,向祂守這
日為聖。從世界之始到基督復活之前,這所指定的安息日為一週
的末一日;自從基督復活之後,安息日改為一週的頭一日,在聖
經中稱為主日,而且這日要繼續下去,直到世界的末了,這是基
督徒的安息日。
21.8 這安息日是當向主守為聖日,人人事先適當預備自己的心、
安排好日常事務,在此聖日,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屬世職務和消遣
有關的工作、言談、思想,來守聖潔的安息;不但如此,也要用
此日全部的時間參加公共崇拜或私下靈修敬拜,並履行必須與憐
憫的義務。
第二十二章 論合法的宣誓和許願
22.1 合法的宣誓乃是敬虔崇拜生活的一部分。在正當場合的時 候,宣誓者嚴肅地呼求上帝,為他所宣述或承諾的作見證;並按 照他所起誓的真偽來施行判斷。
22.2 人只當用上帝的名來
宣誓,並當存
全
然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
用。因此,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
來
虛
妄地或輕率地起誓,或
用別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然而,在舊約與新約聖
經中,有關重大事件的
宣誓是為上帝的話語所認可的;因此,
有
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權威的規定,需要合法的宣誓,就當遵行。
22.3 凡 宣 誓的人,都要正當考慮 如 此 莊嚴行 動的重大意義,而且 只當承認他自己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除了那善良正當的事 、 自 己相信為善良正當的事、自己 能 夠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當 以起誓來約束自己 。
22.4
宣誓當用明白易懂
且
通常的話語,不可用模稜兩可的雙關
語,心裡也不可有所保留而心口不一
。所起的誓若是叫人犯罪
,
則是沒有約束力的;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一旦起誓,即使起
誓者會因此受虧損,也必須履行;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者起了誓,
也不可廢棄。
22.5 許願與帶應許的 宣 誓在本質上相似 ,應當以同樣的敬虔 心 態 來許願,而且要以同樣的 信實來履行。
22.6 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只可以對上帝許願。許願若要蒙
悅納,就必須是心甘情願,根據信心與確認的責任,因所蒙的憐
憫感謝或為我們所需要的祈求。藉著許願更嚴格約束自己,履行
應盡的本分;至於其他與履行這本分相關的事,也都各按其分的
照著去行。
22.7 人不可起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行任何會妨礙聖經所吩
咐的責任之事;也不可行超過自己能力的事,或行上帝未應許、
也未賜能力去行的事。從這幾點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
誓
願:
終
生獨身、宣告貧困、服從戒律
,絕非追求漸臻完全的步驟
,其實
乃是迷信與罪惡的網羅,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
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23.1 上帝是至高的主、全世界的王,為祂自己的榮耀和眾人的 好處,任命了政府官員,使他們在上帝以下,在百姓以上 。為達 此目的,上帝賜他們配劍 的權柄,讓他們保護與鼓勵行善的,刑 罰作惡的 。
23.2 基督徒蒙召擔任政府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是合法的。 他們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和平。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公正必要的理由,合法的進行戰爭。
23.3a 政府官員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
權,也不可在教義信仰上有任何干涉。然而,政府官員身為父母
官,有責任保護我們同一救主的教會,不偏袒任何基督徒的宗派,
厚此薄彼;如此使得所有教會事奉人員,都能享有充分、不受限
制、不被質疑的自由,來執行他們的神聖職責每一方面,免遭暴
力或危險。
23.3b 既然耶穌基督在他的教會中設立正常的治理與勸誡,所以任
何國家法律皆不可干涉、阻止、妨礙基督徒各宗派教會的正當運
作,這是會員志願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告白來進行的。政府官員的職責,是有效的保護每一人民及所有人民的名
譽,不准許任何人假藉宗教或不信的名義,以侮辱、暴力、侵犯、
傷害來迫害任何人。他們也應該維持治安,使得所有宗教與教會
的聚會,不遭到干涉或搗亂。
23.4 人民有責任為政府官員禱告,尊敬他們,給他們納稅或繳 交其他當納的,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 的權柄。不信上帝或信仰不同宗教的官員,並不因此使他正當合 法的權柄失效,也未免除人民對他應有的順從。教會人員亦當順 從官員,並無豁免;官員在他們領土內治理,教皇更是無權統治 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以判定他們為異端或任何其他 藉口,而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
24.1 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 子,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神法度的。
24.2 婚姻制度的設立乃為夫妻的互相幫助,合法在婚姻中生育兒
女,使人類繁衍後代,使教會聖潔的後裔增多,並防止淫亂不潔。
24.3 凡能用自己判斷表示同意的各種人
,都可以結婚,但基督徒
的本分是只當嫁娶在主裡的人。所以承認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
不應與不信主的人、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
人不可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
同負一軛。
24.4 無論是血親或姻親,只要是聖經所禁止的近親等次,都不可
結婚。此等亂倫的婚娶,絕不能因人為律法或雙方同意,就成為
夫婦同居的合法婚姻。
24.5 訂立婚約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現,無 辜的一方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結婚後犯姦淫,無辜的一方可 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 婚,乃是合法的。
24.6 雖然人是如此敗壞,以至於處心積慮用不正當的手段,想要
將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開;但是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政府官員
無法挽救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任何解除婚約的足夠理由。離婚
當遵照秩序並且公開進行,不可容讓當事人隨己意私自決定行事。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25.1 無形的大公或普世教會,由全數的選民所組成,是過去、現 在、將來所有的子民蒙召聚合為一體,在教會元首基督之下。教 會就是主基督的新婦、他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
25.2 有形的教會在福音時期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不限於一個國
家(不像在律法時期僅限於一個國家),由世界各地一切承認真實信
仰者,以及他們的子女所組成。這教會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度、上
帝的家,在教會以外,通常沒有得救的可能。
25.3 基督將上帝的聖工、聖言、典章,賜給了這有形的大公教會,
為要召集並成全眾聖徒,從今生直到世界的末了。為了達到此目
的,他藉著親自的同在和聖靈,使這些施恩媒介發生果效,這都
是按照他的應許。
25.4 這有形大公教會的可見性,有時較為明顯,有時較為隱蔽。
這大公教會的組成分子是在各地的教會,個別教會有的比較純
正,有的比較不純正,這要看所教導並持守的福音教義、所執行
的典章法規、所舉行的公眾崇拜,其中純正程度的多寡而定。
25.5 地上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混雜和錯謬。有些教會腐化到簡
直不是基督的教會,變成為撒但會堂。雖然如此,在地上總有按
上帝旨意敬拜祂的教會。
25.6 教會除主耶穌基督以外,沒有別的元首。羅馬教會的教皇絕
非教會的元首,反倒是敵基督、大罪人、滅亡之子,在教會中高
抬自己,抵擋基督,和一切稱為神的。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26.1 凡藉基督的靈,又藉著信與元首耶穌基督聯合的眾聖徒,就 與基督在他的恩典、受苦、受死、復活以及榮耀裏一同有分。並 且他們既在愛裡彼此聯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賜與所得恩典,盡責 履行公眾與個人的職務,使他們互相在身心都同蒙益處。
26.2 凡是承認主名的聖徒,都當盡責任持守聖潔的團契與交通,
在敬拜上帝的事上;在其他屬靈的服事上也當如此事奉,為要幫
助大家彼此造就。聖徒也當盡責任按個人所能和情況所需,在身
體需用方面彼此賙濟。此聖徒相通,要按照上帝賜的機會,延伸
至各處一切求告主耶穌之名的人。
26.3 眾聖徒與主基督的如此交通,決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 任何方面與祂平等。如果有 這 兩種主張,則是不敬虔與褻瀆。 眾 聖徒彼此相通,也不是奪取或侵佔他人所擁有的財產、 權 益 。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27.1 聖禮是恩典之約的聖潔記號與印證,由上帝直接設立,為要 表徵基督和祂的恩典,並確認我們在祂裡面有分;聖禮也在屬教 會的人與其餘的世人之間,作為可見的區分;並且按照上帝的聖 道,聖禮莊嚴的使我們在基督裡委身服事上帝。
27.2 在每一聖禮中,在「記號」與「記號代表的實體」之間都有
一屬靈的關係,或稱為聖禮上的聯合;因此當聖禮施行時,記號
的名稱與果效是歸屬於實體;實體的名稱與果效也是歸屬於記號。
27.3 聖禮在正確施行時所展示的恩典,並非因為聖禮本身有任何
能力。聖禮也不是倚靠施行聖禮者的敬虔或心意,而使之有效;
聖禮的有效在於倚靠聖靈的工作,和基督設立聖禮的話,這話包
括了如何施行聖禮的命令,以及給那按理領受者得恩的應許。
27.4 我們的主基督在福音中設立的聖禮,只有兩個,即洗禮和聖 餐;除了按照聖經按立的傳道人外,任何人不得執行這兩個聖 禮。
27.5 舊約的聖禮,就其所表徵與展示的屬靈實體,與新約的聖禮 在本質上相同。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28.1 洗禮是耶穌基督所設立的新約聖禮,不僅為了莊嚴接納受洗 者加入有形教會,也對受洗者作為恩典之約的記號與印證 ,見 證他與基督聯合、重生、赦罪 、將自己藉耶穌基督奉獻給上 帝,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 ;這聖禮是基督親自吩咐的,應在 基督教會中繼續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 。
28.2 這聖禮中所用的外在形質是水,當事人應該奉父、子、聖靈
的名給受洗。洗禮應當由正規蒙召受福音聖職的傳道人來施
行 。
28.3 洗禮的正當施行方式是澆水或灑水在當事人身上,無需將當 事人浸入水中 。
28.4 不僅那些親自告白信仰、相信並順服基督者應當受洗,而且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信主的,兒女也當受洗。
28.5 輕視或忽略洗禮,雖然是大罪,然而恩典與救恩,和洗禮並 無密不可分之關係,以致於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 ,或著凡 受洗者都是重生無疑 。
28.6 洗禮的效果並不僅限於洗禮施行當時那一刻 ;並且,藉著正 當施行此聖禮,所應許的恩典是藉著聖靈賜予,而且也按著上帝 自己美意計畫,在祂指定的時間,聖靈將此所應許的恩典,具體 展示與實現在所有蒙恩的人身上,無論是大人或小孩。
28.7 洗禮的聖禮對任何人只施行一次 。
第二十九章 論主的晚餐
29.1 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以他的身體與寶血設立了聖禮,稱為 聖餐,應當在教會中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為要永遠記念他犧 牲自己受死;保證了他的死所帶給真信徒的一切益處,使他們在 他裡面得著屬靈的滋養和生長,使他們更加向主履行應盡的本 分。聖餐又是作為基督奧秘身體之肢體的信徒,與基督交通並彼 此交通的聯結和保證。
29.2 在這聖禮中,不是基督被獻上給父上帝,也不是作為真實獻 祭來赦免活人死人的罪,聖餐只是記念主基督一次而永遠地在十 字架上獻上自己,此聖禮是以全然的讚美向上帝獻上屬靈的祭。 所以天主教所謂的彌撒獻祭,是極其可憎的,貶損基督那獨一無 二的獻祭,即基督為他選民眾罪所獻的惟一挽回祭 。
29.3 主耶穌在這聖禮中,吩咐祂的僕人向會眾宣讀祂設立聖餐的
話,禱告、祝謝餅杯,就使它們從普通用途分別出來,作為聖用;
然後拿起餅來擘開,拿起杯來(他們自己也領聖餐),將餅杯分
給領餐會友,但不可分給當時未參加聚會的會友。
29.4 個人私下彌撒,即單獨從神甫或任何人所領受的聖餐;不讓
信徒領受主的杯;敬拜餅杯,或將之舉起、捧持、遊行讓人敬拜;
假藉任何宗教用途而儲存餅杯等,這些都違背聖餐的本質,違背
基督設立聖餐的宗旨。
29.5 聖餐中的外在物質(餅與杯)被分別為聖、按基督的吩咐來
使用,就與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有記號與實體的聯合關係。因此,
有時可用餅杯所代表的「主的身體與寶血」來稱呼之。就聖禮的
意義而言,這是真實的;然而就餅杯本質與性質來說,這些仍然
只是餅和杯,和從前一樣,沒有改變。
29.6 所謂「餅與杯的本質,經過神甫的祝聖或其他方法,變成基
督的身體與血的本質」(所謂化質說)的教義,不但違反聖經,
而且違反常識和理性;此說顛倒聖餐的特質,過去和現在都造成
各種迷信與嚴重的偶像崇拜。
29.7 按理領聖餐者,外在領受可見的餅杯,也內在憑信心真實地
(但不是憑肉體,而是在聖靈裏)領受了被釘十字架的基督以及
他受死帶給我們的一切益處,來餵養我們。基督的身體和血不是
具體地在餅杯之內、之旁、之下;然而在聖餐中,就屬靈意義來
說,基督的身體與寶血,是真實臨在於信徒的信心,正如餅與杯
對信徒的外在感官而言,是真實臨在一樣。
29.8 無知與邪惡之人雖然領受聖餐的外在餅杯,但不能領受餅杯
所表徵的實體。由於他們不按理領受聖餐,反而干犯主的身體和
血,就定自己的罪。因此凡無知與不敬虔的人,既不適合與主相
交,就不配赴主筵席。若他們依然故我,則不能來到主的聖桌前,
領受聖潔奧秘的聖餐,以免犯大罪得罪基督。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30.1 主耶穌是教會的君王與元首,祂命定教會的治理,交付教會 聖職同工之手來施行,他們與政府官員不同。
30.2 天國的鑰匙既交給這些聖職同工,因此他們就有權柄留下罪
或赦免罪;依照情況的需要,他們本著上帝的道和懲戒,對不悔
改的人,關閉天國;又按情形,藉宣講福音和撤除懲戒,向悔改
的罪人開放天國。
30.3 教會必須施行勸懲,目的是為了: 歸正犯罪的弟兄以得回他
們,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維護
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的聖潔信仰,避免上帝的震怒臨到。如果教會
容忍惡名昭彰和剛愎自用的犯罪者,來褻瀆上帝的聖約和這約的
印記,上帝公義的忿怒就要臨到教會。
30.4 為了更加有效達成上述之目的,教會聖職同工應當按著犯罪
者的情節與罪行的輕重,以警告訓誡、暫時停止聖餐、或開除會
籍逐出教會,來進行勸戒當事人。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31.1 為了教會有更美好的治理與更進深的造就,應當有通常稱為「大區會或議會」的會議聚集。 各教會的牧師與治理長老,藉著基督賜給他們的職份與權 柄,來造就教會而不是拆毀教會。他們有權召開這樣的會議;在 這些會議中聚集討論。為了使教會得益,如果他們認為需要且合 適,可以多次召開這樣會議。
31.2 有關信仰教義爭論,良心案件,設立規則與指示以維持公共 敬拜與教會治理的更佳秩序,受理有關處理不當的控訴,並用其 權柄裁決,這些都是屬於大區會或議會職權範圍。大區會與議會 的命令與決議,如果合乎聖經,就應當以尊敬順從的心來接受, 不僅是因為這些決議合乎聖經,也因為它們所依據的權柄,是上 帝 在聖經中所定規的。
31.3 使徒時代以來,所有的大區會與議會,無論是總會或地方性 的會議,都有犯錯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犯下錯誤。所以, 不可將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或實行的準則,只可用來作 為信仰與生活的參考幫助。
31.4 大區會和議會,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斷
任何事。不可干涉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
願,或應政府官員的要求,為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第三十二章 論人死後的狀態和死人復活
32.1 人的身體在死後歸於塵土,而見朽壞。但他們的靈魂(既不 死,又不睡眠)是永存不滅的,立即歸於賜靈的上帝。義人的靈 魂,既在那時在聖潔上得以完全,就被接入高天,在光明與榮耀 中得見上帝面,在那裡等候身體完全得贖。惡人的靈魂要被拋在 地獄裡,留在痛苦與徹底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審判。聖經說到靈 魂離開身體之後,除了這兩處之外,別無所歸。
32.2 在末日那一天,還活著的人不會死,卻要改變;凡死了的人
都必復活,帶著原來的同一身體,這身體性質雖異,卻非另一身
體;這身體與靈魂再度結合,直到永遠。
32.3 惡人的身體,將因基督的權能而復活,被定罪受辱;義人的
身體,將因基督的靈而復活,得著榮耀,與基督自己的榮耀身體
相似。
第三十三章 論末後審判
33.1 上帝已定了日子審判天下,要藉著耶穌基督按公義審判世 界;聖父已將一切的權柄與審判交給耶穌基督。在那日,不僅 背叛墮落的天使要受審判,就是凡曾活在世上的眾人,都要在 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為自己的思想、言語、行為交帳說 明,按他們在肉身時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33.2 上帝指定這日子的目的,是為了在選民永遠的救恩上,彰
顯上帝憐憫的榮耀,又在邪惡悖逆的被棄者之刑罰上,彰顯上
帝公義的榮耀。在那日,義人必進入永生,領受從主面前而來
的滿足喜樂與安舒;但那不認識上帝、不順聽從耶穌基督福音
的惡人,必被扔到永遠的痛苦中,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
光,受永遠滅亡的刑罰。
33.3 基督要我們絕對確信必有審判的日子,為要阻止眾人犯
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難中多得安慰;所以祂不讓人知道那日
子何時來到,是要讓人擺脫一切屬肉體的安逸,恆常儆醒(因
為他們不知道甚麼時辰主要來),並且隨時預備好說:「主耶
穌啊,我願你來!願你快來!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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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证明经文 (1-8章 9-16章 ) 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牧师译 威斯敏斯特信条吕沛渊牧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