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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吕沛渊牧师译

来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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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圣经

1.1虽然自然启示之光、上帝的创造、护理工作彰显上帝的善良、智慧、权能,叫人无可推诿,却不足以使人认识上帝及其旨意,这是得救所必须的。所以上帝乐意多次多方向祂的教会启示祂自己,并向教会宣布祂的旨意;之后为了更佳保守、传扬真理,更加坚立、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撒但与世界的恶毒,就把这些启示全部记载成文,因此圣经是最必要的,因为上帝先前启示祂旨意给祂百姓的方法,现在已经停止使用了。

1.2称为“圣经”,即“上帝的圣言,记载成文”,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39卷,新约27卷 (从创世记到启示录)。这些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作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1.3 通常称为“次经”的各卷书,不是上帝的默示,不属圣经正典,所以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权威,不被认可或使用,只能将它们当作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

1.4我们应信服圣经的权威,这权威不在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于其作者是上帝 (祂自己就是真理)。所以我们应当领受圣经,因为圣经是上帝的话。

1.5我们可能受教会的见证的感动与影响,因而高举圣经、敬重圣经。圣经内容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一致、整体的要旨 (将一切的荣耀归给上帝) 、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整彰显、许多无可比拟的卓越、以及整本书的全然完美,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就是上帝的话。虽然如此,我们得以完全确信圣经无谬真理与属上帝权威的原因,是圣灵在我们内心作工,藉著上帝的话、也与上帝的话一同在我们心中作见证。

1.6上帝全备的旨意,与上帝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有关的一切必要之事,圣经都明明记载,或是可以用正当且必要的推论,从圣经引申出来。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刻都不可加添;无论是藉著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都不能加添圣经的内容。然而,我们承认:(1) 必须有圣灵在我们里面光照我们,我们才能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我们得救﹔我们也承认:(2) 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环境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这时我们就应该按照圣经的总原则,以自然启示之光、基督徒的明智来判断,因为圣经是我们在凡事上都要遵守的。

1.7 圣经的内容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同样清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同样明白;但凡是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遵守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总是记载的非常清楚,而且解释十分明白;所以,不仅是有学问的人,就是无学问的人,只要适当使用普通的方法,就能充分理解。

1.8 希伯来文 (古时上帝选民的母语)的旧约,和希腊文 (当时各国最通行的语言)的新约,都是受上帝直接的默示,而且上帝在历世历代都以独特的方式照顾护理,保守纯正,所以是真确的权威﹔因此一切信仰上的争议,教会最后都要以圣经为最高依归。但因上帝的子民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可是他们都有权、也都有份于圣经,而且上帝吩咐他们以敬畏上帝的态度诵读查考圣经﹔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处,都应译成当地通行的语言,使上帝的话可以丰丰富富地存在众人心里,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喜悦的方式敬拜祂,并可以因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

1.9 解释圣经的唯一无谬误规则,就是以经解经。所以当我们对任何一处圣经的真实完整意义(每处圣经都只有一个意思,而没有多种意思)有疑问时,就当查考圣经其他多处更清楚的经文,以解明其真义。

1.10要判断信仰上一切争论,要审查所有的教会会议决议、古代作者意见、人们的教导、个人属灵领受时,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裁判者只有一位,就是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唯有祂在圣经中的定案,我们才能安心满足。


第二章 论上帝和三位一体

2.1上帝是独一的,又真又活的,祂是无限、完全,是至纯之灵,无形,无身体、无情欲;永不改变,永无止境,永恒,不可测度,全能,全智,至圣,最自由,最绝对;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最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为了祂自己的荣耀;祂极其慈爱、恩惠、怜悯、恒久忍耐,满有良善和真理,赦免罪孽、过犯、罪恶;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人;照样,祂的审判极其公义、可畏,祂憎恶诸恶,决不以有罪的为无罪。

2.2一切生命、荣耀、善良、福气,都在上帝自己里面,也都属于祂自己;惟独上帝在自己里且归于祂自己,是全然的满足;祂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反倒在他们里面、藉著他们、向他们、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唯有祂是万有的根源,万有都是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祂在万有之上,有绝对主权,可以藉他们、为他们、对他们,行一切祂自己所喜悦的事。万有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开、清晰显明的;祂的知识无限、毫无错误、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对祂来说,没有任何事物是偶然或不确定的。在祂的一切旨意、作为和命令中,祂都是至圣的。天使、世人、以及别的受造之物,都应当按著祂的美意所要求他们的,敬拜、事奉、顺服祂。

2.3上帝是独一的上帝,在祂里面有三位格,同本质、同权能、同永恒,这三位格就是:圣父上帝、圣子上帝、圣灵上帝。圣父不是出自任何来源,既不是受生、也不是被发出;圣子在永恒里为圣父所生;圣灵在永恒里由圣父和圣子而出。


第三章 论上帝永远的定旨

3.1从亘古到永远,上帝以祂自己的旨意按著祂最智慧、最圣洁的计划,自由地且永不改变地,预定一切将要发生的事。虽然上帝如此预定,但是祂绝非罪恶的创始者,也没有迫使受造者逆反其意志;并且并未剥夺“第二因”的“自由运行”与“或然发生”,反倒得以确立。

3.2 虽然上帝知道在所有情况下可能或可以发生的一切事;可是祂预定一切事的发生,不是因为预见哪件事未来要发生,也不是因为预见在如此的情况下必会发生哪些事。

3.3 按照上帝的元旨,为了彰显上帝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预定得永生,其馀的人和天使则受永死。

3.4 上帝这样预定这些天使和人,是个别的与不能改变的安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所以既不可增,又不可减。

3.5 这些蒙上帝预定得生命的人,是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祂永远与不变的目的,也按照祂旨意的隐秘计划与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他们,使他们可以得著永远的荣耀。上帝这样拣选他们,完全是出于上帝白白的恩惠与慈爱,并不是根据上帝预见他们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上的坚忍,或受造界其他任何事物;这些都不是上帝拣选的条件或动因;这一切都是要使祂荣耀的恩典得著称赞。

3.6上帝既然已经预定选民得荣耀,祂就藉著自己永远且最自由的旨意,预先定下达到此目的的一切手段。因此,这些蒙拣选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这是藉著圣灵的运行,在所定之时刻,有效的呼召他们信靠基督;并使他们被称为义,收纳被为上帝的儿女,成为圣洁,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以致得救。除选民以外,没有任何人蒙基督救赎、有效的呼召、称义、收纳、成圣、与得救。

3.7至于其馀的人类,上帝乃是照祂自己旨意深不可测的计划,按祂所喜悦的施予或保留其怜悯,为了使祂的至高权能在受造物之上得著荣耀,祂就乐意越过他们,并命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著称赞。

3.8这预定的教义至为奥秘,应当特别慎重,小心处理;好叫凡留心听从上帝在其圣道中所启示祂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在永远里蒙拣选。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成为他们对上帝发出赞美、敬畏、赞叹的根据;也成为他们谦卑、勤勉、大得安慰的缘由。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4.1圣父、圣子、圣灵,三一的上帝,为彰显自己永能、智慧、良善的荣耀,就乐意在起初,使无变为有,创造世界并其中一切有形无形之物,以六日完成,并且都甚好。

4.2上帝造了一切其他受造物之后,就造了人,造男造女;使他们拥有理性的与不朽的灵魂;又按照自己的形像赋予他们知识、仁义和真圣洁。他们有上帝的律法刻在他们的心里,且有履行律法的能力。然而他们有可能违犯律法,因为他们被容让有自由按著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是可能会改变的。除了这在他们心中所刻下的律法以外,他们还领受了命令,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只要他们遵守这命令,就能享受与上帝相交的喜乐,又能统治受造之物。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5.1 创造万物的伟大上帝,托住、导引、决定、统管一切受造物,万事的运作,从最大的到最小的。这是藉著祂至智至圣的护理,根据祂无谬的预知,并且按著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改变的计划,为要使祂自己智慧、能力、公义、善良、怜悯的荣耀,得著称赞。

5.2 万事万物按照上帝预知和定旨 (祂乃是第一因 ),绝对会发生,不会改变; 但是上帝用同一的护理, 按照众多第二因的性质安排, 使它们以“必然”、以“由自”或以“或然”的方式发生。

5.3 上帝在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媒介方法,然而祂随自己旨意,可以自由行事 – 不用媒介,超越媒介,甚至反乎媒介。

5.4 上帝的护理彰显祂全权的大能、莫测的智慧、无限的善良,而且彰显到一个地步,甚至涵盖到第一次的堕落,以及人类与天使所犯的其他罪恶。而且上帝不是仅仅允许罪发生而已,更是以最有智慧、最有能力的方式,使罪恶受到限制;此外也用各种方法支配罪、管辖罪,以达成祂最神圣的目的。虽然如此,罪恶乃是单单来自受造物,而不是来自上帝。上帝既然是最圣洁、最公义,所以祂绝不是、也不可能是罪恶的创始者或认同者。

5.5 最智慧、最公义、最恩慈的上帝,确实时常让祂的儿女暂时遭受各种试探,面对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祂的目的是: 使他们为了过去的罪受管教,或使他们发现自己内心败坏诡诈的潜势力,以致使他们谦卑下来;并且使他们更加亲近上帝、更经常依靠上帝来托住他们,使他们更儆醒防备将来所有可能的犯罪情况;以及达成其他种种公义圣洁的目的。

5.6 至于那些作恶、不虔不义的人,他们是被上帝这位最公义的审判主定罪,使他们因过去的罪恶,成为瞎眼刚硬之辈;上帝不但停止向他们施恩 (祂的恩典可以使他们的悟性开启、心受影响),而且有时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让他们受自己败坏罪性的摆布而犯罪行恶;并且任凭他们逞著自己的私欲、受世界的引诱、顺服撒但的权势;他们因此刚硬自己的心,即使上帝用使别人软化的方法对待他们,他们仍是刚硬不已。

5.7 上帝的护理,不仅是普遍临及一切受造物,更是以最特别的方式,看顾祂的教会,祂叫万事互相效力, 使教会得益处。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6.1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诡计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上帝愿意按照祂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彰显自己的荣耀,就任凭他们犯下此罪。

6.2他们因犯此罪,失落了他们原先之正直,从与上帝相交的地位堕落了,于是死在罪中,并且灵魂和身体的各个部分与一切功能,都被全然玷污了。

6.3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此罪咎就归算给他们的后裔,并且罪中之死与败坏本性,就传给了他们按常例生出的所有后代子孙。

6.4由于这与生聚来的败坏,我们对一切的良善全无意愿、毫无能力、全然反对,并且完全倾向所有邪恶;我们从这败坏罪性中,衍生出本身所行的所有过犯。

6.5在今生,此败坏罪性仍存留在已蒙重生之人里面。虽然此败坏罪性,藉著基督得赦免且被治死,但是此罪性与其所生发的一切活动,实在真是罪恶。

6.6每一个罪 (不论是原罪或本罪) 都是违犯上帝公义的律法,也是悖逆上帝的律法;因此,每一个罪按照其性质,招致罪究归在罪人身上。罪人因此缘故必定遭受上帝的忿怒与律法的咒诅,结果服在死权之下,遭受一切灵命的、今生的、永远的愁苦。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7.1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差距是如此的大,虽然有理性的人都当以上帝为他的创造主而顺服祂,但是他们绝无法经历上帝是他们的福分与赏赐,来享受祂,除非上帝自愿屈尊降卑来与人同在;上帝确实乐意这样做,而祂屈尊降卑的方式是与人立约。

7.2上帝与人所立的第一个约是行为之约,在这约中应许赐生命给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条件是要完全且亲身顺服上帝。

7.3因为人堕落,使得自己无法藉这行为之约得生命,主就乐意立第二个约,这约一般称为恩典之约。上帝在这约中将生命与救恩,藉著耶稣基督白白赐给罪人;要求罪人必须信耶稣基督,才能得救﹔这约的应许是:上帝将祂的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相信,也能够相信。

7.4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有时被称为“遗命”,指明“耶稣基督是立遗命者,他为我们受死”以及“在这遗命里,所应许给我们永远的产业,以及所有属于此产业的一切”。

7.5这恩典之约在律法时期的施行方式,与在福音时期有所不同。在律法时期,恩典之约的施行,是藉著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赐给犹太人的预表与律例,这些都是影儿,指向那要来的基督;在当时,这些预表藉著圣灵的运行,足够且有效的教导与造就选民,信靠所应许的弥赛亚;他们藉著祂得著完全的赦罪与永远的救恩。这约的施行,称为“旧约”。

7.6在福音时期,基督(所预表的实体)显现了,施行这恩典之约的条例乃是:传扬圣道、施行洗礼与圣餐的圣礼;虽然这些数目较少,施行方式比较简单,外在荣耀比较少,但是这约在其中彰显的是更加完整、更加清晰、更多属灵效益,赐给万国万民(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这约称为“新约”。有此可见,这并不是两个本质不同的约,乃是同一的约,在不同时期施行方式不同而已。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8.1上帝按祂永远的旨意,喜悦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之间的中保﹔身为中保,祂是先知、祭司、君王、教会的元首和救主,承受万有、审判世界;上帝从万古之先就将一群百姓赐给祂为后裔,而且到了时候,藉著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得荣。

8.2上帝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是真实永恒的上帝, 与父同质、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了人性,并人性一切基本的属性、共通的软弱,只是无罪﹔藉著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的腹中成孕,具有人性体质。所以在耶稣里面是两个完整、完美、可区别的属性,就是神性与人性,不可分地结合于一位格里,没有转化、合成、混合。这个位格是真实的上帝,也是真实的人,却是一位基督,神人之间的惟一的中保。

8.3 主耶稣的人性如此与神性联结,就被分别为圣,受圣灵膏抹,没有限量﹔在他里面积蓄著一切的智慧和知识。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他里面居住,他是圣洁、无邪恶、无沾污,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这使他得以完全,预备执行中保的职分。这职分并不是他自取的,乃是蒙父所召,父把一切的权柄和审判交在祂手中,并且吩咐他执行。

8.4主耶稣极其乐意担任这职分﹔为了执行这职分,所以他生在律法之下,而且完美成全了律法。他的灵魂忍受了最悲惨的折磨,他的身体中受了极痛的苦难,被钉,受死,埋葬,暂处于死权之下,但未见朽坏;第三天他带著这受苦的身体从死里复活﹔又带这个身体升入高天,坐在父的右边,为我们代求﹔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

8.5 主耶稣以完全的顺服与献上自己为祭,藉著永远的灵一次献 上给上帝,完全满足父上帝的公义﹔他付出赎价,使父所赐给他 的人,不只是得以与神和好,并且也得著天国永远的基业

8.6 救赎之工虽然尚未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实际完成,但救赎的 权能、效果、益处,却藉著那些应许、预表、祭物,从创世以来 继续传给上帝在历世历代的选民﹔那些应许、预表、祭物,启示 与指明基督就是那打破蛇头的女人后裔,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 羊。他从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不改变的。

8.7 基督执行中保的职分,是按照祂的神人二性。每一属性作其 本性的事;然而,由于基督位格的合一性,在《圣经》中有时会 将一属性的作为,归属于另一属性所描述的位格名称。

8.8 基督对那些祂所买赎的人,是确实而有效地将这救赎施行于 他们,传达给他们﹔祂为他们代求,在圣道中且藉著圣道,将救 恩的奥秘启示给他们﹔藉著祂的灵,有效地劝服他们相信且顺 从﹔藉著祂的道和祂的灵管理他们的心﹔藉著祂的全能全智,胜 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是按照祂奇妙莫测的旨意安 排。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9.1 上帝赋予人的意志有本性上的自由,选择由自己,既不受外 力驱使向善或向恶,也没有命中注定他绝对必然向善或向恶。

9.2 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立志行善,得上帝喜悦, 但人处于这状态并非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可能从其中堕落。

9.3 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意志能力,来选 择任何属灵的良善,以致得救;所以他既是一个属血气的人,全 然敌对真实的良善,又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 己,也无法预备自己来被改变。

9.4 当上帝使罪人归正、并把他迁入恩典状态里时,祂释放了 他,脱离了罪性的捆绑,并唯独藉著上帝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 志且遵行属灵上的善事﹔然而因为他还有残馀的败坏,所以立志 行善的心既不完全,也不专一;他也可能会立志行恶。

9.5 人的意志惟有在荣耀状态中,才会成为“完全自由且永不改 变的唯独向善”。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10.1 凡上帝所预定得生命的人,且仅止于这些人,祂乐意在祂指 定与认可的时候,藉著祂的道与圣灵,有效地呼召他们;他们按 本性原是在罪与死的状态中,上帝召他们脱离此景况,藉著耶稣 基督得恩惠蒙拯救。在此恩召中,上帝光照他们的心,使他们成 为属灵的与得救的人,以致明白属神的事。上帝除掉他们的石 心,赐给他们肉心,更新他们的意志,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回转向 善,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属耶稣基督。上帝所作的是如此奇妙, 使他们完全是自愿来归向耶稣,都是上帝的恩典使他们心甘情 愿。


10.2 这有效恩召,唯独出于上帝白白的与特别的恩典,完全不是 因为上帝预见在人里面有任何善行;人在这件事上完全是被动; 人要等到蒙圣灵的重生与更新,才得著能力回应此恩召,得享上 帝在此恩召中所赐予与传达的恩典。


10.3 蒙拣选的婴儿而早夭者,被重生蒙拯救是本乎基督,藉著圣 灵;圣灵何时、何处、如何做工,皆随祂的美意。照样,其他一 切无法藉著圣道的传讲、蒙外在呼召的选民,也都是如此得救。


10.4 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可能藉圣道的传讲蒙呼召,也可能经 历圣灵一般的运行,但他们从未真正来就基督,所以不能得救。 更何况那些不承认基督教信仰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方法得 救;无论他们按照天然的光、和自己所信奉的宗教规条,如何殷 勤生活,也不能得救。任何肯定与坚称他们可以以其他方法得救 的说法,都是非常有害的,并且是可恶的。


第十一章 论称义

11.1 蒙上帝有效呼召而来的人,上帝也白白称他们为义。但不是 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 为义人。这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做了甚么,或是他们自己做了甚 么,而是唯独因为基督的缘故,称他们为义。这并不是因为他们 有信心、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顺服行为,而将这些算为义归 给他们﹔乃是将基督的顺服、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所做成的义, 归给他们,因此他们藉著信心领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而此信心 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

11.2 “信”就是如此领受并倚靠基督和祂的义,这信乃是称义的唯 一媒介;然而此信在被称义者身上绝不孤单,总是有救恩中其他 的恩典伴随而来,而且这藉以称义的信,不是死的信心,乃是使 人生发仁爱的信心。

11.3 基督藉著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如此被称为义之人的 罪债,并为他们付上适当、真实、完全的赎价,满足了圣父的公 义要求。然而,因为圣父是为了他们赐下基督,并且因为圣父接 纳基督的顺服与赎罪是代替他们,这二者皆是白白的恩典,不是 因他们里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唯独出于白白的恩 典;使上帝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慈,在罪人称义上可以得著荣 耀。

11.4 上帝在万古之先,就定旨称一切选民为义,而基督在日期满 足的时候,就为他们的罪死了,也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虽然如 此,他们要等到所定的时刻,圣灵确实将基督施行在他们身上, 才得以称义。

11.5 上帝确实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虽然他们永远不能从称 义的地位上堕落,但他们可能因犯罪而落在不讨上帝喜悦的状况 里,就像是儿子因过失使父亲不悦,而失去上帝的面光照他们, 直到他们自卑、认罪、求饶恕,并重新相信悔改,才能恢复。

11.6 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每方面都 是同一的。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份

12.1 凡被称义的人,上帝赐给他们得儿子名分的恩典,这是在祂 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赐给他们的,也是为了祂独生子耶稣基督的 缘故;借此他们被归入上帝子民的数目中,得享上帝儿女的自由 和权利。他们身上有上帝的名字,领受了赐儿子名分的圣灵,坦 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能呼叫阿爸父﹔蒙父的怜悯、保护、 供养、蒙父亲的管教;然而永不被撇弃,反受印记,等候得赎的 日子来到,承受应许,为上帝永远救恩的后嗣。

第十三章 论成圣

13.1 凡蒙有效恩召而被重生的人,上帝既然在他们里面创造新灵 和新心,就更因基督受死与复活的功劳,使他们个人真正成圣, 这是藉著圣道和圣灵住在他们里面做成的。罪身的权势全被灭 绝,肉体的各种邪情私欲越来越变衰弱、被治死;他们在一切救 赎恩典中越来越被苏醒、得坚固,以致行出真正的圣洁﹔人非圣 洁不能见主。


13.2 成圣是全人从里到外的成为圣洁,但在今生的成圣是不会完 美的,在人里面每一部分都还有残馀的败坏﹔因此在人里面有持 续不断、无法化解的争战,就是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 争。


13.3 在这场争战中,那残存的败坏罪性虽然可能暂时甚占优势,但是基督的灵使人成圣,不断加力量给那重生的生命,新人靠这力量必定得胜﹔所以圣徒在恩典中长进,敬畏上帝得以在圣洁上长进,渐臻完全。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14.1信心是神的恩赐,使得选民借此信心来相信,以致灵魂得救;这信心的恩典,是基督的 灵在他们心中的工作,通常是藉著圣道的职事而成就;又藉著圣道的传讲,以及圣礼的施行 和祷告,使得信心增长并坚固。


14.2 借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为真实,因为 上帝以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又对《圣经》各处经文以不同的 行动来回应──对命令要顺服,对警戒要畏惧,对上帝所赐今生 和来生的应许要欢喜领受。但得救之信心的主要表现是:藉著恩 典之约得著并领受基督,并唯独倚靠基督,得以称义、成圣、有 永生。


14.3 这信心有程度的不同,或强或弱;虽然常常多方受攻击,有 软弱,但终必得胜;此信心在许多人里面长大成熟,直到藉著基 督得著充足的确据,基督乃是为我们的信心创始成终。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命

15.1 悔改得生命,是福音使人得救的恩典,所以每位福音使者不 但要传讲信靠基督的道理,也要传讲悔改得生命的教义。

15.2罪人藉著得生的悔改,看到感受到自己犯罪的危险,更看到感受到他的罪何等污秽可憎 ,因为违背上帝的神圣本性和公义的律法;他认识上帝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显的恩慈,就 为自己的罪忧伤且恨恶己罪,以致转离一切罪恶,归向上帝,定意竭力按照上帝一切诫命所 吩咐的,与上帝同行。

15.3我们一点也不能倚靠悔改作为对罪过的补偿,也丝毫不可将悔改当作是罪蒙赦免的理由,因为赦罪乃是上帝在基督里白白恩典的作为。然而,悔改对所有罪人而言,都是绝对必须的,若不悔改,就别想得赦免。

15.4 没有一个罪太小,以致不必被定罪﹔照样,也没有一个罪太 大,能使真心悔改的人仍然沉沦。

15.5 人不应该满足于笼统的悔改;人人都有责任,针对自己每一 特别的罪,竭力具体悔改

15.6人人都应该为己罪向上帝私自认罪,祈求赦免;人若藉著认罪并且离弃罪恶,就必蒙怜 恤﹔所以凡是得罪弟兄或基督教会的人,应该愿意私下或公开认罪,为罪忧伤,向那被他干 犯的人表明悔改﹔然后那被干犯者就应当与他和好,以爱心接纳他。


第十六章 论善行

16.1只有上帝在《圣经》中所吩咐的,才是善行;至于那些没有《圣经》根据,出自盲目热 心或假“善良动机”之名的人为作法,根本不是善行。


16.2这些因遵守上帝之诫命所作的善行,乃是真信心、活信心的果子与证据。信徒藉善行表 达他们的感恩,加强他们的确信,造就弟兄姊妹的德行,尊荣所承认的福音,堵住敌人的口 ,归荣耀给上帝。因为信徒乃是上帝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以致结出成圣的果子, 所得的结局就是永生。


16.3 信徒行善能力一点也不是来自自己,而是完全来自基督的灵。信徒要能行善,除了他们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必须有这同一位圣灵在他们里面运行,主动影响他们,使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然而他们不可用此真理作借口懈怠,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否则就不必尽任何本分﹔反之,他们应当殷勤,将他们里面、从神而来的恩典恩赐,如火挑旺起来。


16.4 那些在今生达到可能达到的顺服最高境界者,他们所作到的 是绝不可能超过应尽的责任,也不可能比上帝所要求的更多,所 以他们所行的,离应尽的责任相差甚远。


16.5 我们最好的善行,也不能使我们配从上帝手中得赦罪或永 生。因为我们最好的善行与未来的荣耀相比,实在算不得甚么; 并且因为上帝更是无限地超越我们。我们凭善行既不能叫上帝得 益处,又不能补偿我们以往的罪债﹔我们就算做完了一切我们所 能做的,也只是无用的仆人,所做的本是我们应分做的。而且善 行既是良善的,就是出于上帝的灵﹔而善行既是由我们行出来 的,就会才杂了诸多软弱和不完全,因而被玷污,以致经不起上 帝严格的审判。


16.6 然而,信徒本身既藉基督蒙悦纳,他们的善行就也在基督里 蒙悦纳。这不是说,在上帝眼中他们在今生是毫无瑕疵、无可指 摘似的﹔而是说,上帝既是在他儿子里看他们,就悦纳并赏赐那 些诚心的善行,虽然有许多软弱和不完全伴随著。


16.7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虽然事情本身可能是上帝所吩咐的, 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因为这些事是出自不洁净的心,没有因信 得到洁净;而且方法不是正当的,没有按照上帝的话来作;目的 也不是正确的,没有荣耀上帝﹔因此他们所行的事是有罪的,不 能讨上帝的喜悦,也不能使人有资格领受上帝的恩典。然而,他 们若忽视这些当行之事,就更有罪,更不讨上帝的喜悦。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忍

17.1 凡上帝在祂爱子里收纳、有效呼召、且藉祂的灵成圣的人, 不 可能完全从恩典中堕落, 也不可能以堕落为最终的结局; 必会 在恩典中恒久忍耐到底, 永远得救。


17.2 圣徒这样恒忍, 并非根据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 乃是根据: (1)拣选的旨意不会改变, 这旨意是出于父上帝白白的、不变的 爱;(2)耶稣的救赎之功和代求的效力;(3)圣灵与上帝的道种住在 他们里面;(4)恩典之约的本质。这些乃是圣徒恒忍的根基,使他 们得以确定恒忍到底、永不失落。


17.3 然而圣徒仍可能因为: 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存留在他们里面 败坏的得势、对保守他们恒忍之媒介的忽略,以致陷入大罪之中, 并且暂时沉溺于其中。因这缘故,惹上帝不悦,使圣灵担忧;失 去许多恩典和安慰,心变刚硬,良心受伤;伤害并使他人跌倒犯 罪, 自取今生的审判刑罚。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18.1 虽然假冒为善的人和其他未重生的人,可能凭著虚伪的盼望 和属肉体的自负,自欺以为蒙上帝喜悦,以为自己处于得救的状 态﹔但这种盼望终必落空。相反地,但那真信主耶稣、诚挚爱祂、 竭力以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可以确实知道他们是 在恩典的状态,并且欢欢喜喜盼望上帝的荣耀,这盼望永不致使 他们羞愧。


18.2 这确据并非是根据虚假盼望而来的空幻臆测、或然信念,乃 是不会落空的信仰确据,其基础是: [1]救恩的应许,这是从上帝 而来的真理;[2]所应许恩典的内证,在我们心里;[3]圣灵是赐神 儿女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这圣灵是 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


18.3 救恩确据是不会落空的,然而因这确据不是属于信心的本质 要素,真信徒可能会长久等待、经过许多艰难困苦,才享有此确 据;然而,既然圣灵使真信徒得知上帝开恩白白赐给他的事,他 要只正确使用正常的施恩媒介,不须特殊启示,便可得著此确 据。所以每一位信徒的责任是,当竭力殷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 拣选坚定不移;因此可以使他的心开广在圣灵的平安与喜乐中、 在爱上帝与感谢上帝的事上长进、得著能力与喜乐来在尽当顺服 的职责;这些都是这救恩确据所结的必然果子。这确据决不会使 人偏于松弛放荡。


18.4 真信徒可能因各种原因,对自己得救的确据产生不同程度的 动摇、减少,或暂时中止,这些原因包括:[1]疏忽持守此得救确 据;[2]陷入特别的罪,以致良心受伤,圣灵担忧;[3]突然或猛 烈的试探;[4]上帝收回祂的面光,甚至容让敬畏祂的人遭受苦难 行在暗中,没有光亮。但他们决不会完全失去上帝的道种、信心 的生命、爱基督和爱弟兄的心、内心的诚实、尽责的良心;而上 述的这些藉著圣灵的运行,可使得救确据在适当时候得以恢复; 同时,他们有上述这些恩典扶持,不致完全绝望。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19.1 上帝赐一律法给亚当,这是行为之约;上帝藉这约使亚当和 他所有的后裔,有义务亲自、全然、切实、永远顺服祂。上帝应 许他们守约就得生命 ; 警告他们背约就必死亡。 上帝也赐给亚 当力量, 使他有能力遵守这律法。


19.2 这律法在亚当堕落之后,仍为公义的完美准则。既是这样,上帝就在西乃山以 “十诫”颁布这律法,且刻于两块石版上 ; 前四 诫包括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份, 其馀六诫是我们对人的本份。


19.3 这律法通常称为“道德律”,除了这律法之外,上帝也乐意将 “礼仪律”赐给以色列民,即尚未成年的教会。礼仪律包括一些预 表的律例: 一部分是关乎于敬拜,预表基督和祂的恩典、作为、 苦难、效益 ; 另一部分是说明道德责任的多方教训。这些礼仪律 例在新约时代,都已经被废止了。


19.4 以色列民是一个政治团体, 所以上帝又赐给他们各种“司法 律”。以色列民的国度既亡,这些司法律也就随之期满失效。因此, 这些司法律例,除了其所昭示的公义公平的总原则之外,对于今 日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


19.5 道德律的确永远约束世上所有人,包括称义的人和其他人, 每个人都要遵守。遵守到道德律的义务,不只是因为其内容的缘 故,也是因为创造主上帝的权威,祂颁布了此道德律。基督在福 音中,丝毫没有废掉此义务,反更坚固之。


19.6 虽然真信徒不在“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被称义或定罪; 然而 律法对于他们或别人都大有用处,因为律法是生活的规范: [1]教 导他们知道上帝的旨意、他们的责任,律法引导与约束他们照著 去行;[2]律法也显明他们的本性、内心、生活,都被罪玷污;[3] 律法使他们因此察验自己,使他们更加知罪、因罪谦卑、恨恶罪 恶,同时也更清楚认识到自己何等需要基督,基督的顺服何等完 全。律法对于重生的人也是有用的: [1] 藉著律法禁止罪恶,来防 止老我的败坏;[2] 藉著律法的警告,让他们知道他们的罪应得怎 样的刑罚;律法也显示他们在今生因犯罪要受的苦难,虽然他们 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咒诅。照样,[3]律法的应许也向他们显明上帝 嘉许顺服,让他们知道顺服所蒙之福为何 ; 然而他们蒙的恩福, 不是因守“行为之约”的律法而应得的。所以,真信徒因为律法勉 励行善、阻挡罪恶,而行善弃恶,这并非表明他在律法之下、而 不在恩典之下。


19.7 上述律法的各种功用,与福音的恩典没有任何抵触 ,反而是与它美妙的契合。 基督的圣灵使人的意志降服,并且赐下能力 使之自由自在、甘心乐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就是在律法中显明 的。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1 在福音之下的信徒,基督为他们所买赎的自由,包括: [ 1 ] 使 他们脱离罪咎、上帝定罪的忿怒、道德律的咒诅; [ 2 ]解救他们 脱 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 ;[3]脱离患难的 苦害、死亡的毒钩、坟墓 的权势、永远的定罪。这自由也包括: [4] 可以无拘无束来到上帝面前,顺服上帝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 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顺服。律法之下的信徒 , 也同样享有这一切;但在新约之下的基督徒有更多更大的自由: [1] 可以脱离旧约犹太教会所受之礼仪 律 的轭;[2]更坦然无惧来到施 恩宝座前 ;[3]与上帝使人自由之灵有更丰盛的交通,这比律法之 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完全。


20.2 惟独上帝是良心的主,使良心自由;出于 人 的道理与吩咐 , 任何事情若违背圣经、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若越过圣经,良心都 不能顺从。所以,如果任何人丢弃良心去相信人的道理 、听从人 的吩咐,就是出卖良心的真自由;如果要求人接受强制的信仰 、 要人绝对盲从,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也是毁灭理性。


20.3 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借口、去犯任何罪或放纵邪情私欲的人, 正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宗旨。基督徒自由的宗旨,就是我们既从 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 公义事奉祂。


20.4 关于上帝所命定的权柄和基督为我们所买赎的自由,上帝的 旨意并非要让此二者互相毁坏,乃是要互相维护、彼此持守;所 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借口、反抗国家或教会的合法权柄或权柄的 合法施行者,这些人就是反抗上帝的命令。人们所发表的意见或 坚持的作法,如果违反自然启示之光、违背已知的基督教原则(有 关信仰、敬拜、言行)、否认敬虔的实意;或是任何错谬的见解与 做法,不论是在本质上或在发表的意见、坚持的方式上,凡破坏 基督在教会所设立的外在平安与秩序者,教会均可合法追究其 责,并加以遣责。


第二十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21.1 自 然启示之光显示: 有一位上帝,掌管万有、有至高主权 在 万有之上、本为善、又向万人行善,因此人当尽心、尽性、尽力、 尽意地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事奉祂。然而敬拜这位 真上帝,必须要按照祂自己设立的法则,限于祂自己启示的旨意, 才可蒙祂悦纳。所以我们不可按人的想像和发明,或撒但的提议, 或以任何可见的图像作为代表,或任何其他非圣经所规定的方 法,来敬拜上帝。


21.2 虔诚敬拜是惟独归给圣父、圣子、圣灵,三一上帝,敬拜不 能归给天使、圣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自从人类堕落之后,只 有藉著中保才能敬拜,也唯独以基督为中保才能敬拜


21.3 以感谢来祷告 , 是虔诚敬拜的主要部分,上帝吩咐万人都要 祷告 。如果祷告要蒙悦纳,就必得奉圣子的名、藉著圣灵帮助、 遵上帝的旨意。祷告要用悟性、敬虔、谦卑、热心、信心、爱心、 恒心,如果是出声祷告,则必须要用人所明白的言语。


21.4 为事祷告,必须是合法的事;为人祷告,可以为各种各类的 人,但必须是现在活著的人,或未来将要出生的人;但不可为死 人祷告,也不可为那些明知已犯 了至于死的罪之人祷告。


21.5 敬拜上帝的崇拜聚会,内容通常包括下列项目: 以虔诚敬畏 的心诵读圣经;纯正的讲道与诚心的听道,皆以顺服神的心,用 悟性、信心、敬虔的态度;心被恩感歌唱诗篇;合宜施行并按理 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此外,特殊场合与节期的崇拜聚会,可 加上其他项目,例如: 向神宣誓、许愿、严肃的禁食、感恩等, 都当以圣洁敬虔的方式举行。


21.6 今日福音时代,无论是祷告或崇拜的其他任何项目,举行的 地点或朝向的方向皆不受限制,也不会因为聚会地方或朝向方向 的特别,就更蒙悦纳;相反的,我们应该在任何地方,皆以心灵 和诚实敬拜上帝。我们敬拜上帝,应当每天在各人家庭中、在个 人的灵修中、以及在更加庄严的公共崇拜聚会中。上帝既然以祂 的圣道或护理呼召我们参加公共崇拜聚会,我们就不可无心或故 意忽视,甚至停止聚会。


21.7 总的来说,应当将适当比例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是受 造界之律;所以上帝在圣经中,以积极的、道德的、永远的诫命, 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日,吩咐万代所有的人,向祂守这 日为圣。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之前,这所指定的安息日为一周 的末一日;自从基督复活之后,安息日改为一周的头一日,在圣 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这日要继续下去,直到世界的末了,这是基 督徒的安息日。


21.8 这安息日是当向主守为圣日,人人事先适当预备自己的心、 安排好日常事务,在此圣日,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属世职务和消遣 有关的工作、言谈、思想,来守圣洁的安息;不但如此,也要用 此日全部的时间参加公共崇拜或私下灵修敬拜,并履行必须与怜 悯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22.1 合法的宣誓乃是敬虔崇拜生活的一部分。在正当场合的时 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上帝,为他所宣述或承诺的作见证;并按 照他所起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


22.2 人只当用上帝的名来 宣誓,并当存 全 然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 用。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 来 虚 妄地或轻率地起誓,或 用别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然而,在旧约与新约圣 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 宣誓是为上帝的话语所认可的;因此, 有 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规定,需要合法的宣誓,就当遵行。


22.3 凡 宣 誓的人,都要正当考虑 如 此 庄严行 动的重大意义,而且 只当承认他自己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除了那善良正当的事 、 自 己相信为善良正当的事、自己 能 够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 以起誓来约束自己 。


22.4 宣誓当用明白易懂 且 通常的话语,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 语,心里也不可有所保留而心口不一 。所起的誓若是叫人犯罪 , 则是没有约束力的;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一旦起誓,即使起 誓者会因此受亏损,也必须履行;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者起了誓, 也不可废弃。


22.5 许愿与带应许的 宣 誓在本质上相似 ,应当以同样的敬虔 心 态 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 信实来履行。


22.6 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只可以对上帝许愿。许愿若要蒙 悦纳,就必须是心甘情愿,根据信心与确认的责任,因所蒙的怜 悯感谢或为我们所需要的祈求。藉著许愿更严格约束自己,履行 应尽的本分;至于其他与履行这本分相关的事,也都各按其分的 照著去行。


22.7 人不可起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行任何会妨碍圣经所吩 咐的责任之事;也不可行超过自己能力的事,或行上帝未应许、 也未赐能力去行的事。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 誓 愿: 终 生独身、宣告贫困、服从戒律 ,绝非追求渐臻完全的步骤 ,其实 乃是迷信与罪恶的网罗,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23.1 上帝是至高的主、全世界的王,为祂自己的荣耀和众人的 好处,任命了政府官员,使他们在上帝以下,在百姓以上 。为达 此目的,上帝赐他们配剑 的权柄,让他们保护与鼓励行善的,刑 罚作恶的 。


23.2 基督徒蒙召担任政府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是合法的。 他们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和平。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公正必要的理由,合法的进行战争。


23.3a 政府官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 权,也不可在教义信仰上有任何干涉。然而,政府官员身为父母 官,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救主的教会,不偏袒任何基督徒的宗派, 厚此薄彼;如此使得所有教会事奉人员,都能享有充分、不受限 制、不被质疑的自由,来执行他们的神圣职责每一方面,免遭暴 力或危险。


23.3b 既然耶稣基督在他的教会中设立正常的治理与劝诫,所以任 何国家法律皆不可干涉、阻止、妨碍基督徒各宗派教会的正当运 作,这是会员志愿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告白来进行的。政府官员的职责,是有效的保护每一人民及所有人民的名 誉,不准许任何人假藉宗教或不信的名义,以侮辱、暴力、侵犯、 伤害来迫害任何人。他们也应该维持治安,使得所有宗教与教会 的聚会,不遭到干涉或捣乱。


23.4 人民有责任为政府官员祷告,尊敬他们,给他们纳税或缴 交其他当纳的,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 的权柄。不信上帝或信仰不同宗教的官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合 法的权柄失效,也未免除人民对他应有的顺从。教会人员亦当顺 从官员,并无豁免;官员在他们领土内治理,教皇更是无权统治 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以判定他们为异端或任何其他 借口,而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24.1 婚姻应该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 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神法度的。


24.2 婚姻制度的设立乃为夫妻的互相帮助,合法在婚姻中生育儿 女,使人类繁衍后代,使教会圣洁的后裔增多,并防止淫乱不洁。


24.3 凡能用自己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 ,都可以结婚,但基督徒 的本分是只当嫁娶在主里的人。所以承认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 不应与不信主的人、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 人不可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 同负一轭。


24.4 无论是血亲或姻亲,只要是圣经所禁止的近亲等次,都不可 结婚。此等乱伦的婚娶,绝不能因人为律法或双方同意,就成为 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


24.5 订立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现,无 辜的一方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结婚后犯奸淫,无辜的一方可 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 婚,乃是合法的。


24.6 虽然人是如此败坏,以至于处心积虑用不正当的手段,想要 将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政府官员 无法挽救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任何解除婚约的足够理由。离婚 当遵照秩序并且公开进行,不可容让当事人随己意私自决定行事。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25.1 无形的大公或普世教会,由全数的选民所组成,是过去、现 在、将来所有的子民蒙召聚合为一体,在教会元首基督之下。教 会就是主基督的新妇、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


25.2 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期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不限于一个国 家(不像在律法时期仅限于一个国家),由世界各地一切承认真实信 仰者,以及他们的子女所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上 帝的家,在教会以外,通常没有得救的可能。


25.3 基督将上帝的圣工、圣言、典章,赐给了这有形的大公教会, 为要召集并成全众圣徒,从今生直到世界的末了。为了达到此目 的,他藉著亲自的同在和圣灵,使这些施恩媒介发生果效,这都 是按照他的应许。


25.4 这有形大公教会的可见性,有时较为明显,有时较为隐蔽。 这大公教会的组成分子是在各地的教会,个别教会有的比较纯 正,有的比较不纯正,这要看所教导并持守的福音教义、所执行 的典章法规、所举行的公众崇拜,其中纯正程度的多寡而定。


25.5 地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有些教会腐化到简 直不是基督的教会,变成为撒但会堂。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 上帝旨意敬拜祂的教会。


25.6 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没有别的元首。罗马教会的教皇绝 非教会的元首,反倒是敌基督、大罪人、灭亡之子,在教会中高 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26.1 凡藉基督的灵,又藉著信与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众圣徒,就 与基督在他的恩典、受苦、受死、复活以及荣耀里一同有分。并 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与所得恩典,尽责 履行公众与个人的职务,使他们互相在身心都同蒙益处。


26.2 凡是承认主名的圣徒,都当尽责任持守圣洁的团契与交通, 在敬拜上帝的事上;在其他属灵的服事上也当如此事奉,为要帮 助大家彼此造就。圣徒也当尽责任按个人所能和情况所需,在身 体需用方面彼此赒济。此圣徒相通,要按照上帝赐的机会,延伸 至各处一切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

26.3 众圣徒与主基督的如此交通,决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 任何方面与祂平等。如果有 这 两种主张,则是不敬虔与亵渎。 众 圣徒彼此相通,也不是夺取或侵占他人所拥有的财产、 权 益 。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27.1 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与印证,由上帝直接设立,为要 表征基督和祂的恩典,并确认我们在祂里面有分;圣礼也在属教 会的人与其馀的世人之间,作为可见的区分;并且按照上帝的圣 道,圣礼庄严的使我们在基督里委身服事上帝。


27.2 在每一圣礼中,在“记号”与“记号代表的实体”之间都有 一属灵的关系,或称为圣礼上的联合;因此当圣礼施行时,记号 的名称与果效是归属于实体;实体的名称与果效也是归属于记号。


27.3 圣礼在正确施行时所展示的恩典,并非因为圣礼本身有任何 能力。圣礼也不是倚靠施行圣礼者的敬虔或心意,而使之有效; 圣礼的有效在于倚靠圣灵的工作,和基督设立圣礼的话,这话包 括了如何施行圣礼的命令,以及给那按理领受者得恩的应许。

27.4 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洗礼和圣 餐;除了按照圣经按立的传道人外,任何人不得执行这两个圣 礼。

27.5 旧约的圣礼,就其所表征与展示的属灵实体,与新约的圣礼 在本质上相同。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28.1 洗礼是耶稣基督所设立的新约圣礼,不仅为了庄严接纳受洗 者加入有形教会,也对受洗者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 ,见 证他与基督联合、重生、赦罪 、将自己藉耶稣基督奉献给上 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 ;这圣礼是基督亲自吩咐的,应在 基督教会中继续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 。


28.2 这圣礼中所用的外在形质是水,当事人应该奉父、子、圣灵 的名给受洗。洗礼应当由正规蒙召受福音圣职的传道人来施 行 。

28.3 洗礼的正当施行方式是浇水或洒水在当事人身上,无需将当 事人浸入水中 。

28.4 不仅那些亲自告白信仰、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应当受洗,而且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信主的,儿女也当受洗。

28.5 轻视或忽略洗礼,虽然是大罪,然而恩典与救恩,和洗礼并 无密不可分之关系,以致于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 ,或著凡 受洗者都是重生无疑 。

28.6 洗礼的效果并不仅限于洗礼施行当时那一刻 ;并且,藉著正 当施行此圣礼,所应许的恩典是藉著圣灵赐予,而且也按著上帝 自己美意计画,在祂指定的时间,圣灵将此所应许的恩典,具体 展示与实现在所有蒙恩的人身上,无论是大人或小孩。


28.7 洗礼的圣礼对任何人只施行一次 。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29.1 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以他的身体与宝血设立了圣礼,称为 圣餐,应当在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为要永远记念他牺 牲自己受死;保证了他的死所带给真信徒的一切益处,使他们在 他里面得著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更加向主履行应尽的本 分。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基督交通并彼 此交通的联结和保证。


29.2 在这圣礼中,不是基督被献上给父上帝,也不是作为真实献 祭来赦免活人死人的罪,圣餐只是记念主基督一次而永远地在十 字架上献上自己,此圣礼是以全然的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 所以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的,贬损基督那独一无 二的献祭,即基督为他选民众罪所献的惟一挽回祭 。


29.3 主耶稣在这圣礼中,吩咐祂的仆人向会众宣读祂设立圣餐的 话,祷告、祝谢饼杯,就使它们从普通用途分别出来,作为圣用; 然后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他们自己也领圣餐),将饼杯分 给领餐会友,但不可分给当时未参加聚会的会友。


29.4 个人私下弥撒,即单独从神甫或任何人所领受的圣餐;不让 信徒领受主的杯;敬拜饼杯,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让人敬拜; 假藉任何宗教用途而储存饼杯等,这些都违背圣餐的本质,违背 基督设立圣餐的宗旨。


29.5 圣餐中的外在物质(饼与杯)被分别为圣、按基督的吩咐来 使用,就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记号与实体的联合关系。因此, 有时可用饼杯所代表的“主的身体与宝血”来称呼之。就圣礼的 意义而言,这是真实的;然而就饼杯本质与性质来说,这些仍然 只是饼和杯,和从前一样,没有改变。


29.6 所谓“饼与杯的本质,经过神甫的祝圣或其他方法,变成基 督的身体与血的本质”(所谓化质说)的教义,不但违反圣经, 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此说颠倒圣餐的特质,过去和现在都造成 各种迷信与严重的偶像崇拜。


29.7 按理领圣餐者,外在领受可见的饼杯,也内在凭信心真实地 (但不是凭肉体,而是在圣灵里)领受了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及 他受死带给我们的一切益处,来喂养我们。基督的身体和血不是 具体地在饼杯之内、之旁、之下;然而在圣餐中,就属灵意义来 说,基督的身体与宝血,是真实临在于信徒的信心,正如饼与杯 对信徒的外在感官而言,是真实临在一样。


29.8 无知与邪恶之人虽然领受圣餐的外在饼杯,但不能领受饼杯 所表征的实体。由于他们不按理领受圣餐,反而干犯主的身体和 血,就定自己的罪。因此凡无知与不敬虔的人,既不适合与主相 交,就不配赴主筵席。若他们依然故我,则不能来到主的圣桌前, 领受圣洁奥秘的圣餐,以免犯大罪得罪基督。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30.1 主耶稣是教会的君王与元首,祂命定教会的治理,交付教会 圣职同工之手来施行,他们与政府官员不同。


30.2 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圣职同工,因此他们就有权柄留下罪 或赦免罪;依照情况的需要,他们本著上帝的道和惩戒,对不悔 改的人,关闭天国;又按情形,藉宣讲福音和撤除惩戒,向悔改 的罪人开放天国。


30.3 教会必须施行劝惩,目的是为了: 归正犯罪的弟兄以得回他 们,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维护 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的圣洁信仰,避免上帝的震怒临到。如果教会 容忍恶名昭彰和刚愎自用的犯罪者,来亵渎上帝的圣约和这约的 印记,上帝公义的忿怒就要临到教会。


30.4 为了更加有效达成上述之目的,教会圣职同工应当按著犯罪 者的情节与罪行的轻重,以警告训诫、暂时停止圣餐、或开除会 籍逐出教会,来进行劝戒当事人。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31.1 为了教会有更美好的治理与更进深的造就,应当有通常称为“大区会或议会”的会议聚集。 各教会的牧师与治理长老,藉著基督赐给他们的职份与权 柄,来造就教会而不是拆毁教会。他们有权召开这样的会议;在 这些会议中聚集讨论。为了使教会得益,如果他们认为需要且合 适,可以多次召开这样会议。


31.2 有关信仰教义争论,良心案件,设立规则与指示以维持公共 敬拜与教会治理的更佳秩序,受理有关处理不当的控诉,并用其 权柄裁决,这些都是属于大区会或议会职权范围。大区会与议会 的命令与决议,如果合乎圣经,就应当以尊敬顺从的心来接受, 不仅是因为这些决议合乎圣经,也因为它们所依据的权柄,是上 帝 在圣经中所定规的。


31.3 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大区会与议会,无论是总会或地方性 的会议,都有犯错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犯下错误。所以, 不可将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或实行的准则,只可用来作 为信仰与生活的参考帮助。


31.4 大区会和议会,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断 任何事。不可干涉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 愿,或应政府官员的要求,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32.1 人的身体在死后归于尘土,而见朽坏。但他们的灵魂(既不 死,又不睡眠)是永存不灭的,立即归于赐灵的上帝。义人的灵 魂,既在那时在圣洁上得以完全,就被接入高天,在光明与荣耀 中得见上帝面,在那里等候身体完全得赎。恶人的灵魂要被抛在 地狱里,留在痛苦与彻底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审判。圣经说到灵 魂离开身体之后,除了这两处之外,别无所归。


32.2 在末日那一天,还活著的人不会死,却要改变;凡死了的人 都必复活,带著原来的同一身体,这身体性质虽异,却非另一身 体;这身体与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


32.3 恶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权能而复活,被定罪受辱;义人的 身体,将因基督的灵而复活,得著荣耀,与基督自己的荣耀身体 相似。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审判

33.1 上帝已定了日子审判天下,要藉著耶稣基督按公义审判世 界;圣父已将一切的权柄与审判交给耶稣基督。在那日,不仅 背叛堕落的天使要受审判,就是凡曾活在世上的众人,都要在 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行为交帐说 明,按他们在肉身时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33.2 上帝指定这日子的目的,是为了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 显上帝怜悯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被弃者之刑罚上,彰显上 帝公义的荣耀。在那日,义人必进入永生,领受从主面前而来 的满足喜乐与安舒;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听从耶稣基督福音 的恶人,必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 光,受永远灭亡的刑罚。


33.3 基督要我们绝对确信必有审判的日子,为要阻止众人犯 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所以祂不让人知道那日 子何时来到,是要让人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逸,恒常儆醒(因 为他们不知道甚么时辰主要来),并且随时预备好说:“主耶 稣啊,我愿你来!愿你快来!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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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证明经文1-8章 9-16章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牧师译
威斯敏斯特信条吕沛渊牧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