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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五經1: 創世記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舊約概論第二章: 律法書 (摩西五經),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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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 | 出埃及記 | 利未記 | 民數記 | 申命記 | |
作者 | 摩西 | 摩西 | 摩西 | 摩西 | 摩西 |
日期 | 1420B.C. | 1420B.C. | 1420B.C. | 1400B.C. | 1400B.C. |
地點 | 西乃山麓 曠野 | 西乃山麓 曠野 | 西乃山麓 曠野 | 摩押的平 原 | 摩押的平 原 |
目的 | 指出以色 列在神的 救贖大計 劃里的地 位 | 指出以色 列成為神 聖潔的國 度 | 指出以色 列為聖潔 國度的標 准 | 指出以色 列入迦南 時失敗之 經過 | 指出以色 列入迦南 前夕時不 可忘記的 訓誨 |
主旨 | 萬物之始 源 (以色列 之開始) | 以色列脫 離捆綁 | 以色列聖 潔的事奉 | 以色列失 敗的路程 | 以色列的 訓誨 |
鑰節 | 1:1或 12:1-3 | 19:6 | 11:45 | 33:1 | 10:12 |
鑰意 | 敗壞 | 救贖 | 事奉 | 聖程 | 盼望 |
四、摩西五經每卷要義
1. 創 世 記
作者:摩西(否認摩西寫摩西五經的文字早在十二世紀猶太學者 Abraham Ibn-Ezra 之著作上出現,此後在摩西五經之研究上各國學者大展身手,有反對,有支持;證明摩西為作者之理由 甚豐,在此不便贅述(注6) 。
日期: 1420B.C.(注7) 。
地點:西乃山麓曠野。
目的:引述以色列在神的救恩計劃內之歷史與地位。
主旨:萬物之始源(以色列之起始)。
歷史背景:
以色列在埃及所受的虐待蒙神垂聽,神興起了萬世偉人摩西,使他們脫離苦境,當時約為 1450B.C.。摩西故意繞道而行(出13:17-18a;14:1),旨在訓練他們信靠神的信心,使他們日後在迦南地居住時可以獨立。但以色列離開不久後便屢發怨言(出14:11;15:24;16:3;17:2;32:1,9;民11:1,33;l4:1;16:3,41;20:3;21:4等),極惹人與神之厭煩(民12:3;14:11-12;20:11-12),結果神罰他們在曠野漂流整整一世代的光陰(四十年)(民33:38)。在那冗長漂流的歲月中,摩西常默想神的作為,及後他把神給他的啟示記錄下來,免得日後失傳,後世忘卻神恩浩大無疆。摩西五經大部分(除了申命記的33-34章或其他)是在那時書寫的。
大綱:
一、太古時期( 1-11) A、創世=1-2 B、墮落=3-5 C、洪水=6-9 D、巴別塔=10-11 二、先祖時期( 12-50) A、亞伯拉罕=12-24 B、以撒=25-27 C、雅各=28-36 D、約瑟=37-50 |
圖析:
太古時期 | 先祖時期 | ||||||||||||||||||
1-11 | 12-50 | ||||||||||||||||||
神的創 造:萬 物起始 | 人的墮落: 亞當受誘 | 神的審 判:洪 水滅世 | 人的自 大:巴 別塔 | 亞伯拉罕 | 以撒 | 雅各 | 約瑟 | ||||||||||||
第一次:簡單導論 | 第二次:詳細描述 | 過程:受誘 | 結果:謀殺 | 結果: 死亡 | 前景:挪亞方舟 | 後景:挪亞犯罪 | 後果:萬族四布 | 前因:變亂口音 | 信心開啟時期 | 信心成熟時期 | 信心高峰時期 | 早年 | 中年 | 晚年 | 在拉班家 | 在逃命 | 在伯特利 | 在 家 | 在埃及 |
1 | 2 | 3 | 4 | 5 | 6 | 8 | 9 | 10 | 11 | 12 | 14 | 15 | 21 | 22 | 24 | 25 | 26 | 27 | 28 | 30 | 31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50 |
1-2 | 3-5 | 6-9 | 10-11 | 12-24 | 25-27 | 28-36 | 37-50 | ||||||||||||
四 件 事 | 四 人 物 | ||||||||||||||||||
有關全人類 | 有關亞伯拉罕家族 |
摘要:
創世記為一本萬物起源的啟示記錄。沒有它,人只能揣測,不可以肯定。創世記雖不是科學教本,然卻全無反科學的詞語,更且因本書獨特的性質,故它有明顯的主題,那是神「救贖劇本」的首幕戲。本書可分二大段,前段記四大事跡( 1-11章),後段記四個人物(15-50章);故「四件事」「四人物」便是創世記的結構。
一、太古時期( 1-11章)
A、創世(1-2章)
在兩章的篇幅中,作者先概論萬物之起源( 1章),再詳記人之被造(2章)。此兩章非如新神學派者認為是從二抄本合參而成,故前後矛盾。事實上,作者的原意在第1章中把人放在神創造的世界內,第2章內把人放在創造神的手中(注8) 。
神在遠古之先早已定下他救恩的計劃,這個救恩劇幕由他自編自導,而要以色列人飾演。序幕開啟後,神為救恩故事佈景,創始萬物,把人放在其中,又把選擇順服或抗拒神的旨意放在人心,也把與神相交的本領放置其內(伯 32:8;39:17〔反比〕;傳3:11)。神不得不如此作,因為此是道德律之部分,不然人則為機械性的活物而非真正的活物了。
B、墮落(3-5章)
在創造人時,神把道德律放在人心裏,此舉在他全智中仍認為最好的。後來人選擇抗拒他時,神便以他的選民彰顯挽救人的大能。這不是神善後的補救計劃,而是彰顯他自己榮耀的法門,其實早在萬有之先,人犯罪之前,神的救恩計劃已鐵定了(注 9) ;可見亞當犯罪是神意料之事,為何神創造如此「不濟」的人則是神奧秘的權利了。人並不因此而失去敬畏與信靠神的心,反倒在越難的環境下才能顯出依賴神的真誠。
C、洪水(6-9章)
在樂園中的亞當幸福無窮,唯他自甘墮落,成為萬世之禍源;此後人必以操勞才得餬口。亞當九代子孫中,以諾與挪亞最為合神的心意。神要以諾在洪水滅世界之前離開,把他接到神的榮耀里,以為將來信徒在最後災難時被提的預表;而挪亞之義保守他經過洪水之災,在全地敗壞的世代中,有如斯之人,足堪為信徒之助勉。
D、巴別塔(10-11章)
洪水退後,以悖逆神為着之寧錄興起,像魔鬼墮落之起因般(賽 14:12-15),聚眾建造巴別塔,但神之審判降臨,使人之口音驟變,天下從此不能交往,作者先寫後果(10章),才寫前因(11章)。在歷史年代上算,11章處在10章之前;10章論地上萬國的分佈,這分佈是由於分散,分散是由於巴別塔之咒詛。
二、先祖時期( 12-50章)
巴別塔事件後,神對待人的方法有了轉變。他從萬族中揀選亞伯蘭(後亞伯拉罕)為以色列民族之祖先,藉此民族做獨一真神之見證人,保守真神的誡命、律例、典章和啟示,而全地之救主也從他們而出。
A、亞伯拉罕(12-14章)
亞伯拉罕生在拜偶像之家族(書 24:2),然而神的榮光降服他(徒7:2),使他願意離開本家本土前往迦南地去。亞伯拉罕應召一方面是出於亞伯拉罕渴慕屬靈事物的心,另方面全是神揀選的權能。亞伯拉罕靠着信心,一路蒙神的帶領來到陌生的地方與環境。他雖有一時不能勝過試煉的經歷(12:10-12),然而在各方面均極得勝,特別在遷讓侄兒羅得(13章)、打拯救羅得(14章)等事上看到他的偉大,此為他信心的開啟時期(12-14章)。
因此,神藉着當時立約之古法與他正式立約(在 12章是應許),並使他沉睡(15:12),使全約都是無條件性的(unconditional covenant)(注10) ,故約之執行全由神負責,並不能如一些學者誤認因以色列之罪把約的祝福轉交教會,而把約的咒詛留給以色列。(注11)
雖然亞伯拉罕因一時之小信把夏甲迎娶過來,鑄成千古之恨,但並不因此把神與他所立的約取消,反倒神再次向他堅定所立之約,藉着改名、施割禮,表示此約之效力( 17章)。作者在此加插一段故事,把亞伯拉罕的偉大(18章)與羅得的腐敗作一強烈的對比(19-20章)。後來在神的時間中,此約之首部開始應驗,以撒誕生下來(21章)。此段為亞伯拉罕信心的成熟時期(15-21章)。
從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為活祭( 22章)及為以撒娶妻事上(23-24章),更顯出他完全的順服神及憑信心保守神與他立約的條款。可見他不愧稱為信心之父,此為他信心的高峰時期(22-24章)。
B、以撒(25-27章)
以撒為四先祖中最平淡之一位,所以他被譽為「好好先生」。在看來似平淡的生平中,以撒顯出他的遷就、忍耐、及信靠神的美德。
C、雅各(28-36章)
雅各為一相當傳奇性的人物,一生充滿辛酸,在辛酸中看到神的祝福。誠然他自己見證: 我祖亞伯拉罕,和我父以撒所事奉的神,就是一生牧養我直到今日的神,救贖我脫離一切患難的 ( 48:15-16上)。雖然他一生詭詐,唯以屬靈祝福為重為首(32:24-30),所以神仍以他為開國的先河(35:9-15)、十二支派之先祖,也向他堅定曾向亞伯拉罕所立的約(28章)(他生平大綱可參圖析)。
D、約瑟(37-50章)
約瑟早年為一可愛的青年,被眾兄長賣到埃及去( 37章),在那裏處處表顯 基督之榮美 。兄長之奸詐反成為日後以色列人之祝福。在埃及,他蒙神祝福,凡事順利,升為首相,成為以色列人之救星。可見一切事情的發生總逃不開神的掌握,誠然聖經說: 人的忿怒成全神的榮美 (45:5,8;參詩76:10)。他的一生可以各樣衣服為代表:彩衣、血衣、仆衣、囚衣、細麻布衣(注12)(37:23,31;39:4,19;41:42)。創世記以他的死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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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太古歷史到列祖歷史不知過了多少年,非俗誤稱約二千年(注 13) ,而列祖歷史經約三百五十年左右,以約瑟之死結束列祖時期。列祖雖安息主懷,然而主的工作沒有止息,他仍在每時代揀選人作流通他生命的器皿。但願作信徒的我們,把生命「理所當然」的獻上(羅12:1),成為貴重的器皿,合乎主用(提後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