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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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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综述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WCF),也被汉译为《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宣言》或《韦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威斯敏斯德信条》《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等等。

另外参见 威斯敏斯特信条证明经文 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版 西敏信条吕沛渊牧师译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赵中辉版引言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背景说明

背景说明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episcopacy),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敬拜中传承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参与宗教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Puritans)。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敏斯德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敏斯德公认信条〉,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会*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而第廿三章“论政府”第三条、第廿四章“论结婚与离婚”第四条、第廿五章“论教会”第六条等处略有修改,而成美国版〈韦敏斯德公认信条〉,但本章译文仍根据原来的〈韦敏斯德公认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卅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1.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2.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3.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4.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5.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确据”(assurance of salvation)。



王志勇版导读

导 读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基督教神学的典范,由参加英国威斯敏斯德会议的一百多位教牧神学家,经过长达三年的讨论,于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会公认。这一信条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仔细斟酌和大会的公开辩论。教会史学家斯卡福评论说:“在基督教信条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确性和全面性而言,没有其他任何信条超越《威斯敏斯德信条》。”[1]这一信条在1881年的时候已经翻译为中文。[2]目前译本是译者直接根据原英文直接翻译,同时参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历代基督教信条》、台湾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历代教会信条》的译本,改革宗经典出版社的唐修贤牧师提供了宝贵的修正意见。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改革宗神学的经典性表述。信条融合了欧洲大陆基督教神学的发展,特别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对阿米念派神学为主题的荷兰多特会议的成果,根据当时英国已经存在的各种基督教信条,以圣约神学为特色,将基督教教义优美地展现出来。

这一信条共有33章,按圣经中所启示的逻辑顺序,阐明从创造开始到最终审判为止所涉及的各个主要教义。


第一章 圣经论

贯彻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所坚持的“惟独圣经”的原则,阐明了圣经作为基督徒信仰与行为至高准则的默示性、权威性和充分性,既反对罗马天主教高举人的传统,也反对理性主义者高举人的理性,同时也反对各种主张有新启示的极端与异端作法。


第二章 论上帝与三位一体

阐明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三一论。基督教神学既不是以巴特为首的新正统神学所主张的以基督为中心,也不是以灵恩派在其作法中所强调的以圣灵为中心,乃是以圣经中所启示三位一体的上帝为中心。


第三章 论上帝的预旨

本章的核心是预定论,预定论的目的是安慰和造就圣徒,绝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也不是合乎逻辑的需要,更不是为了消除个人的责任。因此当使徒保罗写信给以弗所的教会时,首先谈及的就是上帝的预定(弗1:5)。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创造论是基督教的根基性教义之一,上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人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本分和幸福就在于顺服上帝的旨意,完成上帝所赐给自己的使命。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护理论是创造论的自然延伸,万有都在上帝主权的治理之下,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正如主耶稣基督所强调的那样:“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本章论及人的堕落,堕落的原因就是人的犯罪,不管是原罪,还是本罪,犯罪的根源都是人心的叛逆,集中的表现就是违背上帝的律法,而罪的结局就是死。明白这一章,才能明白罪人现在的处境。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本章阐明上帝与人之间约的关系,一是行为之约,一是恩典之约。所有人都在行为之约的管辖下,都有责任完全顺服上帝。人在堕落之后虽然不能靠行为之约得生命,但行为之约并没有废止。基督为选民成全了行为之约的要求,救拔选民脱离律法的咒诅,使他们得以进入恩典之约。恩典之约只有一个,从伊甸园就已经开始。根据施行方式的不同,有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之分。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基督是上帝与选民之间独一的中保,论基督先知、祭司与君王的三大职分、神人二性,祂不仅是教会的救主和元首,也是万有的承受者和世界的审判者。这一章可以说是经典的基督论表述。


第九章 论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性,这是上帝造人本有的特性。阿米念派人士常常高举人的“自由意志”,把“自由意志”本身视为一个不可侵犯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抽象地谈论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而是具体地放在创造、堕落、救赎、成全这四个历史阶段中。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在这一章中论及有效恩召的对象、时间、工具、方式,以及人蒙召时的境况。特别说明了婴孩和未蒙拣选者的结局。


第十一章 论称义

这一章是基督教神学的核心教义,谈及称义的归算基于基督主动和的被动的顺服,特别强调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圣徒都是因信称义。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那些得蒙有效恩召、称义的人,也被上帝收纳为儿女,成为上帝的子民。得儿子的名分代表基督徒的身份和权柄,意味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


第十三章 论成圣

改革宗神学不仅注重称义的教义,也强调成圣的教义。生命的特征就是成长,基督徒新生命的特征就是在圣洁生活中的长进。在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直接提及“魔鬼”,因为成圣是我们个人的责任,最需要对付的并不是魔鬼,而是我们自身的邪情私欲。“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4)。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一种美德,是圣灵在选民心中做成的。信心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且顺服上帝的诫命。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此处特别强调当传悔改的教义,罪人不仅应当认识到罪的危险性,更要认识到罪在上帝面前的可憎性,最终认识上帝对悔改之人的怜悯,由此才能真正产生感恩之心。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到“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上帝拯救我们的目的乃是“为要叫我们行善”(弗2:5)。改革宗神学一向注重以各样的善行传福音,荣耀上帝,造福他人。本章首先界定什么是真正的善行,然后说明了善行的来源和功用。上帝已经赐给我们信心、盼望、爱心等各样内在的美德,但我们仍然需要圣灵在我们心中继续做工,同时我们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也回答了未重生者能否行善的问题。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韧

圣徒的坚韧首先在于上帝的保守,虽然圣徒也有善用各种蒙恩之道,坚韧到底的责任,但圣徒坚韧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完全在于三一上帝的救赎。中国教会曾经争论“一次得救,永远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的问题。其实,正确的译法应当是“一旦得救,永远得救”。关键是要明白罪人得救最终的根本并不是罪人本身的信心,乃是上帝白白的恩典。


第十八章 论蒙恩得救的确信

只有在改革宗神学中才清楚地宣讲“得救的确信”,因为只有改革宗神学强调圣徒得蒙上帝的保守,一旦得救,就永不失落。同时,救恩不仅是主观的领受,更重要的是有客观的依据,也就是基督已经完成的救赎之工。得救的确信使圣徒有安慰,有力量。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论,非常优美、平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次序,律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关键是采纳谁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我们当然要以上帝的律法为行为的标准。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论、民刑律(或译为“司法律”、译为“民事律”容易与民法混淆)和礼仪律三部分。道德论是永恒不变的,礼仪律已经废止,民刑律对于我们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予以参照借鉴。布郎凯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学时指出:“实际上,对于清教徒而言,旧约律法中惟一没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礼仪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之间走窄路。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基督徒尤其需要从圣经的角度明白“自由”的真意。基督徒在新约之下享有更大的自由。“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这一宣告是一个伟大的自由宣言,任何个人以及个人所组成的组织,不管是家庭、教会,还是国家,都无权要求任何人绝对信服。基督徒的自由是上帝之下,以上帝的圣言为规范的自由,是荣耀上帝,造就他人的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自由”!因此,在强调自由的同时,本章也强调基督徒当顺服上帝在世上所设立的各种权柄。


第二十一章 论崇拜和安息日

这一章非常重要。在本信条中,第一章“圣经论”条目最多,有十条,然后条目最多的依次就是第三章“论上帝的预旨”,第八章“论中保基督”,第二十九章“论圣餐”,以及本章,都是八条。当今很多教会所说的崇拜往往是私意崇拜,所根据的多是个人的意见和感觉。今日大多数基督徒都不晓得遵守安息日的真意和重要性。因此,本章对于今日教会更有现实意义。惟愿上帝怜悯我们,使我们的敬拜能够更加合乎祂的心意。


第二十一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宣誓和许愿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基督徒既不能一味回避,也不能完全回绝,当以上帝的圣言为标准对待宣誓和许愿。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许多基督徒受异教和暴政的影响,认为政治是肮脏的,基督徒不应当从政。从圣经的启示看,国家官员也是上帝设立的,秉公执法的官员乃是上帝的忠仆,基督徒对国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反对专制式的“政教合一”,反对国家官员直接插手教会事务;但本章所主张的“政教分离”乃是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离,并不是在宗教上的分离。基督教国家和官员有责任捍卫基督真道。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和离婚

本章所界定的是教会婚姻法,强调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关系。基督徒当珍惜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合乎圣经的婚约的基础上,因此,奸淫、离弃等违背上帝律法和婚约的罪,也构成合法的离婚理由。本章在涉及不能结婚的亲等关系时,引证《利未记》18章为依据,可见当时制定信条的改革宗神学家并没有完全排除旧约民刑律的功用。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本章界定了无形教会和有形教会的概念。有真教会,就有假教会。信条显然不赞同当今世上所流行的那种不管是否宣讲真道,只求形式上统一的假合一运动,甚至明确反对罗马天主教教皇的僭越。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圣徒相通首先是指信徒与基督生命的合一或联合,其次是指他们彼此之间在基督里的联合。圣徒与基督的合一绝不意味着罪人就因此而具有了基督所具有的神性,也绝不意味着罪人在任何方面都与基督平等。圣徒之间的相通意味着彼此之间互相造就的责任,但绝不是实行世俗的共产主义。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本章是圣礼通论,注重强调圣礼的圣约性,也就是说圣礼是圣约的标记和印证。因此,我们既不能把圣礼视为魔术性的仪式,只要按照一定的仪式操作,就能达到一定的功用。同时,也不能小瞧圣礼的功用,因为圣礼是上帝亲自设立的蒙恩之道。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很多人往往因为受洗的形式而发生争议,但对受洗的意义并不了解。因此,本章首先阐明洗礼的本质,说明洗礼是恩典之约的记号和印证,因此明确主张婴儿也当受洗。此信条认可的洗礼方式包括浸水、浇水和洒水三种。洒水有时又称“点水”。


二十九章 论圣餐

本章有八款,是界定最详尽的一章,可见对圣餐的重视。这一章首先从正面阐明了对圣餐的正确理解,然后批判了罗马天主教圣餐观的荒谬性。圣餐的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基督的同在,本章赞同基督在圣餐中的临在,但这种临在是属灵的临在,并不是物质性或肉体性的临在。同时,这种临在也是真实的临在,惟独藉着真信心才能领受。


第三十章 论教会劝惩

教会的劝惩也是教会的标记之一,非常重要。教会的劝惩是服侍性、医治性的,核心不是惩罚,而是促使接受劝惩的人悔改。因此,凡是从个人恩怨出发而启动教会劝惩的人,未尝不是大大得罪主的。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会议

在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国家中,国家与教会同为上帝所设立的蒙恩之道,应当是彼此配搭的关系。但不管国家对基督教的态度如何,牧者应当无条件地尊重基督在教会中的王权,不可任凭世俗政府干预教会的事务。同时,各个地方教会之间也当有一定形式的联结。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本章和最后一章讲末世论。本章集中阐明个人的归宿,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末日到来之前死去的人的归宿,二是在末日到来时还活着的人不会经历肉体的死亡,而是直接改变,并且论及人在复活时所得到的身体。这些方面圣经并没有详尽的启示,可见上帝的心意是让我们信靠祂的慈爱和公义,一心一意在这个世界上完成上帝交托的使命,不要对死后的状况花费时间猜测。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的审判

在末世论的问题上,参与制定并采纳《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苏格兰长老会,一直持守积极乐观的后千禧年立场,以赫治、华菲德为代表的美国普林斯顿神学家也是如此。这种立场的核心就在于相信上帝的国度虽然尚未完全,但已经大有能力地临到,必将在历史中、在地球上不断地胜过魔鬼黑暗的国度,并在耶稣基督二次再临审判世界的时候达于完全。威廉森在注释本信条时指出:“我们并不主张惟独后千禧年论者或乐观性无千禧年论者才有权利称为基督徒。但我们确实相信,前千禧年论与圣经和本信条的清楚教训是很难调和的。”[4]


参考

[1] Philip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877). Vol.I, p.767.

[2] B.B.Warfield, The Works of Benjamin B.Warfiel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2003).Vol.VI, p.363.

[3] Ralph Bronkema, The Essence of Puritanism (Holland: Oosterbaan & Le Cointre, 1929), p.136.

[4] G.I. Williams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2004), p.345.

[5] 此处原文为the graces,以前的中文译本都译为“恩典”,此处当译为“美德”。

[6]美国版修改如下:三.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与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亦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玛2:7;徒5:29)。然而国家官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个主的教会,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以使众教会人员均可享受那完全的、无限制的、无条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们神圣本分的各方面,不受威胁或暴力侵扰(赛49:23)。并且,耶稣基督在祂的教会中既已规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惩治,它们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愿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权利的行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诗105:15;徒18:14-15)。国家官员当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和名誉,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别人侮辱、暴力、诅骂和伤害;又当制定法规,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不被骚扰(撒下23:3;提前2:1-2;罗13:4)。

张重辉版简介

简介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原名为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亦译作韦斯敏斯德信条,或威斯敏斯特信条,它是现代的一个信经。十七世纪的英国教会领袖在编订它的时候,已决意把它奠立为基督新教的信仰标准。这宣言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绝对的标准,不过,它是改革宗教会普遍接纳的标准,内容比其他宣言详细,范围亦涵盖了主要的信仰生活。这宣言不但是一个信仰的标准,也是一套浓缩的信仰知识,握要地描述宗教改革运动的信仰核心。对于自由教会信徒来说,这宣言正好对比我们与改革宗信仰的异同,无论对增进基督教传统或自由教会信仰的知识,都有裨益。

译文采用的版本,乃1647年首次公布的原文。然而我们要知道,西敏斯特信仰宣言不是绝对的、或是不能修改的,当教会所处的社会和文化条件改变的时候,宣言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正;因此,我们在适当的地方加入不同版本的异文,主要版本包括由萨默敦(Summertown Texts)出版的现代英语文本(该文本是福音长老会的标准)、美国长老会本(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联合改革长老会本(Associate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和正统长老会本(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这宣言最少已有两个中文译本,分别由汤清和赵中辉编译。(汤清译:《历代基督教信条》。香港:辅侨,1957。赵中辉译:《韦斯敏斯德信条》。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浏览日期:http://www.ccel.org/contrib/cn/creeds/westminster.html, 2006.05.02。)两位译者均把标题译为“韦斯敏斯德信条”,但为了使宣言更富时代气息,这译本便把标题译为“西敏斯特信仰宣言”。除此以外,这译本还作出了三方面的改善:第一是使用近代的用辞和风格,以减少语文上的障碍;第二是修正前两个译本固有误译的地方;第三是使用与原文相称的现代中文神学和社会学辞汇,以致宣言划时代的创作性能呈现读者眼前。在这里特别鸣谢以前两位译者,他们为华人教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使这个新的译本能在他们辛劳的基础上,再向前迈进一步。

方镇明版简介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原本分为33章,后来福音长老会的萨默敦文本加插了34和35两章。宣言内容首先论述圣经是神圣事物的知识来源,然后阐述神的本性、神的法旨、创造、治理、恩典之约,基督的工作、得救的保证等,其后加插的篇章则专论圣灵和福音。在教会崇拜、体制、纪律和安息日上,也有详细的讲论和指引。


在十七世纪,英国国会召开了西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Assembly),盼望借此重整英国的教会。在1643年7月1日至1649年2月22日期间,经过1,163场的讨论后,就订立了《西敏斯特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与会者包括30位议院议员和121位牧师,他们分别来自英国七个省份的长老会、圣公会和少数的独立团体。会议遭到当时的皇帝查理一世(1625-1649)的反对,圣公会遂拒绝继续派代表出席。而英国与苏格兰两国刚巧结盟,于是邀请了八位苏格兰代表列席,故此这宣言在信仰内容和教会实践方面都有着苏格兰长老会的风格。

      编写《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目的有二。第一是要确立英国教会的政制、礼拜仪式和教义。第二是反驳天主教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1545-1563)对宗教改革思想的批评。由于天特会议以精确和缜密的神学表达方式批评基督教,因此,《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铺排也以类似的结构表达基督教思想。这宣言虽然从未正式得到英国圣公会的接纳,但却受到苏格兰长老会、英属爱尔兰长老会、美国长老会及这些教会的宣教地区的重视,成为这些教会的教义根据。宣言中的教义部分也一直影响着英国和美国的浸信会和会众制教会。随着十七世纪的移民潮,这宣言更加传播到澳洲、新西兰及南非英语体系的长老会。

目录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3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4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5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6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7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8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9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0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1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2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3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4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5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6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7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8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9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0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1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2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3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4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5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6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7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8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29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30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31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32章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33章

第一章 论圣经

WCF1

第二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WCF2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WCF3

第四章 论神创造之工

WCF4

第五章 论神护理之工

WCF5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WCF6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WCF7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WCF8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WCF9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WCF10

第十一章 论称义

WCF11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WCF12

第十三章 论成圣

WCF13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WCF14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WCF15

第十六章 论善行

WCF16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忍

WCF17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WCF18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WCF19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WCF20

第二十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WCF21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WCF22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WCF23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WCF24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WCF25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WCF26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WCF27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WCF28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WCF29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WCF30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WCF31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WCF32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WCF33


目录

威斯敏斯特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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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条证明经文1-8章 9-16章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牧师译
威斯敏斯特信条吕沛渊牧师译

参考

中文赵中辉版 http://www.mbcla.org/chinese/publication/westminster/index_gb.htm

中文王志勇版 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2-5.htm http://www.gccvapca.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3&Itemid=48

中文张重辉版 http://www.emonastery.org/files/art/westmin/westmin-intro.php?q=art/westmin/westmin-intro.php

中文吕沛渊版

王瑞珍张圣佳译周功和审订《新译西敏信条》,2002年,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

英文OPC版 http://www.opc.org/wcf.html?pfriendly=Y

英文OPC带证明经文版 http://opc.org/documents/CFLayout.pdf

英文CCEL版 http://www.ccel.org/ccel/anonymous/westminster3.toc.html

英文CRTA版 http://www.reformed.org/documents/wcf_with_proofs/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 w. Scripture Proofs

中英对照版 http://www.madisonccc.org/Elibrary/materials%20for%20E-library/Doctrine%20of%20Church%20and%20Missiology/Supplemental/WCF-Reader-v1.1.pdf

《新译本圣经研读版》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