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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信條
引 言
綜述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WCF),也被漢譯為《韋斯敏斯德信條》《威斯敏斯特信仰宣言》或《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威斯敏斯德信條》《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等等。
另外參見 威斯敏斯特信條證明經文 威斯敏斯特信條王志勇版 西敏信條呂沛淵牧師譯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來,英國聖公會成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會,並在公共崇拜中遺傳許多天主教的禮儀,此舉引起許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滿,這群忠於改革的人就是當時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當政之時(1625-1649),當時議院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他們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則重整英國教會,於是在韋斯敏斯德大教堂召開了一個大型的議會,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30位議院的議員,及8位列席的蘇格蘭代表。對於教會應採取的體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贊成長老制者居多;在神學的立場上,大家則一致認同加爾文的觀點,否定阿民念派及羅馬天主教。
經過三年的討論,議會於1646年12月完成了《韋斯敏斯德信條》(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後議院及議會之用。信條的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一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討論及公開的辯論,參與者陣容之堅強也屬罕見。信條於數個月後加入聖經的章節引證,是年六月得到議院的批准。
雖然在英國此信條所獲得的公認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愛戴,在蘇格蘭也為議會及議院所接納;後來隨着新大陸的移民而傳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長老派及北美的公理會與浸信會中最具影響力之信條。
此信條是加爾文神學,清教徒及聖經融合的結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幾點:
文中論述的次序為聖經、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會及末世,成為現代教義神學分段的先驅。 開宗第一章的聖經論,華腓德(B.B. Warfield)稱之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聖經論告白。 預定論在此信條中展現成熟的風貌,平衡地教導了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 着重聖約神學,以此解釋在歷史中神與人的關係。 確認清教徒所強調的得救的確知。
趙中輝版引言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來,英國聖公會成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會,並在公共崇拜中遺傳許多天主教的禮儀,此舉引起許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滿,這群忠於改革的人就是當時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當政之時(1625-1649),當時議院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他們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則重整英國教會,於是在韋斯敏斯德大教堂召開了一個大型的議會,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30位議院的議員,及8位列席的蘇格蘭代表。對於教會應採取的體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贊成長老制者居多;在神學的立場上,大家則一致認同加爾文的觀點,否定阿民念派及羅馬天主教。
經過三年的討論,議會於1646年12月完成了《韋斯敏斯德信條》(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後議院及議會之用。信條的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一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討論及公開的辯論,參與者陣容之堅強也屬罕見。信條於數個月後加入聖經的章節引證,是年六月得到議院的批准。
雖然在英國此信條所獲得的公認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愛戴,在蘇格蘭也為議會及議院所接納;後來隨着新大陸的移民而傳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長老派及北美的公理會與浸信會中最具影響力之信條。
此信條是加爾文神學,清教徒及聖經融合的結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幾點:
文中論述的次序為聖經、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會及末世,成為現代教義神學分段的先驅。 開宗第一章的聖經論,華腓德(B.B. Warfield)稱之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聖經論告白。 預定論在此信條中展現成熟的風貌,平衡地教導了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 着重聖約神學,以此解釋在歷史中神與人的關係。 確認清教徒所強調的得救的確知。
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來,英國聖公會成為主教制*(episcopacy),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會,並在公共敬拜中傳承許多天主教的禮儀,此舉引起許多參與宗教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滿,這群忠於改革的人就是當時的清教徒*(Puritans)。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當政之時(1625-1649),當時議院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他們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則重整英國教會,於是在韋敏斯德大教堂召開了一個大型議會,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30位議院的議員,8位列席的蘇格蘭代表。對於教會應採取的體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贊成長老制者居多;在神學的立場上,大家則一致認同加爾文的觀點,否定阿民念派及羅馬天主教。
經過三年的討論,議會於1646年12月完成了〈韋敏斯德公認信條〉,供日後議院及議會之用。信條的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一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討論及公開的辯論,參與者陣容之堅強也屬罕見。信條於數個月後加入聖經的章節引證,是年六月得到議院的批准。
雖然在英國此信條所獲得的公認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愛戴,在蘇格蘭也為議會及議院所接納;後來隨着新大陸的移民而傳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長老會*及北美的公理會*與浸信會中最具影響力之信條。而第廿三章「論政府」第三條、第廿四章「論結婚與離婚」第四條、第廿五章「論教會」第六條等處略有修改,而成美國版〈韋敏斯德公認信條〉,但本章譯文仍根據原來的〈韋敏斯德公認信條〉。
此信條是加爾文神學、清教徒及聖經融合的結晶,共有卅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幾點︰
1.文中論述的次序為聖經、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會及末世,成為現代教義神學分段的先驅。
2.開宗第一章的聖經論,華腓德*(B.B. Warfield)稱之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聖經論告白。
3.預定論在此信條中展現成熟的風貌,平衡地教導了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
4.着重聖約神學,以此解釋在歷史中神與人的關係。
5.確認清教徒所強調的「得救確據」(assurance of salvation)。
王志勇版導讀
導 讀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基督教神學的典範,由參加英國威斯敏斯德會議的一百多位教牧神學家,經過長達三年的討論,於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會公認。這一信條內容完整、精確、簡潔、平衡,每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仔細斟酌和大會的公開辯論。教會史學家斯卡福評論說:「在基督教信條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確性和全面性而言,沒有其他任何信條超越《威斯敏斯德信條》。」[1]這一信條在1881年的時候已經翻譯為中文。[2]目前譯本是譯者直接根據原英文直接翻譯,同時參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歷代基督教信條》、台灣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歷代教會信條》的譯本,改革宗經典出版社的唐修賢牧師提供了寶貴的修正意見。
《威斯敏斯德信條》是改革宗神學的經典性表述。信條融合了歐洲大陸基督教神學的發展,特別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對阿米念派神學為主題的荷蘭多特會議的成果,根據當時英國已經存在的各種基督教信條,以聖約神學為特色,將基督教教義優美地展現出來。
這一信條共有33章,按聖經中所啟示的邏輯順序,闡明從創造開始到最終審判為止所涉及的各個主要教義。
第一章 聖經論
貫徹宗教改革時期基督教所堅持的「惟獨聖經」的原則,闡明了聖經作為基督徒信仰與行為至高準則的默示性、權威性和充分性,既反對羅馬天主教高舉人的傳統,也反對理性主義者高舉人的理性,同時也反對各種主張有新啟示的極端與異端作法。
第二章 論上帝與三位一體
闡明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三一論。基督教神學既不是以巴特為首的新正統神學所主張的以基督為中心,也不是以靈恩派在其作法中所強調的以聖靈為中心,乃是以聖經中所啟示三位一體的上帝為中心。
第三章 論上帝的預旨
本章的核心是預定論,預定論的目的是安慰和造就聖徒,絕不是為了滿足人的好奇心,也不是合乎邏輯的需要,更不是為了消除個人的責任。因此當使徒保羅寫信給以弗所的教會時,首先談及的就是上帝的預定(弗1:5)。
第四章 論上帝的創造之工
創造論是基督教的根基性教義之一,上帝是天地萬物的創造者,人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本分和幸福就在於順服上帝的旨意,完成上帝所賜給自己的使命。
第五章 論上帝的護理之工
護理論是創造論的自然延伸,萬有都在上帝主權的治理之下,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正如主耶穌基督所強調的那樣:「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嗎?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與刑罰
本章論及人的墮落,墮落的原因就是人的犯罪,不管是原罪,還是本罪,犯罪的根源都是人心的叛逆,集中的表現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而罪的結局就是死。明白這一章,才能明白罪人現在的處境。
第七章 論上帝與人所立的聖約
本章闡明上帝與人之間約的關係,一是行為之約,一是恩典之約。所有人都在行為之約的管轄下,都有責任完全順服上帝。人在墮落之後雖然不能靠行為之約得生命,但行為之約並沒有廢止。基督為選民成全了行為之約的要求,救拔選民脫離律法的咒詛,使他們得以進入恩典之約。恩典之約只有一個,從伊甸園就已經開始。根據施行方式的不同,有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之分。
第八章 論中保基督
基督是上帝與選民之間獨一的中保,論基督先知、祭司與君王的三大職分、神人二性,祂不僅是教會的救主和元首,也是萬有的承受者和世界的審判者。這一章可以說是經典的基督論表述。
第九章 論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性,這是上帝造人本有的特性。阿米念派人士常常高舉人的「自由意志」,把「自由意志」本身視為一個不可侵犯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抽象地談論個人的意志的自由,而是具體地放在創造、墮落、救贖、成全這四個歷史階段中。
第十章 論有效的恩召
在這一章中論及有效恩召的對象、時間、工具、方式,以及人蒙召時的境況。特別說明了嬰孩和未蒙揀選者的結局。
第十一章 論稱義
這一章是基督教神學的核心教義,談及稱義的歸算基於基督主動和的被動的順服,特別強調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的聖徒都是因信稱義。
第十二章 論得兒子的名分
那些得蒙有效恩召、稱義的人,也被上帝收納為兒女,成為上帝的子民。得兒子的名分代表基督徒的身份和權柄,意味着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的責任。
第十三章 論成聖
改革宗神學不僅注重稱義的教義,也強調成聖的教義。生命的特徵就是成長,基督徒新生命的特徵就是在聖潔生活中的長進。在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並沒有直接提及「魔鬼」,因為成聖是我們個人的責任,最需要對付的並不是魔鬼,而是我們自身的邪情私慾。「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1:14)。
第十四章 論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一種美德,是聖靈在選民心中做成的。信心並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聖經中所啟示的都是真實可靠的」,並且順服上帝的誡命。
第十五章 論悔改得生
此處特別強調當傳悔改的教義,罪人不僅應當認識到罪的危險性,更要認識到罪在上帝面前的可憎性,最終認識上帝對悔改之人的憐憫,由此才能真正產生感恩之心。最重要的還是要落實到「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誡命與祂同行。」
第十六章 論善行
上帝拯救我們的目的乃是「為要叫我們行善」(弗2:5)。改革宗神學一向注重以各樣的善行傳福音,榮耀上帝,造福他人。本章首先界定什麼是真正的善行,然後說明了善行的來源和功用。上帝已經賜給我們信心、盼望、愛心等各樣內在的美德,但我們仍然需要聖靈在我們心中繼續做工,同時我們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章也回答了未重生者能否行善的問題。
第十七章 論聖徒的堅韌
聖徒的堅韌首先在於上帝的保守,雖然聖徒也有善用各種蒙恩之道,堅韌到底的責任,但聖徒堅韌的確定性和無謬性完全在於三一上帝的救贖。中國教會曾經爭論「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的問題。其實,正確的譯法應當是「一旦得救,永遠得救」。關鍵是要明白罪人得救最終的根本並不是罪人本身的信心,乃是上帝白白的恩典。
第十八章 論蒙恩得救的確信
只有在改革宗神學中才清楚地宣講「得救的確信」,因為只有改革宗神學強調聖徒得蒙上帝的保守,一旦得救,就永不失落。同時,救恩不僅是主觀的領受,更重要的是有客觀的依據,也就是基督已經完成的救贖之工。得救的確信使聖徒有安慰,有力量。
第十九章 論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論,非常優美、平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標準和次序,律法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關鍵是採納誰的律法。作為基督徒,我們當然要以上帝的律法為行為的標準。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為道德論、民刑律(或譯為「司法律」、譯為「民事律」容易與民法混淆)和禮儀律三部分。道德論是永恆不變的,禮儀律已經廢止,民刑律對於我們也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我們應當予以參照借鑑。布郎凱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學時指出:「實際上,對於清教徒而言,舊約律法中惟一沒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禮儀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義和反律主義之間走窄路。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基督徒尤其需要從聖經的角度明白「自由」的真意。基督徒在新約之下享有更大的自由。「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這一宣告是一個偉大的自由宣言,任何個人以及個人所組成的組織,不管是家庭、教會,還是國家,都無權要求任何人絕對信服。基督徒的自由是上帝之下,以上帝的聖言為規範的自由,是榮耀上帝,造就他人的自由,絕不是隨心所欲,無法無天的「自由」!因此,在強調自由的同時,本章也強調基督徒當順服上帝在世上所設立的各種權柄。
第二十一章 論崇拜和安息日
這一章非常重要。在本信條中,第一章「聖經論」條目最多,有十條,然後條目最多的依次就是第三章「論上帝的預旨」,第八章「論中保基督」,第二十九章「論聖餐」,以及本章,都是八條。當今很多教會所說的崇拜往往是私意崇拜,所根據的多是個人的意見和感覺。今日大多數基督徒都不曉得遵守安息日的真意和重要性。因此,本章對於今日教會更有現實意義。惟願上帝憐憫我們,使我們的敬拜能夠更加合乎祂的心意。
第二十一章 論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許願
宣誓和許願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基督徒既不能一味迴避,也不能完全回絕,當以上帝的聖言為標準對待宣誓和許願。
第二十三章 論國家官員
許多基督徒受異教和暴政的影響,認為政治是骯髒的,基督徒不應當從政。從聖經的啟示看,國家官員也是上帝設立的,秉公執法的官員乃是上帝的忠僕,基督徒對國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章反對專制式的「政教合一」,反對國家官員直接插手教會事務;但本章所主張的「政教分離」乃是國家與教會在組織上的分離,並不是在宗教上的分離。基督教國家和官員有責任捍衛基督真道。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和離婚
本章所界定的是教會婚姻法,強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關係。基督徒當珍惜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本身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建立在合乎聖經的婚約的基礎上,因此,姦淫、離棄等違背上帝律法和婚約的罪,也構成合法的離婚理由。本章在涉及不能結婚的親等關係時,引證《利未記》18章為依據,可見當時制定信條的改革宗神學家並沒有完全排除舊約民刑律的功用。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本章界定了無形教會和有形教會的概念。有真教會,就有假教會。信條顯然不贊同當今世上所流行的那種不管是否宣講真道,只求形式上統一的假合一運動,甚至明確反對羅馬天主教教皇的僭越。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聖徒相通首先是指信徒與基督生命的合一或聯合,其次是指他們彼此之間在基督里的聯合。聖徒與基督的合一絕不意味着罪人就因此而具有了基督所具有的神性,也絕不意味着罪人在任何方面都與基督平等。聖徒之間的相通意味着彼此之間互相造就的責任,但絕不是實行世俗的共產主義。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本章是聖禮通論,注重強調聖禮的聖約性,也就是說聖禮是聖約的標記和印證。因此,我們既不能把聖禮視為魔術性的儀式,只要按照一定的儀式操作,就能達到一定的功用。同時,也不能小瞧聖禮的功用,因為聖禮是上帝親自設立的蒙恩之道。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很多人往往因為受洗的形式而發生爭議,但對受洗的意義並不了解。因此,本章首先闡明洗禮的本質,說明洗禮是恩典之約的記號和印證,因此明確主張嬰兒也當受洗。此信條認可的洗禮方式包括浸水、澆水和灑水三種。灑水有時又稱「點水」。
二十九章 論聖餐
本章有八款,是界定最詳盡的一章,可見對聖餐的重視。這一章首先從正面闡明了對聖餐的正確理解,然後批判了羅馬天主教聖餐觀的荒謬性。聖餐的問題關鍵是如何理解基督的同在,本章贊同基督在聖餐中的臨在,但這種臨在是屬靈的臨在,並不是物質性或肉體性的臨在。同時,這種臨在也是真實的臨在,惟獨藉着真信心才能領受。
第三十章 論教會勸懲
教會的勸懲也是教會的標記之一,非常重要。教會的勸懲是服侍性、醫治性的,核心不是懲罰,而是促使接受勸懲的人悔改。因此,凡是從個人恩怨出發而啟動教會勸懲的人,未嘗不是大大得罪主的。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總會和會議
在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國家中,國家與教會同為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應當是彼此配搭的關係。但不管國家對基督教的態度如何,牧者應當無條件地尊重基督在教會中的王權,不可任憑世俗政府干預教會的事務。同時,各個地方教會之間也當有一定形式的聯結。
第三十二章 論死後情況和死人復活
本章和最後一章講末世論。本章集中闡明個人的歸宿,分兩種情況,一是在末日到來之前死去的人的歸宿,二是在末日到來時還活着的人不會經歷肉體的死亡,而是直接改變,並且論及人在復活時所得到的身體。這些方面聖經並沒有詳盡的啟示,可見上帝的心意是讓我們信靠祂的慈愛和公義,一心一意在這個世界上完成上帝交託的使命,不要對死後的狀況花費時間猜測。
第三十三章 論末後的審判
在末世論的問題上,參與制定並採納《威斯敏斯德信條》的蘇格蘭長老會,一直持守積極樂觀的後千禧年立場,以赫治、華菲德為代表的美國普林斯頓神學家也是如此。這種立場的核心就在於相信上帝的國度雖然尚未完全,但已經大有能力地臨到,必將在歷史中、在地球上不斷地勝過魔鬼黑暗的國度,並在耶穌基督二次再臨審判世界的時候達於完全。威廉森在注釋本信條時指出:「我們並不主張惟獨後千禧年論者或樂觀性無千禧年論者才有權利稱為基督徒。但我們確實相信,前千禧年論與聖經和本信條的清楚教訓是很難調和的。」[4]
參考
[1] Philip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877). Vol.I, p.767.
[2] B.B.Warfield, The Works of Benjamin B.Warfiel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2003).Vol.VI, p.363.
[3] Ralph Bronkema, The Essence of Puritanism (Holland: Oosterbaan & Le Cointre, 1929), p.136.
[4] G.I. Williams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2004), p.345.
[5] 此處原文為the graces,以前的中文譯本都譯為「恩典」,此處當譯為「美德」。
[6]美國版修改如下:三.國家官員不可僭取講道與施行聖禮(代下26:18),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羅10:15;來5:4),亦不可絲毫干涉關乎信仰之事(約18:36;瑪2:7;徒5:29)。然而國家官員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責任保護我們同一個主的教會,不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以使眾教會人員均可享受那完全的、無限制的、無條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們神聖本份的各方面,不受威脅或暴力侵擾(賽49:23)。並且,耶穌基督在祂的教會中既已規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懲治,它們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願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權利的行使,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礙(詩105:15;徒18:14-15)。國家官員當保護所有人的身體和名譽,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別人侮辱、暴力、詛罵和傷害;又當制定法規,使宗教和教會的集會得以舉行,不被騷擾(撒下23:3;提前2:1-2;羅13:4)。
張重輝版簡介
簡介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原名為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亦譯作韋斯敏斯德信條,或威斯敏斯特信條,它是現代的一個信經。十七世紀的英國教會領袖在編訂它的時候,已決意把它奠立為基督新教的信仰標準。這宣言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絕對的標準,不過,它是改革宗教會普遍接納的標準,內容比其他宣言詳細,範圍亦涵蓋了主要的信仰生活。這宣言不但是一個信仰的標準,也是一套濃縮的信仰知識,握要地描述宗教改革運動的信仰核心。對於自由教會信徒來說,這宣言正好對比我們與改革宗信仰的異同,無論對增進基督教傳統或自由教會信仰的知識,都有裨益。
譯文採用的版本,乃1647年首次公佈的原文。然而我們要知道,西敏斯特信仰宣言不是絕對的、或是不能修改的,當教會所處的社會和文化條件改變的時候,宣言也要作出相應的修正;因此,我們在適當的地方加入不同版本的異文,主要版本包括由薩默敦(Summertown Texts)出版的現代英語文本(該文本是福音長老會的標準)、美國長老會本(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聯合改革長老會本(Associate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和正統長老會本(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這宣言最少已有兩個中文譯本,分別由湯清和趙中輝編譯。(湯清譯:《歷代基督教信條》。香港:輔僑,1957。趙中輝譯:《韋斯敏斯德信條》。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瀏覽日期:http://www.ccel.org/contrib/cn/creeds/westminster.html, 2006.05.02。)兩位譯者均把標題譯為「韋斯敏斯德信條」,但為了使宣言更富時代氣息,這譯本便把標題譯為「西敏斯特信仰宣言」。除此以外,這譯本還作出了三方面的改善:第一是使用近代的用辭和風格,以減少語文上的障礙;第二是修正前兩個譯本固有誤譯的地方;第三是使用與原文相稱的現代中文神學和社會學辭彙,以致宣言劃時代的創作性能呈現讀者眼前。在這裏特別鳴謝以前兩位譯者,他們為華人教會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資料,使這個新的譯本能在他們辛勞的基礎上,再向前邁進一步。
方鎮明版簡介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原本分為33章,後來福音長老會的薩默敦文本加插了34和35兩章。宣言內容首先論述聖經是神聖事物的知識來源,然後闡述神的本性、神的法旨、創造、治理、恩典之約,基督的工作、得救的保證等,其後加插的篇章則專論聖靈和福音。在教會崇拜、體制、紀律和安息日上,也有詳細的講論和指引。
在十七世紀,英國國會召開了西敏斯特議會(Westminster Assembly),盼望藉此重整英國的教會。在1643年7月1日至1649年2月22日期間,經過1,163場的討論後,就訂立了《西敏斯特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與會者包括30位議院議員和121位牧師,他們分別來自英國七個省份的長老會、聖公會和少數的獨立團體。會議遭到當時的皇帝查理一世(1625-1649)的反對,聖公會遂拒絕繼續派代表出席。而英國與蘇格蘭兩國剛巧結盟,於是邀請了八位蘇格蘭代表列席,故此這宣言在信仰內容和教會實踐方面都有着蘇格蘭長老會的風格。
編寫《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目的有二。第一是要確立英國教會的政制、禮拜儀式和教義。第二是反駁天主教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1545-1563)對宗教改革思想的批評。由於天特會議以精確和縝密的神學表達方式批評基督教,因此,《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鋪排也以類似的結構表達基督教思想。這宣言雖然從未正式得到英國聖公會的接納,但卻受到蘇格蘭長老會、英屬愛爾蘭長老會、美國長老會及這些教會的宣教地區的重視,成為這些教會的教義根據。宣言中的教義部分也一直影響着英國和美國的浸信會和會眾制教會。隨着十七世紀的移民潮,這宣言更加傳播到澳洲、新西蘭及南非英語體系的長老會。
目錄
第一章 論聖經
第二章 論神和三位一體
第三章 論神永遠的定旨
第四章 論神創造之工
第五章 論神護理之工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第七章 論神與人所立的約
第八章 論中保基督
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
第十章 論有效的恩召
第十一章 論稱義
第十二章 論得兒子的名份
第十三章 論成聖
第十四章 論得救的信心
第十五章 論悔改得生
第十六章 論善行
第十七章 論聖徒的堅忍
第十八章 論恩惠和得救的確信
第十九章 論神的律法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一章 論基督教的禮拜和安息日
第二十二章 論合法的宣誓和許願
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第二十九章 論主的晚餐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第三十二章 論人死後的狀態和死人復活
第三十三章 論最後的審判
目錄
威斯敏斯特信条证明经文 (1-8章 9-16章 ) 威斯敏斯特信条王志勇牧师译 威斯敏斯特信条吕沛渊牧师译
參考
中文趙中輝版 http://www.mbcla.org/chinese/publication/westminster/index_gb.htm
中文王志勇版 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2-5.htm http://www.gccvapca.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3&Itemid=48
中文張重輝版 http://www.emonastery.org/files/art/westmin/westmin-intro.php?q=art/westmin/westmin-intro.php
中文呂沛淵版
王瑞珍張聖佳譯周功和審訂《新譯西敏信條》,2002年,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
英文OPC版 http://www.opc.org/wcf.html?pfriendly=Y
英文OPC帶證明經文版 http://opc.org/documents/CFLayout.pdf
英文CCEL版 http://www.ccel.org/ccel/anonymous/westminster3.toc.html
英文CRTA版 http://www.reformed.org/documents/wcf_with_proofs/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 w. Scripture Proofs
《新譯本聖經研讀版》輔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