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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对安乐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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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生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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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资讯:“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创 1:26)

参考资料:“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罗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有关医学伦理的问题,一般所持的观点可分为两派:

1. 世俗人文主义者的观点:扮演神

2.基督徒的观点:事奉神

世俗人文主义者

基督徒

没有创造主

有创造主

人从动物进化而来

人是神特殊的创造

生命的主权属于人

生命的主权属于神

生命品质,人要负责

生命神圣,人要尊崇

可以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不可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 什么是“安乐死”(Euthanasia)?

希腊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乐死是以人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变得没有痛苦,安乐死也可发生在各种年龄的人.一般可分为:


1. 积极安乐死(active)

通过一个直接的行动来结束生命,包括由医生帮助的自杀行动.是制造死亡。


2. 消极安乐死(passive)

以撤去某种维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发生.是容许死亡.按所撤去的维生因素之种类,又可分为:

A. 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停止给予自然的维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气等),与积极安乐死其实没有分别,都是直接导致死亡的行动。

B. 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撤去非自然的维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医疗措施,CPR等).只有此种安乐死,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附: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的(voluntary)和 非自愿的(involuntary)


三. 积极安乐死(active)

赞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 1. 尊严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权利
  • 2. 尊严地死去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障
  • 3. 对受苦的人,这是仁慈的作法
  • 4. 对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 5. 解除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
  • 6. 减轻社会的负担
  • 7. 是合乎人道的行为

针对上述论点,从基督徒的角度来看:

  • 1. 没有杀人的道德权利(出20:13,创1:27)
  • 2. 宪法并没有给予杀人的权利
  • 3. 杀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为
  • 4. 藉痛苦学习很多功课(伯 23:10)
  • 5. 生命无价
  • 6. 为求目的,不可不择手段
  • 7. 人不是动物


四. 消极安乐死(passive)

1. 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与积极安乐死一样,直接导致人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场所不能接受的.因它违反神对生命的主权,生命的神圣之原则,是杀人的形式,受圣经遣责(扫罗王,撒上31;亚比米勒,士9:54-56),贬低了生命的价值(罗 14:7),为家人和社会制造罪咎。


2. 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创2:16-17,罗5:12),有时借着非自然方法来防碍自然的死亡过程,反而是违反神的工作.容许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错的,但如何决定什么情况下 ,自然消极的安乐死才是正当的:

  1. 疾病必须无可挽救;
  2. 病人有否决权;
  3. 集体的决定。


五. 生活应用

基督教伦理对安乐死的观点,常受到的批评是,对受苦的人缺乏怜悯.但圣经也主张我们用酒来减轻将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种形式的消极安乐死,是给病人大量的止痛药(如morphine),虽可减轻痛苦,也会加速病人的死亡,这是否不正当呢?不一定.所以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讨,如:

病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治疗?

预先指禾(Advance Directives):

A. Living Will;

B.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