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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死刑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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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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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資訊:「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5:38,39)

參考書籍:「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因DNA科技的進步,使美國發現許多死刑犯的誤判,也引發社會重新評估死刑的必要性 .從基督徒的觀點,死刑有必要嗎?從舊約聖經中可以輕易發現,至少有十九項罪行是需要判以死刑,在新約也有個別事件提及死刑,但聖經作者沒有正面贊成或反對死刑 .假如沒有死刑,如末日審判,神的救恩就不能成就;而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又表明神赦罪的恩典.所以我們需要同時從公義和恩典,來看死刑這件事。


二. 基督徒的死刑觀

「死刑」是法律刑罰的一種,所以在討論死刑的問題時,也應對刑罰作全面的道德反省:

  1. 為何要有刑罰?
  2. 誰應受到刑罰?
  3. 應罰多重?

基於以上的三個問題,以下的三大刑罰學說就備受討論:


1. 報應說(Retribution)

此學派認為,對犯罪者加以刑罰,是一種道德上合宜的反應,然而不能寬恕或警戒便了事呢?此派提出兩種回答:

A. 好事值得(deserve)讚賞,壞事值得刑罰,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也是社會應有的價值觀。

B. 罪與罰並不只是罪犯與受害者之間的問題,也牽涉到整個社會公道和分配的問題,社會上任何一分子都享有同樣的權利,但也負有同樣的義務,去尊重別人的權利,才能維持社會的公道.因此贊成此學說的人認為,有些罪案如謀殺,賣國等嚴重案例,非以死刑報應,不足以維持法律上的公道。


2. 阻嚇說(Deterrence)

此學派認為,只是寬恕和警戒罪犯而不加刑罰便了事,可能會引起其他人爭相仿效,視法律為無物,社會罪案就會增多.所以,刑罰的主要目的是以嚴刑峻法阻嚇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因為刑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真正目的在勸阻人犯罪.為了減少犯罪,在必要時也要不擇手段,因此死刑也是必須的,以收阻嚇之效。


3. 改造說(Rehabilitation)

此學派認為,刑罰的作用是要「懲教」罪犯,而非懲罰,報復或虐待;即透過各種管教方式,使犯人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所以在許多國家的刑法中,都有「緩刑」 (probation)和「假釋」(parole)制度.此學說是從二十世紀才開始流行,而且新近的趨勢,漸把罪行視為需要醫療的後天疾病,如破碎家庭的後遺症,是社會的錯,而非犯人的錯,所以把罪犯判處死刑,只是逃避問題,而非解決問題。


三. 對死刑觀的反省

針對以三大學說,分別提出評論


1. 對報應說的評論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到以命還命」的報應說所面對的困難有:

A. 有時「以牙還牙」的原則是不可能執行的:例如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犯法的,未成年人就不可能以牙還牙,因雙方的特徵是不對應的.假如此學說只是堅持「罰與罪相等」而非「罰與罪相同」,那死刑便不一定能成立,只要能達到程度上的目的

B. 要執行「以牙還牙」的原則是殘酷異常的:例如陳三砍斷了李四的手,難道李四也要砍斷陳三的手?一家的錯誤行為牽涉兩家的悲殘結局.依聖經「登山寶訓」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馬太5:38)的解釋,當舊約時代執行此律法時,需在審判官的監督下(出21:24,利24:20,申19:21),以免「報復過度」;而且主耶穌說,這不是最好的結局,所以祂提出:「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 (馬太5:39-42)。


2. 對阻嚇說的評論

此學說有以下兩個重大缺點:

A. 在道德方面:若刑罰只是為減少罪案,於是任何可以減少罪案的刑罰都是正當的刑罰,那受罰者是否有罪必然會造成許多爭議,冤獄或代罪羔羊將會屢出不窮。

B. 在果效方面:死刑是否真能收到阻嚇的果效?不少學者認為阻嚇作用有限的原因有三:

a. 不少殺人案是在一時衝動之下所為,死刑對此沒有阻嚇作用,應該防止的是如何避免在衝動中的極端行為。

b. 對於預謀性的殺人案,死刑也難收阻嚇之效,因西方的法律訴訟程式是以無罪作預設立場,而這方式往往抵銷強大的阻嚇作用。

c. 重刑可能帶來罪犯更殘忍的手段,如殺人滅口,以減少日後被捕,被判死刑的機會 ,所以阻嚇說也有它許多的缺失。


3. 對改造說的評論

有人對此學說有三種批評:

A. 在果效方面:試以刑罰來改造人是崇高的理想,但實際果效有限,改以宗教或其他方式來改造人,或許效果更顯著,尤其對人性的認識不清,對法律又存天真的憧憬,與期待的果效就相去甚遠。

B. 在政治與社會方面:把監獄當作「道德手術室」,不達到道德改造的目的不放手,此會加強政府控制人民的能力,難道有人在監獄一待,就是10年,20年。

C. 在個人責任方面:若把犯罪行為當作疾病,是否表示罪犯不需要對過犯負責?其實 ,不少罪犯來自溫暖的家庭,受過良好的教育,他們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不能歸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