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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死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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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资讯:“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太5:38,39)
参考书籍:“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罗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因DNA科技的进步,使美国发现许多死刑犯的误判,也引发社会重新评估死刑的必要性 .从基督徒的观点,死刑有必要吗?从旧约圣经中可以轻易发现,至少有十九项罪行是需要判以死刑,在新约也有个别事件提及死刑,但圣经作者没有正面赞成或反对死刑 .假如没有死刑,如末日审判,神的救恩就不能成就;而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又表明神赦罪的恩典.所以我们需要同时从公义和恩典,来看死刑这件事。
二. 基督徒的死刑观
“死刑”是法律刑罚的一种,所以在讨论死刑的问题时,也应对刑罚作全面的道德反省:
- 为何要有刑罚?
- 谁应受到刑罚?
- 应罚多重?
基于以上的三个问题,以下的三大刑罚学说就备受讨论:
1. 报应说(Retribution)
此学派认为,对犯罪者加以刑罚,是一种道德上合宜的反应,然而不能宽恕或警戒便了事呢?此派提出两种回答:
A. 好事值得(deserve)赞赏,坏事值得刑罚,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也是社会应有的价值观。
B. 罪与罚并不只是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问题,也牵涉到整个社会公道和分配的问题,社会上任何一分子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但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去尊重别人的权利,才能维持社会的公道.因此赞成此学说的人认为,有些罪案如谋杀,卖国等严重案例,非以死刑报应,不足以维持法律上的公道。
2. 阻吓说(Deterrence)
此学派认为,只是宽恕和警戒罪犯而不加刑罚便了事,可能会引起其他人争相仿效,视法律为无物,社会罪案就会增多.所以,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以严刑峻法阻吓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因为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真正目的在劝阻人犯罪.为了减少犯罪,在必要时也要不择手段,因此死刑也是必须的,以收阻吓之效。
3. 改造说(Rehabilitation)
此学派认为,刑罚的作用是要“惩教”罪犯,而非惩罚,报复或虐待;即透过各种管教方式,使犯人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所以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缓刑” (probation)和“假释”(parole)制度.此学说是从二十世纪才开始流行,而且新近的趋势,渐把罪行视为需要医疗的后天疾病,如破碎家庭的后遗症,是社会的错,而非犯人的错,所以把罪犯判处死刑,只是逃避问题,而非解决问题。
三. 对死刑观的反省
针对以三大学说,分别提出评论
1. 对报应说的评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到以命还命”的报应说所面对的困难有:
A. 有时“以牙还牙”的原则是不可能执行的:例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犯法的,未成年人就不可能以牙还牙,因双方的特征是不对应的.假如此学说只是坚持“罚与罪相等”而非“罚与罪相同”,那死刑便不一定能成立,只要能达到程度上的目的
B. 要执行“以牙还牙”的原则是残酷异常的:例如陈三砍断了李四的手,难道李四也要砍断陈三的手?一家的错误行为牵涉两家的悲残结局.依圣经“登山宝训”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马太5:38)的解释,当旧约时代执行此律法时,需在审判官的监督下(出21:24,利24:20,申19:21),以免“报复过度”;而且主耶稣说,这不是最好的结局,所以祂提出:“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 (马太5:39-42)。
2. 对阻吓说的评论
此学说有以下两个重大缺点:
A. 在道德方面:若刑罚只是为减少罪案,于是任何可以减少罪案的刑罚都是正当的刑罚,那受罚者是否有罪必然会造成许多争议,冤狱或代罪羔羊将会屡出不穷。
B. 在果效方面:死刑是否真能收到阻吓的果效?不少学者认为阻吓作用有限的原因有三:
a. 不少杀人案是在一时冲动之下所为,死刑对此没有阻吓作用,应该防止的是如何避免在冲动中的极端行为。
b. 对于预谋性的杀人案,死刑也难收阻吓之效,因西方的法律诉讼程式是以无罪作预设立场,而这方式往往抵销强大的阻吓作用。
c. 重刑可能带来罪犯更残忍的手段,如杀人灭口,以减少日后被捕,被判死刑的机会 ,所以阻吓说也有它许多的缺失。
3. 对改造说的评论
有人对此学说有三种批评:
A. 在果效方面:试以刑罚来改造人是崇高的理想,但实际果效有限,改以宗教或其他方式来改造人,或许效果更显著,尤其对人性的认识不清,对法律又存天真的憧憬,与期待的果效就相去甚远。
B. 在政治与社会方面:把监狱当作“道德手术室”,不达到道德改造的目的不放手,此会加强政府控制人民的能力,难道有人在监狱一待,就是10年,20年。
C. 在个人责任方面:若把犯罪行为当作疾病,是否表示罪犯不需要对过犯负责?其实 ,不少罪犯来自温暖的家庭,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不能归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