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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对安乐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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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生活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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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资讯:“神说:我们要照著我们的形像,按著我们的样式造人.”(创 1:26)
参考资料:“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罗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有关医学伦理的问题,一般所持的观点可分为两派:
1. 世俗人文主义者的观点:扮演神 |
2.基督徒的观点:事奉神 |
世俗人文主义者 |
基督徒 |
没有创造主 |
有创造主 |
人从动物进化而来 |
人是神特殊的创造 |
生命的主权属于人 |
生命的主权属于神 |
生命品质,人要负责 |
生命神圣,人要尊崇 |
可以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
不可不择手段来达到目的 |
二. 什么是“安乐死”(Euthanasia)?
希腊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乐死是以人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变得没有痛苦,安乐死也可发生在各种年龄的人.一般可分为:
1. 积极安乐死(active)
通过一个直接的行动来结束生命,包括由医生帮助的自杀行动.是制造死亡。
2. 消极安乐死(passive)
以撤去某种维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发生.是容许死亡.按所撤去的维生因素之种类,又可分为:
A. 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停止给予自然的维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气等),与积极安乐死其实没有分别,都是直接导致死亡的行动。
B. 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撤去非自然的维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医疗措施,CPR等).只有此种安乐死,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附: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的(voluntary)和 非自愿的(involuntary)
三. 积极安乐死(active)
赞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 1. 尊严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权利
- 2. 尊严地死去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障
- 3. 对受苦的人,这是仁慈的作法
- 4. 对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 5. 解除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
- 6. 减轻社会的负担
- 7. 是合乎人道的行为
针对上述论点,从基督徒的角度来看:
- 1. 没有杀人的道德权利(出20:13,创1:27)
- 2. 宪法并没有给予杀人的权利
- 3. 杀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为
- 4. 藉痛苦学习很多功课(伯 23:10)
- 5. 生命无价
- 6. 为求目的,不可不择手段
- 7. 人不是动物
四. 消极安乐死(passive)
1. 非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与积极安乐死一样,直接导致人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场所不能接受的.因它违反神对生命的主权,生命的神圣之原则,是杀人的形式,受圣经遣责(扫罗王,撒上31;亚比米勒,士9:54-56),贬低了生命的价值(罗 14:7),为家人和社会制造罪咎。
2. 自然的消极安乐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创2:16-17,罗5:12),有时借著非自然方法来防碍自然的死亡过程,反而是违反神的工作.容许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错的,但如何决定甚么情况下 ,自然消极的安乐死才是正当的:
- 疾病必须无可挽救;
- 病人有否决权;
- 集体的决定。
五. 生活应用
基督教伦理对安乐死的观点,常受到的批评是,对受苦的人缺乏怜悯.但圣经也主张我们用酒来减轻将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种形式的消极安乐死,是给病人大量的止痛药(如morphine),虽可减轻痛苦,也会加速病人的死亡,这是否不正当呢?不一定.所以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讨,如:
病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治疗?
预先指禾(Advance Directives):
A. Living Will;
B.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