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CCBible/Bible101/DBible 微博@基督徒百科@Bible101@歌珊地圣经引擎@如鹰展翼而上 QQ群 4619600/226112909/226112998 同步推送#今日真道圣言#

基督徒對安樂死的看法

出自基督徒百科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返回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基督徒的生活倫理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中心資訊:「神說:我們要照着我們的形像,按着我們的樣式造人.」(創 1:26)

參考資料:「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 11月第二版。


一. 引言

有關醫學倫理的問題,一般所持的觀點可分為兩派:

1. 世俗人文主義者的觀點:扮演神

2.基督徒的觀點:事奉神

世俗人文主義者

基督徒

沒有創造主

有創造主

人從動物進化而來

人是神特殊的創造

生命的主權屬於人

生命的主權屬於神

生命品質,人要負責

生命神聖,人要尊崇

可以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不可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二. 什麼是「安樂死」(Euthanasia)?

希臘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樂死是以人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變得沒有痛苦,安樂死也可發生在各種年齡的人.一般可分為:


1. 積極安樂死(active)

通過一個直接的行動來結束生命,包括由醫生幫助的自殺行動.是製造死亡。


2. 消極安樂死(passive)

以撤去某種維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發生.是容許死亡.按所撤去的維生因素之種類,又可分為:

A.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停止給予自然的維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氣等),與積極安樂死其實沒有分別,都是直接導致死亡的行動。

B.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撤去非自然的維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醫療措施,CPR等).只有此種安樂死,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附: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的(voluntary)和 非自願的(involuntary)


三. 積極安樂死(active)

贊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 1. 尊嚴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權利
  • 2. 尊嚴地死去受到憲法私隱權的保障
  • 3. 對受苦的人,這是仁慈的作法
  • 4. 對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 5. 解除家人沉重的經濟負擔
  • 6. 減輕社會的負擔
  • 7. 是合乎人道的行為

針對上述論點,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

  • 1. 沒有殺人的道德權利(出20:13,創1:27)
  • 2. 憲法並沒有給予殺人的權利
  • 3. 殺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為
  • 4. 藉痛苦學習很多功課(伯 23:10)
  • 5. 生命無價
  • 6. 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
  • 7. 人不是動物


四. 消極安樂死(passive)

1. 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與積極安樂死一樣,直接導致人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場所不能接受的.因它違反神對生命的主權,生命的神聖之原則,是殺人的形式,受聖經遣責(掃羅王,撒上31;亞比米勒,士9:54-56),貶低了生命的價值(羅 14:7),為家人和社會製造罪咎。


2. 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創2:16-17,羅5:12),有時借着非自然方法來防礙自然的死亡過程,反而是違反神的工作.容許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錯的,但如何決定甚麼情況下 ,自然消極的安樂死才是正當的:

  1. 疾病必須無可挽救;
  2. 病人有否決權;
  3. 集體的決定。


五. 生活應用

基督教倫理對安樂死的觀點,常受到的批評是,對受苦的人缺乏憐憫.但聖經也主張我們用酒來減輕將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種形式的消極安樂死,是給病人大量的止痛藥(如morphine),雖可減輕痛苦,也會加速病人的死亡,這是否不正當呢?不一定.所以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來探討,如:

病人是否有權拒絕接受治療?

預先指禾(Advance Directives):

A. Living Will;

B.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