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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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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五章


【徒廿五1】「非斯都到了任,過了三天,就從該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

 [原文字義]「非斯都」節日的。

 [文意註解]「非斯都到了任,」非斯都(Festus)於主後60年接續腓力斯擔任猶太地的巡撫(徒廿四27),兩年後死於任內;他的為人雖然沒有像腓力斯那樣敗壞,但仍免不了官場『迎合民意居先,主持正義押後』的心態(參9節),所以保羅在他的監管下並沒有得到更好的待遇。

「過了三天,」表示他絲毫不敢怠慢,急於謀求解決前任巡撫所留下來的種族動亂問題(參徒廿四27)。

「就從該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該撒利亞』是猶太巡撫駐節所在地;『耶路撒冷』是猶太人歷代首府,一切有關猶太人的動亂,常發源於此地。

非斯都上耶城的目的,一面是為了巡視並了解當地的情況,尋求安撫,思圖解決亂源;另一面也可會晤猶太人的領袖,拉攏交情,爭取他們的合作。

 [話中之光](一)「過了三天,」信徒在世為人,應當勤奮作工;懶惰成性的人,在主手中一無用處。

(二)「從該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俗語說:『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們作事,應當掌握問題根源所在,謀求解決之道。


【徒廿五2】「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

 [文意註解]「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首領,」『祭司長』其原文古抄本有的是單數,指大祭司,但大多數抄本是複數,指眾祭司長(參15節原文);『猶太人的首領』即指猶太公會中的撒都該人。這些人是猶太公會的領袖人物。他們趁着羅馬巡撫新官上任,以為這是比較好商量的良機,所以重提對保羅的控告,盼望一舉解決他們的心願。

 [話中之光]猶太教人士對保羅的恨惡,經過了兩年的時光,仍舊沒有減退。這個情形說出:宗教異己者之間的排擠和鬥爭,只會越演越烈,根本不可能『和平共存』的。


【徒廿五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來,他們要在路上埋伏殺害他。」

 [文意註解]「求他的情,」意即求他賜惠。

「他們要在路上埋伏殺害他,」『他們』應不是指公會的領袖要親自動手殺害保羅,而是指串通那些偏激狂熱的猶太人(徒廿三12~15)去執行此事。

 [話中之光](一)猶太教領袖為了一心一意消除異己,不惜低聲下氣,向屬世的政權求情,這正是宗教利用政治的一幅圖畫。

(二)凡熱衷於維護宗教的儀文規條,而忽略了屬靈的實際的人,就會以『害人』取代『救人』,以『假冒為善』取代『真心向善』。

(三)宗教人士常以外表合法作為掩護,企圖遂行其內心非法的目的,這比世俗的人更為可怕!

(四)我們基督徒若是只注重教義的爭辯,而忽略靈命的更新與變化,也難免重蹈猶太教徒的覆轍,例如:(1)能說不能行(太廿三3);(2)教人捨棄世上的虛榮,卻在教內爭權奪利(太廿三6);(3)熱心傳福音叫人信教,卻使他作地獄之子(太廿三15);等等。


【徒廿五4】「非斯都卻回答說:『保羅押在該撒利亞,我自己快要往那裡去。』」

 [背景註解]若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能將一個羅馬公民交給猶太公會處理。

 [話中之光](一)王的心在耶和華的手中,好像隴溝的水,隨意流轉(箴廿一1);若沒有神的允許,人的計謀都不能得逞。

(二)在位的人(例如長老等)處理事務,要堅守原則,而不可一味地遷就人情。


【徒廿五5】「又說:『你們中間有權勢的人與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甚麼不是,就可以告他。』」

 [原文字義]「有權勢的人」有才能的人,有能力的人;「不是」偏離,差錯。

 [文意註解]「那人若有甚麼不是,就可以告他,」表示他辦案的態度乃是秉公行事。


【徒廿五6】「非斯都在他們那裡住了不過十天八天,就下該撒利亞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將保羅提上來。」

 [文意註解]「非斯都在他們那裡住了不過十天八天,」『不過十天八天』表示他在耶路撒冷逗留不久。

「第二天坐堂,」『第二天』表示他對這個案件的重視,立即着手處理;『坐堂』表示正式審理案件,當庭所作的判決即為法庭正式的裁定。


【徒廿五7】「保羅來了,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猶太人周圍站着,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證實的。」

 [文意註解]「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屬實,足以置對方於死地。猶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學觀點的歧異為理由來控告保羅,是不被羅馬法庭接納來定罪的,所以他們必定捏造一些破壞羅馬法律、擾亂社會安寧,鼓動革命反叛該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來指控他。

「都是不能證實的,」意即他們所作的控告,缺乏見證人或證據,或者證據薄弱,無法採信。


【徒廿五8】「保羅分訴說:『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該撒,我都沒有干犯。』」

 [背景註解]猶太人對保羅的控訴,主要有三:(1)干犯猶太人的律法,教訓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不要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徒廿一21,28;廿三29);(2)污穢聖殿,帶着外邦人進入內殿(徒廿一28;廿四6);(3)鼓動猶太人反叛羅馬政權(徒廿四5)。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雖然沒有遵行摩西律法的義務(加三13;五1),但並不反對律法(參太五17~19),因為律法引導人認識基督(加三24;西二16~17)。

(二)我們所信的真神,雖然不是住在人手所造的殿(徒十七24),但仍特別將聖城中神的殿分別出來,不容人任意踐踏(啟十一1~2)。

(三)基督徒尊重國家的法律和社會秩序(羅十三1~7),並且也為執政掌權者禱告(提前二2)。

(四)基督平日應當有嚴緊的生活,才能坦然地說,無論對甚麼,「我都沒有干犯」;這樣,我們若還受逼迫,乃是『為義受逼迫』(太五10),也是『因行善受苦』(彼前二20),這是可喜愛的,也是有福的。


【徒廿五9】「但非斯都要討猶太人的喜歡,就問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聽我審斷這事嗎?』」

 [文意註解]「但非斯都要討猶太人的喜歡,」注意,前後兩任巡撫在處理保羅的案件,都存心『討猶太人的喜歡』(參徒廿四27)。

「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聽我審斷這事嗎?」這是一句矛盾的話:若仍由非斯都審斷案件,就沒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所以保羅聽出了弦外之音――『把我交給他們』(參11節)。

『上耶路撒冷去』意即在猶太人的公會前接受審訊,雖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在那種環境氣氛之下,他的審斷很容易受猶太人領袖的影響,而和他們的意見妥協。

注意,非斯都這個問題,是蓄意當着猶太人的面提出的(參7節),可能只是為了向猶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內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羅同意上耶路撒冷去(請參閱12節註解)。

 [話中之光](一)世人行事為人的原則是「討…人的喜歡」,但基督的僕人卻要討神的喜歡(加一10;弗六6;西三22)。

(二)信徒絕不能玩弄政治手腕,也不應在惡勢力的脅迫下尋求妥協之道。

(三)我們基督徒在世人中間,雖然應當馴良像鴿子,但也要靈巧像蛇(太十16);聽人的話語不要只聽表面,而要聽出言外之意。


【徒廿五10】「保羅說:『我站在該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甚麼不義的事,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文意註解]「我站在該撒的堂前,」『該撒』是羅馬皇帝的稱號;巡撫乃是皇帝的代表,獲皇帝授權審理司法案件。『該撒的堂』就是羅馬帝國的法庭,根據羅馬法律審案。

「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換句話說,保羅拒絕到耶路撒冷受審,因為那裡是較低級的法庭。

「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甚麼不義的事,」『不義的事』是指違犯羅馬法律的罪行。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不欺負別人,但也不是任人欺負;我們應該善用法律所賦與的權利,來保護自己。

(二)大多數基督徒雖然不願涉足政治圈內的事,但我們對於國家社會的政治制度也應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必要時才能取用來為我們效力。


【徒廿五11】「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甚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我要上告於該撒。』」

 [背景註解]羅馬公民享有公平受審的權利,若認為在省級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審斷,任何人均可上訴到皇帝面前,受皇帝親審,只有現場被捉拿的殺人犯或盜匪,才不得上訴。

 [文意註解]「我要上告於該撒,」即要求在羅馬帝國最高法庭受審;『上訴該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詞,羅馬公民一呼叫此言,有關他的案件便須呈在該撒面前。

保羅堅持上訴於該撒的理由如下:(1)若被交給猶太公會審理案件,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審判(參徒廿三2~3;廿四1);(2)在被帶到耶路撒冷的路上,設有埋伏要殺害他的陰謀(參3節;徒廿三15);(3)前後兩任巡撫,寧願討好猶太人,而欲犧牲保羅(參9節;徒廿四27);(4)或許因為他曾有過羅馬官方秉公判案的經驗(徒十八12~17),故相信在羅馬受審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斷;(5)上訴也給他開了去羅馬傳道的門,得以實現他的心願(徒十九21;羅一13~15;十五22),並成就主給他的應許(徒廿三11)。

 [話中之光](一)主藉着保羅上告於該撒,而成就 引導保羅到羅馬的旨意,可見萬事都在神的手中,為 的旨意而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八28)。

(二)保羅要「上告於該撒」,大概與主耶穌對他的啟示(徒廿三11)有很大的關係。屬天的啟示,乃是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我們應當小心,不要違背那從天上來的異象(徒廿六19)。

(三)保羅在這樣長期受到掌權者的不公平對待之下,他並沒有絕望的反應,卻仍舊滿了鬥志。基督徒『行善』,不可因不公正的際遇而喪志或灰心(加六9)。


【徒廿五12】「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就說:『你既上告於該撒,可以往該撒那裡去。』」

 [文意註解]「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議會』是由行政官員與法律專家為羅馬巡撫所組成的諮詢機關。

「可以往該撒那裡去,」有解經家認為,保羅要求上告於該撒,正中了非斯都的下懷,因為:(1)非斯都為了安撫撒都該人,而問保羅願不願意在耶路撒冷受他審訊(參3,9節),其實他的內心另有顧慮(參20節);(2)他從文件中應當知道保羅被送到該撒利亞的原因(徒廿三25~30),所以若送保羅回耶路撒冷受審,極可能會再度惹出同類的意外事故;(3)保羅若真的去了耶路撒冷,他就得罪了法利賽人和基督徒;(4)保羅不去耶路撒冷,也可幫他保留作巡撫的尊嚴;(5)保羅上告該撒,等於幫助他甩開這一個燙手的山芋,而仍舊能與猶太人各界團體維持良好的關係。綜上所述,准許保羅往該撒那裡去,對非斯都有利無弊,何樂而不為?


【徒廿五13】「過了些日子,亞基帕王和百尼基氏來到該撒利亞,問非斯都安。」

 [原文字義]「亞基帕」由艱難而生的;「百尼基」引入勝利,得勝的。

 [文意註解]「亞基帕王和百尼基氏來到該撒利亞,」『亞基帕王』是亞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孫,在他父親希律亞基帕一世(徒十二1,23)過世後,受羅馬皇帝冊封為加利利和庇哩亞的王,是希律王朝的最後一代王。『百尼基氏』和前任巡撫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均為亞基帕王的姊妹。據說百尼基氏先嫁給叔叔,在丈夫死後回娘家與兄長同住,引起謠言,說他們兩人有亂倫的曖昧關係。

「問非斯都安,」這是官場慣例,附近官員在新官上任時會前來向他禮貌地問候致意,互相結交、和好相處,這對彼此都有益處。


【徒廿五14】「在那裡住了多日,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說:『這裡有一個人,是腓力斯留在監里的。」

 [背景註解]亞基帕王是出名的猶太宗教問題專家。除了別的職權以外,亞基帕王有權委派猶太人的大祭司,負責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贖罪日所穿的大禮服,因此,有時他被稱為『猶太教會的世俗首長』。

 [文意註解]「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非斯都主動向亞基帕王訴說保羅的事,其動機至少有二:(1)他正苦於如何向皇帝陳奏保羅的案情(參26~27節);(2)亞基帕王是猶太宗教問題專家,可以在這方面提供幫助。

 [話中之光]「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對自己所不知道如何處理的事,應有求教於別人的虛心和勇氣。


【徒廿五15】「我在耶路撒冷的時候,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將他的事稟報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文意註解]「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將他的事稟報了我,」此處『祭司長』和『長老』均為複數詞,指猶太公會的首領(參2節)。


【徒廿五16】「我對他們說,無論甚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文意註解]「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當時的羅馬帝國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級官員均須按條例審斷。羅馬的法律摘要(Digest)註明,必須經過被告的辯護程序之後,方可定案。


【徒廿五17】「及至他們都來到這裡,我就不 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來。」

 [文意註解]「及至他們都來到這裡,」猶太公會的首領們若不是與巡撫同行,便是和巡撫在同一天到達該撒利亞(參5~6節)。


【徒廿五18】「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並沒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惡事。」

 [文意註解]「並沒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惡事,」巡撫非斯都再三聲稱保羅並沒有犯下違反羅馬法律的罪行(參25節;徒廿六31);這裡是他第一次表明。


【徒廿五19】「不過是有幾樣辯論,為他們自己敬鬼神的事,又為一個人名叫耶穌,是已經死了,保羅卻說 是活着的。」

 [文意註解]「為他們自己敬鬼神的事,」『敬鬼神的事』原文是『迷信』或『宗教信仰』(參徒十七22)。

 [話中之光](一)眾人都說耶穌是已經死了,但「保羅卻說 是活着的」,這就是基督徒信仰的執着,叫我們不肯稍為附和一下眾人的意見。我們的信仰若不是出於靈里的看見,就很難堅持下去。

(二)一個有啟示的基督徒,人把他監禁起來,他還是不改變他的說詞;人捏造許多罪名控告他,他還是堅持不變。我們若寶貴神的真理,我們也不怕任何試煉。

(三)我們所信的主耶穌「是活着的」, 是又真又活的神(帖前一9),所以我們對 應當存着活的信心。

(四)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羅十四9)。我們若是真的看見了耶穌是活着的事實,我們的行事為人就會有極大的改變。

(五)基督不僅是那存活的,並且是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我們不單是『因 的生得救』(羅五10),並且『因為 長遠活着』,替我們祈求,所以能拯救我們到底(來七25)。

(六)主的話說:『因為我活着,你們也要活着』(約十四19)。我們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羅六11)。


【徒廿五20】「這些事當怎樣究問,我心裡作難,所以問他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聽審嗎?"」

 [文意註解]「我心裡作難,」意即不知如何處置,心裡感到困惑。非斯都雖然知道保羅並沒有觸犯任何法例,應獲釋放,但猶太人堅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為難。


【徒廿五21】「但保羅求我留下他,要聽皇上審斷,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該撒那裡去。』」

 [文意註解]「但保羅求我留下他,」這裡的字眼表示,保羅要求留在羅馬政府的『監管』下,直到往羅馬受皇帝的審斷。這話暗示保羅為了能脫離猶太人的魔掌,似乎尋求羅馬政權的保護。

 [話中之光](一)信徒雖然不屬於世界,但也靠世界裡的制度存活,如同一般的公民,也靠警察等治安人員的保護,來免受盜賊匪類的侵害。

(二)為了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基督徒應該為萬人並一切在位的懇求、禱告、代求、祝謝(提前二1~2)。


【徒廿五22】「亞基帕對非斯都說:『我自己也願聽這人辯論。』非斯都說:『明天你可以聽。』」

 [文意註解]「我自己也願聽這人辯論,」亞基帕王與他的叔祖希律安提帕一樣,很有興趣查明傳說中人物的究竟(路廿三8),想親自聽保羅的見證,這就給了機會能夠首次應驗主對亞拿尼亞說的話:『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要在…君王…面前,宣揚我的名』(徒九15)。

 [話中之光]不要以為一切有權位的人都不喜歡聽福音;主若賞給我們機會,也要有勇氣向高官傳福音,也許他們之中有些人像亞基帕王一樣,樂意聽我們講話。


【徒廿五23】「第二天,亞基帕和百尼基大張威勢而來,同着眾千夫長和城裡的尊貴人進了公廳。非斯都吩咐一聲,就有人將保羅帶進來。」

 [文意註解]「亞基帕和百尼基大張威勢而來,」『大張威勢』乃形容其行列的儀隊編排和鋪張,以顯示威勢。

「同着眾千夫長,」當時在該撒利亞駐有五營軍隊,故共有五名千夫長。

「進了公廳,」『公廳』不是指審判的公堂(參6節),因為他們不是正式開庭審訊案件,只不過是為了評估案情以取得陳奏資料(參26~27節)而特地舉行的聽證會。它是一間當時適宜盛會的會客大廳,可供政要人物一同在場旁聽。

 [話中之光]世人講究排場和鋪張,但我們基督徒最重要的是要彰顯基督(腓一20),顯揚基督馨香之氣(林後二14~15)。


【徒廿五24】「非斯都說:『亞基帕王和在這裡的諸位啊,你們看這人,就是一切猶太人,在耶路撒冷和這裡,曾向我懇求、呼叫說:「不可容他再活着。"」

 [文意註解]「就是一切猶太人,」嚴格地說,向非斯都『懇求』的只是猶太教的領袖,代表那天在聖殿中引起暴亂的群眾(徒廿一27~30)說話,並非耶路撒冷城『一切』猶太人。

 [話中之光](一)「你們看這人,」基督真正的僕人成了一台戲景,給眾人觀看(林前四9;來十33);世人也正在觀看着我們,所以應當謹慎我們的言行,才能為基督作美好的見證。

(二)「你們看這人,」人們如何以這話說在即將釘十字架的主耶穌身上(約十九5),也同樣說在保羅的身上,可見此時的保羅已經模成基督受苦的形像(羅八29;彼前二21),但願我們也能如保羅一樣:『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加六17),這樣,『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一20)。


【徒廿五25】「但我查明他沒有犯甚麼該死的罪,並且他自己上告於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文意註解]「但我查明他沒有犯甚麼該死的罪,」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稱保羅並沒有犯下違反羅馬法律的罪行(參18節)。


【徒廿五26】「論到這人,我沒有確實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帶他到你們面前,也特意帶他到你亞基帕王面前,為要在查問之後有所陳奏。」

 [背景註解]按羅馬的法律,凡是向該撒上訴的案件,各省級官員不但要將涉案之人送去羅馬,並且也要附送一份關於該案及被告罪狀的書面報告,此種文書稱之為Litterae dimissoriae。

 [文意註解]「我沒有確實的事可以奏明主上,」『主上』即皇帝(該撒);當時的皇帝是尼羅(主後54~68年)。

「也特意帶他到你亞基帕王面前,」把保羅帶到亞基帕王面前,除了滿足此人的好奇心外,也希望聽聽他的意見;因為亞基帕王比較熟悉法利賽人與撒都該人間的不同看法,猶太教與基督教信仰的分歧點,以及猶太人的習俗、慣例等。


【徒廿五27】「據我看來,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原文字義]「指明」表示,指出,顯明;「不合理」無理性的,沒有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