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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误圣经第六章
第六章 有道可傳,以經解經
以經解經的出發點﹕
《聖經》一定不自相矛盾
當我們說《聖經》裡有一套教義(真理)系統時,我們必須承認, 正當的解經法肯定是以經解經(The Bible interprets itself)。《聖經》既然是上帝的啟示(而上帝就是真理本身),《聖經》一定不是,也不 會互相矛盾。(上帝是全知的,祂在永恆裡早就顧念到這一點﹗)《聖 經》的一貫性,不互相矛盾,是我們解經的一個基本預設,與《聖經》 啟示的歷史漸進性,是相輔相成的 (the unity of revelation, the historical progression of revelation)。改革宗神學的經典著作﹕《威斯敏斯特信仰 告白》(寫於1640年代)在第一章第九段,論到《聖經》的權威之後, 就訂下 「以經解經」的原則﹕
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聖經》本身(以經解經)。 所以對《聖經》那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意義發生疑問時(該 意義不能有多種,只有一個),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瞭的經 文,藉以查究和明瞭其意義。1<ref>1 《歷代教會信條精選》,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3,頁85-86。</ref>
不錯,上帝賜《聖經》給我們,的確是有了人間的語言,和透過不同的作者們,他們都有不同的個性,文筆,際遇等。語言和文化的 因素,都是我們必須研究的。(事實上,語言學的確是21世紀最關鍵 性的哲學問題,需由青年神學家興起,為純正信仰爭辯。)可是我們 必須堅持,統合不同作者的教導,而達到對整本《聖經》在某一方面 的教義,是可能的,必須的,合理合法的。周功和清楚地指出了問題 的嚴重性﹕
以後我們還要把《聖經》不同作者的思想統合起來。……我 們相信《聖經》的諸位作者,雖然用辭不同,卻都由同一位 聖靈所感動(參提後三16﹔彼後一21)。神是整本《聖經》 的終極作者。否定統合諸作者的神學家,可能是已經否定了 整本《聖經》是由聖靈所默示的信念。2<ref>2 周功和,《榮耀光中活水泉》,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頁43。</ref>
用18世紀愛德華滋(J o n a t h a n Edwards)的說法﹕我們對每一節 《聖經》的解,須從我們對整本《聖經》的了解來了解。這是一種 先在的預設(presupposition)。
對於身在21世紀的我們,這種要求好像不大合理。我們還沒有掌 握到《聖經》每一節,每一段,每一卷的真義,何從建立我們對於整 本《聖經》意義的了解﹖或有人會問﹕是我們的釋經帶著我們的神學 走呢﹖還是我們的神學(偏見)帶著我們的釋經走呢﹖言下之意,就 是說﹕第二種的進路是不可被接納的。
這是因為我們今天受了兩種偏見的影響。讓教會醒覺起來!
偏見一﹕
歸納獨尊﹔貶低推理思維方式
第一個偏見是唯獨推崇歸納的思維方法 (inductive thinking) ,而 有意無意拒絕推理的思維方法(deductive thinking)。這來自從盲從近 代西方的世俗、人本的哲學和對世俗科學的迷信。
其實,自從古希臘以來,西方文化一直都接受三種合理的思維方 式﹕歸納法 (inductive),推理法 (deductive),和辯証法 (dialectic) 。 可是自從17世紀的科學與理性主義抬頭,歸納法的思維方式變成唯一 合理合法的思維方式。今天福音派的神學院裡,很多《聖經》科的老 師教導學生說,我們不應以任何的神學偏見來理解《聖經》,不應把 自己的偏見加進我們對《聖經》的解釋。我們應讓《聖經》自己來說 話(Let the Bible speak for itself)。聽起來條條是道﹔不過《聖經》 科老師們又不知不覺的把自己的神學偏見帶進他們的《聖經》研究。
其實誰沒有神學預設﹖所謂的神學「偏見」,很多時候只是每人 的世界觀。用近年來時髦的說法,是每人的「代模」(paradigm) 。沒 有人是「中立」的,沒有代模,沒有世界觀的。我們的思維不是在真 空裡進行的!現代的科學哲學家3<ref>3 如Thomas Kuhn,著有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ref> 已經清楚看到這點。因此基督徒雖 說自己是讓《聖經》自己說話,其實只會揭露了自己的神學預設。舉 例﹕加拿大維真學院的新約權威,五旬節派的費依 (Gordon Fee)4<ref>4 他本人是靈恩派的《讀經的藝術》一書的作者之一。</ref> , 他寫的「保羅的神學」,雖然對歸正改革宗的《聖經》神學 如霍志恆(Geerhardus Vos) 的天國觀 作了介紹5 <ref>5 費依,《認識保羅的聖靈觀》,曹明星譯,台北:校園,2000,頁76-90。</ref>,可以還是傾向靈恩的立場,不接近傳統改革宗的立場﹗
其實這並沒有什麼奇怪的。當然,改革宗的傳統《聖經》神學 家,如葛理齊(Richard B. Gaffin, Jr.),會對保羅的神學有不同的詮 釋。不過假如有學者,如費依等,一方面反對把系統神學的成果帶進《聖經》神學,一方面又把自己的神學觀點毫不掩飾的帶進《聖經》 研究,這就牽涉到誠實(intellectual integrity)的問題了。
信 心 ( 或 信 念 ) , 即 一 個 正 統 的 , 合 乎 《 聖 經 》 教 導 的 「 代 模」,在研究《聖經》,在作神學工夫時都是必須的,並且是不可避 免的。呂沛淵說﹕
人必須照著神所規定的方式來學習認識祂,即照祂在主耶 穌基督裡所啟示的,不然神學研究就變成「世人的理學, 虛空的妄言」的俘虜,依循「人間的遺傳,世上的小學」 求新求變(西二6-10)。換言之,神學乃是藉著「信」來學習 認識神,傳講神,榮耀神,享受神。6<ref>6 呂沛淵,《基要神學(一):創造的神(聖經論,神論)》,Lomita,California:海外校園雜 誌,2000,頁12。</ref>
研究《聖經》的我們,得誠實一點,承認自己是有預設的,有代 模的,然後好好找出自己的預設或代模究竟是什麼?當我們跟與自己 不同代模(神學預設)的人士討論時,不要掩飾自己的代模,而自稱 自己是竭力讓《聖經》說話 (let the Bible speak for itself),別人則將(系統)神學的教義 (不合法地)帶進他們對《聖經》的理解。把每 人自己的代模放在討論桌上,是否比較誠實的做法﹖
上面的例子說明,大部份的《聖經》研究學者缺乏神學的自覺, 不少還以為自己是中立的,客觀的,在讓《聖經》自己說話(let the Bible speak for itself)。關於這方面,巴刻博士 (J. I. Packer) 也是 維真學院的教授 已對他的同事們提出嚴重的警告 。7<ref>7 參巴刻的《真理與權能》J. I. Packer,Truth and Power,Wheaton,IL:Harold Shaw,1996,reprint,Inter Varsity Press一書﹔參巴刻的Puritan Theology For Today課程錄音帶</ref>
其實,事情沒有《聖經》科的學者們搞得那麼複雜。《聖經》從 來就是聖靈默示的,聖靈與《聖經》一同作證。8<ref>8 參John Murray,“The Attestation of Scripture,”in The Infallible Word,by the facultyof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Philadelphia: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1946,reprinted 2002,pp. 1-54; 查詢網站:www.wts.edu。</ref> 因此,重生得救的人 都接受了聖靈的教導,光照,膏抹。我們從重生得救以來,對於《聖 經》整體的了解,已經有一個開始,一個根基﹗
偏見二:
專家的權威至上
基於這些考慮,我們可以看見第二個偏見是﹕我們接受專家的恐 嚇,認為平信徒們不可能那麼單純地讀《聖經》,要靠專家的研究成 果,使我們知道每一段經文的歷史文化文法背景。這樣一段一段的串 起來 不曉得要串到什麼時候 才叫做認真的研究《聖經》。我們 無形中接受了一種觀念,就是必須靠專家的權柄 (the authority of the expert),這與天主教要求信眾盲從教會的教導權威(the magisterium of the church),恰恰是不謀而合。近年,甚至有《聖經》教授稱,不是《聖經》無誤,而是「神學無誤」!
《約翰一書》2:27說,主給恩膏了聖徒們。基督徒有聖靈的教 導。專家可以作的,不過是澄清聖靈在《聖經》已啟示的真理。
例一:保羅與雅各
我們用一處經文來舉例。《雅各書》2:24教導我們,人稱義不 只是藉信心,也藉行為。表面看來,雅各像與保羅書信(尤其是《羅 馬書》和《加拉太書》)矛盾。但是我們若先入為主的相信整本《聖 經》是一貫的,先後不會矛盾的話,我們就可以按照雅各書的每一段(也就是說,《雅各書》2:24這節經文的上下文)來研究。
我們可以從《雅各書》第一章開始,體驗出整卷書每一段的主 題﹕第一章告訴我們,人若需要智慧的話,可以向神求。這正好是《箴言》不斷提醒我們的!《雅各書》第一章又說,我們不應該只是 聽道,還要行道﹔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第7章和福音書各處豈不是 不斷的教導這原則嗎﹖《雅各書》第2章告訴我們不要忽略窮人,耶穌 基督在《路加福音》和四福音到處都關心,都強調窮人的需要。雅各 又教導,要謙卑自己,悔改﹔不要倚靠錢財﹔教會的長老們要好好的 牧養羊群(為病人抹油禱告等)。如此類推,我們可以看見,《雅各 書》中每一段的教訓都是與《聖經》其他的教訓完全一致的。
我們現在來看,《雅各書》要處理的問題是什麼﹖是﹕信心,一 個得救的人的真正的信心,可以是假的,沒有行為的信心嗎?雅各的 答案是﹕斷乎不可﹗保羅在《羅馬書》與《加拉太書》要處理的是另 一個問題﹕人可以帶任何功勞來上帝面前,被稱為義嗎?保羅的答案 是﹕斷乎不可﹗看,《聖經》是不矛盾的。
雅各,耶穌與保羅的一致性:
i 信心,悔改,行為 =上帝所吩咐的,上帝的要求
ii 信心,悔改,行為 = 罪人不可能做得到的信心,悔改,行為
iii 信心,悔改,行為 = 基督的靈 (聖靈) 的恩典 (聖靈所賜的能力所作成的)
iv 信心,悔改,行為 = 是罪人真正的行動 / 回應
v 信心,悔改,行為 = 人做了,還是沒有功勞的
vi信心,悔改,行為 = 聖 父 因 基 督 死 與 復 活 的 功 勞 , 而 接 納,稱義信基督的人。
例二﹕《聖經》的 離婚與再婚觀
我們還可以用其他的例子。我們來看《聖經》關於離婚的教導, 是前後一致,沒有矛盾的。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為了給人同伴(創2﹕18)。上帝也吩咐人類要生養眾多,遍滿全地(創1﹕26-28)。婚姻不是人想出來的,是上帝所設立的。(上帝當然知道人類會否人 口爆炸,小孩的大學教育昂貴等問題﹗上帝仍坐在寶座上﹗)婚姻不 是聖禮(sacrament)﹔婚姻是一個盟約(covenant)。是在上帝面前,證 人面前立志立約,終生愛對方。無論在教會行禮,或在政府面前,交 換了誓約,就是結了婚了﹗(《箴言》2﹕17;《瑪拉基書》2﹕14) 而愛的真義是什麼﹖(林前13章)愛就是﹕決志為對方最高的利益/ 好處而活。愛不是一個感覺。愛裡有感覺,愛也透過感覺來表達。這 個功課,上帝要我們用一輩子來學習。因此,上帝恨惡離婚 。 離 婚 從 來 就 不 是 上 帝 啟 示 的 計 劃 。 離 婚 是 人 類 墮 落 的 後 果 。 ( 《瑪拉基 書》2﹕16)可是在人類中,離婚的確會發生。因此上帝雖然恨惡離 婚,可是祂管制離婚。(例如﹕申24章,太19章,林前7章等。)雖 然上帝管制離婚,可是祂的旨意從來就是﹕一男 + 一女 = 一體。(太19﹕6)
主耶穌教導祂的門徒 (基督徒) ﹕不可離婚。離婚乃將婚約破除。(《馬太福音》5﹕31-32。)不合乎《聖經》的離婚之後,若再婚乃 是姦淫,因為這個後來的婚姻害了先頭的婚姻的聖潔。9<ref>9 可能很多基督徒目前活在這種的婚姻當中;可是不要隨便再離婚;悔改必蒙赦免﹗</ref>
主耶穌提出一個例外情況﹕淫亂。10<ref>10 淫亂(fornication) = 所有與性有關的罪。姦淫(adultery) = 任何違背婚約,不忠的行為。這兩個字在《聖經》裡有特定的用法。(太5:32用的是姦淫;太19:9用的是淫亂。)</ref>
主耶穌在太19﹕9針對的,是猶太人太容易,太輕率地離婚。上 帝雖然管制離婚,要求人離婚時必需給對方休書,可是上帝從來不鼓 勵人離婚。上帝從來沒有在任何情況裡要求人必須離婚﹗
《申命記》24﹕1-4處理一個情況﹕男人休了妻子,因為不悅目 她。她再婚,第二個丈夫也因為不悅目她而休了她。兩次的離婚,都 是不合乎上帝心意的。(註:女人兩次離婚,《聖經》并無譴責。) 可是,離婚在上帝眼中是那麼的嚴重﹕當第二個丈夫死後,第一個丈 夫不可再娶這女人為妻。人再婚後,與前配偶和好再嫁或娶就不可能 了。11<ref>11 不悅目–原文的意思不容易確定是指什麼事。</ref>
現在我們回到《馬太福音》19章。我們必須從太18﹕15-18的角 度來看馬太19﹕9。兩處經文都是主耶穌的教導﹗若有基督徒犯了淫 亂的罪,教會應該跟著《馬太福音》18﹕15-18的四步驟﹕(一)私 下面責;(二)帶一,兩個證人面責﹔(三)告訴教會﹔(四)開除 會籍,把他當作外人,非信徒對待。若在第一,二,三步中,他悔改 了,那麼他應與上帝,與配偶和好,也與教會和好。
紀律(管教)是耶穌基督對全教會清楚的吩咐(就像洗禮與聖 餐是耶穌清楚吩咐的一樣)。紀律的目標,肯定是恢復犯罪者與神的 關係,和與人(家庭) 和好。若好好執行紀律的話,教會必定更健康。 這需要勤勞的事奉,是不容易的﹗很多教會在這方面虧欠與懶惰。
《馬太福音》第18,19章要一起來讀。(一)基督徒不可(主動) 離婚。(二)基督徒若犯淫亂,教會應根據《馬太福音》18章的程 序處理。(三)犯罪者若不悔改,另一方(注﹕我們不要輕易用「無 辜」這個詞)可以離婚。上帝從來沒有吩咐基督徒離婚,上帝從來沒 有鼓勵基督徒離婚﹔在這個情況,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12<ref>12 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ref>
到保羅書信,我們可以看見,《哥多林前書》7﹕10-11所教導的,與主耶穌的教導完全符合。基督徒不可彼此離婚。(保羅說﹕不 是我說,是主說。)可是在林前7﹕12-16,保羅處理了另外一種情 況,是耶穌在福音書裡沒有處理的。因此保羅說,「不是主說,是我 說。」(一)基督徒的配偶若不是基督徒,那麼基督徒不可提出離 婚,要與非信徒同住。(二)若非信徒要離開,那麼基督徒必須讓他 離開(離婚)。上帝吩咐基督徒要容許非信徒離婚(若後者要這樣 作)。在12-15節,保羅說,因為有基督徒在一個家庭裡,那些非信 徒都成為 「聖潔」了﹗(當然,這個「聖潔」不表示他們都不用信耶 穌也會得救,而是說聖靈已經開始在這個家中動工。)
從這些《舊約》,《新約》經文,我們可以作出結論﹕(一)《馬 太福音》第18,19章教導我們,基督徒的基督徒配偶,若犯淫亂,而不 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紀律或管教的話,基督徒可以離婚(到那個地步, 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二)《哥林多前書》7﹕12-15教導我 們,當一個非基督徒向一個基督徒提出離婚時,基督徒必須容許離 婚。在這兩個例外情況下,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13<ref>13 請注意:所謂心靈的創傷,從來就不是《聖經》提供的離婚理由。可是,教會必須根據《馬太福音》第18章執行處理犯罪事件,這包括一個配偶不遵行婚約的義務,如離棄家庭,或虐待等。有身體/生命危險時,教會應立刻採取行動保護受害者</ref>
在《哥林多前書》7﹕15,當基督徒讓非基督徒離婚之後,可以 再婚。這是最自然解釋第14,15節的方法。英文﹕在這些事上,我們 不被捆綁。還有,在《馬太福音》19﹕9,主耶穌容許基督徒離婚, 當對方犯淫亂,不肯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管教時。基督徒若離婚,可以 再婚。這也是這條「例外」的最自然的字意解經的結論。
讀者們,看見了沒有﹖《聖經》前後是不矛盾的﹔摩西,《瑪拉 基書》,《箴言》,主耶穌,保羅的教訓剛好完全吻合。上帝的道多 麼的奇妙﹗14<ref>14 Cf. Jay E. Adams,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Bible,Grand Rapids,Michi- gan:Zondervan,1980;中譯本,傑伊。亞當斯,《婚姻輔導學–談結婚,離婚與再 婚》,馮錫剛,沈強譯,台北:大光傳播有限公司,1988。</ref>
以 經 解 經 ,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裡 稱 作 「 信 心 的 類 比 」 ( a n a l o g y of faith),或稱「《聖經》的類比」(analogy of Scripture)。上面引 用過的《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說,《聖經》若有地方不太明顯的 話,我們就用比較明顯的地方來解釋不太明顯的地方﹕「以經解經 乃是不能錯誤的釋經法﹔因此當《聖經》某處真實和完全的意義發 生問題時(《聖經》是一致的,而不是零亂的),當用其他較清楚之處 加以解明 (彼後1﹕20,21﹔徒15﹕15﹔約5﹕46) 。」(《威斯敏斯 特信仰告白》,1﹕9)。
「以經解經」,是正統信仰的基本信念,是一個不可輕易放棄的 預設。 15<ref>15 參:陳終道,《以經解經》。香港:金燈臺出版社,1995。</ref>
偏見三﹕
我們只能找出原本處境中的意義
釋 經 上 第 三 種 偏 見 就 是 認 為 ﹕ 查 經 只 需 要 , 甚 至 只 可 能 找 出
《 聖經》在當時(原來)作者對當時(原來)的聽眾/讀者的信息是 什麼﹖當時讀者們了解的意義是什麼﹖目前很多所謂福音派的釋經手
冊是循著這種進路寫的,《讀經的藝術》的觀點,我們已經討論過。這種對《聖經》的態度,無形中可能否認了﹕《聖經》從舊約到新約 有一貫的教導,也可能否認﹕重生得救的信徒,在聖靈的光照之下, 可以跨越歷史的隔閡,可以認識到當時(原來)處境中上帝的心意(啟示),然後應用這真理在今天我們所處的處境中。更嚴重地, 這裡沖淡了一個信念﹕每一段《聖經》都有它的永恆,超歷史的教 導 和 意 義 。 這 原 來 是 福 音 派 ( 正 統 信 仰 ) 一 直 以 來 所 相 信 , 強 調 的﹗現在的福音派《聖經》學者們,是否認為上一代的《聖經》觀 不管用了,用楊牧谷的書名來說,已經是「壞鬼」,是爛掉不能吃 的食物了呢﹖
巴刻指出,現代的《聖經》研究學者,過份的強調《聖經》時代 和我們今天的文化隔閡﹕
從現代《聖經》研究和當代神學的學術觀點來看,他們(指 清教徒們)並沒有(好像我們今天)同樣的對我們(讀者) 的世界和古代近東世界之間文化隔閡的意識。……他們沒有我 們……現代人對文化隔閡的意識。假如今天有一位清教徒在 坐於我們中間,他會對我所說的點頭,然後說﹕「不過你知 道嗎﹖這些對我們不很重要﹔這些並不很重要。」
當代《聖經》學者們中的一種謬論是,他們告訴我們 他 們整天不停的告訴我們 這(文化差異)非常重要。其實 我認為清教徒們是對的,就是說,事實上這(文化隔閡) 不太重要。假如你能依靠聖靈與《聖經》裡的敬虔人士有同 感 / 同 理 , 假 如 你 能 認 同 他 們 所 面 對 的 「 信 靠 與 順 服 」 的挑戰的話,你就成功了﹗你就在明白《聖經》了﹗《聖 經》裡偉大的救贖真理 道成肉身,贖罪大工,稱義,重 生,基督的再來等 這些真理都不受我們世界與古代近東 世界之間的文化差異影響﹗真正受文化差異影響的,不過 是一些瑣碎的小節,在倫理上的一些次要問題……。只當 你下到那個層面,文化之間的差異纔開始重要起來。
關 於 主 要 的 事 , 我 們 世 界 與 古 代 近 東 之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並 沒 有 起 重 要 的 影 響 。 因 此 , 清 教 徒 沒 有 我 們 的 意 識 , 他 們 並 沒 有 損 失 什 麼 。 讓 我 直 說 ﹕ 我 認 為 , 自 從 布 特 曼 (Rudolf Bultmann)以來,現代新約學者被一種假設轄制, 就是﹕古代世界與我們的世界是那麼不同,我們不可以按 字面就相信《聖經》文獻所說的,對我們是真的。至少, 我們非經一場辯論不可,才能(接受《聖經》所說的)。 我認為這個假設,這種(對《聖經》的)懷疑態度…對深 入了解《聖經》的進展只有損害,沒有幫助。……它使人 們 對 次 要 的 ( 文 化 ) 差 異 高 度 敏 感 , 然 後 他 們 把 精 力 放 在……那些需要一些倫理上的調整等次要文化課題上。
我認為50年來,因為採用了這種的假設,我們所得的,損害 多過益處。今天假如我的新約研究同事們在場的話,可能會 向我挑戰。可是,他們不能從我所站的觀點來向我挑戰。
我是一位(系統)神學家。我以一位神學家的身分與觀點 來看《聖經》學者們。我需要他們 (解經)的幫助。不過 當他們有時在他們的圈子裡,一些假設完全控制了他們,成為最核心,最具決定性的假設,令他們不能正確的解釋《聖經》時,我會注意到。
一個神學家必須冒險地說﹕「只有那些在神學上已經作了 功課的人,纔是站在山上,居高臨下地檢視整個教會生活 與基督教學術世界。那些在山下埋頭於他們自己專業的工 作裡,而又沒有足夠的神學知識讓他們到山頂來看一看 他們常常不知道自己在作什麼﹔他們常常不知道自己缺少 了什麼。」
你可能不贊同我的看法。可能會說,「嗨,你只不過是在 將你的神學家地位自我膨脹而已。每一個人都會說,他所 作的是最重要的啦﹗」那當然。雖然如此,各位朋友們, 我還是要這樣說,並邀請你回去好好想一下。這個(文化 差異)不是天大的問題,雖然那些專業的解經家都會異口 同聲的說,很重要﹗……我會對他們說,「伙子們,你們 看不見一些東西﹗你們在注意一些你不應該注意的事,採 取一個次要的立場 因而阻止了你們(對《聖經》) 的了 解﹗你們認為這 (文化差異) 是最重要的問題﹔其實它不是 如此。」
我 不 是 說 , 所 有 福 音 派 的 神 學 院 都 好 像 我 所 說 的 看 見 這 點﹔因為他們並沒有看見。16<ref>16 巴刻,「清教徒神學與當代教會」,維真學院課程錄音帶(1992),第二講:「清教徒的 《聖經》觀」,問題解答。</ref>
親愛讀者,你相信每段的《聖經》都有永恆,不變的教導意義 嗎﹖筆者再強調,不是你我自己對《聖經》的解釋,乃是《聖經》本 身裡,有一套真理系統。
巴刻在上面所強調的是﹕其實《聖經》學者常常把我們(讀者) 與《聖經》原來的歷史文化處境之間的隔閡過份誇大。其實這個歷史 文化上的「建橋工程」(bridge building)並沒有聖經學者說得那麼可 怕,那麼須要專家來主持。
以經解經,還是今天教會所須要依循的進路。
結語
以上所述種種華人教會的亂象,都叫信徒身處屬靈上的大飢荒 中,靈命飢渴受餓發昏。追根究底,乃因不聽主耶和華的話,不聽從《聖經》(《阿摩司書8:11》),陽奉陰違,自食惡果。《聖經》 是基督徒生命與事奉的根基,根基若毀壞了,義人還能做什麼呢?
讓我們在主面前一起悔改,不再效法這個世界,心意更新,回應 主的呼召,歸回《聖經》,重建倒塌的帳幕,修牆垣堵破口;將我們 的生命事奉與教會的生活見證,重新立基在《聖經》,上帝的話—至 聖的真道上。因此,我們呼籲華人教會回轉,歸回歷代基督教會的正 統信仰,特別是宗教改革領袖們的信仰,堅定地認信《聖經》是上帝 所默示的,是完全無謬無誤的,是至高權威,是全備無缺的,以這個 信念為基礎,和「以經解經」為方法,建立一套忠於《聖經》的正統 信仰!
<references/>
圣经无误
圣经无误索引 (InerrantBible)
无误圣经
无误圣经引言(第二版)
无误圣经引言(第一版)
无误圣经第一章
无误圣经第二章
无误圣经第三章
无误圣经第四章
无误圣经第五章
无误圣经第六章
芝加哥圣经无误宣言
芝加哥圣经解释宣言
芝加哥圣经应用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