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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學 09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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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啟示的方式

特殊啟示的歷史

我們已經看過特殊啟示臨到人的幾種方法,現在我們要看看特殊啟示的內容。正如我們研究一般啟示,所以我們也要簡略地複習一下特殊啟示的歷史。這樣,我們就用不著個別的討論,也可以知道特殊啟示的宗旨是什麼。特殊啟示並非是由亞伯拉罕開始,人類一墮落特殊啟示就開始了。因此,我們注意亞伯拉罕是他拉的兒子,而他拉是閃的第八代子孫是非常重要的事。論到閃,我們讀到耶和華是他的神,並且仍然是他的神(創9:26)。在閃的家族中,正如在洪水前塞特的家族中一樣,他們認識神非常久遠,且認識的程度也非常純潔。因此,當耶和華呼召亞伯拉罕的時候,神並未說自己是另外一個神,乃是亞伯拉罕已經認識的神。我們看別處經文也知道,就是論到麥基洗德的事(創14:18-20),那裡說到對於真神的認識還未喪失。此外,我們也看到關於非利士王亞比米勒,關於住在希伯侖赫人的子孫,又關於埃及的法老王,他們都承認亞伯拉罕的神,並尊榮他(創20:3:21:22;23:6;26:29;40:8;41:16;38-39章 )。

在巴別塔變亂口音與人類分散天下之後,不信並沒有在人類中間迅速發展,但是迷信與拜偶像倒是發展的很快,在埃及(出18:9-12)、在迦南(創 15:16與18:1以下),以及在巴比倫,情形都是一樣。就是在塞特的後裔中,真實的信仰也早已經被偶像崇拜所取代,根據約書亞記廿四章2節與14、 15節,以色列的先祖,亞伯拉罕的父親他拉,還有拿鶴與哈蘭,當他們住在大河那邊的時候,都已經事奉別神。又從創31:19、34與35:2-4中得知,拉班家中有一神像,並且崇拜之,所以拉班可以稱之為亞蘭人或敘利亞人(創31:20與申26:5)。

為了防止人類墮入迷信與不義,免得與挪亞所立的自然之約被破壞,也為了防止神對人的目的受到挫折,所以如今神對亞伯拉罕採取了另外一個行動。他不能再用一般的洪水毀滅人,他乃是與一個人立約,讓其餘的人自行其路。藉著這個人來對待一個族類並立約,藉著這約來履行他的應許並得到應驗,等到應許應驗的時候,神再將全人類納入約中得蒙福氣。藉著族類間暫時的隔離,成為全人類聯合的手段。照樣,在亞伯拉罕里開始了啟示歷史的新紀元。這個啟示的這一部分,自然而然產生出以色列民的列祖,當然與以前所說的相呼應,且將之吸收過來,也予以增強並發揚光大。所以要了解此新啟示本身的性質,是非常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臨到亞伯拉罕的啟示,因此亞伯拉罕的宗教就確定是以色列的宗教,因而構成以色列宗教的本質。

現今有許多人對以色列宗教的本質沒有正確的了解,茲提三點如下:第一,他們不認為列祖時期有什麼歷史價值,並且認為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他的人是半神半人或英雄,就如他們崇拜荷馬小說伊利亞特中之人物。第二,他們認為以色列的宗教是從極卑下的異邦宗教而來,即如物神崇拜、精靈說、宜先崇拜與多神主義。第三,他們指出,以色列宗教的本質,正如在先知時代,是後起的,尤指主前八世紀時,其本質是倫理的一神主義:即認識獨一的神,他是無所不能,也是正直公義的。

此舊約的現代觀認為以色列宗教純粹是根據自然逐漸、緩慢的發展,絲毫沒有特殊啟示的幫助,被認為是旨在解釋整個的以色列宗教,以及其他族類的宗教。可是,全部《聖經》都反對這種看法,此觀念對以色列宗教的起源與性質,未能作正確的了解。遵循此新派的舊約觀,是無法尋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他們所說各不同時代的先知都有其不同、新的神祗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他們(先知們)乃是傳揚同一位神的名,那就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他們列祖的神,以色列的神,百姓是本著約的條件去服事、敬拜神。許多人感覺到這種想法的重要性,就離開眾先知而找到摩西,認為他才是以色列宗教的真正創始者。可是摩西並沒有,也不可能以一陌生、不可知之神的名出現。若真是如此,摩西也不可能得到百姓的共鳴;相反地,他卻與百姓相融合、了解其歷史,並喚起百姓,領他們出埃及去事奉那位信實之神的名,聽他的吩咐,這位神又與列祖立約,並支持他的應許。論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我們得到一個很嚴肅的結論,那就是我們一定要遵照聖經的教導回到列祖的時期。

如果我們想了解以色列宗教的本質,我們必定要回到列祖時期。這本質實在不是在於所謂倫理的一神主義,雖然以色列的宗教也包括這一部分,是不錯的。以色列的神是獨一的,無所不能、正義、聖潔的一位,但是以色列宗教的本質卻不僅是包括這些,這些本質只不過是猜測的,而不是它本來的內容,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乃是另有所指。以色列宗教的核心是:神是獨一的,是永遠、公義、聖潔的,並將自己限制在約中作以色列的神。


給亞伯拉罕的特殊啟示

以上所說,正是使徒保羅所了解的。在羅馬書第四章 (參加3:5以下)中,當問到亞伯拉罕蒙神悅納的特點是什麼時,保羅根據創十五6來回答這問題。他說,這特點並不在乎行為,乃在乎信心的義;換言之,即是靠著神的赦罪之恩,蒙神賜予不配得的恩寵,正如大衛後來所說,罪得赦免就是罪人所蒙的福。

此外,保羅辯論說,這個大恩賜給亞伯拉罕,並不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他受割禮許久之前(創15:6)。割禮制度是在亞伯拉罕被稱為義十四年之後才設立的(創17章 ),是因信稱義的標記與印證。因此,罪的赦免,以及整個得救的事,完全與律法及其要求無關。

論到此恩寵廣大普遍的範圍也是真實的:應許臨到亞伯拉罕,讓他確實知道他將作多國的父並承受世界,非由於律法,乃是在律法建立許久之前,與律法無關。

保羅的辯論是繫於舊約歷史的本身。舊約歷史所陳明的乃是:並不是亞伯拉罕對神知道多少,為神作了多少,乃是神賜給他的。第一,將亞伯拉罕召出來的是神,他呼召他,引領他到迦南。第二,是神應許作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神。第三,神應許亞伯拉罕將有極其繁多的子孫,要成為多國的父,並以迦南為居所,但這在當時都尚未應驗,只是應許而已。第四,神說地上萬國必因亞伯拉罕的後裔蒙福。第五,神將應許寫在約中,用割禮這記號予以印證,等到亞伯拉罕的信心受試煉之後,又用誓言堅固這約(創12:1-3、7;13:14-17;15:1以下、17-21;17:1以下;18:10;22:17-19)。

所有這些啟示即構成神賜給亞伯拉罕之啟示的內容,而這些啟示的核心就是那至大的應許:我要作你的神,並你子民的神。這些應許經由以色列與以色列地,一直延伸到基督,並在耶穌基督里延伸到全人類以及全世界(羅4:11以下)。啟示的核心不是律法乃是福音;不是要求乃是應許。從人這方面來看,與此相平行的是信心,以及信心的行為(羅4:16-22與來11:8-21),因為除了憑信心以外我們無法得到應許,而且這信心是在義的行為上表現它自己(創 17:1)。亞伯拉罕是單純信心的榜樣,以撒是溫柔信心的榜樣,雅各則是緊抓信心的榜樣。

以上所提之列祖的歷史中,以色列民的性質與蒙召已經有所描述,地上的萬族雖然各行其道,但在一般啟示中神所賜給他們的恩典,也使他們往前推展有所進步。可是由於神創造性的作為(創18:10;申32:6;賽51:1-2),神從亞伯拉罕選召出一個族類,且這族類也將因信得生,他們必須知道他們所承受的地土不是靠他們自己的能力,乃是靠神的恩典。

他們之所以能制服他們周遭的民,只有在他們能象以撒一樣忠實地記念耶和華賜給他們的得救應許,並只有象雅各那樣為應許的應驗而緊抓不放時才達到。人的深思熟慮不能夠促進應許的應驗,照樣,人的軟弱與罪惡也不能攔阻應許的應驗,因為賜應許並使之應驗的乃是神。就是在神刑罰罪的時候,他也照樣使之達成他的目的。以色列也象雅各一樣,只有當他經歷苦難,自己的能力破碎之後,才能得到神的應許與祝福。只有藉著信心與祈禱的緊抓不放才能達到勝利。你不給我祝福 ,我就不容你去(創32:26與何12:4)。

摩西的律法並不能使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失效

這個應許仍然是神在舊約中一切後來啟示的內容,當然這內容有詳細的進展,而這應許就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與本質。西乃之約的終結與神所設立的法理制度,劃分了另一紀元的開始,這是真的。但是為了明了以色列宗教的性質與舊約的制度,我們必須深刻明白,那從前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不能被後來的律法制度所塗抹。

使徒保羅在這一點上清楚地教導我們。

在加拉太書三15中,保羅將神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的約,和以前所確固的約相比較,就發現那是永不能廢止的約。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特權,都是同樣真實的。應許是神自由的分配,也可說是神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下的契據,因此,有一天藉著神的引導,這些契據將放在他後裔的手中。按肉體來說,並不是所有從亞伯拉罕而出的百姓都被認為是他蒙福的後裔。從夏甲與基土拉所生的後裔(創17:20與25:2),並不是蒙福之後裔的一份子。按《聖經》所說的後裔並不是複數,就好象從許多不同的世代與族類而出,乃只是說到一個後裔,是單數的,那就是從雅各而出的。那個後裔應當是從應許之子以撒而出的,也就是從以撒的這個族類而生出基督。當神在立約的應許中將救恩的契據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時候,這個行動就暗示著這救恩的契據有一天將屬於基督,而這救恩就是他的產業,後來因著他又賜給了教會,這教會乃是他從世界中所召出來的。因此,藉著立約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並不靠賴任何屬人的條件,唯獨靠賴神主權的分配,且這應許不因後來所加添的律法而廢棄。假若真是被廢止的話,那麼神的應許就將落空,他自己的作為、所立的約、所起的誓都將歸於無有。

到頭來只有兩個可能性:我們不是從應許,就是從律法,或憑恩典或靠功德,或藉著信心或靠行為來到得益處。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憑著應許,甚至是在設立割禮之前,這是實在的;列祖時代的以色列人,並在埃及的數百年間,也都是藉著應許得到好處;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一直延伸到基督,而又藉著基督將應許賜給全人類,因此神將這應許當作永遠的約,並由寶貴的誓言確固地賜給人(加3:17與來6:13以下)。假如這一切都是真的話,那麼神後來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就絕對不可能廢止他的應許。

賜律給以色列人的目的

可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問題就更重要了:神為何賜律法給以色列人?換言之,恩典之約的意義與重要性又是什麼呢?恩典之約是以律法開始,那麼以色列的宗教本質又是什麼呢?這問題在保羅那時代非常重要,就是在今日也是同樣重要。

在保羅那時代,有些人認為以色列宗教的本質是在律法之中,因此有些人就要求外邦人進入基督教必須經由以色列人的方法,那就是藉著割禮與遵守律法。還有些人是藐視律法,將律法歸於次等的神,認為它是代表著低等的宗教立場。因而當時產生了律法主義與反律法主義,代表著兩個相反的極端。

現今也有同樣的態度,雖然名稱、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態度上卻是相同的。有些人認為以色列的宗教本質是在於倫理上的一元論,那就是說承認神是一位聖潔的神,只要求我們遵守他的誡命;而論到基督教的本質也是如此,所以兩者間的區分就蕩然無存了:蒙光照的猶太人與蒙光照的基督徒,他們所承認的是同一的宗教。可是還有些人從屬靈自由的高處輕視那卑下並法理主義的猶太教;這種看法並不能將人類從猶太人手中解放出來。他們將一切的罪惡都追溯至猶太教,並認為一切的好處都是從印歐種族來的。

律法的意義及目的的問題,對保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他在書信中曾屢次提及。他對這問題的解決有以下數點。

第一,律法是加諸於應許之上,是後來的事,當初根本與應許無關。在律法宣布之前的許久就已有了應許,當律法來到時也只不過是暫時性的。這應許(或說恩典之約)是永遠的,可是這律法卻只存續到亞伯拉罕真正之後裔(即耶穌基督)的顯現為止,他將接受這應許的內容並予以分配(羅5:20;加 3:17-19)。

第二,律法的暫時與過渡性,在其起初就已經有所表現。律法的根由是從神而來,這是不錯的,但神並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將律法賜給他的百姓。從神這方面來說,律法是天使在雷轟、閃電、密雲、甚大的角聲中賜下的(出19:16-18;來12:18;徒7:38、53;加3:19)。從百姓這方面來說,他們是滿了懼怕,必須站在山腳下,由摩西被召上山為中保與神說話並接受律法(出19:21以下;20:19;申5:22-27;18:16;來12:19;加 3:19-20)。但論到所賜下的應許則不是這樣。應許並非是由天使所傳達,乃是經由神的兒子賜給我們的。從我們這方面來說,我們並沒有指派任何人作我們的中間人去接受應許。所有的信徒在基督里乃是親自享有神在基督里所賜下的應許(約1:17;加3:22、26)。

第三,律法既然是從神而來,那麼律法就是聖潔、公義、善良與屬靈的。雖然罪使著律法成為犯罪的機會,但卻不能說律法是罪惡的原因。事實上,律法本身並非是無力的,因為它乃是叫人得生的律,但它之所以無力,只是因為它存在於人類的罪身之中所致。但這並不否認律法不僅在性質,也在程度和應許上是不同的。不錯,律法並不反對應許,也不和應許衝突,因律法的賜下不是為廢棄應許,乃是為補足應許,因此律法並不屬於應許乃是屬於信心。律法與應許之不同乃在於性質方面,故各有其目的(羅7:7-14;8:3;加3:17、21)。

第四,神賜律法的特殊目的有二:第一,律法加在應許上是因為過犯的緣故(加3:19),那就使得過犯更加嚴重。在沒有頒賜律法以前,罪就已經存在(羅 15:12-13)。但那罪是不同的;那並不是保羅所說與一般罪有所區別的"過犯"。可是,正如在亞當的情形中,他接受了一個命令,或生或死全在乎他是否遵守此命令(羅5:12-14),所以在以色列人的身上也是這樣,他們承受生命或死亡,全在乎他們是順服或悖逆。

罪的性格就與此不同,它抵擋、違反律法,帶有生死的問題,後來就成為"過犯"。這罪的性格將約破壞,一犯罪就將自己放在與亞當所立行為之約,以及與以色列人所立西乃之約的特殊關係之外。那裡若沒有這樣的律法,那麼罪仍舊是罪,卻沒有"過犯"(羅4:15)。

外邦人的罪誠然是罪,但他們可不象以色列人那樣破壞聖約;雖然沒有象神賜給以色列人那樣的律法,可是外邦人也是被定罪的。(羅2:12)。

罪在以色列人中再度變成為過犯,只是因為以色列人從神領受了律法,且隨著律法而來的是生命的應許與死亡的威嚇,因此律法可以說是使罪成為可能。因此保羅能夠這樣說,西乃的律法其本身是聖潔的,並絕對不是罪惡的原因,可是這律法卻是外添的,為的是叫"過犯"顯多。是這罪的能力喚起了人的欲望,而這罪趁著誡命的機會成為"過犯",所以若沒有這樣的律法罪就死了,並且律法使著過犯顯多--此過犯不是一般所說的罪,乃是指著犯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罪,也就是說到違約、墮落性格的誤行(加3:19;羅5:13、20;7:8;林前15:56)。不但如此,律法也必然引起憤怒,要受到神的刑罰,在所有的人及其行為上宣布罪案,無法稱一人為義,乃將所有的人都放在咒詛之下,叫他們承受神的忿怒(羅3:19-20;4:15;加3:10-12)。因此,在舊約中若有人接受了罪得赦免與永生,那麼他們該感謝的是應許而非律法。

以上所論到的是律法消極的目的,就是使過犯顯多,加強審判的嚴厲性,然而律法也有其積極的一方面。因為罪帶有過犯、毀約與不信的性格,使著所有的罪都更顯為罪,包括人心中的隱秘與欲望,這乃是與神的律法相衝突,因此該受神的怒氣與死亡的咒詛(羅3:20;7:7;林前10:56)。如此律法就更加清楚地顯出應許的必要性,並證實如果想要使一個罪人稱義,除了根據律法與律法的行為之外,還必須要有其他的義行(加3:11)。因此,律法絕不是與應許相衝突的,律法的功能正象是神手中的器具,漸漸將應許帶進完成的地步。律法將猶太人限制住,就好象囚犯被關起來沒有自由的行動,又好象一"家庭教師"手牽著孩子與他作半,一時一刻也寸步不離。律法也好象一監護人或保護者,嚴格地監視以色列人,為的是叫以色列人可以知道並愛慕神的應許。沒有律法,則應許及其應驗都將歸於無有,那麼以色列人將很快地墮落至異教主義之中,而失去神的啟示與其中的應許,以及他們自己的宗教和在列邦中的地位。但如今律法已經將以色列人圍起來,將他們分別出來予以孤立,保護他們免致瓦解,這一切都是要保守神的應許,使之接近完成的地步。律法對於應許的應驗是居功至偉的。律法將每一個人都置於神的忿怒之下,並受死亡的刑罰,將每一個人都包括在罪的範圍內,這樣做為的是要使賜給亞伯拉罕而後在基督里應驗的應許,也同樣賜給所有相信的人,並使這些人也得到屬兒女的產業(加3:21;4:7)。

賜予摩西的律法為要成全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當我們採取使徒保羅這有利的觀點時,我們就對神在舊約中的啟示、以色列的宗教、律法的意義、歷史與預言、詩篇與智慧書,有了一個更明確的看法。由於摩西的出現,使得神的啟示與以色列的歷史進入一個真正新的時期。正因為賜給亞伯拉罕的啟示,並沒有切斷神早先的宣布,反而將之吸收與延續下去,所以神恩典的分配在律法之下繼續下去。加諸於應許上的律法,並沒有使著應許失效或廢止,反而使得應許發展並達於完成。應許是主要的事,律法是次要的事。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神啟示的核心,以及以色列宗教的重要部分,乃在應許而非律法。因為應許是神的應許,並非是空洞的,乃是滿有能力的諾言,是討神喜悅的意志表現(詩33:9;賽55:11),因此,這應許是以色列歷史的推動力,直等到它在耶穌基督里應驗。

正如,根據賽廿九22,亞伯拉罕蒙神呼召被救贖脫離迦勒底人之手後,由於神自由的分配,接受盟約的應許,所以以色列人首先被耶和華神引導進入埃及,並置於法老的捆綁之中,為的是後來被救贖脫離此苦境,並在西乃山成為與神立約的百姓。這三件事,就是在埃及為奴、藉神大能膀臂從為奴之家解救出來,以及在西乃山立約,乃是以色列歷史的根基,並其宗教與道德生活的柱石。這些事件將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世世代代的銘刻於心,並且在歷史、詩篇與預言中屢次提及,其歷史的真實性無法加以否認,就是那最激進的批評派也無法否認它。

此外,這些意義深遠的事件,能夠證明律法的賜下並非是要廢除應許。相反地,當神在燒著的荊棘中向摩西顯現,召他去完成他的使命時,他的顯現並非是陌生與不可知的,他乃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是看見他百姓受壓迫,聽見他們呼求的神,因為他是耶和華,意思是信實的一位,如今卻屈尊來完成他的應許,並拯救他的百姓脫離了為奴的苦境(出3:6以下)。因此,以色列並不是頭一次在何烈山成為神的百姓,也不是根據律法被接納為神的百姓。以色列已經是神的百姓,是憑著應許,而且也是憑著那同樣的應許脫離現今的苦境。苦境與救贖是在西乃山頒布律法之前。正如亞伯拉罕由呼召而被救贖,並用赤子的信心來接受神的應許,且靠著神的應許在神面前過聖潔的生活(創17:1),所以,以色列也正象亞伯拉罕是藉著神大能的膀臂,從為奴之家被解救出來,在西乃山受到神的教誨與吩咐,而達到新的順服。由摩西所傳來的律法乃是一感恩的律法,因為律法是在被救贖之後來到,並且在應許中得到安息。神用大能引導他的百姓進入他的榮耀的居所(出15:13)。神將他的百姓,好象鷹將雛鷹放在翅膀上帶來歸向他自己(出19:4;申32:11、12)。因此,在介紹律法之前有一段導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申5:6)。但是此盟約的關係,需要一更特別的順服。

在列祖時期,只有幾個家庭得到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祝福,並不需要一更特殊的規矩。在埃及,當百姓陷於捆綁中嘆息的時候,並沒有得著應許的祝福。但如今以色列已經得蒙救贖,成為獨立的百姓,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如果要想在此新環境中仍作神的百姓,那麼恩約必須以全國全民族的方式來立約,為了支持應許並進一步地擴展,應許必須有律法的援助。

這是必須的,因為以色列民仍然是一個孩童,正如保羅所說。他們在埃及時曾經受過很嚴厲的訓練,由於他們所受為奴的經歷,使他們深深了解到獨立的涵意,深覺需要援助。但是以色列人在目前來說還無法馬上獨立,所以需要為這樣的百姓預備一位不可缺少的領袖,而這位領袖--摩西,在帶領百姓出埃及並過曠野生活時,需要一切的智慧與溫柔(民12:3)。聖經中三番兩次稱以色列為硬著頸項的百姓,因為他們不肯向神的誡命俯首順服(出32:9;33:3;34:9;申9:6等等)。在曠野中,以後在迦南地,以色列時常顯露出孩子氣。這百姓並不是誠實而有理性的百姓,他們缺乏自覺、正直的心、理性的頭腦與抽象的思想力。結果以色列是一感情用事的百姓。

因此,以色列一方面很容易接受外部來的印象,一切情感方面的事都趨從,所以他們就很容易受到屬天、屬地勢力的影響;在這方面,神就讓他們成為啟示的收受者與持有者。在聖經中,在那些屬神的人們中,我們看出以色列性格的這一方面,他們被神呼召時,只有一個象孩子般的回應:主啊請說,我在這裡,你的僕人與使女敬聽--按照禰的話成就在我身上!他們接受了主的話,並保守在他們的心中。但另一方面,正如出卅二8中所說,以色列"快快偏離了我所吩咐的道",他們心不安定、反覆無常、容易動怒、任性、容易對別人或突發事件產生迷戀,恨的時候怒火中燒,愛的時候又深過慈母的愛,今天憂傷至死,明天又欣喜若狂;從來沒有西方人的鎮靜,總是存著東方人熾烈的熱情;愛吃大蔥大蒜這類刺激性的食物(民11:5),還喜歡吃紅豆(創25:34)、有味的肉類(創27:14),穿著鮮艷的衣服、擦香水、戴寶石(書7:21;賽3:18以下)。達卡斯塔(Da Costa)與海涅(Heine)都是以色列的後裔。(注)如果以色列人是由於應許被召成為地上萬族的祝福,就必須經過律法的監護與管教。

第一,律法並不是從應許來的,也不是由於信心,乃是加在應許上的,它的功用並不是廢止應許,乃是為應許的成就作準備。近代有許多人想把律法與應許的任務顛倒。他們並不是說到律法與先知,乃是說到先知與律法,他們的見解是說,摩西五經是摩西死後好幾百年才有的,並且是在被擄以後的相當時期才有的。根據這種見解,一個人就會了解到在神的啟示與以色列宗教中,律法並沒有什麼貢獻。在律法之先就有了應許,並居最高的地位,而律法乃是完成應許的手段,因此摩西律法很可能是後來第二、第三級的編者所編纂的,這樣一來藉著當時的環境,加上插入和加添的材料,才使律法成為現今的階段。律法總結有一暫時的性格,而摩西已在申命記中的多處加以修改。雖然如此,以上所提的見解,即預言先於律法,乃是錯誤的,也是與律法的性質、預言的性質與功能並理性都是相反的。在主前八百年以前,以色列人就有了他們自己的聖殿、祭司、祭物等,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為了此項目的,正如為社會與政治的生活一樣,律法與規則也是必須的。一個沒有崇拜意識的宗教,從任何方面都是想不通的,尤其是在古時和以色列中。此外,還有人認為這種明文又具如此豐富內容的律法,就象記載在出埃及記到申命記中之摩西的律法一樣,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存在,也在漢摩拉比(活於主前二千二百五十年,作巴別的王五十五年)法典被發現以後,就失去其地位了。

第二,律法的內容是與神賜律的目的相符合。為了決定律法的價值,我們不能夠和現今基督教國家所用的律法相比較。因為縱使摩西的律法,尤其在原則上,現今仍具有意義,但我們知道,神本來就認為摩西的律法僅是一暫時的法典,等到日期滿足達到其目的時,就因它的軟弱、不足而加以放棄了。

同樣地,以摩西律法和古代巴別時代的律法相比較,就不能作為審判的標準。當然,這樣的比較令我們注意到各種不同的相異點和相似點,因此能幫助我們更了解摩西的律法。但以色列是神特別分出來的特別百姓,有其該達成的使命,即成為神應許的持有者,因此以色列必定要活出他自己的生活,並且也心存此目的。從這個觀點來看主耶和華所賜給以色列的律法,分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它徹頭徹尾是屬於宗教的律。不僅是一部分,就好象規定公共崇拜的法則,乃是全部的,就象在道德、民事、社會與政治方面,完全是屬於宗教的。在全部律法之前有一段話:我是主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律法並非根據抽象的一神主義,乃是根據神與他百姓之間的歷史關係,這種關係乃是神自己促成的。它乃是一盟約的律法,規範了以色列人的生活,而以色列人必定要根據應許的條件來生活。在一切的誡命中他是賜律者,為了神的緣故,這一切誡命都必須被遵守。全部的律法都充滿了以下這種思想:耶和華先愛你們、尋找你們、救贖你們,與你們立約;因此你們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們的神(申 6:5;10:12)。這是頭一個,也是最大的誡命(太22:37、38)。

第二,它徹頭徹尾是屬於道德的律。在這律法中往往分為三部分:道德的、民事的與禮儀的律法。這是一個很好的分類,但是在區分上我們必須記得,這全部的律法是受到道德原則的默感與支持。那些道德原則的應用,用在某些事例上,往往與我們現今的運用不同。耶穌自己說,摩西允許人對其妻子寫休書,是因為人的硬心(太19:8)。但是那充滿在摩西律法中的精神乃是愛的精神。你要愛鄰舍如同愛自己(利19:18)。那是誡命的第二部分,正如第一條誡命一樣(太 22:39),而全部的律法就在此得以成全(羅13:8;加5:14與提前1:5)。這個愛證明是對弱者與受壓迫者、貧窮者、陌生人、孤兒寡婦、僕婢、耳聾的、眼瞎者、年邁的所顯的憐憫,是古時律法所缺乏的。以色列的道德法典是從受壓迫者的觀點寫成的,這句話說的很對。以色列人永遠不能忘記他們曾經在埃及作過寄居者與奴僕。

第三,以色列的律法是聖潔的律法,此種特性絕不僅限於特具聖潔律的那一部分(利17-26章 )。再者,沒有任何古時的律法象摩西律法對罪看得那樣嚴重,此罪用不同的名稱來指認。這罪被稱作過犯、罪孽、墮落、背叛,而且總是被認為是犯罪抵擋神,違犯他的聖約,因此罪總是有"過犯"與違約的性格。可是,這些罪得到赦免,並不是說以色列人是靠著他們的善行與獻祭就能使罪得到赦免。因為赦免是從應許而來的,是一種恩惠並非是屬乎律法的事,乃是屬乎福音的事;並非是由於獻祭而得,乃是象孩子一樣謙卑,藉著信心所領受的(出33:19;34:6、7、9;民14:18-20)。

但是這些經文非常有力地表顯出神白白的恩典,同時也清楚地加上神的審判,他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他要追討這罪直到三、四代。二者並不衝突。正因為耶和華神赦免他百姓的罪惡,純粹是出於應許的恩典,所以神非常樂意看到他的百姓既然得到這麼大的恩典,就按照他的聖約行事為人。假如以色列人不這樣做,那麼神就要按照他們所犯之罪的性質,採取三種方法中之一種。律法中提到獻祭,意味著有再度和好的可能性,那麼過犯就不會再進一步地關係到民事的結局。在另外的事例中,律法立下了一個或他個民事刑罰的根基,有時就立下了死亡的刑罰的準則,不過這種情形非常少。神曾無數次為自己的緣故不追討百姓的罪,只用瘟疫、疾病、被擄等來刑罰他的百姓。論到神對他百姓在他們犯罪時所用的三種方法,並沒有使應許消失,只是藉著這方法來應驗他的應許,並保證他的信實。

在地上的萬族中,耶和華神只認定以色列;因此神要為他們的罪孽而刑罰他們。

最後,摩西的律法也是自由的律法。摩西的律法在自由這方面的幅度非常寬廣,這從以色列百姓甘願地接受神的約,並且也甘願地接受神的律法上可清楚看出。神並沒有勉強他的百姓接受這約,乃是召請他們,使他們自己甘願接受(出19:8;24:3、7;申5:27;書24:15-25)。此外,律法並沒有干涉既存的關係與權利,乃是支取並承認之。在西乃山賜律之前,以色列多多少少已有些組織,例如在譜系上來說,分為家族、家庭、世代、支派,因此,乃是屬列祖這方面的組織。以色列百姓的這四個區分,都有其各自的首領。所有這些百姓的代表者稱之為長老或王,共同地構成了以色列的會眾(書7:14)。這些長老的聚會,在埃及地時就已存在(出4:29;3:16以下),出埃及後,他們也時常聚集聽耶和華的話(出19:7),將摩西所提出的議案傳遞給百姓(申 1:22、23),或是他們本人向摩西提出議案(申1:22、23)。除了在長老的聚會之外,以色列百姓還有另外兩種職員:第一,是主管民事制度的職員,這些人在埃及地時曾擔任過這種事工(出5:6、10、14、19;民11:16;申1:15;16:18;書23:2);第二,是審判官,就是摩西所派在律法之事上幫助他的人(出18:21-23;申1:13以下)。後來,這些審判官也正如職員一樣,是在各城中由長老來選舉指派。

在以色列民的這項組織中,家族是其基礎,就是到今天家族也是占有崇高的地位。因為家族在以色列民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作妻子的也比其他任何古代民族中之妻子更具尊榮。在這件事情上的決定性問題是,男人在根本上是否是家庭中的一員,因他主要是一位公民,是一位戰士。論到後者,在希臘、羅馬的情形也是這樣,結果女人被放置在後面,被輕視為卑下的一群。但是在以色列民中,男人首要的身份是屬於家庭,他主要的工作是照顧家庭。如此,男人並非與妻子對立或高過妻子,乃是與妻子平行的。妻子和丈夫同受兒女的尊敬與愛戴(出20:12),並且她也得到她丈夫的讚揚(箴12:4;31:10以下)。

為使以色列人成為祭司的國度與聖潔的國民,必須賜律給他們列祖式--貴族式的政府形態,在被律法確認之前,在以色列中早已經存在了。律法有許多部分提到婚姻,並支持聖潔的生活,且保護家庭。其他為保護列祖式的政府形態的規則,不受祭司與君王的干涉。長老、職員以及審判官,是與祭司、利未人有分別的。只有在這最高、公義的法庭中,祭司才有座位(申17:8-13;19:17、18),就好象是一律法的解釋者(利10:8-11;結7:26;44:23;耶18:18)。祭司解釋律法,對於問題的裁決是非常重要的。

在以色列整個的政治上,與僧侶政治是完全相反的,正因為如此,才沒有為專制體制容留餘地。後來以色列人向神要一個王,神本來不願意,但因百姓強求,神就賜給他們一個王(撒上8:7),那個王並不象世界上一般所擁有的那個樣子,他必要受神律法的限制,並且要執行神的旨意(申17:14-20)。因為神就是王,甚至於他就是賜律者,又是以色列的審判官(出15:18;19:6;民23:21;申33:5;士8:22以下;撒上8:7;賽33:22;詩 44:5;68:25等等)。這件事在神藉著審判官宣判上表現出來,他在判決上必須絕對公平,不能有錯失,也不可偏待人,並且也要按著律法的規範予以判斷。在特別的案件上, 神藉著拈鬮、烏陵、土明和先知來顯明他的旨意。在多數過犯的情形中,神自己要予以刑罰。有許多律法的描述,在違犯的時候並不是一特別的刑罰,只不過是一強烈的警告與教訓而已。這些律法是指向他們的良心,因此給予以色列民一高度的自由。刑罰的種類也有限,主要包括在嚴重侵犯律法時(褻瀆、拜偶像、邪術、咒罵父母、殺人與姦淫)的擊打,被石頭打死。根本沒有提到異端裁判、拷問、拘留、放逐、沒收財產、火刑柱、絞刑台等等。如果以色列人行走在約中,百姓就將從主領受豐盛的祝福;如果他們違反了神的話,他們就要受到神的咒詛及各樣的災禍(申28:29)。

從這些律法的特性來看,神賜這律法的目的就不問可知了。在西乃山立約結束時,主就親自解說了這律法的目的,他要摩西告訴以色列百姓,如果他們實在聽從他的話、遵守他的約,他們就要在萬民中作屬他的子民,歸他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19:5、6)。若想作神從地上萬民中所揀選出來的國民,以色列必須按照神與他們立的約來建立自己。因為以色列人被揀選並非是因為他們的功德,乃是從神有主權的慈愛,並神對列祖所起的誓言(申7:6-8)而來。以色列得到這恩典的特權,並非是要驅逐列國而高舉自己於列國之上,乃是要成為一祭司的國度,向列國完成其祭司的任務,將事奉神的知識傳給列國,也只有用這種方法才能夠治理列國。只有當以色列本身是一聖潔的國民,完全將自己奉獻給神,聽他的話,遵守他的約時才能達成此任務。

神召以色列所達到的聖潔,尚未及於新約的深度與圓滿的意義。這個聖潔不僅包括道德方面,而且也包含了禮儀方面,這從利未記17:26中所提的聖潔律上可清楚看出。可是,律法與道德禮儀方面並不衝突。它們乃是一件事的兩方面。不論是在內部或外部,也不論是在信心和行為上,以色列人都是一個聖潔的百姓,他們是按照神在西乃山頒賜給他們之道德、社會、禮儀的律法而生活。如果這百姓對神的選召不忠實,並且屢次悖逆神而跌倒,那麼耶和華神必要嚴重的刑罰他們,較世上其他的任何民族更甚。只有在主刑罰他們之後,他才會再回到他百姓那裡向他們施憐憫,使他們和他們兒女的心都受到割禮,為的是令他們盡心、盡性地愛他們的神(申4:29-31;30:1以下)。神不能任憑的百姓自行其路,因為他關切他自己的名,免得受仇敵的譏誚(申32:26)。以色列雖然對神不忠實,但神卻必須建立他自己的信實、他話語的可靠性、他不變的旨意,以及他聖約的堅固性。他必須顯明他自己是神,除了他以外再沒有別的神(申32:39)。這樣,律法是以應許為終結,正如律法是從應許開始一樣,律法還是要回到它起初開始的地位。

神在以色列民族中的歷史從《聖經》看以色列的全部歷史,這對《聖約》的觀點是非常有利的。 《聖經》在舊約歷史書之部分中的目的,並不是說到一詳盡、聯合一致的說法,即將以色列民所有的產業都說盡了,也並不是追溯各事件間都有關聯。反而言之,《聖經》在那些書中所要說的,乃是有關神國度的發展,而與神國進展稍有關係的就略略提一些,若毫無關係則根本省略不提。同時,與國度有一點關係,就提到一點。在以色列歷史當中,神要教導我們的乃是他到底是誰、他的屬性如何。

因此,在《聖經》中有關以色列的歷史記載,稱之為主耶和華的日記,是非常適宜的。這樣,主耶和華每天將他如何對待以色列的經歷筆之於書。

早期當百姓仍然活在神大能作為的感化之下時,他們對於神的律法是非常的忠心信靠。藉著那些作為,神很明顯地證明了他自己是獨一的真神(出 6:6;18:18),以致百姓沒有想到別的神。當他們從摩西口中聽到神話語的時候,他們都異口同聲地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 19:8;24:3、7;申5:27)。後來,當以色列人得到迦南地為產業,白髮蒼蒼的約書亞將事奉的選擇擺在他們面前時,以色列百姓卻幾乎驕傲自大地說:我們斷不敢離棄耶和華去事奉別神(書24:16;士2:7)。

可是,當約書亞以及那些見過耶和華神大能作為的長者死了之後,那不認識耶和華神及其作為的世代就興起,以色列就離棄當初領他們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去叩拜別神(士2:6-13)。偶像崇拜不是從以色列本身發明出來,且他們也不創造虛偽的假宗教,這是不錯的,但他們卻是將外邦的假神引進來 ,不然就是在崇拜耶和華神時用異邦的像來代替他。在埃及並在曠野時,以色列人陷入埃及偶像崇拜的情況中(出16:28;書24:14;結20:7、 13);後來在巴勒斯坦地他們又犯了罪,去拜迦南人、腓尼基人(巴力、亞舍拉、亞斯他錄)、亞述人(火與星)的假神(士10:6;王下21:3、5、 7;23:5-15;耶7:24-31;結20:21;22:3)。以色列人不斷地違犯第一、第二條誡命,他們如此行實幹犯了聖約的根基。

早在士師(即懂律法的英雄人物)時代,以色列的歷史就充滿了犯罪受刑罰、拯救得祝福的事實(士2:11-23)。那是一個混亂的時期,在此時期中,各支派喪失了國家前途的異象,各行其道,各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士17:6與21:25)。雖然撒母耳以及後來所立的王將此事告一段落,這是不錯的,但是在所羅門之後,國家統一的情況卻又遭破壞,十個支派與大衛王室分離。耶羅波安在但設立了一特別的祭壇,而使得這政治上的區分變成為宗教上的區分,將偶像崇拜引了進來,並廢止了合法的祭司制度,如此他成為陷以色列民於罪中的王。在兩個半世紀中,以法蓮國的歷史成為逐漸遠離耶和華神的歷史。預言所發出的聲音也歸於無效,結果導致十個支派被擄到異邦。在這件事情上,猶大較以色列更占優勢,這是不錯的,她仍然為大衛的王室所繼續治理,並且仍然占有聖所以及合法的祭司制度。照樣,在這個範圍中,敬虔的王雖有多次的改革,但由於背道以及不敬虔的深重,因而最終最大的審判必然來到。在以色列國滅亡約一百四十年之後,猶大國也滅亡了。

但是以色列民這種不斷地背道,使我們不能忘記這件事實,就是神在歷世歷代,仍然在這些背道的人中,按著他自己的恩典保守了一些余民。在以色列民當中,還是有人對耶和華神的約忠心不二。縱然在以利亞那黑暗的日子中,尚有七千人未曾向巴力屈膝。這些乃是敬虔、公義、信實而貧困的人,不拘在詩篇中如何描述他們,他們仍然繼續地信靠雅各的神,並不違背他的聖約。他們渴慕神,如同鹿渴慕溪水,他們寧可住在耶和華神的殿中,也不願住在別處;他們思想他的律法,並抓住他的應許。律法對他們來說並非一種重擔,乃是一種樂趣,他們以守律法為樂。他們背誦摩西的律法並且說,遵守此律法將證明他們在列國中是有智慧的。當百姓聽到律法的規條時,他們就付諸實行。這的確是一個大國,而這大國的確是一智慧聰明的百姓;又有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 ,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4:6-8)

當時機緊迫的時候,這余剩的民就更抓緊神的應許,神不能放棄他手所作的工。為了他名的緣故,他不能違背與以色列列祖所立的約。神在這範圍之外又召出了一些先知、寫詩篇的人、賢者,來宣揚他的話,清楚地說明應許的意義。在他們極深的苦難當中,他們抬起頭來,藉著耶和華神之靈的光遙望將來,並且預言新的日子來到,即大衛之子、耶西的根、以馬內利、公義的枝條、主的僕人、立約的使者、新約,並聖靈澆灌的日子來到。在亞當、夏娃墮落之後,舊約是以女人後裔的應許作開始(創3:15),而以立約使者來臨的宣布上作結束(瑪3:1)。

被擄後以色列中的余民在被擄之後,以色列中也有餘民(瑪3:16)。事實上,由於這次的被擄,以色列百姓受到整肅,就一勞永逸地使他們轉離偶像、形象崇拜,而在以斯拉與尼希米手下受到律法嚴厲的訓練。可是此種事態為以色列民帶來一種新危機,就是對於《聖經》的一種經院主義(scholasticism),即專門細察律法的儀文,卻忽略了舊約的本質與靈意。於是黨派由此而生,即如法利賽黨、撒都該黨與愛色尼黨(Essenes)。由於這些黨派對神啟示灌以武斷的看法,以致將屬肉體的以色列代替了屬靈的以色列。雖然如此,在瑪拉基與施洗約翰間的四百年過程當中,神還是繼續引導他的百姓。在被擄之後,以色列從來沒有得到充分的政治上的獨立。

他們繼續不斷地臣服于波斯、瑪代、馬其頓、埃及、餘利亞與羅馬等諸列強。他們在本國的土地上作奴僕(尼9:36、37)。但此政治上的隸屬,對於以色列民是有益處的,使以色列民逐漸回想到他們自身的性格與蒙召,就再一次地以持有神所啟示的屬靈產業為榮,也以此為他們的特權,就特別留心於這啟示的收集與保存。此外,對此屬靈特權的覺知,於以色列百姓是如此地真實,以致他們的性格得以形成,在嚴重的逼害下仍保持其國家的獨立。以色列所受的苦與壓迫,非其他國家所能比擬。在巴勒斯坦地內外,以色列人仍保持其本色。在舊約中,以色列有豐富的寶藏,是外邦人的智慧所不及的。他們組織了一個世界性的社團,以耶路撒冷為其京都,在基會堂中,他們向外邦提供了一個沒有形象或祭壇,沒有獻祭和祭司的宗教奇觀。他們到處傳揚以色列之神的獨一與尊嚴,並心中懷有不可抹滅的盼望,也使著世上的列國蒙福,如此在異邦百姓中,為基督教鋪路。在巴勒斯坦地之內,藉著神的恩典,有許多信實的人蒙保守,即如西面與亞拿,以及許多在安靜中期待救贖的人們。主的母親馬利亞,就是這些聖徒中最敬虔的榜樣。以色列在馬利亞身上達成了她的命運,即以赤子之心接受了神最高的啟示,並持守之。馬利亞說,我是主的使女,情願照你的話成就在我身上(路1:38)。

舊約凡事指向基督,新約凡事得自基督

如此,舊約的全部啟示,並非集中於一項新律法或教理或制度上,乃是集中於基督的位格上。此位格就是神全部的啟示,而人子就是神自己的獨生子。舊新約的關係並不象律法和福音間的關係。這關係乃是應許與應驗(徒13:12;羅1:2),影兒與形體(西2:17),形象與實體(來10:1),震動與非震動的事(來12:27),為奴的與自主的(羅8:15;加4章 )之間的關係。基督既然是舊約啟示的實質內容(約5:39;彼前1:11,啟19:10),那麼他就是新約的頂點。他是律法諸義(太 3:15;5:17),以及所有應許的應驗。所有的應許在他裡面都是是的,都是阿們(林後1:20)。

他也是用他自己的血所立之新約的應驗(太26:28)。以色列民及其歷史、職份與制度、聖殿與祭壇、獻祭與禮儀,預言詩篇與智慧的言語,都在基督里達成其目的。基督是這一切的應驗,首先應驗在他的位格與顯現上,其次是應驗在他的話語與工作上,在他的降生、生平、死與復活上,以及在他的升天與坐在父神的右邊上都得以應驗了。

假如他已經顯現出來,並且完成了他的工作,那麼神的啟示就無法增大,只能藉著使徒的見證以及傳與萬邦而得以澄清。既然啟示已經完成,如今就應該將啟示傳給全人類。既然舊約凡事都指向基督,那麼新約就凡事得自基督。基督是時間的轉折點,那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如今也已賜給全人類。地上的耶路撒冷也讓位給那在天上為我們之母的耶路撒冷(加4:26)。以色列也為教會所取代。這是日期滿足的時代,其中隔斷的牆已被拆毀,其間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成為新人,其中唯一的首領就是基督,使一切所有的在基督里都同歸於一(弗1:10;2:14、15)。

這個時期將繼續下去,直等到外邦人的日期滿足,以及以色列全部得救為止。當基督召集WW的教會、預備他的新婦、完成他的國度時,他就要將國度交還給父神,叫神在萬物之上(林前15:28)。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這就是應許的內容。這個應許要藉著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基督,在新耶路撒冷城中得以完全應驗。


譯者注達卡斯塔他Da Costa,Isaac(1978-1860)猶太著者,於荷蘭阿姆斯特丹改宗基督教,後成為一位傑出的詩人與頗有能力的護教者。

海涅他Heine,Heinrich(1797-1856)德國詩人,系出猶太。初習商,年二十餘,入波昂大學。遇提克、沙米索於柏林;其時沉浸於浪漫主義。繼游英、意。一八三一年移居巴黎,終其一生,其間糾合少年政論作家,為文攻擊惡政治,是所謂新德意志派。從其政治作品中顯示,他是一激進派與世界主義者,一位哲學的批判者,著名的抒情詩人。他主要的作品都是用德文與法文寫成。後遭納粹所禁止,因為他是猶太人。其著作有阿塔特洛爾(Atta Troll)、北海之歌(North Seas)等,影響歐洲文藝界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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