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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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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二章


【徒廿二1】「『諸位父兄請聽,我現在對你們分訴。』」

 [文意註解]「諸位父兄請聽,」保羅對眾人的稱呼,特別親切、有禮貌和表達尊敬,原文是『諸君(men)、弟兄們(brothers)、父老們(fathers),請聽』。

「我現在對你們分訴,」本書一共記錄了三篇保羅的自辯詞(參徒廿四、廿六章),本章乃是第一篇。

 [話中之光](一)信徒要用智慧與外人交往,言語要常常帶着和氣(西四5~6)。

(二)保羅在下面所分訴的話,並不是據理力爭,以道理來辯解,而是見證他得救的親身經歷。個人經歷畢竟是最難駁倒的論據。


【徒廿二2】「眾人聽他說的是希伯來話,就更加安靜了。」

 [文意註解]「他說的是希伯來話,」保羅當時自辯時所用的『希伯來話』極可能是亞蘭語,它是巴勒斯坦一帶地方通用的語言(參徒廿一40註解),沒有接受過希臘文教育的人都以亞蘭話交談。

 [話中之光](一)講道與作見證,最好能用眾人所熟悉的語言和用語,可以吸引注意力。

(二)若有機會,能為主學會更多語言,不但對傳福音方便,對人際間的溝通也占很多便宜。


【徒廿二3】「保羅說:『我原是猶太人,生在基利家的大數,長在這城裏,在迦瑪列門下,按着我們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熱心事奉神,像你們眾人今日一樣。」

 [文意註解]「生在基利家的大數,」『大數』在當時是地中海的一個大港,也是一個頗有盛名的大學城。

「長在這城裏,」『這城』多數解經家認為是指耶路撒冷,而非大數。保羅大概是幼年即背井離鄉,來到耶城負笈從師。

「在迦瑪列門下,」『迦瑪列』是當時相當受猶太人尊敬的律法教師(參徒五34註解),稱他作『拉比中的拉比』,保羅就是他的得意門生。

 [話中之光](一)為傳福音,我們應當學習保羅的榜樣,儘量與自己同胞認同。

(二)「熱心事奉神」原本是好事,但若是事奉的立意和出發點錯了,就可能幫倒忙,反而逼迫神的真兒女(參4節)。

(三)事奉神『熱心』並不是一切,熱心必須以正確的知識為基礎(羅十2),才不致偏激,或甚至以『錯』為『對』。

(四)「像你們眾人今日一樣,」保羅一方面表示與聽眾同為一體,另一方面卻從『同』中點出相異(參18節)。基督徒正是這樣,活在世上似乎與世人一樣,卻又從世界裏被分別出來歸與神。


【徒廿二4】「我也曾逼迫奉這道的人,直到死地,無論男女都鎖拿下監。」

 [原文字義]「這道」這道路;「下監」交在監里。

 [文意註解]「直到死地,」指逼迫人使陷於絕境,甚至處死,但這話並不表示保羅親自動手打死人。

 [話中之光](一)我們信徒是信「奉這道的人」,就是信靠主並在主裏面行走的人,所以我們若不是在主裏面行事為人,便是偏離主道。

(二)主讓我們看見這條道路,就是要我們行走在這條道路上。我們千萬不要作一個只會聽道,而不會行道的信徒。


【徒廿二5】「這是大祭司和眾長老都可以給我作見證的。我又領了他們達與弟兄的書信,往大馬色去,要把在那裏奉這道的人鎖拿,帶到耶路撒冷受刑。」

 [原文字義]「鎖拿」捆綁,拴住。

 [文意註解]「大祭司和眾長老,」指猶太公會的領袖成員。

「我又領了他們達與弟兄的書信,往大馬色去,」『文書』或許只是一種請求協助緝拿罪犯的公函,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大馬色』即今敘利亞的首府,距離耶路撒冷約有二百五十公里,有不少的猶太人居住在那裏;當時公會的權勢僅及於巴勒斯坦境內,或許是這些會堂也尊敬耶路撒冷大祭司的地位,所以接受其文書通告。


【徒廿二6】「我將到大馬色,正走的時候,約在晌午,忽然從天上發大光,四面照着我。」

 [文意註解]「約在晌午,」就是中午日光最烈的時刻,由此可見下句所說的『大光』必定更甚於太陽直射之光。

「忽然從天上發大光,四面照着我,」這光既然是『四面』照着人,故必不是太陽的光,而是一種屬天、屬靈的光。

 [話中之光](一)世人的道路,都是往錯謬里直奔。但感謝主,我們乃是在未到終點之前,蒙主光照,將我們的道路改正過來。

(二)當我們讀經或禱告的時候,有時也會有光在我們的心裏照亮(彼後一19),給我們有屬靈的領悟和引導,這就是『得着光照』。

(三)許多人對於神的旨意,只有單方面的認識,以致常有偏激的情形,惟有求主從「四面」光照我們,好叫我們有全面且平衡的認識。


【徒廿二7】「我就仆倒在地,聽見有聲音對我說:「掃羅!掃羅!你為甚麼逼迫我?"」

 [文意註解]「你為甚麼逼迫我?」『逼迫』原文是指持敵意去探尋。主在此不是說『你為甚麼逼迫信我的人』;主是說『你為甚麼逼迫我』。在這裏,主給掃羅看見, 與一切信 的人認同,並且是與他們合一的。這就是元首與身體的合一。掃羅所逼迫的是教會,但主的話表明逼迫教會就是逼迫基督,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林前十二27;弗一22~23)。

 [靈意註解]「我就仆倒在地,」象徵保羅從前所有的宗教觀念、認識和看法,包括對舊約和律法的解釋,都傾倒在地,都被倒光了。

 [話中之光](一)凡是碰見主的人,不能不仆倒俯伏;也只有那些被天上的光所擊倒的人,才算起頭對主有些微的認識。

(二)「你為甚麼逼迫我?」千萬不要以為得罪了弟兄,而沒有得罪基督。請記得,凡摸着身體中一個小肢體的,就是摸着頭;受傷的是肢體,感覺的是頭。

(三)人若作在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主身上;人若不作在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主身上(太廿五40,45)。

(四)逼迫信徒就是「逼迫我」,這對正在受逼迫和遭遇患難的信徒來說,是何等大的安慰――主與我們『感同身受』!

(五)保羅在未碰見主以前自以為是『熱心事奉神』(參3節),但在主卻是「逼迫」,其原因乃在於缺乏耶穌基督的異象。可見沒有異象的事奉,往往越熱心,反而越叫主覺得受逼迫。


【徒廿二8】「我回答說:「主啊,你是誰?" 說:「我就是你所逼迫的拿撒勒人耶穌。"」

 [文意註解]「主阿,你是誰?」『主阿』這稱呼表示他知道和他說話的這一位並非等閒的人物,乃是在上有權柄的『主』。

「我就是你所逼迫的拿撒勒人耶穌,」『耶穌』意即那被釘十字架,死了卻又復活、升天的拿撒勒人耶穌。當耶穌在世時,掃羅從未直接逼迫過 。在這裏,主給掃羅看見,當他逼迫耶穌的門徒時,就是逼迫耶穌。

 [話中之光](一)人是因不認識主,所以才會逼迫 。我們基督徒若不更深地認識主,也有可能會不知不覺的作出一些冒犯 的事。

(二)一切信主的人,乃是與主合一的,這就是元首與身體的合一。一切干犯身體的罪,就是干犯頭的罪。


【徒廿二9】「與我同行的人看見了那光,卻沒有聽明那位對我說話的聲音。」

 [文意註解]「卻沒有聽明那位對我說話的聲音,」意即他們只聽見說話的聲音(參徒九7),但不懂得、不明白所說的是甚麼。

 [話中之光](一)眾人是見了光,保羅卻看見了主;眾人聽到了聲音,保羅卻聽到了主對他說話。光照和聲音若不引我們碰着主自己,就仍然於我們無益。

(二)雖然同樣的看見了主明顯的作為,但有的人卻還不明白主的心意,而糊塗的過去。真求主憐憫我們,叫我們能抓住每一個能認識主的機會,不把我們所遭遇的事物等閒放過去。

(三)我們的心若是不正,就會『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看是要看見,卻不曉得』(太十三14~15),惟有清心的人才能看見神(太五8)。


【徒廿二10】「我說:「主啊,我當做甚麼?"主說:「起來,進大馬色去,在那裏,要將所派你做的一切事告訴你。"」

 [文意註解]「主啊,我當做甚麼?」在這個問題中,涵示了掃羅已經承認耶穌是彌賽亞(就是基督),是掌管他一生的主。

「起來,進大馬色去,」注意,主對這樣厲害逼迫教會的掃羅,除了質問他『為甚麼逼迫我』(7節)並警誡他『你用腳踢刺是難的』(徒廿六14)之外,竟沒有一句責備的話,反而是對他有指引和託付。

「在那裏,要將所派你做的一切事告訴你,」主的意思是說,你所當作的事,我不在這裏直接告訴你,而要在那裏藉別人告訴你。這一個是身體的啟示,主給保羅看見身體的原則。雖然他是一個主所大用的器皿,但是主還用另一個人去幫助他。

 [話中之光](一)信徒既是主用重價所買的(林前六20),所以得救之後應當把自己的靈、魂、體奉獻給主,為主而活(羅十四8)。

(二)保羅一得救,即問:「主阿,我當作甚麼?」這表示他今後的生活行為,不再以自己的心意為中心,而已主的心意為中心。

(三)事奉主,乃開始於從主知道「我當作甚麼」;我們憑着自己所發起的一切事奉,並不能討主的喜悅。

(四)我們一生的轉機,乃是從遇見主開始的;遇見了主以後,才知道從前所作的一切,都不是我所『當作』的。

(五)對於作錯事、行錯路的人,積極的教導和引領,勝於消極的責罰。

(六)主耶穌的指引常是一步一步的,而不是一次就全部指引的。

(七)我們作基督徒,一方面是從主直接得着啟示和供應,另一方面在身體裏,也間接透過弟兄姊妹得着主的啟示和供應。所以千萬不要以為不必靠別人,獨自一個人就可以在神面前得着一切。

(八)許多時候,聖靈在我們裏面的引導,是引導我們去接受別人的引導,是引導我們去得着別人的幫助;如果你不接受別人的幫助,你就要失去很多東西。

(九)許多基督徒,完全活在個人的境界裏,他們只憑着個人的感覺就定規了事情。這樣的人,並沒有看見身體。我們必須看見:我們不過是一個肢體,是受到限制的,我們都需要別的肢體的幫助。

(十)願神使我們現在就看見身體。惟有尋求交通的人,怕自己會錯的人,不敢單獨工作的人,才是看見身體的人。

(十一)無論在舊約或新約時代裏,神要 的僕人在 兒女中間作一件大的非常的事,神的指示不只是單方面的,而是雙方面的或是多方面的,而且彼此可以互相印證的。單方面的啟示可以適合在個人的事上,可是不能適合在有關別人的事上。許多時候,我們清楚了神的旨意,還得尋求別方面的印證;如果沒有人的印證,也得有事或物的印證。只有單方面的指示而一無其他方面的印證,往往是可疑的。

(十二)教會中任何人,都不能單憑他一個人得着神的引導,就任意支使別人;神在教會中的引導,往往是眾信徒可以彼此印證的。

(十三)本節也告訴我們:離了教會,我們就無法知道主的旨意。所以我們若要明白主的旨意,便須要活在教會中。

(十四)從主和掃羅的對話(7~10節)中,我們看見主對這位一直仇視並逼迫 信徒的人,並未苛責或懲罰他,反而是寬容的接納了他。但許多基督徒對待弟兄姊妹,只要對方有一點小過,便棄絕了他,這實在不是出於主的心懷。

(十五)我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二5),用愛心互相寬容(弗四2)。


【徒廿二11】「我因那光的榮耀不能看見,同行的人就拉着我手進了大馬色。」

 [文意註解]「我因那光的榮耀不能看見,」主暫時拿走掃羅肉眼的視力,或許是要讓他運用裏面的心眼,專心思想主。

 [話中之光](一)那些自以為有律法的知識和真理的模範的人,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羅二17~20),豈知自己其實是一個瞎眼的(太十五14;廿三16),甚麼也不能看見。

(二)從這一天起,掃羅那代表律法知識的眼睛瞎了,但他裏面的眼睛開始得着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林後四4~6);許多人的難處是:外面知識上的眼睛越過越明亮,裏面屬靈的心眼卻越過越模糊不清。


【徒廿二12】「那裏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按着律法是虔誠人,為一切住在那裏的猶太人所稱讚。」

 [原文字義]「稱讚」見證;「亞拿尼亞」耶和華所保護的,主是恩慈的。

 [文意註解]「按着律法是虔誠人,」這句話對那些聽眾而言,相當重要。

 [話中之光](一)「按着律法是虔誠人,」也能作個好基督徒;不過,我們不僅要按着外面的儀文作虔誠人,也當按着屬靈的實際作虔誠人(參羅二29)。

(二)基督徒在世人面前應當有好的生活行為,得着眾人的稱讚,使榮耀歸給神。


【徒廿二13】「他來見我,站在旁邊,對我說:「兄弟掃羅,你可以看見。"我當時往上一看,就看見了他。」

 [話中之光]屬靈偉人如保羅者,也需要那位名不見經傳的小弟兄亞拿尼亞的幫助,才能『看見』;我們沒有一個基督徒,是不需要別的肢體的幫助的(林前十二21)。


【徒廿二14】「他又說:「我們祖宗的神揀選了你,叫你明白 的旨意,又得見那義者,聽 口中所出的聲音。」

 [文意註解]「又得見那義者,」『那義者』就是耶穌基督(徒三14)。

 [話中之光](一)神的揀選和恩待,乃是我們能認識 並明白 旨意的根基,所以我們追求神的第一步,就是仰望神的憐憫。

(二)「叫你明白 的旨意,」這話表示神是我們明白 旨意的源頭;神對我們若有甚麼旨意, 必然會設法使我們明白。


【徒廿二15】「因為你要將所看見的,所聽見的,對着萬人為 作見證。」

 [話中之光](一)我們必須先有所看見與聽見,然後才能對別人作見證。信徒為主作見證的根據,乃在乎從主有所看見和聽見。

(二)主若憐憫我們,給我們看見或聽見了一些關於 的,其目的乃是要我們「為 作見證」;我們千萬不可有私藏的念頭。

(三)信徒為主作見證的對象乃是「萬人」――所有的人――沒有種族、地域、階級、貧富、男女等的分別。


【徒廿二16】「現在你為甚麼 延呢?起來,求告 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

 [原文字義]「受洗」受浸,被浸入水中;「洗去」洗淨,滌除。

 [文意註解]本節在希臘原文中,可分成前後兩個子句,且各有一個分詞修飾限定動詞,故可直譯成:『…起來,受浸(having arisen be baptized);並且求告主的名,以洗去你的罪(and wash away your the sins, having called the name of the Lord.)。』第二個子句特別指出『求告 的名』乃是保羅洗去他的罪的憑藉,因為他從前的罪行就是『多方攻擊拿撒勒人耶穌的名』(徒廿六9),並且到處捉拿並殘害求告主名的信徒(徒九21)。

「受洗,洗去你的罪,」這裏的兩個『洗』字在原文有別(參『原文字義』)。

亞拿尼亞的意思並不是說,受浸的本身能洗去人的罪;而是說受浸這件事,乃是在神、人、天使和鬼魔面前表明並見證說,受浸者相信主救恩的功效, 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是能洗去人一切的罪。這句話對於保羅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他在還沒有信主之前,乃是屬於猶太宗教世界中逼迫基督徒的一個人(參3~4節;徒七60;八3;九1);現在他相信了主耶穌,就應當起來去受浸。藉着受浸宣告說,他與世界的關係已經斷絕,這樣,他在人面前逼迫耶穌的罪行(原文複數sins)也就洗去了。

 [問題改正]羅馬天主教誤用這節聖經,以為人相信了還不夠,必須再加上受浸,才能洗罪。因此,他們替臨死的人受浸,以免他們的罪還留着,死後要被討罪。但這裏的『洗罪』是重在指洗去『人面前』的罪,清洗在人觀感中所留下的罪行。我們藉着受浸,向世人表明我們是信奉主名的人,主耶穌的寶血已經洗淨了我們的一切罪。所以此處受浸的洗罪,是為着今後在人們中間的生活,而不是為着死後的審判(參徒二38『問題改正』)。

 [話中之光](一)「現在你為甚麼 延呢?」保羅此刻蒙恩得救才不過三天(徒九9),聖靈就怪他『耽延』了;可見人一得救,就應當立即受浸。

(二)受浸乃是恩典內在工作的外在記號,表明信而受浸者已經得蒙赦罪,連帶地也洗淨了從前在人面前所犯的罪行。

(三)本節的兩個『洗』字原義,一個是『被浸』,一個是『自洗』;我們得救時是『被浸』――歸入基督的死,與 一同埋葬(羅六3~4上),我們得救後是『自洗』――日常有自潔成聖的生活,即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羅六4下)。


【徒廿二17】「後來,我回到耶路撒冷,在殿裏禱告的時候,魂游象外,」

 [原文字義]「魂游象外」變得離開本位,出神,心不在軀殼。

 [文意註解]「後來,我回到耶路撒冷,」這應該是他得救之後第三年的事(加一18;徒九26)。他這一次所得主的顯現和啟示,與他在哥林多後書第十二章所題的,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參林後十二1~9)。

「魂游象外,」指心靈處於一種不尋常的狀況,恍如在作夢,卻又不是睡着;當人的心靈提升到這一種境界中,往往能夠看見異象(參18節;徒十10;十一5)。


【徒廿二18】「看見主向我說:「你趕緊地離開耶路撒冷,不可遲延;因你為我作的見證,這裏的人必不領受。"」

 [文意註解]「你趕緊地離開耶路撒冷,不可遲延,」這大概是因為那時正有狂熱的猶太教徒陰謀要殺害他,弟兄們知道了此事,就護送他離開耶路撒冷(徒九29~30)。

 [話中之光](一)「看見主向我說。」禱告(17節)是與主交通,所以不僅是向主說話,並且也是聽 說話;凡禱告只用口不用耳的,不夠完全。

(二)我們為主傳道作工,必須知所進退,一味橫衝直撞,非但沒有好結果,反而會陷自己於危境。

(三)為主作見證,雖然應當不分時地,到處都是我們的工場,但有時也該體察眾人的反應,『轉進別地』或者更好。

(四)當傳道人在一地嗅出信眾不肯「領受」的氣息時,就要「趕緊離開…不可遲延」。

(五)主曾命令其他的使徒們不要離開耶路撒冷(徒一4),如今卻命令保羅趕緊離開耶路撒冷;主的命令因人、因時而異,所以切勿因主對其他人的吩咐,或從前對自己的吩咐,而不聽主現今的話。


【徒廿二19】「我就說:「主啊,他們知道我從前把信你的人收在監里,又在各會堂里鞭打他們。」

 [文意註解]「又在各會堂里鞭打他們,」這話不一定是指保羅親自行刑鞭打人,乃是說他們的被鞭打是他所致使的。


【徒廿二20】「並且你的見證人司提反被害流血的時候,我也站在旁邊歡喜;又看守害死他之人的衣裳。"」

 [文意註解]「我也站在旁邊歡喜,」意即積極同意司提反的被害。

「又看守害死他之人的衣裳,」他當時是一個少年人(徒七58),可能還未到達法定的年齡,所以不能參與行刑(用石頭打人),而僅代看守行刑者的衣裳,以表示其贊同之意。


【徒廿二21】「主向我說:「你去吧!我要差你遠遠的往外邦人那裏去。"』」

 [話中之光](一)保羅離開耶路撒冷,按表面看,乃因環境的緣故(徒九30),實際上卻是因受了主的差派(本節);我們信徒何去何行,應當留心仰望主的旨意(雅四13~15)。

(二)基督徒到何處傳道作工的負擔,往往不是出於自己的選擇,而是受主的差遣。

(三)當主要我們去從事一項我們所從未想要過的新的事奉,我們是否能順服下來,毫無掙扎的接受主的差遣呢?


【徒廿二22】「眾人聽他說到這句話,就高聲說:『這樣的人,從世上除掉他吧!他是不當活着的。』」

 [背景註解]猶太人對自己的民族和宗教有優越感(參羅九3~5),他們決不接受外邦人與猶太人在信仰上一視同仁的看法;外邦人若不先歸信猶太教,接受割禮,遵守猶太人的傳統規條,就不可將他們與猶太人相題並論。

 [文意註解]「眾人聽他說到這句話,」『這句話』乃指被神差遣往外邦人那裏去(參21節);這話暗示神除了猶太人之外,也揀選外邦人作 的子民。

「就高聲說,」『外邦人』這名詞使他們記起他們的仇恨。

「他是不當活着的,」對猶太人而言,外邦人必須先接受猶太律例,成為猶太人,才能得享神的恩典,否則就是褻瀆神,應當被眾人用石頭打死。

 [話中之光](一)「除掉他」這句話都同樣的應用在主耶穌和保羅身上(約十九15;路廿三18);基督的見證人,和他所見證的基督,必有同樣的命運。

(二)學生不能高過先生,僕人不能大於主人(太十24;約十三16);人如何對待我們的主,必也如何對待我們。如果我們為着見證的緣故,被人想要『除掉』的話,這就證明我們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三)我們的己生命是「不當活着的」,應當被人「除掉」,因為主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否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十六24原文)。

(四)保羅以『分訴』(1節)――作見證――來化解人的逼迫,結果卻引來更多的逼迫(22~24節),可見我們若要忠心為主作見證,難免不被人逼迫,但我們雖遭逼迫,卻不被丟棄(林後四9;徒廿三11)。

(五)撒但是不允許一個完全為主而活的人活着的;我們若願意絕對為主活着,難免也會受到它的恫嚇與攻擊。


【徒廿二23】「眾人喧嚷,摔掉衣裳,把塵土向空中揚起來。」

 [文意註解]「摔掉衣裳,把塵土向空中揚起來,」這些舉動是在表示對褻瀆神者的嫌惡和棄絕。


【徒廿二24】「千夫長就吩咐將保羅帶進營樓去,叫人用鞭子拷問他,要知道他們向他這樣喧嚷是為甚麼緣故。」

 [文意註解]「叫人用鞭子拷問他,」『鞭子』是羅馬人用來對奴隸和外國人逼供的刑具,它是一種用尖銳的骨和鑲嵌金屬的皮鞭,能把人打得皮開肉綻,甚至有許多人因此致死。


【徒廿二25】「剛用皮條捆上,保羅對旁邊站着的百夫長說:『人是羅馬人,又沒有定罪,你們就鞭打他,有這個例嗎?』」

 [背景註解]羅馬政府把公民籍放在很高的地位;一個羅馬的公民在定罪之前,是不能被捆綁,也不能受鞭打的。

 [文意註解]「剛用皮條捆上,」是使受刑者的上身赤裸,然後將他捆到柱上,準備施以鞭刑。


【徒廿二26】「百夫長聽見這話,就去見千夫長,告訴他說:『你要甚麼?這人是羅馬人。』」

 [文意註解]「百夫長聽見這話,」『百夫長』是負責執行刑罰的人。


【徒廿二27】「千夫長就來問保羅說:『你告訴我,你是羅馬人嗎?』保羅說:『是。』」


【徒廿二28】「千夫長說:『我用許多銀子才入了羅馬的民籍。』保羅說:『我生來就是。』」

 [背景註解]當時取得羅馬公民權的方法有三:(1)出生於羅馬公民的家庭;(2)對羅馬帝國有顯着的貢獻;(3)付出一筆可觀的金錢。

 [文意註解]「我用許多銀子才入了羅馬的民籍,」羅馬的公民籍擁有許多特權,在革老丟作羅馬皇帝的時代,可以用金錢購得。

「我生來就是,」這表示在他出生之前,父親就已經是一個羅馬的公民,所以他一出生就隨父親取得了羅馬籍。


【徒廿二29】「於是那些要拷問保羅的人就離開他去了。千夫長既知道他是羅馬人,又因為捆綁了他,也害怕了。」

 [文意註解]「也害怕了,」因恐怕上頭知道他違反法規,會被問罪。


【徒廿二30】「第二天,千夫長為要知道猶太人控告保羅的實情,便解開他,吩咐祭司長和全公會的人都聚集,將保羅帶下來,叫他站在他們面前。」

 [背景註解]羅馬帝國派駐猶太地的最高行政長官是巡撫,通常駐節在該撒利亞,另在耶路撒冷設有巡撫的衙門(約十八28)。當巡撫不在耶城時,便委由千夫長代行職務,但仍須向巡撫請示和報告。

 [文意註解]「吩咐祭司長和全公會的人都聚集,」這裏的『祭司長』在原文是複數詞,指那些屬於大祭司家族系統的人,他們大多是撒都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