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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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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神在夜間給予保羅無限的安慰(23:11),但反對者卻 「夙夜匪懈」地計謀殺害他(23:12),可見反對福音的人, 是何等地狂熱。
從12節起,路加記述保羅在發生一連串的事件後, 終在該撒利亞被禁囚二年之久。神雖然應許保羅在羅馬 為祂作見證(23:11),卻沒有預告在該撒利亞會有這段插 曲。不過既有神的應許,路上必有他的同在,這是信徒 的保證。
第九天:從耶路撒冷至該撒利亞 (23:12~35)
殺害保羅之計謀(23:12~22)
計謀約定(23:12~15)
在公會的審訊時,保羅利用他們不同的神學立 場,而使會議瓦解,但反對保羅者並不因此罷休。 當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將保羅除滅,願神取 去他們的性命(「不吃喝」之誓)【注1】。他們計劃 在下次公會提押並審問保羅時,在半途突施狙擊。 他們不怕引起公會成員之對立,他們也認為大祭司 會允准,因他的雙手沾滿別人的血。這四十人聯同 出此毒計,因為他們知道在公會內或透過合法之途 徑不能定保羅死刑 (與耶穌之案件般) 【注2】(近代 學者如Schlatter、Jeremias、Brandon等,視這批人必 是奮銳黨無異,雖然奮銳黨與公會的人在目標上大 不相同,但為了除去共同仇敵,他們可能成為朋友[參 撒都該、法利賽及希律黨因耶穌事故而成為朋友】)。
計謀外泄(23:16~22)
神在前一個晚上已向保羅保證,他必能在羅馬作 見證(23:11),故這四十人的毒計終不得逞。作者記 述保羅的外甥是破壞猶太人毒計之人,但他未解釋 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對保羅者的計謀(立誓人數這麼 多,難免秘密外泄)【注3】。他只記載此人頗有膽量 地向保羅告密(23:16~17),如此輾轉相傳,百夫長 及千夫長皆曉得。千夫長頗為聰明,他即時連夜秘 密護送保羅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猶太人更可愛。
第九天:保羅被解往該撒利亞(23:23~35)
文書擬就(23:23~30)
保羅受四百七十兵士及兩個百夫長的護送,在夜 色的遮掩下(亥時即晚上九時),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 的該撒利亞巡撫腓力斯衙門(23:23~24)。千夫長作 事謹慎妥善,計劃周詳,他照羅馬律例所規定先擬 就文書,解釋罪犯押解到來的始由。羅馬律例要求 屬下的官長若將「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級時,必須 有公函記述始末及因由【注4】。
24節的「牲口」是複數字,可能(1)為裝備行李用;(2) 為接力用;(3)為保羅與被鎖的兵士用;(4)為保羅的 朋友用(如路加、亞里達古,參27:2)【注5】。公文 書中有數點與事實不太相符,千夫長有點高舉自己 的才幹,而有關自己非法禁錮保羅則隻字不提。如: (1)「我得知他是羅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來」(23: 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 但也表示保羅的清白(23:29)。先前18章14~15節的 迦流與後來的非斯都及亞基帕皆表示同感(參26: 31~32),亦透露給讀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丟呂西亞」。
護送成功(23:31~35)
在夜色掩護下,他們來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 底,是猶太地與撒瑪利亞的邊界城,此城是大希律 為紀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羅馬時代,此 乃該撒利亞與耶路撒冷間的兵士中途站(23:31)。翌 日,餘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馬兵繼續護送,步兵則折 回耶路撒冷(23:32)。
不久他們來到該撒利亞,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後 (AD44,12:23),羅馬政府將巴勒斯坦劃分為一省分, 政制改為總督制(procurator或governor),督府設在該 撒利亞。此時總督(中譯「巡撫」)為腓力斯(Felix, AD52~60),他是羅馬在猶太之第二任巡撫,在任八 年,全名為Antonius Felix。他本為革老丟之母Antonia 的奴僕,後蒙革老丟賜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為己 名。主後四八年,奉派為撒瑪利亞的副巡撫;五二 年,巡撫庫馬納Cumanus失職,腓力斯被調升為正巡 撫。故保羅說,「他在這國里斷事多年」(參24:10)。 腓力斯先後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詳,第二任 為Antony & Cleopatra的孫女,第三任為希律安提帕一 世(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兩哥哥:亞基帕 二世(25:13)及Drusus(夭折)及兩個姊姊,百尼基(25: 13)和Marianne。土西拉情夫為Emesa王Azizus,因這 土王勢力不及巡撫,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羅馬史家 塔西圖(Tacitus)說腓力斯的權力像土王,頭腦如奴僕 (Histories,5:9)【注6】。約瑟夫記載他組織暗殺黨, 將國內異己的文武官員逐一殺害。在他統治下,巴 勒斯坦暴民充斥,終於引爆「猶太人反叛羅馬的暴 亂」[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羅的籍貫(23:34),他不敢貿然行 事,待告他的人來到,才進行審訊,遂將他押禁在 「希律衙門」里,那是巡撫的住宅(23:35),正應驗 亞迦布不久前的預言(參21:11)。
保羅在腓力斯前 (24:1~23)
帖土羅控告(24:1~9)
保羅在該撒利亞安頓五天後,即第十二天(參24: 11),亞拿尼亞帶著長老和一個「辯士」(rhetros,意 「善言者」,此字在新約中僅在此出現,在蒲草文 獻中這字意「律師」、「中保」)名帖土羅,前來控 告保羅(24:1)。帖土羅是拉丁名,拉丁文是羅馬語 文,有學者推測他是公會專用的羅馬法律顧問【注 7】。他的開場白是一大堆客套語(24:3~4),如猶 太地「大享平安」,猶太國的弊病「得以更正」、 「滿心感謝」等(其實是剛剛相反),馬屁拍完,帖土 羅立即在三方面指控保羅的罪行:
- 保羅如瘟疫般,普天下猶太人生亂(「生亂」一 字在路加福音23章19節是用作政治性的暴亂)。羅 馬史學家Sherwin White謂巴勒斯坦的各巡撫,鮮 因宗教緣故將人處死,故帖土羅的重點放在政治 因素上,以期腓力斯定保羅死罪【注8】。帖土羅 的夸言委實厲害(24:5)。
- 保羅是拿撒勒教黨的一個頭目(24:5,「頭目」 [ringleader)即領導人,意「龍頭大哥」;而「教黨」 這字在新約時期意「異端」)。第二點控告意指拿 撒勒教黨是猶太教的叛黨,是猶太教的異端,不 該讓它存在。
- 保羅是聖殿的污穢者(24:6),此點羅馬政府也承 認,因為他們也嚴禁羅馬本國公民進入聖殿的以 色列人院內,違者死罪。 帖土羅的控詞博得眾人在旁高聲阿們(24:9), 他這三方面的控告若有證據,保羅將是死路一條。
保羅分訴(三)(24:10~21)
控告不合情理與事實(24:10~13)
帖土羅控詞完畢,巡撫讓保羅答辯(24:10上)。 保羅亦很有禮貌地發言(24:10下),這是他在全書中 的第六講。保羅從兩方面回答帖土羅的控訴,他指 出自外返來迄今只有十二日(五天等候他們到來,24: 1;實際在耶路撒冷只有七日),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 他無從發起什麼「鼓動普天下眾猶太人生亂」的行 徑(24:11);再且,控方無證人可指證保羅曾犯了鼓 動人作亂(24:12~13),所以控方的言詞實在無可立 足,毫無根據,且不合情理與事實。保羅只簡單地 用「情理不合」及「證人全無」(連假見證也沒有), 便推翻了帖土羅凌厲無比的控訴。
受審乃為復活的道理(24:14~21)
至於信仰方面,保羅宣稱那被「稱為異端的道」 (24:14)完全合乎猶太人的信仰(律法和先知所記載 的),是猶太人從祖宗以來皆信奉的,靠此猶太人 才有盼望,也是世人復活的盼望(參但12:2)。保 羅用「道」字代替帖土羅用「教黨」一詞,因後 者的字詞帶破壞性,而「道」字則是人生觀的代 表,因羅馬人也常談人生觀的問題(如辛尼加 Seneca、普勒他格Plutarch),而且保羅稱這道是「復 活之道」(24:15、21),那是公會(一半以上之人) 也承認的信仰。
作者的記錄似乎是摘要式的,相信保羅在此必 定指出以色列的盼望是由彌賽亞而來(參路24: 44~46),就因這盼望,保羅續說他從各地為自己 本國人的需要,將周濟窮人之募捐帶回(24:17), 後來在聖殿按律法之要求交上供獻之物時(可指一 種感恩祭)【注9】,已經「潔淨了」(24:18上), 旋即被拿捕,並無「喧嚷」、「聚眾」的事(24: 18下)。弦外之音乃是,他的被捕是冤枉無憑據的, 是被從亞西亞來的人所誣告的。
腓力斯押判(24:22~23)
控告保羅者對保羅的辯白無話可說,因他們自 知理虧,不敢發言。據學者R.P.C.Hanson謂,這 篇辯論保羅本準備向公會解釋,只是他們二派人彼此 爭鬧起來,以致未能續講下去(23:6)【注10】。眾 人定睛在腓力斯身上,看他如何判決。腓力斯頗具臨 陣不亂的風度,他心中覺得保羅是無罪的(故有下文 的寬待,彼拉多對耶穌亦有同樣的定論),但懼於猶 太人的勢力與群情洶湧,他便「支吾」(anebaleto, 意「說不出來」,喻「推搪」)他們,又將決定此事 的時間壓後,待呂西亞來到才作判斷(24:22)。呂西 亞是此事的目擊證人,其證詞是助解這案件的有力因 素,因此保羅只被軟禁(羅馬公民的一項優待),卻備 受此地信徒(如腓利一家,參21:8~14)款待(24:23), 猶太人也等不及呂西亞的到來便回去了。記錄上呂西 亞似未出現,因此保羅的案件遂成了「無頭公案」。
22節的首句「腓力斯本是詳細曉得這道」,引 起不少學者臆測此言究有何意?A.T. Robertson謂「詳 細曉得」是句比較式的詞彙,其一意義可能是指腓 力斯曉得這道超過眾人所知道【注11】。
保羅在腓力斯夫婦前 (24:24~27)
保羅分訴(四)(24:24~25)
數天後,腓力斯接了夫人土西拉來到該撒利亞 (可能腓力斯離開該撒利亞一陣,如此也許解釋了控 告保羅的猶太人亦回家去)【注12】。
土西拉為希律亞基帕一世(即12:1的希律)最小 的女兒,也是希律亞基帕二世(即25:13的希律亞基 帕)之妹。據約瑟夫記(古史,20:7:1~2),土西拉 本是敍利亞之北一小國Emesa國王Azizus的情婦,當 時她只有十五歲,後來經魔術師Atomos之慫恿後(腓 力斯主使)嫁給腓力斯,成為他第三任夫人(有些新約 版本[Western text)在此處說土西拉欲會晤保羅,聽他 有何涉及猶太人信仰的論解)(25:24)。
在此二人面前,保羅講解「公義」(腓力斯的朝 政全無公義可言)、「節制」(腓力斯夫婦淫慾全無節 制可言,腓力斯曾結婚三次;土西拉也放棄其情夫, 改嫁腓力斯)及「將來審判」(此點使腓力斯恐懼不已, 急忙將保羅遣走,24:25)。
腓力斯押判(24:26~27)
腓力斯本是貪婪無厭、生活放蕩的人,在17節 他聽說保羅將各地周濟猶太人的捐款匯集起來,故 他指望保羅的友人能以贖金換取保羅的自由,便常 召見保羅談論(24:26)。約瑟夫謂當時的巡撫常受賄 賂,如非斯都的接棒人亞勒比努(Albinus)更明目張胆 地收受賄賂(戰史,2:14:1)。I.H.Marshall謂羅 馬律法禁止官員受賄,但很難執行【注13】。非斯 都的貪念,竟成為神為保羅開了向羅馬官員作見證 的門,可見神是滿有憐憫,不僅對猶太人如此,對 其他人亦同樣憐憫。
這期間,腓力斯的政績每況愈下。在巴勒斯坦 地,猶太人與外邦人互相傾軋,在省府的該撒利亞 尤甚,結果尼祿該撒於主後五九至六〇年間,將腓 力斯召回羅馬。腓力斯幸得其弟巴拉斯在王面前力 保無辜,否則腓力斯必受尼祿貶逐(約瑟夫,古史, 20:8:9)。這兩年來,腓力斯為了討好猶太人,將 保羅仍羈留在監里。腓力斯沒將保羅定罪,此舉乃 證明保羅是清白的。
不少學者認為在這二年內,路加搜集其福音書 的資料並書就路加福音【注14】。路加福音的受書 人為「提阿非羅」大人,今使徒行傳中大人一詞不 見了,可能提阿非羅已成了基督徒,路加從他口中 獲得甚多撰著使徒行傳的資料。
保羅在非斯都前 (25:1~12)
猶太人央求(25:1~5)
腓力斯的劣跡引起猶太人向該撒投訴,結果他 被召回羅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時為六〇年(他 在六十二年時被亞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羅馬名字,他的身世歷史記錄不 多,只知他頗維護羅馬律法的公正,對人、對事有 正義感(參25:16),保羅對他頗為尊敬(參26:26)。 羅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 案件儘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視 察民情(25:1),猶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時向他控告保 羅(25:2)。路加記這批控告者的成員有「祭司長們」 (複數)和「猶太人的首領」(首領即公會內的撒都該份 子),他們獲得全城猶太人的支持(參25:24),故大膽 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羅前來耶路撒冷上堂受審, 其實他們意要在半路埋伏殺害他(25:3),非斯都的 回答,正顯出他是位嚴明公正的巡撫(25:4~5)。
非斯都開庭(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 務使其「保羅行傳」儘量準確)【注15】,他一回到 該撒利亞便開庭審訊,他是一位嚴明清廉的巡撫, 作事敏捷、公道,與腓力斯有天壤之別,可惜只任 巡撫職二年便去世 【注16】。
保羅分訴(五)(25:8~12)
沒有犯法(25:8)
在許多控告人面前,保羅深信神與他同在,他 也未離開真理,於是勇敢提出分訴,這是他第五 次分訴,要點可分二方面:他沒有犯法,並伸張 其公民權利。
路加不再贅述猶太人的無理控詞,亦無詳記 保羅反駁的辯論,只略敍保羅的分訴沒有干犯猶 太人律法、聖殿或羅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 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案件儘早完憐憫, 不僅對猶太人如此,對其他人亦同樣憐憫。
上訴該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羅馬律法看來,保羅無罪。按 羅馬律法,凡不能證實的控訴都不能成立,需即 時釋放。只是他不願剛上任便與猶太人產生不和 諧關係,寧將保羅押至耶路撒冷,在公會面前審 斷他(25:9)。
保羅亦知公會欲除去他而後快,在該撒利亞 的這二年裡,在獄中反覆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訴 該撒才可以脫離猶太人的陷害與無理的控告。自 羅馬於主前五〇九年採用Valerian Law後,羅馬公 民便擁有上訴該撒的權利,起初此權利只限於羅 馬城的公民,後來在新約時代擴展至整個羅馬帝 國的公民。
「上訴該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 詞,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該撒面 前【注17】,非斯都與他的參謀商議後便答應保 羅的請求(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 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羅無罪釋放,保羅便會終日 備受猶太人詭計的陷害,而至永無寧日。此時的 該撒是尼祿(AD54—68,他於主後六八年六月八日 死於非命)。那時他對基督教還未抱敵對的態度, 原因是他的老師辛尼加(Seneca)給他忠告,且御林 軍統帥Afranius Burrus亦在軍政上忠心耿耿,故他 的心情開朗溫和,他性情上變劣是在他生命最後 五年才開始【注18】。
保羅在亞基帕兄妹前(25:13~26:23)
背景報導(25:13~22)
非斯都正在擬定如何將保羅押送該撒時,亞基 帕與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來到該撒利亞看望新 總督非斯都(25:13)。這亞基帕乃12章1節希律亞基 帕一世之子,史稱亞基帕二世(AD27~100)。 當他的父親被神擊斃時(12:23,AD44),亞基帕 二世只十七歲,在羅馬城革老丟家中受撫養。主後 五二年時,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碩士撒[Herod of Chalcis】,即大馬色西南之碩士撒王。他娶了自己 的甥女,亦即亞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丟 便將碩士撒的Chalcis地給亞基帕二世,翌年封他為 猶太地之王。因此他便離開羅馬來該撒利亞上任, 那時年僅三十歲。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碩士撒早逝, 便搬至羅馬與兄亞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羅馬時 已到處鬧桃色緋聞,如與該撒維斯帕先(Vespasian) 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與大哥亞基帕二世亂倫 (後來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後,她便作了提多的 公開情婦),不久嫁給基利家省長Polemo為妻,轉瞬 間又與丈夫分居,重回兄長亞基帕二世處,今次與 乃兄同來看望非斯都。亞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 拉(嫁給巡撫腓力斯),百尼基與她是姊妹【注19】。 在該撒利亞,非斯都向亞基帕報告最近政績, 及自己在保羅案件上鼎力維護羅馬律法的正直(25: 16)與保羅的清白(25:18),只是他坦誠自認無法處理 保羅的處境(25:19~21),因為保羅的案件是宗教性 非政治性(25:19),便不屬他的管轄範圍。他的報告 引起了亞基帕的興趣(或被捧而起飄飄然之感),故亞 基帕便想審問保羅一番。非斯都一聽,正中下懷(25: 22)。
開庭審訊(25:23~27)
亞基帕兄妹二人來到後翌日,非斯都立即開庭 審訊這位「著名」的囚犯。那時亞基帕、百尼基「大 張威勢」(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誕」、「離 奇」由此而出)而來。此人穿上朝服(參12:21),並有 「眾千夫長」(約瑟夫記在該撒利亞共有五千兵士, 故可能有五個千夫長,戰史,1:21:5)及城中的尊 貴人(25:23),相信並有儀仗隊隨行,顯赫非凡。非 斯都在眾人面前將保羅的案件簡述,並宣布個人的 意決及保羅的請願(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 的奏章,故希望亞基帕能助他決定(25:26~27)。
羅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謂,保羅的案件拖延 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義指控保羅所作的抵 觸了羅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撫不輕易放過他。 然而在審訊的過程中,所有指控的證據皆為宗教性 質,所以他們極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 再地押後審決此事【注20】。
保羅分訴(六)(26:1~29)
向亞基帕(26:1~23)
悔改前(26:1~12)
熱心律法,人人知曉(26:1~7上)
這次保羅在羅馬官長前的分訴,是他一生 中(照聖經記錄言)最後一次。此次控訴人不在 場,保羅亦不需逐點反駁,他趁此機會為神 作見證,這正是他常提及「得時不得時務要 傳道」的原則(參提後4:2)。逭段分訴皆以「王 阿」一詞為分段指引。
保羅先恭維亞基帕一番,更稱讚他熟悉 猶太人的規矩(26:2~3)。亞基帕雖在羅馬受 教育,但他為了在巴勒斯坦執政,定必熟讀 猶太人的風俗文化才前往。按約瑟夫言,亞 基帕是位文學家,曾書就(出版)六十二封書 札,內容顯示他極熟識猶太人的歷史(戰史, Vita,364)。
保羅將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亞基帕 歷歷陳說,尤強調他本是猶太教的狂熱分子, 與所有猶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樣(26:4~7上)。 保羅此舉將自己與全國猶太人的宗教背景並 列,以示他不是褻瀆律法、干犯羅馬的人。
迫害教會,不遺餘力(26:7下~12)
保羅表示他現今受審乃是為了「復活之 道」。他本來極力反對,並迫害那些相信耶 穌復活的人,從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馬色, 不遺餘力。10節的「出名定案」(katenegka 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臘人以之為投 票用,有投黑石,無罪投白石[參啟2:17】一 詞,可推想保羅以前是公會的一員。保羅此 舉擺明他過去也是猶太首領,並且是羅馬政 權承認與授權的,在座的不少聽眾還記得保 羅過去的毒辣手段。
悔改時(26:13~18)
在使徒行傳里三次分訴時,保羅皆見證他如 何蒙召,此處與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羅謂是天上 的異象(榮光)說服他,天上的聲音對他說,他不能 用腳踢刺(26:14)。「用腳踢刺」是一句農學詞彙, 用來描述牛在耕地時主人在後面用長刺引導它, 每次牛離開正軌,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 途,牛總不能違背主人旨意。保羅以此指出他如 牛般不能脫離神的指使,作「執事與見證」(26: 16),使猶太與外邦脫離撒但權勢,得蒙赦罪的恩 典,與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26:18)。
「以腳踢刺」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解釋。有說「刺」 是「良心」,表示人不能違背良心抵擋神(如Philo、 F.F.Bruce);有說「刺」是指「神明」 ,人不 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臘哲士]);有說「刺」是 指「律法」 ,人不能違反律法(如猶太教);有說 「刺」是指「命運」 ,人不能反對命運(如 I.H.Marshall);有說是指[神的旨意」 ,表示人 不能抵擋神的安排(如R.B.Rackham)。此言本是 一句當時流行的俚語,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 導的。保羅運用此言時,面對著亞基帕,亞基帕顯 然明白此俗語之意義。
悔改後(26:19~23)
天上異象,沒有違背(26:19~20)
保羅強調他蒙天上異象的感召,故沒有「違背」 (apeithes,意「悖逆」 ,參路1:17;26:19), 所以他在大馬色、耶路撒冷,猶太全地以及外 邦各處為主作見證,勸人悔改歸正(應驗1:8的 綱要)。
今日光景,蒙神幫助(26:21~23)
保羅一再強調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幫 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 ,喻「保守」),並 他所傳講的與舊約經典完全一致(26:22),而舊約 的中心就是基督須受害與必復活(參24:14~15)。 保羅稱這中心為「光 明的道」(在別處稱為「福 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 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 的道」,13:5、7、44、46,17:13,18:11; 「赦罪的道」13:38;「神國的道」,20:25, 28:23;「恩惠的道」,20:32;「耶穌基督的 道」 ,24:24),這道是不分種族的,猶太與外 邦同樣需要(26:23)。
23節是一節重要經文,福音的核心盡在言中, 與哥林多前書15章3~4節有異曲同工之妙,每點 細節皆可在舊約以賽亞書49章6節、52章13節~53 章12節及詩篇16篇8~11節等,找到相對神學思想 【注21】,是新約神學著名經文之一。
向非斯都(26:24~26)
保羅的分訴驟然給非斯都中斷。本來保羅對著 亞基帕發言,但非斯都顯然越聽越不耐煩,尤其對 猶太人的宗教信仰更無興趣,大聲呼叫保羅「癲狂 了」(maine,意「怒吼」,喻「瘋狂」,參約12:20, 形容被鬼附;羅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學 問」(grammata,此字在保羅詞彙中多指對舊約方面 的知識)使他更「癲狂」(manican意「發狂」,此字在 新約僅此處出現,英文maniac,意「亂性」、「狂性」 由此而出)了,顯然非斯都也認為保羅對律法與先知 內容的精髓有極精闢的見解。保羅辯說他不是癲狂, 只是說真實話(26:25),隨即續說王亦知曉他所說的, 故不是信口雌黃之言,再且他所作所為(亦即按基督 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見不得人的。
向亞基帕(26:27~29)
保羅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迴轉向亞基 帕繼續分訴。他以退為進,向亞基帕詢問他信先知 否(代表保羅的信仰),隨即自問自答(可能發覺此言實 在令亞基帕大為尷尬),並為亞基帕打個圓場(26:27)。 亞基帕處在兩難之間,他不能正面回答認同保 羅是對的,也不願引起猶太人之不滿,故老奸巨滑 的亞基帕避開保羅的詞鋒,反說保羅不能趁此一勸 使他成為基督徒(26:28)。
「少微一勸」(en ligo)可有兩意:①工夫方面— —指簡略的勸告(如中文譯法,F.F.Bruce、 E.Haenchen、D.J.Willams E.F.Harrison);② 時間方面——指用簡短的時間(如中文小字;NASB、 R.B.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 等譯本);無論怎樣的譯法或解釋,亞基帕絕無準備 接受保羅之信仰(他以為保羅邀請他信主),故他的回 答藏著譏諷的意味【注22】。十字架對他是絆腳石, 如保羅早年所說的(參林前1:23)。
保羅不管亞基帕的譏言,趁此向全庭聽眾表達 他們都能像他那樣,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屬靈方 面非肉體方面言,26:29)。
王的結論(26:30~32)
王與眾官在後堂召開臨時會議,他們的結論與 先前各羅馬官長般,知曉保羅是清白無罪的,只是 他已上訴該撒,故只有為他安排引渡遠赴羅馬的旅 程。
書目註明
-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7】.
- 【注2】 同上書372頁。
- 【注3】 J.F.MacArthur,Acts 13-28,Moody,1996, p.293.
- 【注4】 D.J.Williams,「Acts」,GNC,H&R, 1985,p.390。
- 【注5】 參P.J.Gloag,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Ⅱ, T&T Clark,1870,PP.324~325.
- 【注6】 R.N.Longenecker,「Acts」,EBC,Zondervan, 1981,p.539.
- 【注7】 J Munck,「Acts」,AB,Doubleday,1979, p.229.
- 【注8】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Babor, 1978,p.50.
- 【注9】 E.F.Harrison上引書384頁。
- 【注10】 R.P.Hanson,「Acts」,NCB,Clarendon, 1967,p.228.
- 【注11】 A.T.Robertson,「Acts」,WPNT,Broadman。 1930,p.421.
- 【注12】 E.F『Harrison上引書386頁。
- 【注13】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82.
- 【注14】 如W.LaSOr,「Acts」,LBC,Regal,1972, p.344;A.T.Robertson上引書423~424 頁,R.N.Lon-genecker上引書543頁。
- 【注15】 同上引書頁。
- 【注16】 William Barclay 「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172.
- 【注17】 F.F.Bruce,「Acts」,NIC,Eerdmans, 1970,p.478.
- 【注18】 R.N.Longeneckcr上引書546頁。
- 【注19】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55~456;另參約瑟夫,戰史, 2:11:6;古史,19:5:1;20:7:3; Tacitus,史記 2:2;Suetonius,提多傳,7: 1:2。
- 【注20】 A.N.Sherwin-White上引書51頁。
- 【注21】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1984.p.506.
- 【注22】 Kirsopp Lakeand H.J.cadbury,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Acts or the Apostles),Macmillan,1933,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