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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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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
作者序
第一章 背景緒論
第二章 教會的開始
第三章 教會的見證
第四章 教會轉向外邦人
第五章 教會接納外邦人
第六章 教會往地極 (一) 保羅第一次旅行佈道
第七章 教會往地極 (二) 保羅第二次旅行佈道
第八章 教會往地極 (三) 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
第九章 保羅的餘事 (一) 保羅在耶路撒冷
第十章 保羅的餘事 (二) 保羅在該撒利亞
第十一章 保羅的餘事 (三) 保羅赴羅馬
第十二章 保羅的餘事 (四) 保羅在羅馬
附錄


保羅在該撒利亞 23:12~26:32

序 言

神在夜間給予保羅無限的安慰(23:11),但反對者卻 「夙夜匪懈」地計謀殺害他(23:12),可見反對福音的人, 是何等地狂熱。

從12節起,路加記述保羅在發生一連串的事件後, 終在該撒利亞被禁囚二年之久。神雖然應許保羅在羅馬 為祂作見證(23:11),卻沒有預告在該撒利亞會有這段插 曲。不過既有神的應許,路上必有他的同在,這是信徒 的保證。

第九天:從耶路撒冷至該撒利亞 (23:12~35)

殺害保羅之計謀(23:12~22)

計謀約定(23:12~15)

在公會的審訊時,保羅利用他們不同的神學立 場,而使會議瓦解,但反對保羅者並不因此罷休。 當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將保羅除滅,願神取 去他們的性命(「不吃喝」之誓)【注1】。他們計劃 在下次公會提押並審問保羅時,在半途突施狙擊。 他們不怕引起公會成員之對立,他們也認為大祭司 會允准,因他的雙手沾滿別人的血。這四十人聯同 出此毒計,因為他們知道在公會內或透過合法之途 徑不能定保羅死刑 (與耶穌之案件般) 【注2】(近代 學者如Schlatter、Jeremias、Brandon等,視這批人必 是奮銳黨無異,雖然奮銳黨與公會的人在目標上大 不相同,但為了除去共同仇敵,他們可能成為朋友[參 撒都該、法利賽及希律黨因耶穌事故而成為朋友】)。

計謀外泄(23:16~22)

神在前一個晚上已向保羅保證,他必能在羅馬作 見證(23:11),故這四十人的毒計終不得逞。作者記 述保羅的外甥是破壞猶太人毒計之人,但他未解釋 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對保羅者的計謀(立誓人數這麼 多,難免秘密外泄)【注3】。他只記載此人頗有膽量 地向保羅告密(23:16~17),如此輾轉相傳,百夫長 及千夫長皆曉得。千夫長頗為聰明,他即時連夜秘 密護送保羅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猶太人更可愛。

第九天:保羅被解往該撒利亞(23:23~35)

文書擬就(23:23~30)

保羅受四百七十兵士及兩個百夫長的護送,在夜 色的遮掩下(亥時即晚上九時),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 的該撒利亞巡撫腓力斯衙門(23:23~24)。千夫長作 事謹慎妥善,計劃周詳,他照羅馬律例所規定先擬 就文書,解釋罪犯押解到來的始由。羅馬律例要求 屬下的官長若將「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級時,必須 有公函記述始末及因由【注4】。

24節的「牲口」是複數字,可能(1)為裝備行李用;(2) 為接力用;(3)為保羅與被鎖的兵士用;(4)為保羅的 朋友用(如路加、亞里達古,參27:2)【注5】。公文 書中有數點與事實不太相符,千夫長有點高舉自己 的才幹,而有關自己非法禁錮保羅則隻字不提。如: (1)「我得知他是羅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來」(23: 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 但也表示保羅的清白(23:29)。先前18章14~15節的 迦流與後來的非斯都及亞基帕皆表示同感(參26: 31~32),亦透露給讀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丟呂西亞」。

護送成功(23:31~35)

在夜色掩護下,他們來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 底,是猶太地與撒瑪利亞的邊界城,此城是大希律 為紀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羅馬時代,此 乃該撒利亞與耶路撒冷間的兵士中途站(23:31)。翌 日,餘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馬兵繼續護送,步兵則折 回耶路撒冷(23:32)。

不久他們來到該撒利亞,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後 (AD44,12:23),羅馬政府將巴勒斯坦劃分為一省分, 政制改為總督制(procurator或governor),督府設在該 撒利亞。此時總督(中譯「巡撫」)為腓力斯(Felix, AD52~60),他是羅馬在猶太之第二任巡撫,在任八 年,全名為Antonius Felix。他本為革老丟之母Antonia 的奴僕,後蒙革老丟賜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為己 名。主後四八年,奉派為撒瑪利亞的副巡撫;五二 年,巡撫庫馬納Cumanus失職,腓力斯被調升為正巡 撫。故保羅說,「他在這國里斷事多年」(參24:10)。 腓力斯先後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詳,第二任 為Antony & Cleopatra的孫女,第三任為希律安提帕一 世(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兩哥哥:亞基帕 二世(25:13)及Drusus(夭折)及兩個姊姊,百尼基(25: 13)和Marianne。土西拉情夫為Emesa王Azizus,因這 土王勢力不及巡撫,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羅馬史家 塔西圖(Tacitus)說腓力斯的權力像土王,頭腦如奴僕 (Histories,5:9)【注6】。約瑟夫記載他組織暗殺黨, 將國內異己的文武官員逐一殺害。在他統治下,巴 勒斯坦暴民充斥,終於引爆「猶太人反叛羅馬的暴 亂」[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羅的籍貫(23:34),他不敢貿然行 事,待告他的人來到,才進行審訊,遂將他押禁在 「希律衙門」里,那是巡撫的住宅(23:35),正應驗 亞迦布不久前的預言(參21:11)。

保羅在腓力斯前 (24:1~23)

帖土羅控告(24:1~9)

保羅在該撒利亞安頓五天後,即第十二天(參24: 11),亞拿尼亞帶著長老和一個「辯士」(rhetros,意 「善言者」,此字在新約中僅在此出現,在蒲草文 獻中這字意「律師」、「中保」)名帖土羅,前來控 告保羅(24:1)。帖土羅是拉丁名,拉丁文是羅馬語 文,有學者推測他是公會專用的羅馬法律顧問【注 7】。他的開場白是一大堆客套語(24:3~4),如猶 太地「大享平安」,猶太國的弊病「得以更正」、 「滿心感謝」等(其實是剛剛相反),馬屁拍完,帖土 羅立即在三方面指控保羅的罪行:

  1. 保羅如瘟疫般,普天下猶太人生亂(「生亂」一 字在路加福音23章19節是用作政治性的暴亂)。羅 馬史學家Sherwin White謂巴勒斯坦的各巡撫,鮮 因宗教緣故將人處死,故帖土羅的重點放在政治 因素上,以期腓力斯定保羅死罪【注8】。帖土羅 的夸言委實厲害(24:5)。
  2. 保羅是拿撒勒教黨的一個頭目(24:5,「頭目」 [ringleader)即領導人,意「龍頭大哥」;而「教黨」 這字在新約時期意「異端」)。第二點控告意指拿 撒勒教黨是猶太教的叛黨,是猶太教的異端,不 該讓它存在。
  3. 保羅是聖殿的污穢者(24:6),此點羅馬政府也承 認,因為他們也嚴禁羅馬本國公民進入聖殿的以 色列人院內,違者死罪。 帖土羅的控詞博得眾人在旁高聲阿們(24:9), 他這三方面的控告若有證據,保羅將是死路一條。

保羅分訴(三)(24:10~21)

控告不合情理與事實(24:10~13)

帖土羅控詞完畢,巡撫讓保羅答辯(24:10上)。 保羅亦很有禮貌地發言(24:10下),這是他在全書中 的第六講。保羅從兩方面回答帖土羅的控訴,他指 出自外返來迄今只有十二日(五天等候他們到來,24: 1;實際在耶路撒冷只有七日),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 他無從發起什麼「鼓動普天下眾猶太人生亂」的行 徑(24:11);再且,控方無證人可指證保羅曾犯了鼓 動人作亂(24:12~13),所以控方的言詞實在無可立 足,毫無根據,且不合情理與事實。保羅只簡單地 用「情理不合」及「證人全無」(連假見證也沒有), 便推翻了帖土羅凌厲無比的控訴。

受審乃為復活的道理(24:14~21)

至於信仰方面,保羅宣稱那被「稱為異端的道」 (24:14)完全合乎猶太人的信仰(律法和先知所記載 的),是猶太人從祖宗以來皆信奉的,靠此猶太人 才有盼望,也是世人復活的盼望(參但12:2)。保 羅用「道」字代替帖土羅用「教黨」一詞,因後 者的字詞帶破壞性,而「道」字則是人生觀的代 表,因羅馬人也常談人生觀的問題(如辛尼加 Seneca、普勒他格Plutarch),而且保羅稱這道是「復 活之道」(24:15、21),那是公會(一半以上之人) 也承認的信仰。

作者的記錄似乎是摘要式的,相信保羅在此必 定指出以色列的盼望是由彌賽亞而來(參路24: 44~46),就因這盼望,保羅續說他從各地為自己 本國人的需要,將周濟窮人之募捐帶回(24:17), 後來在聖殿按律法之要求交上供獻之物時(可指一 種感恩祭)【注9】,已經「潔淨了」(24:18上), 旋即被拿捕,並無「喧嚷」、「聚眾」的事(24: 18下)。弦外之音乃是,他的被捕是冤枉無憑據的, 是被從亞西亞來的人所誣告的。

腓力斯押判(24:22~23)

控告保羅者對保羅的辯白無話可說,因他們自 知理虧,不敢發言。據學者R.P.C.Hanson謂,這 篇辯論保羅本準備向公會解釋,只是他們二派人彼此 爭鬧起來,以致未能續講下去(23:6)【注10】。眾 人定睛在腓力斯身上,看他如何判決。腓力斯頗具臨 陣不亂的風度,他心中覺得保羅是無罪的(故有下文 的寬待,彼拉多對耶穌亦有同樣的定論),但懼於猶 太人的勢力與群情洶湧,他便「支吾」(anebaleto, 意「說不出來」,喻「推搪」)他們,又將決定此事 的時間壓後,待呂西亞來到才作判斷(24:22)。呂西 亞是此事的目擊證人,其證詞是助解這案件的有力因 素,因此保羅只被軟禁(羅馬公民的一項優待),卻備 受此地信徒(如腓利一家,參21:8~14)款待(24:23), 猶太人也等不及呂西亞的到來便回去了。記錄上呂西 亞似未出現,因此保羅的案件遂成了「無頭公案」。

22節的首句「腓力斯本是詳細曉得這道」,引 起不少學者臆測此言究有何意?A.T. Robertson謂「詳 細曉得」是句比較式的詞彙,其一意義可能是指腓 力斯曉得這道超過眾人所知道【注11】。

保羅在腓力斯夫婦前 (24:24~27)

保羅分訴(四)(24:24~25)

數天後,腓力斯接了夫人土西拉來到該撒利亞 (可能腓力斯離開該撒利亞一陣,如此也許解釋了控 告保羅的猶太人亦回家去)【注12】。

土西拉為希律亞基帕一世(即12:1的希律)最小 的女兒,也是希律亞基帕二世(即25:13的希律亞基 帕)之妹。據約瑟夫記(古史,20:7:1~2),土西拉 本是敍利亞之北一小國Emesa國王Azizus的情婦,當 時她只有十五歲,後來經魔術師Atomos之慫恿後(腓 力斯主使)嫁給腓力斯,成為他第三任夫人(有些新約 版本[Western text)在此處說土西拉欲會晤保羅,聽他 有何涉及猶太人信仰的論解)(25:24)。

在此二人面前,保羅講解「公義」(腓力斯的朝 政全無公義可言)、「節制」(腓力斯夫婦淫慾全無節 制可言,腓力斯曾結婚三次;土西拉也放棄其情夫, 改嫁腓力斯)及「將來審判」(此點使腓力斯恐懼不已, 急忙將保羅遣走,24:25)。

腓力斯押判(24:26~27)

腓力斯本是貪婪無厭、生活放蕩的人,在17節 他聽說保羅將各地周濟猶太人的捐款匯集起來,故 他指望保羅的友人能以贖金換取保羅的自由,便常 召見保羅談論(24:26)。約瑟夫謂當時的巡撫常受賄 賂,如非斯都的接棒人亞勒比努(Albinus)更明目張胆 地收受賄賂(戰史,2:14:1)。I.H.Marshall謂羅 馬律法禁止官員受賄,但很難執行【注13】。非斯 都的貪念,竟成為神為保羅開了向羅馬官員作見證 的門,可見神是滿有憐憫,不僅對猶太人如此,對 其他人亦同樣憐憫。

這期間,腓力斯的政績每況愈下。在巴勒斯坦 地,猶太人與外邦人互相傾軋,在省府的該撒利亞 尤甚,結果尼祿該撒於主後五九至六〇年間,將腓 力斯召回羅馬。腓力斯幸得其弟巴拉斯在王面前力 保無辜,否則腓力斯必受尼祿貶逐(約瑟夫,古史, 20:8:9)。這兩年來,腓力斯為了討好猶太人,將 保羅仍羈留在監里。腓力斯沒將保羅定罪,此舉乃 證明保羅是清白的。

不少學者認為在這二年內,路加搜集其福音書 的資料並書就路加福音【注14】。路加福音的受書 人為「提阿非羅」大人,今使徒行傳中大人一詞不 見了,可能提阿非羅已成了基督徒,路加從他口中 獲得甚多撰著使徒行傳的資料。

保羅在非斯都前 (25:1~12)

猶太人央求(25:1~5)

腓力斯的劣跡引起猶太人向該撒投訴,結果他 被召回羅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時為六〇年(他 在六十二年時被亞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羅馬名字,他的身世歷史記錄不 多,只知他頗維護羅馬律法的公正,對人、對事有 正義感(參25:16),保羅對他頗為尊敬(參26:26)。 羅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 案件儘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視 察民情(25:1),猶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時向他控告保 羅(25:2)。路加記這批控告者的成員有「祭司長們」 (複數)和「猶太人的首領」(首領即公會內的撒都該份 子),他們獲得全城猶太人的支持(參25:24),故大膽 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羅前來耶路撒冷上堂受審, 其實他們意要在半路埋伏殺害他(25:3),非斯都的 回答,正顯出他是位嚴明公正的巡撫(25:4~5)。

非斯都開庭(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 務使其「保羅行傳」儘量準確)【注15】,他一回到 該撒利亞便開庭審訊,他是一位嚴明清廉的巡撫, 作事敏捷、公道,與腓力斯有天壤之別,可惜只任 巡撫職二年便去世 【注16】。

保羅分訴(五)(25:8~12)

沒有犯法(25:8)

在許多控告人面前,保羅深信神與他同在,他 也未離開真理,於是勇敢提出分訴,這是他第五 次分訴,要點可分二方面:他沒有犯法,並伸張 其公民權利。

路加不再贅述猶太人的無理控詞,亦無詳記 保羅反駁的辯論,只略敍保羅的分訴沒有干犯猶 太人律法、聖殿或羅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 任的巡撫需將前任巡撫未盡之案件儘早完憐憫, 不僅對猶太人如此,對其他人亦同樣憐憫。

上訴該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羅馬律法看來,保羅無罪。按 羅馬律法,凡不能證實的控訴都不能成立,需即 時釋放。只是他不願剛上任便與猶太人產生不和 諧關係,寧將保羅押至耶路撒冷,在公會面前審 斷他(25:9)。

保羅亦知公會欲除去他而後快,在該撒利亞 的這二年裏,在獄中反覆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訴 該撒才可以脫離猶太人的陷害與無理的控告。自 羅馬於主前五〇九年採用Valerian Law後,羅馬公 民便擁有上訴該撒的權利,起初此權利只限於羅 馬城的公民,後來在新約時代擴展至整個羅馬帝 國的公民。

「上訴該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 詞,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該撒面 前【注17】,非斯都與他的參謀商議後便答應保 羅的請求(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 其中,因若他宣佈保羅無罪釋放,保羅便會終日 備受猶太人詭計的陷害,而至永無寧日。此時的 該撒是尼祿(AD54—68,他於主後六八年六月八日 死於非命)。那時他對基督教還未抱敵對的態度, 原因是他的老師辛尼加(Seneca)給他忠告,且御林 軍統帥Afranius Burrus亦在軍政上忠心耿耿,故他 的心情開朗溫和,他性情上變劣是在他生命最後 五年才開始【注18】。

保羅在亞基帕兄妹前(25:13~26:23)

背景報導(25:13~22)

非斯都正在擬定如何將保羅押送該撒時,亞基 帕與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來到該撒利亞看望新 總督非斯都(25:13)。這亞基帕乃12章1節希律亞基 帕一世之子,史稱亞基帕二世(AD27~100)。 當他的父親被神擊斃時(12:23,AD44),亞基帕 二世只十七歲,在羅馬城革老丟家中受撫養。主後 五二年時,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碩士撒[Herod of Chalcis】,即大馬色西南之碩士撒王。他娶了自己 的甥女,亦即亞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丟 便將碩士撒的Chalcis地給亞基帕二世,翌年封他為 猶太地之王。因此他便離開羅馬來該撒利亞上任, 那時年僅三十歲。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碩士撒早逝, 便搬至羅馬與兄亞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羅馬時 已到處鬧桃色緋聞,如與該撒維斯帕先(Vespasian) 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與大哥亞基帕二世亂倫 (後來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後,她便作了提多的 公開情婦),不久嫁給基利家省長Polemo為妻,轉瞬 間又與丈夫分居,重回兄長亞基帕二世處,今次與 乃兄同來看望非斯都。亞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 拉(嫁給巡撫腓力斯),百尼基與她是姊妹【注19】。 在該撒利亞,非斯都向亞基帕報告最近政績, 及自己在保羅案件上鼎力維護羅馬律法的正直(25: 16)與保羅的清白(25:18),只是他坦誠自認無法處理 保羅的處境(25:19~21),因為保羅的案件是宗教性 非政治性(25:19),便不屬他的管轄範圍。他的報告 引起了亞基帕的興趣(或被捧而起飄飄然之感),故亞 基帕便想審問保羅一番。非斯都一聽,正中下懷(25: 22)。

開庭審訊(25:23~27)

亞基帕兄妹二人來到後翌日,非斯都立即開庭 審訊這位「著名」的囚犯。那時亞基帕、百尼基「大 張威勢」(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誕」、「離 奇」由此而出)而來。此人穿上朝服(參12:21),並有 「眾千夫長」(約瑟夫記在該撒利亞共有五千兵士, 故可能有五個千夫長,戰史,1:21:5)及城中的尊 貴人(25:23),相信並有儀仗隊隨行,顯赫非凡。非 斯都在眾人面前將保羅的案件簡述,並宣佈個人的 意決及保羅的請願(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 的奏章,故希望亞基帕能助他決定(25:26~27)。

羅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謂,保羅的案件拖延 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義指控保羅所作的抵 觸了羅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撫不輕易放過他。 然而在審訊的過程中,所有指控的證據皆為宗教性 質,所以他們極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 再地押後審決此事【注20】。


保羅分訴(六)(26:1~29)

向亞基帕(26:1~23)

悔改前(26:1~12)

熱心律法,人人知曉(26:1~7上)

這次保羅在羅馬官長前的分訴,是他一生 中(照聖經記錄言)最後一次。此次控訴人不在 場,保羅亦不需逐點反駁,他趁此機會為神 作見證,這正是他常提及「得時不得時務要 傳道」的原則(參提後4:2)。逭段分訴皆以「王 阿」一詞為分段指引。

保羅先恭維亞基帕一番,更稱讚他熟悉 猶太人的規矩(26:2~3)。亞基帕雖在羅馬受 教育,但他為了在巴勒斯坦執政,定必熟讀 猶太人的風俗文化才前往。按約瑟夫言,亞 基帕是位文學家,曾書就(出版)六十二封書 札,內容顯示他極熟識猶太人的歷史(戰史, Vita,364)。

保羅將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亞基帕 歷歷陳說,尤強調他本是猶太教的狂熱分子, 與所有猶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樣(26:4~7上)。 保羅此舉將自己與全國猶太人的宗教背景並 列,以示他不是褻瀆律法、干犯羅馬的人。


迫害教會,不遺餘力(26:7下~12)

保羅表示他現今受審乃是為了「復活之 道」。他本來極力反對,並迫害那些相信耶 穌復活的人,從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馬色, 不遺餘力。10節的「出名定案」(katenegka 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臘人以之為投 票用,有投黑石,無罪投白石[參啟2:17】一 詞,可推想保羅以前是公會的一員。保羅此 舉擺明他過去也是猶太首領,並且是羅馬政 權承認與授權的,在座的不少聽眾還記得保 羅過去的毒辣手段。

悔改時(26:13~18)

在使徒行傳里三次分訴時,保羅皆見證他如 何蒙召,此處與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羅謂是天上 的異象(榮光)說服他,天上的聲音對他說,他不能 用腳踢刺(26:14)。「用腳踢刺」是一句農學詞彙, 用來描述牛在耕地時主人在後面用長刺引導它, 每次牛離開正軌,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 途,牛總不能違背主人旨意。保羅以此指出他如 牛般不能脫離神的指使,作「執事與見證」(26: 16),使猶太與外邦脫離撒但權勢,得蒙赦罪的恩 典,與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26:18)。

「以腳踢刺」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解釋。有說「刺」 是「良心」,表示人不能違背良心抵擋神(如Philo、 F.F.Bruce);有說「刺」是指「神明」 ,人不 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臘哲士]);有說「刺」是 指「律法」 ,人不能違反律法(如猶太教);有說 「刺」是指「命運」 ,人不能反對命運(如 I.H.Marshall);有說是指[神的旨意」 ,表示人 不能抵擋神的安排(如R.B.Rackham)。此言本是 一句當時流行的俚語,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 導的。保羅運用此言時,面對著亞基帕,亞基帕顯 然明白此俗語之意義。

悔改後(26:19~23)

天上異象,沒有違背(26:19~20)

保羅強調他蒙天上異象的感召,故沒有「違背」 (apeithes,意「悖逆」 ,參路1:17;26:19), 所以他在大馬色、耶路撒冷,猶太全地以及外 邦各處為主作見證,勸人悔改歸正(應驗1:8的 綱要)。

今日光景,蒙神幫助(26:21~23)

保羅一再強調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幫 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 ,喻「保守」),並 他所傳講的與舊約經典完全一致(26:22),而舊約 的中心就是基督須受害與必復活(參24:14~15)。 保羅稱這中心為「光 明的道」(在別處稱為「福 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 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 的道」,13:5、7、44、46,17:13,18:11; 「赦罪的道」13:38;「神國的道」,20:25, 28:23;「恩惠的道」,20:32;「耶穌基督的 道」 ,24:24),這道是不分種族的,猶太與外 邦同樣需要(26:23)。

23節是一節重要經文,福音的核心盡在言中, 與哥林多前書15章3~4節有異曲同工之妙,每點 細節皆可在舊約以賽亞書49章6節、52章13節~53 章12節及詩篇16篇8~11節等,找到相對神學思想 【注21】,是新約神學著名經文之一。

向非斯都(26:24~26)

保羅的分訴驟然給非斯都中斷。本來保羅對著 亞基帕發言,但非斯都顯然越聽越不耐煩,尤其對 猶太人的宗教信仰更無興趣,大聲呼叫保羅「癲狂 了」(maine,意「怒吼」,喻「瘋狂」,參約12:20, 形容被鬼附;羅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學 問」(grammata,此字在保羅詞彙中多指對舊約方面 的知識)使他更「癲狂」(manican意「發狂」,此字在 新約僅此處出現,英文maniac,意「亂性」、「狂性」 由此而出)了,顯然非斯都也認為保羅對律法與先知 內容的精髓有極精闢的見解。保羅辯說他不是癲狂, 只是說真實話(26:25),隨即續說王亦知曉他所說的, 故不是信口雌黃之言,再且他所作所為(亦即按基督 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見不得人的。

向亞基帕(26:27~29)

保羅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迴轉向亞基 帕繼續分訴。他以退為進,向亞基帕詢問他信先知 否(代表保羅的信仰),隨即自問自答(可能發覺此言實 在令亞基帕大為尷尬),並為亞基帕打個圓場(26:27)。 亞基帕處在兩難之間,他不能正面回答認同保 羅是對的,也不願引起猶太人之不滿,故老奸巨滑 的亞基帕避開保羅的詞鋒,反說保羅不能趁此一勸 使他成為基督徒(26:28)。

「少微一勸」(en ligo)可有兩意:①工夫方面— —指簡略的勸告(如中文譯法,F.F.Bruce、 E.Haenchen、D.J.Willams E.F.Harrison);② 時間方面——指用簡短的時間(如中文小字;NASB、 R.B.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 等譯本);無論怎樣的譯法或解釋,亞基帕絕無準備 接受保羅之信仰(他以為保羅邀請他信主),故他的回 答藏着譏諷的意味【注22】。十字架對他是絆腳石, 如保羅早年所說的(參林前1:23)。

保羅不管亞基帕的譏言,趁此向全庭聽眾表達 他們都能像他那樣,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屬靈方 面非肉體方面言,26:29)。

王的結論(26:30~32)

王與眾官在後堂召開臨時會議,他們的結論與 先前各羅馬官長般,知曉保羅是清白無罪的,只是 他已上訴該撒,故只有為他安排引渡遠赴羅馬的旅 程。

書目註明

  •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7】.
  • 【注2】 同上書372頁。
  • 【注3】 J.F.MacArthur,Acts 13-28,Moody,1996, p.293.
  • 【注4】 D.J.Williams,「Acts」,GNC,H&R, 1985,p.390。
  • 【注5】 參P.J.Gloag,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Ⅱ, T&T Clark,1870,PP.324~325.
  • 【注6】 R.N.Longenecker,「Acts」,EBC,Zondervan, 1981,p.539.
  • 【注7】 J Munck,「Acts」,AB,Doubleday,1979, p.229.
  • 【注8】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Babor, 1978,p.50.
  • 【注9】 E.F.Harrison上引書384頁。
  • 【注10】 R.P.Hanson,「Acts」,NCB,Clarendon, 1967,p.228.
  • 【注11】 A.T.Robertson,「Acts」,WPNT,Broadman。 1930,p.421.
  • 【注12】 E.F『Harrison上引書386頁。
  • 【注13】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82.
  • 【注14】 如W.LaSOr,「Acts」,LBC,Regal,1972, p.344;A.T.Robertson上引書423~424 頁,R.N.Lon-genecker上引書543頁。
  • 【注15】 同上引書頁。
  • 【注16】 William Barclay 「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172.
  • 【注17】 F.F.Bruce,「Acts」,NIC,Eerdmans, 1970,p.478.
  • 【注18】 R.N.Longeneckcr上引書546頁。
  • 【注19】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55~456;另參約瑟夫,戰史, 2:11:6;古史,19:5:1;20:7:3; Tacitus,史記 2:2;Suetonius,提多傳,7: 1:2。
  • 【注20】 A.N.Sherwin-White上引書51頁。
  • 【注21】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1984.p.506.
  • 【注22】 Kirsopp Lakeand H.J.cadbury,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Acts or the Apostles),Macmillan,1933,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