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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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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神在夜间给予保罗无限的安慰(23:11),但反对者却 「夙夜匪懈」地计谋杀害他(23:12),可见反对福音的人, 是何等地狂热。
从12节起,路加记述保罗在发生一连串的事件后, 终在该撒利亚被禁囚二年之久。神虽然应许保罗在罗马 为祂作见证(23:11),却没有预告在该撒利亚会有这段插 曲。不过既有神的应许,路上必有他的同在,这是信徒 的保证。
第九天:从耶路撒冷至该撒利亚 (23:12~35)
杀害保罗之计谋(23:12~22)
计谋约定(23:12~15)
在公会的审讯时,保罗利用他们不同的神学立 场,而使会议瓦解,但反对保罗者并不因此罢休。 当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将保罗除灭,愿神取 去他们的性命(「不吃喝」之誓)【注1】。他们计划 在下次公会提押并审问保罗时,在半途突施狙击。 他们不怕引起公会成员之对立,他们也认为大祭司 会允准,因他的双手沾满别人的血。这四十人联同 出此毒计,因为他们知道在公会内或透过合法之途 径不能定保罗死刑 (与耶稣之案件般) 【注2】(近代 学者如Schlatter、Jeremias、Brandon等,视这批人必 是奋锐党无异,虽然奋锐党与公会的人在目标上大 不相同,但为了除去共同仇敌,他们可能成为朋友[参 撒都该、法利赛及希律党因耶稣事故而成为朋友】)。
计谋外泄(23:16~22)
神在前一个晚上已向保罗保证,他必能在罗马作 见证(23:11),故这四十人的毒计终不得逞。作者记 述保罗的外甥是破坏犹太人毒计之人,但他未解释 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对保罗者的计谋(立誓人数这么 多,难免秘密外泄)【注3】。他只记载此人颇有胆量 地向保罗告密(23:16~17),如此辗转相传,百夫长 及千夫长皆晓得。千夫长颇为聪明,他即时连夜秘 密护送保罗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犹太人更可爱。
第九天:保罗被解往该撒利亚(23:23~35)
文书拟就(23:23~30)
保罗受四百七十兵士及两个百夫长的护送,在夜 色的遮掩下(亥时即晚上九时),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 的该撒利亚巡抚腓力斯衙门(23:23~24)。千夫长作 事谨慎妥善,计划周详,他照罗马律例所规定先拟 就文书,解释罪犯押解到来的始由。罗马律例要求 属下的官长若将「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级时,必须 有公函记述始末及因由【注4】。
24节的「牲口」是复数字,可能(1)为装备行李用;(2) 为接力用;(3)为保罗与被锁的兵士用;(4)为保罗的 朋友用(如路加、亚里达古,参27:2)【注5】。公文 书中有数点与事实不太相符,千夫长有点高举自己 的才干,而有关自己非法禁锢保罗则只字不提。如: (1)「我得知他是罗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来」(23: 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 但也表示保罗的清白(23:29)。先前18章14~15节的 迦流与后来的非斯都及亚基帕皆表示同感(参26: 31~32),亦透露给读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丢吕西亚」。
护送成功(23:31~35)
在夜色掩护下,他们来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 底,是犹太地与撒玛利亚的边界城,此城是大希律 为纪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罗马时代,此 乃该撒利亚与耶路撒冷间的兵士中途站(23:31)。翌 日,余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马兵继续护送,步兵则折 回耶路撒冷(23:32)。
不久他们来到该撒利亚,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后 (AD44,12:23),罗马政府将巴勒斯坦划分为一省分, 政制改为总督制(procurator或governor),督府设在该 撒利亚。此时总督(中译「巡抚」)为腓力斯(Felix, AD52~60),他是罗马在犹太之第二任巡抚,在任八 年,全名为Antonius Felix。他本为革老丢之母Antonia 的奴仆,后蒙革老丢赐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为己 名。主后四八年,奉派为撒玛利亚的副巡抚;五二 年,巡抚库马纳Cumanus失职,腓力斯被调升为正巡 抚。故保罗说,「他在这国里断事多年」(参24:10)。 腓力斯先后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详,第二任 为Antony & Cleopatra的孙女,第三任为希律安提帕一 世(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两哥哥:亚基帕 二世(25:13)及Drusus(夭折)及两个姊姊,百尼基(25: 13)和Marianne。土西拉情夫为Emesa王Azizus,因这 土王势力不及巡抚,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罗马史家 塔西图(Tacitus)说腓力斯的权力像土王,头脑如奴仆 (Histories,5:9)【注6】。约瑟夫记载他组织暗杀党, 将国内异己的文武官员逐一杀害。在他统治下,巴 勒斯坦暴民充斥,终于引爆「犹太人反叛罗马的暴 乱」[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罗的籍贯(23:34),他不敢贸然行 事,待告他的人来到,才进行审讯,遂将他押禁在 「希律衙门」里,那是巡抚的住宅(23:35),正应验 亚迦布不久前的预言(参21:11)。
保罗在腓力斯前 (24:1~23)
帖土罗控告(24:1~9)
保罗在该撒利亚安顿五天后,即第十二天(参24: 11),亚拿尼亚带著长老和一个「辩士」(rhetros,意 「善言者」,此字在新约中仅在此出现,在蒲草文 献中这字意「律师」、「中保」)名帖土罗,前来控 告保罗(24:1)。帖土罗是拉丁名,拉丁文是罗马语 文,有学者推测他是公会专用的罗马法律顾问【注 7】。他的开场白是一大堆客套语(24:3~4),如犹 太地「大享平安」,犹太国的弊病「得以更正」、 「满心感谢」等(其实是刚刚相反),马屁拍完,帖土 罗立即在三方面指控保罗的罪行:
- 保罗如瘟疫般,普天下犹太人生乱(「生乱」一 字在路加福音23章19节是用作政治性的暴乱)。罗 马史学家Sherwin White谓巴勒斯坦的各巡抚,鲜 因宗教缘故将人处死,故帖土罗的重点放在政治 因素上,以期腓力斯定保罗死罪【注8】。帖土罗 的夸言委实厉害(24:5)。
- 保罗是拿撒勒教党的一个头目(24:5,「头目」 [ringleader)即领导人,意「龙头大哥」;而「教党」 这字在新约时期意「异端」)。第二点控告意指拿 撒勒教党是犹太教的叛党,是犹太教的异端,不 该让它存在。
- 保罗是圣殿的污秽者(24:6),此点罗马政府也承 认,因为他们也严禁罗马本国公民进入圣殿的以 色列人院内,违者死罪。 帖土罗的控词博得众人在旁高声阿们(24:9), 他这三方面的控告若有证据,保罗将是死路一条。
保罗分诉(三)(24:10~21)
控告不合情理与事实(24:10~13)
帖土罗控词完毕,巡抚让保罗答辩(24:10上)。 保罗亦很有礼貌地发言(24:10下),这是他在全书中 的第六讲。保罗从两方面回答帖土罗的控诉,他指 出自外返来迄今只有十二日(五天等候他们到来,24: 1;实际在耶路撒冷只有七日),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 他无从发起什么「鼓动普天下众犹太人生乱」的行 径(24:11);再且,控方无证人可指证保罗曾犯了鼓 动人作乱(24:12~13),所以控方的言词实在无可立 足,毫无根据,且不合情理与事实。保罗只简单地 用「情理不合」及「证人全无」(连假见证也没有), 便推翻了帖土罗凌厉无比的控诉。
受审乃为复活的道理(24:14~21)
至于信仰方面,保罗宣称那被「称为异端的道」 (24:14)完全合乎犹太人的信仰(律法和先知所记载 的),是犹太人从祖宗以来皆信奉的,靠此犹太人 才有盼望,也是世人复活的盼望(参但12:2)。保 罗用「道」字代替帖土罗用「教党」一词,因后 者的字词带破坏性,而「道」字则是人生观的代 表,因罗马人也常谈人生观的问题(如辛尼加 Seneca、普勒他格Plutarch),而且保罗称这道是「复 活之道」(24:15、21),那是公会(一半以上之人) 也承认的信仰。
作者的记录似乎是摘要式的,相信保罗在此必 定指出以色列的盼望是由弥赛亚而来(参路24: 44~46),就因这盼望,保罗续说他从各地为自己 本国人的需要,将周济穷人之募捐带回(24:17), 后来在圣殿按律法之要求交上供献之物时(可指一 种感恩祭)【注9】,已经「洁净了」(24:18上), 旋即被拿捕,并无「喧嚷」、「聚众」的事(24: 18下)。弦外之音乃是,他的被捕是冤枉无凭据的, 是被从亚西亚来的人所诬告的。
腓力斯押判(24:22~23)
控告保罗者对保罗的辩白无话可说,因他们自 知理亏,不敢发言。据学者R.P.C.Hanson谓,这 篇辩论保罗本准备向公会解释,只是他们二派人彼此 争闹起来,以致未能续讲下去(23:6)【注10】。众 人定睛在腓力斯身上,看他如何判决。腓力斯颇具临 阵不乱的风度,他心中觉得保罗是无罪的(故有下文 的宽待,彼拉多对耶稣亦有同样的定论),但惧于犹 太人的势力与群情汹涌,他便「支吾」(anebaleto, 意「说不出来」,喻「推搪」)他们,又将决定此事 的时间压后,待吕西亚来到才作判断(24:22)。吕西 亚是此事的目击证人,其证词是助解这案件的有力因 素,因此保罗只被软禁(罗马公民的一项优待),却备 受此地信徒(如腓利一家,参21:8~14)款待(24:23), 犹太人也等不及吕西亚的到来便回去了。记录上吕西 亚似未出现,因此保罗的案件遂成了「无头公案」。
22节的首句「腓力斯本是详细晓得这道」,引 起不少学者臆测此言究有何意?A.T. Robertson谓「详 细晓得」是句比较式的词汇,其一意义可能是指腓 力斯晓得这道超过众人所知道【注11】。
保罗在腓力斯夫妇前 (24:24~27)
保罗分诉(四)(24:24~25)
数天后,腓力斯接了夫人土西拉来到该撒利亚 (可能腓力斯离开该撒利亚一阵,如此也许解释了控 告保罗的犹太人亦回家去)【注12】。
土西拉为希律亚基帕一世(即12:1的希律)最小 的女儿,也是希律亚基帕二世(即25:13的希律亚基 帕)之妹。据约瑟夫记(古史,20:7:1~2),土西拉 本是敍利亚之北一小国Emesa国王Azizus的情妇,当 时她只有十五岁,后来经魔术师Atomos之怂恿后(腓 力斯主使)嫁给腓力斯,成为他第三任夫人(有些新约 版本[Western text)在此处说土西拉欲会晤保罗,听他 有何涉及犹太人信仰的论解)(25:24)。
在此二人面前,保罗讲解「公义」(腓力斯的朝 政全无公义可言)、「节制」(腓力斯夫妇淫欲全无节 制可言,腓力斯曾结婚三次;土西拉也放弃其情夫, 改嫁腓力斯)及「将来审判」(此点使腓力斯恐惧不已, 急忙将保罗遣走,24:25)。
腓力斯押判(24:26~27)
腓力斯本是贪婪无厌、生活放荡的人,在17节 他听说保罗将各地周济犹太人的捐款汇集起来,故 他指望保罗的友人能以赎金换取保罗的自由,便常 召见保罗谈论(24:26)。约瑟夫谓当时的巡抚常受贿 赂,如非斯都的接棒人亚勒比努(Albinus)更明目张胆 地收受贿赂(战史,2:14:1)。I.H.Marshall谓罗 马律法禁止官员受贿,但很难执行【注13】。非斯 都的贪念,竟成为神为保罗开了向罗马官员作见证 的门,可见神是满有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 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这期间,腓力斯的政绩每况愈下。在巴勒斯坦 地,犹太人与外邦人互相倾轧,在省府的该撒利亚 尤甚,结果尼禄该撒于主后五九至六〇年间,将腓 力斯召回罗马。腓力斯幸得其弟巴拉斯在王面前力 保无辜,否则腓力斯必受尼禄贬逐(约瑟夫,古史, 20:8:9)。这两年来,腓力斯为了讨好犹太人,将 保罗仍羁留在监里。腓力斯没将保罗定罪,此举乃 证明保罗是清白的。
不少学者认为在这二年内,路加搜集其福音书 的资料并书就路加福音【注14】。路加福音的受书 人为「提阿非罗」大人,今使徒行传中大人一词不 见了,可能提阿非罗已成了基督徒,路加从他口中 获得甚多撰著使徒行传的资料。
保罗在非斯都前 (25:1~12)
犹太人央求(25:1~5)
腓力斯的劣迹引起犹太人向该撒投诉,结果他 被召回罗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时为六〇年(他 在六十二年时被亚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罗马名字,他的身世历史记录不 多,只知他颇维护罗马律法的公正,对人、对事有 正义感(参25:16),保罗对他颇为尊敬(参26:26)。 罗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 案件尽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视 察民情(25:1),犹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时向他控告保 罗(25:2)。路加记这批控告者的成员有「祭司长们」 (复数)和「犹太人的首领」(首领即公会内的撒都该份 子),他们获得全城犹太人的支持(参25:24),故大胆 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罗前来耶路撒冷上堂受审, 其实他们意要在半路埋伏杀害他(25:3),非斯都的 回答,正显出他是位严明公正的巡抚(25:4~5)。
非斯都开庭(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 务使其「保罗行传」尽量准确)【注15】,他一回到 该撒利亚便开庭审讯,他是一位严明清廉的巡抚, 作事敏捷、公道,与腓力斯有天壤之别,可惜只任 巡抚职二年便去世 【注16】。
保罗分诉(五)(25:8~12)
没有犯法(25:8)
在许多控告人面前,保罗深信神与他同在,他 也未离开真理,于是勇敢提出分诉,这是他第五 次分诉,要点可分二方面:他没有犯法,并伸张 其公民权利。
路加不再赘述犹太人的无理控词,亦无详记 保罗反驳的辩论,只略敍保罗的分诉没有干犯犹 太人律法、圣殿或罗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 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怜悯, 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上诉该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罗马律法看来,保罗无罪。按 罗马律法,凡不能证实的控诉都不能成立,需即 时释放。只是他不愿刚上任便与犹太人产生不和 谐关系,宁将保罗押至耶路撒冷,在公会面前审 断他(25:9)。
保罗亦知公会欲除去他而后快,在该撒利亚 的这二年里,在狱中反复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诉 该撒才可以脱离犹太人的陷害与无理的控告。自 罗马于主前五〇九年采用Valerian Law后,罗马公 民便拥有上诉该撒的权利,起初此权利只限于罗 马城的公民,后来在新约时代扩展至整个罗马帝 国的公民。
「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 词,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该撒面 前【注17】,非斯都与他的参谋商议后便答应保 罗的请求(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 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罗无罪释放,保罗便会终日 备受犹太人诡计的陷害,而至永无宁日。此时的 该撒是尼禄(AD54—68,他于主后六八年六月八日 死于非命)。那时他对基督教还未抱敌对的态度, 原因是他的老师辛尼加(Seneca)给他忠告,且御林 军统帅Afranius Burrus亦在军政上忠心耿耿,故他 的心情开朗温和,他性情上变劣是在他生命最后 五年才开始【注18】。
保罗在亚基帕兄妹前(25:13~26:23)
背景报导(25:13~22)
非斯都正在拟定如何将保罗押送该撒时,亚基 帕与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来到该撒利亚看望新 总督非斯都(25:13)。这亚基帕乃12章1节希律亚基 帕一世之子,史称亚基帕二世(AD27~100)。 当他的父亲被神击毙时(12:23,AD44),亚基帕 二世只十七岁,在罗马城革老丢家中受抚养。主后 五二年时,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硕士撒[Herod of Chalcis】,即大马色西南之硕士撒王。他娶了自己 的甥女,亦即亚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丢 便将硕士撒的Chalcis地给亚基帕二世,翌年封他为 犹太地之王。因此他便离开罗马来该撒利亚上任, 那时年仅三十岁。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硕士撒早逝, 便搬至罗马与兄亚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罗马时 已到处闹桃色绯闻,如与该撒维斯帕先(Vespasian) 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与大哥亚基帕二世乱伦 (后来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后,她便作了提多的 公开情妇),不久嫁给基利家省长Polemo为妻,转瞬 间又与丈夫分居,重回兄长亚基帕二世处,今次与 乃兄同来看望非斯都。亚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 拉(嫁给巡抚腓力斯),百尼基与她是姊妹【注19】。 在该撒利亚,非斯都向亚基帕报告最近政绩, 及自己在保罗案件上鼎力维护罗马律法的正直(25: 16)与保罗的清白(25:18),只是他坦诚自认无法处理 保罗的处境(25:19~21),因为保罗的案件是宗教性 非政治性(25:19),便不属他的管辖范围。他的报告 引起了亚基帕的兴趣(或被捧而起飘飘然之感),故亚 基帕便想审问保罗一番。非斯都一听,正中下怀(25: 22)。
开庭审讯(25:23~27)
亚基帕兄妹二人来到后翌日,非斯都立即开庭 审讯这位「著名」的囚犯。那时亚基帕、百尼基「大 张威势」(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诞」、「离 奇」由此而出)而来。此人穿上朝服(参12:21),并有 「众千夫长」(约瑟夫记在该撒利亚共有五千兵士, 故可能有五个千夫长,战史,1:21:5)及城中的尊 贵人(25:23),相信并有仪仗队随行,显赫非凡。非 斯都在众人面前将保罗的案件简述,并宣布个人的 意决及保罗的请愿(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 的奏章,故希望亚基帕能助他决定(25:26~27)。
罗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谓,保罗的案件拖延 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义指控保罗所作的抵 触了罗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抚不轻易放过他。 然而在审讯的过程中,所有指控的证据皆为宗教性 质,所以他们极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 再地押后审决此事【注20】。
保罗分诉(六)(26:1~29)
向亚基帕(26:1~23)
悔改前(26:1~12)
热心律法,人人知晓(26:1~7上)
这次保罗在罗马官长前的分诉,是他一生 中(照圣经记录言)最后一次。此次控诉人不在 场,保罗亦不需逐点反驳,他趁此机会为神 作见证,这正是他常提及「得时不得时务要 传道」的原则(参提后4:2)。逭段分诉皆以「王 阿」一词为分段指引。
保罗先恭维亚基帕一番,更称赞他熟悉 犹太人的规矩(26:2~3)。亚基帕虽在罗马受 教育,但他为了在巴勒斯坦执政,定必熟读 犹太人的风俗文化才前往。按约瑟夫言,亚 基帕是位文学家,曾书就(出版)六十二封书 札,内容显示他极熟识犹太人的历史(战史, Vita,364)。
保罗将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亚基帕 历历陈说,尤强调他本是犹太教的狂热分子, 与所有犹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样(26:4~7上)。 保罗此举将自己与全国犹太人的宗教背景并 列,以示他不是亵渎律法、干犯罗马的人。
迫害教会,不遗余力(26:7下~12)
保罗表示他现今受审乃是为了「复活之 道」。他本来极力反对,并迫害那些相信耶 稣复活的人,从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马色, 不遗余力。10节的「出名定案」(katenegka 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腊人以之为投 票用,有投黑石,无罪投白石[参启2:17】一 词,可推想保罗以前是公会的一员。保罗此 举摆明他过去也是犹太首领,并且是罗马政 权承认与授权的,在座的不少听众还记得保 罗过去的毒辣手段。
悔改时(26:13~18)
在使徒行传里三次分诉时,保罗皆见证他如 何蒙召,此处与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罗谓是天上 的异象(荣光)说服他,天上的声音对他说,他不能 用脚踢刺(26:14)。「用脚踢刺」是一句农学词汇, 用来描述牛在耕地时主人在后面用长刺引导它, 每次牛离开正轨,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 途,牛总不能违背主人旨意。保罗以此指出他如 牛般不能脱离神的指使,作「执事与见证」(26: 16),使犹太与外邦脱离撒但权势,得蒙赦罪的恩 典,与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26:18)。
「以脚踢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有说「刺」 是「良心」,表示人不能违背良心抵挡神(如Philo、 F.F.Bruce);有说「刺」是指「神明」 ,人不 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腊哲士]);有说「刺」是 指「律法」 ,人不能违反律法(如犹太教);有说 「刺」是指「命运」 ,人不能反对命运(如 I.H.Marshall);有说是指[神的旨意」 ,表示人 不能抵挡神的安排(如R.B.Rackham)。此言本是 一句当时流行的俚语,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 导的。保罗运用此言时,面对著亚基帕,亚基帕显 然明白此俗语之意义。
悔改后(26:19~23)
天上异象,没有违背(26:19~20)
保罗强调他蒙天上异象的感召,故没有「违背」 (apeithes,意「悖逆」 ,参路1:17;26:19), 所以他在大马色、耶路撒冷,犹太全地以及外 邦各处为主作见证,劝人悔改归正(应验1:8的 纲要)。
今日光景,蒙神帮助(26:21~23)
保罗一再强调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帮 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 ,喻「保守」),并 他所传讲的与旧约经典完全一致(26:22),而旧约 的中心就是基督须受害与必复活(参24:14~15)。 保罗称这中心为「光 明的道」(在别处称为「福 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 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 的道」,13:5、7、44、46,17:13,18:11; 「赦罪的道」13:38;「神国的道」,20:25, 28:23;「恩惠的道」,20:32;「耶稣基督的 道」 ,24:24),这道是不分种族的,犹太与外 邦同样需要(26:23)。
23节是一节重要经文,福音的核心尽在言中, 与哥林多前书15章3~4节有异曲同工之妙,每点 细节皆可在旧约以赛亚书49章6节、52章13节~53 章12节及诗篇16篇8~11节等,找到相对神学思想 【注21】,是新约神学著名经文之一。
向非斯都(26:24~26)
保罗的分诉骤然给非斯都中断。本来保罗对著 亚基帕发言,但非斯都显然越听越不耐烦,尤其对 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更无兴趣,大声呼叫保罗「癫狂 了」(maine,意「怒吼」,喻「疯狂」,参约12:20, 形容被鬼附;罗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学 问」(grammata,此字在保罗词汇中多指对旧约方面 的知识)使他更「癫狂」(manican意「发狂」,此字在 新约仅此处出现,英文maniac,意「乱性」、「狂性」 由此而出)了,显然非斯都也认为保罗对律法与先知 内容的精髓有极精辟的见解。保罗辩说他不是癫狂, 只是说真实话(26:25),随即续说王亦知晓他所说的, 故不是信口雌黄之言,再且他所作所为(亦即按基督 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见不得人的。
向亚基帕(26:27~29)
保罗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回转向亚基 帕继续分诉。他以退为进,向亚基帕询问他信先知 否(代表保罗的信仰),随即自问自答(可能发觉此言实 在令亚基帕大为尴尬),并为亚基帕打个圆场(26:27)。 亚基帕处在两难之间,他不能正面回答认同保 罗是对的,也不愿引起犹太人之不满,故老奸巨滑 的亚基帕避开保罗的词锋,反说保罗不能趁此一劝 使他成为基督徒(26:28)。
「少微一劝」(en ligo)可有两意:①工夫方面— —指简略的劝告(如中文译法,F.F.Bruce、 E.Haenchen、D.J.Willams E.F.Harrison);② 时间方面——指用简短的时间(如中文小字;NASB、 R.B.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 等译本);无论怎样的译法或解释,亚基帕绝无准备 接受保罗之信仰(他以为保罗邀请他信主),故他的回 答藏著讥讽的意味【注22】。十字架对他是绊脚石, 如保罗早年所说的(参林前1:23)。
保罗不管亚基帕的讥言,趁此向全庭听众表达 他们都能像他那样,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属灵方 面非肉体方面言,26:29)。
王的结论(26:30~32)
王与众官在后堂召开临时会议,他们的结论与 先前各罗马官长般,知晓保罗是清白无罪的,只是 他已上诉该撒,故只有为他安排引渡远赴罗马的旅 程。
书目注明
-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7】.
- 【注2】 同上书372页。
- 【注3】 J.F.MacArthur,Acts 13-28,Moody,1996, p.293.
- 【注4】 D.J.Williams,“Acts”,GNC,H&R, 1985,p.390。
- 【注5】 参P.J.Gloag,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Ⅱ, T&T Clark,1870,PP.324~325.
- 【注6】 R.N.Longenecker,“Acts”,EBC,Zondervan, 1981,p.539.
- 【注7】 J Munck,“Acts”,AB,Doubleday,1979, p.229.
- 【注8】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Babor, 1978,p.50.
- 【注9】 E.F.Harrison上引书384页。
- 【注10】 R.P.Hanson,“Acts”,NCB,Clarendon, 1967,p.228.
- 【注11】 A.T.Robertson,“Acts”,WPNT,Broadman。 1930,p.421.
- 【注12】 E.F‘Harrison上引书386页。
- 【注13】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82.
- 【注14】 如W.LaSOr,“Acts”,LBC,Regal,1972, p.344;A.T.Robertson上引书423~424 页,R.N.Lon-genecker上引书543页。
- 【注15】 同上引书页。
- 【注16】 William Barclay “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172.
- 【注17】 F.F.Bruce,“Acts”,NIC,Eerdmans, 1970,p.478.
- 【注18】 R.N.Longeneckcr上引书546页。
- 【注19】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55~456;另参约瑟夫,战史, 2:11:6;古史,19:5:1;20:7:3; Tacitus,史记 2:2;Suetonius,提多传,7: 1:2。
- 【注20】 A.N.Sherwin-White上引书51页。
- 【注21】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1984.p.506.
- 【注22】 Kirsopp Lakeand H.J.cadbury,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Acts or the Apostles),Macmillan,1933,p.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