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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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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
作者序
第一章 背景緒論
第二章 教會的開始
第三章 教會的見證
第四章 教會轉向外邦人
第五章 教會接納外邦人
第六章 教會往地極 (一) 保羅第一次旅行佈道
第七章 教會往地極 (二) 保羅第二次旅行佈道
第八章 教會往地極 (三) 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
第九章 保羅的餘事 (一) 保羅在耶路撒冷
第十章 保羅的餘事 (二) 保羅在該撒利亞
第十一章 保羅的餘事 (三) 保羅赴羅馬
第十二章 保羅的餘事 (四) 保羅在羅馬
附錄


保羅在耶路撒冷21:17~23:11

序 言

保羅第三次旅行布道完畢後,匆匆趕回耶路撒冷。 前二次布道結束後,他回到安提阿母會去,第三次卻沒 有機會。在耶路撒冷時所發生的事是始料未及,他先被 拘押三天,再解往該撒利亞二年,又解往羅馬二年。這 三地可作保羅第四次之布道站,他是帶著鎖鏈傳福音, 是在捆鎖中的使者。

在耶路撒冷,保羅先向教會報告這次旅行布道的實 況,並交代所收集的外邦捐獻(雖然此事路加未提及,相 信負責任的保羅必會清楚交代)。

頭六天:保羅在教會前 (21:17~26)

宣教報告(21:17~19)

在耶路撒冷,保羅接受教會信徒熱烈的歡迎,設 筵洗塵(21:17),翌日在教會所有長老前作官式的宣 教報告,可見他們極重視保羅在外的工作,因外邦 眾教會的代表亦同在。這次只是長老們接見保羅及 其同工們,非整個教會召開會議,原因在下文述及。 這時保羅呈上外邦教會的捐獻,只是教會諸首領對 保羅的作法似乎有些意見。20節所言似暗責他只熱 心福音,把律法淡忘了。在此段里,路加的「我們」 段落在21:19結束(在27:1才再出現),並不等於他 退出陪伴保羅,因經文多處顯示路加一直伴隨著保 羅。

教會建議(21:20~25)

教會聽聞保羅的報告後,感恩之聲不絕於耳, 然而他們有一個顧慮,就是耶路撒冷的猶太信徒(參 21:22)對保羅有些誤解,他們「聽聞」(故以為)保羅 在外邦猶太人中宣揚,不需遵守割禮與各樣條規 等⋯⋯,他們看見保羅回來必定引起各樣騷動(21: 20~21)。教會認為保羅若能在這些人面前,以行動 表示不會破壞律法條規,那麼事情就易平息。剛好 那時教會中有四人有感恩願在身(這類願為期三十 日,據約瑟夫說,三十日是當時拿細耳人誓言之時 限,戰史,2:15:1),保羅可以參與這願(猶太人容 許「半途參與」),這願還有七日便完(參21:27)。在 最後一日,需行條規所定的潔淨禮及交付規費與剃 發(可能將發燒掉,代表生命的獻上,參民6:18), 以洗脫過去欠佳的傳聞【注1】。至於外邦信徒與猶 太信徒交往的問題,教會決定乃用先前教會大會所 議決的再申述一遍(21:25;參15:20)。

保羅同意(21:26)

當時猶太人有一律法之外的習俗,若許願者無 力購備奉獻之物(一歲之羊羔為贖罪祭,公羊作平安 祭,用細面作的無酵餅與酒及油併合為奠祭),別人 可以代他們付出,稱「贖祭」,那付贖祭者便算與 他們立同一許願,亦視為遵守律法的證明【注2】。 保羅也認為教會的意見可行,亦窺測事態之嚴重, 因他原以「在什麼人中作什麼人」(林前9:20~22) 的準則行。保羅寬宏大量,不與人爭,一向主張不 妨向古板的人作若干遷就或讓步,只要不違反真理 便行,於是與那四人行了潔淨禮,報明潔淨日期(即 滿足之時,亦即第三十日),在那日祭司便為他們各 人獻祭(四羊八鴿)便算願成。

第七日:保羅在百姓前 (21:27~22:29)

保羅被拿(21:27~36)

猶太人聳動捉拿保羅(2l:27~29)

三十日之願的最後一周將完(最後一日),保羅 在殿裡觀看祭司為他自己及其餘四人獻祭(21:27)。 此時由亞西亞來的猶太人(前來參加五旬節),他們在 以弗所時早就對保羅不滿,只不過在外邦城市,猶 太人勢單力薄,不易號召,今在京城,全是同胞天 下,遂藉故鬧事。乍見保羅在聖殿內,即聳動其他 猶太人下手捉拿保羅,並且在三方面誣告他:(1)保 羅在各地教訓外邦人糟踐猶太人(即反對猶太人);(2) 糟踐律法;(3)糟踐聖殿,污穢聖殿(帶外邦人進入以 色列人院,21:28~29)。

來參加五旬節的人數眾多,不少從亞西亞來, 他們都是熱心律法的份子,一經騷動便不可收拾, 他們揪住保羅,欲立即就地正法。羅馬政府容許猶 太人可將褻瀆聖殿的人(如外邦人跨越矮牆進入以色 列人院內)就地格殺,連羅馬公民也不例外(參約瑟 夫,戰史,6:2:4。後來保羅在以弗所書內宣告, 在基督內那隔開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矮牆已拆毀了, 參弗2:14)。一九三五年考古學家在聖殿廢墟掘出碑 文,上寫「外邦人嚴禁進入(以色列人院),違者死刑 處置」【注3】。約瑟夫謂此矮牆約四尺半高,猶太 傳統則謂二尺半(參約瑟夫,戰史,5:2;M.Mid-doth, 2:3) 。

千夫長鎖捆保羅(21:30~36)

暴徒跑來將保羅拉出殿(21:30),顯然保羅站在 聖殿廣場較高的院子(參3:2~3),毗連靠近外邦人 院的婦女院,那裡有門,嚴禁外邦人進入【注4】。 此時千夫長獲悉城中暴動的消息,帶同兵丁與百夫 長由聖殿東北角的安東尼堡營樓跑下,以為保羅是 禍首,立予拘捕。暴民立即平靜下來,保羅亦被扣 上鎖鏈,千夫長正在詢問保羅是誰,犯了何事,但 暴民聲勢浩大,高呼「除掉他」,那時情況極其混 亂,兵丁不得已便將保羅抬起帶進營堡(21:32~36)。

保羅分訴(一)(21:37~22:21)

在保羅餘事記錄里,保羅有六次在不同人物面 前為自己分訴,今是首次(亦是保羅在全書中的第五 次講辭)。

求准分訴(21:37~40)

在營樓的台階前,保羅請求千夫長革老丟呂 西亞(參23:26)許他向百姓分訴。千夫長以為他是 從前那帶領四千「兇徒」(sikarion意「匕首」,可 能指「匕首黨」)在羅馬作亂的埃及首領現今回來 了(21:38)。事緣在主後五四年時,有一埃及人率 領一群革命者,在橄欖山上學摩西樣式,呼叫要 猶太人「出埃及」,即脫離羅馬,並說能像約書 亞般使聖城城牆倒塌。羅馬兵四出捉拿他,他卻 逃脫了,手下則死傷無數(約瑟夫,戰史,2:201~ 263)【注5】。保羅自稱是羅馬人(「生在基利家」 一詞暗示有羅馬公民籍)(21:39),求准予分訴,千 夫長遂應允了他。

略述身世(22:1~21)

出身(22:1~3)

百姓平靜下來後,保羅以猶太人的口語(即 亞蘭文)向他們「分訴」(apologia,在不少地方譯 成「辯明」,參林前9:3;腓1:7、16;提後4: 16)。保羅的分訴分三方面:他的出身、改變與 蒙召。他指出自己的出生背景是可稽考的,他 出生在大數,長在耶路撒冷,在名門望族的迦 瑪列門下受教。按熱心事奉神方面不會比他們 差。有些批判學者在此處認為路加的記錄與事 實頗有差距,因迦瑪列門下,及受嚴謹律法之 教的人,皆不會對律法如此開明,但學生與教 師對某些論說與應用往往卻背道而馳【注6】。

改變(22:4~16)

保羅透露他本是律法的堅持者,在「律法 之榮美」的迦瑪列門下受教育(此時迦瑪列已過 世約五年)【注7】,又是教會的逼迫者,但在往 大馬色拘捕基督徒時蒙主光照,改變,並蒙召 向萬民為祂作見證(22:15)。保羅將自己由反對 者變為擁護者的原因與經過,不厭其詳地陳述。 聽眾當中可能有人曾聽聞他過去的背景,但距 今已二十多年了,新一代誕生,對他的過去已 淡忘或陌生了,故有此需要詳述一番。

16節,非支持某些學派所主張「洗禮得救」 的神學理論,因此句的「求告」意即「信主」 或「悔改認罪」(參2:21;羅10:13),受洗乃 證實「求告」是真誠,罪已洗去了(參9:18記保 羅信後才受洗)。J.P.MacArthur謂原文的結構 「洗去你的罪」與「求告他的名」此句有關, 非與「受洗」這字有關【注8】。

蒙召(22:17~21)

本段保羅冀圖指出,他往外邦人去的原因 本非己意,而是有神的旨意,他說他從大馬色 回來後(參9:20~25)在聖殿禱告時,在異象中 主對他說趕緊離開此地,因自己的同胞不領受 神的道(22:17~18),並囑咐他往外邦人中去(22: 19~21)。可能他準備指出,他雖在外邦地向外 邦人傳道,然而在外邦地他第一步仍先去會堂 向自己人傳福音。但可惜當他提「外邦人」一 詞時,他的分訴便受瘋狂的暴民中斷。為何「外 邦人」一詞竟掀起一股反對保羅的狂潮?況且聖 殿亦有「外邦人院」,且外邦地的會堂乃是向 外邦人「傳教」的渠道(參太23:15別記法利賽 人是「走遍洋海陸地」引人入教)。原來當他們 乍聽「外邦人」一詞時,即觸發他們記起保羅 曾將外邦人帶進聖殿的猶太人院內,這是招致 「死刑」的行徑,故他們立即高聲喧嚷【注9】。 W.Barclay謂,若保羅單勸外邦人加入猶太教, 那便毫無問題,只是保羅卻傳基督白白的恩典, 外邦人可白白領受,那使猶太人極為忿怒【注 10】。D.J.Williams卻認為暴民的不滿,是因 保羅並沒有要求外邦人「先」負上「軛」(如15: 10),先加入猶太教,才領受神恩【注11】,這 些解釋皆引發當時聽眾的極大怒氣。

保羅被禁(22:22~29)

眾人喧嚷(22:22~23)

驟聽「外邦人」一詞,他們對保羅的誤會更深, 在盛怒之下,他們高叫「除掉他」,並將衣服摔掉, 把塵土向空中揚起,表示絕對及完全的放棄,不容 許保羅留在世上。此時暴民排外的瘋狂表現正配合曆 史事實,因主後五六至六六年內,猶太人排外的心態 達到最巔峰狀態【注12】,忿怒常沖昏理智,理智一 失,暴亂即起。這是一群盲目兼具狹窄民族主義的猶 太人,在一點煽動下,醜陋的人性便顯露。

官長押禁(22:24~29)

千夫長見情形不對,若猶太人暴動起來,他需 負上全盤責任,他又不懂希伯來語,不知道保羅在 哪方面冒犯了猶太人,故將他帶進營樓內嚴加拷問 (22:24)。「鞭子」(nagellum)是羅馬人拷問奴隸及非 羅馬籍罪犯的一項極殘酷的嚴刑。犯人手腳緊綁柱 子上,身體張開,背部赤露,鞭的尾端系鐵釘或尖 石,犯人受打後往往皮肉綻開【注13】,慘不忍睹(參 主耶穌所受的嚴刑,太27:26。保羅在腓立比曾受 棍打,那次刑罰不足與之相比)。但保羅有一權利(他 的主沒有),那是他的公民權(羅馬人之權利,參25: 16),他向在旁施刑的百夫長提出抗議,千夫長有點 不信,並向保羅透露他的公民權是買來的(他的名是 希臘名字,23:26)。千夫長言下之意,不是不信保 羅的羅馬公民權,而是有點輕看擁有公民權,因其 並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有錢可使鬼推磨,只要有 錢亦可買到權利【注14】。據羅馬律法與文化專家 Sherwin White謂,當時羅馬政府將羅馬公民權賞給一 些對國家勞苦功高的人,另一些則靠賄賂而得【注 15】。

相傳該撒革老丟時,王后Messalina和幾位大臣暗 中售賣羅馬公民籍,千夫長用重金取得,因而其名 附上革老丟這字(參23:26)。既然呂西亞是希臘人, 他必是行賄而獲其公民權,而保羅生來便有。在21 章29節中,保羅早已述及其公民權的來源,現今他 複述之(亦因有些生在大數城的不一定是羅馬公民)。 保羅自稱是羅馬公民,此點千夫長不敢置疑,因為 冒認羅馬公民是死刑之罪,保羅常出外旅行,可能 隨身攜帶出生證,故有恃無恐【注16】。如今人人 害怕起來(22:29),因這是極刑處罰並剝削官職(參 Suetonius,Claudius,25) ,所以立即解開保羅捆鎖, 卻還押在營樓里。

第八天:保羅在公會前 (22:30~23:10)

保羅分訴(二)(22:30~23:6)

自辯與諷刺(22:30~23:5)

千夫長對保羅這「案件」還未到水落石出,他 吩咐公會在營樓內召開臨時會議。因這是非正式的 會議,故千夫長有權作出這個吩咐,這樣便給保羅 在第二批人面前作第二次分訴。

保羅直言宣告,他凡事皆憑良心而行,表示這 次事件完全清白,並無褻瀆或糟踐聖殿與律法(23: 1)。此言既出,大祭司亞拿尼亞立即吩咐人摑他的嘴 (23:1),乃因保羅所言無意間擊中(或影射)亞拿尼亞 過去以卑鄙毒辣的手腕獲得其大祭司的地位。據約瑟 夫記,亞拿尼亞於主後四七至五八年間為大祭司,但 他一生不擇手段從中漁利,虧空公款,中飽私囊,多 次以暴力達成目的,又將其他祭司所應得的十分之一 據為已有;他又打發他的惡僕,至百姓的禾場上,以 暴力奪取米稻。在主後五二年因著名的「撒瑪利亞事 件」,他與其子亞那努(Ananus)被召至羅馬解釋事件 始末,但他又向官員行賄,結果無罪返回巴勒斯坦【注 17】。他前後任職十二年,在主後五九年被亞基帕二 世撤職,同年被該撒尼祿召回羅馬接受審訊(參古史, 20:9:1;8:8;20:5:2;6:2;9:2,4;戰史, 2:17:9),十年後給匕首黨刺死(AD69)。有說在主 後六六【注18】,亦有說在主後六六至七〇年猶太人 暴亂時,亞拿尼亞躲在希律宮中被暴民發現,即時被 殺【注19】。

保羅立即還口責罵他是「粉飾的牆」(參太23: 27;路11:44;結13:10;賽30:13。稱人為「粉 飾的牆」是當時指責「極為虛偽」的侮辱俚語),並 提出神要毒打亞拿尼亞的怒言,因他毫無證據便命 人打保羅(23:3)。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19章15節所 記。猶太人亦有俚語說「凡摑以色列人面的,如同 摑打神的榮耀」【注20】,有些學者據此說保羅預 言亞拿尼亞後來在猶太人暴動時被殺【注21】。

在旁邊的同黨為大祭司亞拿尼亞出氣,反言相 譏保羅辱罵神的大祭司(23:4),保羅立時道歉說他 不曉得那是大祭司,並引用出埃及記22章28節作支 持,不該冒瀆大祭司(23:5),因在國家沒有君王時, 大祭司就是全國的代表【注22】。

經學家對23章5節的上半節,採用六個不同的解 釋:(1)保羅向大祭司道歉,因他眼睛有問題(近視), 看不清楚(這是傳統之見);(2)因那是一個非正式的公 會會議,亞拿尼亞沒穿平常開庭時的服裝,因此認 不出是他(如W.LaSor;J.P.MacArthur);(3)此外 保羅離開公會已有二十多年,故不可能認出那是亞 拿尼亞(如E.F.Harrison);(4)保羅不曉得聲音從何 而來,直至旁邊的人指出,他才發出歉言(如 W.M.Ramsey);(5)保羅在公會受摑頓然大怒,故 忘記了亞拿尼亞的身分(如R.B.Rackham);(6)保羅 認為大祭司不當隨便吩咐摑人,況且他又不該受如 此的凌辱,故以半譏誚的口吻,揶揄他不是正規的 大祭司(如H.A.Kent;D.J.Williams;J.Munck)。

出生與信仰(23:6)

保羅深知公會的成員及派別如何,現今看出兩 派各半,於是利用本身的背景與信仰,認同當中的 法利賽派。自認世襲相傳都是此派的人,並宣稱今 次受審問是有關此派的基本信仰而導致的(參約11: 24。其他之別有三:(1)法利賽派接受傳統講解如無 上權威,而撒都該派則只接受五經:(2)法利賽派相 信「預定論」,撒都該派卻強調「自主論」;(3)法 利賽派認為有天使鬼靈,而撒都該派則不相信)【注 23】。

公會紛亂(23:7~9)

公會成員的神學立場本是對立的(他們居然能夠 組成公會實令人費解),現今更是針鋒相對、互爭起 來(耶穌也是在復活這事上受撒都該人試探,參太22: 23~33),一些法利賽人立刻宣布保羅無罪(23:9)。 D.J.Williams謂猶太教徒願意接納基督徒,如果基督 徒肯遵守律法,故他們看到保羅引用律法而向亞拿 尼亞致歉,他們認為保羅雖是基督徒,仍是遵守律 法的,故判他清白【注24】。

保羅還押(23:10~11)

兩派人士大起爭吵,似乎準備大打出手,千夫 長為安全計,仍將保羅收押營樓里,他有責任保護 羅馬籍公民。人間沒有安全之處,當夜主向保羅顯 現,祂的保證才是人生最強勁的安全感。兩日內三 次命危在旦夕(21:31,22:22,23:10),主的現身 與慰言,使保羅獲得莫大的舒暢與鎮定,那天晚上 當是保羅多日來睡得最甜美的一夜。

結論

由此可見兩件神奇的事:一是猶太人不擇手段,要 除掉保羅;二是羅馬人卻竭盡心力保護保羅。神的安排 真幽默!

書目註明

  •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45.
  • 【注2】 William Barclay,「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P.155~156.
  • 【注3】 E.M.Blaiklock and R.K.Harrison,NIDBA, Zondervan,1983,p.389.
  • 【注4】 J.Jeremias,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Fortress,1981,p.210.
  • 【注5】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58頁。
  • 【注6】 E.F.Harrison上引書355頁。
  • 【注7】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0頁。
  • 【注8】 J.F.MacArthur, Acts 13-28, Moody, 1996,p.269.
  • 【注9】 E.F.Harrison上引書359頁。
  • 【注10】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2頁o
  • 【注11】 D.J. Williams,「Acts」,GNC,H&R, 1985,p.377;另參R.N.Longenecker, 「Acts」,EBC,Zondervan,1981,p.526.
  • 【注12】 同上引書378頁。
  • 【注13】 「Scourging」,IDB,IV,Abringdon,1962, p.245.
  • 【注14】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59.
  • 【注15】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OUP, 1963,Baker,1978,pp.154-155.
  • 【注16】 E.F.Harrison上引書363頁。
  • 【注17】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09,428.
  • 【注18】 如I.H.Marshall上引書362頁。
  • 【注19】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989,p.494.
  • 【注20】 E.F.Harrison上引書366頁。
  • 【注21】 如I.H.Marshall上引書363頁。
  • 【注22】 E.F.Harison上引書367頁。
  • 【注23】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5頁。
  • 【注24】 D.J.Williams上引書3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