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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軌跡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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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保羅第三次旅行布道完畢後,匆匆趕回耶路撒冷。 前二次布道結束後,他回到安提阿母會去,第三次卻沒 有機會。在耶路撒冷時所發生的事是始料未及,他先被 拘押三天,再解往該撒利亞二年,又解往羅馬二年。這 三地可作保羅第四次之布道站,他是帶著鎖鏈傳福音, 是在捆鎖中的使者。
在耶路撒冷,保羅先向教會報告這次旅行布道的實 況,並交代所收集的外邦捐獻(雖然此事路加未提及,相 信負責任的保羅必會清楚交代)。
頭六天:保羅在教會前 (21:17~26)
宣教報告(21:17~19)
在耶路撒冷,保羅接受教會信徒熱烈的歡迎,設 筵洗塵(21:17),翌日在教會所有長老前作官式的宣 教報告,可見他們極重視保羅在外的工作,因外邦 眾教會的代表亦同在。這次只是長老們接見保羅及 其同工們,非整個教會召開會議,原因在下文述及。 這時保羅呈上外邦教會的捐獻,只是教會諸首領對 保羅的作法似乎有些意見。20節所言似暗責他只熱 心福音,把律法淡忘了。在此段里,路加的「我們」 段落在21:19結束(在27:1才再出現),並不等於他 退出陪伴保羅,因經文多處顯示路加一直伴隨著保 羅。
教會建議(21:20~25)
教會聽聞保羅的報告後,感恩之聲不絕於耳, 然而他們有一個顧慮,就是耶路撒冷的猶太信徒(參 21:22)對保羅有些誤解,他們「聽聞」(故以為)保羅 在外邦猶太人中宣揚,不需遵守割禮與各樣條規 等⋯⋯,他們看見保羅回來必定引起各樣騷動(21: 20~21)。教會認為保羅若能在這些人面前,以行動 表示不會破壞律法條規,那麼事情就易平息。剛好 那時教會中有四人有感恩願在身(這類願為期三十 日,據約瑟夫說,三十日是當時拿細耳人誓言之時 限,戰史,2:15:1),保羅可以參與這願(猶太人容 許「半途參與」),這願還有七日便完(參21:27)。在 最後一日,需行條規所定的潔淨禮及交付規費與剃 發(可能將發燒掉,代表生命的獻上,參民6:18), 以洗脫過去欠佳的傳聞【注1】。至於外邦信徒與猶 太信徒交往的問題,教會決定乃用先前教會大會所 議決的再申述一遍(21:25;參15:20)。
保羅同意(21:26)
當時猶太人有一律法之外的習俗,若許願者無 力購備奉獻之物(一歲之羊羔為贖罪祭,公羊作平安 祭,用細面作的無酵餅與酒及油併合為奠祭),別人 可以代他們付出,稱「贖祭」,那付贖祭者便算與 他們立同一許願,亦視為遵守律法的證明【注2】。 保羅也認為教會的意見可行,亦窺測事態之嚴重, 因他原以「在什麼人中作什麼人」(林前9:20~22) 的準則行。保羅寬宏大量,不與人爭,一向主張不 妨向古板的人作若干遷就或讓步,只要不違反真理 便行,於是與那四人行了潔淨禮,報明潔淨日期(即 滿足之時,亦即第三十日),在那日祭司便為他們各 人獻祭(四羊八鴿)便算願成。
第七日:保羅在百姓前 (21:27~22:29)
保羅被拿(21:27~36)
猶太人聳動捉拿保羅(2l:27~29)
三十日之願的最後一周將完(最後一日),保羅 在殿裡觀看祭司為他自己及其餘四人獻祭(21:27)。 此時由亞西亞來的猶太人(前來參加五旬節),他們在 以弗所時早就對保羅不滿,只不過在外邦城市,猶 太人勢單力薄,不易號召,今在京城,全是同胞天 下,遂藉故鬧事。乍見保羅在聖殿內,即聳動其他 猶太人下手捉拿保羅,並且在三方面誣告他:(1)保 羅在各地教訓外邦人糟踐猶太人(即反對猶太人);(2) 糟踐律法;(3)糟踐聖殿,污穢聖殿(帶外邦人進入以 色列人院,21:28~29)。
來參加五旬節的人數眾多,不少從亞西亞來, 他們都是熱心律法的份子,一經騷動便不可收拾, 他們揪住保羅,欲立即就地正法。羅馬政府容許猶 太人可將褻瀆聖殿的人(如外邦人跨越矮牆進入以色 列人院內)就地格殺,連羅馬公民也不例外(參約瑟 夫,戰史,6:2:4。後來保羅在以弗所書內宣告, 在基督內那隔開猶太人與外邦人的矮牆已拆毀了, 參弗2:14)。一九三五年考古學家在聖殿廢墟掘出碑 文,上寫「外邦人嚴禁進入(以色列人院),違者死刑 處置」【注3】。約瑟夫謂此矮牆約四尺半高,猶太 傳統則謂二尺半(參約瑟夫,戰史,5:2;M.Mid-doth, 2:3) 。
千夫長鎖捆保羅(21:30~36)
暴徒跑來將保羅拉出殿(21:30),顯然保羅站在 聖殿廣場較高的院子(參3:2~3),毗連靠近外邦人 院的婦女院,那裡有門,嚴禁外邦人進入【注4】。 此時千夫長獲悉城中暴動的消息,帶同兵丁與百夫 長由聖殿東北角的安東尼堡營樓跑下,以為保羅是 禍首,立予拘捕。暴民立即平靜下來,保羅亦被扣 上鎖鏈,千夫長正在詢問保羅是誰,犯了何事,但 暴民聲勢浩大,高呼「除掉他」,那時情況極其混 亂,兵丁不得已便將保羅抬起帶進營堡(21:32~36)。
保羅分訴(一)(21:37~22:21)
在保羅餘事記錄里,保羅有六次在不同人物面 前為自己分訴,今是首次(亦是保羅在全書中的第五 次講辭)。
求准分訴(21:37~40)
在營樓的台階前,保羅請求千夫長革老丟呂 西亞(參23:26)許他向百姓分訴。千夫長以為他是 從前那帶領四千「兇徒」(sikarion意「匕首」,可 能指「匕首黨」)在羅馬作亂的埃及首領現今回來 了(21:38)。事緣在主後五四年時,有一埃及人率 領一群革命者,在橄欖山上學摩西樣式,呼叫要 猶太人「出埃及」,即脫離羅馬,並說能像約書 亞般使聖城城牆倒塌。羅馬兵四出捉拿他,他卻 逃脫了,手下則死傷無數(約瑟夫,戰史,2:201~ 263)【注5】。保羅自稱是羅馬人(「生在基利家」 一詞暗示有羅馬公民籍)(21:39),求准予分訴,千 夫長遂應允了他。
略述身世(22:1~21)
出身(22:1~3)
百姓平靜下來後,保羅以猶太人的口語(即 亞蘭文)向他們「分訴」(apologia,在不少地方譯 成「辯明」,參林前9:3;腓1:7、16;提後4: 16)。保羅的分訴分三方面:他的出身、改變與 蒙召。他指出自己的出生背景是可稽考的,他 出生在大數,長在耶路撒冷,在名門望族的迦 瑪列門下受教。按熱心事奉神方面不會比他們 差。有些批判學者在此處認為路加的記錄與事 實頗有差距,因迦瑪列門下,及受嚴謹律法之 教的人,皆不會對律法如此開明,但學生與教 師對某些論說與應用往往卻背道而馳【注6】。
改變(22:4~16)
保羅透露他本是律法的堅持者,在「律法 之榮美」的迦瑪列門下受教育(此時迦瑪列已過 世約五年)【注7】,又是教會的逼迫者,但在往 大馬色拘捕基督徒時蒙主光照,改變,並蒙召 向萬民為祂作見證(22:15)。保羅將自己由反對 者變為擁護者的原因與經過,不厭其詳地陳述。 聽眾當中可能有人曾聽聞他過去的背景,但距 今已二十多年了,新一代誕生,對他的過去已 淡忘或陌生了,故有此需要詳述一番。
16節,非支持某些學派所主張「洗禮得救」 的神學理論,因此句的「求告」意即「信主」 或「悔改認罪」(參2:21;羅10:13),受洗乃 證實「求告」是真誠,罪已洗去了(參9:18記保 羅信後才受洗)。J.P.MacArthur謂原文的結構 「洗去你的罪」與「求告他的名」此句有關, 非與「受洗」這字有關【注8】。
蒙召(22:17~21)
本段保羅冀圖指出,他往外邦人去的原因 本非己意,而是有神的旨意,他說他從大馬色 回來後(參9:20~25)在聖殿禱告時,在異象中 主對他說趕緊離開此地,因自己的同胞不領受 神的道(22:17~18),並囑咐他往外邦人中去(22: 19~21)。可能他準備指出,他雖在外邦地向外 邦人傳道,然而在外邦地他第一步仍先去會堂 向自己人傳福音。但可惜當他提「外邦人」一 詞時,他的分訴便受瘋狂的暴民中斷。為何「外 邦人」一詞竟掀起一股反對保羅的狂潮?況且聖 殿亦有「外邦人院」,且外邦地的會堂乃是向 外邦人「傳教」的渠道(參太23:15別記法利賽 人是「走遍洋海陸地」引人入教)。原來當他們 乍聽「外邦人」一詞時,即觸發他們記起保羅 曾將外邦人帶進聖殿的猶太人院內,這是招致 「死刑」的行徑,故他們立即高聲喧嚷【注9】。 W.Barclay謂,若保羅單勸外邦人加入猶太教, 那便毫無問題,只是保羅卻傳基督白白的恩典, 外邦人可白白領受,那使猶太人極為忿怒【注 10】。D.J.Williams卻認為暴民的不滿,是因 保羅並沒有要求外邦人「先」負上「軛」(如15: 10),先加入猶太教,才領受神恩【注11】,這 些解釋皆引發當時聽眾的極大怒氣。
保羅被禁(22:22~29)
眾人喧嚷(22:22~23)
驟聽「外邦人」一詞,他們對保羅的誤會更深, 在盛怒之下,他們高叫「除掉他」,並將衣服摔掉, 把塵土向空中揚起,表示絕對及完全的放棄,不容 許保羅留在世上。此時暴民排外的瘋狂表現正配合曆 史事實,因主後五六至六六年內,猶太人排外的心態 達到最巔峰狀態【注12】,忿怒常沖昏理智,理智一 失,暴亂即起。這是一群盲目兼具狹窄民族主義的猶 太人,在一點煽動下,醜陋的人性便顯露。
官長押禁(22:24~29)
千夫長見情形不對,若猶太人暴動起來,他需 負上全盤責任,他又不懂希伯來語,不知道保羅在 哪方面冒犯了猶太人,故將他帶進營樓內嚴加拷問 (22:24)。「鞭子」(nagellum)是羅馬人拷問奴隸及非 羅馬籍罪犯的一項極殘酷的嚴刑。犯人手腳緊綁柱 子上,身體張開,背部赤露,鞭的尾端系鐵釘或尖 石,犯人受打後往往皮肉綻開【注13】,慘不忍睹(參 主耶穌所受的嚴刑,太27:26。保羅在腓立比曾受 棍打,那次刑罰不足與之相比)。但保羅有一權利(他 的主沒有),那是他的公民權(羅馬人之權利,參25: 16),他向在旁施刑的百夫長提出抗議,千夫長有點 不信,並向保羅透露他的公民權是買來的(他的名是 希臘名字,23:26)。千夫長言下之意,不是不信保 羅的羅馬公民權,而是有點輕看擁有公民權,因其 並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有錢可使鬼推磨,只要有 錢亦可買到權利【注14】。據羅馬律法與文化專家 Sherwin White謂,當時羅馬政府將羅馬公民權賞給一 些對國家勞苦功高的人,另一些則靠賄賂而得【注 15】。
相傳該撒革老丟時,王后Messalina和幾位大臣暗 中售賣羅馬公民籍,千夫長用重金取得,因而其名 附上革老丟這字(參23:26)。既然呂西亞是希臘人, 他必是行賄而獲其公民權,而保羅生來便有。在21 章29節中,保羅早已述及其公民權的來源,現今他 複述之(亦因有些生在大數城的不一定是羅馬公民)。 保羅自稱是羅馬公民,此點千夫長不敢置疑,因為 冒認羅馬公民是死刑之罪,保羅常出外旅行,可能 隨身攜帶出生證,故有恃無恐【注16】。如今人人 害怕起來(22:29),因這是極刑處罰並剝削官職(參 Suetonius,Claudius,25) ,所以立即解開保羅捆鎖, 卻還押在營樓里。
第八天:保羅在公會前 (22:30~23:10)
保羅分訴(二)(22:30~23:6)
自辯與諷刺(22:30~23:5)
千夫長對保羅這「案件」還未到水落石出,他 吩咐公會在營樓內召開臨時會議。因這是非正式的 會議,故千夫長有權作出這個吩咐,這樣便給保羅 在第二批人面前作第二次分訴。
保羅直言宣告,他凡事皆憑良心而行,表示這 次事件完全清白,並無褻瀆或糟踐聖殿與律法(23: 1)。此言既出,大祭司亞拿尼亞立即吩咐人摑他的嘴 (23:1),乃因保羅所言無意間擊中(或影射)亞拿尼亞 過去以卑鄙毒辣的手腕獲得其大祭司的地位。據約瑟 夫記,亞拿尼亞於主後四七至五八年間為大祭司,但 他一生不擇手段從中漁利,虧空公款,中飽私囊,多 次以暴力達成目的,又將其他祭司所應得的十分之一 據為已有;他又打發他的惡僕,至百姓的禾場上,以 暴力奪取米稻。在主後五二年因著名的「撒瑪利亞事 件」,他與其子亞那努(Ananus)被召至羅馬解釋事件 始末,但他又向官員行賄,結果無罪返回巴勒斯坦【注 17】。他前後任職十二年,在主後五九年被亞基帕二 世撤職,同年被該撒尼祿召回羅馬接受審訊(參古史, 20:9:1;8:8;20:5:2;6:2;9:2,4;戰史, 2:17:9),十年後給匕首黨刺死(AD69)。有說在主 後六六【注18】,亦有說在主後六六至七〇年猶太人 暴亂時,亞拿尼亞躲在希律宮中被暴民發現,即時被 殺【注19】。
保羅立即還口責罵他是「粉飾的牆」(參太23: 27;路11:44;結13:10;賽30:13。稱人為「粉 飾的牆」是當時指責「極為虛偽」的侮辱俚語),並 提出神要毒打亞拿尼亞的怒言,因他毫無證據便命 人打保羅(23:3)。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19章15節所 記。猶太人亦有俚語說「凡摑以色列人面的,如同 摑打神的榮耀」【注20】,有些學者據此說保羅預 言亞拿尼亞後來在猶太人暴動時被殺【注21】。
在旁邊的同黨為大祭司亞拿尼亞出氣,反言相 譏保羅辱罵神的大祭司(23:4),保羅立時道歉說他 不曉得那是大祭司,並引用出埃及記22章28節作支 持,不該冒瀆大祭司(23:5),因在國家沒有君王時, 大祭司就是全國的代表【注22】。
經學家對23章5節的上半節,採用六個不同的解 釋:(1)保羅向大祭司道歉,因他眼睛有問題(近視), 看不清楚(這是傳統之見);(2)因那是一個非正式的公 會會議,亞拿尼亞沒穿平常開庭時的服裝,因此認 不出是他(如W.LaSor;J.P.MacArthur);(3)此外 保羅離開公會已有二十多年,故不可能認出那是亞 拿尼亞(如E.F.Harrison);(4)保羅不曉得聲音從何 而來,直至旁邊的人指出,他才發出歉言(如 W.M.Ramsey);(5)保羅在公會受摑頓然大怒,故 忘記了亞拿尼亞的身分(如R.B.Rackham);(6)保羅 認為大祭司不當隨便吩咐摑人,況且他又不該受如 此的凌辱,故以半譏誚的口吻,揶揄他不是正規的 大祭司(如H.A.Kent;D.J.Williams;J.Munck)。
出生與信仰(23:6)
保羅深知公會的成員及派別如何,現今看出兩 派各半,於是利用本身的背景與信仰,認同當中的 法利賽派。自認世襲相傳都是此派的人,並宣稱今 次受審問是有關此派的基本信仰而導致的(參約11: 24。其他之別有三:(1)法利賽派接受傳統講解如無 上權威,而撒都該派則只接受五經:(2)法利賽派相 信「預定論」,撒都該派卻強調「自主論」;(3)法 利賽派認為有天使鬼靈,而撒都該派則不相信)【注 23】。
公會紛亂(23:7~9)
公會成員的神學立場本是對立的(他們居然能夠 組成公會實令人費解),現今更是針鋒相對、互爭起 來(耶穌也是在復活這事上受撒都該人試探,參太22: 23~33),一些法利賽人立刻宣布保羅無罪(23:9)。 D.J.Williams謂猶太教徒願意接納基督徒,如果基督 徒肯遵守律法,故他們看到保羅引用律法而向亞拿 尼亞致歉,他們認為保羅雖是基督徒,仍是遵守律 法的,故判他清白【注24】。
保羅還押(23:10~11)
兩派人士大起爭吵,似乎準備大打出手,千夫 長為安全計,仍將保羅收押營樓里,他有責任保護 羅馬籍公民。人間沒有安全之處,當夜主向保羅顯 現,祂的保證才是人生最強勁的安全感。兩日內三 次命危在旦夕(21:31,22:22,23:10),主的現身 與慰言,使保羅獲得莫大的舒暢與鎮定,那天晚上 當是保羅多日來睡得最甜美的一夜。
結論
由此可見兩件神奇的事:一是猶太人不擇手段,要 除掉保羅;二是羅馬人卻竭盡心力保護保羅。神的安排 真幽默!
書目註明
- 【注1】 E.F.Harrison,Interpreting Acts,Zondervan, 1986,p.345.
- 【注2】 William Barclay,「Acts」,DSBS,Westminster, 1976,PP.155~156.
- 【注3】 E.M.Blaiklock and R.K.Harrison,NIDBA, Zondervan,1983,p.389.
- 【注4】 J.Jeremias,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Fortress,1981,p.210.
- 【注5】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58頁。
- 【注6】 E.F.Harrison上引書355頁。
- 【注7】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0頁。
- 【注8】 J.F.MacArthur, Acts 13-28, Moody, 1996,p.269.
- 【注9】 E.F.Harrison上引書359頁。
- 【注10】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2頁o
- 【注11】 D.J. Williams,「Acts」,GNC,H&R, 1985,p.377;另參R.N.Longenecker, 「Acts」,EBC,Zondervan,1981,p.526.
- 【注12】 同上引書378頁。
- 【注13】 「Scourging」,IDB,IV,Abringdon,1962, p.245.
- 【注14】 I.H.Marshall,『Acts』,TNTC,IVP, 1994,p.359.
- 【注15】 A.N.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OUP, 1963,Baker,1978,pp.154-155.
- 【注16】 E.F.Harrison上引書363頁。
- 【注17】 R.B.Rackham,Acts of the Apostles,Baker, 1978,pp.409,428.
- 【注18】 如I.H.Marshall上引書362頁。
- 【注19】 W.W.Wiersbe,「Acts」,BEC,I,Victor, 989,p.494.
- 【注20】 E.F.Harrison上引書366頁。
- 【注21】 如I.H.Marshall上引書363頁。
- 【注22】 E.F.Harison上引書367頁。
- 【注23】 William Barclay上引書165頁。
- 【注24】 D.J.Williams上引書3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