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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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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第八章 跋論
附錄


引言

A.  主題的風格 
如保羅書信的一貫風格,作者先論教義,再論實 踐;先論信仰的闡釋,再論生活的應用;先多着重生 命的問題,才論生活的問題;先論神學,再論事奉; 先論事奉的神,再論事奉的人。這不但是保羅書信的 模式(參弗 1~3 章,4~6 章;加 1~4 章,5~6 章; 西 1~2 章,3~4 章;帖前 1~3 章,4~5 章;帖後 1~ 3:5,3:6~18 等),也是其它書信之風格(參彼前 1~ 2:10,2:11~5:14;來 1~10:18,10:19~13:25)。 此理論與實際的配合是聖經一貫的特色。F. F. Bruce 
說得好:「聖經中教義的闡釋,並不是知識的傳授, 而是盼望教義化為實踐。」【注 1】H.A. Hoyt  稱,教 義部份論恩典的力量(forces of grace),此段論生命的 果實(fruition of life)【注 2】。可以說,前段論神的 救贖,救贖的起因、經過、結果;此段論神的旨意, 是蒙救贖者生命的改變、更新、事奉,這也正是基督 的吩咐:「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 (約 13:17) 
B.  主題的重要 
保羅是個有深度的神學家,他的理論不是死硬冰 冷,而是生命的流露。他因看見信徒蒙恩得救後的身 分、地位與使命,所以不但強調信徒從何景況中被拯 救出來(saved from),也強調信徒被拯救至的領域 (savedto)。因此,他不但論得救的原則(prinicples), 也論得救後的實踐(practice);先有教義(doctrine), 才有責任(duty);前有啟示(revelation),今有職務 (responsibility)【注 3】。 
這是信徒不可忽略的重點,他們應明白,得救後 的生活並不是消極性的不犯罪,而是積極性的追求事 奉;不是靜態性的等候身體被贖得榮的日子,而是建 設性地心意更新變化,努力事奉神、人、國家、社會。  
C.  主題的連貫 
從羅 1~11  章,作者論及神對世界救贖的關係, 可藉四個鑰段來表明:⑴忿怒(1:18~3:20);  ⑵ 公義(3:21~5:21);⑶生命(6:1~8:39);  ⑷ 憐憫(9:1~11:36)【注 4】。現今作者續論得救的 人在神的世界裏該有的事奉,換言之,得救者的生活 乃一事奉的生活,事奉生活乃成聖生活。W. G. Thomas 
稱,羅馬書有二個關鍵性的鑰字:「所以」(oun)及 「從今以後」(ara nun):⑴「稱義的所以」(5:1  , 此節中漏譯「所以」);  ⑵「成聖的開始」(8:1); ⑶「事奉的所以」(12:1)。另言之,信徒的一生乃 按此次序前進:「得救」(salvation)、「成聖」 (sacrification)、「事奉」(service)【注 5】。 
雖然羅 12:1~15:13  與羅 1~11  章有相聯的關 系,但它與羅 6  章所論「新生的樣式」(6:4)卻有 更直接的關係。羅 6  章論稱義後信徒的生活,便有「新 生的樣式」、「將自己獻給神」(6:13)、「獻上自 己作奴僕」(6:16  上)、作「順服的奴僕」(6:16 下)、作「義的奴僕」(6:18、19)、作「神的奴僕」 (6:22)等,這些皆是在理論方面言;如今這段落(12: 1~15:13)卻是在實際方面言,故這主題是先後連貫 的。 
D.  主題的發揮 
羅 12:1~15:13  的鑰意,乃是神的旨意在信徒 各種的生活上彰顯出來,於此保羅加以分析及勸導: ⑴神的旨意與信徒自身的關係上(羅 12);⑵神的旨 意與信徒在國家社會的關係上(羅 13);⑶神的旨意 與信徒在教會的交往關係上(羅 14);⑷神的旨意與 信徒在個人的事奉上(羅 15)。 

信徒對神的關係12:1~21)

羅 12:1~2  是實踐部份最重要的經文,因為這是全部 實踐部份的基石。A. Nygren  稱,此兩節為「保羅的倫理原 則」。C. K. Barrett  稱之為「基督教倫理學的基礎」。A. 
F.Johnson  稱,此段之基督徒倫理學乃是成聖論的自然結果 【注 6】。D. Brown  亦贊同此觀點,稱本段經文為「一般 基督徒事奉神的特色」【注 7】,可見一個信徒應對神有事 奉的責任,但此點為多數人所忽略,所以保羅在此非常誠 摯懇切地作勸勉。 
A.  信徒對事奉神的責任(12:1~2)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 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 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 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 悅的旨意。 
1.  完全獻身的勸勉(12  :1  ) 
a.勸勉的根據(12  :1上) 
若要事奉神,第一步需獻身於神,這是事奉神 者的起步,也是知恩報恩的出發點,故此保羅便引 用「所以」(oun)一字,將上文(1~11  章)的偉 大神恩連接起來,故此字的重要性不容忽略。靠此 字,保羅將上文所論述的全部匯集後,緊接着下文 的勸告。 
他稱讀者為「弟兄們」(意「凡信主的人」, 參羅11:13),並說他以神的「恩慈」(oiktirmon  , 較「憐憫」字強烈,且是複數字,意「甚多的恩慈」), 向他們發出獻身的「勸勉」(parakalo  ,意「在旁 呼喚」)。 
「神的恩慈」是保羅勸勉的依據,因由羅1~ 11  章所論人的救恩,也是因神的恩慈而來,故加 爾文說得對:當人完全領會神的恩慈,以及自覺對 神恩慈的欠缺時,人才能感覺獻身的重要或需要。 【注8】 
b.勸勉的目標(12:1中) 
早在羅6  章里,保羅已強調「獻身」的重要(6: 13、16、19)。「獻上」(parastesai  ,意「放在旁 邊」,此字在文法上是一個斷然式的過去詞,指過 去一次的獻上,即不後悔的交給神)原是在聖殿內 獻祭用的術語,也可用作人的奉獻(如基督孩提時, 路2:22;保羅將初信獻給神,西1:28;基督將教 會獻上,弗5:27)。保羅強調所獻上的並非外物, 而是信徒的身體(代表整個生命)。 
信徒的獻身要如「祭物」(thusian)般的呈獻, 故作者用三個形容詞來形容(指祭物,非行動): 
 
⑴活的——與一般獻祭時皆用死的祭物作一對比 (參6:13)。 
⑵聖潔的——因為信徒的身體是聖靈的居所(8: 9),是分別出來歸神所用的器皿(6:16、18), 故稱為聖潔的。 A. F. Johnson  指出, 「聖潔」 (holy) 與「全然」(wholly)是舊約燔祭的特色(利1: 3~17),故信徒聖潔的獻上亦指全然的獻上【注 9】。 
⑶神所喜悅的——指所獻的對象是正確的、合適 的、蒙愛的。 
c.勸勉的原因(12  :1下) 
保羅視信徒將身體獻上給神的行動是一個「事 奉」(latreian)。此字亦是聖殿用的術語,包括一 切敬拜的繁文褥節儀式(參9:4  ;來9:1  、6), 這事奉是「理所當然」的(  ,意「屬理性的」)。 「理所當然」一詞除此處外,只有在彼前2:2  出 現,那裏譯作「純淨」,此字意義甚廣。學者意見 分四個立場: 
 
⑴指心智上的行動,因人是理性動物(如Dunn、 Haldene、Gifford、Sanday&  Headlam、NEB將之譯成 「心智」,  譯「明智」)。 
⑵指屬靈的行動,因事奉是有關靈里的活動 (如NASB、NIV、NRSV、Zahn、Barrett、Black、Bruce、 Ziesler)。 
⑶指一個真正的行動(如D. Moo  、TEN)。 
⑷指合理的行動(如Godet、Cranfield、Knox及 KJV的譯法)。 
最後之意見,配合了保羅在全段內要表達的意 
思,是為最可取,因保羅認為既然信徒從神那裏領 受救贖(羅1~8  章上)與保守(羅8  章下)的鴻恩, 他們的獻身是份內報恩的表示,如此的事奉是合理 的,是應該的,是義不容辭的,是責無旁貸的,是 理所當然的。H.  P.  Liddon  說,「保羅運用此字 (logiken),其志可嘉,因為猶太人只是盲從遵守 敬拜的條文,從不作合理及有智慧的敬奉【注10】。  
2.  心意更新的吩咐(12  :2  ) 
a.反面的吩咐(12  :2上) 
「又」字(Kai  ,中漏譯)開始了第二範圍的 吩咐。保羅勸勉信徒一面當委身事主,一面從消極 角度言不「效法」(suchematizethe  ,意「符合」) 「世界」(aioni  ,指「世代」,包括潮流、風俗、 時髦、時尚的習俗等涵義,非慣用的kosmos一字,指 世界系統)。 
「效法」乃「變化」一字之反義詞,效法乃內 不符外,而變化則內外相符。效法指外表的學效, 而內里的實質卻不是那樣,如演員可演各種不同的 角色,但他本身卻不是其所扮演角色的人,故此字 在林後11:14  譯作「裝作」,指撒但裝作(效法) 光明天使,實質卻不是如此。 
「不要效法」乃一現在禁止命令式詞,指「停 止效法」之意。保羅所強調的乃是,若信徒不肯獻 身事主,他必定效法當代的世俗,使他遠離主及事 主之心(參約壹2:15~16之警語)。故此,他明禁 他們消極性地仿效那使人陷入歧途之世俗,而要他 們積極性地更變心意。此詞亦是被動式語態詞,暗 指不要受世界的影響(如KJV、NASB、NRSV,但 有學者,如D. Moo,卻謂此詞雖是被動態,但有主動 態之意義)。 
b.正面的吩咐(12:2中) 
信徒不要效法世界,但(alla)要靠「心意」 (noos,意「道德的意志力」的更新〔anakainosei〕, 由「再」及「新」二字組成)而 得 着 「 變 化 」 (netamorphousthe  ,命令式被動詞)。 
「更新」是信徒的新改變,首要起自心意而延 及觀念方面(參1:28,指未更新的心意),屬內心 的範疇,包括情感、意志、理解、觀點等,皆因在 新生命及新主人的管轄下有所改變。如以前是以己 為中心,此後以主為中心;前是以世界為主要,今 以神的國度為首要,這是指內在心意與觀念方面 言。信徒的改變,乃是由內而外,因有了內在生命 的改變,故外表的樣式也跟着變化。 
「變化」一字在新約中只出現三處,二處記耶 穌在山上變化面貌的情形(太17:2;可9:2),這 是里外相符的改變,即外表的變化與內里的特質不 相矛盾。另一處出自林後3:18,論信徒因有了新 生命,可變化成主的生命般。在此,保羅指出信徒 因有了蒙恩得救的新生命,故當在心思意念方面, 採納新生命的觀點,而讓此新生命之內變形之於 外,外面的變化乃因內里的改變,這是里外相應的 改變,外變證實內變,內變形諸外變。 
c.吩咐的原因(12:2下) 
保羅嚴厲地吩咐信徒在兩方面要更新與變化, 其目的於此顯出,乃是為要「叫」(eis)他們「察 驗」(dokimagein  ,意「試驗」,不是試真偽,乃 是要顯真實,參弗5:10)何為神的旨意。 
保羅的意思乃是,若信徒的心意沒有更新,他 就不能察驗神的旨意,即不能證實神旨意的真確 【注11】,所以為了要察驗真神的旨意,信徒便要 更新心意。 
神的旨意是:⑴「善良的」(agathon)——指 凡神所定規的要求皆是美好的,亦以人的受益為目 標。⑵「可喜悅的」(euareston)——原文以此字 排在第二位,處在「純全」之前,指神的美旨是可 接受的。⑶「純全的」(teleion)——指無偽的、 無瑕的。Sanday & Headlam  以此三字之用途,將神 的旨意劃分為三部份:「美好」指道德意旨方面, 「可喜悅的」指宗教目標方面,「純全的」指生存 目的方面【注12】。 
信徒若明確知道自己所行的路,是神的路,那 麼無論路上遭遇多少的難處,都可以應付,且得着 
鼓勵、安慰,所以明了神旨是信徒生活中最重要的 一部份。 
總括此事奉的勸勉,保羅共享了三個繼續式的 動詞,指出信徒的生活乃是一個不斷式地演進:⑴ (不)效法——不斷地(不)效法世界的模式;⑵ 變化——不斷持續地變化,像主的模式;⑶  察驗 ——經常不停地察驗神旨。 
B.  信徒對事奉神的態度(12:3~21) 
1.  對恩賜的認識(12  :3  ~5  ) 
我憑着所賜我的恩對你們各人說:不要看自己 過於所當看的;要照着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 看得合乎中道。正如我們一個身子上有好些肢體, 肢體也不都是一樣的用處。我們這許多人,在基督 里成為一身,互相聯絡作肢體,也是如此。 
在上文,作者論及信徒當將生命獻上,作為事 奉神的前奏,現今他以「因為」(  ,中漏譯)一字 符串聯上文的主題,並引入下文,論及事奉神時, 對事奉的恩賜應該有正確的認識,遂從二方面勸勉 讀者: 
a.看自己要合乎中道(12  :3) 
本節的首句可用二方法譯出:⑴「我憑着所賜 
我的恩,對你們各人說」(如中譯);⑵「我憑着 所賜給我及你們各人的恩說」。第一譯法似說僅保 羅一人得着恩賜,第二譯法較為可取,因一面配合 文法,強調神的恩賜是給「我」及「你們」,且得 下文(13:6)所支持。 
保羅說因神的恩典,不但賜給了他,也賜給了 眾人(「你們各人」一言,顯出全段乃是論教會團 體的生活),故他便憑此向他們作一正反兩方面的 勸勉。反方面言,保羅勸他們在思想上,不要高看 自己所當看的,但(alla)照神所「分給」 (dotheises, 意「分配」、「分贈」,與「禮物」為同根字)各 人信心的「大小」(metron  ,意「部份」,林前: 
譯「有限」,這並非指信心的多寡、量的方面言, 而是指信心事奉的承受度【注13】),當看得合乎 中道。如此可見,信心乃是基督徒事奉生活的度量 尺,「信心的多寡」乃指信心的果實,與恩賜的多 寡成正比【注14】。 
「高看」(huperphroneipar  ,意「夸思」、「夸 看」,字根為phrono,意「思考」,中文「看」字帶 「思」字意義)、「所當看」(phronein  ,意「正 思」、「正看」)、「當看得合乎中道」(sophronein, 意「慧看」,提後:  譯作「謹守」,可:作「心裏 明白」,此字乃「聰慧」與「思考」二字合而為一, 故可作「慧思」或「慧看」),此三個同根字,許 多譯本未能譯出其原文用詞之完美。 
保羅的重點放在信徒對自己的看法、觀點上。 信徒看自己的恩賜、本領要按神所分贈的信心多少 而定,不能高估或貶低自己,而要合乎中庸。W. 
G.Scroggie曾說:「自尊(self-estimate)有三等級: 超等(super)、低等(sub)及正等(sane)。超等 級的自重者,往往陷於自傲;低等級者則在自卑中 無法自拔;自傲與自卑者皆離開了正軌【注15】。 正級的自評乃慧敏的思評,這樣的自估,才能與各 種信心程度的信徒配搭事奉。 
b.看別人為同一身體(12:4  ~5  ) 
保羅繼續以不同恩賜配搭事奉而舉喻, 說: 「因 為」(gar,12  :4  上,中漏譯)正如在同一身體 內也有許多肢體。以身體喻作一個社團,是希臘文 學的特色,保羅也多次的引喻(林前12:12;弗4: 15;西1:18),但(de)它們各有不同的「功用」 (praxin,12:4  下),「同樣」(  houtos,12:5  上, 中譯「也是如此」)我們的肢體雖然眾多,但在基 督里乃是同一身體(12:5  上),而(de)每個肢 體的存在乃是為別的肢體(  :下,中譯「互相作肢 體,原文沒有「聯絡」一字),這「肢體為對方存 在」的觀點委實感人。 
2.  對恩賜的運用(12  :6  ~21  ) 
按我們所得的恩賜,各有不同。或說預言,就當 照着信心的程度說預言;或作執事,就當專一執事; 或作教導的,就當專一教導;或作勸化的,就當專一 勸化;施捨的,就當誠實;治理的,就當殷勤;憐憫 人的,就當甘心。 
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愛弟 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殷勤,不可 懶惰;要心裏火熱,常常服事主。在指望中要喜樂; 在患難中要忍耐;禱告要恆切。聖徒缺乏,要幫補; 客,要一味地款待。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只 要祝福,不可咒詛。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 要同哭。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氣高大,倒要俯就卑微 的人(人:或譯事)。不要自以為聰明。不要以惡報 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是能行,總要盡 力與眾人和睦。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 步,聽憑主怒(或譯: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着: 「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所以,「你的 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 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你不可為惡所勝, 反要以善勝惡。 
上文作者論信徒整體的合作,是恩賜方面的配 搭,此段則論信徒本身恩賜的不同,這是保羅輔助 信徒不要高估或低估自己或別人,而是要學習互相 敬重,使恩賜的配搭發揮身體合一事奉的潛能。 
在論不同的恩賜前, 保羅指出三點該注意的 (12: 6  下):⑴凡在基督里成為一體的皆有「恩賜」 (cha-   
rismata);⑵恩賜乃按神的「恩」(charin)「分配」 (dotheisan  ,中譯「得」)而來(故有不同及多寡之 別);⑶恩賜各有「不同」(dia phora)。隨即將各 類不同的恩賜列舉之,共有七項,合稱「聖靈七大 恩賜」。若以下文的屬靈恩賜,與另外二屬靈恩賜 的名單(林前12:8~10、28,弗4:4~16)相比, 可見神賜給信徒的恩賜乃是為了教會的事奉,所以 教會的生活,便成為一個事奉的生活【注16】: 
 
a.說預言的恩賜(12:6下)——在其它屬靈恩賜 的名單中(如林前12:28  ;弗4:11),保羅視使 徒的地位較先知為高。在此處的名錄中,作者連使 徒的恩賜也未提及,可能因為迄今未有使徒到過羅 馬工作(參15:20)【注17】。 
「預言」(propheteian)乃是代替神將其心聲 向人說明,因預言有真假之別,故說者要按信心的 「程度」(  ,意「比論」、「模擬」)而行之。關 於「信心的程度」之意義,學者們的解釋也分成四 派: 
 
⑴指說預言者信心的大小,意謂神給說預言者不同 程度的信心,說者要按這領受發出預言(如中譯、 Dunn、Moo、A.F.Johnson、E.F. Harrison、Sanday & 
Headlam)。 
⑵指聽眾言,並非指說預言者,意「說預言者按聽 眾信心的程度而定信息的深淺」(如Godet)。 
⑶指整個啟示真理而言,將神的真理作「信仰的尺 度」或「信仰的楷模」,說者要按此而為之(如 H. A.Hoyt、Cranfield、W.G.H.Thomas)。 
⑷指說預言者要按其對神的認識(信心的程度)或 是按信心的使用(因恩賜不同,如J. Murray)。 最後一說與12:4  的「用處」配合,較為可取, 但綜合各說,此句意指說預言者應按神的整體啟 示真理作為衡量之准而說,亦要按自己從神而來 的領受使用之,否則便有自高或自貶的弊病產 生。 
b.執事的恩賜(  12:  7  上)——「執事」 (diakonian) 乃事奉恩賜之一(參林前12:5),尤指服侍的職 事,這類的事奉定要「專一執事」(diakonia,「專 一」為補字),保羅之意乃是在作奴僕服務的事奉 時,就作奴僕的樣子,要「名副其實」。 
c.教導的恩賜(12:7  下)——「教導」乃指將神 的真理闡釋(弗4:11  是指牧師的事奉)。在教導 的事奉中,要專一為之。據林前14:6  所記之教導 與知識、預言與啟示,互有相聯之關係,因為沒有 知識的教導是空泛的,是沒有內容的,也不能造就 人。 
d.勸化的恩賜(12:  8上)——「勸化」(parakalon) 乃指將神的真理作鼓勵的應用。Barrett  稱「教導」 指真理的傳授,「勸化」指真理的應用【注18】。 
e.施捨的恩賜(12:8中)——「施捨」(metadidous, 
1:11  同字譯「分給」)的要誠實(,意「單純」)。 此字在新約共出現八次,主要乃是「專一」、「誠 懇」、「純樸」之含義,故保羅稱施捨的人務帶專 誠無偽之心,但在林後8:2,9:11、13  的亮光下, 亦可譯作「慷慨」(如Sanday & Headlam、D.Moo)。  
f.治理的恩賜(12:8  中)——「治理」 (proistamenos) 此字意「帶領」或「牧顧」(pastoral care,如TDNT 〔6: 702〕 ) , 指教會的領導者務要 「殷勤」 (SPOUDE, 參提前5:17),因在初期教會中,也有人只愛職 分之美名,而不一定愛事奉的勞苦。 
g.憐憫的恩賜(12:8下)——「憐憫」(eleou) 指在教會中照顧軟弱年老缺乏者的事奉。憐憫的必 有「甘心」(hilaroteti  ,意「高興」、「快樂」, 參林後9:7,英文一字由此而出)的態度,即憐憫 人者當存快樂之心助人。「助人為樂」乃基督徒之 生活良箴,故應以「甘心樂意」之胸懷助人。 
h.愛人的恩賜(12  :9~21)——在舉出七大屬靈 恩賜後,保羅便作一總結。雖然12:9  與12:8  在 文法上的銜接並不明顯,然而作者的構思是上下文 緊湊連貫的。上文的七大屬靈恩賜以愛為最高等次 的恩賜,如此的文思顯出作者屬靈的高深。Sanday 
&Headlam  說,這樣的文筆與他在別處所論「我如 今把最妙的道指示你們」(林前12:31)的語調, 遙應媲美【注19】。由此可見,愛人的行動着實囊 括了一切恩賜的精髓。 
 
⑴愛的原則(12:9)——愛(agape)人要「不可虛 假」(anupokritos,意「無偽」,參林後6:6;彼 前2:18,3:1),對邪惡(poneron)的事要「厭 惡」(apostugountes),對善美(agatho)的事則 要「緊守」(hollomenoi,意「黏緊」,參太19: 5;林前6:16、17譯「連合」、「聯合」,中譯 「親近」似太弱)。 
⑵愛的外顯(12:10~21) 
(a)對信徒方面(12:10)——在信徒之間的生活, 愛的流露是需顯明的,保羅從二方面詳述,先 是在愛弟兄方面。 
愛弟兄本是基督所給的新命令(約13: 34~35),相愛時要彼此「親熱」(philostorgoi, 由philos〔愛慕的愛〕與storge〔倫常的愛〕二字 組成,故可作「強烈的倫常愛」)。接着在敬 重方面, 互敬時要彼此 「謙讓」 (proegon- menoi, 意「在前行」,指愛在前頭引路),意說讓愛 引導人處事,讓人先得益處,即「禮讓」,類 似「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 (參腓2:3,如Sanday 
& Headlam、Cranfield、Kasemann)。 
(b)對自身方面(12:11~13)——此段缺了上節 兩次出現的「彼此」(allelous)一字,按內容 該是論愛人者自身方面而言,作者從五方面論 述愛對自己的要求: 
 
(i)愛人者自己要「殷勤」 (spoudev、locative case, 指領域,意「殷勤事奉的領域」),不要懶 惰,愛人者不會疏懶。 
(ii)在 「心靈」 (pneumati) 方面要 「火熱」 (zeontes, 意「沸騰」),「常常」(tokairo,「好時」, 提後4:2譯作「得時」)服侍主。 
(iii)在指望中顯喜樂(仰望神的應許),在患 難中顯忍耐(堅決等候神),在禱告時要「恆 切」(proskarterountes  ,意「專誠」或「堅 毅」,參西4:2;弗6:18;徒1:14)。有 學者(如Bruce、Denney、Dunn、Barrett等) 說,這種愛是由聖靈的火點燃的。 
(iv)在聖徒的「缺乏」上(chreiais)需要「幫 補」 (koinoneountes  ,意「分享」)。B. E.Adams 
謂,「分享這字在新約所表達的形態並非一 種感覺(feeling),而是一個很積極的活動 (activity)」【注20】。 
(v)務要追求(diokontes,參14:19  )「好客之 事」 (philoksenian, 「追求」,中譯「一味」), 而「客要一味款待」,指要不斷地款待客人。 追求好客的事奉正是新約教會的特色(參來 13:2;提前3:2;彼前4:9)。巴克萊說得 好:「基督教的特色有三:手是打開的,心 是打開的,門是打開的(open hand,open 
heart,open door」【注21】。 
(c)對他人方面(12:14~21) 
由12:14  始,作者的筆調轉向教外之人 身上。此段之內容形態彷若耶穌的登山寶訓 【注22】,下面各點逐一顯出愛的特徵: 
(ⅰ)對與逼迫者言(12:14)——容忍的愛 
對逼迫者(diokontas,與12:13的「一 味」同字根),信徒應采祝福他們之態度 (參太5:44;路6:28;雅3:9~12)。 愛人者能將天上的祝福呼喚下來給予仇 敵。W. G. H. Thomas  言,「作者在上文論 信徒要追求(追迫)好客的事,此段卻論 他們將祝福反給逼迫他們的人」【注23】, 神甚是幽默! 
(ⅱ)對與哀樂者言(12:15)——同情的愛 
信徒對別人的喜怒哀樂需顯同情的 態度。別人的喜樂成為自己之樂,別人之 痛苦也成為自身之痛,此種感情的完全聯 合,乃信徒愛人的表現(參林前12:26)。  
 (ⅲ)對與卑微者言(12:16)——謙讓的愛 
信徒間要彼此「同心」(phronountes, 12:3譯「當看」、「思念」),莫「志氣 高大」 (hupsela phronaintes,11:20  譯「自 高」),倒要「俯就」(sunapagomenoi, 意「一同走」,字是被動式,意「被帶走」, 喻被愛的同情心帶走)卑微的人,不要「自 以為聰明」(phronimoi,意「自己有凌駕 他人的思念」)。自驕者的危機,乃是他 將友誼的門關閉了,使別人尤其自卑者, 無法接近。 
 
(ⅳ)對與仇敵言(12:17~21) 
①行善的愛(12:17)——愛人者不以惡報惡, 在眾人「面前」總要想出美事來。 
「想出」 (pronooumenoi),中譯「以為」; 將「眾人」作主詞,變成「眾人以為美的」, 但原文主詞並非「眾人」,而是「你們」, 如12:16  的「你們自己」(你們不要自己以 為聰明)。保羅之意,乃是愛人者不會以惡 報惡,反在人(尤指惡人)面前專想出美事 而為之,即以善報惡(中譯「要留心去作」 乃補字,原文沒有)。 
②和睦的愛(12:18)——信徒若能,則要盡 力與眾人和睦。這與12:17  的語意異常接 近。保羅之意乃是信徒要與別人(惡人)盡 可能地保持和睦的關係(太5:9),因這也 是愛的特色。 
③寬容的愛(12:19)——此節銜接12:18  的 意味,指信徒受虧待時不要自己「報復」 (ekdikountes,中譯「伸冤」及「寧可讓步」 乃補字),反(alla)將伸冤之「權」(topon, 意「地位」)「交給」(dote)主的忿怒(如 Goodspeed、NASB、NEB,原文只有「忿怒」 一字,無主詞,指「交給忿怒」,按下文之 意, 此忿怒乃主公義報冤之忿怒) ,因為(gar) 經上明說,公義之報應,乃神的特權(參申 32:35;來10:30)。F. F. Bruce  說,「信 徒因愛的約束, 故需將伸冤之權交回神的手 中,神的伸冤日乃是忿怒日」(參2:5,5: 9;另參撒上24:17)【注24】。 
④慈祥的愛(12:20~21)——「所以」(oun) 一字總結此段論信徒對仇敵的態度。 保羅以 箴25:21~22  的話作歸納引據式的結語, 指出信徒應該以愛的行動, 來彰顯他們是屬 神的人。因為(gar)這樣行,就是「把炭 火堆在他頭上」了。 
最後一句(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有四個解 釋: 
 
○ a 這是指神的報復臨到仇敵身上,意謂信徒 的善行自身可得安慰,因仇敵必遭報(此 解釋略含惡意,參詩11:6,140:10;結 10:2;賽5:24,如J.Murray、Standahl)。  
○ b 信徒的善行使仇敵羞愧,因那是以善報惡 (如D.Moo、Sanday & Headlam、Cranfield、 W.Barclay、A.F. Johnson、Dunn、Bruce、 Alford)。 
○ c 炭火在頭上,乃古時將取暖的炭火,搬送 至合宜地方的方式,全句指善行如「雪中 送炭」的美善【注25】。 
○ d 這是埃及之風俗,當人公開表示願意對罪 懺悔時,便將炭火堆在頭上,表示內心的 虧痛,如被炭火燃燒着一般【注26】。此 言出自所羅門的箴言,他深知古埃及的風 俗,故此見解最為可取。 
信徒一面以善勝惡,一面也要謹慎, 不可為惡所勝(12:21)。因此若能常保 持以善勝惡,其它方面則無需或無暇掛慮 了。 

信徒對國家的關係(13:1~14)

基督徒的責任不僅對神而言,亦需對所居屬的國家盡 上公民的責任,這是他的社會性(civil and social)生活。 
在上文,保羅談論基督徒要愛仇敵,不要自己伸冤報 仇(12:17~19);要順服神旨,不能對別人報惡,而將報 復之權交給神。此種綿羊式的順服,定有人會反駁,必引 起社會混亂,無政府狀態便隨之而生,所以保羅立刻指出, 神在地上有其行政權柄的代表管治社會。 
再且,在羅馬帝國的猶太人(尤其是在羅馬城的猶太人) 多是反叛權柄的作亂份子,這是因為他們的神學思想(申 17:14~17;可 12:15~17)所導致,因為他們認為絕不能 臣服於外邦人的管治(如保羅成書前不久,  便有一些猶太 人被迫離開羅馬,參徒 18:2)。這些猶太人後來有部份歸 主。為了防止歷史之重演,保羅遂逐點勸告他們要服從上 面之權柄【注 27】。他勸告信徒「報仇」之事,必要放在 「賞善罰惡」的政權上(13:4  中),因此他便聯想到信徒 與國家的關係【注 28】。 
雖然保羅著述羅馬書時,教會所受之逼迫,只限於內 部猶太的滋擾,羅馬政權還未展開迫害教會的毒手。然而 那時羅馬皇帝尼羅(A. D. 54~68)為一著名之暴君,他手 段之毒辣名聞於世,保羅亦深明詭譎莫測之羅馬政權,況 且羅馬已向基督教開始大展為難之手(參徒 18:2 之亞氏夫 婦乃羅馬猶太信徒),故保羅在此向羅馬信徒作出下文的勸 勉是恰當的。 
A.  信徒對國家的責任(13:1~7)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 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 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 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 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 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 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 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 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 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 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 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信徒對國家的責任乃當順服在上掌權的,就當時 的歷史處境來說,並非易事。當時基督徒被認為是反 叛份子(參徒 17:16~17  ,18:2;及羅馬史家的《革 老丟生平志》Life of Claudius  ,25:2~4),國家是迫 害基督教的惡勢力(參啟示錄歷史背景),要信徒順 服國家的政權,難以服眾,然而保羅卻仍勸勉他們要 順服。他本身曾與政權有多次的接觸,在政權下多次 受辱(徒 16  章;帖前 2:2),尤其是在他寫羅馬書時, 正是暴君尼羅秉政時,基督徒在他的暴政下,忍受無 窮的苦害(這是後話),然而保羅仍勸他們順服。 
再且,在八至九年後,保羅在羅馬政權下再次經 歷不少難處,吃盡苦頭,但他仍勸提多要順服權柄(多 3:1),可見他對順服權柄方面,仍沒有改變主意【注 29】。這極困難的勸勉,基於五個原因(以五個「因 為」(gar)表達,全段共有七個「因為」,但按論點 可用五個): 
1.  因國權是神所命定的(13  :1  ~2  ) 
13:1  與上文在文法上沒有什麼連貫,可是在 思辯上卻緊扣在一起。作者說,人人皆需順服 (hupotassestho,主動式動詞,指自願性的順服)在上 有權柄的,「因為」(gar)一切的權柄都是出自於 神(參太28:18),又是神所「命定的」(tetagmenai, 過去完成式動詞,指過去的動作至今仍有效的事實) (13:1)。 
保羅之意乃是政權是神早已命定的旨意,賦有 代 祂 表 祂 之權力,至今 仍用此法管理世人(參但2: 21,4:17、35;約19:11)。這並不是說所有掌權 者所行的與神的旨意相合,有些更妄用他們的權力, 將神的意旨踐踏在腳下,但保羅不是論這樣的區別, 而是論一切掌權的都有其相同的地方,即他們的權 柄都是神所命定的,故此連基督也被交在彼拉多的 手中,此件事亦無改變保羅對掌權者的見解【注30】。  
保羅是以最終權柄的源頭(神),及權柄的目的 (神旨)兩點,指出順服國權的重要。 「所以」 (hoste, 果效句子引字,可譯「以致」) 「抗拒」 (antitassomenos, 意指「有計劃地抗拒」)權柄的,遂產生兩個不良的 結果:一是如同抗拒神的命令,二是自取「刑罰」 (krima,意「審判」)(13:  2)。 
順服國權是每個信徒的責任,因那是神心意的 命令,不可抗拒。D. Moo謂這也是「察驗」神之旨意 的一種方法【注31】。想不到數年後,羅馬教會信 徒在尼羅瘋狂之暴政下,慘受凌辱殺戮。F. F. Bruce 
在此指出,「當政權離開了神所設立的目的,那便 必須抗拒」【注32】,這不但是初期信徒的遭遇(參 徒4:18~20,5:28~29),亦是舊約聖徒的經驗(參 但3:13~18)。 
 
2.  因國權是賞善罰惡的(13  :3  ) 
保羅指出順服國權的第個二原因。 「因為」 (gar, 13: 3  上, 中漏譯) 作官的非使行善的懼怕, 乃是(alla) 叫行惡的懼怕(13:3上),故行善的(指順服)信 徒,一面便無懼怕的因由(13:3中),一面得着它 (指權柄)的稱讚(13:3下)。舊約中有約瑟(創 39:12,20~23,41:38~41)、以斯帖(斯8:15)、 但以理(但1:8~9)等,都因信服政權而得它的稱 贊。 
在保羅的生平中,他曾多次因政權的濫施而枉 受肉身的痛苦(參徒16:22、37;林後11:23~25), 然而他仍勸羅馬信徒要順服政權,因那是基於神學 立場的勸告。 
3.  因國權是神的用人(13  :4  ) 
「因為」(gar)國權如神的「用人」(diakonos, 意「執事」),執行神的權柄,叫人受益(13  :4上, 如保羅多次向羅馬政權尋求保護,參徒18:12,19: 35~41,22:25)。若作惡就該懼怕受罰,因政權不 會如空掛的佩劍。關於「佩劍」的意義,學者的意 見有三: 
 
a.那是執行刑罰的記號(如Murray、D.  Moo、A.  N. 
Sherwin-white【注33】)。 
b.那是執行死刑的記號(如羅馬史家Tacitus的《History 
3:68  》、Godet、C.C.Ryrie、C.K.Barrett)。 
c.那是執掌無上降罰的記號,包括死刑(如鮑會園)。 最後一說最為合理,因為不是每一件該罰的罪行皆 是死刑,因此神便稱為「忿怒的伸冤者」(  ,中 譯「伸冤」;  ,中譯「刑罰」),施罰於作惡者的 身上(13:4  下)。 
 
雖然很多政權表現並非神的用人(叫人受益), 但既然萬事互相效力,故政權的存在便可證明其終 極的目的,乃如僕人般地完成主人的意旨,向行惡 者彰顯「報復」(  的另一意義,帖前:  同字譯「越 分」)的「忿怒」(叫人懼怕方面)。 
Vaughan & Corley  指出,政權的存在,乃是神向 不法之人所顯的忿怒表現【注34】。政權本是不需 要的,人本來直接順服神權管治(theocratic rule)便 可,但因為作惡不法,神便容許地上的政權為監管, 祂 並施行 忿怒的媒介,故政權的設立,只是為不法 的人,而非為順服的人(參提前1:9)。 
4.  因國權得良心的支持(13  :5  ~6  上) 
承認上文,作者用「因此」(dio,中譯「所以」) 指出,信徒不但因政權是執行神忿怒的工具而要順 服,也要因為(dia)良心的緣故(13:5  ,參彼前2: 19),由此可見保羅使用兩個原則,勸勉信徒順服在 上的權柄。 一是 「有利的原則」 (principle of expedience, 即「有益的原則」,參13:4);也本着「合宜的原 則」(principle of propriety),意說順服對信徒本身有 利。換言之,信徒憑良心知道,順服權柄對國家安 寧、人民福利、社稷升泰等方面,皆有無比的影響 (受益)(13:5),保羅立舉一例,乃是羅馬信徒 納糧也為這緣故(13:6  上),「這緣故」可指由順 服而產生的社會和諧、秩序調順。 
5.  因國權是神的差役(13  :6  下~7  ) 
國權是神的「差役」 (leitourgoi,意「聖殿僕役」, 英文  liturgy  由此而出,15:16譯「僕役」),即政府 的官員,向公民徵收當納的稅項,他們「常常特管 這事」(proskarterountes  ,意「忠於職責」、「專守 職責」;12:12譯「恆切」,13:6下)。因收稅是官 員之職責,而官員即國權之代表,故官員遂稱為神 的差役。 
E. F. Harrison  指出,國家官員可以因腐敗不配 作公僕,但國權則仍須維持才能生效。國權之維持 在乎公民的納稅【注35】,於此保羅說有五大範圍:  
 
a.「債」(opheilas)喻一般的稅項。 
b.「糧」(phoron,糧稅有說是指支持國家軍政方面的 稅項,參路20:22,23:2);W. Barclay  說,這是 指公民稅(public tax),那時羅馬政府將公民稅分 為三種:(a)地稅,包括十分之一米稻,五分之一其 它農產品;(b)入息稅,每人入息的百分之一;(c) 選舉稅,十四至六十五歲之公民均需繳之稅。 
c.「稅」(telos,指支持國家民政方面的稅項),這 是地區稅(local tax),各地區有不同之稅率,為道 路、港口、貨物、運輸而抽的稅等【注36】。 
d.「當懼怕的」(phobos,指對國家官員的敬畏)。 
e.「當恭敬的」(timen,Dunn氏謂,「懼怕」指個人 性的尊敬,「恭敬」指公開性的尊敬【注37】)「交 給」(apodote,意「交還」)「他」。「他」指較 高級的地方官長,即代表國家的差役。國家的差役 乃神的差役,故他們應從信徒身上得着當得的 「債」、「糧」、「稅」、「敬畏」、「敬重」等。

B.  信徒對國民的責任(13:8~14)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 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 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 全了律法。 
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 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黑夜已深, 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 器。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 不可好色邪盪;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上文保羅論及基督徒對國家的基要責任乃是要順 服,因那是一個好國民的見證,然而對其他的人,基 督徒的基本責任乃是以愛對待。 
1.  以彼此相愛為虧欠(13  :8  ~10  ) 
a.彼此相愛的原因(13:8)——在13:7,作者勸 告信徒將所欠的債(喻稅項)還給政府,不要作欠 債的人,可是在此他卻強調信徒要成為欠債的人, 這不是關乎物質方面的債,而是愛的債。故他說, 凡事都不可「虧欠」(poheilete,意「欠債」),惟有 以彼此相愛為虧欠(中譯「要常以為」原文沒有), 因為(gar)愛人乃「完全」(pepleroken意「成就」,  
8:4  同字譯「成就」)律法(13:8)。這「因為」 一字遂指出,為何愛是如此重要的原因。 
「愛人」的「人」字並不在原文內,原文只說 愛「別個」(heteron,不同的別類),故一些學者 認為這「別個」是指另一個律法,如愛鄰舍之律(如 Cranfield、Dunn),或摩西之律(如D.Moo),但如 Barrett  指出,這「別個」仍可指人(如新譯本作「愛 別人的」),就是那些與信徒不同觀點的人【注38】, 意指非信徒(因上句「彼此相愛」是指信徒),那 就是遵行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的精髓。 
b.彼此相愛的定義(13:9)——然而人怎樣才能 稱為成全律法呢?那就是不姦淫、 不殺人、 不偷盜、 不貪婪或別的誡命(即任何的律法)都「包括」 (anakephalaioutai  ,字意「放在頭上」,意「總結」, 參弗:  譯「同歸於一」)在「愛人如己」這誡命了 (13:9)。「愛人如己」一言本出自利19:18, 也是將以前論述的眾誡命,作一總結(參太22:39; 可12:31;路10:27;加5:14;雅2:8)。換言之, 「愛人如己」可作一切誡命的代表。鮑會園說: 「拿 一件衣服的時候,提起領子,就很容易把整件衣服 拿起來了。」【注39】E.F. Harrson  指出,保羅在8: 4  指公義之律法,在順服聖靈者的生活上得以成 全;此段則稱律法在愛鄰舍事上得成全;此兩者間 的「配合與和諧」,在加5:22~23  中可尋見,那 是聖靈工作的果效【注40】。 
c.彼此相愛的宗旨(13:10)——愛人如己之愛是 怎樣的呢?保羅極有技巧地將其精華採擷如下,愛 是不加害於人,為他人着想,所以(oun)愛就完 全了律法(13:10)。Sanday&Headlam說,羅13: 10  正是林前13:4~6  的總綱【注41】。 
2.  以披戴基督為兵器(13  :11  ~14  ) 
本段的啟語詞「再且」(kai touto),將上文的 討論帶至高潮,及勸勉的結束,作者用二方式表達: 第一部份(13:11~12)用敘述式動詞;第二部份用 命令式動詞,並以末世結局的接近,作為今日的勸 告【注42】。 
 
a.披戴基督的原因(13:11) 
上文的「彼此相愛」,在黑暗的世代中更需要 實行,這是外在的討論;此段則論內在方面,信徒 若要有良好的外顯行為,必要披戴基督(參13: 14) 。  
若要披戴基督,信徒首先要曉得現今「正是」 (ede  ,中譯「趁早」)從睡眠中要醒來的「時候」 (hora  ,指「時辰」,13:11  上),這是指屬靈方 面而言,意指不要懶惰,要過儆醒等候主的生活, 「因為」(gar,13:11  中)信徒現今比相信時 (episteusamen  ,中譯「初信」)更接近得救(  13: 11下,指完全得救方面,即在主再來時靈魂體同得 贖之時,參8:23,5:9;腓2:12;帖前5:8、9; 彼前5:5;來9:28)。保羅弦外之音乃是,現今已 近主再來之時(參林前7:29~31;路2:25,3:11, 22:26),若仍不能實行彼此相愛,那麼主再來時, 將噬臍莫及了。 
b.披戴基督的定義(13  :12~13) 
關於現今與主再來的兩個時間,保羅以黑夜與 白晝,以穿衣與脫衣作喻。黑夜已深(,意「前進」, 軍事名詞),白晝將近(13:12  上), 「所以」 (oun, 13:12中,中漏譯)信徒當脫去暗昧的行為,「披 戴」(eudusometha,參13:14,中譯「帶上」)光 明的「兵器」(hopla,羅6:13同字譯「器具」,13: 12下)。 
當主再來的角聲隱約在耳中,保羅勸勉信徒作 士兵的樣式,披戴光明的軍裝。「脫下」及「披戴」 的勸勉遍滿在保羅書信中(參西3:8、10、12;弗4: 22、24、25;帖前5:8;加3:27)  A.F. Johnson  謂, 「披與脫」乃希伯來人的俚語,常指屬靈方面的預 備,如賽61:10;亞3:3【注43】。 
保羅在此未解釋是何武器,故有學者認為是指 弗6:13~18  的軍裝,但下文(13:13)便是這光 明武器的配備,就如「端正」(euschemonos,林前 14:40同字譯「規矩」)的行事為人,又如行在白 晝時一般(喻光明的行為,13:13上)。消極方面, 保羅勸他們不要犯六類(分三組)的罪行(13:13 
下),如此才能在光明中行走(參約壹1:7)。W. 
H. G. Thomas  將它們類別如下: 
 
⑴無節制(intemperance)——荒宴(komois),指 過度的吃喝飲食,亦包括無道德約束的行為(參 彼前4:3;加5:21  ),荒宴必導致醉酒。 
⑵無貞潔(impurity)——「好色」(koitais,原意 「床」),指不合法的性行為(英文一字源於此) 及「邪盪」(aselgeiais,W. Barclay謂,此為希臘 文中最敗壞的罪行,是公開的,非暗中偷偷摸摸 的淫行【注44】)。 
⑶無和諧(discord)——「爭競」(eridi,野心) 及「妒忌」(zel,此字有正面意義,意「熱心」, 亦有負面意義,如此處,另參5:20;林前3:3; 雅3:14、16,皆是自私自我、沒有彼此相愛的行 為)。 
c.披戴基督的勸勉(13:14) 
作者以論基督徒的六點禁忌來連接上文,他以 「但是」(alla,中譯「總要」)作一對比的勸告。 信徒消極性的不要犯各樣的罪行,積極方面卻要披 戴基督如同披戴光明的兵器(13:14  上)。換言 之,乃是將基督一切的美德穿戴起來(參西3:10~ 12;弗4:24),因不披戴基督者的生活必定放蕩, 故保羅一邊勸勉他們披戴基督,一面警惕他們不要 「思念」(pronoian,中譯「安排」,徒24:2,同 字譯「先見」)肉體的私慾(13:14  下),故此節乃 有關基督得勝生活的秘訣。 
傳說古聖徒奧古斯丁在友人園裏樹下默想、讀 經,讀至此節時突蒙聖靈光照,實時恍然大悟,遂 在主前懊悔認罪,得蒙拯救(參其《自懺》一書, 《Confession》,8:12、23、29)。 

信徒對信徒的關係(14:1~15:13)

上文(13:1~14)所論涉及信徒與國家的關係(13:1~ 7),及與其它人(國民,主要是非信徒)的關係(13:8~ 14),如今作者將其筆鋒轉向信徒與信徒彼此間的關係, 簡言之,是信徒與教會的關係。 
H. A. Hoyt  稱,羅馬書每一分段的前後,總是「關係重 重」,不能分開。此段的主題與下段的主題美妙地匯成一 體。上文(羅 12~13  章)與下文(羅 14~15  章)的連接, 全靠一個反語詞「但是」(de,14:1  上),此字將本段的 討論與上文作些微的對比,即是上文論信徒與國家之關係, 此段則論信徒與教會的關係【注 45】。 
A.  信徒對疑惑事的態度(14:1~23) 
1.  疑惑的事物(14  :1  ~6  )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 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 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 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 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有人看這日比 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裏要意 見堅定。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 因他感謝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 
按當時實際環境言,教會常有兩類的信徒,一 是信心軟弱的,一是堅固的。他們之間,因信心程 度的參差不齊,遂對一些事物的觀點有不同的意見, 因此形成教會內一些不太和諧的情形。 
從羅馬書的歷史背景看,早在哥林多前書里, 保羅就用了三章討論「疑惑的事」(林前8~10  章)。 信心軟弱的(指他們的屬靈知識及靈程經歷方面,而 非信心貧乏)乃是他們還未曉得那在基督里完全的自 由,故此在一些禮儀條文、生活習慣方面,還採取 持守的態度,這特指猶太信徒方面。他們雖然信了 主,但還緊守一些猶太人的禮儀條文,所以就遭受 到信心堅固者(指外邦信徒,因他們沒有猶太人的傳 統包袱,及不為條文所約束,故在生活上與猶太人格 格不入)的論斷,教會遂產生了不和諧的關係。這是 可預期的,因教會內之猶太與外邦信徒,有各自的 文化背景,誤會與衝突便在所難免。 
為了教會有合一的見證,及能和睦的同居起見, 保羅遂加以勸導。此勸導可分四個方面表達:⑴信 心堅固的與信心軟弱的不要彼此論斷(14:1~12); ⑵信心堅固的勿使信心軟弱的跌倒(14:13~23); ⑶信心堅固的應多謙讓信心軟弱的(15:1~6);信 心堅固的與信心軟弱的務要彼此接納(15:7~13) 【注46】。 
 
a.對付疑惑事的原則(14:1) 
在未進入實際輔導羅馬信徒如何應付疑惑事 之前,作者先定下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他似以信 心堅強者為對象,而加以勸勉。他提出兩點頗值得 思量: 
⑴他要信心堅固者(「你們」)「接納」(prosl- 
ambanestle,意「收納進入」,此字用在神收納罪 人,如詩27:10及信徒收納其它信徒進入他們的 團契內,如BAGD)信心軟弱的(14:1上),這 是理所當然的事。位分大的必要恩待位分小的, 信心堅固的必要同情信心軟弱的。 
⑵這接納不是「為」(eis,目的句子引詞)要與信 心軟弱者「辯論」(diakriseis,意「論斷」,如 14:3)所「疑惑的事」(dialogismon,意「思念」, 路24:38譯「疑念」;腓2:14作「爭論」,提前 2:8作「疑惑」。此處中譯「不要辯論……」, 可譯成「不是為了論斷所疑惑的事」)。 
 
信心強者固然在知識、靈程各方面比信心弱者 好,所以要接納後者,不要試圖說服他們的意見, 或剝奪他們的思想,或甚至論斷他們的愚拙,而是 要接納他們進入信心堅固者的團契中。 
b.討論疑惑事的舉例(14:2~6) 
⑴食物的問題(14:2~4) 
信心堅固者(即「有人」,14:2  上)什麼 都吃,但信心軟弱者,只吃蔬菜(14:2  下), 顯然信心堅固者對一些食物(尤其是曾拜過偶像 的肉類,如林前8:7,10:28)百無禁忌,吃者 遂輕看不吃的,說他們缺乏「在基督里的自由」, 於是保羅便分頭勸告他們: 
 
(a)對信心堅固者言—— 吃的不要「輕看」 (eksoutheneito)不吃的,不吃的也不要「論斷」 人(krineto,14:3  上)。此勸勉的根據在於 「因為」(gar)有主的收納(14:3下),大 家同是一家人,故吃的不要因有人不吃,就不 收納他們進入他們的團體裏。 
(b)對信心弱者言——像2:1  的口語般,保羅直 接質問那些信心軟弱的人(即論斷外邦信徒的 猶太信徒)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指 別個僕人,如A. T. Robertson,含義是自己也是 僕人,14:14上)。 
「僕人」(oiketen,指「家僕」,徒10:7 
同字譯「家人」)只向自己的主人負責,除他 的主人外,別人無權論斷僕人的行為。僕人 表現好(「站立」),主人讚賞他;僕人失職 (「跌倒」),主人責罰他。無論如何,他的 主人對他才有絕對管理的權柄,別人不能幹 涉。在人的家庭如此,在主的家也是一樣, 因此信徒(堅固或軟弱)就不能論斷對方了。 
所以對信心軟弱者,保羅說,他們也不 應論斷別的僕人(指他們不要自以為自己是神 的僕人而論斷別人,別人也是神的僕人),這 信心堅固者,或跌或站(信心方面而言),只 要「向」(to dative case,如Cranfield、Moo, 非中譯「有」)他的主人負責(14:4中)。 「但」(de,非中譯「而且」)他必會站立的 (14:4  中),這肯定的宣告,「因為」(gar) 主能使他站立(14:4  下)。 
保羅如此聲明,乃是因為他認為,無論 堅固或軟弱的,都是主的僕人,既然如此, 他們要向自己的主人負責(非向軟弱或堅固的 人負責),而且他們的主必會使他們各自站立 (因為僕人是終生的,無論他多失職,他仍是 奴僕的身分)。故在屬靈方面,信徒一次蒙收 納(得救)便永遠被收納。 
⑵守日的問題(14:5~6) 
關於守日方面,各人的意見不同。守日的問 題在加拉太及歌羅西教會內更為複雜,故保羅給 予極嚴厲的責備(參加4:10~11;西2:16~17)。  
有人(指猶太信徒)「看」(krinei,論斷式 的看)一日比別日強,有人(指外邦信徒)看日 日都是一樣(「都是一樣」是補字)(14:5上)。 當時的情形乃是有人論斷一日比一日好。保羅的 勸言乃是:(a)各人的「心志」(noi,指最高的理 智本能)要「堅定」(plerophoreistho,參4:21, 同字譯「成就」);(b)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14: 6  上)。 
「守」(phronun,原意「思念」)表示有些 日子要常常記着,因為覺得這些日子特別重要, 但保羅卻說一切要為主而作,因(gar)吃的(堅 固者)與不吃的(軟弱者)在進行時皆獻感謝給 神(14:6  下),意說,守與不守及吃與不吃的 人,皆對神存感謝的心,這才是重要的。 
2.  保羅的詳釋(14  :7  ~23  )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 己死。我們若活着,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 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因此,基 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你這個 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 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經上寫着: 
主說:我憑着我的永生起誓: 
萬膝必向我跪拜; 
萬口必向我承認。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 說明。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 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我憑着主耶穌確知深信,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 他就不潔淨了。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 着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 食物叫他敗壞。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因為神的 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 樂。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 人所稱許。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 立德行的事。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 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無 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 概不做才好。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着。人在 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若有疑 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 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上文保羅以二件疑惑的事為範例(消息可能從 亞居拉夫婦而來,參徒18:1~2),並加以簡單扼要 的勸勉,現今他特意詳細解釋,信徒對疑惑事件所 當存的態度: 
a.基本的立場(14:7~12) 
⑴明白現今生活的目的(14:7~9) 
關於疑惑的事,保羅指出信徒當有的態度。 他為信徒在生活方面先建立一些基本認識,好能 更易勸勉他們,他用三個「因為」(三個「因為」 和合本全未譯出)指出信徒對生活當有的立場: 
(a)「因為」(gar,17:7上,中漏譯)信徒的生活 (以「生死」二字作代表)不是「為自己的」 (heauto,指「與自己有關」,14:7)。 
(b)「因為」(gar,14:8上,中漏譯)若信徒的生 活(以生死代表)是為主的,「所以」(oun) 信徒或生或死也不必計較,因他總是屬主的人 (14:8)。 
(c)「因為」(gar,14:9上,中漏譯)「為此」(eistouto,目的句子引字,中譯「因此」,指為要使 信徒成為屬主的人),基督就死了及復活了, 「為 要作」(hina)死人活人的主(14:9  下)。 
借着三個「因為」,保羅遂建立信徒的生活 乃是屬主的,故此他的一舉一動,也要與主有關。  
⑵明白將來台前的審判(14:10~12) 
14:10  的首字「但」(de,中漏譯)特別 針對「你」(指信心堅固的),那是論斷及輕看 弟兄的人(指信心軟弱的人),保羅吩咐他們不 要論斷、輕視對方(14:10  上),因為(gar) 人人都要站在「神的」(TR版作「基督的」,此 觀念符合林後5:10)台前,受基督的審判(14: 10  下)。 
在14:11,保羅引用賽45:23  及49:18  所 說,意謂萬人將要在神的面前受審判(14:11)。 但舊約以賽亞書這部份原指彌賽亞普世性的管 治世界,保羅將之賦予「普世審判」的意義【注 47】。 
「所以這樣說」(ara oun),各人都要將自 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logondosei,意「交 賬」,10:12),意說既然如此,信徒直接向神 負責「交賬」,就不要在審判日來臨前,彼此謾 罵批評了。 
b.詳細的原則(14:13~23) 
⑴要按着愛人的道理行(14:13~15) 
在13: 8~10  中, 保羅已勸勉羅馬信徒要 「彼 此相愛」,為作好公民的外顯,可是在教會的團 契里,愛人的道理也是信徒行為的法則。故此作 者以「所以」(oun,14:13  上)作結論,信徒 間不要彼此論斷,反倒(alla…mallon,中譯「寧 可」)定意誰也不要放下絆腳石及跌人之物。 「絆 腳」與「跌人」此兩字意義深淺不同,前者較輕, 後者頗強,有令人犯罪至一跌不起的程度【注48】 (14:13  下)。 
在14:14,保羅似乎贊同信心堅固者(參15: 1)的立場,他用相當肯定的辭句如「確知」、 「深信」指出(14:14  上),凡物本來沒有不 「潔淨」(koinon,意「普遍」,參「共同」字意, 英文由此而出。猶太人視很多事物太平凡普遍, 故稱之為不潔淨,參可7:14~15;徒10:9~10; 林前10:25~26),除了(eime)對那「算」 (logizomeno)它為不潔淨者,是不潔淨了(14: 14  下)。但若借着(dia)「食物」(broma,「肉 食」)叫人憂愁,那就不是按愛人的道理(原文 只有「愛」字)行了(14:15  上)。 
保羅苦口婆心地勸勉信心堅固的人,要以愛 人的道理待信心軟弱的人,不要因自己在基督里 的自由而使人跌倒。為何保羅能如此勸告信心堅 固者放下他們的自由呢?這是基於基督也為別 人死,別人的地位身分也是重要的。所以保羅說: 「你不可因你的食物『敗壞』(apollue,意「滅 亡」)那基督已經替他死的人(14:15下,直譯 原文字句次序)。」 
其實保羅的強調異常明顯,一個自私自利的 信徒,只有拆毀甚至破壞別人的信心,惟有愛心 才能建立別人(參14:19~20)。 
⑵不要叫善行被人毀謗(14:16~18) 
14:16  的「所以」(oun,中漏譯)把上文 的主題連貫起來,故保羅勸勉信心堅固的(「你」 是複數字,應譯「你們」)不要叫他們的善行(按 「所以」這字之連繫,「善行」當指在食物上的 自由)被人「毀謗」(blasphemeistho,意「褻瀆」, 參林前10:30)。當人強調「食物」、「守日」 等的疑惑事時,他就忽略了更要緊的「天國美德」 了,「因為」(gar,14:17  上)神的國不「是」 (estin,中譯「在乎」,指討論)吃喝,而是(alla) 公義、和平、並在聖靈里的喜樂(14:17  下)。 天國的核心總是屬靈的,沒有這些,不要妄想屬 地的國度可以建立起來。那在這些事上(「天國 美德」)服事基督的,是神所喜悅及人所「稱許 的」(aokimos,意「試驗」,參16:10,14:19)。  
⑶要追求和睦立德的事(14:19~21) 
「所以這樣」(ara oun,14:19上)結束另 一方面的勸勉,信心堅固的(「我們」)務要追 求和睦(eirenes, 意 「和平」 ) 及「建立」 (oikodomes, 林前14:26同字譯「造就」)「信心」(中譯「德 行」)。 
因此段乃論信心強弱者相處的問題,故「建 立信心」較「建立德行」較合全段之語調。可是 從另一角度看,建立可指建立信心(如林前14: 26;帖前5:11),亦可指建立教會(如林前3:9), 此處應指信徒信心的建立,因信心建立後,接着 便自然建立教會了(14:9)。 
保羅鄭重勸勉,不可因食物而毀壞神的工程 (喻神救贖教會的心意),信徒應以對方的屬靈 生命為念(14:20  上)。食物雖好(潔淨),但 因食物而跌倒的人,食物對他遂「不好」了 (kakon,意「不好」,指食物言,非指人言,中 譯不應譯作「罪」)(14:20)。如食物叫人跌 倒便是不好的,什麼是「好」呢(kalon,意「好」; 參林前7:1,譯「好」)?保羅立時列出一張「好」 的清單(中譯「一概不作才好」,原文有五個「不」 字,第四及第五個「不」在版本中有記):(a)  不 吃肉;(b)不喝酒;(c)  不使弟兄跌倒;(d)  不使弟 兄受毀謗;(e)不使弟兄軟弱(14:21)。為了神 的工程,不做這些就是美好的事,是建立信心的, 故要努力追求(參14:19)。 
⑷要用信心行各樣的事(14:22~23) 
對信心堅固者言,他的信心乃是他在神面前 的「擁有品」(echeis……eche,兩個「有」字, 中譯「守着」,14:22  上),因着這堅固的信心, 他在「自以為可行」(dokimazei,意「讚許」, 參14:18)的事上不「論斷自己」(krinon,中譯 「自責」)的便為有福(14:22下)。 
對「疑惑者」言(diakrinomenos,參14:1, 指信心軟弱者),因為(gar)他不是出於信心而 吃時(即存懷疑),他就受(良心)「定罪了」 (katakekritoi,意「控告」,自身式語態,意「定 自己的罪」)。 
凡不是出於信心而行的都是「罪」 (hamartia, 14:23)。信徒受良心控告,就是他信心軟弱的 表明,所以凡不出自信心的都是罪(指對百物可 吃的信心者言,參14:2,非指對神不信的人,如 Murray、Cranfield、Sanday & Headlam),換言之, 那就是離開了神的心意(「罪」字的原意)。 
B.  信徒對服事人的態度(15:1~13) 
在對疑惑事的勸勉時,保羅早已強調一個「為別 人着想」的原則,如今他以基督的榜樣作為勸勉的借 鏡,藉此教導一個比對付疑惑事更廣泛的題目——服 事別人。保羅列舉四個服事別人的基本原則: 
1.  務求他人的益處(15  :1  ~2) 
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 自己的喜悅。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 處,建立德行。 
當信徒以「彼此相愛」為虧欠時(13:8),他 們就需要互相服侍,尤是信心堅固者對信心軟弱者 (信心堅固者應主動地向信心軟弱者接近)。他以一 個對比連接詞「但」字(de,15:1上,中漏譯)將 上下文連貫起來,再以二個動詞(擔代、求喜悅)及 三個「因為」(gar),指出互相服事的態度及原因: (1)這服事的起首是堅固者「擔代」(bastazein,意「背 負」,參徒15:10;加6:2)軟弱者之軟弱(15:1  上)。 (2)不求自己的喜悅(areskein,參林前10:33,15:1 下)。信心堅固者的靈命方面較為成熟,便應擔當不 堅固者之軟弱,故此不求自身的喜悅(指在基督里的 自由)是義不容辭的。為何保羅這樣勸勉呢?因為 (gar,15:2上,中漏譯,這是第一個原因)叫鄰舍 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15:2  下)是成長信 徒應有的原則,他的服事總要為別人的好處着想,建 立別人的信心(「德行」為補字,今以「信心」字代 替,因這是全文〔14:1~23〕的重點,參14:29)。 
2.  效法基督的榜樣(15  :3  ~6  ) 
因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悅,如經上所記:「辱 罵你人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上。」從前所寫的聖經都 是為教訓我們寫的,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 慰可以得着盼望。但願賜忍耐安慰的神叫你們彼此 同心,效法基督耶穌,一心一口榮耀神——我們主 耶穌基督的父! 
信心堅固的信徒有權求自己的喜悅,因那是他 自己的自由,並非是罪(參14:23),但這不是基督 的榜樣,反而他應求別人的喜悅,叫人得益,建立 信心,因為(gar,15:3上,這是第二個原因)基督 也沒有求自己的喜悅(指基督一生的服事,15:3下), 這是保羅力諫的重點。他並以詩69:9(參約8:29, 15:25)一段指彌賽亞為別人受苦的預言,來支持自 己的忠告(15:3),並趁此機會指出「因為」(gar, 15:4上,中漏譯,這是第三個原因)聖經的寫成乃 為教導信徒(15:4中,參提後3:16),叫信徒從聖 經中學習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15:4下)。J. A. Beet 
說,基督徒成熟的標誌,也是最受試煉的部份,乃 是用忍耐的心志來遷就信心軟弱、靈性低落、生活 幼稚的信徒【注49】。 
為了以「效法基督的榜樣」來激勵他們當求別 人的好處,保羅立時獻上一個禱頌,那賜忍耐和安 慰的神,「給」(doe,中譯「叫」)「他們大家」 (allelois,意「彼此」)同一心志,效法基督(15:5), 叫(hina)他們能有「相同的意念」(homothumadon, 中譯「一心」,參徒1:14,2:11等皆作「同心合意」), 用「一口」(指相同之見證語言)來榮耀主耶穌基督 的父神(15:6)。F. Godet  稱,當信徒以相同的心 意在教會生活時,其它的問題也迎刃而解,由此便 產生共同的頌讚,且樂音美妙動人【注50】。 
3.  彼此接納的行動(15  :7  ~12) 
所以,你們要彼此接納,如同基督接納你們一 樣,使榮耀歸與神。我說,基督是為神真理作了受 割禮人的執事,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並叫外邦 人因他的憐憫榮耀神。如經上所記: 
因此,我要在外邦中稱讚你, 
歌頌你的名; 
又說: 
你們外邦人當與主的百姓一同歡樂; 
又說: 
外邦啊,你們當讚美主! 
萬民哪,你們都當頌讚他! 
又有以賽亞說: 
將來有耶西的根, 
就是那興起來要治理外邦的; 
外邦人要仰望他。 
15:7  上「因此」(dio,中譯「所以」)將14: 1~15:6  的勸言作一總結。此結束之格式與上文相 若,包含(1)基督的榜樣(15:7~9上;參15:3上);  
(2)經典的引據(15:9下~12;參15:3下~4);(3) 頌讚的禱願(15:13;參15:5~6)。本段結束之要 點在於羅馬教會的兩種信徒要彼此接納,和睦相處, 同心建立教會。 
 
a.如基督的接納(15:7~9上) 
因着上文的勸導,保羅複述(尤是對信心堅固 者言)彼此接納的勸解(15:7  下),這是「基於」 (kathos,中譯「如同」)基督接納了他們的事實, 為的是(eis)神的榮耀(中譯作動詞,15:7下)。 
關於基督接納世人方面,保羅續說基督為神的 真理(指下文「應許的話」),成了「受割禮人的 執事」(參太15:24,10:5,6,15:8上),目的 (eis)有二:  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15:8下);  
並叫外邦人得蒙神的憐憫而榮耀神(15:9  上)。 此雙層救贖及接納的次序與1:16  相吻合,也是保 羅自11:32  後,一直要轉回來的主題【注51】。 但保羅在此有一更重要的目的,乃是要那些在基督 里得自由的外邦信徒,不要輕看他們的猶太弟兄 【注52】。 
b.如聖經的預言(15:9下~12) 
關於外邦人被接納的事,早就記載於舊約的預 言中,而猶太人被接納一事對他們來說並不足奇, 只是外邦人被接納這件事,他們還有點陌生,這些 偏見成癖的猶太人,更認為是不可能,所以保羅便 加以細辯。在此他引用四段串連的舊約,作為輔證:  
(1)詩18:49(15:9  下)——原意指大衛慶賀戰勝 外邦仇敵(參撒下22:50),保羅用作彌賽亞在 外邦人中與他們一同稱頌神。 
(2)申32:43(15:10)——原意指摩西向萬民呼喚, 為以色列的救恩作慶賀,保羅用作一同歡欣彌賽 亞向外邦人發出邀請,與以色列人同樂。 
(3)詩117:1(15:11)——原意指以色列呼籲萬民 頌讚神,保羅用作彌賽亞呼喚外邦頌讚神。 
(4)賽11:10(15:12)——原意指外邦人在彌賽亞 國里要受彌賽亞的統治,保羅用作外邦人蒙恩。 
此四段經文證實了福音的普世性,與教會的合 一性。福音(救恩之需)將猶太與外邦放在同等的地 位上,是聖經一貫的教導,無論何人必將救恩的榮 耀歸給神。如Sanday&Headlam  稱:「外邦人必須知 道,基督成了猶太人,為要拯救他們;猶太人也需 知道,基督的來臨,使他們(猶太族)成為萬國的祝 福。」【注53】 
4.  最後的禱願(15  :13  ) 
但願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 安充滿你們的心,使你們借着聖靈的能力大有盼望。  
在簡短的一節中,借着一個簡單的禱告,保羅 將一個稱義的生活,帶進最高的境界裏。他願「盼 望的神」(非中譯「使人有盼望」、「盼望」在原文 的用途是形容格調〔attributive〕,形容神的本性)在 (en)信徒的信心生活里(to pistenein,意「繼續信 靠」),以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他們(15:13上), 使他們在(en)聖靈的大能里「大有」(perissenein, 意「滿有」)盼望(15:13  下)。 
關於信徒稱義的生活特徵,C. F. D. Moule  說: 那是一個與盼望之神產生直接關係的生活;  那是一 個豐富的生活;  那是一個光明喜樂平安的生活;那 是一個信心的生活;  那是一個盼望的生活;  那是 一個聖靈能力管治的生活【注54】。 

書目註明

【注1】F. F. Bruce, p. 255. 
【注2】H. A. Hoyt, p. 133. 
【注3】A. J. McClain (2), p. 38. 
【注4】Vaughan & Corley, p. 133. 
【注5】W. G. H. Thomas, III, p. 1. 
【注6】A. Nygren, p. 416; Barrett, p. 230; Godet, p. 424; A. F. Johnson, II, p. 67. 
【注7】David Brown, p. 121. 
【注8】John Calvin, p. 450. 
【注9】A. F. Johnson, II, p. 69. 
【注10】H. P. Liddon, p. 229. 
【注11】J. Denney, p. 688. 
【注12】Sanday & Healdlam, p. 304. 
【注13】J.Murray, II, p. 118. 
【注14】Sanday & Headlam, p. 355. 
【注15】W. G. Scroggie, Salvation and Behaviour, p. 81;引自 Vaughan & Corley, p. 138. 
【注16】C. K. Barrett, p. 237. 
【注17】E. F. Harrison, p. 130; A. F. Johnson, II. p. 74. 
【注18】C. K. Barrett, p. 238. 
【注19】Sanday &Headlam, p. 360. 
【注20】B. E. Adams, p. 60. 
【注21】W. Barclay, p. 180. 
【注22】Vaughan & Corley, p. 142. 
【注23】W. H. G. Thomas, III, p. 39. 
【注24】F. F. Bruce, p. 230. 
【注25】G. C. Weiss, p. 35. 
【注26】J. F. MacArthur, p. 203. 
【注27】H. A. Hoyt, pp. 146~147. 
【注28】Sanday & Headlam, p. 360; E. F. Harrison, p. 136. 
【注29】C. C. Ryrie (3), p. 17; C. C. Ryrie(4), p. 315. 
【注30】虞格仁,頁380。 
【注31】D. Moo, p. 792. 
【注32】F. F. Bruce, p. 237.  另參H. A. Hoyt, p. 149. 
【注33】A. N. Sherwin-white, p. 10. 
【注34】Vaughan & Corley, p. 146. 
【注35】E. F. Harrison, p. 139. 
【注36】W. Barclay, p. 190.  另參Sanday & Headlam, p. 368. 
【注37】J. D. G. Dunn, II, p. 768. 
【注38】C. K. Barrett, p. 250;  另參J. Murray, II, p. 160. 
【注39】鮑會園(下卷),頁138。 
【注40】E. F. Harrison, p. 141. 
【注41】Sanday & Headlam, p. 374. 
【注42】D. Moo, p. 819. 
【注43】A. F. Johnson, II, p,94. 
【注44】W. Barclay, p. 194. 
【注45】H. A. Hoyt, p. 157. 
【注46】D. moo, p. 833. 
【注47】Sanday & Headlam, p. 389. 
【注48】E. F. Harrison, p. 148. 
【注49】J. A. Beet, p. 345. 
【注50】F. Godet, p. 469. 
【注51】H. A. Hoyt, p. 173. 
【注52】E. F. Harrison, p. 153. 
【注53】Sanday & Headlam, p. 397. 
【注54】C. F. D. Moule, pp. 40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