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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督的卑下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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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ook.png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第五章 基督的卑下,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基督論2》
序論
第一章 神的救贖計劃
第二章 神的道成肉身: 以馬內利
第三章 基督的人格(Persona Christi)
第四章 救贖中保者(Mediator salutis)
第五章 基督的卑下
第六章 新立約(Foedus novum)的簽訂
第七章 基督的救贖工作
第八章 基督的死和地獄下降
第九章 基督的復活和升天
第十章 基督的三重職分
第十一章 基督的救贖


第五章 基督的卑下(humiliatio Christi)

基督是神,是創造主,是統治者,也是立法者。但就是他成肉身,成為了人,披上了奴僕的形象(腓2:6-8)。成為主的奴僕(徒4:27),一生為苦難的一生,遭受恥辱和苦痛,結束了常人無法擔當的一生。在他結束自己一生時,以人類史上最大的恥辱十字架的死來結束了世上生活。此後,雖有復活的榮耀,但是神的成肉身,生,苦難和死都是極大的、難以言喻的卑下和恥辱。這種卑下是把神的榮耀和權勢隱藏不顯出來,不受作為神的認定和敬拜。這就是倒空自己。基督的卑下就是這樣把作為神的存在、活動方式、榮耀和權勢隱藏不顯出來,不僅不受作為神的認定和敬拜,而且作為人受到蔑視(賽53:3)。所以是絕無僅有的羞恥和屈辱。


在這樣的屈辱狀態中,基督成就了救贖工作。擔當我們的疾苦,代受我們的哀痛,因著我們的虧欠他的身體被扎,因著我們的罪惡他的身體受損。他擔當了我們的罪惡(賽53:10)。並且把他的靈魂即他的身體當作我們的贖罪祭物獻上了(賽53:10)。他背負我們的罪,死了,又為我們罪的寬恕而禱告了(賽 53:11-12)。他的一生一開始就背負罪,受苦,最終成了贖罪祭祀。


就這樣在卑下的狀態下,成就了贖罪工作。救恩是靠基督的卑下成就了。基督的身體作為祭物而獻上,成就與神的和睦,達到救贖(羅3:25;5:8-10;約一 4:10)。因他為我們的罪被歸到死,我們達到義了(羅4:25)。因他在肉身被定罪,我們從罪中得釋放了(羅8:2,3)。


基督的卑下是為了贖罪和和睦而成就了。

一、道成肉身:卑下的開始


1.成肉身本身就是卑下。


(1)披上奴僕的形象

成肉身本身就是卑下。神即創造主披上自己所造的被造物,所以成肉身本身就是卑下。19世紀的媒介神學主張為了人類的神化,神成為人是必然的,所以認為成肉身本身對神不是卑下。

創造主披上被造物成了奴僕的形象。成了奴僕的存在方式。被造物都是神的奴僕,披上被造物成了奴僕。所以他被指為神的奴僕(行4:27,30)。主成了奴僕。

路得教會神學認為成肉身本身並不是卑下。神披上被造物並不是卑下,而不使用在成肉身過程中所傳達的神性的屬性中全知和遍在,就是卑下。卑下並不適合於成肉身的神,而放在所取的人性里。

神披上被造物而制約屬神的特性就是卑下。這就是倒空自己,成為奴僕(腓2:6-7)。這是神的自我謙卑,若不是愛,就不可能做到。所以神是愛(約一4:8)。只有神的愛,才能使成肉身的卑下成為可能。

通過成肉身永恆者進入時間內,即被時間制約。披上被造物的存在方式,顯為被造物的存在方式。成肉身是永恆者在他的存在方式里加添了時間的方式。

通過成肉身,無限者取了有限者的方式。他的表現方式在任何時間都表現為有限者的方式。他的意識作為神是自己的意識,卻表現為人的意識。因為披上了被造物。

神與人性的結合如何成就是無法說明的。靈魂與肉體的結合方式可以看作是最接近的。靈魂表現其機能時總是通過肉體的器官表現出來。但是比起肉體,確認靈魂的實體是相當困難的。神性人格即神是無限者,他怎樣進入這樣的方式里,是無法解決的神秘。靠人的理性是無法說明的,只能寄託於神的自我謙卑。所以神的成肉身是無法解釋的神秘。成肉身是無法解釋的神秘而令人驚嘆。就是這種驚人之舉,神成就了,並且持續了成肉身的狀態。


(2)對法的從屬

神作為創造主制定法使之成為所有被造物的存在方式。對這些法,立法者自己受制約,這是一種極大的謙虛和卑下。因為神受被造物的存在方式--法的制約。從屬於法意味著照法的方式存在和行動。從屬於本來不是自己存在方式的法,是一種難以承擔的事情。所有的存在都是照自己的存在方式存在。但是存在者更換法,就是更換存在方式,進而更換存在自己本身。

但是這件事情不是在被造物的水準上發生,而是創造主從屬於被造物的法。就是創造主從屬於被造物的法。這意味著按照被造物的存在方式生活,而這絕對是不可思議的。成肉身不是在神性存在方式之間的轉換,而是進入到被造物的存在方式中,在存在本身和表現方式之間有區分。而這區分是無法說明的神秘。


在同一級別的被造存在之間身份的轉換也是大的屈辱和卑下。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靠練習和時間可以作到身份的轉移。專制君主是立法者而不是法的遵守者。君主是超越法的制約(Princeps e legibus solutus est)。但是專制君主也可以通過練習,很好地作到受自己所制定的法的制約。到那時,他作為立法者,可以經驗向完全受法的制約的平民的身份轉移。但是這裡因為存在水準都是被造物,所以這種轉移並不伴隨著存在方式的必然變化。

但是創造主披上被造物時,就意味著從屬於被造物的必然的法。從屬於被造物的法意味著其存在方式的變化。即便存在本身沒有變化,但其表現方式變化了,是通過人性成就了。關於這是怎樣成就的缺少邏輯說明。這只能寄託於神的自我謙卑。


巴特(1886-1968)強調神的自由,認為神通過成肉身變為與自己完全不一樣的被造物,但不是這樣的,而是自己披上被造物了。


2.卑下的主體


(1)路得教會主張神披上被造物的形象不是卑下。神披上人性這一事件本身並不是卑下。通過成肉身,神性的屬性傳達到人性,而人性沒有使用那些傳達過來的神性屬性,並隱藏起來,這就是卑下。


(2)與此相反,改革神學認為神即神性位格披上人性,所以卑下的主體是神格。基督披上被造物的形象,成了奴僕的形象(腓2:6-7),這就是卑下。這就是聖經真理。

披上奴僕的形象成為被造物,是神的奴僕。因為被造物都是神的奴僕。神取了被造物,披上奴僕的形象,所以成肉身本身就是神的卑下。


(3)神性的非受難性(impassiblitas divinitatis)問題

神的卑下是一直到苦難和死,所以成肉身本身就是卑下。但是對此有異議的就是神性的非受難性(impassibilitas)和非感知性(ineffabilitas)問題。這是主張神的本性並不從屬於苦難。神性不參與人性的苦難。神的本性若從屬於苦難,神就從屬於變化。所以根據神性的非受難性和非感知性,成肉身不是卑下。但是神披上被造物都是卑下。即便不是本性的受難,也是位格性感受。



二、苦難的一生:卑下的第二階段:義的成就


苦難的一生是基督卑下的第二階段。基督的卑下是由成肉身本身、苦難的一生、十字架的死和降入地獄組成。苦難的一生從出生一直到死。出生也是一般人無法承擔的屈辱的出生。而且他的一生持續遭遇了罪惡的勢力和靈界勢力的攻擊、百姓的排斥和領袖的憎恨嫉妒,受到無辜的苦痛。


但是苦難的一生其意義並不在於苦難的持續,而是在於那是義的成就,成為我們的義。雖然他的義的成就一直延續到十字架的死,但他的一生是完成律法的主動順從。所以苦難的一生也合宜地當作我們救贖工作來對待。


1.生活在人的所有罪惡之下


經歷了所有人性所遇到的環境。疲倦、飢俄、孤獨、羞恥和逼迫以及百姓的排斥。所以他是悲哀的人(homo doloris)。


(1)遭遇孤獨


A.他是人群中孤獨的人。除了初期工作期間,因著百姓和領袖的迫害的加深,避難到外邦(可5:1-20;太8:28-34;路8:26-39)。

B.在客西馬尼園面對死禱告的時候,門徒們絲毫沒能幫助,獨自擔當沉重的試練和負擔(可14:32-42;太26:36-46)。

父神也決定使他入死而沒有回應他的禱告。這裡可以肯定的是,他的眼裡已經看到前面的死亡和地獄之火如大敵臨近。在最困難的時候沒有任何幫助,完全被遺棄,只有一人全部承擔。他多次請求他的門徒一起禱告來幫助自己,但門徒們絲毫沒能幫助他。他決斷在世上獨自一人擔當這世界的罪過。那是與全靈魂和肉體爭戰的戰鬥。他是獨自站立的人(homo solitarius)。


在這一點上,亞伯拉罕是基督的預表。亞伯拉罕離開自己的親族和土地,來到迦南地,最終與唯一的一個親人分開,在外邦人的地成為孤零零的一個人。在做獻以撒為祭的決定以及舉行獻祭的時刻,他都只能一個人決定,一個人獻祭,是一個孤獨的人。他獨自站在迦南地。

耶穌基督在客西馬尼,因父神都轉臉不看,所以是獨自站立的人。


C.在該亞法的法庭和彼拉多的法庭里,只一個人站著,為自己辯護(提前6:13)。在這兩個地方所作的辯護是基督的自我辯護。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子,是彌賽亞,證明了自己的國度以及自己是真理(約18:33-37)。


在眾多的控告者面前沒有人為耶穌辯護。所有的人都控告並定罪他是犯法的人,而且因稱自己是神的兒子而遭受的奚落和侮辱達到了極點。即便如此,沒有人為他辯護。他只一個人擔當了這個羞恥。所有的人定罪於自己,也沒有人為自己辯護,在這種情況下,能否持有自我意識,能否作到自我確立?能否維持自我一貫性?獨自站立的基督獨自擔當因著與神的分離而來的孤獨。


D.孤獨的極點是在十字架上的被拋棄(太27:46;可15:34;詩21:1)。


門徒們都拋棄自己的師父逃走了,跟隨他的人群也散了,不僅如此,所有的百姓成為定他罪的當事人, 施以奚落和侮辱,直到彼拉多的法庭,直到他在十字架上死去。

百姓的首領們定了他的罪,通過公眾審判,確定了死刑判決,與彼拉多勾結,把他釘在十字架,並以此為他們的勝利而叫囂(太27:41-43)。判定耶穌誹謗安定的以色列的生活,打亂正常的宗教生活,引入異端,因此除掉他,達到勝利。

所有的百姓都奚落侮辱和咒詛耶穌,甚至與他一同定十字架的強盜也站在百姓一邊,認為自己不受奚落就是站在義人的位上(太27:44;可15:32;路23:39)。因此真正的行惡者就是耶穌一個人,不能饒恕的罪人是耶穌一個人。

孤獨地在十字架上碎裂骨頭、撕裂皮肉,傾血如心裂,口渴如窒息,在這樣的狀況中,又要一人承擔門徒們和親人的離棄和背叛,百姓首領的奚落和侮辱。沒有一個人站在他的一邊,但他要獨自一個人承擔這一切。


這極端的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使他的心裂了。而更為難以忍受的是,神從以罪人的身份死去的耶穌的面孔調離而去。神的安慰的聲音和加添力量的工作完全停止了。對他的呻吟和苦痛,神沒有做任何應答。神離棄了他。神把擔負世人罪的耶穌當作罪人叫他死了。因罪,把他交給死亡(羅4:25)。擔負世人的罪,一個人承擔了這一切(約一2:2)。在這罪的重擔下受苦的時候,神離開了他,就是把神的臉從耶穌那裡遮住了。所以如詩篇22:1的「以利!以利!拉馬撒巴各大尼?」的叫喊聲中死去了(太27:46;可15:34)。

一人承擔這一切的苦痛和孤獨超越了人所能承擔的界限,是無法想像的。

E 如此一人承擔這一切的耶穌的孤獨是為了恢復從與神的決裂中而來的人類的孤獨。即他是恢復與神的關係的人。耶穌基督的孤獨的承擔成為了與神關係的恢復,因此耶穌之後,即使遭遇所有的事情也不會孤獨了。因為神與我們同在。神是以馬內利(Immanuel)即是與我們同在的神。


(2)遭受羞恥

人最難忍受的是羞恥。因為遭受羞恥,就是自我價值遭到否認,自己存在的根據受動搖。

羞恥是在自我適當的認定遭到拒絕,在自己的行為偏離了人的法度而受別人的排斥和拒絕時人的道德意識的反應。但是耶穌持續經歷了受別人排斥的羞恥。羞恥原本來自違背神的法度而不能立於自己存在的位置的人的自我價值判斷。

耶穌反覆被人排斥而經歷了羞恥。


A.在拿撒勒一開始就受排斥(路4:16-30)。


拿撒勒人們自認為清楚他的家庭出身,而排斥他的教導。木匠的兒子、本人又是木匠,這樣的一個人說自己是拉比,並教導人,這不符合他們的身份,所以排斥他。出身低劣的人教導奇異的信息,這對他們是難以認定的。曾經是木匠的一個人宣稱自己是舊約所預言的彌賽亞,所以更加厭惡,並排斥他(可6:1-6)。排斥而不信他的權能和彌賽亞職,所以不能行權能,只醫治了少數的病(可6:5-6)。昨天還是一個平凡的拿撒勒平民木匠,今天突然出現為彌賽亞,是難以置信的,所以鄉親們都排斥了耶穌。這個排斥擴大為全民族的排斥。


B.接著有首領們即法利賽人、文書和祭司長的排斥。

剛開始與法利賽人維持好的關係。但是責備他們的假冒偽善和不道德後,遭到厭惡和反感,並因著違背律法的事(太12:1-8)、在安息日治病等(太12:10-14)事情,遭到排斥甚至有了要殺害他的計劃。


耶穌的教導大膽地披露祭司長的不道德的行為,並指明了依靠恩典得救(太21:12-17)。因此從根本上動搖了以色列的民族和宗教的結構。百姓又被他所行的神跡迷住並跟隨他,所以失去了首領的地位。因此決定要除掉他,維持他們自己的制度和地位的現狀(約11:47-53)。這樣,所有的首領都排斥耶穌,定他的教導是危險的。進而,想完全排斥並除掉他的存在。這樣,到了成為被追趕、受逼迫的異端的地步(約11:54-57)。他被除掉,他的教導被定罪只是時間問題。


這一點可以通過把百姓從耶穌那裡分離出來,站在自己的一邊來作到。百姓是群眾,可以通過錢和權勢作到。這樣地,耶穌反覆經歷了自己的教導和行跡被否決、被定罪的羞恥。


C.百姓都排斥耶穌。

兩次奇蹟般餵飽眾多百姓的事情(太14:13-21;可6:34-44;路9:10-17;約6:5-15;太15:32-38;可8:1-10)、醫治眾多的病人和兩次救活死人的奇蹟(路7:11-12;約11:38-44),看到這些事情後,百姓以為耶穌是把他們從羅馬的壓制中解放的彌賽亞,並因此跟隨了他。但是耶路撒冷如城後(太21:1-11;可11:1-11;路19:28-40)這樣的期待落空了,他們失望了,而且在祭祀長和法利賽人的慫恿下,排斥耶穌,並請總督除掉他(太27:20-26;可15:11-15;約19:6-16)。起初被高舉為他們的王,後來卻因著百姓的排斥,被交於死刑。他被判死刑的原因也因為是猶大王基督(太27:22-26;可15:2-15;路23:2-3,37-38;可15:26;太27:37;約19:19)。他們的救世主因著他們的排斥被釘在十字架上。


D.耶穌受排斥而遭羞恥。


耶穌所遭受的所有羞恥是違背神的法度的結果,通過遭受羞恥,神的法度得到滿足,並恢復,最終除去羞恥。所以,信耶穌的人並不會遭受作為犯法者的羞恥。

2.基督的受洗


(1) 通過約翰受悔改的洗禮,把自己與罪人等同,轉接了世界的罪過。作為救贖中保者正式轉接了罪過,擬為救贖作工。


施洗約翰證明了世界的罪通過洗禮轉過去了。「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被指定並宣布為背負世界罪的神的羔羊。施洗約翰的這個見證是綜合舊約所有證據的最後證據。一直到施洗約翰的這個宣布沒有任何人被指定為贖罪祭祀的羔羊。羔羊就是羊的幼子,指的是逾越節宰殺的贖罪祭物。然而人類歷史上頭一次一個人即拿撒勒耶穌被指定為為罪而犧牲的羔羊。還有被指定為不僅擔當以色列的罪,而且也擔當全人類的罪的羔羊。所以應該認為是在施洗過程中,轉接了罪過。在這之前是被指定為解決世人罪的救贖主,而且為了這件事情的成就,神的作工計劃開始實施了。


為了向以色列證明耶穌被指定為神的羔羊,是完全解決世人罪的救贖主,施洗約翰給人施洗了。為了向以色列證明耶穌是神的羔羊,成為贖罪祭物,也是解決罪的救贖主,約翰用水施洗,也讓耶穌受洗。約翰本人闡明了這個真理。「如今我來用水施洗,為要叫他顯明給以色列人。」(約1:31)約翰本人也不知道一定基督是擔負世界罪過的羔羊。但是直到接到給百姓施洗的命令之後,才知道了神的計劃(約1:33)。所以有了「我先前不認識他」這樣的話(約1:33上)。他只知拿撒勒耶穌的職分是以色列的王(約1:27),而不知是贖罪主即救贖主,但接到施洗的命令之後領悟到了。「我先前不認識他 」(約1:33上)不是說不知耶穌這個人。


根據路加福音(路1:36)耶穌的母親馬利亞和施洗約翰的母親以利沙伯是親戚。「你的親戚以利沙伯,在年老的時候,也懷了男胎。」因此這兩個女人互相熟知,而且通過交通知道對方身上發生的事情,後來把這些事情告訴了她們的兒子,所以約翰和耶穌彼此很熟。約翰確知耶穌的身份與自己全然不同,以為他是以色列的王(約1:27)。因此他宣布「那在我以後來的,我給他解鞋帶也不配。」並把這耶穌看作是神的兒子。「我看見了,就證明這是神的兒子。」(約1:34)因為他知道耶穌是神的成肉身。


把耶穌宣布為神的羔羊,應看作是約翰給耶穌施洗之後的見證。因為在宣布耶穌是神的羔羊之後,緊接著有聖靈象鴿子一樣降在耶穌身上的宣布。這是通過洗禮,罪過轉過去之後所做的宣布。「約翰又作見證說:'我曾看見聖靈,仿佛鴿子從天降下,住在他身上。」(約1:33)這裡「我曾看見」是現在完成時,是在回憶施洗時所發生的事情。


綜合施洗約翰的見證,很清楚地知道,耶穌基督作為救贖主轉接世界的罪的時期就是這施洗儀式的時候。


(2)受聖靈的洗禮,作為彌賽亞被任命並宣布為神的國度的王。


受約翰的洗禮,耶穌出水面時,神用聖靈膏了他。「天就開了,聖靈降臨在他身上,形狀仿佛鴿子。」(路3:21;太3:16;可1:10)神用聖靈膏了耶穌,把他立為彌賽亞。耶穌本人證實了這個事實。他讀了以賽亞61章1,2節後說「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路4:17-18)「今天這經應驗在你們耳中了」(路4:21),從此正式認定並宣布自己是在約旦河畔受聖靈的膏的彌賽亞。正因為這個見證,在拿撒勒受到排斥。幾天前還是他們當中一個普通的拿撒勒人卻宣布自己是彌賽亞,因此受到排斥了。


這裡神國王的上任不是指永恆神的統治權柄,而是指作為披上肉身的救贖中保者的神的國的王即基督。

任命為王的宣言是神的「你是我的愛子」(路3:22;太3:17;可1:11)的話語。神的愛子的意思是神國的王,這就是任命為王。特別是「我喜悅你」(太 3:17;可1:11;路3:22)的話語是作為救贖中保者的基督的宣言。神國的王就是救贖中保者。作為王的統治是從升天開始的。因為升天是王位的登基。坐在神的右邊就是統治。這個統治是借著聖靈的差遣,建立教來實施。基督的統治都是圍繞著教會的建立和維護。


(3)通過聖靈的膏,成為聖靈負載者和差遣者。


A. 聖靈降臨在耶穌身上,是恆久地停留(約1:32)。又說神「此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約3:34;神所差來的,就說神的話。因為神賜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因此只有耶穌負載了聖靈。在耶穌之前沒有人負載了聖靈,只有耶穌完全地負載了聖靈。在復活之前只有耶穌負載聖靈。載於耶穌的聖靈要想賜給人類,必須破裂耶穌的身體,放出聖靈。


B.耶穌從聖靈的負載者成為聖靈差遣者。耶穌在地上生活的期間是聖靈的負載者,復活之後成為聖靈的差遣者。關於這件事,耶穌自己向他的門徒應許了。「約 15:26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里的聖靈。他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聖靈從父那裡而來,但是耶穌差遣的。因此彼得在五旬節分明地宣布了這個真理。「他既被神的右手高舉,(或作他既高舉在神的右邊)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澆灌下來」(行2:33)。從父那裡得了聖靈,再差遣了,就有了五旬節事件。


聖靈差遣者就是用聖靈施洗的人。聖靈負載者差遣聖靈,給人施聖靈的洗。對這個真理,施洗約翰通過神的彌賽亞的啟示證明了。「我先前不認識他。只是那差我來用水施洗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洗的」(約1:33)聖靈恆久地停留在耶穌身上,所以他成了聖靈施洗者。根據路加的記錄(路3:16),他是用聖靈和火給人施洗。而馬可省略了'火',說成是用聖靈施洗的人(可1:8)。這裡'火'要理解為指示聖靈審判的權柄。


這個用聖靈施洗的事情是耶穌升天后,賜下聖靈而成就了。在五旬節,聖靈降臨在耶路撒冷教會(行2:1-4),從而成就了耶穌用聖靈施洗的事情。聖靈洗禮與聖靈的澆灌是一樣的(行2:17-18;10:45)。聖靈洗禮又與受聖靈(行10:47;19:2)、賜聖靈(行11:17;15:8)和聖靈臨到(行 1:8)是指一個意思。


C.耶穌基督通過差遣聖靈把他成就的救贖應用在人類的身上,並以此實際地統治百姓。這就是基督的統治,是神的國。基督作為新人類的祖先,受了聖靈的膏,所以,依附他的身體,即身體的各個肢體也受了聖靈。通過信耶穌,受了聖靈(加3:14),成了受膏的共同體(約一2:27;3:24;4:13)



3.受試探


(1)工生活的開始時,在曠野受試探(太4:1-11;可1:12-13;路4:1-13)

在曠野與野獸在一起,受天使的服侍,受了撒旦的試探。對這試探的得勝與否是決定他作為彌賽亞能否站立的契機。

馬可把在曠野與野獸在一起,受天使的服侍的生活與亞當在樂園的生活比較了(可1:12-13)。第一個亞當在樂園與野獸一起生活,並與它們交通(創 2:19-21)。據此顯明在曠野受試探之前與野獸在一起,受天使的服侍的耶穌就是相應第一亞當的第二亞當。路加明示最後的試探是在客西馬尼園受到了(路 22:39)。

亞當在樂園與野獸在一起時,被誘惑者試探(創3:1-7),耶穌也在曠野與野獸在一起時(可1:13),受撒旦(可1:13)或魔鬼(太4:2-3;路 4:2-8)的試探,這樣的對比顯示耶穌是第二亞當。耶穌基督作為第二亞當受試探並得勝,從而確立為救世主。因此恢復了把所有人類引入滅亡的亞當的墮落,造出新人類。


A.戰勝吃的試探。

伊里奈爾所闡明的那樣(Adversus haereticos),第一亞當在豐盛當中被吃的誘惑所擊倒,但第二亞當在窮乏即飢餓當中戰勝了第一亞當所受的試探,這樣贖了亞當的罪,恢復了。


B.戰勝成王的試探。

撒旦試探第一亞當說:「你吃善惡果,就立刻跟神一樣了。」亞當已經是被立為王了,但他失敗了。他望了比王更高的,所以失敗了。成為與神一樣的存在,而拒絕成為代理統治者,所以第一亞當在試探中失敗了,並犯了罪。人類的原罪在於拒絕在神底下成為王,而是直接成為象神一樣的存在。

臨到第二亞當的試探也是一樣的。第二亞當的基督(林前15:45;羅5:14)已經被任命為神國的王。但是撒旦試探說「對他說,你若俯伏拜我,我就把這一切都賜給你」(太4:9),從而想引誘到沒有十字架痛苦的、成為王的路。如果被這個誘惑迷倒而屈服於魔鬼,他就不是神國的王。基督戰勝直接成為王的試探,因此使世上的百姓成為神的百姓。他作為彌賽亞即王戰勝了試探,成為了我們的救主,能救贖百姓。救贖世界不是通過世上權柄成就,而是通過十字架的路成就。因此耶穌戰勝這個撒旦的試探,成為了世界的救主,並通過贖罪的路建立了自己的國度。

C.跳下來的試探:英雄主義

魔鬼的試探是不通過救贖世界的苦難來成就神的國,而是通過世人矚目的英雄的方法來成就。這是要求行奇蹟,通過超人的能力來建立國家的屬世的方式。這不是神所定的救贖方式,所以是試探神的(太4:7)。所以斥責了。

戰勝這個試探,通過苦難的順從救贖世界,成為神國度的王。


(2) 橄欖山上的試探:最後的試探(路22:39-46;太26:36-46;可14:32-42)。

路加說耶穌進去的地方是橄欖山(路22:39),這樣與碩果纍纍的伊甸園相對照。在伊甸園第一亞當被自己的妻子誘惑而犯罪。但是第二亞當的情況是,成為他妻子的教會即教會的代表們全然沒有介入。請求他們用禱告來幫助,但他們絲毫不能幫助,所以沒能介入。他們反而被督促不要入試探。第一亞當他的妻子積極參與了試探中,而第二亞當他的妻子則受督促不要入試探。

第一亞當立了自己的意旨,使全人類陷在罪和死亡中(羅5:12,17),而第二亞當立了神的旨意(可14:36)。即基督親自決定走向死亡,使眾多的人得救了。他順從到死,贖了亞當的不順從,使很多的人得稱義了(羅 5:17-19)。因著他的順從,從滅亡中回頭,轉向生命即永生(羅5:21)。因為順從神的旨意就是義了。耶穌作為第二亞當即新人類的祖先順從了神,廢了因著第一亞當的不順從而有的死亡,通過他的義,救了很多人。建立義,消除並贖了不順從導致的不義。


4.遵守律法,成全


(1) 耶穌把自己從屬於所有律法的要求。

出生後受割禮,留了立約百姓的標誌,擔當了所有的律法。因此他的一生是遵守律法的一生。他是所有舊約百姓所仰望的律法遵守者即律法成全者,擔當了律法的所有要求(加4:4-5)。如此想救贖律法之下的人。

又通過受洗把自己與罪人等同起來,顯明只有守律法才能活的道路。顯明了贖掉罪即不義的道路只有守律法的路。作為新人類的代表,擔當了遵守律法的義務。


(2)遵守所有的律法而成就了義。

義就是全部守神的律法。義是站在神面前能存活的生存權。守神的律法就建立義(羅2:13)。百姓只有在守神的律法時,才允許作為神的百姓存活。犯法就是死亡(創2:17)。第一個人類犯了不要吃的神的誡命,成為了罪人,被剝奪了生存而死了。

在國家生活中,公民也是通過遵守國法,其生存權得到保障,可以過自由的生活。如果犯法,其生存權受到制約或剝奪,不能過正常的生活。

根據神的法,神的百姓因著遵守即順從神的法而得生存權。主耶穌遵守了神的法而獲得了這個生存權。因獲得了這個生存權,就成了可轉給百姓的義。

耶穌基督是立法者,絲毫沒有必要遵守律法,但他作為人類的代表全部都遵守了。甘願遵守的。因此他的遵守律法成就了義。在傳統神學中,把耶穌的自願遵守律法稱為主動性順從(oboedientia activa),而把十字架上的死稱為被動性順從( oboedientia passiva)。因為十字架的死是通過神的計劃和決定成就的,是順從了這個決定。

基督的順從不僅僅是對所有的律法,而且是一直到十字架(腓2:8)。罪的工價是死,所以在救贖過程中付贖價達到死。因為神所制定的法規定犯神的法即罪就是死(羅6:23;創2:17)。如此,就照神所定的法,按罪的代價,一直到死的順從。因此,耶穌的順從即遵守律法是完全的順從。所以,他的義是完全的,贖了罪,成就生命(羅5:18-21)。


根據這個順從,耶穌死在咒詛下(加3:13),而我們得救了。這個死是代替的死,因此我們所有的人都死了(林後5:14-15)。又這個死是通過神的擬定而成的(林前15:3),所以是我們的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