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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神學探討 1-17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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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神學探討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定義與方法
一 定義與方法論之重要性
二 舊約神學核心之商榷
三 舊約神學發展綱要
四 舊約歷史分段的神學聯貫
第二章 舊約神學內容
五 應許的序曲:族長前時期
六 應許的條款:族長時期
七 應許的百姓:摩西時期
八 應許的領土:王國前時期
九 應許的君王:大衛時期
十 應許的生活:智慧時期
十一 應許的日子:第九世紀
十二 應許的僕人:第八世紀
十三 應許的更新:第七世紀
十四 應許的國度:被擄時期
十五 應許的得勝:歸回時期
第三章 新舊約的關係
十六 舊約與新約

舊約與新約

在進入本世紀後,WillisJ.Beecher在Princeton的演講中,發表了『舊約與新約的關聯』,至今尚出其右者:


在舊約的敘述中,包含了許多彌賽亞將臨的預言,這些都應驗在耶穌身上,也是聖經的主要部份,但就形式而言,卻不見得如此。以應許或警告的形式,保留在聖經中的預言幾乎很少。這與系統神學不同,它可以在應許或警告的預言中(可自由取捨,不須關聯),……強調一個應許,過於許多預言。在兩約間有力的註解就是,以多重的細目將單一的應許表明、展現出來,讓這應許有如核心教義一般。


因此,聖經事件總括來說,可以明確陳述如下:『神賜給亞伯拉罕一個應許,並且透過他賜給全人類。這項應許必要應驗,並且應驗在以色列史中,最主要是應驗在耶穌基督里,他是以色列史的主角。』


新約為舊約所定的標題

新約作者稱這項計劃或發展為『應許』(epangelia)。在新約的每一部份,幾乎都可以找到經文,提到『應許』為舊約教訓的精髓,這類經文近40處之多。而且,只提到一項應許、一個計劃。當保羅站在被告席上分訴時,曾斷然肯定地說:


現在我站在這裡受審,是因為指望神向我們祖宗所應許的,這應許,我們十二個支派,晝夜切切的事奉神,都指望得著。

——徒廿六6-7


故此,他的信念是基於一項應許,而非一個預言,或一堆零散的預測。那是神施恩某人,並藉著他賜福全世界的特定的單一計劃。


這項應許乃是賜給亞伯拉罕,並且重複賜給以撒、雅各及大衛的。希伯來書作者說道,神『應許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來六13-15,17)。甚且,以撒、雅各也成了『與他同得應許的子孫』。但『他們仍未得著所應許的,因為神給我們預備了更美的事』(十一9,39-40)。這段經文並不是要提出矛盾,而是將接受應許之言(此乃整體應驗的部份樣本)及各方面的漸次應驗作一區別。顯然,他們都還沒有得到最後一層的應驗,但他們卻得著應許的證據,他們『得了應許』,『卻仍未得著所應許的』(33,39節)。同樣的,保羅也認定『這應許』是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是屬乎恩典,並要『歸給一切後裔』,『使他們可以承受世界』(羅四13,16)。


而這項應許又是由許多細目所組成的,或許正因如此,新約作者談到應許時,總是用複數形式。這位作者常用複數形帶冠詞:『應許列祖的話』(羅十五8-9;參九4)或『蒙應許』的亞伯拉罕(來七6;參十一13,17)。但使用複數形,並不削弱以一項應許來包羅所有應許的概念,包括賜福與警告、以色列與列國、彌賽亞與歷代所有的信徒團體,甚且也指出他多方面的特質與廣博的範疇。


對新約作者而言,神的這項應許總結了所有神將要做的事,以及舊約所說的一切。並且,他要在每一段新時期中繼續工作。各種不同的人物都包含在這項應許里,這應許也是給外邦人的福音(加三8,14,29;弗一13;二12;三6-7);從死里復活的教義(徒廿六6-8;提後一1;來九15;十36;彼後三4,9;約壹二24-25),聖靈應許的新豐盛(路廿四49;徒二33-39;加三14);由罪和罪果中得蒙救贖的教義(羅四2-5,9-10;雅二21-23);以及最大的應許——耶穌彌賽亞(路一69-70,72-73;徒二38-39;三25-26;七2,17-18;十三23,32-33;加三12)。


在舊約中,這應許一再應驗,並且逐步應驗在彌賽亞僕人的兩次降臨上。甚至,在兩次降臨之後,這項應許仍在進行,直到永世,仍在實踐,永不取消或變更(加三15-18;來六13,17-18)。第一世紀的人們相信,跟據來六18(注意這裡說的『我們』『主格』與『我們』『受格』),神已經賜給他們兩項不能動搖、不能改變的證據,保證這項應許對他們而言,是不變也不滅的,正如對列祖一般,一是神應許的聖言(創十二;十五),一是神的起誓(創廿二)。如此,神就在永恆里約束了自己。


新約作者的特殊措辭,也運用了舊約所用的術語或意象。同樣地,以他們的立場顯示出一項強烈的預言,例如:多次提到『我的兒子』,『我的聖者』、『僕人』、『蒙揀選的那位』、『彌賽亞』、『國度』、『枝條』、『苗裔』、『大衛的燈台』、『後裔』、『耶西的根』、『角』、『獅子』、『星』等等。在他們的眼中,他們是獻身於一項持續的教義中的。


舊約與新約的一貫性

隨意將舊約與新約對比的,大有人在,而且他們往往固執己見。最著名的事例是Marcion(馬吉安)他認為舊約是一場明顯的失敗,而想把舊約由教會正典中剔除。很不幸的,正如Marcion(馬吉安)自己也承認,這一切都太好了,這樣作法所帶來的必然推論,就是新約中最常用來描述神的精彩片段,也同樣是舊約教義與猶太人文化所採用的方式。後來的人多多少少也受Marcion(馬吉安)的影響,例如:Schleiermacher,Harnack,Kierkegaard以及年輕時代的Delitzsch。於是,舊約就淪為一堆廢紙或異教的產物。


即使連Origen(俄利根)也沒有更好的解決之道,他的辦法是將許多舊約信息的明顯含意,變為寓意式的解釋,而不管兩約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等結果與型式的問題。在他的DePrincipus,4:9中提出了這項療法:


現在一切的誤解,理由無他,乃是以字面的含意來看,而沒有根據屬靈的含意來理解,……所有的敘事部份,不管是結婚、生子、不同的戰爭、或歷史事跡,多半都保留了隱藏的形式與神聖的事物。


近代的DavidLeslieBaker嘗試將近代解決兩約關係的辦法歸類。基本上,Baker發現有三種解決之道:(1)ArnoldA.vanRuler和KornelisH.Miskotte,他們以舊約為真正主要的聖經,新約不過是其結果,或僅是辭彙解釋;(2)另一方面是RudolfBultmann和FriedrichBaumgartel,他們將新約當作教會的主要聖經,而將舊約視作非基督徒的前提或初步見證;(3)還有許多不同的解決之道,Baker將這些都匯集在一起,標在『聖經神學解決法』的紅字下,其中包括WilhelmVischer的基督論進路,將每一段舊約的經文(!)都指向基督的位格、工作與事奉的各方面。預表式進路,研究舊約與新約在歷史、神學的相似之處或其一致性:救恩歷史派則認為,舊約乃『實現』新約。其餘屬於『聖經神學解決法』的,就沿著兩約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還有一連串的消長,例如:Th.C.,Vriezen,H.H.Rowley,C.H.Dodd.JohnBright,以及BrevardS.Childs。


看來我們的解決之道很難放在以上的任何一類中。我們不能以外在的方格,套在聖經資料上。因此,將正典中的某一部份凌駕於另一部份之上,這是很獨斷的作法,並且會演繹出一些額外的推論。基督論派、預表派或救恩歷史派都應用了些許這樣的原則。就目前所存在的經文來看,我們不承認這種組織的原則是妥當的。然而,由其中所貯藏的,我們可以由歸納來確認,較支持那一派。聖經神學派的目標,乃是在辨識什麼是在連續的潮流上,若是有,作者會不經意地流露在他們的作品中。他們是否了解,與他們主題有關的前述著作?他們曾否指出,這些可以匯集在一起,或者他們所寫的,與前代人所說的,有何不同?


在第二部份,我們已經由舊約正典揀出證據,論到舊約的人們,他們很強烈地相信,他們是傳統的一部份。而跟據同樣的證據,新約的連接不僅是在歷史年代的連續性,引用先前作者的經文,或共享倫理文化的遺產,更顯見的是,主題事件與辭彙的連結,甚於歷史、文學與文化的傳承。如果不用後裔、神的子民、神的國、神賜福萬園、主的日子等字眼,就不可能描述新約作者的信息,甚至因著共同的主題,也不得不共用辭彙。於是,在議論的關鍵交會點上,因著這些辭彙頻頻出現而漸漸形成術語。就連歷史也有某種迫使人注意的力量在其中,正如福音書作者經常表達的,彌賽亞『必要』(dei)受苦,然後得榮耀。同樣的,使徒也以此安慰受逼迫的初代教會,與舊約作者所預言的大致不差。並且,預期中的那位敵基督已在歷史中出現(徒四25-30)。用彼得和約翰的話說,這些都是神『旨意』中,所命令的。


這些都不是舊約『無心』或『隨意』的用法,也不是和最近估定新約採用舊約的意見相互矛盾。這些作者以非常保守而審慎的態度訴諸舊約,在稀少的情形中,他們確實只為了例證的目的提到舊約(例如『這都是比方』(加四24))。然而,當他們引用舊約時,往往給讀者一個印象,就是舊約屬於猶太人的,而新約顯然是由舊約伸展出的新宗教。如此一來,他們就無法揣度舊約作者原先對真理體會的寬廣。我們也不能贊成這種看法。


更美之約

要了解希伯來書八6的『更美之約』,關鍵在觀察亞伯拉罕的應許(來六13;七19,22)與新約(八6-13)之間的差距。雖然根據作者的順序,百姓首先所實行與經歷的是摩西之約,而非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有其瑕疵(八7),但並不是因為立約之神有什麼不完全。其實,有許多條例都在有計劃地漸歸無有。這是打一開始就指明的,這些儀式與文化制度不過是真事的『影兒』或『形狀』(出廿五9;來九23)。許多事物都只是短暫的教學法,直等到『更美之約』的『實體』來到(來七22)。這更美之約的超越性,乃是源於啟示的漸進性,而非前約的錯誤或訛傳。


當然,正如我們上面所談論的,摩西的西乃之約,乃是亞伯拉罕之約的發展,許多在亞伯拉罕之約的條例都僅是備用的。因此,當神更新列祖的應許,這些就繼續呈現在西乃與大衛的應許中,它不僅無可廢除、放棄、或取代,而且更清楚地刻劃出起初的輪廓。因此,耶穌是藉著死更新這約,而非另立一『全新』的約。


我們的主張是,新約不僅是應驗對亞伯拉罕後裔的屬靈應許,更真實的是,拆去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之間的牆(弗二13-18)。這不是暗示或明言要廢除那個國家的身分或應許,好像廢除男女性別一般。保羅宣稱,這是指外邦信徒被『接在』猶太人的橄欖枝上(羅十一17-25),使他們『在耶穌基督里,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弗三6),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四22)。然而,在此只有一個羊圈、一位牧者。然而,『我另外有羊,不是在這個圈裡的』(約十16)。無怪乎我們未見新約作者加增舊約所浮現的主題,在這其中只有一群神的百姓,只有一項神的計劃,儘管這群百姓和這項劃都有幾個層面。


保羅稱外邦信徒為神家中的一部份(弗二19),也是屬於『亞伯拉罕的後裔』(加三16-19),他甚至稱他們為應許的『後裔』(加三19)。他們的『產業』是『蒙召時的指望』(弗一18),也是賜給亞伯拉罕『永遠的產業』(來九15)。因此,外邦人本是『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弗二12)與『應許的諸約』無份(12節),是『外人』,是『客旅』(19節),但如今得以共享神賜給以色列的祝福。

然而,使『神的百姓』與『信心家人』聯合的,正是他們對未來產業的共同期待,期待神應許的終結,其中包括神復興以色列國、神的國和新天新地。顯然,我們已享有若干未來世代的福份。然而,同一項計劃的更大部份,仍有待將來在永世中的應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