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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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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第三段答覆問題(7:1 -10:33)

一 婚姻的問題(7:1 -40)

本章特別提到男女結合的問題,這可能針對當時教會一般錯誤的觀念,以為男女的結合是不聖潔的事,所以有人主張守獨身,另有人雖然結了婚,也信了主,卻以為夫妻分房會比較聖潔,因此在沒有甚麼理由下夫妻分房;還有一些信徒,因為信了主的緣故,丈夫或妻子要求離開,他們對於是否應該與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離開不知道該怎樣行;又有一些未婚的少女或寡婦,對於婚嫁問題感覺旁徨,不知該如何做才對。保羅在這裡針對哥林多人這些問題,給他們許多真理的指導。

有些人批評教會把男女的性關係看得很神秘而禁止談論,本章的信息可以塞住他們的口。因為早在近兩千年前,保羅就已在這封給教會的公函裡面,公開講論夫婦的性生活問題,足證使徒從來沒有把男女兩性的關係看得神秘而含污穢的成分。不過,使徒絕不是為滿足人的好奇心而討論,乃是要在這種非常實際的生活上,對信徒作有關信仰方面的指導。

1 夫妻的相待(7:1 -5)

1-2節是保羅在本章論題里的引言,在這兩節經文裡,保羅提出避免淫亂的兩種方法。一是消極的一「男不近女倒好」,二是積極方面的一「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可見聖經從沒有把男女正常的結合當作是不潔淨的事,甚或當作只是一種可以「通融」的罪。相反的,聖經把男女正當的結合當作是有益的,應該的。所以聖經對婚姻的觀念和世上其他宗教完全不同。世俗的異教對男女的結合,多少總以為不如獨身聖潔,因此才有尼姑、和尚、神甫、修女、守獨身的聖品人等出現。但事實上,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絕對神聖,男女藉著婚姻制度而結合,是神所喜歡與悅納的。

A 「男不近女倒好」(7:1 )

1本節的「近」,原文haptesthai是觸摸或貼近之意思,英譯作touch。

在福音書中多次記載主耶穌按手醫病,或病人摸耶穌時,所用的就是這個字,如:太8:3,15;9:20,21,29;14:36;17:7;20:34(參馬可及路加相同之記載)。在本書信中林後6:17──「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沾」與本文的「近」同字,西2:21則譯作「摸」,約一5:18──「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害」原文與本節的「近」是同根字;而本節「男不近女」,「女」字原文gunee,指妻子或婦人(已婚),按楊氏經文彙編,在英文欽定本只有這兩種譯法:

1. 譯作wife(妻子九十二次)。
2. 譯作woman(婦人)一二九次。

所以「男不近女」不是指男女普通的接近,而較可能指男女肌膚之親的事說的。注意本節的第一句「論到你們信上所題的事」,可見保羅以下的話,是答覆哥林多人寫給他的信中的問題。大概哥林多人曾經在信中提到關於夫妻性生活的禁制問題。保羅首先表示,他認為男女節制肉慾,在原則上是好的。但男女嫁娶而過正常的同居生活,也是防止落入淫亂的好辦法,所以下文跟著就講到夫妻該怎樣同居的問題。

B 「要免淫亂的事」(7:2)

2要避免淫亂,不能單憑消極地禁制慾念,或勉強守獨身。所以除非有神特別的恩賜,否則,男女都應該結婚,並過著正常的夫婦生活。按使徒保羅的意思,結婚可以減少犯淫亂的罪的機會。反之,不合理的禁慾,倒可能增加受試探的機會,「各有自己的……」這句話含有夫妻應當正式結合,各自屬於丈夫或妻子。英文N.A.S.譯本作Leteach man have his own wife.就是:「讓每一個男人有自己的妻子……」。

C 夫妻同居的生活(7:3-5)

3-53-4節所講夫妻之間的互相尊重,是特別指性生活方面的。夫妻雙方在性生活方面,要用「合宜的分」彼此相待──互相尊敬,互相適應。既不該任意放縱私慾,也不該無故的不肯盡夫妻同居應有的本分。「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意思是丈夫有權對妻子的身子提出要求,因為妻子的身子是屬丈夫的。照樣,妻子也有權對丈夫的身子提出要求,因為丈夫的身子是屬於妻子的,所以說「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這兩句話另一方面的意思是:夫妻都沒有權柄讓自己的身子跟丈夫或妻子以外的人發生關係。因為他們都互相為對方所專有,不容第三者有分。總之,夫妻之間的性生活,是應當用愛心互相適應,又用尊重婚姻的態度彼此持守身子的貞潔。

第5節保羅講到夫妻分房的條件。在怎樣的條件下夫妻才可以分房呢?就是要:

1. 在「兩相情願」,雙方同意的情形下。
2. 為要專心禱告的時候。3.只可以暫時分房。

暫時分房之後,要重新恢復從前的同居生活,理由是:「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可能當時哥林多信徒中有人以為夫妻分房比較騷靈,或藉以表示自己更能克制肉慾,其實這種不正常的禁制,可能給魔鬼有機會在夫妻的任何一方「情不自禁的時候」,引誘他們。

2 獨身的問題(7:6-9)

6-7本節雖然可以連上文,也可以連下文。如果是連上文的話,就是繼續講夫妻分房的事。這樣,保羅在這裡就是明說,他不是命令他們分房,而是許可他們在特殊的情況之下分房。但事實上,本節連下文更合適,因下文使徒要講到獨身的問題。使徒先聲明,他對獨身問題不願意採取武斷的態度,只不過提供一些個人的意見,作為哥林多信徒的參考。他個人認為獨身對他來說非常便利,但跟著他再三強調,一個人能否守獨身,全在乎神給各人的恩賜如何而定。因為「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為甚麼神所賜給各人的恩賜不一樣?因為神賜給 僕人的託付各不相同。神按各人個別的需要而賜下恩賜,好叫他們各人可以按照神的託付完成神的工作。主耶穌提到守獨身的問題的時候也講過類似的話,當時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19:10-11)。可見使徒保羅的意見與基督是一致的。

8-9談了獨身問題之後,使徒又向那些還沒有結婚的少女和丈夫已死了的寡婦,提供他自己的意見。他認為他們如果能像他一樣獨身是更好。保羅當時沒有結婚,「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若……常像我就好……」,這句話可證明保羅寫本書的時候是獨身的,可是保羅再三強調,守獨身不是憑自己的志願就可以,而是要有神所賜的恩賜才可以。那就是說,假如神給一個人守獨身的恩賜,他就不會因為沒有嫁娶而「禁止不住」,也不會到「慾火攻心」的地步。反過來說,一個沒有守獨身恩賜的人,難免「慾火攻心」,常感到苦腦,如果是這樣,倒不如嫁娶為妙,免得不能自制,反而被試探所勝。

保羅在這裡不是提倡縱容身體的性要求,也不是主張無故的禁慾,乃是贊同一種正常而合理的性要求。因為勉強壓制天然的性慾,反而是給魔鬼留地步,很容易會受誘惑而陷在罪惡裡面。

3 可否離婚(7:10-16)

A 信主夫妻可否離婚(7:10-11)

10-11 保羅在這裡引證主的話,說明他的吩咐就是主的吩咐。信徒不可以離婚是一個清楚且明顯的教訓(太5:32;19:3-9;可10:2-12;路16:18)主耶穌曾清楚講:丈夫不可以離開妻子; 西允許以色列人「給妻子休書,就可以離婚」的辦法,不是神原來的旨意。

為甚麼保羅在這裡特別的指出「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可能是因為當時特殊的背景。哥林多教會或許有一些女信徒想與丈夫分開,這些信了主的姊妹,似乎認為信主以後該有更多的自由。事實上她們誤解了自由的真義(在第11章及14章里,也有相似的問題發生)。保羅在這裡雖然特別提到妻子,但其中的原則當然也適用於丈夫。

第11節的話不是主張信徒夫妻可以離婚。「若是離開了……」意思就是說,他們聽到保羅的話之前已經離開了,那麼只有兩個解決的辦法,就是「不可再嫁」或「仍同丈夫和好」。這種離婚是神所不承認的,所以這樣的離婚,不能夠再婚。「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本句證明以上的原則也適用於丈夫。因按當時的情形,有信主的妻子要離開丈夫,所以保羅特別強調作妻子的不可離棄丈夫。那些信主的妻子為甚麼想離開不信主的丈夫?可能她們對真理的領會有偏誤,以為信與不信的不相配,或以為會成為不潔。下文保羅再給她們清楚的解釋。

11節上的「離開」,原文cho{rizo{,按新約希文彙編(Arndt & Gingrich)認為:這字用作主動時,是指一般的分開或隔離;用作被動時,則指因離婚而被分開。而11節下之「離棄」原文aphieemi原意是「讓他去」,或解僱,遣去;按法律上的用法就是指離婚。

按cho{rizo{新約用過十二次,在K.J.只有兩種譯法,即depart(離開)及separate(分開)。中文和合本譯作「離開」共五次(徒1:4;18:2;門15;林前7:10-11);譯作「分開」共兩次(太19:6;可10:9);譯作「隔絕」兩次(羅8:35,39);其餘三次譯作「離」(徒18:1 ),「離去」(林前7:15,兩次)。

而aphieemi新約共用過一四六次,有多種譯法,但在K.J.譯作leave(離開、聽任)五十二次,譯作forgive(饒恕)四十七次。全新約只有兩次譯作put away(擺開、送走),即和合本中7:11下跟12節的「離棄」(參Eng. Greek Concordance)。有些英文聖經在此譯作divorce(離婚)。

但無論cho{rizo{(離開),或aphieemi(離棄),都跟太19:3所說的休妻不同字。「休」原文apo{luo{在新約中絕大多數用於四福音與行傳,除了在講論「休」妻時譯作「休」之外,多數譯作「釋放」(參太27:15;可15:15;路23:18;約18:39;徒4:21……),有時也譯作「饒恕」(路6:37)。在新約書信中,只有來13:23用過一次,譯作「釋放」。

有人以為,7:11上的「離開」cho{rizo{指「分居」,而10節下「離棄」aphieemi指「離婚」。但保羅是否果真僅僅要藉著這兩個意義頗接近的單字,來表示兩種關係重大的法律步驟呢?這可能性是很少。「分居」或「離婚」這兩個詞,在男女婚姻平等的現社會中,跟封建制度下的意義完全不同;而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下,這兩個名詞在法律上的效果也不同。在封建制度下的社會,通常都是男人主動拋棄妻子另娶,甚至不用經過離婚手續,只要把妻子趕走或讓她離開就另娶,這樣的「離開」跟現在的「分居」意義上大不相同。它實際上比離婚更不如,只不過被拋棄罷了!所以摩西要以色列人給妻子休書才可以休妻,其實是維護做妻子的,不是方便作丈夫的(當然這基本上只是退而求其次的辦法,申24:1 -2)。

在此注意,10,11節的關係。「至於那已經嫁娶的……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這上句「已經嫁娶」與下句「不可再嫁」,很緊密地說明:在這兩句之間所提到的兩次「離開丈夫」,是直接指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這裡的「離開」僅指「分居」,保羅何必吩咐她「不可再嫁」?難道當時的社會容許做妻子的只跟丈夫分居,還未離婚就可以再嫁,因而需要保羅吩咐她們「不可再嫁」麼?

所以,本章中保羅所用的幾個不同的字,如「離開」、「離棄」、或「脫離」(27節),實際上都是指夫妻關係的分離,並不是指法律步驟之先後輕重。而本章18-23節所引的例子:已受割禮的不用廢掉,原本是奴僕的不用改變身分,也可以助證保羅是統指整個關係的改變說的。

B 信徒可否與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離婚(7:12-16)

12-13 本節頭一句,不是表示保羅在這裡所說的話不是出於靈感,或不是主的話,乃是要解釋:下文的話是主在世時沒有說過的,現在由使徒保羅說明。主沒有提到夫妻之中有一個人信主之後,要怎樣對待他們還沒有信的配偶。可能當時還沒有這類問題發生。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這些人都是在還沒有信主之前結合的。信主以後,不信的妻子仍然願意與他同住,他就不應該離棄他的妻子。照樣,妻子有不信的丈夫,在信主以後丈夫仍願意與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保羅不是許可信徒和非信徒結合,而是對那些在沒有信主以前已經結合了的人,現在其中有一個人信了主,是否應該跟沒有信主的妻子或丈夫離婚?他們都有一種觀念,以為與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起生活,會使自己變成不聖潔。其實這觀念是錯的,所以保羅的回答是不應該離婚。

這節經文的回答,可能與舊約背景有關。以斯拉時代,以色列人曾因娶了外邦女子犯罪(拉9-10章;尼13:23-31),當時以斯拉要求以色列人把外邦女子休了(拉10:2-3)。這類歷史背景可能影響初期教會,對是否應與還沒有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離異,發生疑問。使徒的回答等於說明:以斯拉的例子不適用於今天的教會。因為以色列的歷史只有靈意,預表適用於教會,而歷史的預表只有一部分適合按靈意應用於教會。

14不少信徒誤解這一節經文,以為不信的丈夫既能因信主的妻子成了聖潔,同理,因一人信了主,全家就必得救了。另有人認為,信主的丈夫雖然只有自己一人信主,但夫妻二人既是一體,按地位說,丈夫或妻子因對方信了主,也就被分別為聖了。其實這裡所謂「成了聖潔」,不是靈性方面的聖潔,而是身體方面的聖潔(或婚約的聖潔),也就是指夫妻間性生活的關係而說的,因為上下文都提到夫妻同居的生活問題。哥林多信徒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以為他們信了主以後,若是跟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過夫婦的生活,會使他們成為不聖潔,所以有人想要跟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離開。保羅在這裡向他們解釋,不信的丈夫或妻子會因為對方信了主成了聖潔。雖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不會像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對兩性生活來得有節制,知道它的崇高意義;但是卻也會因信主的對方已經明白性生活的意義,不至在性生活上過份放縱,也就使他們的性生活成為聖潔。

性的快感和生育的機能,既都是神賜給夫婦兩性的天然本能,也當像神所賜給我們的其他才能一樣,分別為聖。夫妻同房,既是必須雙方一同進行的,這樣,夫妻的任何一方若知道按神的旨意享受正常的夫婦生活,不是一味追求淫慾,放縱無度,則對方當然也就因而在性生活上分別為聖了。

本節下半節可助證這解釋正確。「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聖潔」,兒女是夫婦同居生活所生出來的,如果夫妻同房這件事不聖潔,他們所生下的兒女豈不也是不聖潔麼?但夫妻性生活是聖潔的,所以所生下的兒女也是聖潔的。這裡的聖潔不是指屬靈方面,乃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合法關係方面。

舊約時代,以斯拉曾要求以色列人跟那些不信的妻子離開(參拉10:3)。可能哥林多信徒把拉10:3錯誤地引用在當日信徒的身上。其實教會與以色列人不大相同。以色列人是照律法的原則生活,而律法的教導都是按外表的,是手所摸得到、眼睛所看得見的;其實律法的目的,是要教導我們在靈性上分別為聖。

15本節「那不信的人」指不信的妻子或丈夫,因為對方信了主的緣故而丟棄他們,離開信主的丈夫或妻子。這樣,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只好任憑他們他(或她)離去。這就是說,若是不信的那一方面主動要離婚的話,信徒在被動的情況下,為信仰的緣故,可以同意他離婚。不過離婚以後,信徒不可以再結婚。正如上文11節所講的:「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因為這樣的離婚在神面前是不合法的(雖然是錯在對方)。假如丈夫因妻子信主的緣故,用各樣手段逼迫她,或通過地上的律法獲得正式離婚,(例如丈夫與妻子分居了三年或五年,就可以申請離婚),雖然丈夫取得了政府合法的離婚,可是在神面前還是不合法,所以妻子不可以再結婚。

16本節主要的意思,是解釋上文保羅指導信徒的理由。無論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若不信的丈夫願意和我們同住何必離開呢?怎麼知道你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照樣,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定要離開,像上文所提的,他們通過地上的律法得到合汰的離婚,又何必要悲觀絕望呢?怎麼知道這樣離開的,結果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

保羅絕不是鼓勵離婚,而是安慰在被動情形下離婚的信徒,不用太悲觀。神要利用怎樣的環境幫助人信主,以及人在遭受了怎樣的打擊之後才回心轉意,是我們所不能知道的。

本節經文同時也說明14節所說「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的聖潔,不是指得救的聖潔,乃是指夫婦同居生活上的聖潔。所以保羅在這裡鼓勵信徒要有信心,相信神會救自己不信的丈夫或妻子。這已經顯明對方是還沒有得救的,如果是已經得救的,保羅就沒有必要發出這樣的問題了。

注意,保羅這裡所提的是信主之前已經結了婚的夫妻,絕不是說,還沒有結婚的信徒可以跟不信的人結婚。

4 守住原來的身份(7:17-24)

A 照主的吩咐(7:17)

17「照主所吩咐……神所召……」都是過去的事,是指信徒在信主之前所有的身分。他們已經成了奴僕,或已經受了割禮,就應該守住神給的身分,不必因信主的緣故改變。這些對他們的信仰並非不能兩立。

使徒在這裡引證「割禮」和「奴僕」兩個例子說明:夫妻的關係,絕不需要因信主的緣故而改變。由此也可見:維持夫妻原來的關係,與維持受割禮(猶太人)或未受割禮(外邦人)的關係,以及維持主人與奴僕的關係,都出於同樣的原則。這原則就是:當我們信了主以後,屬世的身分、工作、人倫、種族的關係,若與罪無關,都可以照常。所不同的,不是外表的改變,而是內心改變。我們待人處事的態度會改變,人事的關係卻不一定有改變。從前我們是驕傲、嫉妒、貪心、體貼私慾的,現在卻是謙卑的、有愛心的、謹守的、和聖潔的。所以信徒是跟無形的世界斷絕關係,不再貪愛世上的虛榮與罪惡,各種邪情私慾的引誘和各樣物質上的享樂,而不是跟這個有形世界──城市、房屋、社會、人倫等脫離關係。

B 以割禮為例(7:18-20)

18-19 從這些話看來,當時不但有猶太人在教會裡鼓動信徒要受割禮;在外邦人中,也有人已經行了割禮,卻想廢掉割禮的。究竟已經受了割禮的人怎樣廢掉割禮?不得而知。但保羅認為這都是多餘的。沒有受割禮的,不必要求受割禮,因為割禮算不得什麼。受了割禮的也用不著要求慶除。受割禮與沒有受割禮都無可夸,要緊的是我們是否遵行神的話語。

「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本句是說,新約時代的信徒最當看重的,是實際聽從神的命令,不要太注重儀式。這是最自然的解釋。若以為這句話是證明,舊約律法的全部或某一部分是信徒所當遵守的,就是增加了全節的原意。雖然有些解經家把舊約里的律法分作誡命、律例、典章三部分,而認為律例、典章已經廢除了,可是誡命還沒有廢掉,實際上新約聖經對誡命與律例的引用,沒有十分嚴格的分別。在太22:36-39,耶穌提到誡命中最大的,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可是這誡命並沒有在十誡裡面,而是在摩西的律法裡面。顯然新約里「誡命」與「律法」的用法,常是總括舊約整個摩西五經所記載的各種條例(參林前14:21;賽28:11-12;雅2:9;申1:17)。

若以為這裡的誡命就是指十誡,那就等於說,使徒保羅認為:受不受割禮不要緊,只要守十誡就是了。這是相當嚴重的誤解。保羅向來把律法與割禮看作同一回事(參加2:1 -15;比較16節;徒15:1 -5;比較7-11節),而且割禮比十誡還早,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以色列人又稱為「受割禮的人」,所以割禮在以色列人的觀念中絕不下於十誡。保羅是明白律法的法利賽人,絕不會作出這樣的比較。

20「蒙召」指信徒蒙神從世界中選召出來。這選召是屬靈地位的改變,不是屬世地位的改變;是屬靈生命的更新,不是屬世職分的更換。所以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地位、仍該守住那身分,無須作不必要的更動。

C 以奴僕為例(7:21-24)

割禮的例子是在宗教禮儀範圍之內;而奴僕的例子卻是在宗教範圍以外,以世上的人事為例。當時的社會是許可奴隸制度存在的,有奴僕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這段經文的記載,在我們今天看起來,認為保羅似乎許可奴隸制度存在。但當時保羅說這句話,已經很反傳統了。不過使徒的使命不是直接改革社會,所以他只憑著神的旨意,勉勵那些作奴僕的基督徒,要安於他們現在的職責,在工作上顯出忠心,感動他的主人。基督教不是直接改革社會的宗教,它不過是講論耶穌基督的救法,使人得著基督的生命。人的生命改變,間接影響社會。如果基督徒在他信主以後,不能夠忠心於他的原有職責,人就會認為基督徒原來是不安分守己的。這樣反而使福音的見證受攔阻,不能感動那些作主人的來信主了。(有關聖經對於主人與奴僕之關係的解釋,請參拙作《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第五冊,西3:22-4:1註解{\LinkToBook:BookID=108,TopicID=216,Name=3 主僕怎樣相待 (3:22-4:1 )})。

21福音所帶給人的頭一個思想就是「自由」。因為福音告訴我們,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在基督里我們已經不再受罪的轄制,已經真自由了。這種思想,使那些信了主的奴僕要求肉身上的解脫。因此保羅在這裡安慰他們,不要因作人的奴僕而憂慮,作奴僕雖然肉身方面不自由,卻不影響心靈的自由。雖然要服事看得見的主人,但並非不能服事看不見的主。當然,能夠求得自由是更好,可是若不能求得自由,卻無礙於信仰。作奴僕的人同樣可以事奉神,就像那許多自由人一樣可以事奉神。

22上 這意思是說,肉身雖然作奴僕,但是他們已蒙主選召而歸在主的名下。肉身雖然沒有被釋放,可是靈性已經被釋放了。本節解釋上節他們不要憂慮的理由,因他們的靈性已得自由,這比肉身得自由更重要。反過來說,他們的主人雖然肉身是自由的,但是靈性還沒有得到自由,還臥在罪惡的權勢底下。所以作奴僕的基督徒,有責任設法使他們的主人靈性得自由,使他們不作罪的奴僕。

22下 本節更進一步說明世上的人並沒有真正的自由,所謂「自由」只不過是作誰的奴僕而已。或作魔鬼的奴僕,或作基督的奴僕。魔鬼所能給人的自由,是使人在罪惡當中放縱自已的自由,實際上不是自由,而是捆綁。但基督使我們在罪里得釋放,在真理裡面自由,這才是真自由。無論怎樣,人若不作基督的奴僕,就必作魔鬼和罪惡的奴僕。「真自由」的意義,不在乎一個人能否任意行事,乃在乎他究竟降服誰,聽從誰的命令。如果他是屬基督,聽從真理的,他就是一個自由的人了(約8:36;羅6:16)。

23「重價」當然是指主耶穌所付出寶血的重價。既然主用寶血買了我們,所以不要作人的奴僕。保羅在上文中勸勉作奴僕的信徒守住原來的地位,這裡為什麼又說「不要作人的奴僕」?使徒的意思是,不要只事奉人,而忘了事奉主。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我們要凡事求主喜歡。無論在什麼工作上,我們都存著一種事奉主的心來做。使徒在這裡所注重的,是事奉的態度和對象,不是事奉者的地位和處境。作人奴僕的,若存著事奉主的心工作,他就是作主的奴僕。若存心只求人的喜悅,就是作人的奴僕了。正如保羅在西3:22-23;弗6:6-8的教訓一樣。在原來的職位上存心事奉主,就是作主的僕人了。

24全節的意思是:若信主的時候已經結了婚,就該維持已有的夫妻關係;若信主時已經作人的奴僕,或已經受了割禮,就不必去改變這種與信仰無關的地位。這一節經文再一次證明,保羅的教訓始終本乎福音,是以「個人得救」為原則。福音不是直接拯救「社會」,而是拯救組成社會的單位──「個人」。福音使罪人得救的結果,必定引起社會的改革。事實證明,凡是基督教所到的地方,都能促進文明的進步,又叫那些受壓制的人得享自由。

5 童身與再嫁(7:25-40)

在這一段裡面,保羅提到守獨身的問題時,一再強調這是他自己的意見。他一開頭就說:「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在下文也提到類似的話,如40節:「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這是否說,保羅在這裡承認他所說的話不是出於靈感?或說比較其他言論所受靈感的程度不一樣?不是,他乃是要強調,他在這裡所說的這些話,只不過是把自己的經歷和意見說出來,作為信徒的參考而已,他不想信徒把他以下所講的意見當作神絕對的命令來遵守。這就是他受靈感說這些話的主要作用。

A 關於童身(7:25-35)

保羅認為童身比較結婚更好。在這十節經文裡,保羅特別提出兩個理由枇說明。他的理由是:

1. 現今的世界艱難(25-31)

25-31 在這幾節經文裡,首先要注意的是26節的頭句──「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這句話表示,保羅以下所說的,是針對當時艱難的時局。他認為在變幻無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暫時的,沒有保障的。在這種情形底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脫;沒有妻子的,也用不著為娶妻焦急。男子娶妻或處女出嫁都不是犯罪,但在戰事變亂的時候,這些人難免在肉身上會遭受苦難。所以保羅提出他個人的意見,認為守獨身的人總可以免去妻離子散的痛苦。事實上自從使徒說這些話開始,一直到今天,世界是一天比一天更艱難,更加變幻無常。

所以29-31節的話,總意就是主來的日子已經近了。一切事已經到了末後的階段。有妻室的可能因戰禍分開,就像沒有妻室的一樣。人生的遭遇有時快樂、有時痛苦,有時富裕、有時貧窮,但不論快樂痛苦,富裕貧窮,也都是很快就轉變的。有人苦盡甘來,有人樂極生悲,這一切既都如此變幻無常,信徒對這世界的虛榮、物質的享樂,就不要抱太認真的態度,應該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變遷而灰心失望了。

這種對物質世界採取消極的態度,乃是要準備我們的心,對於神的國和屬靈世界的事,採取積極的態度。這是聖經一貫的教訓。我們在世上不過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肉身的好處只要過得去就算了。我們活著既不是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為今世的虛榮,乃是為神的國。這樣,我們在嫁娶的事上也應該以這個原則作大前題。這是使徒所提供的意見。

2. 守童身的可以專心事奉主(32-35)

32-35 這幾節經文的中心意思,就是信徒應該追求專心事奉主,作為我們生活的目標。保羅是有恩賜守童身的人,所以這段話是根據神所給他的恩賜而說的。正如上文他一再強調他沒有主的命令,只是他個人的意見。所以這些原則是十分適合於有同樣恩賜的人。對於沒有這種守童身恩賜的人,保羅在這裡的教訓,原則上對他們還是適用。因為他教訓的中心,是要我們以專心求主喜悅作為生活的目標。對於有獨身恩賜的人,守獨身能使他們更專心事奉主;但對於沒有守獨身恩賜的人,若嫁娶之後,倒可能更專心事主。反之,卻可能不專心。

34節:「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這意思不是說她出嫁了,身體靈魂就不聖潔;不出嫁,身體靈魂就會聖潔。而是說她若不出嫁,就不用為她的丈夫及家庭分心,可以專心追求身體靈魂的聖潔。這裡所說的「身體」,實際意義是指關乎肉身的事。出嫁了的婦女,因為要生兒養女,治理家務,許多繁雜的瑣事,使她不論在肉身或靈性的事上,都可能難以周全的處理;但若是守獨身,就可能兩方面都處理得更完善。

B 關於父母對於未婚的女兒(7:36-38)

36-38 按當時的習俗,嫁女兒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兒長大了,過了年齡還沒有出嫁,就是父親對女兒有不合宜之處。所以保羅在這裡說,如果有人以為對女兒「有不合宜」而應該婚嫁的話,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

關於兒女的婚姻,聖經接納當時的社會習慣,讓父母為兒女作主。可是聖經並不贊同父母強逼不願意出嫁的女兒出嫁。反之,父母雖然可以為女兒作主,卻也要得女兒的同意。如37節說:「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按37節看來,如果女兒不出嫁也有幾個條件:

1. 「心裡堅定」:就是對神的旨意清楚沒有疑惑。

2. 「並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兒肯讓他作主,也就是得女兒同意。

3. 「沒有什麼不得已的事」:環境上沒有困難。比方女兒已經有了對象,而且彼此相愛,必須結婚。若沒有這些事發生,女兒也同意父親的意見,他可以把女兒留下不出嫁。

4. 「心裡又決定……」:父親的內心有這樣的感動。在這四項條件下,作父親的可以決定不把女兒出嫁。

注意,從34-38節的話都是針對教會裡的姊妹說的。為什麼保羅在這裡只提到「女兒」而沒有提「兒子」呢?按聖經的習慣,若所講的事是包括弟兄姊妹的,就用「弟兄」代表所有人(見行傳與書信)。在此單提到「女兒」,含有專指姊妹,或主要與姊妹有關的意思。這大概是因為,事實上在守獨身的恩賜方面,神賜給姊妹的遠多過弟兄。所以保羅在這幾節似乎偏於鼓勵信徒守獨身的話語中,重點也是偏向姊妹方面說的。

C 關於寡婦再嫁的問題(7:39-40)

使徒保羅認為,寡婦再嫁是合法的。因為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丈夫的律法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1 -6)。但如果能夠守節更為有福。但關於寡婦再嫁,保羅在提前5章有補充的意見。在提前5:14,他提到年輕的寡婦說:「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保羅雖然認為,寡婦如果能夠守節更為有福,但對於年輕的寡婦,他卻願意她們嫁人,免得給魔鬼有攻擊的地步。

問題討論

從本章看來,聖經對於男女兩性的關係的看法如何?夫妻在怎樣的情形下才可以分房?

丈夫或妻子可以隨便拒絕對方提出的性要求嗎?為甚麼?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因對方信了主而成為聖潔嗎?本章第14節怎樣解釋?

信徒為主的緣故,以致被丈夫(或妻子)離棄,該怎樣辦?保羅既勸作奴僕的基督徒守住原來身份,又說「不要作人的奴僕」,是甚麼意思?

根據第7章全章,保羅對於守童身的問題,提供甚麼意見?試歸納為若干要點列出。――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