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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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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查经资料 |
哥林多前书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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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一章 |
哥林多前书第二章 |
哥林多前书第三章 |
哥林多前书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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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六章 |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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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第三段答复问题(7:1 -10:33)
一 婚姻的问题(7:1 -40)
本章特别提到男女结合的问题,这可能针对当时教会一般错误的观念,以为男女的结合是不圣洁的事,所以有人主张守独身,另有人虽然结了婚,也信了主,却以为夫妻分房会比较圣洁,因此在没有甚么理由下夫妻分房;还有一些信徒,因为信了主的缘故,丈夫或妻子要求离开,他们对于是否应该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开不知道该怎样行;又有一些未婚的少女或寡妇,对于婚嫁问题感觉旁徨,不知该如何做才对。保罗在这里针对哥林多人这些问题,给他们许多真理的指导。
有些人批评教会把男女的性关系看得很神秘而禁止谈论,本章的信息可以塞住他们的口。因为早在近两千年前,保罗就已在这封给教会的公函里面,公开讲论夫妇的性生活问题,足证使徒从来没有把男女两性的关系看得神秘而含污秽的成分。不过,使徒绝不是为满足人的好奇心而讨论,乃是要在这种非常实际的生活上,对信徒作有关信仰方面的指导。
1 夫妻的相待(7:1 -5)
1-2节是保罗在本章论题里的引言,在这两节经文里,保罗提出避免淫乱的两种方法。一是消极的一“男不近女倒好”,二是积极方面的一“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可见圣经从没有把男女正常的结合当作是不洁净的事,甚或当作只是一种可以“通融”的罪。相反的,圣经把男女正当的结合当作是有益的,应该的。所以圣经对婚姻的观念和世上其他宗教完全不同。世俗的异教对男女的结合,多少总以为不如独身圣洁,因此才有尼姑、和尚、神甫、修女、守独身的圣品人等出现。但事实上,婚姻是神所设立的,绝对神圣,男女藉着婚姻制度而结合,是神所喜欢与悦纳的。
A “男不近女倒好”(7:1 )
1本节的“近”,原文haptesthai是触摸或贴近之意思,英译作touch。
在福音书中多次记载主耶稣按手医病,或病人摸耶稣时,所用的就是这个字,如:太8:3,15;9:20,21,29;14:36;17:7;20:34(参马可及路加相同之记载)。在本书信中林后6:17──“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沾”与本文的“近”同字,西2:21则译作“摸”,约一5:18──“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害”原文与本节的“近”是同根字;而本节“男不近女”,“女”字原文gunee,指妻子或妇人(已婚),按杨氏经文汇编,在英文钦定本只有这两种译法:
1. 译作wife(妻子九十二次)。
2. 译作woman(妇人)一二九次。
所以“男不近女”不是指男女普通的接近,而较可能指男女肌肤之亲的事说的。注意本节的第一句“论到你们信上所题的事”,可见保罗以下的话,是答复哥林多人写给他的信中的问题。大概哥林多人曾经在信中提到关于夫妻性生活的禁制问题。保罗首先表示,他认为男女节制肉欲,在原则上是好的。但男女嫁娶而过正常的同居生活,也是防止落入淫乱的好办法,所以下文跟着就讲到夫妻该怎样同居的问题。
B “要免淫乱的事”(7:2)
2要避免淫乱,不能单凭消极地禁制欲念,或勉强守独身。所以除非有神特别的恩赐,否则,男女都应该结婚,并过着正常的夫妇生活。按使徒保罗的意思,结婚可以减少犯淫乱的罪的机会。反之,不合理的禁欲,倒可能增加受试探的机会,“各有自己的……”这句话含有夫妻应当正式结合,各自属于丈夫或妻子。英文N.A.S.译本作Leteach man have his own wife.就是:“让每一个男人有自己的妻子……”。
C 夫妻同居的生活(7:3-5)
3-53-4节所讲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是特别指性生活方面的。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要用“合宜的分”彼此相待──互相尊敬,互相适应。既不该任意放纵私欲,也不该无故的不肯尽夫妻同居应有的本分。“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意思是丈夫有权对妻子的身子提出要求,因为妻子的身子是属丈夫的。照样,妻子也有权对丈夫的身子提出要求,因为丈夫的身子是属于妻子的,所以说“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这两句话另一方面的意思是:夫妻都没有权柄让自己的身子跟丈夫或妻子以外的人发生关系。因为他们都互相为对方所专有,不容第三者有分。总之,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应当用爱心互相适应,又用尊重婚姻的态度彼此持守身子的贞洁。
第5节保罗讲到夫妻分房的条件。在怎样的条件下夫妻才可以分房呢?就是要:
1. 在“两相情愿”,双方同意的情形下。
2. 为要专心祷告的时候。3.只可以暂时分房。
暂时分房之后,要重新恢复从前的同居生活,理由是:“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可能当时哥林多信徒中有人以为夫妻分房比较骚灵,或藉以表示自己更能克制肉欲,其实这种不正常的禁制,可能给魔鬼有机会在夫妻的任何一方“情不自禁的时候”,引诱他们。
2 独身的问题(7:6-9)
6-7本节虽然可以连上文,也可以连下文。如果是连上文的话,就是继续讲夫妻分房的事。这样,保罗在这里就是明说,他不是命令他们分房,而是许可他们在特殊的情况之下分房。但事实上,本节连下文更合适,因下文使徒要讲到独身的问题。使徒先声明,他对独身问题不愿意采取武断的态度,只不过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作为哥林多信徒的参考。他个人认为独身对他来说非常便利,但跟着他再三强调,一个人能否守独身,全在乎神给各人的恩赐如何而定。因为“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为甚么神所赐给各人的恩赐不一样?因为神赐给 仆人的托付各不相同。神按各人个别的需要而赐下恩赐,好叫他们各人可以按照神的托付完成神的工作。主耶稣提到守独身的问题的时候也讲过类似的话,当时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太19:10-11)。可见使徒保罗的意见与基督是一致的。
8-9谈了独身问题之后,使徒又向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少女和丈夫已死了的寡妇,提供他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他们如果能像他一样独身是更好。保罗当时没有结婚,“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若……常像我就好……”,这句话可证明保罗写本书的时候是独身的,可是保罗再三强调,守独身不是凭自己的志愿就可以,而是要有神所赐的恩赐才可以。那就是说,假如神给一个人守独身的恩赐,他就不会因为没有嫁娶而“禁止不住”,也不会到“欲火攻心”的地步。反过来说,一个没有守独身恩赐的人,难免“欲火攻心”,常感到苦脑,如果是这样,倒不如嫁娶为妙,免得不能自制,反而被试探所胜。
保罗在这里不是提倡纵容身体的性要求,也不是主张无故的禁欲,乃是赞同一种正常而合理的性要求。因为勉强压制天然的性欲,反而是给魔鬼留地步,很容易会受诱惑而陷在罪恶里面。
3 可否离婚(7:10-16)
A 信主夫妻可否离婚(7:10-11)
10-11 保罗在这里引证主的话,说明他的吩咐就是主的吩咐。信徒不可以离婚是一个清楚且明显的教训(太5:32;19:3-9;可10:2-12;路16:18)主耶稣曾清楚讲:丈夫不可以离开妻子; 西允许以色列人“给妻子休书,就可以离婚”的办法,不是神原来的旨意。
为甚么保罗在这里特别的指出“妻子不可离开丈夫”?可能是因为当时特殊的背景。哥林多教会或许有一些女信徒想与丈夫分开,这些信了主的姊妹,似乎认为信主以后该有更多的自由。事实上她们误解了自由的真义(在第11章及14章里,也有相似的问题发生)。保罗在这里虽然特别提到妻子,但其中的原则当然也适用于丈夫。
第11节的话不是主张信徒夫妻可以离婚。“若是离开了……”意思就是说,他们听到保罗的话之前已经离开了,那么只有两个解决的办法,就是“不可再嫁”或“仍同丈夫和好”。这种离婚是神所不承认的,所以这样的离婚,不能够再婚。“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本句证明以上的原则也适用于丈夫。因按当时的情形,有信主的妻子要离开丈夫,所以保罗特别强调作妻子的不可离弃丈夫。那些信主的妻子为甚么想离开不信主的丈夫?可能她们对真理的领会有偏误,以为信与不信的不相配,或以为会成为不洁。下文保罗再给她们清楚的解释。
11节上的“离开”,原文cho{rizo{,按新约希文汇编(Arndt & Gingrich)认为:这字用作主动时,是指一般的分开或隔离;用作被动时,则指因离婚而被分开。而11节下之“离弃”原文aphieemi原意是“让他去”,或解雇,遣去;按法律上的用法就是指离婚。
按cho{rizo{新约用过十二次,在K.J.只有两种译法,即depart(离开)及separate(分开)。中文和合本译作“离开”共五次(徒1:4;18:2;门15;林前7:10-11);译作“分开”共两次(太19:6;可10:9);译作“隔绝”两次(罗8:35,39);其余三次译作“离”(徒18:1 ),“离去”(林前7:15,两次)。
而aphieemi新约共用过一四六次,有多种译法,但在K.J.译作leave(离开、听任)五十二次,译作forgive(饶恕)四十七次。全新约只有两次译作put away(摆开、送走),即和合本中7:11下跟12节的“离弃”(参Eng. Greek Concordance)。有些英文圣经在此译作divorce(离婚)。
但无论cho{rizo{(离开),或aphieemi(离弃),都跟太19:3所说的休妻不同字。“休”原文apo{luo{在新约中绝大多数用于四福音与行传,除了在讲论“休”妻时译作“休”之外,多数译作“释放”(参太27:15;可15:15;路23:18;约18:39;徒4:21……),有时也译作“饶恕”(路6:37)。在新约书信中,只有来13:23用过一次,译作“释放”。
有人以为,7:11上的“离开”cho{rizo{指“分居”,而10节下“离弃”aphieemi指“离婚”。但保罗是否果真仅仅要藉着这两个意义颇接近的单字,来表示两种关系重大的法律步骤呢?这可能性是很少。“分居”或“离婚”这两个词,在男女婚姻平等的现社会中,跟封建制度下的意义完全不同;而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下,这两个名词在法律上的效果也不同。在封建制度下的社会,通常都是男人主动抛弃妻子另娶,甚至不用经过离婚手续,只要把妻子赶走或让她离开就另娶,这样的“离开”跟现在的“分居”意义上大不相同。它实际上比离婚更不如,只不过被抛弃罢了!所以摩西要以色列人给妻子休书才可以休妻,其实是维护做妻子的,不是方便作丈夫的(当然这基本上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申24:1 -2)。
在此注意,10,11节的关系。“至于那已经嫁娶的……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这上句“已经嫁娶”与下句“不可再嫁”,很紧密地说明:在这两句之间所提到的两次“离开丈夫”,是直接指解除婚姻关系,如果这里的“离开”仅指“分居”,保罗何必吩咐她“不可再嫁”?难道当时的社会容许做妻子的只跟丈夫分居,还未离婚就可以再嫁,因而需要保罗吩咐她们“不可再嫁”么?
所以,本章中保罗所用的几个不同的字,如“离开”、“离弃”、或“脱离”(27节),实际上都是指夫妻关系的分离,并不是指法律步骤之先后轻重。而本章18-23节所引的例子:已受割礼的不用废掉,原本是奴仆的不用改变身份,也可以助证保罗是统指整个关系的改变说的。
B 信徒可否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婚(7:12-16)
12-13 本节头一句,不是表示保罗在这里所说的话不是出于灵感,或不是主的话,乃是要解释:下文的话是主在世时没有说过的,现在由使徒保罗说明。主没有提到夫妻之中有一个人信主之后,要怎样对待他们还没有信的配偶。可能当时还没有这类问题发生。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这些人都是在还没有信主之前结合的。信主以后,不信的妻子仍然愿意与他同住,他就不应该离弃他的妻子。照样,妻子有不信的丈夫,在信主以后丈夫仍愿意与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保罗不是许可信徒和非信徒结合,而是对那些在没有信主以前已经结合了的人,现在其中有一个人信了主,是否应该跟没有信主的妻子或丈夫离婚?他们都有一种观念,以为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起生活,会使自己变成不圣洁。其实这观念是错的,所以保罗的回答是不应该离婚。
这节经文的回答,可能与旧约背景有关。以斯拉时代,以色列人曾因娶了外邦女子犯罪(拉9-10章;尼13:23-31),当时以斯拉要求以色列人把外邦女子休了(拉10:2-3)。这类历史背景可能影响初期教会,对是否应与还没有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离异,发生疑问。使徒的回答等于说明:以斯拉的例子不适用于今天的教会。因为以色列的历史只有灵意,预表适用于教会,而历史的预表只有一部分适合按灵意应用于教会。
14不少信徒误解这一节经文,以为不信的丈夫既能因信主的妻子成了圣洁,同理,因一人信了主,全家就必得救了。另有人认为,信主的丈夫虽然只有自己一人信主,但夫妻二人既是一体,按地位说,丈夫或妻子因对方信了主,也就被分别为圣了。其实这里所谓“成了圣洁”,不是灵性方面的圣洁,而是身体方面的圣洁(或婚约的圣洁),也就是指夫妻间性生活的关系而说的,因为上下文都提到夫妻同居的生活问题。哥林多信徒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以为他们信了主以后,若是跟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过夫妇的生活,会使他们成为不圣洁,所以有人想要跟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开。保罗在这里向他们解释,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会因为对方信了主成了圣洁。虽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不会像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对两性生活来得有节制,知道它的崇高意义;但是却也会因信主的对方已经明白性生活的意义,不至在性生活上过份放纵,也就使他们的性生活成为圣洁。
性的快感和生育的机能,既都是神赐给夫妇两性的天然本能,也当像神所赐给我们的其他才能一样,分别为圣。夫妻同房,既是必须双方一同进行的,这样,夫妻的任何一方若知道按神的旨意享受正常的夫妇生活,不是一味追求淫欲,放纵无度,则对方当然也就因而在性生活上分别为圣了。
本节下半节可助证这解释正确。“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圣洁”,儿女是夫妇同居生活所生出来的,如果夫妻同房这件事不圣洁,他们所生下的儿女岂不也是不圣洁么?但夫妻性生活是圣洁的,所以所生下的儿女也是圣洁的。这里的圣洁不是指属灵方面,乃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合法关系方面。
旧约时代,以斯拉曾要求以色列人跟那些不信的妻子离开(参拉10:3)。可能哥林多信徒把拉10:3错误地引用在当日信徒的身上。其实教会与以色列人不大相同。以色列人是照律法的原则生活,而律法的教导都是按外表的,是手所摸得到、眼睛所看得见的;其实律法的目的,是要教导我们在灵性上分别为圣。
15本节“那不信的人”指不信的妻子或丈夫,因为对方信了主的缘故而丢弃他们,离开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这样,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只好任凭他们他(或她)离去。这就是说,若是不信的那一方面主动要离婚的话,信徒在被动的情况下,为信仰的缘故,可以同意他离婚。不过离婚以后,信徒不可以再结婚。正如上文11节所讲的:“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因为这样的离婚在神面前是不合法的(虽然是错在对方)。假如丈夫因妻子信主的缘故,用各样手段逼迫她,或通过地上的律法获得正式离婚,(例如丈夫与妻子分居了三年或五年,就可以申请离婚),虽然丈夫取得了政府合法的离婚,可是在神面前还是不合法,所以妻子不可以再结婚。
16本节主要的意思,是解释上文保罗指导信徒的理由。无论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若不信的丈夫愿意和我们同住何必离开呢?怎么知道你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照样,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定要离开,像上文所提的,他们通过地上的律法得到合汰的离婚,又何必要悲观绝望呢?怎么知道这样离开的,结果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
保罗绝不是鼓励离婚,而是安慰在被动情形下离婚的信徒,不用太悲观。神要利用怎样的环境帮助人信主,以及人在遭受了怎样的打击之后才回心转意,是我们所不能知道的。
本节经文同时也说明14节所说“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的圣洁,不是指得救的圣洁,乃是指夫妇同居生活上的圣洁。所以保罗在这里鼓励信徒要有信心,相信神会救自己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这已经显明对方是还没有得救的,如果是已经得救的,保罗就没有必要发出这样的问题了。
注意,保罗这里所提的是信主之前已经结了婚的夫妻,绝不是说,还没有结婚的信徒可以跟不信的人结婚。
4 守住原来的身份(7:17-24)
A 照主的吩咐(7:17)
17“照主所吩咐……神所召……”都是过去的事,是指信徒在信主之前所有的身份。他们已经成了奴仆,或已经受了割礼,就应该守住神给的身份,不必因信主的缘故改变。这些对他们的信仰并非不能两立。
使徒在这里引证“割礼”和“奴仆”两个例子说明:夫妻的关系,绝不需要因信主的缘故而改变。由此也可见:维持夫妻原来的关系,与维持受割礼(犹太人)或未受割礼(外邦人)的关系,以及维持主人与奴仆的关系,都出于同样的原则。这原则就是:当我们信了主以后,属世的身份、工作、人伦、种族的关系,若与罪无关,都可以照常。所不同的,不是外表的改变,而是内心改变。我们待人处事的态度会改变,人事的关系却不一定有改变。从前我们是骄傲、嫉妒、贪心、体贴私欲的,现在却是谦卑的、有爱心的、谨守的、和圣洁的。所以信徒是跟无形的世界断绝关系,不再贪爱世上的虚荣与罪恶,各种邪情私欲的引诱和各样物质上的享乐,而不是跟这个有形世界──城市、房屋、社会、人伦等脱离关系。
B 以割礼为例(7:18-20)
18-19 从这些话看来,当时不但有犹太人在教会里鼓动信徒要受割礼;在外邦人中,也有人已经行了割礼,却想废掉割礼的。究竟已经受了割礼的人怎样废掉割礼?不得而知。但保罗认为这都是多余的。没有受割礼的,不必要求受割礼,因为割礼算不得什么。受了割礼的也用不着要求庆除。受割礼与没有受割礼都无可夸,要紧的是我们是否遵行神的话语。
“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本句是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最当看重的,是实际听从神的命令,不要太注重仪式。这是最自然的解释。若以为这句话是证明,旧约律法的全部或某一部分是信徒所当遵守的,就是增加了全节的原意。虽然有些解经家把旧约里的律法分作诫命、律例、典章三部分,而认为律例、典章已经废除了,可是诫命还没有废掉,实际上新约圣经对诫命与律例的引用,没有十分严格的分别。在太22:36-39,耶稣提到诫命中最大的,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可是这诫命并没有在十诫里面,而是在摩西的律法里面。显然新约里“诫命”与“律法”的用法,常是总括旧约整个摩西五经所记载的各种条例(参林前14:21;赛28:11-12;雅2:9;申1:17)。
若以为这里的诫命就是指十诫,那就等于说,使徒保罗认为:受不受割礼不要紧,只要守十诫就是了。这是相当严重的误解。保罗向来把律法与割礼看作同一回事(参加2:1 -15;比较16节;徒15:1 -5;比较7-11节),而且割礼比十诫还早,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以色列人又称为“受割礼的人”,所以割礼在以色列人的观念中绝不下于十诫。保罗是明白律法的法利赛人,绝不会作出这样的比较。
20“蒙召”指信徒蒙神从世界中选召出来。这选召是属灵地位的改变,不是属世地位的改变;是属灵生命的更新,不是属世职分的更换。所以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地位、仍该守住那身份,无须作不必要的更动。
C 以奴仆为例(7:21-24)
割礼的例子是在宗教礼仪范围之内;而奴仆的例子却是在宗教范围以外,以世上的人事为例。当时的社会是许可奴隶制度存在的,有奴仆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这段经文的记载,在我们今天看起来,认为保罗似乎许可奴隶制度存在。但当时保罗说这句话,已经很反传统了。不过使徒的使命不是直接改革社会,所以他只凭着神的旨意,勉励那些作奴仆的基督徒,要安于他们现在的职责,在工作上显出忠心,感动他的主人。基督教不是直接改革社会的宗教,它不过是讲论耶稣基督的救法,使人得着基督的生命。人的生命改变,间接影响社会。如果基督徒在他信主以后,不能够忠心于他的原有职责,人就会认为基督徒原来是不安分守己的。这样反而使福音的见证受拦阻,不能感动那些作主人的来信主了。(有关圣经对于主人与奴仆之关系的解释,请参拙作《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第五册,西3:22-4:1注解{\LinkToBook:BookID=108,TopicID=216,Name=3 主仆怎样相待 (3:22-4:1 )})。
21福音所带给人的头一个思想就是“自由”。因为福音告诉我们,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在基督里我们已经不再受罪的辖制,已经真自由了。这种思想,使那些信了主的奴仆要求肉身上的解脱。因此保罗在这里安慰他们,不要因作人的奴仆而忧虑,作奴仆虽然肉身方面不自由,却不影响心灵的自由。虽然要服事看得见的主人,但并非不能服事看不见的主。当然,能够求得自由是更好,可是若不能求得自由,却无碍于信仰。作奴仆的人同样可以事奉神,就像那许多自由人一样可以事奉神。
22上 这意思是说,肉身虽然作奴仆,但是他们已蒙主选召而归在主的名下。肉身虽然没有被释放,可是灵性已经被释放了。本节解释上节他们不要忧虑的理由,因他们的灵性已得自由,这比肉身得自由更重要。反过来说,他们的主人虽然肉身是自由的,但是灵性还没有得到自由,还卧在罪恶的权势底下。所以作奴仆的基督徒,有责任设法使他们的主人灵性得自由,使他们不作罪的奴仆。
22下 本节更进一步说明世上的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所谓“自由”只不过是作谁的奴仆而已。或作魔鬼的奴仆,或作基督的奴仆。魔鬼所能给人的自由,是使人在罪恶当中放纵自已的自由,实际上不是自由,而是捆绑。但基督使我们在罪里得释放,在真理里面自由,这才是真自由。无论怎样,人若不作基督的奴仆,就必作魔鬼和罪恶的奴仆。“真自由”的意义,不在乎一个人能否任意行事,乃在乎他究竟降服谁,听从谁的命令。如果他是属基督,听从真理的,他就是一个自由的人了(约8:36;罗6:16)。
23“重价”当然是指主耶稣所付出宝血的重价。既然主用宝血买了我们,所以不要作人的奴仆。保罗在上文中劝勉作奴仆的信徒守住原来的地位,这里为什么又说“不要作人的奴仆”?使徒的意思是,不要只事奉人,而忘了事奉主。我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我们要凡事求主喜欢。无论在什么工作上,我们都存着一种事奉主的心来做。使徒在这里所注重的,是事奉的态度和对象,不是事奉者的地位和处境。作人奴仆的,若存着事奉主的心工作,他就是作主的奴仆。若存心只求人的喜悦,就是作人的奴仆了。正如保罗在西3:22-23;弗6:6-8的教训一样。在原来的职位上存心事奉主,就是作主的仆人了。
24全节的意思是:若信主的时候已经结了婚,就该维持已有的夫妻关系;若信主时已经作人的奴仆,或已经受了割礼,就不必去改变这种与信仰无关的地位。这一节经文再一次证明,保罗的教训始终本乎福音,是以“个人得救”为原则。福音不是直接拯救“社会”,而是拯救组成社会的单位──“个人”。福音使罪人得救的结果,必定引起社会的改革。事实证明,凡是基督教所到的地方,都能促进文明的进步,又叫那些受压制的人得享自由。
5 童身与再嫁(7:25-40)
在这一段里面,保罗提到守独身的问题时,一再强调这是他自己的意见。他一开头就说:“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在下文也提到类似的话,如40节:“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这是否说,保罗在这里承认他所说的话不是出于灵感?或说比较其他言论所受灵感的程度不一样?不是,他乃是要强调,他在这里所说的这些话,只不过是把自己的经历和意见说出来,作为信徒的参考而已,他不想信徒把他以下所讲的意见当作神绝对的命令来遵守。这就是他受灵感说这些话的主要作用。
A 关于童身(7:25-35)
保罗认为童身比较结婚更好。在这十节经文里,保罗特别提出两个理由枇说明。他的理由是:
1. 现今的世界艰难(25-31)
25-31 在这几节经文里,首先要注意的是26节的头句──“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这句话表示,保罗以下所说的,是针对当时艰难的时局。他认为在变幻无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暂时的,没有保障的。在这种情形底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脱;没有妻子的,也用不着为娶妻焦急。男子娶妻或处女出嫁都不是犯罪,但在战事变乱的时候,这些人难免在肉身上会遭受苦难。所以保罗提出他个人的意见,认为守独身的人总可以免去妻离子散的痛苦。事实上自从使徒说这些话开始,一直到今天,世界是一天比一天更艰难,更加变幻无常。
所以29-31节的话,总意就是主来的日子已经近了。一切事已经到了末后的阶段。有妻室的可能因战祸分开,就像没有妻室的一样。人生的遭遇有时快乐、有时痛苦,有时富裕、有时贫穷,但不论快乐痛苦,富裕贫穷,也都是很快就转变的。有人苦尽甘来,有人乐极生悲,这一切既都如此变幻无常,信徒对这世界的虚荣、物质的享乐,就不要抱太认真的态度,应该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变迁而灰心失望了。
这种对物质世界采取消极的态度,乃是要准备我们的心,对于神的国和属灵世界的事,采取积极的态度。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我们在世上不过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肉身的好处只要过得去就算了。我们活着既不是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为今世的虚荣,乃是为神的国。这样,我们在嫁娶的事上也应该以这个原则作大前题。这是使徒所提供的意见。
2. 守童身的可以专心事奉主(32-35)
32-35 这几节经文的中心意思,就是信徒应该追求专心事奉主,作为我们生活的目标。保罗是有恩赐守童身的人,所以这段话是根据神所给他的恩赐而说的。正如上文他一再强调他没有主的命令,只是他个人的意见。所以这些原则是十分适合于有同样恩赐的人。对于没有这种守童身恩赐的人,保罗在这里的教训,原则上对他们还是适用。因为他教训的中心,是要我们以专心求主喜悦作为生活的目标。对于有独身恩赐的人,守独身能使他们更专心事奉主;但对于没有守独身恩赐的人,若嫁娶之后,倒可能更专心事主。反之,却可能不专心。
34节:“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这意思不是说她出嫁了,身体灵魂就不圣洁;不出嫁,身体灵魂就会圣洁。而是说她若不出嫁,就不用为她的丈夫及家庭分心,可以专心追求身体灵魂的圣洁。这里所说的“身体”,实际意义是指关乎肉身的事。出嫁了的妇女,因为要生儿养女,治理家务,许多繁杂的琐事,使她不论在肉身或灵性的事上,都可能难以周全的处理;但若是守独身,就可能两方面都处理得更完善。
B 关于父母对于未婚的女儿(7:36-38)
36-38 按当时的习俗,嫁女儿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儿长大了,过了年龄还没有出嫁,就是父亲对女儿有不合宜之处。所以保罗在这里说,如果有人以为对女儿“有不合宜”而应该婚嫁的话,就可以随意办理,不算有罪。
关于儿女的婚姻,圣经接纳当时的社会习惯,让父母为儿女作主。可是圣经并不赞同父母强逼不愿意出嫁的女儿出嫁。反之,父母虽然可以为女儿作主,却也要得女儿的同意。如37节说:“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按37节看来,如果女儿不出嫁也有几个条件:
1. “心里坚定”:就是对神的旨意清楚没有疑惑。
2. “并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儿肯让他作主,也就是得女儿同意。
3. “没有什么不得已的事”:环境上没有困难。比方女儿已经有了对象,而且彼此相爱,必须结婚。若没有这些事发生,女儿也同意父亲的意见,他可以把女儿留下不出嫁。
4. “心里又决定……”:父亲的内心有这样的感动。在这四项条件下,作父亲的可以决定不把女儿出嫁。
注意,从34-38节的话都是针对教会里的姊妹说的。为什么保罗在这里只提到“女儿”而没有提“儿子”呢?按圣经的习惯,若所讲的事是包括弟兄姊妹的,就用“弟兄”代表所有人(见行传与书信)。在此单提到“女儿”,含有专指姊妹,或主要与姊妹有关的意思。这大概是因为,事实上在守独身的恩赐方面,神赐给姊妹的远多过弟兄。所以保罗在这几节似乎偏于鼓励信徒守独身的话语中,重点也是偏向姊妹方面说的。
C 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7:39-40)
使徒保罗认为,寡妇再嫁是合法的。因为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丈夫的律法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1 -6)。但如果能够守节更为有福。但关于寡妇再嫁,保罗在提前5章有补充的意见。在提前5:14,他提到年轻的寡妇说:“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保罗虽然认为,寡妇如果能够守节更为有福,但对于年轻的寡妇,他却愿意她们嫁人,免得给魔鬼有攻击的地步。
问题讨论
从本章看来,圣经对于男女两性的关系的看法如何?夫妻在怎样的情形下才可以分房?
丈夫或妻子可以随便拒绝对方提出的性要求吗?为甚么?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因对方信了主而成为圣洁吗?本章第14节怎样解释?
信徒为主的缘故,以致被丈夫(或妻子)离弃,该怎样办?保罗既劝作奴仆的基督徒守住原来身份,又说“不要作人的奴仆”,是甚么意思?
根据第7章全章,保罗对于守童身的问题,提供甚么意见?试归纳为若干要点列出。――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