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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受死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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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论》1 |
第壹章 绪论——圣道的奥秘 |
壹 敬虔的奥秘――异教的虚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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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奇妙的神恩――基督的降世 |
叁 无量的神智――基督的位格 |
肆 上帝的启示――奥秘的显明 |
第贰章 基督的神性 |
壹 绪言 |
贰 从基督自述证其神性 |
叁 从各种见证证真神牲 |
肆 从神的属性证具神性 |
伍 从神的尊号证其神性 |
陆 从王的“先存”证真神性 |
柒 从童女所生证其神性 |
捌 从完全无罪证其神性 |
玖 从各种神迹证其神牲 |
拾 结论――神性教义之重要性 |
第叁章 基督的人性 |
壹 绪论 |
贰 基督人性的真实性 |
叁 基督人性的完整性 |
肆 基督人性的必要性 |
伍 基督人性的重要性 |
第肆章 二性之联合 |
壹 二性联合的性质 |
贰 二性联合的确证 |
叁 二性联合的真谛 |
肆 二性联合之谬论 |
伍 二性联合的结果 |
陆 二性联合的奥秘 |
第伍章 基督的地位 |
引言 |
第一部 卑微之境 |
总说 |
壹 基督降生 |
贰 基督受苦 |
叁 受死埋葬 |
肆 降在阴间 |
第二部 尊荣之境 |
总说 |
壹 基督复活 |
贰 基督升天 |
叁 基督登位 |
肆 基督再临 |
第陆章 基督的职分 |
绪论 |
壹 先知的职分 |
贰 祭司的职分 |
叁 君王的职分 |
第柒章 基督的教义(上) |
引言 |
第一部 改教以前之教义 |
壹 以贫派 |
贰 幻影派 |
叁 亚流派 |
肆 亚波内利派 |
伍 聂斯托利派 |
陆 游提克斯派 |
柒 嗣子说 |
捌 经院派 |
玖 结论――基督论之准绳 |
第捌章 基督的教义(下) |
第二部 改教以后的教义 |
壹 改正宗的教义 |
贰 路德宗的教义 |
叁 改教后的异端 |
肆 新神学的偏差 |
第玖章 结论——人类的救主 |
壹 凡俗型的基督论 |
贰 超凡性的基督观 |
叁 基督超凡的确证 |
肆 人类得救的根基 |
叁 受死埋葬
一、受死的意义
圣经对于死有一个综合的看法,乃谓是和上帝的分离;而身体的死亡,只是死亡一部分的表现。但和上帝的分离,乃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为人因罪恶和上帝分离,这并非主耶稣要受死的原因,因为他本身并没有犯罪。因此,其二,死的意义,并不是罪恶之自然结果,而乃是对罪所有的刑罚。主耶稣的死,须从司法的观点来研究,才能了解。“他在身体灵魂里担当了上帝对全人类罪恶的忿怒”,便为我们的罪孽由上帝处以死刑,而且死在十字架上。他为我们受的死,并不仅是肉体的,而且还是永远的。然而更奇妙的,我们从另一方面来看,他虽为我们的罪受尽了上帝无限的忿怒,但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却又为我们征服了死亡,应验了“死被得胜吞灭”的话(林前一五55)。这只有在他是可能的,因为他虽是真人,又是真神;他虽有卑微之境,又有尊荣之境。所以,即使他被埋葬在坟墓里面,“道”和人性,仍是相联,没有分离;他的神性并未为上帝所撇弃;他乃是始终蒙上帝所喜悦的神人之间的中保。
二、受死的性质
我们复应注意,他的死亡,不能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或是偶然的死亡,也不可能是遭遇暗杀;而必须是一个囚犯,按照司法程序判处死刑。不但如此,而且更须由上帝的安排,由罗马的法官加以审讯判决。因为罗马乃以其法律著称于世,代表一种最高的司法权。而且更奇妙的,审讯的结果,罗马当局,却认为他是完全无罪(参看太二七23;可一五14;路二三13一15;约一九4)。这乃完全证明,他被判死刑,却并不是因为他本身犯了什么死罪,或是行了什么恶事。还有一点,他受死的方式,并不是斩首,也不是被石头打死,乃是死在十字架上。因为十字架不是犹太的刑具,乃是罗马一种最羞辱的刑具。他以这种方式,死在十字架上,乃是适应了律法上最苛酷的要求。易言之,他乃是受了律法的咒诅,证明上帝的话,他要为世人成了咒诅(参看申二○23;赛五三4-12;加三13)。
三、埋葬的意义
基督的卑微之境,并不止于死亡,而且还要埋葬。因为人人乃从土而出,人本是土,仍要归土,这乃是人类犯罪悲惨的结果(创三19),埋葬乃是下降,乃是上帝设立的使罪人卑微的象征。更须注意的,他的埋葬,一方面乃是证明他是确实受死;一方面又证明他已为我们得救的信徒,除去死亡的恐怖,使“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应验(林前一五51一57),使坟墓成为神圣和胜利的标帜;使“十字架”和“空坟墓”成为基督教所以超越其他自然宗教之无比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