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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基督的救贖工作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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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ook.png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第七章 基督的救贖工作,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基督論2》
序論
第一章 神的救贖計劃
第二章 神的道成肉身: 以馬內利
第三章 基督的人格(Persona Christi)
第四章 救贖中保者(Mediator salutis)
第五章 基督的卑下
第六章 新立約(Foedus novum)的簽訂
第七章 基督的救贖工作
第八章 基督的死和地獄下降
第九章 基督的復活和升天
第十章 基督的三重職分
第十一章 基督的救贖

一、救贖(redemptio)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1.第一是指把被賣的,從買過去的人那裏,付價再購買的意思(未 25:23-28;27:13-31)。即把被賣的贖回來(得3:9-13;4:1-12)。基督用他的血,把在罪、死亡和律法下的人贖了即買回來了。基督把律法的咒詛之下的人贖了即買回來了(加3:13;4:5)。他是通過受咒詛被掛在木頭上成就了此事。基督從我們祖先的虛妄的行為中救贖了我們,是用他的寶血贖了我們(彼前1:18)。


基督用自己的血,從各宗族、各民族和國家中贖了人(啟5:9)。是通過流血犧牲成就的。基督贖人的即買回的代價就是他的血。用血把我們從罪中救贖了(弗 1:7)。用他的血救贖了所買下的(弗1:14)。因此救贖在基督里(羅3:24)。得救的百姓即教會是基督、神用自己的血買的(行20:28)。買下人的代價即材料是耶穌基督的血。


基督付了血的代價,把人贖了。從罪中把人贖出來了(西1:19;弗1:14)。這種贖出是終末性的救贖(弗4:30)。用他的血贖出,使得在末後的日子得救,達到永遠的救贖(來9:12-14)。把在第一個約時所犯的所有罪全部贖了,成為完全的救贖,得以承受永遠的基業(來9:15)。


2.救贖即贖出是把被仇敵俘虜的人救出,從而使他們得到解放(申 7:8;創48:16;出6:6;15:13;詩77:15;103:4;106:10;107:2;師 44:22-23;48:20;52:9;63:9;何13:14;彌4:10;申9:26;13:5;21:8;24:18;撒下4:9;7:23;王上1:29;代上17:21;尼1:10;伯5:20;6:23;詩25:22;34:22;49:15;130:8;136:24;師 15:21;31:11;彌6:4;番10:8;啟1:5;多2:14;彼前1:18;提前2:6)。


基督用他的血把我們從罪中釋放了(啟1:5;約8:32-36;羅6:18,22;加5:1)。從罪中得釋放,進入永生。從罪和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成為神的所有,基督的所有,有了兒子的名分(加4:5)。基督為了使人達到這釋放和自由,付出了代價贖出來了。以色列的奴隸要想得自由,必須有人付贖金,才能達到釋放和自由。因這樣用贖金買出來,所以不再是奴隸而是兒子(加4:1-5)。

3 因此基督為了流血,必須死在十字架上。因為沒有流血就不會有罪的赦免(來9:22)。這是因為神命定罪是必須用血才能贖(未17:11)。



二、十字架上的死


耶穌基督通過在十字架上的死,獻上了擔當世上所有罪的祭祀,成就了完全的贖罪。他被差遣為世界的救贖主,作為神的羔羊,擔當世界的罪,代替所有犯罪者,用他的死作為罪的代價,用他的血洗淨了世界的罪。


他的死雖是贖罪(expiatio),也是平定神的震怒的和解(propitiatio)。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是舊約祭祀一千五百年以來教導並指示百姓的真正的贖罪祭祀。通過基督的贖罪祭祀,舊約百姓的所有罪得以贖出和寬恕。而且十字架之後的所有人類的罪得贖,從罪和死亡得釋放,成為神的子女,成為義進入永生。



1.耶穌的十字架刑


(1)耶穌被處以十字架刑的罪條就是說自己是神的兒子基督的他自己的見證(太16:62-64;可15:61-62;路22:67-70)。


雖然大祭司長們、文書和法利賽人厭棄耶穌的教導,妒嫉他在百姓當中的威望,並為了維持他們的權勢決定除掉耶穌(約11:49-53),但那罪條是神的兒子基督的他自己的見證。

作為神的兒子死了,按着約翰的見證不僅僅是為了救贖以色列,而且是為了把在世上的所有神的子女聚集,歸到神的百姓而死的(約11:51-52)。耶穌作為神的兒子基督即世界的救贖主而死了。


(2)耶穌被處死的罪條又是控告他是反叛羅馬皇帝該撒的以色列的王(太27:11,22,37;可15:2,9,26;路23:2-3,38;約18:33-38;19:12-16,19)。


猶太人的王在羅馬總督的眼裏是反叛罪,但沒有作為政治性王的政治性活動,絲毫不構成威脅,所以總督彼拉多想釋放他。更何況他知道這些不過是大祭司長和領袖妒嫉耶穌,並借自己的手殺耶穌的企圖。所以反覆地問「你是猶太人的王嗎」(約18:33,37;太27:11;可15:2;路23:3)。


自稱王基督(路23:2)是神的兒子,是神國的王(約18:33-38),百姓的領袖卻誣陷他是政治性王,是要把猶大從羅馬獨立的王,是該撒的反叛者,所以要求處死(約19:12-16)。這樣耶穌作為羅馬的反叛者而被處死。


但是猶太人的王基督不是世界的王,而是神國的王,這一點基督自己分明地說了(約18:33-38)。所以彼拉多從他身上看不到任何威脅。但是神國的王被定罪為要當世界的王,而被處死在十字架上。不象該撒那樣的政治性王,而是作為救贖全人類的神的基督即救主而死了。神國的王基督被控告為世上國度的王而被處死了。


(3)當作羅馬的反叛者而處死,所以被處以恥辱的極刑十字架刑罰。


十字架刑是人類所發明的最殘酷的死刑。但那是掛在木頭上,是神判給受咒詛而被處死的人的最殘酷的死刑(申21:23;加3:13)。基督所受的咒詛是作為罪人而受的咒詛,是代替我們受的罪的咒詛(加3:13)。那是為我們的罪而受的咒詛(林前15:3)。所以基督為我們的罪而死。神叫基督代替我們為我們的罪而死(林後5:21)。所以基督的死是背負我們的罪,代替我們而死的(林後5:14)。


(4)十字架的死是耶穌整個人受的極大的痛苦。


不僅是肉身,整個人受了極大的痛苦。從而把我們整個人從罪和死亡中救贖出來了。不僅是對靈魂的救贖,而且是整個人的救贖。耶穌基督為了整個人受痛苦,拒絕了羅馬兵遞過來的、使人忘記痛苦的醋,從而經歷了所有的痛苦。


至於因罪被神離棄是多麼可怕的滅亡,基督的死表明出來了(太27:46;可15:33-34;路23:44-46)。因為被定為罪人而死,所以神也掩面不見他。


因此他只能一人承受對世界罪的懲罰。死是對罪的懲罰(羅6:33),所有罪人都要死,基督代替他們,在他們的罪過的重擔下死了(林後5:14)。所以他的痛苦極其大,以致撕心裂肺,他的眼睛看到了地獄的烈火。擔當了犯罪的人的整個人因罪所受的死亡的痛苦。


(5)耶穌的死是完全的死,他的死是被確認了的(約19:34-36)。


如同十字架刑是根據羅馬的法律而定的,死亡的確認也是根據羅馬的法律由羅馬兵丁來確認。所以基督的死是完全的死。因此他被埋葬了,遵循了所有死亡的律。


神決定通過使基督照死亡的律而死來救贖世界(羅4:25;5:8,10;林後5:14,21;來2:17)。而且按着神的計劃,耶穌的死來到了。所以基督的死成為我們的救贖。



三、十字架的死=和解祭祀(Reconciliatio)



1.耶穌的死是神與世界的和解(羅3:25;5:8-10;林後5:18-19;西1:20-21;約一4:10)。


因為神的法和誡命被人類破壞,所以神是受害者,人是加害者。神補償了加害者所引起的害,從而實現和解。那就是基督的死,是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西1:20-21)。通過耶穌基督的流血犧牲,神所受的害得以補償。即因罪而來的死亡的法用血和死來解決。


因着耶穌的血,立耶穌為挽回祭(羅3:25)。這個挽回祭是神自己預備的。人因罪與神不和,成為神的仇人,神卻使自己的兒子死了,通過他的死與我們和解了(羅5:10)。神是愛,差他的兒子作挽回祭(約一4:10),代替我們死,確證了對我們的愛,並與我們和睦了(羅5:8-10)。我們犯了罪,應該是我們要死,神卻叫自己的兒子代替我們死了(西1:20-21)。又通過這個死,神使自己與世界和睦。


2.饒恕罪,在罪的位置上立了義,從而使神與世界和解了(羅3:25;5:9;林後5:19-21;西1:14;羅3:3-24;彼前2:22-24)。


神叫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流血犧牲,用他的血饒恕罪,在罪的位上立了義即神的法,使世界與自己和睦。不是隨意使世界與自己和睦,而是饒恕罪且是通過基督的血饒恕(彼前1:18-19),就是把他的血當作贖金(提前2:6)饒恕了罪,立了義,從而和解了。

四、十字架的死=贖罪祭祀(expiatio)


1.神把耶穌基督的死定為贖罪祭祀(賽53:7-11;彼前1:19;林前5:7;啟5:6,9-10,12-13;來2:17,9:26;9:12;6:20)


(1)決定用贖罪祭祀救贖世界,並把這個救贖方式啟示給亞伯拉罕,就是叫他把兒子獻為犧牲祭祀,這是一種實物教導(創21:12;加3:16;行3:25-26;13:23;羅9:7;來11:18)。


(2)啟示給亞伯拉罕的救贖方式即贖罪祭祀叫以色列用牲畜的血獻上。為此,立了逾越節祭祀,在以色列當中進行(出12;未23:5-21)。而且在帳幕和聖殿裏進行贖罪祭祀(利未記)。按照神所定的贖罪祭祀的方式,耶穌基督作為神的羔羊逾越節羊犧牲了。


2.耶穌基督是擔負世界罪的神的羔羊,作為犧牲祭物在十字架上死了(約1:29,36;林前5:7;彼前1:19;啟5:6,9-10,12-13;13:8;賽53:7-11)。


(1) 以色列在每年逾越節為了獻上贖罪祭祀宰了羔羊。直到耶穌基督作為神的羔羊被殺,以色列在逾越節宰殺羔羊實際上是殺神的羔羊(約1:19,36;林前 5:7;彼前1:19;啟5:6)的練習和準備。在逾越節日裏,祭司長宰殺羔羊實際上是在殺神的羔羊。並且在殺羔羊的時間,把神的羔羊耶穌定在十字架上獻祭了。


(2)神的羔羊的耶穌(約1:29,36)被獻為無暇疵的犧牲祭物(來8:27;9:12,14,26,28;10:6-10,12)。

A.舊約的所有贖罪祭祀都是用牲畜獻祭的。這個祭祀是反覆性的,不能使來獻祭的人得以完全(來10:1)。這個祭祀是叫人想起罪(來10:2),不能完全除去罪(來10:3)。因為那是用公牛和山羊的血獻上的祭祀,不是用潔淨的人的血。舊約的祭祀是耶穌用自己的身體獻上的永遠的祭祀(來10:12)的影子(來 10:1)。所以舊約的祭祀在耶穌基督的祭祀中得以成就和完全。因此,通過我們的救贖成就了舊約百姓的救贖(來11:40)。


B.神的羔羊耶穌基督用他的身體當作祭物,獻了贖罪祭祀,一次完全地除掉了罪(來9:26,28;10:12,18),獻上了完全的祭祀(來10:12)。耶穌的犧牲祭祀是神所定的完全的贖罪祭祀(來10:5-6;詩40:6-8),用一次的祭祀完全解決了所有的罪(來9:26-28)。因為那是靠永遠的聖靈所預備的無暇疵的祭物-耶穌自己(來9:14)。這個祭祀是一次的祭祀(來7:27;9:26,28;10:10),成為永遠的祭祀(來10:12)完全除去了罪(來10:18)。因此不再需要贖罪祭祀(來10:18)。獻上靠聖靈完全聖潔的身體的耶穌基督的祭祀成就了完全的祭祀,除去世界的罪,叫神與世界和睦,救贖了人類。


(3) 耶穌的血成為贖罪的贖金(彼前1:18-19;提前2:6;來9:12-14;10:19;12:24;啟1:5;約一2:2)。罪是靠血得贖(未 17:11)。因為在血里有生命,而罪只能用生命來贖,而且這個血不能是牲畜的血而是人的血。但是這個人的血要比亞伯的血還要聖潔(來9:12-14)。那血是用聖靈潔淨的聖潔的血-耶穌自己的血(來9:12-14)。所以這個血不僅贖所有的罪,而且潔淨良心(來9:14)使之聖潔(來10:15)。


這耶穌的血是贖罪的贖金(提前2:6;彼前1:18-19)。所以把我們從罪釋放(啟1:5)。從罪得釋放的路只有耶穌基督、神的羔羊的血一條路。從所有惡行中得贖的唯一的材料是羔羊基督的寶血(彼前1:18-19)。因為他在十字架上擔當了罪(彼前2:24)。因此,耶穌基督是用他的血把我們從罪中救贖了(啟5:9)。耶穌的血是洗淨世界的罪的唯一的材料。基督用自己的血從人類所有宗族中買出自己的百姓,當作神國和祭司長(啟5:9-10)。


這十字架的血洗淨並贖了罪,所以耶穌的血使世界與神和睦(西1:20)。耶穌的血除去洗淨罪過,所以神用這個血創造和平,並喜悅於與萬物和睦。因着基督的血,沒有把罪歸給世界,反而喜悅於和睦,與世界和睦(林後5:19-20)。神因為把完全沒有罪的耶穌代替我們定罪(林後5:21),所以不可能再問罪。


3.耶穌作為大祭司長贖了罪(來1:3;2:17;4:14;5:5,10;6:20;8:17,24-28;8:1-2;9:11-15,24-28)。


(1)基督作為大祭司長用自己的身體獻祭,成就了完全的贖罪。根據舊約的祭祀,祭司長不會是祭物,成為祭物就不是祭司長。唯有以撒在第一次的祭祀中成了祭物,在第二次祭祀中成了祭司長(創22:9-13)。在這一點上以撒是祭物、又是大祭司長的耶穌基督的預表。


(2)耶穌基督其身體成為祭物的同時,他的人格里是成為大祭司長。用自己的身體獻上贖罪祭祀,自己親自成為大祭司長,潔淨了罪(來1:3)把百姓從罪中救出來了(來2:18)。是一位用自己的身體預備祭物並獻祭的慈悲又忠心的大祭司長(來2:17-18)。


(3)耶穌是永遠的大祭司長(來6:20),獻上了永遠的祭祀(來10:12),成就了完全的救贖祭祀。


A.耶穌是神的兒子,所以是永遠的大祭司長(來4:4)。在十字架上獻上贖罪祭祀的耶穌作為大祭司長獻上完全的祭祀,使得罪得以完全的贖(來7:16-25)。


舊約的祭司長是亞倫的後裔,不能獻上完全的祭祀,只能每天站着事奉,並反覆獻上同樣的祭祀,而這種祭祀不能除去罪(來10:11),反而年年想起罪(來 10:3)。舊約的祭司長之所以不能獻上完全的贖罪祭祀,是因為他們因着死亡不斷更替,不能恆久地作祭司長(來7:23)。而且舊約祭司長所獻上的祭祀,其祭物是公牛或山羊,而這些牲畜的血不能除去罪(來10:4)。


耶穌之所以成為永遠的祭祀長而獻上贖罪祭祀,是因為他與利未人不同,是神的永遠的兒子(來1:2,3;2:10;3:3,4;4:14)。作為神的兒子,耶穌是神的後嗣,是創造中保者(來1:2;2:10),是神的形象(來1:3),是神的親生兒子(來4:14)。所以,他與世上的祭司長不同,是永遠的大祭司長,獻上永遠的祭,完全除去了罪(來10:12)。

神的兒子耶穌並不是隨亞倫的血統成為祭司長,而是照着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大祭司長(來5:6;6:20;7:16;8:21,24)。這樣,耶穌基督是永遠的祭司長,他的祭司職分永不離開,是恆存的(來7:24)。所以,他的祭祀是完全的,成就了完全的救贖(來5:9;7:25)。


B.耶穌大祭司長用一次完全的祭祀贖了罪(來7:27;9:12,26-28;10:12,14)。


舊約的祭祀是反覆獻上,是不能贖罪,而基督是永遠的大祭司長,獻了一次的祭祀,成就了完全的贖罪。


基督大祭司長與利未祭司長不同,是聖潔的,沒有惡和污穢,遠離了罪人,毫無罪,是比天還要高的大祭司長(來7:26),不需要反覆獻上祭祀或先為自己獻上贖罪祭祀,而是一次完全地獻上自己,成就了完全的祭祀(來7:27)。他所獻上的祭物不象利未祭祀中的牲畜的血,而是神所預備的自己的身體(來10:4-8),自己的血。這個血之所以適合於完全的祭祀,是因為把靠永遠的聖靈潔淨的自己的血獻給了神(來9:14-15)。這個血比起最少受罪的污染的亞伯的血還要好,是滿有恩典的祭物(來12:24)。因着用這樣的祭物獻祭,所以完全贖了世界的罪。


而且他的祭祀沒有反覆的必要,為了除去罪,必須出現在世界的末了,而不需要從創造初期開始反覆犧牲(來9:24-28)。


這樣完全的祭祀一次就足夠了,完全地贖了罪,完全潔淨了良心(來9:14-16)。所以在這完全的祭祀之後,我們可以大膽地來到神的寶座前(來4:16;10:19)。


C.基督的祭祀之所以是完全的,完全贖了罪,是因為這個祭祀是在天上的聖所成就的,並在聖所即神面前獻上了。舊約的祭祀是對天上聖所的寫照和影子的事奉(來 8:5;9:1-9),而基督是在不屬於這個創造世界的聖所(來9:11-12)即真聖所,在神的面前(因為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來9:24)獻上祭祀。


所以被神悅納,成就了完全的救贖。成就完全的救贖的證據是神的聖所即神的寶座向我們敞開的事實。獻上完全贖罪祭祀的基督的身體(來10:20)使我們的人性可以來到神面前。


4.基督的血贖了罪(行20:28;羅3:25;5:9;弗1:7;西1:14,20;來9:12,14;13:12,20;彼前1:2,18-19;約一1:7;啟1:5;5:9)。


流血才能贖罪,這是神的法(未17:11),而通過基督流血,所有的罪得贖了。

除掉並洗淨罪的路只有耶穌基督的血。基督為萬民而死(林後5:14;提前2:6),流血了,依靠他的血,所有的罪被洗淨了,罪被洗淨就稱義(羅5:9)。罪洗淨了就是罪除掉了,成為無罪的狀態,即成為義,達到救贖。

耶穌基督作為羔羊而死、流血,用他的血把人們從罪中買出了(彼前1:18-19;提前2:6;啟5:9)。基督的血是把人從罪中贖出的贖金(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提前2:6)。因為用血能使罪無效。



五、十字架的死=代理性贖罪(satisfactio vicaria)


耶穌基督的十字架的死是代理性贖罪。


1.一個義人基督代替罪人為罪而死,所以所有的人都死了(彼前3:18;林後5:21;提前2:6;多2:6)。


神為了救贖人類,把一個義人(彼前3:18)定為罪(林後5:21),當作萬人的贖金犧牲了(提前2:6)。罪的工價是死(羅6:23),一人代替所有的人死了,付了罪的工價(林後5:14)。一個義人代替所有的人死了,所以所有的人都是死的(林後5:14)。因此,基督的死是代理性贖罪。


有流血才能贖罪(未17:11;來9:22),耶穌基督代替萬人流血,所以萬人的罪得寬恕了。



2.為了贖所有選民的罪,代替人死了(來2:13-17)。


與其說是為世界所有的人死,不如說是為解決選民的所有的罪而死了。根據衛斯理John Wesley(1703-1791)的見解,基督的死解決萬民的罪。羅馬教會和阿明尼烏神學都收納這個教導,但根據改革神學,基督轉接選民的罪,並為他們死。


3.基督的死付了罪的工價,罪的勢力潰滅了,死亡退卻了,生命到來了(羅6:22-23;5:18-21)。


罪的工價是死(羅6:23),基督代替萬人的罪死了(彼前3:18;林後5:21),付了罪的工價。他的死是代理性死,所以一個人死了,所有的人都死了(林後5:14;多2:14)。他的死所流的血成了贖金(提前2:6;彼前1:8-19),把罪贖了(來9:12;:18)。為我們的罪,獻上他的身體(加 1:4),除去了罪(約一3:5)。除去罪,立了義(羅5:9)。這樣,罪不能再主張死亡。


耶穌的死是對神的順從,是義的行動。根據順從,達到生命即永生(羅5:18-21)。這樣,基督復活了,他為之犧牲的人也復活了(林前15:21-22)。死亡因一個人進入人類世界(林前15:21),而因一個義人的順從,達到了復活,所有的人達到了生命(羅5:14-18;林前15:21-22)。因為耶穌的死是因罪向罪而死,因着這順從的死,成為了義,向神活了(羅6:10)。因此基督因罪向罪而死,來廢了死亡。廢了死亡,入了生命(提後1:11)。即罪的勢力都潰滅,不再主張死亡了。


基督如此用他的死除去了罪(西1:14),神使基督復活的同時,又使我們復活,赦了我們的罪(西2:14)。基督來到世界是為了除罪(約一3:5),是為了救活我們(約一4:9)。這樣,使因罪而死的基督復活的神把我們一同救活了(弗2:5)。因此,我們與基督一同救活了(西3:1)。並把永生應許給我們(約一2:26)。對這個的保證是聖靈的內住(羅8:11;林後5:5)。


因罪死亡進入人類,又因一個義人順從的行動即用死付罪價的行動,使罪的勢力潰滅了,生命進入達到永生。



六、關於救贖的錯誤的現代神學


1.施萊爾馬赫 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1768-1834)

他離開傳統神學的教導,把救贖理解為耶穌所擁有的無限神意識把信徒收納進去,而不是從罪和死亡的救贖。這就是救贖。這樣,救贖主把信徒收納入自己的幸福(Seligkeit)中。並把此理解為救贖主的和解行動(Christlicher Glaube,*100,*101)。Schleiermacher沒有把救贖理解為從罪和死亡中的贖出,而理解為神秘的意識行動。因為這與聖經是違背的,所以要排斥。


2.阿布雷希特 里刺爾 A.Ritschl (1822-1889)


他倫理性地理解基督的救贖。神是愛,所以儘管有罪,但仍允許我們與他交通。所以,稱義不是除去罪過和刑罰,也不是基督義的轉嫁,而是除去罪意識,除去那種我們的罪妨礙與神的交通的想法。這個稱義的結果,有了和解。這個和解是信徒與神站在新的關係上,對神的敵對感變成和平,跟隨耶穌的教導和模範。把客觀的基督的救贖工作只看為罪人主觀的變化。根據聖經,神人之間關係的破壞是由於罪,而從這罪中的救贖就是基督的救贖工作。


3.巴特 Karl Barth (1886-1968)


他把基督的救贖工作看為通過在基督裏面成就的神人合一,被造物參與神的存在中(Kirchliche Dogmatik,IV/1,7-74)。因此,救贖不是從罪中的恢復,而是參與神的存在,超越被造物的界限。神是愛,又把人造為交通的對象,儘管人有罪,仍成就向自己存在的參與。這就是和解。這個Barth的見解也與聖經是違背的,沒有聖經的根據,應當受到排斥。根據聖經,被造物參與神的存在的神化是被定為原罪。所以與聖經的明確的教導有正面的排斥。


4.拉奈卡爾 Karl Rahner


他是20世紀的羅馬教會的神學者。他認為成肉身的目的不是從罪的救贖,而是為了人的神化,分給神的存在而成就的。所以,救贖是承受神的存在的賜給而神化的過程(die Schriften zur Theologie,x,230,I,185-219,334-337.etc)。羅馬教會把所有救贖過程的終極目的放在人的神化上。


這是把聖經定為原罪的看為救贖,所以與聖經正面對峙。我們要排斥這種去掉罪的救贖而只追求人的仰揚的神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