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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神學探討 1-8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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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神學探討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定義與方法
一 定義與方法論之重要性
二 舊約神學核心之商榷
三 舊約神學發展綱要
四 舊約歷史分段的神學聯貫
第二章 舊約神學內容
五 應許的序曲:族長前時期
六 應許的條款:族長時期
七 應許的百姓:摩西時期
八 應許的領土:王國前時期
九 應許的君王:大衛時期
十 應許的生活:智慧時期
十一 應許的日子:第九世紀
十二 應許的僕人:第八世紀
十三 應許的更新:第七世紀
十四 應許的國度:被擄時期
十五 應許的得勝:歸回時期
第三章 新舊約的關係
十六 舊約與新約

應許的百姓

雖然在族長時代和摩西時期之間有四百年的沉寂,但神學卻仍綿延不絕。舉例來說,出埃及記一7就用了十個匠心獨運的字,為雅各家作了簡短的回顧。這些字證明神實現了他的應許,雅各的後裔確實已經『生養眾多』、『繁茂』,並且『極其強盛』。這是創世記一28和卅五11所應許之福的清楚寫照。


不過,此時的後裔已不僅指一個家庭,乃指一群百姓,一個國家。這個時期有新的特點。他們對神恩典作為的經歷,不再限於神為蒙揀選的個體所作個人性的干預。在這裏,正如他們的宣告,神的作為要再一次為全民族所肯定:『雅威將他的百姓從埃及拯救出來。』雖然如此,還是要追溯到同一個安慰人的保證:『我必與你同在』,因為那就是神的名字和特性。他的名字是『我是』,也就是雅威(即『他是』),當人需要他,求告他時,他就是那位樂意滿有動力和實效與人同在的神。


支配兩個時代轉換的,是這位立約的神對他的應許而有的信實之愛與可靠的恩典。他已經聽見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哀聲,人對他們的關切,並為他們所採取的行動,可歸結為他『記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出二24)。救他們的神就是『你們祖宗的神』(三13);『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15-16節)。


在此之前,神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以ElShaddai的特性和本質顯現;但此刻他要以雅威自我顯現(出六3),要拯救以色列,並引導他進入他曾應許賜給列祖的地(六8;卅三1)。再一次,這一切屬神的活動可以囊括在一個概念中:他『記念』他的約(六5)。


由此,出埃及記的作者把族長時期和出埃及時期作了直接的相連;對他而言,西乃之約在神學和歷史上,都是亞伯拉罕應許的延續。他不但沒有把埃及和西乃當作是前述應許的干擾,反而當作是必須的,而且是一個新的機會,足以表明神是以信實待他一再複述的應許。

我的兒子,我的長子

雅各的十二個兒子與約瑟的兩個孩子不斷繁衍,直到他們在埃及為奴期間成了大國。作了四百三十年的奴隸之後(出十二40),雅各的子孫已經受夠了;他們呼求神的幫助。


幫助是從摩西這個人以及雅威的話與神跡式的干預而來的。摩西被任命為永生神新的發言人,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明確地命令法老:『以色列是我的長子……容我的兒子去』(出四22-23)。雅威的此刻要藉着他所行的被看成是『父親』:他使以色列人形成一個國家;他撫育並引導這個國家。這就是為父之道。摩西對以色列人最後的演說中,就是這樣跟他們說的:『他〔雅威〕豈不是你的父,將你買來的麼?他是製造你、建立你的』(申卅二6)。


這節經文清楚用單數來代表整個以色列的共同體。舊約聖經提到個別的以色列人時,用的是複數(例如:『你們是雅威你們神的兒女』〔申十四1〕)。但是個別的以色列人,嚴格來說也是一個『神的兒子』,因為他是選民中的一個成員。


在古代的近東,君王宣稱他們是某位神明之於是相當普遍的,在埃及特別是這樣。一般認為,法老是經由神明與皇后有了性關係之後生的——所以,以色列人很小心地避免任何有關神子身分的觀念。但是,當神用『我的長子』這個稱呼時,它所代表的不是一個心不在焉的綽號,或是一種詩意的恣縱,而是與神的呼召和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同為不可或缺的部份。


以色列人兒子的身分表達出一種關係:以色列是雅威的兒子,但在意義上不僅限於某個國家的公民,某個公會的會員,或是某個老師的門生。希伯來文的ben,『兒子』,在不同的上下文中確實可以看出這些意義。但是,這裏所指的是一種家庭的關係:組成神家庭的百姓。以色列並非以收養的關係形成一家,或僅只是民族的、政治的、或社會的單位:而是由這個家庭的『父親』上帝所形成、所拯救、所保護的一個家。


以色列既為真兒子,就必須在行動上效法他的父親。凡父親所是的,兒子應該熱切的去達成(也就是『你們要聖潔、如同我是聖潔的』〔利十九2〕及其他各處)。就兒子的身分來說,他必須看重父親的願望,並且要藉着遵行父命表達他的敬意和謝忱。另一方面,作父親的應該向兒子表示他與他親切、忠實交往中的慈愛。


在另一方面,『長子』(bekor)的頭銜通常指的是所生的第一個兒子(例如,創廿五25),或是破開母腹(例如,出十三2)。轉變的意義如此處所用,指的是『第一等』、『出類拔萃』。如此,這個頭銜就授與接受者繼承的特權與殊榮,以及特別的愛顧。


當另有一個兒子被指定為『長子』時,長子繼承權就被取代。原本附在這個地位上的一切,此刻就在恩典中被遷移、栽植。被改名為以色列的雅各就是如此。在真正的出生別上,以掃是居首位的,然後才是雅各(創廿五25-26);但是蒙神恩惠,並因着被稱為他『長子』而感訝異的是雅各。同樣的,以法蓮是約瑟的第二個兒子,可是那利米把他當作是神的『長子』(耶卅一9)。


『我的兒子』和『我的長子』兩詞有其集體的含義與概念,但其重要性卻不常為舊約的讀者與神學家所察覺。『後裔』是一個集合名詞,最先出現於創世記三15,被用來代表整群與他認同的人,或指將要來臨之終極性的代表人物。『我的兒子』和『我的長子』也有同樣的雙重功用。它們都是集合名詞,用來代表或包括一位將要來的人物,以及許多已經相信他的人。


那麼,當同樣的詞彙用在彌賽亞耶穌身上時,新約讀者應該不會感到訝異。他也被人用當時已成為專門術語的詞句來稱呼。他也從埃及被救出,並賦予同樣的家屬稱謂『我的兒子』(太15;參何十一1)。還有,他是神的『長子』,prototokos(羅八29;西一15,18,來一6;啟一5)。而他與一切信徒所分享的頭銜prototokoi,與全以色列在舊約中所分享的是一樣的(來十二23)。整個新舊約都有詞彙、身分與意義上的一貫性。這不是偶發事件,而是神有單一計劃與合一子民的顯着證據。


我的百姓,我的產業


以色列不僅是一個家或只是神的兒子;以色列也是個goy,一個『國度』(出十九6)。當雅威在燒着的荊棘中告訴摩西:『我在埃及的百姓所受的困苦,我已經看見了』(三7)時,這個事實首度彰顯出來。摩西向法老宣告神的明確命令時,他一再重複這個稱呼:『容我的百姓去』(出五1;七14;八1,20;九1;十3)。被稱為『百姓』(am)這詞的意思是,他們已經是具民族性的社會團體,有了充分的人數,也具有充分的和諧一致性,足以視為一個整體。然而,他們與雅威親密相連,以致他稱他們為『我的百姓』。


雅威對他百姓的信實,顯明在各樣的天災、出埃及與曠野之旅等事件中。以色列要從法老的奴役下釋放出來,使他們可以事奉雅威。然而,當埃及的君主堅定地拒絕屈從雅威的要求時,他的能力(出埃及記稱之為『神的指頭』(出八19);〔參出卅一18;詩八3;路十一20〕)就與日俱增地向法老、他的百姓,以及他們的地土和財物釋放出來。


但是,行這些事的目標絕不只是為了報復法老的頑梗而施予的懲罰。天災對於以色列和埃及,都有救贖性的目的,為的是要使法老相信雅威確曾說過話,並且必須敬畏他、順服他;以色列人沒有選擇的餘地,埃及人也是。


這位上帝是否盲目排外,並偏袒以色列人以致損害埃及人的經濟呢?不是這樣!經文強調,他所降的災禍對埃及人而言,也是一個福音性的訴求。引發每一件災難,為的是『好叫你們(埃尺人)知道我是天下的雅威』(出八22);『叫你知道在普天下沒有像我的。』(出九14;參八10)『特要向你顯我的大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九16);並且要『叫你知道全地都是屬雅威的……〔好使你們〕懼怕雅威神』(29一30節)。


埃及的神根本不是神。只有雅威是真神;他是普天下的神,並非只有在哈蘭或迦南等族長的土地上才是。務必要在全地上宣揚他的美名和大能,好叫地上的萬國『懼怕他』,也就是『相信他』。某些埃及人正是如此行。法老的某些僕人『懼怕雅威的話』(出九20),並按照摩西的吩咐去行。顯然這正是與以色列人一起出埃及之『混雜群眾』的解說(十二38)。它包括『認識』——也就是親身經歷——普天下之雅威神的外邦人。


縱然在逾越節的晚上完成了神跡性的拯救,許多埃及人還是無情地堅守他們魯莽的行徑,想與這位偉大無與倫比的上帝正面對抗。當以色列人要過紅海,埃及人窮追不捨的時候,神還是很有耐性地為他們預備恩典。雖然神從以色列人那裏因着他大大勝過法老、車輛和馬兵(出十四18)而接受了頌讚與榮耀,埃及人還是必須『知道我是雅威』(十四4)。


這些事在以色列人身上的果效是難以抗拒的。當他們看到神至終在無動於衷的埃及人身上所行的事跡之後,他們『就敬畏雅威,又信服他和他的僕人摩西』(出十四31)。他們一起唱着:

雅威啊,你的右手

施展能力,顯出榮耀。

雅威啊,你的右手

摔碎仇敵。

——出埃及記十五6

雅威啊,眾神之中誰能像你?

誰能像你至聖至榮,

可頌可畏,施行奇事?

——出埃及記十五11


以色列人所得的一切自由,都是由於雅威為他百姓預備了信實的愛(hesed——出十五13)。其他的民族聽見就戰兢,可是神所買贖(qanah——十五16)的百姓卻看見『雅威的救恩』(yesuatYHWH——十四13)。人的操縱很清楚地排除在外;完全是神的『拯救』(三8;六6)。他是以色列的『親屬贖主』(kinsman-redeemer,goel-六6),他以神跡和[伸出來的膀臂』帶領他們,並稱他們為『我的百姓』(7節)。


這個事件的含意在逾越節之禮中已加以說明了,此禮是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最後一夜所遵行的。這個禮儀將要年年舉行,還要帶着出埃及記十三14一16所提供認可的解釋。對後代的解釋必須如此說:『雅威就把埃及地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殺了。因此我把一切頭生的公牲畜獻給雅威為祭,但將頭生的兒子都贖(padah)出來』(15節)。


於是,以色列人構成了『百姓』。事實上,當每一個家庭開始預備逾越節的晚餐時,出埃及記十二3第一次稱他們為『會眾』(』edah)。亞伯拉罕成了多數;的確,此刻他已經成了大國,逾越節和出埃及這兩項神偉大的拯救行動,強調了這個新應驗的真實性。


最令人驚訝的是以色列人的地位,他們被看作是神的『揀選或珍愛的產業』(segullah—出十九5)。但使以色列人變得如此有價值的原因何在?到底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MosheGreeriberg和C.Virolleaud都對這個特殊詞彙的含意作了闡釋。前者指出其亞甲文的對等字sikiltum,後者則注意到烏加列文sglt,把它翻成『財產』(propriete)。這個字的基本字根是sakalu,『保留某樣東西或財產』。與不動產的意思正好相反。換句話說,神的segullah就是他可動的珍寶。於是,以色列的價值是從神向他發動的慈愛和情義來的。她成了他的財產。


稍後在申命記中,以色列除了被稱為『珍愛的產業」之外,也被稱為『聖潔的』(qados)。但這些經文總是與『子民』(』am——申七6;十四2;廿六18,19;也有不與segullah合用的——十四21;廿八9)的概念連在一起;因此保留了相同的重點。以色列是神為了一個顯着的目的而保留的獨特珍寶: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第四個新的詞彙,用來表示以色列在一位揀選、呼召她的神面前的地位,不是個別的,而是集體的,它對於百姓與國家的身分地位提供了完整的意義。整個觀念可以縮小成一個單一子句:『我要以你們為我的百姓』(出六7)。這個肯定句成了三段公式的第二部份:『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現在只缺第三部份了:『我要住在你們中間。』這句話隨時會出現。


但這位神是誰,誰能與他比擬(出十五11)?摩西和米利暗在紅海蒙拯救的場合中,藉着一首歌宣佈了答案,這首歌稱頌神的偉大足無與倫比的。他救以色列出埃及(十五1-12),不但表明將來他們進迦南時,必蒙神幫助(13-18節),更清楚表明他對人、對國家、對大自然都有無庸置疑的主權:『雅威必作王,直到永永遠遠』(18節)。


要討論神的名字和特性,很少有幾處經文會比出埃及記六2-8更具關鍵性的。他以ElShaddai向族長們顯現,而此刻他以雅威(YHWH)向摩西顯現,兩者的區別一直成為學術辯論與臆測的來源。當然,族長們並非不知『雅威』之名,因為它確實在創世記的記戴中出現了一百多次。創世記六3所強調的是兩個反身動詞(niphalreflexive),wa』era,(『我顯現我自己』)和nodati(『我未曾使我自己被知道』)。還有,ElShaddai之前的希伯來文介系詞be(『被』也暗示着它同時是在雅威之前。


在此被稱為表本質的beth這個介系詞,要把它翻成「以』(as),則意思是『神以ElShaddai的特性(也就是以伴隨此名的屬性)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顯現;但我未曾以我名雅威的特性,使我自己被他們知道。』於是,名字把所指之人的特性、特質、屬性和本質都啟示了出來。


如此分析出埃及記六3,可以在審查三13時得到肯定。神應許摩西,當他站在法老和百姓面前時,他要與他同在,摩西問道:『百姓若問我:「要領我們出埃及的這位神,名字叫什麼?」我該說什麼?』


正如MartinBuber和其他人所注意到的,疑問詞『什麼?』(mah)要與『誰?』(mi)作一個區分。後者僅問及一個人的頭街或稱謂,然而mah,特別當它與『名字』這個字連起來用的時候,其所探求的是那個名字固有的特質。特性、權勢與能力。


因此,答案來得很坦率。他的名字是『我是隨侍隨在的神』(出三14)。他的名並不是一種本體論的稱謂,或是一種靜態的存有概念(例如『我是我所是』);而是一種有活力的。主動同在的應許。神為族長們向大自然作超然的管制,藉此啟示他自己。此時,摩西和雅威的兒子以色列,將要在每一天的經歷中得知神的同在,這是他們前所未知的。稍後在申命記中,這一點將會發展成一個完整的名字神學。名字所代表的是神親自的同在,而非僅僅經歷他在大自然中同在的果效而已。


君尊的祭司

這惟獨為神所擁有、所珍愛的產業,註定要成為由全會眾所組成的尊貴祭司。以色列,萬國中首生的,被賦予兒子的地位。他們就好像被鷹背負在翅膀上從埃及拯救出來,並且要代表他們自己和列國,成為事奉的人。出埃及記十九3-6宣告了這個中保的角色:


你要這樣告訴雅各家

曉諭以色列人說,

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

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

帶來歸我;

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

遵守我的約,

就要在萬民中作我珍愛的產業,

因為全地都是我的,

是的,你們要歸我作君尊的祭司,為聖潔的國度。(另譯)


全世界都屬於雅威,但他卻獨授命給以色列。並已賦與他一個固特殊的使命。對於這段經文,沒有人比CharlesA.Briggs掌握得更好:


對於第二處彌賽亞的預言〔創九27〕,我們有進一步的解明,那就是神住在閃的帳棚中,要變成神要以色列王國之君進行統治。


神的國是祭司的國度,是聖潔的子民。它不但對世上萬國有主權,也有作祭司的神聖服事。聖潔,是因為以色列人是他們聖潔君王的臣民;身為祭司,他們要代表他,並要作他與列國的中間人。於是,亞伯拉罕之約的第三個特色就解開了。對亞伯拉罕而言,關鍵在於應許的後裔;對雅各而言,關鍵在於應許之地。同樣的,在此刻,當以色列成了一個國家,將自己與埃及人分開,並與世上各國進入獨立的國家關係之後,他們所要承擔的對外關係,就成了關鍵,一方面是對神他們的王,另一方面是對列國。的確,第一要務就是發揮那個關係的積極面。這在我們的應許中已表達出來:承擔君王與祭司的職份。他們是祭司的國度,國度與祭司職融合在和諧的概念中,即君尊的祭司或祭司之君。


Briggs注意到『祭司的國度』(memleketkohanim)這個片語,與其說它是屬格的一個構成關係,還不如說是一個複合名詞。事實上,兩詞極其和諧地緊密相連,以致以色列即將成為祭司之君和君尊的祭司。國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被看作是一個整體,因為每一個人都被算在兒子的名份中。


近來,WilliamMoran令人折服地主張,『祭司的國度』並非『聖潔的國民』的同義詞,而是分離的實體。再者,mamle-ket有時指的是『國王』(王上十八10;賽六十11-12;耶廿七7-8;哈二22),特別是出埃及記十九章這樣的散文體經文中。


對Moran而言,這段經文的文體是非常個人性的。第3節是以『向以色列人』(libeneyisrael)開始的,第6節也以『向以色列人』(elbeneyisrael)作結束。在第4-6節這一段向百姓宣講的信息中,第一句和最後一句都以加強的『你們』(』attem)引進。還有多處重複提到人,強調了出埃及記十九3-6之約是一個極個人性的宣講:『你們』(etkem,兩次),『歸我』(li,三次),以及『雖一切都屬我』的頭韻(kilikol.K-L-K-L)。


這個國家是神個人的產業,segullah,所賦予他的獨特本質和特殊的地位,都包含在普世的祭司職中。他們要成為神向地上萬國施恩的中保,甚至就像在亞伯拉罕里『地上的萬國要蒙福』一樣。


百姓何其不幸,他們竟拒絕成為國家祭司的特權,反而喜歡讓摩西亞倫作他們的代表(出十九16-25;廿18-21)。因此,神原先的計劃受到耽延(並非廢棄或一敗塗地),一直到新約時代,所有信徒皆為祭司的主張,才再一次宣告出來(彼前二9;啟一6;五10)。雖然如此,以色列身為中介者的角色並沒有廢去,他們蒙神揀選,為要供應萬國的需要。


雅威顯現時雷轟般的聲音與如同閃電般的同在,在自然界造成了難以扼止的地震,百姓在其中敏銳地察覺到他同在的莊嚴與神聖。因此,他們求摩西代表他們去挨近神,為他們接受神所傳達的旨意。摩西就這樣成了代表百姓的第一位利未人。後來,摩西藉着神的權柄,將亞倫和他的兒子分別為聖,使他們在祭壇上供職(出廿八1)。其他與聖所和獻祭儀式有關的工作,就給了整個利未支派的人,因為他們在金牛犢事件中證明了他們的忠心(出卅二25-29)。


儘管如此,整個情景在人類編年史中仍是前所未有的事件。談到最初與神在西乃山的相會,摩西在申命記四32-37問百姓說:


曾有何民聽見神在火中說話的聲音,像你聽見,還能存活呢?……

他從天上使你聽見他的聲音……又在地上使你看見他的烈火……因為他愛〔你〕。


但如今,神的聲音已經為摩西聽見:為以色列作中保的工作此時也必須由祭司(亞倫與他的兒子)和利未人來執行。利未人供祭司職的替代性,甚至在民數記三12一13作了更生動的描繪。以色列各家每一個頭生的孩子,都有一個利未人獻給神,代替那位應死的頭生的兒子。原來合乎邏輯的結果是,凡頭生的都要殺了獻祭,好表明雅威對全地的所有權。神卻沒有如此行,反而藉着男人和女人的長子之例,終止了那樣的推論。在此例中,神樂於提供利未人來替代。同樣的,大祭司代表了所有的百姓,當他進入聖所的時候,他把刻有以色列所有支派之名的胸牌佩在身上(出廿八29)。


這祭司的職任是以『永遠的定例』賜給亞倫的(出廿九9),後來向非尼哈再一次予以更新(民廿五13)。這裏要特別注意,得以永遠確保的是那個職任,祭司職,而不是特殊的個人或家庭。因此,後來當這個職位從非尼哈的子孫暫時轉給以他瑪家系時,祭司職並未廢除。結論還是一樣:應許永遠長存,但能否享有福份則決定於個人的屬靈光景。

聖潔的國度

出埃及記十九6還給了以色列另一個頭銜。他們要成為一個國家,但不是像一般不認識神的國家那樣。以色列要成為聖潔的國度。但這個應許必須與百姓對於神顯現的反應與準備相連。根據出埃及記廿20,這樣的要求乃是一種『試驗』。

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

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至犯罪。


此約是否代表一種巧妙的轉變,從族長們的應許之約轉變成『順服是蒙福之絕對條件』的條件之約?百姓曾許諾:『凡雅威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廿四3,7),神是否對他們的反應感到不悅?能否把這種說法解釋成是一種『走下坡』或『錯誤』,等於是『拒絕神向他們施恩』?『若』的陳述(出十九5;利廿六3ff.;申十一13ff.;廿八1)與『雅威你們神所吩咐你們行的,你們都要去行,使(lemaan)你們可以存活且(we)得福,並使(we)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申五33)的命令兩者有怎樣的關係?


這些問題所隱含的對比,對經文而言是過於尖銳的。如果說,應該把此約當中所謂的義務性,當作是與立約之神建立關係的新基礎,那麼應該也有可能顯示,同樣的邏輯也可以應用在族長神學篇章中所提及的條件式陳述。


『若』無可否認是條件式的。卻又是什麼事的條件呢?在這段經文中,它是以色列在地上萬族中享有獨特地位的條件。簡言之,它可能會限制、妨礙、或否定以色列成聖的經驗,使她不能服事他人;但卻很難影響她在古老應許中所蒙的揀選與拯救,或現在與未來的繼承權。她必須聽從神的話,遵守他的約,不是『為了』(lema』an——目的子句)存活與得福,而是「帶出結果』(lema』an——結果子句),她必要經歷真實的生活並得福(申五33)。


以色列要分別為聖;她要分別出來,成為地上獨特的子民。蒙神揀選或被稱為子民的,此時既已形成一個國度,聖潔就不是可有可無的了。以色列必須是聖潔的,因她的神雅威是聖潔的(利廿26;廿一31-33)。既是這樣,他們就不能再分別出來歸給其他的任何物或人(廿七26),或與神產生敵對的關係(十八2-5)。


永遠活着或是活在應許的利益中,此時並沒有受新的順服條例所限定。當利未記十八5說:『遵行,就必因此活着』,也未作如此的限定。AndrewA.Bonar錯解了這節經文:


但是在這裏,我們若像多數人所認為的,把『在其中存活』這個字『原文照抄』的意思當作是『從其中獲得永遠的生命』,於是因着神的律法極其卓越,這些律法每一部份的特殊精微細節亦如此,那麼這段經文的範圍乃指,若有人不斷地完全地遵守這些律法,對他而言,遵行本身就是永遠的生命。羅十5和加三12的引述似乎決定了這就是此節經文正確且唯一的意義(黑體字是他的)。


這樣的觀點忽略了下列數點:

1.利未記十八章是以『我是雅威你們的神』這個神學背景為起點和結尾的(2,20)。所以,遵行律法在這裏成了以色列成聖的證據,而且有力地證明雅威確實早已經是她的神了。

2.以色列樂於行使的特權,並非效法四圍異教徒的風俗,乃是藉着遵行神的律法,去彰顯已在信心中發動的生命。

3.以色列要去作的『那些事情』,乃是雅威的律例和審判,這些與埃及人和迦南人的風俗習慣呈現強烈的對比。

4.與利未記十八5相同的重點,稍後也由摩西在申命記十六20,並由以西結在結廿11所敘述。G.A.Cooke簡捷地對此作了扼要的說明:

古代人的思想深深認為,外在行動顯示內在狀態。而現代人的思想卻直接指向內在狀態。


PatrickFairbairn的想法也是一樣:


顯然摩西和以西結對於所談的生命,不論所包含的是多麼高尚與美好,都不認為是要藉着遵行天上法令而『獲得』;因為就此含意而言,生命早已是他們的了……他們活在其中,就已在遵行這些事;因為生命包含了必然會有的實踐與滋養,並享有立約而得的多重特權與祝福。談到〔新約〕福音的法則與條例也一樣:只有當一個人所行與此相符,他才有可能過一種更高的信心生活;雖然他只要藉着信靠基督這簡單的動作就可以得到生命,但除非他與福音的教訓和要求相連結,否則他還是無法去實踐、持守、和享受的。

5.『遵行』律法的方法之一,乃是承認自己生活上的不完全,並因而為了贖自己的罪而獻祭。因此,利未記十八5並不是提供永生的假想,把它當作是完全遵行律法的一種酬勞。律法本身就假定會有人違背律法,並為他們提供了完備的獻祭體系,而這就是律法之約的一部份!

6.還有,當百姓在出埃及記十九5說:『凡雅威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時,並非出於『輕率』。相反的,雅威在申命記五28-29以熾熱的贊語說:『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參十八18)。


請特別注意,即使是西乃之約,也都是發自雅威的慈愛、憐憫與恩惠(申四37;七7-9;十15;及其他)。當以色列違反神的律法,她並沒有喪失應許的繼承權和傳遞此應許給子孫的確實性,族長們或後來大衛的皇室後代也是如此。縱然以色列捲入金牛犢事件,仍沒有終止神的信實(出卅二章)。有人宣稱,出埃及時他們已經歷神拯救之恩,而且也經歷過一個真理,即雅威上帝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卅四6)。對這些人而言,前面的例子只是使得順服的必要性更加顯着而已。

神的律法

這段期間一直重複出現的公式是『我是雅威』,或『我是雅威你的神』(利十八5,30;十九2,4,10,12,14,16,18,25,28,30,31,32,34,37;廿7,8,24,26,隨處可見)。這是神對以色列任何要求或所有要求的基礎。她的主是雅威,也就是以積極行動表明其同在的神。尤有甚者,他是聖潔的;因此,以色列若要與不能容忍罪惡的那一位享有持續的團契,她在善惡的事上就別無選擇。


這個年輕的國家剛從數百年的束縛中得釋放,開始享有自由的特權與責任,為了幫助她,神賜下他的律法。這個單一的律法包括三個層面(或部份):道德律法、民事律法,和禮儀律法。

道德律法

神在道德方面的要求有兩方面的背景:『我是雅威你的神』,以及『我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廿2)。因此,決定對錯善惡的道德衡量標準,就落在以色列的神雅威堅定無瑕疵的聖潔特性上。他的本質、屬性、特性與特質,為一切的倫理抉擇提供了準繩。但是以同樣的理由言之,還有一個恩典的環境——神救他們出埃及無條件的愛。以色列不需要為了從埃及得釋放而遵行律法。相反的,因着她極為戲劇性地得蒙救贖,應盡的義務就不那麼容易讓以色列給拒絕了。


若還有人懷疑恩典是律法的前景,就請他仔細考慮下列事件的先後順序:出埃及;往西方的旅程;漂流期間神對以色列所施的恩惠;以及拜金牛犢之人犯拜偶像和姦淫罪時,神對他們的赦免。


道德律法主要出現在十誡中(出廿2-7;申五6-1),其形式都壓倒性的是消極的。但是,這跟該律法的語調和目的無關。用幾個字來表達信徒的限制的確比較簡單,因為他的自由極其廣大。況且,一切道德行為無論如何都是雙面的——所有的道德行動都是否定相反的行為模式,而採取其正面。用負面或正面敘述該律法皆無關緊要。再者,當惡行遭到禁止時,譬如說謀殺,人若僅僅禁戒以暴力攫奪其同儕之命,則律法並沒有完全被人履行。而只有當男人和女人竭盡一己之力去幫助鄰舍的生活才算是『遵行」了。人既是按神的形像而造,人類生命就被看作是有價值的。因此,生命是以神的特性為基礎的。所以,人類生命必須受到保全和提升——缺一不可!沒有人能拒絕其中任何一項,也就是,拒絕保全或拒絕改善鄰舍的生命。在道德領域上,消極被動絕不表示實踐了律法;它只相等於一種死寂狀態。對以色列的要求,是遠超過僅僅避免不作所禁止的事。


然而,十誡還是包含了三個正面的陳述:『我是雅威你的神』出廿2);『記念安息日』(8節);以及『當孝敬父母』(12節)。這三個陳述皆具備非限定動詞的形式,以致其他七個負面的陳述就變得比較次要。這三個正面的命令引入了人類責任的三個範圍:

1.人與神的關係(出廿2-7)

2.人與敬拜的關係(出8-11)

3.人與社會的關係(出12-17)


在第一個責任範圍中,人被告知要愛神,對他的位格和工作要表達出合宜的內在與外在的崇敬態度;第二個範圍宣告神對人類的時間有主權;第三個則說明生命、婚姻、財產、真理和內在欲望的神聖性。


禮儀律法

在這對人類要求甚高的同一部律法中,若有人達不到標準,它還同時提供了一套精心設計的獻祭制度。但這只是屬於禮儀律法之三股繩子中的一股。我們必須注意會幕和神『住在會幕』的神學(見稍後對此點之詳述),以及不潔與潔淨的神學。


從後者的前項開始,必須堅持的是,在作者的頭腦里,『不潔』不等於骯髒的或是禁止的。這段聖經的教導,並不是說潔淨差不多等於敬虔。這些可能都不錯,都很好,但經文所用的字卻是潔淨。


簡言之,潔淨的意思是敬拜者有資格迎見雅威;『不潔淨」則表示他不具備來到主面前的必要資格。此教義與聖潔的教訓緊密並排:『你們要聖潔』一再重複地推動着經文,因為『我雅威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同樣的,聖潔的積極面乃是完整:將生命全然獻給神,且分別出來為他所用。


日常生活中的許多動作,都會使一個人不潔淨。其中有些常是難以避免的——例如,看顧死去的人或生產——但卻會使人成為不潔。摩西沒有把這個字當作一成不變的法則,來教導保健法或衛生標準,反而以此把存在的『相異性』和不同於人的神的道德規範,放置在敬拜者的心思意念中。


神豈不是告訴摩西,把他的鞋子從腳上脫下來,因他所站之地是聖地?為何如此?摩西的內心態度豈不是已有充分的準備與神作正式的會面?顯然沒有!徹底預備好敬拜也會影響到外在的舉動,因其涉及全人,而非僅止於他的心。既然強調的是悔改與敞開的心,所以當人要預備迎見神時,他還是必須帶着全盤的觀點。他與一般人確有天壤之別。


但是,違反律法者並非無藥可救。與神相交的條件惟在於對他自己和他的應許有信心;若因罪而遭破壞,就要藉神的赦免來矯正,其根基就是神所定的補贖。其原則是『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應付罪的方法,於此就由神自己在獻祭制度中提供了。


並非所有的祭都是針對神與人之間相交破裂的問題。有的像平安祭(或說是相交祭),是在豐年中彼此在神面前分享他的禮物。但其他的,像燔祭、贖罪祭,或贖愆祭,則是特別為了因罪的破壞所造成的裂縫而預備的。


赦免並不是(也不可能是)廉價的,正如在人與人之間,若不要饒怒的實際性成為陳腔濫調的話,是需要有人付上代價的。相同的,神的赦免也有同樣的需要。而所要付的代價則包裝在代贖(希伯來文字根為kpr)神學之中。


以kpr為基本字根的希伯來文就有四個:『獅子』、『村莊』、『填隙』、或像挪亞方舟中以松香漆船,以及『藉替代物贖回』等。此處最令我們感興趣的是kpr的第四個字根kipper。


有人主張第四個字與第三個字『填隙』有關,也與意思是『遮蓋』的近東同語根文字有關,但是希伯來文的用法並不一樣。其名詞形式清楚顯示,所指的總是某一種類的替代物(例如:出廿一30;卅12,民卅五31-32;詩四九8;賽四三3-4)。因此,這個出自名詞的動詞,同樣意味着『藉替代物拯救或贖回某人』之意。人因着向神犯罪,就欠神一條生命,如同因違約而被神沒收其生命一般;但是神暫時提供動物的生命作為替代物,直等到後來這位神人舍了他的命,作為唯一合宜與最終的替代物。


在以色列中,能藉此制度贖多少罪呢?一切軟弱或輕率所犯的罪皆可蒙代贖,不管是有意或無意所犯的。利未記特別確定贖愆祭是為說謊、竊盜、欺詐、起假誓或放蕩等罪所預備的(利六1-7)。而在贖罪日(YomKippur),『所有』真正悔改(『刻苦己心』(利十六16,21,29,31)的『所有』以色列人的『所有』罪,都要得到赦免。確實,在利未記的獻祭指示中,持續出現的句子是一個保證:『他必蒙赦免](利一4;四20,26,31,35;五10,16,十六20-22)。因此,有人區別故意的罪,也就是『旁若無人所犯的罪』,和無意的罪,也就是如一般的解釋,對律法的規定無知而犯的罪,這古老的分法是錯誤的,而且沒有根據。無意所犯的罪(bisegagah)或是更好的說法,『誤犯的』罪,已牽涉了發自軟弱的血肉之軀的一切罪。然而,民數記十五27一36的罪,『擅敢』(beyadramah)犯的罪,很清楚的是指違背神和他的話。民數記十五30-31作了如此的解釋:『他褻瀆了雅威……因他藐視雅威的言語。』這就是新約所稱褻瀆聖靈的罪,或不可寬恕的罪。此乃以高舉、緊握的拳頭悖逆神,向神變節:大逆不道!但這不能與謀殺、姦淫或類似等罪並列。悖逆或褻瀆神可嚴重得多了。說得更恰當些,它是在攻擊神自己。


若所有的罪,除了違抗不可寬恕的罪外,皆可赦免。那麼,獻祭扮演的是怎樣的角色?它又有多少功效呢?主觀言之,它們是最有效的。罪人確實可以領受完全的釋放。他的罪得赦,乃基於信實之神的話和神所認可的替代物。當然,贖罪的功效確實也決定於罪人的內心狀態(利十六29,31;以及後來的詩五十10-13;箴廿一27;賽一11-14;耶六20;七21;何五6;六6:摩五25;彌六6-7)。藉着刑罰和記念他的罪,他的確得到了釋放。在贖罪日,有代表同一舉動之兩個部份的兩隻山羊——殺一隻山羊作為替代物使罪得赦,而把另外一隻山羊帶走(』az——『山羊』——』azal——『帶走』——利十六26),藉此描繪出一個事實,就是那些罪已被忘記,神不再記念它們,不再向以色列人追究。


雖然如此,人的罪在客觀上並沒有得到解決。公牛或山羊的血,從來不能帶走或除去罪,舊約也沒有說它能(來十4)。這些是替代的動物,不是人;由是,它們只能當作是尚未來臨之真獻祭的表徵。因此,在當時是以神宣告的話語為根基,對於舊約的罪有所『寬容』(paresis——羅三25),直等到後來他要提供他自己最終的替代品,一個真正的人,未曾犯過罪的一位。


民事律法

就神學而論,這個層面的神的律法,不過是道德律法在群體生活中特選部份的應用而已,特別是在當時有可能產生緊張情況之所在。審判官與統治者是否有真正的公平與聖潔,是由十誡的要求來衡量的。因此,民事律法是在各樣案件或處境中說明其慣例的,所面對的是摩西時代中領導的問題。


會幕的神

在以色列這個新興國家的經驗中,唯一最重要的事實乃是,神已經『支搭會幕』(sakan),或『住』在他們中間。沒有一處經文比出埃及記廿九43-46對此敘述得更清楚,其有關會幕的宣告如下:


我要在門口那裏與以色列人相會,會幕就要因我的榮耀成為聖。我要使會幕和壇成聖……我要住(『支搭會幕』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神。他們必知道我是雅威他們的神,是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住在他們中間:我是雅威他們的神。


至此三步曲完成了。一再重複出現的應許公式之一如下:

我要作你們(他們)的神;

你們(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我要住在你們(他們)中間。


就在第一次這樣的宣告中,把神的同住與會幕作了連結。事實上,神的帳幕——聖所的名字之一就是miskan——很清楚的與sakan,『搭帳幕,住在,建會幕』這個動詞有關。通常希伯來文說到永久的居住時,比較喜歡用yasab,『坐、住』,不論何時說到雅威住在天上時也是如此。但正如FrankCross所指出有一點是不變的,當經文指出雅威在地上,或是在會幕以及後來在聖殿中與人同在時,所用的動詞都是sakan。因此,像Cross所建議的,這兩個動詞把神的超越(yasab與臨在作了一個對照。就會幕而論,那是他暫時居住的所在。一個新的『親近性』的意識以及神積極主動的同在,將是屬於以色列人的。


如此區別的唯一例外,可以在yasab及其引申字用來表達某個事實中找到,即表達神的『登基』,或說是坐在王位上,特別是當這個動詞用在與會幕正中央的陳列物有關時:『他坐在基路伯之上』(撒上四4;撒下六2;代上十三6;詩九九1;賽卅七16)。神的約櫃帶着施恩座或贖罪座,有二基路伯張翅其上,這在所有表達神就近其子民的詞句中是最直接的。出埃及記廿五22注釋如下:

我要在那裏與你相會,在施恩座之上,從法櫃之上的二基路伯之間,我要和你說我所要吩咐你傳給以色列人的一切事。

會幕神學是在出埃及記廿五8的目的陳述中形成的:『造一個會幕,使我可以住(sakan)在他們中間。』但是,代贖神學與神同在神學的重要特徵乃是神的約櫃。


在摩西的時代中,雅威的同在極其重要且意義非凡,以致還有四種語形是用來說明它的:即雅威的『面』、『顯現』、或『同在』(panim):他的『榮耀』(kabod);『雅威的使者』(malakYHWH);以及他的『名』(sem)。把大部份神同在主題連在一起的經文是出埃及記卅三章。摩西在那裏求神向他顯出他的『榮耀』(18節),好叫他可以確定神的『面』,也就是『同在』(14-15節)確實行在他前面。神使他一切的『恩慈』在摩西面前經過,藉此同意他的請求,神並且在摩西面前宣告雅威的『名』(19節)。當他『在盤石穴中』等候時,神用他的『手』保護他,神同在的光彩(榮耀)從他面前經過,當摩西見其『餘波』(『我的背』,ahoray),神同在的實際性就得到了證實(21-23節)。


說到將要陪伴以色列人的使者,其應許一樣清楚。出埃及記廿三20-21宣告說:

看哪,我差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注意他,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因為我的名在他裏面。


這與出埃及記卅二34所提,『我的使者必行在你前面』正是同一位。若神的名——也就是特性、本質、或屬性——『在他裏面』,那豈不就是未成肉身之道建會幕在他們中間嗎?的確,神是與以色列人同在,且要賜她『安息』(出卅三14)。針對這樣的一個應許,神簽了他自己的名,與出埃及記廿九46一樣:『我是雅威。』


那個時代的神學環繞三個主要概念而旋轉:救贖(從埃及地)、道德和敬拜。正如BernardRamm所言:


蒙救贖的人是為道德而蒙召;而有道德的人則蒙召來敬拜。蒙救贖的人在他道德生活的品質中表明他的悔改;而在敬拜中表明他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