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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误圣经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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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默示 - 《圣经》默示之真义


巴刻 (James I. Packer),“默示”“Inspiration”。《圣经新辞典》,上册。香港﹕天道书楼,中国神学研究院,1993 (初版)。页686-689。

[这整章取自巴刻(J. I Packer)所著,从The New Bible Dictionary《圣经新辞典》,香港﹕天道,中神。ALMEGA 电子版,由编者按《圣经新辞典》英文第一版 (1962)修订。]

英文“inspiration”(意即“呼进”)这名词源出拉丁文,是英文《圣经》对《提摩太后书》3:16theopneustos一字的翻译。例如《钦定版圣经》(Authorized Version,即 King James Version) 译作“《圣经》都是由神呼进的(“默示”,inspired)而赐下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而《修订标准版》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译作“《圣经》都是由神的呼进(“默示”,inspired)的。这并没有改善 Authorized Version 的译法,因为 theopneustos 其实意指神的“呼出”,而不是“呼进”。在上世纪,伊华德(Ewald)及克力墨(Cremer)提倡说,该形容词有主动的含义,指“呼吸圣灵”(breathing the Spirit),而巴特(Karl Barth)好像同意这看法,按他的注解,这字不单指“由神的灵所赐予、充满和管治”,也是指“把神的灵主动地呼出、到处扩展,与公布”(ChurchDogmatics, I.2,英译本,1956,页504)。但华尔菲德(Benjamin B.Warfield)在1900年已毋庸置疑地显示,这字只可能有被动的意思。这观念不是说神藉《圣经》来呼吸,或是说《圣经》把神呼出来,而是说神已把《圣经》呼出来。保罗这话的意思,不是说《圣经》赋予人灵感(虽然这是真确的),乃表示《圣经》是神的产品,我们必须按此理解来处理它、尊重它。

在《旧约圣经》,神的“呼吸”或“灵”(希伯来文:ruah,nesama)是指神能力的主动伸展,不论是在创造(《诗篇》33﹕6;《约伯记》33﹕4;参:《创世记》1﹕2,2﹕7),掌管宇宙(《约伯记》34﹕14),启示先知或藉著先知发出启示(《以赛亚书》48﹕16,61﹕1;《弥迦书》3﹕8;《约珥书》2﹕28起),重生(《以西结书》36﹕27),或是审判(《以赛亚书》30﹕28,33)。按《新约圣经》的启示,这神的“呼吸”(希腊文:pneuma)是三一神之中的一个位格。神的“呼吸”( 意即圣灵产生《圣经》),成为传达属灵悟性的媒介。不论我们把pasa graphe看作“整部《圣经》”或“每段经文”,也不论我们是依从AV或Revised Version来译出这句子(RV作“凡是神所默示的《圣经》(经文)都有益处……”,这也是可能的译法),保罗的意思都十分清楚。他肯定说凡属《圣经》之列,在“神圣著作”中占一席位的(RV对第15节hiera grammata的译法),因为是由神呼出的,所以对我们信仰和生活的指引都是有益的。


根据保罗这节经文,英语世界的神学家时常采用“inspiration”( “灵感”、默示)这字,去表达《圣经》拥有神根源和本质这观念。在主动方面,这名词显示神呼出而产生《圣经》的作为;被动方面,这名词表示《圣经》拥有受默示的特质。这字同时用来泛指神的影响,因这影响,接受神启示的人间媒介先知、诗人、智者和使徒 — 不单宣讲了,也写下了神的话。

I 《圣经》受神默示的概念


根据《提摩太后书》3﹕16,神所默示的就是《圣经》这本书。神默示的工作,并不止于在《圣经》作者身上(好像神把所要讲的概念告诉他们后,就让他们自己找方法表达出来),而是以成文的作品为终点。由神呼出的乃是《圣经》—graphe,写成的经文。这里主要的概念是说:所有《圣经》跟先知的讲章—不论是口头宣讲的或书写下来的讲章,都有同一的特色(参:《彼得后书》1﹕19-21,所有“《圣经》的预言”都有神为根源;见:《耶利米书》36章;《以赛亚书》8﹕16-20)。那就是说,《圣经》不单是人的话、人的思想计划和技艺的成果,也同样是神的话,藉著人的口讲出来或藉著人的笔写出来。换而言之,《圣经》有双重的作者,人只不过是次要的作者;主要的作者就是三一神的圣灵,藉著祂的主动、督促和光照,又在祂的指导下,每一个作者做他分内的工作。

神对先知的启示主要是通过话语。不错,启示常有异象的层次,但即使“异象中的启示也是话语上的启示”(L. Koehler, Old Testament Theology,英译本,1957,页103)。卜仁纳(Brunner)曾指出:“先知自称所传讲的话,是他们直接从神领受的,并受神托付按他们所领受的复述出来……。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最贴切的类比,得以说明逐字灵感说的意思”(Revelation and Reason,1946,页122,注9)。这说法一点不错,只是我们所找到的不单是这理论的类比,也是它的范例。另外,“理论”这词也不恰当,因为所说的乃是《圣经》本身的教义,《圣经》的默示应跟先知默示有同一的神学定义:指整个默示过程(这正如先知的默示一样,无疑具有多种心理形态),神为向祂子民(并透过他们向普世)传递救恩知识,透过这过程感动那些被祂拣选和准备的人(参:《耶利米书》1﹕5;《加拉太书》1﹕15),使他们准确地写出祂要写下的东西。因此,《圣经》的默示本质上是话语的默示,因为神所呼出的《圣经》是由神所赐的话所构成。


因此,默示的《圣经》是成文的启示,正如先知的讲道是口头的启示。《圣经》有关神在救赎历史中揭示自己的记载,不单是人对启示的见证,本身乃是启示。《圣经》的默示在启示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在《圣经》里,神告诉教会祂在历史上的救赎工作,并对这救赎在祂永恒计划中所占的地位作出权威性的解释。“耶和华如此说”一语,可恰当地放在每卷《圣经》的前头,就如在《圣经》所载先知个别信息之前一样(按照库勒(Koehler)的计算,共有359次,上引书,页245)。所以,默示确保《圣经》所声明的一切事的真实性,正如先知的默示保证他们描绘神心意的真确性。(这里所说的“真理/真确性”是指人的话和神心意的相符,不论在事实或意义的范围内。)作为从神人类的创造主和合法君王而来的真理,《圣经》的教训好像先知的圣言、晓谕那样,都带有神的权柄。


II 《圣经》的陈述

“正典”这概念,就是某文献或文献集对神的启示作出永久性权威记载,这概念可追溯到摩西在旷野写下神的律法一事(《出埃及记》34﹕27起;《申命记》30﹕9起、24起)。《新约》和《旧约》的作者们都毫无疑问及无可质疑地相信:《圣经》所陈述的话,不论 是历史性或神学性的都是真实的,都是神的话,因此具有神话语的权威。“正典”的数目虽有增加,然而“正典性”这概念背后的默示观,自开始即已全备,且在整本《圣经》中历久不变。按《圣经》所显示的,这默示观包括两个信念。

1. 《圣经》的话是神自己的话。《旧约》的经文认为摩西的律法和先知的话,不论口讲或成文的,都是神自己的言语(参:《列王记上》22﹕8-16;《尼希米记》8章;《诗篇》119篇;《耶利米书》25﹕1-13,36章等)。《新约》作者认为整本《旧约圣经》就是“神的圣言”(《罗马书》3﹕2),有先知圣言的特色(《罗马书》16﹕26;参:1﹕2;3﹕21),是圣灵感动和教导人而写成的(《彼得后书》1﹕20起;参《彼得前书》1﹕10-12)。当基督和祂的使徒引用《旧约》经文时,不单是说这是摩西或大卫或以赛亚所说的话(见《马可福音》7﹕10,12﹕36,7﹕6;《罗马书》10﹕5,11﹕9,10﹕20等),也说这是神藉这些人说的话( 见《使徒行传》4 ﹕ 2 5 ,28﹕25等),有时更简单的来说,这是“祂”(神)所说的(如《哥林多前书》6﹕16;《希伯来书》8﹕5、8),或这是圣灵所说的(《希伯来书》3﹕7,10﹕15)。再者,《旧约》的陈述,按上下文来看不是神直接说的,也被《新约》作者引为神的话(《马太福音》19﹕4-5;《希伯来书》3﹕7;《使徒行传》13﹕34-35,分别引自《创世记》2﹕24;《诗篇》95﹕7;《以赛亚书》55﹕2)。同样,保罗提到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和祂对法老的恐吓,两番话都早在《圣经》记载还未写下之前便已讲出,保罗却声言这是《圣经》对这两人所说的话(《加拉太书》3﹕8;《罗马书》9﹕17);可见他如何把《圣经》的陈述相等于神的话语。


2. 在产生《圣经》的过程中,人的责任只是传递他所领受的。从心理学观点来看,在外在形式这方面,人间作者显然对《圣经》的形成大有贡献,包括历史上的考究、神学上的默想、语言的体裁等。每卷《圣经》在某方面来说,是它的作者的文学创作。但从神学观点来看,在内容方面,《圣经》认为人间作者没有甚么贡献,《圣经》完全是神的杰作。这个信念是根源于《圣经》信仰的创始者之自我意识,他们全部宣称,他们所说的或(对先知和使徒而言)所写的,是名副其实的“他者”神自己—的话。先知(包括摩西在内:《申命记》18﹕15,34﹕10)声称他们是说出耶和华的话,在以色列人面前展示耶和华向他们显明的信息(《耶利米书》1﹕7;《以西结书》2﹕7;《阿摩司书》3﹕7-8;参《列王记上》22章)。拿撒勒人耶稣宣称祂口中的话乃是祂父神所赐予的(《约翰福音》7﹕16,12﹕49-50)。使徒以基督的名义教导和发布命令(《帖撒罗尼迦后书》3﹕6),等于宣称拥有祂的权柄和批准(《哥林多前书》14﹕37),他们又声言所讲的事情和话语都是神的灵教所教导的(《哥林多前书》2﹕9-13;参:基督的应许,《约翰福音》14﹕26,15﹕26-27,16﹕13起)。这些说法不啻宣称有神的默示。由于他们作了这些宣称,以先知和使徒的著作全然为神的话,正如“神的指头所写出来的”两块法版(《出埃及记》24﹕12,31﹕18,32﹕16),全然是神的话一样,这便自然的成了《圣经》信仰的一部分。基督和使徒们经常诉诸《旧约》的权威,明显地见证了《圣经》由神默示这事实,他们的做法等于把犹太人的《圣经》列为基督教的经典。

《旧约》整套著作都有先知为基督作的见证(《约翰福音》5﹕39-40;《路加福音》24﹕25起、44-45;《哥林多后书》3﹕14起),而且按神的心意,特为教导基督的信徒而设(《罗马书》15﹕4;《哥林多前书》10﹕11;《提摩太后书》3﹕14起;参《希伯来书》第3,4章对《诗篇》95﹕7-11的注释,事实上整本《希伯来书》的主要重点都是以《旧约》经文为根据)。基督坚称《旧约》的话是“不能废去的”(《约翰福音》10﹕35)。祂告诉犹太人,祂来不是要废去律法和先知(《马太福音》5﹕17);他们若认为祂要这样做,就弄错了;祂来做的刚好相反藉著成全律法和先知,见证两者都有神的权威。律法是存到永远的,因为它是神的话(《马太福音》5﹕18;《路加福音》16﹕17);预言特别是关乎祂自己的预言—必须应验,原因也相同(《马太福音》26﹕54;《路加福音》22﹕37;参《马可福音》8﹕31;《路加福音》18﹕31)。对基督和祂的使徒而言, 援引《旧约圣经》总是平息议论的最终方法( 参《马太福音》4﹕4、7、10;《罗马书》12﹕19;《彼得前书》1﹕16等)。


《新约》作者自由地引述《旧约》,按自己的目的,随意在《七十士译本》与《他尔根》(Targums)之中作出选择,甚或临时自译希伯来文,有学者因此认为他们不相信原本字眼由神默示。然而,《新约》作者所关心的不是字句本身,而是字句的真义;近代的研究显示了这些引述兼有解释和应用,而这种援引《旧约》的方法在犹太人当中十分普遍。《新约》作者们希望藉著所援引的形式,指出经文真正(即基督教)的意义和应用。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似乎严谨地应用有关基督和教会与《旧约》关系的明确神学原则,借此突显经文的意思。(见C. H. Dodd, According to the Scriptures, 1952; K. Stendahl, The School of St. Matthew, 1954; R. V. G. Tasker,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Testament 2, 1954; E. E. Ellis, Paul’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1957。)


III. 神学的声明

在列明《圣经》的默示观时,有四方面适宜加以否定。

1. 默示所指的不是机械化的默写,或是不由自主的书写,或牵涉终止作者思维的任何程序。这类默示的观念可在《他勒目》(Talmud)、斐罗(Philo)和教父(Fathers)们的著作中找到,但在《圣经》里却找不到。《圣经》作者在写作时从神所领受的指示和管制,并不是一般物质上或心理上的力量,它并没有削弱他们写作的自由、自发性和创作性,反而在这些方面有所提升。

2. 在默示中,没有抹杀执笔人的个性、风格、观点和文化背景,但这并不表示神对他们的管制不完全,也不表示他们把神托负要传递的真理写下来时,必然把真理歪曲了。华尔菲德(B. B. Warfield)曾温和地取笑此种看法,说这看法若是正确的话,当神希望保罗的书信成书时,“祂必得来到地上,苦苦检视祂在地上所看见的人,满心焦虑地寻找一个大体上最可能达成祂心意的人,然后强暴地把自己希望藉他表达出来的资料,强加在他身上,不理他本身的倾向,又尽量避免他强顽的特征冒出,以致资料有所损失。其实,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发生。倘若神希望赐给祂的子民像保罗书信那样的系列信件,他便准备了一个保罗去写出来,而祂委以这责任的保罗,也是一个会自发地写出这些书信的保罗”(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 1951,页155)。


3. 默示这特质只属于受默示的作者所写出的原文,传递原文的过程中所衍生的讹误则称不上“默示”。因此,承认《圣经》的默示更显出精细的“经文鉴别学”这项工作的急切性,好藉著鉴别的工夫排除这些讹误,并确定原来的正文。

4. 《圣经》著作的灵感不应等同于伟大文学作品的灵感,就算《圣经》的著作事实上是伟大的文学作品(这是常有的情形),也不例外。《圣经》的默示观所著眼的不是作品的文学水准,而是它作为神的成文启示的特性。( 参﹕ 《圣经新辞典》其他文章﹕ * “灵”, “圣灵”; * “先知宣讲”;*“《圣经》”;*“权柄”;*“《旧约》正典”;*“《新约》正典”;*“解释《圣经》”。)

书目:Benjamin B. Warfield, 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 1951(大部分有关的资料亦在他的 Biblical Foundations, 1958, chs. 1 and 2 ); Abraham Kuyper, Encyclopaedia of Sacred Theology, 英译本,1899; J. Orr, Revelation and Inspiration, 1910; Carl F. H. Henry, ed., Revelation and the Bible, 1958;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I. 1,2 (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英译本,1936, 1956; W. Sanday,Inspiration, 1893; R. Abba, The Nature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 1958; J. W. Wenham, Christ and the Bible, 1972, 中译:《基督与圣经》,香港﹕种籽出版社; G. C. Berkouwer, Holy Scripture, 1975; G. Kittel, ed.,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vol. 1, 页742-73 (s.v. grapho), 及vol. 4, 页1022-91(s.v. no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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