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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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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
序 |
第一章 緒論 |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
第八章 跋論 |
附錄 |
序言
A. 主題的引進
從羅 8 章踏進羅 9 章確實是艱辛的一步,
羅 8 章
結束時是得勝的凱歌,沉緬在基督愛中的保羅,現今
拖著沉重的步伐,進入哀傷中。羅 9 章一開始,就有
令人一灑同情淚之感。H. C. G. Moule 說:「在哥林多
的房間裡,保羅想到以色列的頑梗,便大大地哀哭了
一場,強抑辛酸後才繼續振筆疾書。」【注 1】
保羅剛寫完羅 8:28~39 這福音的總結,內心之
安慰喜樂無法形容,可是想到以色列不信之謎,實難
與那不可隔絕的基督之愛協調。而讀者中許多人還未
領會神對以色列的計劃,他們對這一段(8:28~39)
所論的一切定會產生迷惘與費解;既然在地上沒有任
何事物可以使人與基督之愛隔絕,但不信的以色列又
與基督的愛隔離,這如何解釋呢?這「新稱義的信息」
(福音)怎能與猶太人的法律、諸約及其它榮耀的地
位平衡呢?於是他詳細精闢地用三章的篇幅,來闡釋
福音與以色列的關係。
B. 主題的重要
羅 9~11 章的地位異常重要,但不少學者誤解或
看不見此三章的重要性,故有稱這段為作者在羅 1~8
章後的附錄(appendix,如 Lloyd-Jones),或是羅 12~
16 章前的插曲(parenthesis,如 C. Dodd),或是主題
發揮中的一段離題(digression),如 F. F. Bruce 云:
「讀者要越過這三章,至第十二章才能連接上作者的
主題。」【注 2】甚至 P. R. William 認為本段為「平
服教會內外邦份子對猶太信徒的歧視而寫」【注 3】,
這是何等誤解了作者的思路。
事實上,羅 9~11 章乃是全書的峰尖(apex),
是羅 1~8 章主題發揮的終極。因本書的主題乃是論
福音與世人的關係,而世人中的猶太人在神的計劃中
有一特別顯著的地位,如 F. C. Baur 說:「羅馬書要
在 9~11 章的亮光下解釋全書才正確。」【注 4】
J. Murray 列舉羅 9~11 中的二個要點:
⑴沒有9~11 章,本書1:16~17 的主題便找不到辯
證(vindication),讀者對以色列蒙恩的地位便更模
糊不清。
⑵在全新約中,只有羅9~11 章最能完全解釋神給以
色列及外邦人的救贖的程序【注5】。
H. A. Hoyt 再補上二點:
⑴如猶太人因失敗而使神廢掉對他們的應許,那麼外
邦人對神的應許,又怎能產生毫無疑問的信任。
⑵保羅所說神給猶太人的福音不是自己創新的理論,
而是根據第一個福音應許(創3:15)而來,尤其是
從亞伯拉罕的應許而來(創12:1~3),再從先知
來(羅1:2)【注6】。
福音是全地人的需要,也是猶太人的需要,既是
這樣,那麼神曾給猶太人的應許豈不是白費或廢棄了
嗎?是神的旨意「毀壞」(break down,Gifford 語)了
嗎?上文(8:39)剛提及無人可脫離神的愛,那麼以
色列現今的被棄,又怎能說無人能與神的愛隔離呢?
難道申 7:7~8;何 14:4;耶 31:3 等這些愛的堅
定應許全部落空了嗎?那麼成為神選民的特殊權利又
何在?這些應許、法律、諸法等的價值何在?第一世
紀的拉比文獻皆顯出此種懷疑神愛選民的態度
【注 7】
,
這些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若這些問題不能得到解答,
那福音對猶太人來說,就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而不
是非要不可的了,可見羅 9~11 章的重要性。H. A.
Hoyt 甚至稱:「福音的存亡在乎這些問題如何得著解
答。」【注 8】
C. 主題的發揮
由羅 1~8 章,保羅將全套的福音教義清楚且毫
無遺漏地詳細證述,並引經據典,加上自身之經驗,
力證所言不差,可是他到處所傳的福音,卻不被自己
的同胞接受,在讀者心中一定產生一些疑問:「福音
的存在對以色列的諸約實是威脅,這怎麼辦呢?」於
是他先從以色列過去的歷史(9:1~33,那是一段拒棄
神的歷史);至以色列的現在(10:1~21,那是一個
被棄的地位);最後到以色列的將來(11:1~36,那
是一個榮耀的美景)逐點指出:⑴過去以色列的歷史
是一段被召選民拒棄神的歷史(9 章);⑵現在以色
列的光景是被棄的地位(10 章);⑶這被棄是暫時且
兼具特別目的,乃是在此被棄期間,神將外邦人像插
枝的方式插在以色列的約福里(covenant blessing),拯
救他們,此後(「外邦人日期滿了」)神必轉向以色
列,使他們「全家得救」(11 章)。
從另一角度看,保羅替他們辯護,指出因以色列
人的頑梗:⑴所以神把他們放在一邊,這完全是公義
的(9 章);⑵所以神把救恩轉讓外邦人,這又是公義
的(10 章);⑶所以神把恩眷轉回猶太人,這再次證
明神是公義的(11 章)。
再者,此三章有一明顯獨特的結構,可圖析如下:
從被召(9 上)從被棄(11 上) | 外邦(教會)時期 | 到被棄(9 下)到被救(11 下) |
(被召時期) | (被棄時期) | (被救時候) |
過去 | 現在 | 將來 |
9 章 | 10 章 | 11 章 |
D. 主題的釋法
關於 9~11 章的闡釋觀點,大致上可分為四個神
學陣營【注 9】:
a.預定派論(Etermal Predestination)——此派強
調羅9~11 章顯出神的預定主權,神選召以色列為
選民,也預定他們失敗,使救恩臨到全地。此說為
初期教父所擁護,由奧古斯丁加以發揚光大,又得
中古學者亞奎那的支持,後得改革家如加爾文的推
介,最後也備受改革後期之神學家所接受。現代追
隨之學者亦不少(如C. Hodge、H. A. W. Meyer)。
b.救恩史派論(Salvation History)——此派強調本
段主要論世人的救恩史,即從舊約之歷史中選其救
恩史例(heilsgaschichtlich)而闡明之。「救恩史觀」
始自十九世紀德國神學家Von Hoffmann,在二十世
紀大受歡迎採納(如Munck、Kasemann)。
c.猶太叛棄神論(Jewish Unbelief)——此論主張
羅9~11 章全是為了要解釋教會如何成為神的新
選民,承受神給其舊子民的應許,因舊子民棄絕了
他們的神。此論受甚多新福音派及天主教人士所贊
同(如Evanston 1954, Vat.II)。
d.神的信實論(Divine Faithfulness)——此論強調
羅9~11 章的中心思想,是集結在神的信實上。原
來以色列歷史的發展,是讓神向人證明他的信實恆
久不變,
雖然以色列對神仍是愛理不理,
若即若離,
但神對他們仍是堅愛恆常。本段的撰述不是證明以
色列的不信與頑梗,而是特別要證明神對他們的信
實,堅守對他們的應許(如C. K. Barrett、Nygren、
Corley、Morris、Moo),此意見是四見解中最中肯的。
以色列的過去(9:1~33)(以色列的被選及被棄)
A. 以色列的問題(9:1~5)
我在基督里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
感動,給我作見證: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
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
離,我也願意。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
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
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
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
1. 保羅的憂痛(9 :1 ~2 )(憂傷的證明)
「以色列的問題」(自A. D. 70 後)在任何時代
都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在第一世紀時,保羅所關
注的並非以色列政治方面的問題,而是在屬靈方面。
當保羅想到以色列現今頑梗拒絕神的光景時,就不
禁湧出愛國主義者的情懷,也是一個屬靈代禱勇士
的負擔【注10】。他名為「外邦的使徒」(11:13),
單此名稱已使他受人辱罵為賣國賊、叛徒(參徒21:
33,22:22,22:24;林後11:31;加1:20),此種
羞辱讓保羅心中甚為難受。
此種心情的流露是真實的,保羅以二個極強勁
的「證人」,指證他的誠懇(真話,非謊言):
a.基督聯合的身分(9:1上)——「在基督里」指
與基督的聯合,基督明察人心,絲毫不差,保羅自
己也寫過這樣的見證(弗4:15;西3:9)。
b.有聖靈共證的良心(9:1下)——「在聖靈里」
的良心與他「共證」(summarturouses,參2:5,中
譯「見證」)。人可以違背良心,但不能違背有聖
靈管制的良心,不然聖靈就不能稱為「真理的靈」
了(約15:2 下)。
良心與聖靈共證什麼呢?保羅運用一個「hoti」
(1:2 ,relative particle,即object marker)共證他對
選民「大有憂心」、「心常傷痛」,「心」乃指心
境方面,「傷痛」卻指肉身方面【注11】。這憂心
是「極大的」
(megale),又是「經常地」
(adialeiptos,
參1:9 及提後1:3,同字譯「不住的」),是大而擺
脫不掉的。
2. 保羅的心願(9 :3 )(憂痛的對象)
保羅為誰憂傷,在9:3 才道出,就是為「我的
弟兄」,為「我骨肉之親」。雖然作者在此還未說
出憂痛之因,但也略帶涵義,即為以色列現今不信
基督為彌賽亞,這傷痛是極強的,因保羅寧願「自
受咒詛」與「基督分離」(中譯兩句,原文只有一句,
乃是願為「與基督分離的咒詛」,意「奉獻給滅亡」,
參申7:26;利27:28;書6:17、18,7:1;加1:8、
9;林前12:3,16:22)。但這是不可能的,因他在
8:31~39 力證,無任何力量可以將人從神之愛隔
離,如今他的表現如同古時摩西般,切望以己身代
贖以色列的罪(參出32:32)。這偉大的愛,有學者
稱之為「基督代罪之愛的火花」【注12】。H. A. Hoyt
說,保羅的心情如基督為耶路撒冷哀哭的心情一般
(太23:37~39)【注13】。
3. 保羅的感頌(9 :4 ~5 )(憂痛的原因)
當保羅想到自己的骨肉之親現今不信的情況
時,就不禁想到以色列從神處承受了多麼豐富的屬
靈產業,於是便將這些屬靈的恩福逐一臚列(從另一
角度看,他因以色列現今不能享受這豐富的屬靈產業,
才產生無比的傷痛):
a.他們是以色列人——指出神與以色列蒙召的地位
(參3:1、2)。
b.兒子的名分——指出神與以色列親密的關係,在
埃及時,神稱他們為兒子,賜他們「兒子的名分」
(參出4:22;何11:1;申14:1~2)。
c.榮耀——指神在百姓中之同在(參3:23)。猶太
拉比將「榮耀」(doksa)稱作「Shekinah」(出16:
10,24:15~17;利9:23;民14:10 等),謂神
降臨人間的表現。
d.諸約——指神與以色列立約的關係,是神向以色
列的保證。
e.律法——指神旨意的表明(律法這字nomothesia為
古字,由「律法」及「放置」二字組成,非正常用
之nomos)。
f.禮儀——指宗教的「禮儀」(latreia,參書22:27;
代上28:13;來9:1、6,1:9,同字譯「事奉」)。
g.應許——指舊約有關以色列的應許(參15:8),
尤指彌賽亞的應許,應許是如保證一般【注14】。
h.列祖——指承受諸約的先祖,故此神便稱為亞伯
拉罕、以撒、雅各(列祖)的神(參出3:15)。
保羅提及那些領受彌賽亞應許的列祖時,立刻
指出彌賽亞是從他們而來,為了避免人誤會彌賽亞
的屬性,他小心地用兩句話說明: 按肉體言,他是
人——這是指他的人性方面; 他是萬有之上、永遠
可稱頌的神——這是指他的神性方面。基督是人,
因他是從以色列而來;但他又是神,是在萬有之上、
永遠可稱頌之神,這便正確地指出彌賽亞的神人二
性。
9:5 的最後一句:「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
稱頌的神」,究竟這個「他」(ho on)是指基督或
是神,是歷史上文法學家爭論最久的一句話。據考
究,最早討論此句的標點是教父愛任紐了,因原文
是無標點符號的,而中文亦無清楚的關係代名詞,
因此產生三個基本解釋:
⑴「他」是指基督,「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
之神」(如中文和合本、KJV、NRSV、JB、Philips、
Knox、Weymouth、NIV、NASB 等譯本的譯法。贊
成此說之學者眾多,
如Nygren、
Bruce、
Murray、
Hoyt、
A. Johnson、E. Harrison、Vaughen、Morris、Sanday &
Healdlam、Moo 等)。此說法與上半句平衡,前
指基督的人性(從列祖而來),本句指基督的神
性(是可稱頌的神)。E. F. Harrison列舉五大理由
來辯證第一說之正確【注15】。
⑵「他是神,永遠賜福,而所賜的凌駕萬有之上」
(如KJVII、Gifford)。此見解指基督超凡的蒙福
性,帶有反斥猶太人拒絕基督為彌賽亞的一種抗
議。
⑶「願那管理萬有的神,永遠被稱頌」
(如TEV、UBS、
RSV、NEB、NAB、Goodspeed、Moffatt等譯本)。
第一解說在文法上是可行的,神學上亦符合保羅
的思想,是較為可取之說。
B. 以色列的被選(9:6~21)
上文(9:4~5)作者列出以色列享有各大榮耀的
權利,這些權利與保羅的憂傷大有關係,因他看到以
色列具有這些極豐裕、優秀且超越其它民族的傳統,
可惜的是他們竟頑梗、拒絕神的彌賽亞。如此是否神
應許的話落空了呢?於是他便竭盡心力地引經據典,
且旁徵博引地力證神公義的信實,和其應許從不落空。
故此段(9:6~33)如同一篇「神的公正論」
(Theodicy),
辯證神對以色列的公道、正直及信實【注 16】,神那
至尊權威的選召權,永是公道、正直及信實的。
1. 選召的原則(9 :6 ~13 )
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
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
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
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
兒女才算是後裔。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說:「到明
年這時候我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不但如此,
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
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
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
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
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
所惡的。
a.原則的說明(9:6~7)
保羅用一個強烈的字「然而」(hoiou de, 9:6,
中漏譯)接續上文的推理,他意指,現今以色列人
不信的光景,並沒有使神的話落空(9:6上)。「神
的話」於此處狹指神「恩約的應許」(covenant
promises)【注17】,因為凡從以色列生的(按肉體
言)不都是以色列人(按屬靈言,9:6 下),也不
因為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作他的兒女(按屬
靈言,9:7 上)。
神的救贖非源自「血統」關係,而是「信統」
關係,信者便是屬靈人。但(alla)如經上所說,
「有一後裔將要從以撒生」(9:7 下,參創21:12;
中譯「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與原文
不太相符)。「後裔」(sperma,單數字)所指是
誰,學者們的意見有三:
⑴若指集體言(如Sanday & Headlam、Moo),可指
以撒的眾後裔(參4:16、19);
⑵若指特別對象,則單指將來的彌賽亞(參加3:
16、19)。
⑶若指當時的後裔,那必指以撒本身言(如J.
Murray)。
亞伯拉罕有很多後裔,但承受神給亞伯拉罕的
應許成為應許之子,必是從以撒家族來的人,故此
三說法中以第一法適合,一是9:7 的「是」字(eisin)
是複數動詞,而「後裔」是單數字,那便表示集體
性意義;二是9:8 的「兒女」是複數字,而該節
的「後裔」一字仍是單數字。
虞格仁謂,從天然的觀點來看,人會以為應許
對於以實瑪利及對以撒是一樣有效的,因為他們都
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但是神把應許賜給了以撒(創
21:12),所以以撒成為亞伯拉罕蒙福的後裔,成
為應許的兒子【注18】,不是由於天然的遺傳,而
是借著神特別的應許。以撒蒙召全是神至尊的特
權,人無法反對。C. K. Barrett 說:「神的後裔彌
賽亞,不是血肉所造成的,而是借著神的應許。」
又說:「神的選召在於救贖的方向。」【注19】這
救贖的主題在羅9 章中逐步展現出來。
b.原則的史例( : ~ )
⑴以撒與以實瑪利(9:8~9)
「這就是說」
(tontestin)乃解釋性的啟語字,
保羅繼續說,凡肉身生的不「都」(tauta,中漏
譯)是神的兒女(按屬靈言),惟獨應許的才「宣
告」(logizetai,中譯「算是」)成為(eis)後裔
(9:8)。此處有三種兒女:肉身所生的、神的、
應許的。在文法結構下看,「應許的兒女」是形
容「神的兒女」,因為經上的話也明記此事(9:
9,將創18:10、14合成一節),作者的第一個例
子,似乎強調——選召是超越出生先後的原則。
⑵雅各與以掃(9:10~13)
前一個史喻可能會引起讀者的反駁(因二個
人的母親不同,如Nygren 指出),因以撒為主母
所生,而以實瑪利則是家中僕婢之子。但在雅各
與以掃(一個母親),則無此反駁之處,故作者
異常聰明地又選一例續證(如Sanday&Headlam指
出)。
雅各與以掃乃應許之子以撒的「雙胞後裔」
(9:10),在未誕生前,他們亦無行出善惡的
行為,「為要叫」(hina kata)神揀選人的「旨
意」(prothesis,意「計劃」,參8:28)能「永
存下去」(mene,中譯「顯明」),不是在乎人
的行為,乃在乎選召人的主(9:11)。神便對
兩子之母說:「以掃要服事雅各」(9:12),
正如瑪1:2~3 所說:「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
是我所『惡』
(emisesa)的。」
(9:13)
「emisesa」
是「較少愛」之意的相反詞。神對雅各、以掃的
愛與恨不能從感情(temperamental)方面來解釋,
而是與神的救贖計劃有關(參申7:6~8)。
在選召的前提下,愛與惡不能成為感情上的
表現,而是帶有救贖的含義,故保羅釋之為「按
選召的旨意」(救贖之旨意),因保羅的思想乃
是救贖性,凡是涉及救贖方面的皆與神的主權有
關,至於神為何揀選雅各而非以掃,羅9 章則沒
有透露,但從他們二人的生平中則可窺見,神從
預知揀選雅各,因雅各揀選他;神棄絕(恨惡)
以掃,因以掃棄絕(恨惡)他。
由此可見,雅各蒙揀選與父母的信或自身的
信毫無關係;
以掃被棄,
亦非因神預定他被棄(加
爾文的主張)。神的選召固然神秘莫測,但總是
按一「預知藍圖」(prothesis)進行,這藍圖乃
是為世人的救贖而設想的(關於prothesis,指救贖
計劃,參羅8:28,11:2;弗1:11,3:11;提
後1:9,2:10)。它(prothesis)從過去的永遠
橫跨至將來的永遠,因它是神的心意,發自神的
內心【注20】。
9:11 下半節的「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
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此言純樸真實,
也是羅9~11 章的鑰節,9:11 下的例子正指出
選召的一項準則:揀選的主權在神,與人無關。
正如虞格仁言:
「神在他的應許里是握有主權的,
他把應許賜給他願意賜給的人,不容許任何人來
規定法則。」【注21】
2. 選召的自由(9 :14 ~21 )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
嗎?
斷乎沒有!因他對摩西說: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
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
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
「我
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
的名傳遍天下。」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
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
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
樣造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里拿一塊做
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
a.選召特權的懷疑(9:14)
上文保羅說神的選召不計較人的功勞行為,全
是神的特權(9:13;瑪1:2~3),這樣豈不是顯
出神的不公平嗎?於是作者以「所以這樣」
(tioun,
中漏譯「所以」)承接9:13,我們還可說什麼呢?
神這樣選召是不公義的嗎?他自問自答:「絕對不
是的」(9:14),隨即他以二史例指出神的選召
是憑著自己的特權、是自由喜好的特權。
b.選召權的史例(9:15~18)
⑴摩西的史例(9:15~16)
在9:14 ,保羅嚴重地說「斷乎不可」,立
時他用一個「因為」(gar)解釋為何絕對不是,
因為如神向摩西所說的一句話(參出33:19),
指出神的憐憫和恩待皆出自神的自主(9:15)。
那是一段選民拜金牛犢後所引起一連串事跡的
結束。那時以色列百姓犯了滔天大罪,若神當時
以公義待他們,則他們便無一人可存活。神再次
給他們機會,再呼召摩西上西乃山,向他宣告:
「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出33:19 下)。這句話便成為保羅的主旨。
(出33:19上指出神選召之目的,乃是為了「宣
揚他的名」,指救贖性;而出33:19 下則指出神
選召的原則,全是據自他絕對的主權。)
9:15 的中心字是「誰」
(hon an,whomsoever)
【注22】,神喜歡誰,就用他喜歡的方法或態度
待他,這全是神自己的心意,人無話可駁。
9:16 啟語字「所以這樣」(ara oun,中譯
「據此看來」,推論結束式詞),人被選召不在
乎那定意的(不在人意),也不在乎奔跑的(不
在人力),只(alla)在乎施憐憫的神(9:16)。
在形容神的性情時,9:15~16 的「憐憫」和「恩
待」顯出神的選召與神的恩慈屬性有關,神並非
選召人叫人受苦,而因憐憫恩待人才選召人。
⑵法老的史例(9:17~18)
可是摩西的史例還有一個漏洞,那是因為摩
西是蒙憐憫的人,所以保羅便選一個受懲罰的例
子,就是法老的史例,目的是要指出神的選召完
全自由、絕無約束。此故事的背景乃是神剛硬法
老的心,旨在拯救以色列。保羅說神的主權完全
自由,因為有聖經之記載,他遂引用神給法老的
話(出9:16)強調二點:
(a)法老的「興起」(exegeira,意「出場」,此字
含有為目的出場的涵義,參民24:19;撒下12:
11;伯5:11;耶50:41;哈1:6;亞11:16等;
此字在林前6:14譯作「復活」),乃是給神彰
顯權能的機會(如過紅海)。
(b)傳揚神名字的方法(如出15:13~16;書2:9~
18;詩105:26~38,9:17)。
接著保羅再用「所以這樣」(ara oun,中譯
「如此看來」)作結語陳詞:「神憐憫誰就憐憫
誰(摩西、以色列),剛硬誰就叫誰剛硬(法老、
埃及)。」(9:18)這全是神做事的自由,人
無法質疑。
出9:16 的原文指出,那時法老已經過第六
次的災禍,當時全埃及的人全身長了瘡,很多人
因此死亡,但神卻存留了法老的命,一方面顯出
他的恩憐;二方面彰顯他的大能,使法老容許以
色列人離去。從第七災開始,神才剛硬法老的心,
使他無法悔罪,此種使人心剛硬的決定,J.Murray
稱之為「法庭式判決的放棄」(judicial abando-
nment),亦如1:24、26、28 的「任憑」【注
23】。E. F. Harrison 亦附和說:「保羅沒有在此
辯證,先是法老剛硬己心,才被神剛硬他,因保
羅的主旨乃論神的主權,而法老的硬心可在羅1:
18~32 的亮光下得到圓滿的解釋。」【注24】
神本來可以在第六災開始時不剛硬法老的心,但
神決意如此行,因為他有處理任何事的絕對自主
權,不過D. Moo 亦說得對:「神剛硬人心之舉,
是因著人心逐漸硬化而作的。」【注25】
保羅在此引用神借著法老的剛硬而拯救以
色列的故事作反面教材,為要指出; 現今以色
列如法老般剛硬不信,但他們的剛硬正成了神拯
救外邦人的機會。又使恩典的福音廣傳開來(11:
11、15、19、25)【注26】。作者將第二點留待
羅11 章時再盡情發揮。
c.選召特權的辯釋(9:19~21)
⑴讀者的反應(9:19)
作者又想到讀者不會滿意上文(9:8~18,
尤其是9:14~18)的結論,因此他用「所以」
(oun,
中譯「這樣」)作啟語字,他亦猜測若神的選召、
憐憫、恩待、剛硬,是自由自主的,讀者可能會
有二個反駁:
(a)他(eti)為何還「指責」(menphetai,「意
找出錯誤」)人,因這不是人要負的責任(9:
19 上)。
(b)有誰可以抗拒(anthestihen,完成式動詞,
表示一個定型的心態)神的「旨意」(bowlematai,
意「精密、周詳之計劃」)呢(9:19下)?
此雙重的反駁顯明了,人不需負任何道德上
的責任,因神若定人的罪(使剛硬)或赦人的罪
(施憐憫),全是神自由旨意特權的運用。
⑵保羅的解釋(9:20~21)
此問題正是世人的通病,如J. Murray 言,
「我們常對神的揀選、預定、剛硬發出質疑及抗
議,但當我們這樣作時,我們便對神的公義、尊
嚴、主權表現出何等的無知」【注27】。面對這
「稻草人」(假想對象)的駁問,保羅使用二個
辯證,以釋明神選召特權的自由:
(a)造物主與被造物之分別(9:20)——作者先
責備讀者「稻草人」的邏輯,說「反過來說」
(menounge,9:20,中漏譯,從自衛至反擊)
你是什麼人,竟敢向神「頂嘴」
(antapokrnomenos,意「反問」或「反駁」,參
路14:6)。為何人不可以反問神的行動或意
旨呢?因這是僭越了「受造物」(plasma,「塑
造物」)的地位,或否認造物主與被造物的關
系了,正如人在伊甸園的墮落也是因被造物僭
越了自己的範圍【注28】。
(b)窯匠與器皿的分別(9:21)——為了要釋明
造物主與被造物之關係,及被造物受管治的地
位,保羅用舊約習用的比喻(參賽29:16,45:
9;耶18:6)來反問,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一
團泥「作」(poiesai,「塑造」,參弗2:10)
貴重(可指以色列)及卑賤(可指外邦人,如9:
30~31)的器皿麼?貴重(timen)與卑賤
(atimian)非論地位,乃是用途之別。作者的
涵義乃是,如今神看以色列如同卑賤的器皿
(因不信),但看外邦人則是貴重的(因接受)
【注29】。
保羅運用此比喻有四個特別的暗示:
(ⅰ)他主要論窯匠如神般有絕對的主權,而非
論器皿。
(ⅱ)窯匠的手如神的手,絕不在塑造器皿後,
又故意將之砸爛。窯匠的手按其心意或全
盤計畫,將器皿棄之不用,但又可復用。
(ⅲ)從全章(羅9 章)的主題來看,以色列可
喻作棄置一旁留待後用的器皿,而外邦人
卻成為貴重的器皿。
(ⅳ)器皿的塑造乃是為了成全主人的計劃。F.
Godet 說得對:「保羅在此的重點不是論
器皿如何塑造,亦非器皿在被造時有任何
不對勁之處,而是在於窯匠塑造器皿時的
心意。」【注30】
C. 以色列的被棄(9:22~33)
為了要應付 9:19 那假想對象的批評,保羅以一
句長而又富邏輯的問題,堵住對方的口(這問題為 9:
22~24,注意中譯在 9:24 末放「呢」字),此問題旨
在應用 9:19 的質問,於是他接續上文器皿的比喻再
作喻。
1. 器皿的分別(9 :22 ~24 )
倘若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
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又要將他豐盛
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這
器皿就是我們被神所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
從外邦人中。這有什麼不可呢?
有關器皿之貴重與卑賤的用意,作者在上文中
敘述得不太明顯,在此段才向讀者透露神對世人的
行動,一直是忠誠、信實、憐憫、恩慈的,總是為
世人著想,無論是猶太或外邦,皆一視同仁,故此,
人怎能控告神不忠不義及失信呢?所以作者在此釋
明,神選召猶太或外邦人,皆有最美善的目的。
作者在上文已論述兩種不同的器皿,此段同樣
論兩種器皿:「可怒的器皿」(即「毀滅的器皿」,
9:22),和「蒙憐憫的器皿」(即「榮耀的器皿」,
9:23)。他設立一個假設,「倘若」(ei de)神「要」
(thelon,意「定意」、「意欲」)顯明他的忿怒,彰
顯他的權能,他就用極多的寬容,忍受那預備遭毀
滅的器皿(9:22)。但「要」字是個分詞,便引出
二個可能性的句子結構,一是「讓步用法」
(concessive
use),全句變成「神雖然要顯明他的忿怒和大能,
卻仍然忍耐寬容那毀滅的器皿(故沒有彰顯出來,如
Gifford、Lenski、Sanday & Headlam、Denney、Meyer、
Black、A. T. Robertson、Vincent、Wuest、Moffatt)。
另一是「原因用法」(causal use),全句可譯作「因
為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和大能,他才忍耐寬容那毀滅
的器皿」(如Murray、Barrett、Vaughan、Cranfield、
Moo、鮑會園)。
查「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在上下文裡是喻不信
的以色列人,雖然他們作惡多端,但神仍容忍他們,
不將他們全部毀滅,故第一可能性的意義較為可取。
「預備」(原文hatertismena,意「成熟」、「滿
盈」)是自身式語態詞(middle),表示自招回來的
毀滅,只是神恩浩瀚,不會將他們全然滅盡。在宣
布如何對待不信的選民時,作者續說神如此作好叫
(hina,9:23 中譯「又要」)他能將其豐富的榮耀
彰顯在那「早計劃得」(proetoimasen)榮耀之「憐憫
的器皿」(中譯把「榮耀」與「器皿」連在一起,故
譯作「榮耀的器皿」。查「器皿」應與「蒙憐憫」聯
合,應譯作「蒙憐憫的器皿」,9:23)。
從9:22~23 看,全文意說:「雖然神意欲顯
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在不信的以色列人身上,
但因他極大的忍耐和寬容便拖延了(拖延顯明),為
的是使他能彰顯其憐憫在信的以色列身上。」寫到
此,作者惟恐讀者中的以色列人誤會他們是「被棄
的器皿」、「可怒的器皿」、「毀滅的器皿」,於
是他立即與他們認同,說「就是我們」
(中譯9:24 「器
皿」一字可以不要)也被神所召,不但從猶太人中,
也從外邦人中(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這有什麼
不可呢(9:24)?外邦人本是毀滅的器皿(1:18~
32),以色列人是榮耀的器皿(3:1~2,9:4~5),
但因以色列人「不信之故,他們的身分與外邦人易
位」,以致外邦人竟稱為「榮耀的器皿」(應作「蒙
憐憫的器皿」),真令人讚嘆不已!
2. 聖經的輔證(9 :25 ~29 )
就像神在何西阿書上說:
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稱為「我的子民」;
本來不是蒙愛的,
我要稱為「蒙愛的」。
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
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
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以色列人雖多如
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因為主要在世上施
行他的話,叫他的話都成全,速速地完結。」又如以
賽亞先前說過:
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余種,
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
處事入微的保羅在論及以色列被棄時,惟恐讀
者誤會這是他個人的意見,於是他引經據典左證以
色列之被棄,早在聖經的預言中。
a.何西阿的預言(9 :25~26)
保羅在9:25 引據何1:10、20,2:23,輔證
以色列人被棄,和外邦人被選早就存在預言裡,可
是這段經文根本不是預言此點。何西阿原是向悖逆
的以色列發預言,說他們將來必被眷顧,但在此有
一點需要注意,乃是新約作者在引用舊約時,有時
只採用那句預言的字句,應用在其它對象上(參太
2:15,引用何11:1)。Sanday & Headlam 說得對:
新約作者有時選用舊約的詞句來配合其敘述的目
的,不是要證明該段預言的應驗,而是他們在舊約
內看到一個
「屬靈的類似」
(spiritual correspondence)
,
便將之引用,這不能稱作應驗【注31】。
此句預言說:「本來不是我民,本不是蒙愛的
(原意指被棄的以色列,現應用在外邦人),我要
稱為我的子民,我要稱為蒙愛的(原意指以色列的
被收回,現用在外邦人被選)。」(9:25)又說:
「從前在那裡說不是我的子民(原意指以色列被分
散之處,如今用在遍滿全地的外邦人),將來在那
里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原意指分散在各處的以
色列,因信被眷愛,今則指外邦人因信被悅納,參
彼前1:1,2:10、23)。」(9:26)
b.以賽亞的預言(9:27~29)
作者在上文選用二段何西阿的預言,此段亦從
以賽亞書中引用了兩段,目的指出,雖然以色列整
體性被棄,但神仍為他們留下信心的余種,這是神
向以色列顯明他選召的憐憫。
保羅的意思乃是說,舊約兩位先知各自預言以
色列將來的遭遇,何西阿預言外邦人的被選,以賽
亞預言以色列雖被棄,卻仍有餘種存留。保羅指出
余種的存留,是神沒有完全棄絕以色列,及神是信
實的明證(參11:1、5),故以色列的被棄是暫時
性的,時候到了,他們必全家蒙恩(參11:26)。
首段經文(9:27~28)引自賽10:22~23,
這是一段率直的預言,原來指以色列全國受神審
判,只留下余種。次段(9:29)引自賽1:9,10:
5,指以色列被棄是意料中之事,若不是神憐憫,
為他們留下余種(10:5,原指西拿基立大軍侵犯,
幸而神施憐憫),他們便如所多瑪和蛾摩拉般全然
滅亡了。
3. 被棄的原因(9 :30 ~33 )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
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但以色列人追求律
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這是什麼緣故呢?是因
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
絆腳石上。就如經上所記:
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盤石;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a.外邦人的被納(9:30)
上文所指的選召全是神的責任,至此作者才指
出神的選召,與人的責任亦有關聯,即「信心的連
系」。保羅在此段(9:1~29)之終結,才論及以
色列被棄的原因。在上文他先敘述以色列從被選至
被棄的事實,至此才透露被棄之因。與9:14 般,
作者以「所以這樣」(ti oun 9:30上,中漏譯「所
以」)作此段的總結:「所以這樣,我們還有何話
說呢?」(事實勝於雄辯)。
作者說,那不追求義的外邦人(中譯「本來」
是補字)反得了義,「但」(de)那是因信而來的
義。這「但」字很有意義,暗示這義與猶太人的追
求路線有所不同。
外邦人的罪行在羅1:18~23 的描繪是何等令
人震驚,但竟然因信而稱義;猶太人在其宗教生活
方面,盡心竭力地追求律法之義,但竟然不得因行
為而稱義,這是一幅令人迷惘的圖畫!在此有人妄
自控訴說保羅似乎在容忍外邦人的罪,可是如H.
A.Hoyt 說,保羅在此處只指出一個極重要的分別,
即福音傳到外邦人時,他們以信為接近神的原則,
而猶太人則一來缺乏這點,二來他們更積極性的抗
拒【注32】。E. F. Harrison 稱,在聖經中再無一處
比此處更強調行為稱義的虛空【注33】!
b.以色列的被棄(9:31~33)
但(de)以色列現今「仍追求」(diokon,現
在式)律法之義,可是「仍」(非中譯「反」)「得
不著」(ephthasen,意「追不到」或「拿不到」,9:
31),何解呢?因那不是憑(ek,意即「出自」)
信心求,而是(alla)憑行為,他們就「跌在」
(prosekopsan,意「切割」,太4:6 同字譯「碰」)
絆腳石上了(9:32,參3:27~4:25)。
保羅雖未解釋此絆腳石為何,但據下文(9:
33)所引用的經文可知,那必是指基督。於此,保
羅將賽28:16 及8:14 合成一節,前者(28:16)
論神在錫安放一塊寶貴的房角石,作為以色列信靠
的根基,後者(8:14)指有塊使他們跌倒的石頭,
就是這塊房角石。此矛盾如何解說呢?原來基督的
工作,一面使人得救,一面也使人跌倒(參路2:
34;羅11:22),全是「信」與「不信」的問題。
神要拯救人,這是他的「選召」,但人也有責任,
用信心「成全」神的選召【注34】。
在引用賽28:16 時,作者將原文的「著急」
(yahish)改為「羞愧」。查「著急」一字原意乃
形容逃難時的心境(BDB)或作「憂慮」、「驚懼」
(ZAW、NRSV)。七十士譯本將之譯作「羞愧」
(kataischunthesetai,參5:5,同字譯「羞恥」;林
後7:14 作「慚愧」),保羅的重點乃在告訴讀者,
凡信靠基督這房角石的,必不會失望(今生及來生,
如新譯本、呂振中譯本,另參賽49:23)。
以色列的現在(10:1~21)(以色列的被棄及外邦的被選)
A. 以色列的問題(10:1~11)
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
列人得救。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
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
不服神的義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
得著義。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
此活著。」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裡
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誰
要下到陰間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里上來。)」
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
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
(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你若口裡認耶穌為
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
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經上說:
「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1. 保羅的心願(10 :1 )
保羅在繼續討論「以色列的問題」時稱讀者為
「弟兄們」。在上文(9:2~3),他為以色列(「我
弟兄」)大表傷痛,此憂傷至今才明顯認定是「有關
他們「得救」的傷感(10:1 下),現今如9:1~3
般,他續表露他迫切代禱的心願(10:1 上)。雖然
在上章里,他曾正確及小心地指出神如何暫棄以色
列,但這並未減少他對以色列前途熱切的關懷。在
這關注的表現中,保羅解釋以色列不得救的四大原
因(注意四個「因為」,gar 字)。
2. 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10 :2 ~8 )
a.因只有熱心而無真知識(10:2)
第一個「因為」(gar,10:2 首字,中漏譯)
連接10:1,作者謂他可以證明以色列不得救的原
因,乃是他們對神只有宗教的熱忱,而不是按著真
知識(10:2)。
「向神有熱心」乃猶太人異常熟悉的名詞(參
徒22:3),他們認為「為神熱心,勝過一切」,
因此保羅特意選用此詞,旨在指出他們只有一股熱
心(或傲心!)卻無知識。J. Murray 謂熱心是中立
的(neutral),可善可惡,在乎真知識的引領【注
35】。
以 色 列 只 有 熱 心 , 卻 不 是 按 「 真 知 識 」
(epignosin,指一種較高層面的知識,是由內而外,
故中譯「真知識」),此非說猶太人不認識神,反
之,他們尤勝外邦人,只可惜他們以為遵守律法便
是認識神的表現。但保羅說他們的行為是外表的、
是膚淺的、是不按著真知識而為,表示他們不明白
接近神是需要信心,而不是靠行為(參9:32;來
11:6),這是問題關鍵的所在。
關於此問題,保羅本身就是一個活的見證。他
曾在加瑪列門下苦心向學,熱心行律法的義(腓3:
5~6),遠超同窗,此點他自己也曾作見證(加1:
13~14)。因為這樣的熱心,他能參與公會,甚至
成為公會迫害教會的領袖(徒4:1~4,7:58,8:
1~3,9:1,26:5,8),但這些皆是無知識的熱
心,直至在大馬色路上,他遇見復活的基督後,他
整個生命才被扭轉過來,所以他很清楚了解以色列
人在此方面的失敗。
b.因不知道神的義而立己義(10:3)
作者再以「因為」(gar)作啟語詞,謂無知識
的宗教熱忱,必導致對神的義的「無知」
(agnountes,
此字是「真知識」的相反詞,中譯「不知道」),
轉而又導致「追求」(zetountes,中譯「想要」)
建立自己的義,不「順服」(hupetagesan,自身式
語態,指他們自己不肯順服)神的義。神的義是因
信而來(9:30),立己義是靠自己行為的義,因
此「立己義」是問題的所在。
c.因拒信律法的總結是基督(10:4)
第三個「因為」
(gar,中漏譯)是指律法的「總
結」(telos,意「最終目的」)就是基督(原文作
「因為基督就是律法的總結」),使(eis,達至)
凡信基督者都得著義。猶太人不明白律法所指的終
局是基督,故他們靠自己力求神的義,結果枉費心
機,作繭自縛。因此「拒信」是問題的所在。
「總結」一詞與「律法」連在一起而生的意義,
在教會史中曾有頗長的爭辯,他們之解釋可分三
派:
⑴指總歸、應驗、完成(如提前1:5;意基督完成
律法,如NIV、Weymouth、KJV、RSV、Barth、
Cranfield、初期教父、加爾文)。
⑵指終止、廢除、毀滅(如林前15:24;意基督的
義廢除了律法的義,如死亡廢止一切活動,如
Goodspeed、L. Morris、NEB、Gifford、Denney、E. F.
Harrison、Murray、Sanday & Headlam、Godet、
Karemann、Nygren)。
⑶指目的、結果(如羅6:21;意基督達到律法引致
的目的,如Bengel、D. P. Fuller、W. C.Kaiser)。
綜合此三見解,得知基督的來臨及其代死之偉
工(弗2:15;西2:14),滿足了律法之要求,故
律法為得義之法,已給因信稱義之法廢除了(參7:
6),基督乃律法的完成者(如Vaughan & Corley、
Barrett、F.F.Bruce、A.F. Johnson、C.C. Ryric、D. Moo)。
d.因不接受從信道來的義(10:5~11)
⑴「信道之義」的由來(10:5~8)
最後一個「因」(gar,10:5 首字,中漏譯)
乃是以色列人不能以「行」而得神的義。關於此
點,保羅引用兩段經文作證,且每次引用後加上
一句評語,如下圖:
經 文 | 小 評 |
10 ︰ 5 =利18 ︰5 | 10 ︰ 6 上 |
10 ︰ 6 下~7 =申30 ︰ 12~13 |   |
10 ︰ 8 上=申30 ︰ 14 | 10 ︰ 8 下 |
舊約記載以色列人本來可以靠行為稱義
(10:5 上),因為利未記似如此說(利18:5),
但利18:5 的「活」是否指永生,各界學者意見
不一,猶太傳統(如Targum Onkelos、Pseudo -
Jonathan)說是指永生。改革宗神學家(如加爾文、
Hodge、Haldene、Alford)也認同;現代學人(如
R. Gundry、HRidderbos)也附和。
可是利18:5 在利18 章的內文看,是說享
受在應許地的生活,非指永生(如D. Moo)。以
色列人慾靠遵守律法而得永生(參路10:28),
他們於此便忽略了律法的目的及總歸(引領人到
基督里,參3:20,5:20, 10:4;加3:24),
可見他們在努力遵行時,便忘記信神的重要,因
為行律法也要先相信頒律法的神而後行。
此外10:5 的中心乃在「行」字,非在「活」
字【注36】,正如A. F. Johnson 說:「當人盡己
能實行律法的要求而得生時,他就會發現自己的
無能而需基督的救贖了」【注37】。
在辯證的過程中,作者突兀地將這「信心的
義」比作人在說話(擬人法,參「智慧」說話,
如箴1:20,8:1~31),引用的就是申30:11~
14 一段。可是保羅卻將基督的工作(成就「信
心」之義的工作)引入這段辯證里,這是保羅又
一次片段的「舊約注釋」。
按申30:11~14 的原意,摩西當時在責備
那些不行律法,而找藉口掩飾自己過失的以色列
人,故他說神的道並非「遠在天邊的難」,而是
「近在眼前的易」。保羅將之引用,乃是指出神
的誡命並非難遵行,也非遠不可及(如申30:
11)
;
不是高在天上,有誰可將之取下(如申30:12);
或遠於海外,有誰遠渡重洋將之帶回(如申30:
13);而是近在眼前,在口中、心裡可遵行的(如
申30:14)。保羅所指神的道正是咫尺天涯,遠
在天邊,近在眼前。保羅將基督的二大工作嵌入
舊約的經文內,基督的工作是將信道之義帶到人
間:
(a)他的降生——信心的義說:「有誰要升到天
上,要領下基督來呢?」(10:6)此問題不
用回答,因基督已下來了。基督的下來,目的
乃是將神救世之道賜予世人(參約1:12;太1:
23)。
(b)他的復活——「誰要下陰間,要領基督上來
呢?」(10:7)不用了,因基督已復活了,
證明他是神的道了。
寫到此處,保羅預料有人會發問,「究竟這
道在哪裡?『它』(中譯「他」,指信心的義)
說的到底是什麼意思?」(10:8 上)。保羅代
答:「它(中譯「他」)說,這道離你們不遠,
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
道。」(10:8 下)
D. Moo 在此極有見地的指出,保羅運用利
18:5(10:5)說明律法的精髓,卻用申30:11~
14(10:6~8)勾劃出福音的要義【注38】,確
是真知灼見之言。
⑵「信道之義」的獲得(10:9~11)
信道之義來自基督的救贖,這救贖的果效,
可藉二方法獲得:
(a)口裡認耶穌為主(10:9 上)——作者先論
口的承認,並非削減「心裡相信」的重要(10:
9 下),而是為了配合10:8,即申30:14 之
「口、心」的次序【注39】,因為口的承認乃
是證實心中的相信。再且,「認…為主」乃指
個人性的接受耶穌為主、自己是仆的新關係。
(b)心裡相信神叫耶穌復活(10:9 下)——這
不是一位仍在墳里的主,他已戰勝死亡,復活
了。
10:9 是一個重要的指出,如H. A. Hoyt 言,
作者於此強調信的對象,那是基督的身分,他是
主,是復活的主,是死亡不能控制的主。此點保
羅以前不遺餘力地攻擊反對(提前1:13),因
他認為耶穌是冒充的彌賽亞,危害猶太教的生
命,如今卻要人信奉他【注40】,真是奇妙無比。
保羅惟恐讀者還不能領會,於是再細心地解
釋,今將心、口的次序調整過來,他以兩個「因
為」引出:
因為(gar)在內在方面,心裡相信就可稱義
(10:10 上),內心的改變便引至稱義的地位,
這是論蒙神悅納的地位。在外在方面,口裡承認
就可得救(10:10 下),外表的承認見證救恩
的獲得,是論蒙神拯救的地位。
「因為」(gar,10:11 首字,中漏譯)賽
28:16 亦證「凡信他便不羞愧」(10:11)。
「羞愧」(參9:33)意「必不會失望」(如
NASB、GNB、新譯本),正如A. J. McClain言,
10:11 的「凡」字是個神奇的字,指出福音的
宏度,福音的門可開啟至一寬度,這是「凡」的
寬度,「凡」可開啟救恩的門多寬,救恩就有多
寬【注41】。
B. 以色列的被棄(外邦人的被選)
(10:12~13)
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
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因為「凡求告主名的,
就必得救」。
上文(10:11)作者在引用賽 28:16 時,加了一
個「凡」字於原文內,此字的補上顯出作者的思路逐
漸將其福音的主題帶入外邦人中。起初在 1:16 時,
作者早已為主題奠下基礎:「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
人」。在羅 9~11 章中,這主題有甚明顯的轉變。羅
9 章所論的乃關乎猶太人,羅 10 章所論的卻是從猶
太人到外邦人,羅 11 章則是從外邦人轉回到猶太人。
1. 保羅的解釋(10 :12 )
各界學者均覺得10:12~21 甚難分段,因保羅
寫此段的對象,似乎將猶太人與外邦人溶合在一起
(如9:33),可是因上文的前提乃是以猶太人為對
象(10:1),故此他在引用賽28:16 後,思潮略變,
轉而論得救之法。此法無國籍、宗族之分,也無時
空之限,既然得救之道,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差別;
對猶太人而言,這是一個新消息、新理論,尤其對
那些傳統保守的猶太人(如7:1),更不容易接納,
因此保羅便需加以詳細釋辯。
從被選、被棄的角度來看,以色列人被棄,便
是外邦人被選,固然非說外邦人要待以色列被神棄
絕時才能蒙福,而是說神借著以色列暫時被棄的「機
會」(或「場合」),將救恩轉至外邦人中。這是救
恩先後的原則,是神選民的「優先權」先滿足了,
才「移交」給別的邦族。此原則在福音書里(參約4:
22;太10:5~6)及使徒行傳內均異常明顯(徒13:
46),這正是人的忿怒成全神之榮美的說明(詩76:
10),並非說神對外邦人有所偏見,而是說神的管治
法,是按著某一程序進行而已。
現今作者指出這「信道之義」是無分國籍的,
他接續上文(10:10~11)的兩個「因為」,再以兩
個「因為」證辯: 「因為」(gar,10:12 上,啟句
字,中漏譯)從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得救立場來看是無
分別的(參3:22); 「因為」(gar,10:12 下)
眾人有同一位主(指耶穌基督),他必厚待凡求告他
的人。「求告」乃猶太人向神敬拜的術語,今保羅
將之用在「基督」身上。
2. 舊約輔證(10 :13 )
作者在上文以兩個「因為」力證凡人皆需救恩,
謂凡求告主的名,就必得救,現今又以「因為」
(gar)
作結論:因為這是舊約先知約珥著名的預言(珥2:
32)。作者此舉極其明智,他似在說此非他個人的意
見,而是舊約的預言。約珥的預言本來是關乎以色
列人在災難時,四面受敵、國命堪虞的緊急關頭,
他們向耶和華呼求,神便垂聽他們的禱求,以神跡
奇事拯救他們(參亞14:1~5)。這本是指政治性的
拯救,但保羅卻(參10:5~11)將之作原則性的應
用在屬靈的拯救上【注42】。
C. 以色列的頑梗(10:14~21)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
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
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
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
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
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
的。
但我說,人沒有聽見嗎?誠然聽見了。
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
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嗎?先有摩西說: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
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
又有以賽亞放膽說:
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
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
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
頂嘴的百姓。」
上文是論得救的方法,但以色列仍執迷不悟、頑
梗異常,這也是他們被棄的原因,故此段指出以色列
對得救的頑劣態度,以示他們被棄是神公義的作為。
作者分三次展開其辯證:
1. 第一辯證:以色列對信道的冷漠(10:14~17 )
既然得救的方法是如此的簡便,那麼為什麼許
多以色列人還沒有得救呢?為什麼以色列陷在被棄
的地位呢?這是每一個猶太讀者必關注的問題,於
是作者便以「所以怎能」(pos oun,10:14,中譯「然
而」)作啟語詞,接連上文的思路,發出一連串極合
推理法的問句,每個問句的主題皆以舊約的話為回
答。這是作者在本書內著名的自問自答法(diatribe)
(參3:1~9),茲綱列如下:
colspan="2"|答 | 羅馬書 | 羅馬書 | 舊約 |
10 ︰ 14~15 上 | 10 ︰ 15 下 | 賽52 ︰ 7;鴻1 ︰ 15 | |
10 ︰ 16 上 | 10 ︰ 16下 | 賽53 ︰ 1 | |
10 ︰ 17~18 上 | 10 ︰ 18下 | 詩19 ︰ 4 |
所以(oun)以色列怎能信主呢?作者以四個「怎
能」(pos)指出以色列可得救的步驟:
⑴那些未曾信他的人,怎能(pos)求告他呢(10:
14上)?保羅所指的乃是不信的人怎能求告他的
名?若他們信了,便能求告了。
⑵那些未曾聽過主的名又怎能(pos)信他呢(10:
14下)?
⑶沒有人(「人」為補字)傳道給他們,他們又怎
能(pos)聽過他呢(10:14 下)?
⑷除非(ean me)他們被差遣,他們又怎能(pos)
傳起道來呢(10:15 上)?
作者對這一連串的問題暫不作答,因他先要從
「不求怎能得救,不信不能求,不聽怎能信,不傳
怎能聽」的邏輯次序,又稱「聯鎖論法」(sorites,
即一句之末成下句句首,中文譯法將之顛倒)
【注43】,
指出傳道的重要,又以舊約證實傳道人工作的榮美
後(10:15 下),才予置答。
傳道的工作極其重要,因為福音在人心中所能
產生的果效在乎有無將道傳開,連神愛人的信實亦
繫於
傳道事工上,若不傳道,神的信實亦變成失信
【注44】。此外,傳道的工作亦極其榮美,作者引
用賽52:7 作輔證,只是非所有的人都聽從了福音
(10:16 上)。此「人」字特以猶太人為對象,指
不是所有聽過福音的猶太人都信從福音,只有少數
人接受,可見以色列對信道之事何等冷漠。
原因為何呢?作者說:
⑴「因為」(gar,10:16 上首字)以賽亞也同樣
預先言及了(參賽53:1,那是以賽亞先知深覺無
人願意聽彌賽亞的悲嘆)。
⑵「可見」(ara,意「因此」,在此也帶有「因為」
之含義)信道是從聽道而來,聽道是從聽基督的
話來(10:17)。
作者於此將傳道的「道」與「基督的話」連在
一起,以示以色列所棄絕的乃是基督的話。由此段
可見,神的選召主權與人的責任,密切的合作(參11:
22~24)。
2. 第二辯證:以色列對信道的不悟(10:18~21 )
作者在上文指出以色列對信道的冷漠態度,他
惟恐讀者起來反駁,說他們不明白神的道,故此他
們的被棄是情有可原的,神對待他們是不公平的。
於是保羅使用三個證明,指出以色列曾經聽過基督
的道,藉此控告以色列的「頑梗不化」
(借用11:7 之
語)。
a.穹蒼的見證(10:18)——保羅續上文,聽道是
從基督的話來的(10:17),但(alla,10:18 上,
顯出讀者可能的反駁)他說,他們沒聽過嗎?「當
然啦!」(menounge,中譯「誠然聽見」),隨即
引用詩19:4 的話說:「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他
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保羅引用詩19:4 辯證福音傳遍地極,曾引起
甚多學者不同的解釋:⑴詩19:4 可指福音的普世
性,如神的自然啟示是普世性般(如E. F. Harrison、
Sanday & Headlam、A. Johnson)。⑵自然啟示輔證
福音(如J. Murray)。⑶象徵福音在文明地區傳遍
了(如Gifford)。⑷福音真實地傳遍了(如Godet)。
⑸天軍的見證。⑹誇飾語言(如D.Moo)。
其實這只是保羅借用舊約的經典詞句(像今日
文學用括號法借用別人的字句般),指出傳道人的
聲音已傳遍天下了,叫人無可推諉。以色列人不信,
並非因傳道之聲音微弱,而是其它的原因(作者暫
時不提,留待下文)。
b.摩西的見證(10:19)——保羅又想到讀者可能
會反駁,因以色列不明白神的救恩,所以不信,於
是他便以外邦人作證。述說外邦人本不認識神,然
而也能得救,故這不是「不曉得」的問題,而是內
心的悖逆與乖僻。保羅續辯:「但我說」(allalego,
中譯「我再說」),於是作者呼召第二名見證人作
證,他是「最初」(protos)的見證人,那是摩西
在申32:21 的話。
原文記摩西向以色列人發出極嚴厲的警告(如
保羅在此對以色列人訓誡一般),因以色列乖僻(申
30:20)、悖逆(參10:21),惹動神的怒氣,神
便以那「不成子民」、「愚昧的國民」(通指非被
選的外邦人)「惹動」(paraze loso,字根「熱心」,
zealous 的極點字)他們的憤恨,「觸動」(parorgio,
字根origio,「忿怒」的極點字)他們的怒氣(弦外
之意使他們受激動而奮發圖強,進而歸回神)。
保羅引用申32:21 的目的何在?他要指出什
麼呢?在此他未提及,可是在下文(11:11~14)
他便解釋此處引用申命記之目的,原來神因以色列
人的頑梗不化,堅拒救主彌賽亞,所以救恩便轉臨
到外邦人,藉此刺激以色列人轉向得救的路途。現
在外邦人大批歸主,可見以色列當聽過基督的道
了,若他們堅決不信,可算頑梗不化了。
c.以賽亞的見證(10:20~21)——除摩西外,以
賽亞(65:1)也大膽地(apotolma,強勁字,指非
常大膽)見證說:「我(神)被那些本來不尋找我
的(指外邦人)
『找到』
(heurethen,中譯「遇見」),
我向那些『不訪問』(eperotosin,字根erotao ,
「問」
的極點字)我者顯現。」(10:20)
保羅引用以賽亞的話,目的也是要指出外邦人
現今得著救恩,而反映出以色列因頑梗而被拒於救
恩門外。但(de,中譯「至於」)對以色列人,先
知以賽亞卻說:
「我
(神)
整天向
『悖逆』
(apeithounta,
意「不守法」、「倔強」)和『頂嘴』(antilegonta,
意「反駁」、
「頑抗」)的百姓伸手召喚(10:21)。」
(賽65:2)
保羅此舉委實厲害,他以本不會尋求訪問神的
外邦人,與本來被召作神子民的以色列,作一強烈
的對比。外邦人現因信而被選,以色列人卻因頑梗
而被棄,外邦人本是「非選民」,而「非選民」被
選,選民則被棄。雖然如此,神對他們仍眷顧有加,
借著以賽亞的話,作者透露神等候他們歸回的心
(10:21),這也是作者悲痛哀求的主因(參9:1~
3,10:1),故此章的主題,前後遙遙相應(10:
1,10:21)。
以色列的將來(11:1~32)(以色列的被憐與被救)
羅 11 章在全書中甚為重要,因這不但是羅 9~11 章的
高峰,更是全書的頂點。H. A. Hoyt 謂:「若要研究羅馬書,
先從羅 11 章著手,那羅 1~10 章便可迎刃而解了。此外,
若能以羅 11:33~36 的感頌為研究的出發點,則更能從神
的角度來看整個世界事態的發展。一般說來,歷史對聖經的
研究甚有幫助,而羅 11 章的研究對明白將來事態的動向則
更有助益,
因聖經是歷史的預告,
歷史是聖經的注釋
【注 45】
。
在 10:21 ,保羅一面顯露神等候以色列悔改的心,一
面暗示以色列的頑梗不化。既然以色列對神的彌賽亞抱如此
態度,是否以色列就永遠不會得救呢?神是否因他們的頑強,
就放棄他們呢?這些問題在 11 章都可以得著圓滿的解答,
因此有人說,11 章乃是 10:21 的詮釋。
A. 以色列被棄的問題(11:1~10)
我且說,神棄絕了他的百姓嗎?斷乎沒有!因為
我也是以色列人,亞伯拉罕的後裔,屬便雅憫支派的。
神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道的百姓。你們豈不曉得經
上論到以利亞是怎麼說的呢?他在神面前怎樣控告以
色列人說:「主啊,他們殺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
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索我的命。」神的
回話是怎麼說的呢?他說:「我為自己留下七千人,
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如今也是這樣,照著揀選的
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
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這是怎麼樣呢?以色
列人所求的,他們沒有得著。惟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
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如經上所記:
神給他們昏迷的心,
眼睛不能看見,
耳朵不能聽見,
直到今日。
大衛也說:
願他們的筵席變為網羅,變為機檻,
變為絆腳石,作他們的報應。
願他們的眼睛昏蒙,不得看見;
願你時常彎下他們的腰。
1. 以色列被棄問題的答辯(11 :1 上)
以色列的被棄不但是羅9 與10 章的主題,也是
11 章的重點。
按上文(10:21 或10:14~21),神似乎完全
放棄了他的百姓(11:1 上),是否神審判性的剛硬
(judicial hardening)臨到以色列呢?這是讀者最關注
的問題。對此問題,保羅以「所以」(oun,中漏譯)
開始辯答:「所以我說」,然後重複反問「神有棄
絕他的百姓么」?跟著又以斷然性的否認說:
「斷乎不可」。可是為何在羅9 及10 章里,他又證
明以色列的被棄,於此卻說沒有呢?原來他在此所
解釋的「棄絕」(aposato,英文apostasy 由此而出)
只是部份性的,因為神本著一個不會棄絕以色列的
原則,來處理以色列的屬靈問題(參撒上12:22;詩
94:14),於是他便提出一些證據來加以確保此事。
2. 以色列非全然被棄的證明(11 :1 下~6 )
a.保羅的見證(11:1下)
當保羅提及「神棄絕了他的百姓嗎」的問題時,
相信捧讀的猶太讀者必定譁然:
「保羅一定是瘋了,
他怎可以說神會棄絕他的百姓。」我們需了解,猶
太人最受不了的,乃是神會棄絕他們的這種思想,
但既然作者說斷乎不可,這又是何理由呢?於是作
者以自己之身世作證他是「第一件證物」(exhibit
one)。
他說,因為(gar)他也是以色列人,是亞伯拉
罕的後裔,屬便雅憫支派的,此三重身分強調他的
猶太血裔(Jewishness),且極力認同讀者的感受。
作者以自己是蒙恩得救之以色列人的身分來代表
國家(如Barrett、Munck、Godet、Kasemann),指
出以色列國並非全部被棄,以色列的被棄只是部份
性而已。
b.列王紀的見證(11:2~6)
作者繼續舉出個別例證,再述以色列的被棄不
是 全 部 的 。 他 先 直 述 神 沒 有 棄 絕 他 所 「 預 知 」
(proegno,參8:29;徒26:5,同字譯「從起初曉
得」)的百姓(11:12 上),再引用王上19:1~
18 的故事加以輔證。此段故事可算是一段精選,
因那時確是以色列最黑暗、頑梗、悖逆的時代。那
是先知以利亞獨自向反叛的以色列作戰的記載。作
者挑選此故事,顯明了三個特別的涵義:
⑴他以以利亞時代的屬靈光景比擬當時自身的處
境,將以利亞起初向神的控告,比作當時讀者對
神的心態(11:2~3)。
⑵他以神向以利亞的回答,代表自己向讀者呼籲
(11:4)。
⑶以利亞時代有七千未向巴力屈膝的餘數,在保羅
時代,也有敬畏神的以色列人(11:5)。
在以色列民的各時代,神皆為他們保存一組對
神矢志不渝的餘數,此即神恩待以色列的明證了
(「餘數」字根「離開」,乃舊約偉大教義之一,
有關之經文不勝枚舉,如摩5:15,9:8~10;彌2:
12,5:3;番3:12、13;耶23:3;結14:14、20、
22;賽5:9~13,7:3,8:2、18,9:12,20:21
等不贅述)。
在11:5 的開始,保羅藉「所以」(oun,中
漏譯)
將其辯證暫作一小結,
他說
「如今也是這樣」
,
稱餘數的存留完全是出自神揀選的恩典,凡屬恩典
性質的,便與行為無關,不然,恩典的定義就需要
更改了(10:6)。這「餘數存留」的思想,源自
神對以色列人無條件的選召(參9:27~29),由
此可見,神並未全然棄絕以色列,否則作者先前所
說的(參3:3~4)也是廢話了。
3. 以色列被棄的原因(11 :7 ~10 )
a.以賽亞的見證(11:7~8)
承接上文,作者以「所以這樣」(ti oun,11:
7 上,中漏譯「所以」)一面作一小結,一面繼續
引證上段,論以色列中只有一小部份為餘數,而大
部份皆為不信、頑梗的,那怎麼辦才對,於是他說
「所以這是怎樣呢」?以色列人(整體論)所求的
沒有得著,但那蒙揀選的(指餘數)才得著,其餘
未得著的是因「頑梗不化」
(eporothesan,字根 poros
是醫學名詞,意「膽石」,參林後 3:14;可 6:52;
約 12:40)。H. P. Liddon 說,此字暗喻一個新生
長的物件,
即以色列不信的心上,
加蓋一層
「頑膜」
,
使它越不能看見信的重要【注 46】(11:7)。
「頑梗不化」是被動式詞,反映出人對選召的
責任,這是不信的頑梗不化,但究竟以色列是「先
不信才頑梗不化」或「因頑梗不化以致不信」,學
者們對此點有三個見解:
⑴「頑梗不化」乃指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在本段
中指以色列對神的憐憫屢次悖逆反叛,而達致的
一種情況(如Weymouth)。
⑵以色列因性情頑梗,故悖逆反叛,以致被神硬化
他們的心(如Barrett、Barth、Cramfield)。
⑶以色列因屢次拒棄神的憐憫,至終神不得已的介
入,施用審判剛硬他們,使他們不能再信,而非
受懲罰不可(如Gifford、Sanday&Headlam)。
第一釋未強調神的介入,第二釋以人的頑梗性
情作開始,忽略了神的「軟化」恩典,故最後一釋
最為合理,因下文舊約的引用,更可輔證其是。
以賽亞謂,以色列對他所傳的道完全漠視不
聞,遂發出一個神審判式剛硬他們的預言(以賽亞
也借用申 29:4),使他們要信也不能(11:8;參
賽 29:10),他們在神的剛硬下勢必坐以待斃。保
羅看到當時以色列的情形,如同以賽亞當年一般,
故引其左證以資論據,亦同時藉之警告自己的同
胞。
b.大衛的見證(11:9~10)
除以賽亞外,保羅再召一證人出庭作證,大衛
的證供與以賽亞的重點略有不同,他指出以色列被
棄的光景是自召的,與神無關(即與神審判式的剛
硬無關)。
大衛的見證出自詩 69:22~23,那是咒詛詩
中著名的一段。大衛向神禱告,求神懲罰仇敵(10:
9),使他們作繭自縛,自討苦吃(10:10),因
他們剛硬心腸,應受懲治。此處的思辯不禁使人聯
想到在 1:24、26、28 里,作者三次引述神放棄
世人的無奈。
詩篇這段經文與以賽亞的那段合成一極美好
的配搭,各自從不同的觀點看以色列被棄之因,有
從神的觀點看,是為從上而下(以賽亞),也有從
人的觀點看,是為由下而上(詩篇)。J. Munck 指
出,大衛這段咒詛禱文中一個特別的字,那是「時
常」(非 RSV、NEB、NASB 等譯作「永遠」),
這是指出以色列經常性(非永久性)的叛逆神,而
神棄絕他們也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性的【注 47】。
D.Moo 謂,保羅從聖經的三大組別指出以色列人的
硬心早在聖言裡:律法(申 29:4 = 11:8 下)、
先知(賽 29:10 = 11:8 上)、經卷(詩 69:22~
23= 11:9)【注 48】,他所言亦頗有見地。
B. 以色列被棄的後果(11:11~24)
我且說,他們失腳是要他們跌倒嗎?斷乎不是!
反倒因他們的過失,救恩便臨到外邦人,要激動他們
發憤。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他們的缺乏為外
邦人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
我對你們外邦人說這話;因我是外邦人的使徒,
所以敬重(原文是榮耀)我的職分,或者可以激動我
骨肉之親發憤,好救他們一些人。若他們被丟棄,天
下就得與神和好,他們被收納,豈不是死而復生嗎?
所獻的新面若是聖潔,全團也就聖潔了;樹根若是聖
潔,樹枝也就聖潔了。
若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
一同得著橄欖根的肥汁,你就不可向舊枝子誇口;若
是誇口,當知道不是你托著根,乃是根托著你。你若
說,那枝子被折下來是特為叫我接上。不錯!他們因
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
不可自高,反要懼怕。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
不愛惜你。可見,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
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里;
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
仍要被接上,因為神能夠把他們從新接上。你是從那
天生的野橄欖上砍下來的,尚且逆著性得接在好橄欖
上,何況這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呢!
1. 對以色列言(11 :11 ~12 )
a.以色列的過失(11:11)
以色列對神的彌賽亞抱著頑梗不化的態度,所
以神棄絕他們。這棄絕並非是全然性,而是部份性
的(11:1~10),且又是暫時性的(11:11~15)。
然而以色列的被棄是否推翻了神的計劃呢?在以
色列被棄的期間,神有什麼計劃呢?這都是讀者會
質疑的,保羅於此逐一作答。
他先以「所以」(oun,11:11 上,中漏譯)
歸結上文的論題,再發表他的領受(「我且說」)。
他反問他們(廣指以色列人,狹指11:7的「頑梗不
化之徒」),人的失腳(指因不信彌賽亞)會導致
跌倒嗎(指全然性的棄絕,11:11上)?他自問自
答「斷乎不會」(11:11 下)。與上文般(3:4、
6、31,6:2、15,7:7、13,9:14,11:1),他
用文法上最強烈的否定詞,施予否決。
他繼續下去,但(alla)以色列的「過失」
(paraptomati,意「錯失」、「走錯」,同字於5:
15~20 均譯作「過犯」),一面使救恩臨到外邦人,
一面
「叫」
(eis,
目的句詞)
他們受
「激憤」
(parazelosai,
參10:19,中譯「激動發憤」)。保羅之意乃是,
他以那不分種族的福音傳到外邦人中(參徒13:46,
18:6,28:28),藉此激發自己的同胞,因嫉妒
而能歸主得救(參11:14)。這似一種心理競賽
(psychological rivalry)【注49】,轉變以色列得救
的方法:因信(彌賽亞)成義,而非因行(律法)
稱義(參9:30~31)。
用「嫉妒而激發」乃是舊約時神所慣施的方法
(參出20:5;申4:24,32:21),也是神的本性,
因此保羅稱,神現今正是用外邦人的得救,來激憤
以色列人也能得救(參10:1)。
b.以色列的豐滿(11:12)
設若以色列的過失使天下(代表外邦世界)都
蒙恩(「富足」指屬靈上,11:12 上),他們的「缺
乏」(hettema,意「錯處」、「失敗」,與「過失」
同義,此字為軍事名詞,意「擊退」,參賽31:8;
林前5:7。此處作者暗示以色列欲進入彌賽亞之國
度,但被擊退了【注50】)反成為外邦人的「富足」
(ploutos,意「財富」,喻救恩,11:12 中)。
依此邏輯推理下去,若以色列人「豐滿」(11:
12 下,pleroma,喻救恩,指將來「全家得救」,參
11:26),對他們來說,那真的不得了啦!如H. A.
Hoyt 說:「到那時,神對以色列的所有期望皆要
實現(參申7:6;出19:5~6;創12:3)。到那時,
神給以色列所有的權利皆要應驗(參羅2:17~20),
所有為以色列的設計皆要完成(參詩72:8~11;賽
60:3,61:6,62:1~4)。」【注51】
2. 對外邦人言(11 :13 ~24 )
a.有關以色列(11:13~24)
⑴以色列的將來(11:13~15)
當作者論及外邦人得救,是因以色列的失腳
時,他可能已意會到外邦讀者的反應,外邦信徒
心中似乎有點不服氣,他們交頭接耳地竊竊私
語:「原來我們的得救,是因他們的失腳,若他
們沒有錯失,我們還有得救的希望嗎?真是豈有
此理,保羅把我們看成什麼人啊!」
因此保羅鄭重地說明,以下是特別關乎你們
外邦人的(11:13 上),他說,他是蒙神特別
差遣作外邦人的使徒(參1:5,12:3,15:15~
16;加2:7~9;徒9:15,26:17~18,22:21;
提前2:7),他也以自己的職分為「榮」
(doksazo,
中譯「敬重」,11:13 下,即指曾在外邦人中的
工作不是空談)。保羅在外邦人中的工作越成功,
以色列人「全家歸主」便越靠近,這正是作者深
以為榮的。然而他很謙和地說,若此激憤在自己
骨肉之親中只能拯救「一些人」(11:4,參11:
12 指「全家性」),他也心滿意足了【注52】。
此心願在上文早已提及(參9:2~3,10:1),
如今更是迫切焦急。
為何保羅如此焦慮?他以一個「因為」
(gar,
11:15 上,中漏譯)作答:因為既然(eigar,肯
定句,中譯「假若」)以色列人被丟棄,導致外
邦人能與神和好,這樣(tis,11:15 中,問句引
字,中漏譯)他們的被納(proslempsis)會是什
麼情形呢?是死而復生了(11:15 下)。
「死而復生」一詞,學者們有兩個不同解釋:
⑴有按字面意義解釋,指以色列的被納是為復活
後新生命的開始(如Sanday&Headlam、Barrett、
Bruce、Black、Cranfield、Dunn、Zahn、Moo 等)。
⑵有按隱喻意義解釋,表示以色列將來的被納,
真會如死人復活般那樣驚天動地的大新聞(如
Godet、Gifford、Morris、Haldane、Lenski、A. T.
Robertson、Vaughan & Corley、Ladd、Dodd)。
本段內有甚多對比及比喻的文字,故「死而
復生」是指以色列靈里的復活、被神悅納是件驚
天動地的大事了。
J. Munck 謂,從此處可見: 外邦人的救恩
已在神的救贖計劃里; 外邦人的屬靈情況與以
色列的屬靈前途緊密相連,但是以色列肯定有一
個光明的前途(參11:12「豐滿」,11:14「一
些人」,11:15 上「收納」,11:15 中「死而
復生」)【注53】。換言之,他們的現今被棄是
暫時的而非永遠的。
⑵以色列人的保障(11:16)
以色列的將來是光明、樂觀、前途無量的
(11:15),因這是神選召他們的應許。作者於
是用二個比喻(皆用「若」ei 作引介詞)解釋以
色列前途光明的保證,因這是源自神選召應許的
保障。
(a)新面與全團的比喻(11:16 上)
保羅說,「若新面」(aparche,意初熟,
參8:23)是聖潔的,全團(phurama ,字根
「調和」、「混合」)也會聖潔。新面即莊稼
的第一批成果,新面是聖潔,全部莊稼也是
一樣。此比喻顯然出自民15:17~21,那裡
指出初熟的新面若獻給神為聖,這樣全團也
是獻給神為聖的,新面的作用又如同面酵,
它能使全團發起來(參林前5:6)。
這「新面」指誰呢?通常有三個解釋:
⑴指以色列的彌賽亞(如C. Barrett);⑵指以
色列的余民(如E. F. Harison、Vaughan、
Leenhardt);⑶指以色列的列祖(如Sanday
&Headlam、Godet、Murray、A. T. Robertson、
Moo)。因下文作者再以樹根與樹枝作喻,而
樹根明指以色列的先祖,故第三看法較合理。
保羅之意乃是,既然(ei di,中譯「若是」)
神選召以色列的先祖(「先祖聖潔」即先祖奉
獻給神),那麼全團(整個以色列)也會聖潔
了。這正是被棄的以色列民所需要聽的保障。
由此可見,以色列的被棄不是永久性的,亦
即以色列過去及目前的失敗,絕不能推翻神
在他們身上之恩約的應驗。
(b)樹根與樹枝的比喻(11:16 下)
此比喻與上文的喻意相同,將以色列的
先祖喻作樹根(這也是猶太傳統之見),他們
是以色列國的開國元首,樹枝則喻作整個國
家。
既然元首聖潔(奉獻給神),國民也是聖
潔的;元首是蒙恩召的,百姓也蒙恩召了。
現今雖被棄,這只是暫時性而已。此比喻清
楚地顯出,以色列因根已歸神,神與他們先
祖所立的約,便不能因他們日後的悖逆(雖受
暫時性的棄絕)
,
而使所受的約福轉給外邦人。
A. F. Johnson 在此作一比喻:如一對夫婦
立約結合,他們的兒女就成為立約的兒女,
兒女不能因父母之間任何一方不忠,便將兒
女的「合法身分」廢掉。以色列與神的關係
也是如此,既然神與選民立約,選民的身分
便永久不變【注54】。
b.有關外邦人(11:17~24)
當作者論及以色列將來的被納(11:15),及
將來的保障時(11:16),他便想到外邦人現今被
納的情形(11:17~21),隨即給他們一個嚴厲的
警告(11:22~24)。因他們的被納是神的鴻恩,
他們若辜負或濫用了這恩惠,也會被棄。
⑴外邦人的蒙福(11:17~21)
(a)插枝的比喻(11:17)
接續上文的「樹之喻」,作者將筆鋒轉至
外邦人身上。他用園藝學的插枝法,來表達外
邦人如何蒙福。W. M. Ramasay 引述園藝學家
Theobald Fischer 教授之言,稱當橄欖樹不能結
果時,主人便將一些舊枝子剪掉,再將一段野
橄欖插在樹枝上,此野枝遂能使這將枯槁的橄
欖樹「復活」過來【注55】。可是在此需注意,
任何園藝家皆曉得,「野枝」插在「正枝」的
樹幹上,不能因此使「野枝」變作「正枝」。
外邦人如野枝般插入猶太正枝樹幹上,並不能
變為「猶太正枝」而取代他們的地位【注56】。
他先設一個假定,既然(eide) 有些枝子
(枝子代表以色列整體)被折下來(指被棄,
不被折的指餘數),你如野橄欖的外邦人得插
枝(enekentristhes)於其中,就能同享
(sugkoinoonos意「同交往」,中譯「一同得著」)
橄欖樹根的肥汁(參弗2:11~22)。
「樹根」在11:16 指先祖,「肥汁」則指
先祖的「恩約福份」(covenant blessings),這
固然源自亞伯拉罕約中的萬邦受福那部份(參
創12:3)【注57】。
保羅以有些被折,證明以色列非整體性被
棄,但保羅在此處之重點,不是在論以色列人
數被折多寡之問題,而是在論「插枝的真理」
【注58】。又如A. F. Johnson 指出,折枝與拔
根在園藝學中是兩門完全不同的技術,因根是
奉獻給神的,那麼雖有枯枝被折下,但一方面
樹還有其它的枝葉(余民),另一方面根並未
拔出,
故以色列的前途仍是光明無量的
【注59】
。
(b)插枝的教訓(11:18~21)
(ⅰ)第一點(11:18)——不可誇口。
保羅一面宣告外邦人蒙福之法,一面
教訓他們,不要因現今蒙福的地位而向以
色列誇口(11:18 上),既然(ie de)夸
口(表示外邦人有因此而誇口),當知不
是他們「托著」(bastazeis,意「生長」)
根,而是根托著他們(11:18 下)。保羅
清楚地指出,不是外邦人把根「生長」出
來,而是根把他們生長出來,故根較被插
的枝子更為重要。
(ⅱ)第二點(11:19~20)——信為條件
作者續向他們作一個結束性的教訓:
「所以」(oun,8:19 上,中漏譯;此外
「若」字不在原文中,可取消)你說枝子
的折下是特為我可接上的(意指保羅借著
傳福音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如枝子般插進
樹里,11:19),此話對嗎?作者似乎在
問?「是的」(kalos,肯定式詞,中譯「不
錯」, 11:20 上),他們(以色列人)
因不信而被折下來
(被動語態,
11:
20 中)
,
但(de)你靠信才「立得住」(hestekas,
意「站隱」,參林前10:12,同字譯「站
立得住」,11:20 下)。
在此保羅再強調,信為進入橄欖樹中
的絕對條件。外邦人因有信才能得一個
「站立」的地位,故他們不可「自高」
(hupselophronei,參12:16 ,同字譯「自
以為聰明」),反要懼怕(怕失去那「站
立」的地位,11:20 下)。E. F. Harrison
稱,單這插枝之比喻,便可證外邦人的得
救仍要靠以色列的約福【注60】。
(ⅲ)第三點(11:21)——神可放棄
「不信」是世人普遍對神的態度,無
國籍宗族之分,神可以因「原來枝子」的
不信而不「愛惜」(epheisato,參彼後2:
4 ,同字譯「寬容」)他們。「原來的枝
子」(原文為「自然生的枝子」)是指以
色列人,作者用此句為要與外邦人「逆性
枝子」作一對比(參11:24),照樣神也
可不愛惜外邦人(倘若外邦人轉向不信)。
由此可見,「福音」、「恩典」不偏待人;
「不信」、「罪行」、「審判」亦不偏待
人。
⑵外邦人的受誡(11:22~24)
外邦人現在的蒙恩,會引起他們產生一種屬
靈的驕傲,以致在福中被砍下來。故作者接上文
(11:21)的教訓,再嚴戒他們,他以「所以」
(ouk,11:22 上,中漏譯)一字歸結本段特別
對外邦人發表的全文(11:13~21),他從三方
面勸誡外邦信徒:
(a)以神的本性作誡(11:22)
作 者 先 指 出 神 兩 方 面 的 特 性 : ⑴ 恩 慈
(chrestoteta,參2:4);⑵嚴厲(apotomion,
字根割斷,11:22 上)。並指出這二種特性
用在兩個對象的身上:「跌倒的人」(指以色
列人)及「你」(指外邦人,11:22中)。恩
慈的特性使神對人滿有憐憫,嚴厲的特性使
神嚴峻對待悖逆的人。
神對不信的以色列(跌倒者)是嚴厲的,
但對外邦人,神卻以恩慈相待,因他們對神
存信的態度(11:22 中)。雖然神對外邦人
存恩待的心,但這是有條件性的,就是如果
(ean)他們要「繼續」(epimeines,中譯「長
久」,NCB 譯「繼續」)在神的恩慈里(11:
22中),不然(epei)也要被砍掉的(11:22
下)。「繼續」是指繼續對神的信靠(在神的
恩慈里),否則他們便會被神嚴厲地對付。
信徒的「繼續論」(「長久論」,doc trine
of continuance 或doctrine of perseverence)乃新
約極強調的教訓。這並非說救恩需要信徒持
守,不然會失落,而是如F. F. Bruce說,信徒
恆久在神的恩慈中,便是救恩的記號了【注
61】,因為真信的才會持久地信下去。
(b)以神的本能作誡(11:23)
外邦人若不持續在神的恩慈中(等於不是
真信),就會被砍下來。但若以色列不是持久
的不信,那已被砍下的,雖如枯木死枝般,
仍會被接上,因為萬能的神可以再把他們接
上的(11:23)。故此句話可指以色列不會被
外邦人所替代,而是此時以色列的餘數,與
外邦信徒彼此同享神在基督里的恩典。
(c)以他們的本性作誡(11:24)
在最後一次的勸誡中,保羅以「因為」
(gar,中漏譯)作開始,他說:「因為你們
外邦人按「本性」(phusin,可作「天性」)
是野生的橄欖樹,又能(kai,中譯「尚且」)
逆著性(para phusin,指非天然生出)被接在
好橄欖樹上(指以色列的福約,參11:17 的
「肥汁」,11:24 上)。
逆 性 的 插 枝 法 也 是 一 種 插 枝 種 植 的 方
法,正常的插枝律乃是從好橄欖插枝至野橄
欖,是「順性法」,反過來之插法乃「逆性
法」。順性法可長出很多果子,逆性法則會
白費心機,故聰明的農夫不會用【注61】。
假若(ei,中漏譯)天生的野橄欖被砍下
來,再接在好橄欖樹上,那麼這「本樹的枝
子」(本樹原文phusin,意「天性」,喻以色
列,「枝子」是正確補字)「將來更能」(poso
mallon,意「那麼…更能」)接在他們的「橄
欖樹」(中譯「本樹」)上了!
保羅在此作了一連串的對比,以示外邦
與以色列雖各有不同的生命,卻能同享神的
恩典:「野生與天生」、「天性與逆性」、
「野橄欖與好橄欖」,野生的接到天生的,
天生的又接回天生處。外邦人本不是天生橄
欖樹,他們是野生的,但能逆性接到天生的
好橄欖樹上,這是何等大的福分。
保羅續說,這天生的枝子,雖因不信而
被折下來,但將來更能被接回原來天生的橄
欖樹上呀!如Sanday&Headlam 言:神可以用
逆性法插枝,而長出豐碩之果實,照樣神也
可以讓被棄的那本樹以色列將來生出豐碩的
果子【注62】。
由此又見以色列的被棄並非永久性的,
總有一天他們必會被接回自己的好橄欖樹上
去。J. Murray 說得對,那「先祖的根」沒有
被拔起而改種植別的樹木,因此這是一個能
堵住批評者的口,又能給以色列帶來莫大安
慰的作法【注63】。
C. 以色列將來的被救(被棄後的將來)
(11:25~32)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這奧秘(恐怕你們
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
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
經上所記:
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
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
又說: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
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
就著福音說,他們為你們的緣故是仇敵;就著揀
選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因為神的恩賜和
選召是沒有後悔的。你們從前不順服神,如今因他們
的不順服,你們倒蒙了憐恤。這樣,他們也是不順服,
叫他們因著施給你們的憐恤,現在也就蒙憐恤。因為
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
羅 11 章最後一段,將上文的解釋引入一個高潮,
那是以色列的問題得到一個極圓滿的答案。此答案關
乎以色列從被選至被棄,從被棄至被救這冗長階段的
總結束,簡言之是羅 9~11 章的總結。無此段,則以
色列的問題仍虛懸半空,現今作者加以詳釋,將以色
列未來結局之莫大奧秘啟明,使在被棄期中的以色列
人頓生盼望及安慰。
1. 以色列的奧秘(11 :25 )
作者以「弟兄們」一詞稱呼讀者(如1:13),
可單指外邦人或猶太人,甚至兩者相通地指信徒。
但此處究竟指誰呢?學者們的意見有二:
⑴猶太人——此處作者將對象轉回以色列人身上
(參9:2,10:1),因這是他在羅9~11 章的中
心對象,其內容是有關以色列的現在及將來,如
「幾分硬心」、「等外邦人數添滿」、「全家得
救」等。11:26 引用賽59:20 及11:27 引用耶
31:31~34的經文等,支持對象均為猶太人。
⑵外邦人——因上文(11:18~24)論外邦人特殊的
蒙恩地位,遂令他們產生誇口的可能,故作者特
別要他們不要「自以為聰明」(11:25 中)。再
且,11:25 的「你們」是回應「弟兄們」的稱呼。
此外,下文11:30~31 乃支持此見解最強的理由。
所以兩意見皆有可取之處。
查「弟兄們」一詞在保羅筆下指誰,需要根據
上下文的內容來決定,而上下文最支持以外邦人為
主要對象的理由有三:
⑴11:25 的開始是「因為」(gar,中漏譯),此字
將上文(11:13~24)的主題連貫下來。作者的語
氣如「弟兄們啊,因為我不願意你們對這奧秘無
知,以致(hina,中譯「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
⑵這段(11:25~32)的「你們」、「他們」與上文
(11:13~24)的「你們」、「他們」為一致的對
象。
⑶11:30~32 明顯地以外邦人為對象,故保羅從11:
13 起便以外邦人為主要對象(固然亦穿插一些有
關猶太人的真理)。這是大部份學者的意見。
作者如以前般地向外邦人表明心願,乃是不願
意他們不知道一個奧秘,恐怕他們自以為聰明,以
為以色列人被棄,而自己蒙神選召,所以他們比猶
太人更蒙恩。
這奧秘不是關乎以色列全家得救,而是關乎以
色列硬心的問題,因為他深知神的應許必不落空。
「奧秘」(musterion)一詞,乃保羅慣用的神學
名詞,其要義乃指在神永遠計劃內隱藏的真理,至
今才顯示出來。保羅用此詞時,有時將之指神在永
世內拯救世人的旨意(如林前2:1;弗1:9,6:19);
有時指教會的特性(如林前3:3~6;西1:26~27;
羅16:2);有時指末世發生的事(如林前15:51),
在此處卻指以色列的硬心。可是以色列的硬心並非
什麼奧秘,但作者在兩方面說以色列的硬心是一個
奧秘:
⑴以色列的硬心是「幾份的」——這是在「量」的
方面言(如Godet、Barrett、Zahn、Kasemann)。
⑵以色列的硬心雖是全國性,但並非沒有信神的余
數,故此,神必為了餘數之故而將眷顧轉向他們。
以色列的硬心是暫時的——這是指「時」的方面
言(如Moo、Ryrie、Walvoord)。以色列的硬心乃
現今的光景,「等到」(achris)外邦人數添滿便
會改變的。「等到」一字就顯示出以色列的被棄
是暫時的。S. H. Wilkinson 稱,「等到」乃劃定時
限的辭語,是指那情況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或最後
性的【注64】。
對「外邦添滿」(中譯「數目」為補字)的意義,
學者們有四個解釋:
⑴「添滿」指「額滿」,不是指每一個外邦人得救,
而是指最後一人進入「數額」之內,此見有神限
額拯救外邦人之意
(如D. Moo、
A. F. Johnson、
中譯)
。
⑵「添滿」指外邦人大量性的歸主(如Black、Lightfoot、
Hoekema、Cranfield、Lenski)。
⑶「添滿」指「地理上的添滿」,即指福音傳遍世
界各國,
如太24:
14 所言
(如Gifford、
Godet、
Sanday&
Headlam、Barrett、Vaughan & Corley、Charles Erdman)
【注65】。
⑷「添滿」指外邦人的日期,非指人的數量方面,
乃是將「添滿」(pleroma) 作性質式的用法
(qualitative),如11:12 的「豐滿」一字的用途,
非定量式的用法(quantitative),而是如路21:24 所
言(如A. J. McClain、Hendrik Berkhof)【注66】。
查路21:24 記:「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踐踏,直
到外邦人的日期滿了。」表示外邦人的時代結束
時,便是救主回來之時(參11:26,因「數目」是
補字,可用「日期」代之),此說最能配合新舊兩
約中甚多之預言。
由此節可見,對外邦人來說,是一個雙重的警
告:一是不要他們自誇;二是他們得救的時間也有
極限。對以色列來說,是一個雙重的安慰:一是以
色列的硬心是部份性的;二是以色列的硬心是暫時
性的。
此外,從神學角度來看,此節有二個重點:
⑴神沒有完全棄絕以色列,故他應許給他們的約,
必會轉回給他們,並沒有移交給教會。
⑵以色列及外邦人為兩個「不同」、「獨立」、「分
開」的實體(entity),不能混為一談。他們被救
的方法固然相同,但被救的時間截然分明。
2. 以色列的得救(11 :26 ~27 )
a.得救的時間(11:26上)——「於是」
接續上文的主題,以色列的硬心是部份的、是
暫時、會結束的,那是外邦人(日期)添滿之時,
於是以色列便會「全家」(pas)得救。
「於是」(houtos,11:26 上)此字在新約中
有多種不同的用途,因此便影響此節的解釋,主要
的見解有四:
⑴樣式論(modal view)——「於是」譯作「這樣」
(in this manner),意指外邦人的得救乃以色列
得救的樣式(如Sanday & Headlam、Gifford、Godet、
Moo、Dunn、Williams),此法忽略了以色列得救
的時間。
⑵相關論(corralative view)——「於是」作「所
以」(如「因為……所以」的句子),上文指因
為外邦人數添滿,所以以色列就可得救(如C.
H.Dodd)。此法將外邦人的得救,作為以色列可
全家得救的條件。
⑶推理論(logical view)——此論視「於是」為一
思辯學的連接詞,非時間連接詞,指外邦人的得
救與以色列人得救的時間是無關的,以色列人得
救之時,乃救主再臨時。
⑷時式論(temporal view)——「於是」作「當……
就」(when.....then),接上文的時間而言,故「添
滿之日」乃「全家得救」之日,故外邦人與以色
列同時蒙拯救(如NEB)。此法正確地解釋出
houtos 的含義,是較可取的,但此釋法將以色列
的得救,與外邦人的得救放在同時,這是惟一的
弱點。
據時式說,「於是」也可譯作「就」(then),
意指外邦人日期滿了是以色列人才得救的資格,
故以色列要等待外邦人日期的滿足,才達到(挨
次)得救的時刻。這是將「當」(when)及「就」
(then)之意合在一起用(如F. F. Bruce、A. F.
Johnson、E. F. Harrison)。此法一面正確地指出
houtos 的時式,一面顯出外邦人全數得救與以色
列全家得救的時間關係(參路21:24),又避免
了外邦人與以色列同時得救的神學錯誤,是為最
佳解釋。
b.得救的對象(11:26中)——「以色列」
「以色列將來全家得救」是保羅強烈的宣告,
但究竟「以色列」是誰?學者之見分為三派:
⑴以色列即教會(如Calvin、Barth、G. L. Archer)—
—據上文(9:6)所論,因以色列拒絕他們的彌
賽亞,故凡屬他們的應許都移給外邦人,因外邦
人以信接近神(參11:20,固然教會包括猶太與
外邦的信徒,但因教會是從外邦召出,故「外邦
人」一詞有時亦俗指教會),便能得享神的應許,
所以他們遂稱為「真以色列人」(9:6;加6:
16,此說又稱為「世上蒙揀選的信徒說」)。
⑵以色列即余民(如初期教父奧利根、亞歷山大的革
利免及區利羅、愛任紐、屈梭多模、Theodoreof
Mopsuestia 等,及近代不少學人如Lenski、Hendr-
iksen、P. E. Hughes、Jeremias、Ridderbos、D. Chilton
等)——因以色列除少部份被選召的余民外,皆
棄絕彌賽亞,這將來得救的福只限於他們。此論
與下文「全家」的用語有所衝突(此說亦稱為「以
色列蒙揀選的人說」)。
⑶以色列即以色列國(如Sanday&Headlam、E. F. Ha-
rrison、A. F. Johnson、G. E. Ladd、Hodge、Godet、
J.Murray)——此處的「以色列」應指以色列國
言,因全段(羅9~11 章)皆以以色列國為中心
對象,由上文(11:25)剛論完「外邦人數的添
滿」,故此句不可能指外邦人(或教會,此說亦
稱為「按字面意義解釋說」)。
c.得救的範圍(11:26中)——「全家」
究竟「以色列全家得救」是否指每一個人或有
其它意義,學者意見有四: 指大部份(如G. E.Ladd、
W. S. Plumer)【注67】; 指每一個以色列人(如
Meyer); 指歷世歷代的信徒(如奧利根、G. L.
Archer)
【注68】; 指以色列整體性國家(如D. Moo、
鮑會園)。
第四意見最為可靠,原因有三:
⑴「全家」為一舊約名詞,通指整體性的國家(民
16:34;書7:25;撒上7:5,25:1;王上8:65,
12:1;22:17;代上:16:6,21:5,29:21;
代下12:1;結20:40;耶38:17;但9:11;摩3:
1。按:中譯有些地方譯「眾人」)。
⑵「全家」並非指每一個人,如外邦人數的「滿足」
亦非指每一個。
⑶「全家」只是一個代表性的名詞,代表整體(如
「全校」都去參觀,「全國」因此極為震怒等例
句總不能代表每一個人,卻可代表一個整體性的
觀念)【注69】。
由此可見,以色列全家得救,乃是一個整體性
的詞彙,並不能構成每人得救的應許,況且整體性
的文字在每國皆有,不足為奇。
d.得救的意義(11:26中)——「得救」
以色列全家「得救」,這得救是指屬靈或政治
的?學者對此問題的意見,也分歧為二:
⑴屬靈的得救——以色列繼外邦人數滿後,全國性
信服福音,得著救贖。此見解在11:26~27 中
的字句(如「消除罪惡」、「除去罪」)中得著
支持。此見解受大部份將教會作以色列之學者倡
論 (Vaughan & Corley 、Sanday & Headlam、J.
Murray、
Gifford、
Godet、
Zahn、
Moule、
A.A. Hoekema)
【注70】。此法的弱點,乃是只強調主再來為要
在屬靈上拯救以色列,而抹煞了在政治上拯救他
們。如眾所周知(第一或第二見解皆贊同),對
以色列來說,主的再來帶有雙重之目的,一是在
屬靈上拯救他們,一是在政治上亦解救他們的困
難。
⑵政治性的得救——以色列的得救乃隨著外邦日期
添滿之時,那是「外邦時期」(路21:24)到了
終點時,那時以色列將會被列國圍攻(但11:40),
節節敗退,近於被殲滅之邊緣(亞12:2~3,14:
1~2),國命危在旦夕,於是他們轉向神認罪及
求恩助(亞12:10~13:1),他帶著天軍從天而
降,力挽狂瀾,使以色列轉危為安,轉敗為勝(亞
12:4~9,14:3~5),故這得救是指政治性的
得救。但政治性的得救是基於他們先肯向神認罪
蒙恩赦後,一個新的以色列遂告誕生,這樣神才
為他們殲滅仇敵,並在地上建立其國度【注71】。
e.得救的根據(11:26下~27)——「經上所記」、
「又說」
以色列得救的確據,源自兩段舊約經文:
⑴賽59:20(參賽27:9)(11:26 下)——此為
著名之彌賽亞預言,預指彌賽亞拯救的工作,從
降生至再來。基督的救贖大功在他第二次再來時
便告完成了(consummated,參來9:28)。此處
有關彌賽亞救贖工作的預言,便成為保羅引證耶
穌為救主之根據,因他是救主,他的拯救可以是
屬靈的,也可是政治的,也可兩者合併為一,這
正是以色列將來的經驗。當彌賽亞再來時,他帶
著天軍拯救以色列人,殺敗仇敵,建立彌賽亞國
度。這段舊約經節引用的重點乃在「救主」這字
上,基督是世人的救主,他的拯救是多方面的,
有屬靈的,也有屬肉體的。
嚴格來說,保羅所引用的經文與舊約馬瑣拉
本(去錫安,to Zion)不同,亦與七十士譯本(為
錫安,for Zion)有別。保羅說是出自錫安(out of
Zion),究竟何解?原來保羅乃綜合聖經有關救
主來自錫安,也為錫安而來這些概念(參詩14:
7,20:2,53:7,110:2,128:5,134:3,135:
21;賽2:3;珥3:16;摩1:2),但因救主基督
已返回天家,即天上的錫安(天上的耶路撒冷),
將來他是由天而降,先回到以色列人中,消除他
們的罪惡,在他們當中完成救贖偉工。
總而言之,以色列的得救在於從錫安而出的
救主,在此處該注意保羅引用舊約的原則:⑴舊
約= to(至)——指直趨錫安;⑵七十士譯本=
for(為)——指為錫安而來;⑶保羅= out of(從)
——指從錫安而出,因為保羅看救主從天上的錫
安來(加4:26;來12:22),故略改變舊約的重
點。
⑵耶31:31~34(11:27)——11:27 所引用的舊
約乃是著名「新約之章」內一段精華的採擷,而
非完整一節的轉用。神在傑里邁亞時代應許以色
列人,將來與他們另立新約,神將律刻在他們心
版上,赦免他們的罪,又使他們由大至小均認識
神。新約的效果在基督第一次來臨時已開始實施
(路22:20),但完全的效果還要等待他第二次
再臨後才會圓滿應驗(非指第一次的來臨,如
Gifford、Lenski)。
3. 以色列的地位(11 :28 ~32 )
本段正是羅9~11 章主題發揮的總結,也是將
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關係作一明確的結語,使雙方的
讀者都讚嘆神奇妙的作為。作者從三個角度下總結:
a.就福音言(11:28上)
從福音的準則來看,一方面以色列因拒絕福
音,便與神成為仇敵;一方面以色列因硬心,救恩
遂從他們轉移到外邦人身上,他們便因福音的緣故
與外邦人成為「仇敵」。換言之,以色列雙手捧著
救恩獻給他們認為萬惡不悛的外邦人。
b.就揀選言(11:28下~29)
從神的揀選原則來看,以色列「因」(dia,或
作「藉」,中譯「為」)列祖的被選而蒙神之眷愛
(11:28 下),故他們是選民。雖然他們硬心,
但神不會改變對他們的愛,因為(gar)神給的恩賜
和選召從不後悔(指不會改變的,11:29)。W.
G.Thomas 稱,由此可見,神用人的罪,成就他拯
救罪的方法,神的方法深不可測【注72】。
c.就外邦言(11:30~32)
就福音言,外邦人從前不順服神,如今卻因以
色列的不順服,而蒙了憐恤(11:30)。外邦人不
是選民,但因以色列的不順服,以致(hina)蒙了
憐恤。「現在」(nun)此字是這節的轉機鑰字,
顯出這憐恤就將臨到以色列人了(11:31),意說
神用外邦人信主的機會(「憐恤大傾倒」),使以
色 列 受 激 勵 而 轉 向 神 , 那 「 就 可 蒙 憐 恤 了 」
(eleethosin,假設語氣動詞〔subjunctive〕,在前應
加「就可」二字,非中譯「就」一字,便生錯覺)。
神為何要等待以色列不順服,才使外邦人蒙憐
恤呢?為何又要等待外邦人蒙憐恤時,才將憐恤轉
回給他們呢?保羅說,因為(gar,11:32 上)神
將眾人「圈在」(sunekleisen,意「關在一起」,加
3:22)不順服之下,即是神要證明外邦人與猶太
人皆處於需要憐恤的地位,好叫(hina,中譯「特
意」)他能向眾人顯出其憐恤(11:32)。這是神
拯救這兩等人的計劃,他先將他們的地位分門別
類:同是不順服的(過去是外邦,現今是以色列),
再指出他們同需憐恤。
由此可見,以色列並沒有全然及永久性的被棄
絕,他們仍是神的選民,這地位不會更改,過去雖
是一段的反叛史,然而神的憐恤不會因他們的反叛
而收回、轉移給教會。神會在將來待他們如以前選
召他們一般。他們現今是「羅路哈瑪」
(「非憐憫」)、
「羅阿米」(「非我民」),但有一天,他們會再
稱為「路哈瑪」及「阿米」(參何1:10,2:1,2;
23,羅9:25)。
保羅的禱頌(11:33~36)
神拯救世人的方法高深莫測,出乎人意料。神要藉以
色列的不信,而將救恩轉給外邦人,又待外邦人數(日期)
添滿後,再將救恩轉回給以色列人。神對以色列整個救贖
大計的奧秘,令保羅禁不住地發出讚美。這讚美為羅 9~11
章一個極合適的結語,更是 1~11 章頗妥切的總結,頌讚
之詞分三回合表達(每回合有三重點):
A. 第一回合頌禱(11:33)
深哉,神豐富的智能和知識!
他的判斷何其難測!
他的蹤跡何其難尋!
保羅優美的文筆,以三個一組(triad)的風格,
描述頌讚神的本性與作為。他先指出這三個一組的基
本「要素」:「神的豐富、神的智能、神的知識」後,
再進一步地逐一補充讚頌。
1. 神的智能和知識(11 :33 上)
保羅首先發出「深哉」(bathos,參箴18:3)之
感頌,乃是神的智能和知識。他說智能與知識皆
(kai......kai)豐富的。有學者(如Moo)將豐富解作
一獨立項目:智能、知識、豐富。「豐富」(ploutou)
在保羅的用語中慣指神的屬性(參2:4;弗1:7,2:
7)或榮耀(參9:23;弗3:16 等)。智慧(sophia)
乃指理論上的知識,是從神之屬性而來的全知;知
識(gnoseos)則指實際或經驗上的學問。在神來說,
此二者皆是又深廣又豐富的。
2. 神的判斷(11 :33 中)
「判斷」
(krimata)指分別是非的本能。J. Murray
說,「判斷」一字在新約中幾乎全部作「法庭式的
宣判」(judicial sentence),所以「判斷」可作神宣
判式的行動【注73】。在神來說,這本能如無底深
坑,何其難測。
3. 神的蹤跡(11 :33 下)
神的「蹤跡」(hodoi,意「方法」、「道路」)
指他的行事作為、神跡奇事,這是「無法可追尋到
的」(anexichniastoi,參伯5:9,9:10,34:24;弗3:
8;詩77:19)。
B. 第二回合的頌禱(11:34~35)
誰知道主的心?
誰作過他的謀士呢?
誰是先給了他,
使他後來償還呢?
上文論神三大方面深不可測的特性,何以如此高
深莫測呢?保羅以「因為」(gar,11:34 上,中漏譯)
作答,然後用賽 40:13(參林前 2:16)構思於三個
問題作更進一步的「反問」,藉此回答:有誰知道神
的「心」(noun,意「思念」或「理智力」)?有誰作
過神的「謀士」(sumboulos)?意說神的智慧高不可
攀,不需要第二者介入(11:34)。
不但神的心思高如青天,他的豐富也無人能及。
作者以伯 41:11(參林前 3:19)代問,有誰先給神,
而後來要他「償還」(antapodothesetai,參路 14:14;
帖前 3:9,同字譯「報答」)?此問題意說無人能使
神成為一個欠債者(11:35)。
C. 第三回合的頌禱(11:36)
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
願榮耀歸於他,直到永遠。阿們
最後之頌讚以「因為」(hoti)作結束,作者以三
個前置詞闡述萬有皆「本」(ek)於神,倚靠(dia)
神,及歸於(eis)神(參箴 16:4;啟 4:11)。神是
萬有的來源(source)、執法(agent)及歸屬(goal)
【注 74】。A. J. McClain 謂神是萬物之源,萬物是借
著基督造成的,聖靈卻使萬物達到神創造它們的本意
【注 75】。
至此,保羅無思可想,無話可寫,他由衷地發出
頌讚,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這是信徒在認識神
的信實後,必然發出的頌讚,因他願一切皆以神的榮
耀為重,阿們。
「阿們」乃承認以上所論一切有關神的屬性:他
深不可測的智慧(inscrutable wisdom),無可摧毀的能
力(invincible might),不能抗拒的恩典(interminable
grace),不可磨滅的愛(inextinguishable love)
【注 76】。
書目註明
【注1】H. C. G. Moule, p. 244.
【注2】F. F. Bruce, p. 181.
【注3】P. R.Williams, p. 66. D. Moo(p. 685)似也有此意。
【注4】引自Sanday & Headlam, p. xlv.
【注5】J. Murray, I, pp. xii~xiii.
【注6】H. A. Hoyt, p. 99.
【注7】A. F. Johnson 引用Herman L. Strack & Paul Billerbeck
合編的Kommentor Zum Neve Testamentum aus almud
und Midrach(4 vols, Munich: Beck, 1922~1928)。此
專書作出甚多例證,參A. F. Johnson, II, pp. 37~39.
【注8】H. A. Hoyt, p. 100.
【注9】詳論可參Bruce Corley , pp. 1~62.
【注10】Vaughan & Corley, p. 101.
【注11】Sanday & Headlam, p. 227.
【注12】Dorner,引自J. Denney, p. 657.
【注13】H. A. Hoyt, p. 98.
【注14】H. C. Thiessen, p. 80.
【注15】E. F. Harrison, p. 103.
【注16】Vaughan & Corley, p. 103.
【注17】J. Murray, II, p. 9, 12.
【注18】虞格仁,頁321。
【注19】C. K. Barrett, p. 181.
【注20】Vaughan & Corley, p. 105.
【注21】虞格仁,頁322。
【注22】Sanday & Headlam, p. 254.
【注23】J. Murray, II, p. 29.
【注24】E. F. Harrison, p. 106.
【注25】D. Moo, p. 599.
【注26】C. K. Barrett, p. 187.
【注27】J. Murray, II p. 31.
【注28】Vaughan & Corley, P. 109.
【注29】F. F. Bruce, P. 195.
【注30】F. Godet, p. 357.
【注31】Sanday & Headlam, p. 286, 290.
【注32】A. A. Hoyt, p. 107.
【注33】E. F. Harrison, p. 109.
【注34】J. I. Packer, pp. 22, 23.
【注35】J. Murray, II, p. 48.
【注36】D. Moo, p. 649.
【注37】A. F. Johnson. II, p. 46.
【注38】D. Moo, p. 654.
【注39】Vaughan & Corley, p. 117; D. Moo, p. 657; Cranfield,p.527.
【注40】H. A. Hoyt, p. 114.
【注41】A. J. McClain , p. 20.
【注42】H. A. Hoyt, p. 115.
【注43】Vaughan & Corley, p. 119.
【注44】同上書頁。
【注45】H. A. Hoyt, p. 121.
【注46】H. P. Liddon,引自E. F. Harrison, p. 118.
【注47】J. Munck, p. 115.
【注48】D. Moo, p. 681.
【注49】Vaughan & Corley, p. 125.
【注50】Sanday & Headlam, p. 322.
【注51】H. A. Hoyt, p. 125.
【注52】J. Murray, II, p. 80.
【注53】J. Munck, p. 119.
【注54】A. F. Johnson, II, p. 55.
【注55】W. M. Ramsay, pp. 223~224.
【注56】A. J. McClain, , pp. 25~26.
【注57】C. C. Ryrie, , p. 214.
【注58】J. Murray, II, p. 85; D. Moo, p. 701.
【注59】A. F. Johnson, II, p. 55.
【注60】E. F. Harrison, p. 119.
【注61】Sanday & Headlam, pp. 328~330.
【注62】同上書頁327 及330。
【注63】J. Murray II, pp. 89~90.
【注64】
S. H.Wilkinson, p. 78;
另參J. F.Walvoord , p. 167;C. C.
Ryrie , p. 214.
【注65】Charles Erdman, p. 127.
【注66】Hendrik Berkhof, p. 144.
【注67】G. E. Ladd , p. 25; G. E. Ladd , p. 119;W. S. Plumer, p.
553.
【注68】G.L.Archer, p.73.
【注69】Walter Guthrod, p.387.
【注70】A.A.Hoekema, p.112; B.Corley , pp.51, 55.
【注71】H.A.Hoyt, pp.129~130; J.F.Walvoord , pp.61, 98,
112~113; J.D.Pentecost, p.506; C.C.Ryrie , p.215.
【注72】W.G.H.Thomas, p.213.
【注73】J.Murray, II, p.106.
【注74】A.T.Robertson, p.401.
【注75】A.J.McClain , p.204.
【注76】H.A.Hoyt, 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