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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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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第八章 跋論
附錄


序言

A.  主題的引進 
從羅 8  章踏進羅 9  章確實是艱辛的一步, 羅 8  章 結束時是得勝的凱歌,沉緬在基督愛中的保羅,現今 拖着沉重的步伐,進入哀傷中。羅 9  章一開始,就有 令人一灑同情淚之感。H. C. G. Moule  說:「在哥林多 的房間裡,保羅想到以色列的頑梗,便大大地哀哭了 一場,強抑辛酸後才繼續振筆疾書。」【注 1】 
保羅剛寫完羅 8:28~39  這福音的總結,內心之 安慰喜樂無法形容,可是想到以色列不信之謎,實難 與那不可隔絕的基督之愛協調。而讀者中許多人還未 領會神對以色列的計劃,他們對這一段(8:28~39) 所論的一切定會產生迷惘與費解;既然在地上沒有任 何事物可以使人與基督之愛隔絕,但不信的以色列又 與基督的愛隔離,這如何解釋呢?這「新稱義的信息」 (福音)怎能與猶太人的法律、諸約及其它榮耀的地 位平衡呢?於是他詳細精闢地用三章的篇幅,來闡釋 福音與以色列的關係。 
B.  主題的重要 
羅 9~11  章的地位異常重要,但不少學者誤解或 看不見此三章的重要性,故有稱這段為作者在羅 1~8 
章後的附錄(appendix,如 Lloyd-Jones),或是羅 12~ 16 章前的插曲(parenthesis,如 C. Dodd),或是主題 發揮中的一段離題(digression),如 F. F. Bruce  云: 「讀者要越過這三章,至第十二章才能連接上作者的 主題。」【注 2】甚至 P. R. William  認為本段為「平 服教會內外邦份子對猶太信徒的歧視而寫」【注 3】, 這是何等誤解了作者的思路。 
事實上,羅 9~11  章乃是全書的峰尖(apex), 是羅 1~8  章主題發揮的終極。因本書的主題乃是論 福音與世人的關係,而世人中的猶太人在神的計劃中 有一特別顯著的地位,如 F. C. Baur  說:「羅馬書要 在 9~11  章的亮光下解釋全書才正確。」【注 4】 
J. Murray  列舉羅 9~11  中的二個要點: 
 
⑴沒有9~11  章,本書1:16~17  的主題便找不到辯 證(vindication),讀者對以色列蒙恩的地位便更模 糊不清。 
⑵在全新約中,只有羅9~11  章最能完全解釋神給以 色列及外邦人的救贖的程序【注5】。 
 
H. A. Hoyt  再補上二點: 
⑴如猶太人因失敗而使神廢掉對他們的應許,那麼外 邦人對神的應許,又怎能產生毫無疑問的信任。 
⑵保羅所說神給猶太人的福音不是自己創新的理論, 而是根據第一個福音應許(創3:15)而來,尤其是 從亞伯拉罕的應許而來(創12:1~3),再從先知 來(羅1:2)【注6】。 
福音是全地人的需要,也是猶太人的需要,既是 這樣,那麼神曾給猶太人的應許豈不是白費或廢棄了 嗎?是神的旨意「毀壞」(break down,Gifford  語)了 嗎?上文(8:39)剛提及無人可脫離神的愛,那麼以 色列現今的被棄,又怎能說無人能與神的愛隔離呢? 難道申 7:7~8;何 14:4;耶 31:3  等這些愛的堅 定應許全部落空了嗎?那麼成為神選民的特殊權利又 何在?這些應許、法律、諸法等的價值何在?第一世 紀的拉比文獻皆顯出此種懷疑神愛選民的態度 【注 7】 , 這些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若這些問題不能得到解答, 那福音對猶太人來說,就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而不 是非要不可的了,可見羅 9~11  章的重要性。H. A. 
Hoyt 甚至稱:「福音的存亡在乎這些問題如何得着解 答。」【注 8】 
C.  主題的發揮 
由羅 1~8  章,保羅將全套的福音教義清楚且毫 無遺漏地詳細證述,並引經據典,加上自身之經驗, 力證所言不差,可是他到處所傳的福音,卻不被自己 的同胞接受,在讀者心中一定產生一些疑問:「福音 的存在對以色列的諸約實是威脅,這怎麼辦呢?」於 
是他先從以色列過去的歷史(9:1~33,那是一段拒棄 神的歷史);至以色列的現在(10:1~21,那是一個 被棄的地位);最後到以色列的將來(11:1~36,那 是一個榮耀的美景)逐點指出:⑴過去以色列的歷史 是一段被召選民拒棄神的歷史(9  章);⑵現在以色 列的光景是被棄的地位(10  章);⑶這被棄是暫時且 兼具特別目的,乃是在此被棄期間,神將外邦人像插 枝的方式插在以色列的約福里(covenant blessing),拯 救他們,此後(「外邦人日期滿了」)神必轉向以色 列,使他們「全家得救」(11  章)。 
從另一角度看,保羅替他們辯護,指出因以色列 人的頑梗:⑴所以神把他們放在一邊,這完全是公義 的(9 章);⑵所以神把救恩轉讓外邦人,這又是公義 的(10 章);⑶所以神把恩眷轉回猶太人,這再次證 明神是公義的(11  章)。 
再者,此三章有一明顯獨特的結構,可圖析如下:

從被召(9  上)從被棄(11  上) 外邦(教會)時期 到被棄(9  下)到被救(11  下)
(被召時期) (被棄時期) (被救時候)
過去 現在 將來
9  章 10  章 11  章

D.  主題的釋法 
關於 9~11  章的闡釋觀點,大致上可分為四個神 學陣營【注 9】: 
a.預定派論(Etermal Predestination)——此派強 調羅9~11  章顯出神的預定主權,神選召以色列為 選民,也預定他們失敗,使救恩臨到全地。此說為 初期教父所擁護,由奧古斯丁加以發揚光大,又得 中古學者亞奎那的支持,後得改革家如加爾文的推 介,最後也備受改革後期之神學家所接受。現代追 隨之學者亦不少(如C. Hodge、H. A. W. Meyer)。 
b.救恩史派論(Salvation History)——此派強調本 段主要論世人的救恩史,即從舊約之歷史中選其救 恩史例(heilsgaschichtlich)而闡明之。「救恩史觀」 始自十九世紀德國神學家Von Hoffmann,在二十世 紀大受歡迎採納(如Munck、Kasemann)。 
c.猶太叛棄神論(Jewish Unbelief)——此論主張 羅9~11  章全是為了要解釋教會如何成為神的新 選民,承受神給其舊子民的應許,因舊子民棄絕了 他們的神。此論受甚多新福音派及天主教人士所贊 同(如Evanston 1954, Vat.II)。 
d.神的信實論(Divine Faithfulness)——此論強調 羅9~11  章的中心思想,是集結在神的信實上。原 來以色列歷史的發展,是讓神向人證明他的信實恆 久不變, 雖然以色列對神仍是愛理不理, 若即若離, 但神對他們仍是堅愛恆常。本段的撰述不是證明以 色列的不信與頑梗,而是特別要證明神對他們的信 實,堅守對他們的應許(如C. K. Barrett、Nygren、 Corley、Morris、Moo),此意見是四見解中最中肯的。  

以色列的過去(9:1~33)(以色列的被選及被棄)

A.  以色列的問題(9:1~5) 
我在基督里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 感動,給我作見證: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 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 離,我也願意。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 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 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 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 
1.  保羅的憂痛(9  :1  ~2  )(憂傷的證明) 
「以色列的問題」(自A. D. 70  後)在任何時代 都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在第一世紀時,保羅所關 注的並非以色列政治方面的問題,而是在屬靈方面。 當保羅想到以色列現今頑梗拒絕神的光景時,就不 禁湧出愛國主義者的情懷,也是一個屬靈代禱勇士 的負擔【注10】。他名為「外邦的使徒」(11:13), 單此名稱已使他受人辱罵為賣國賊、叛徒(參徒21: 33,22:22,22:24;林後11:31;加1:20),此種 羞辱讓保羅心中甚為難受。 
此種心情的流露是真實的,保羅以二個極強勁 的「證人」,指證他的誠懇(真話,非謊言): 
a.基督聯合的身分(9:1上)——「在基督里」指 與基督的聯合,基督明察人心,絲毫不差,保羅自 己也寫過這樣的見證(弗4:15;西3:9)。 
b.有聖靈共證的良心(9:1下)——「在聖靈里」 的良心與他「共證」(summarturouses,參2:5,中 譯「見證」)。人可以違背良心,但不能違背有聖 靈管制的良心,不然聖靈就不能稱為「真理的靈」 了(約15:2  下)。 
 
良心與聖靈共證什麼呢?保羅運用一個「hoti」 (1:2  ,relative particle,即object marker)共證他對 選民「大有憂心」、「心常傷痛」,「心」乃指心 境方面,「傷痛」卻指肉身方面【注11】。這憂心 是「極大的」 (megale),又是「經常地」 (adialeiptos, 參1:9  及提後1:3,同字譯「不住的」),是大而擺 脫不掉的。 
2.  保羅的心願(9  :3  )(憂痛的對象) 
保羅為誰憂傷,在9:3  才道出,就是為「我的 弟兄」,為「我骨肉之親」。雖然作者在此還未說 出憂痛之因,但也略帶涵義,即為以色列現今不信 基督為彌賽亞,這傷痛是極強的,因保羅寧願「自 受咒詛」與「基督分離」(中譯兩句,原文只有一句, 乃是願為「與基督分離的咒詛」,意「奉獻給滅亡」, 參申7:26;利27:28;書6:17、18,7:1;加1:8、 9;林前12:3,16:22)。但這是不可能的,因他在 8:31~39  力證,無任何力量可以將人從神之愛隔 離,如今他的表現如同古時摩西般,切望以己身代 贖以色列的罪(參出32:32)。這偉大的愛,有學者 稱之為「基督代罪之愛的火花」【注12】。H. A. Hoyt 說,保羅的心情如基督為耶路撒冷哀哭的心情一般 (太23:37~39)【注13】。 
3.  保羅的感頌(9  :4  ~5  )(憂痛的原因) 
當保羅想到自己的骨肉之親現今不信的情況 時,就不禁想到以色列從神處承受了多麼豐富的屬 靈產業,於是便將這些屬靈的恩福逐一臚列(從另一 角度看,他因以色列現今不能享受這豐富的屬靈產業, 才產生無比的傷痛): 
 
a.他們是以色列人——指出神與以色列蒙召的地位 (參3:1、2)。 
b.兒子的名分——指出神與以色列親密的關係,在 埃及時,神稱他們為兒子,賜他們「兒子的名分」 (參出4:22;何11:1;申14:1~2)。 
c.榮耀——指神在百姓中之同在(參3:23)。猶太 拉比將「榮耀」(doksa)稱作「Shekinah」(出16: 10,24:15~17;利9:23;民14:10  等),謂神 降臨人間的表現。 
d.諸約——指神與以色列立約的關係,是神向以色 列的保證。 
e.律法——指神旨意的表明(律法這字nomothesia為 古字,由「律法」及「放置」二字組成,非正常用 之nomos)。 
f.禮儀——指宗教的「禮儀」(latreia,參書22:27; 代上28:13;來9:1、6,1:9,同字譯「事奉」)。  
g.應許——指舊約有關以色列的應許(參15:8), 尤指彌賽亞的應許,應許是如保證一般【注14】。 
h.列祖——指承受諸約的先祖,故此神便稱為亞伯 拉罕、以撒、雅各(列祖)的神(參出3:15)。 
 
保羅提及那些領受彌賽亞應許的列祖時,立刻 指出彌賽亞是從他們而來,為了避免人誤會彌賽亞 的屬性,他小心地用兩句話說明:  按肉體言,他是 人——這是指他的人性方面;  他是萬有之上、永遠 可稱頌的神——這是指他的神性方面。基督是人, 因他是從以色列而來;但他又是神,是在萬有之上、 永遠可稱頌之神,這便正確地指出彌賽亞的神人二 性。 
9:5  的最後一句:「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 稱頌的神」,究竟這個「他」(ho on)是指基督或 是神,是歷史上文法學家爭論最久的一句話。據考 究,最早討論此句的標點是教父愛任紐了,因原文 是無標點符號的,而中文亦無清楚的關係代名詞, 因此產生三個基本解釋: 
⑴「他」是指基督,「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 之神」(如中文和合本、KJV、NRSV、JB、Philips、 Knox、Weymouth、NIV、NASB  等譯本的譯法。贊 成此說之學者眾多, 如Nygren、 Bruce、 Murray、 Hoyt、 A. Johnson、E. Harrison、Vaughen、Morris、Sanday & 
Healdlam、Moo  等)。此說法與上半句平衡,前 指基督的人性(從列祖而來),本句指基督的神 性(是可稱頌的神)。E. F. Harrison列舉五大理由 來辯證第一說之正確【注15】。 
⑵「他是神,永遠賜福,而所賜的凌駕萬有之上」 (如KJVII、Gifford)。此見解指基督超凡的蒙福 性,帶有反斥猶太人拒絕基督為彌賽亞的一種抗 議。 
⑶「願那管理萬有的神,永遠被稱頌」 (如TEV、UBS、 RSV、NEB、NAB、Goodspeed、Moffatt等譯本)。 第一解說在文法上是可行的,神學上亦符合保羅 的思想,是較為可取之說。 
B.  以色列的被選(9:6~21) 
上文(9:4~5)作者列出以色列享有各大榮耀的 權利,這些權利與保羅的憂傷大有關係,因他看到以 色列具有這些極豐裕、優秀且超越其它民族的傳統, 
可惜的是他們竟頑梗、拒絕神的彌賽亞。如此是否神 應許的話落空了呢?於是他便竭盡心力地引經據典, 且旁徵博引地力證神公義的信實,和其應許從不落空。 故此段(9:6~33)如同一篇「神的公正論」 (Theodicy), 辯證神對以色列的公道、正直及信實【注 16】,神那 至尊權威的選召權,永是公道、正直及信實的。 
1.  選召的原則(9  :6  ~13  ) 
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 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 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 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 兒女才算是後裔。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說:「到明 年這時候我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不但如此, 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 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 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 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 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 所惡的。 
a.原則的說明(9:6~7) 
保羅用一個強烈的字「然而」(hoiou de, 9:6, 中漏譯)接續上文的推理,他意指,現今以色列人 不信的光景,並沒有使神的話落空(9:6上)。「神 
的話」於此處狹指神「恩約的應許」(covenant 
promises)【注17】,因為凡從以色列生的(按肉體 言)不都是以色列人(按屬靈言,9:6  下),也不 因為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作他的兒女(按屬 靈言,9:7  上)。 
神的救贖非源自「血統」關係,而是「信統」 關係,信者便是屬靈人。但(alla)如經上所說, 「有一後裔將要從以撒生」(9:7  下,參創21:12; 中譯「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與原文 不太相符)。「後裔」(sperma,單數字)所指是 誰,學者們的意見有三: 
⑴若指集體言(如Sanday & Headlam、Moo),可指 以撒的眾後裔(參4:16、19); 
⑵若指特別對象,則單指將來的彌賽亞(參加3: 16、19)。 
⑶若指當時的後裔,那必指以撒本身言(如J. 
Murray)。 
 
亞伯拉罕有很多後裔,但承受神給亞伯拉罕的 應許成為應許之子,必是從以撒家族來的人,故此 三說法中以第一法適合,一是9:7  的「是」字(eisin) 是複數動詞,而「後裔」是單數字,那便表示集體 性意義;二是9:8  的「兒女」是複數字,而該節 的「後裔」一字仍是單數字。 
虞格仁謂,從天然的觀點來看,人會以為應許 對於以實瑪利及對以撒是一樣有效的,因為他們都 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但是神把應許賜給了以撒(創 21:12),所以以撒成為亞伯拉罕蒙福的後裔,成 為應許的兒子【注18】,不是由於天然的遺傳,而 是借着神特別的應許。以撒蒙召全是神至尊的特 權,人無法反對。C.  K.  Barrett  說:「神的後裔彌 賽亞,不是血肉所造成的,而是借着神的應許。」 又說:「神的選召在於救贖的方向。」【注19】這 救贖的主題在羅9  章中逐步展現出來。 
b.原則的史例(  :  ~  ) 
⑴以撒與以實瑪利(9:8~9) 
「這就是說」 (tontestin)乃解釋性的啟語字, 保羅繼續說,凡肉身生的不「都」(tauta,中漏 譯)是神的兒女(按屬靈言),惟獨應許的才「宣 告」(logizetai,中譯「算是」)成為(eis)後裔 (9:8)。此處有三種兒女:肉身所生的、神的、 應許的。在文法結構下看,「應許的兒女」是形 容「神的兒女」,因為經上的話也明記此事(9: 9,將創18:10、14合成一節),作者的第一個例 子,似乎強調——選召是超越出生先後的原則。 
⑵雅各與以掃(9:10~13) 
前一個史喻可能會引起讀者的反駁(因二個 人的母親不同,如Nygren  指出),因以撒為主母 所生,而以實瑪利則是家中僕婢之子。但在雅各 與以掃(一個母親),則無此反駁之處,故作者 異常聰明地又選一例續證(如Sanday&Headlam指 出)。 
雅各與以掃乃應許之子以撒的「雙胞後裔」 (9:10),在未誕生前,他們亦無行出善惡的 行為,「為要叫」(hina kata)神揀選人的「旨 意」(prothesis,意「計劃」,參8:28)能「永 存下去」(mene,中譯「顯明」),不是在乎人 的行為,乃在乎選召人的主(9:11)。神便對 兩子之母說:「以掃要服事雅各」(9:12), 正如瑪1:2~3  所說:「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 是我所『惡』 (emisesa)的。」 (9:13) 「emisesa」 是「較少愛」之意的相反詞。神對雅各、以掃的 愛與恨不能從感情(temperamental)方面來解釋, 而是與神的救贖計劃有關(參申7:6~8)。 
在選召的前提下,愛與惡不能成為感情上的 表現,而是帶有救贖的含義,故保羅釋之為「按 選召的旨意」(救贖之旨意),因保羅的思想乃 是救贖性,凡是涉及救贖方面的皆與神的主權有 關,至於神為何揀選雅各而非以掃,羅9  章則沒 有透露,但從他們二人的生平中則可窺見,神從 預知揀選雅各,因雅各揀選他;神棄絕(恨惡) 以掃,因以掃棄絕(恨惡)他。 
由此可見,雅各蒙揀選與父母的信或自身的 信毫無關係; 以掃被棄, 亦非因神預定他被棄(加 爾文的主張)。神的選召固然神秘莫測,但總是 按一「預知藍圖」(prothesis)進行,這藍圖乃 是為世人的救贖而設想的(關於prothesis,指救贖 計劃,參羅8:28,11:2;弗1:11,3:11;提 後1:9,2:10)。它(prothesis)從過去的永遠 橫跨至將來的永遠,因它是神的心意,發自神的 內心【注20】。 
9:11  下半節的「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 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此言純樸真實, 也是羅9~11  章的鑰節,9:11  下的例子正指出 選召的一項準則:揀選的主權在神,與人無關。 正如虞格仁言: 「神在他的應許里是握有主權的, 他把應許賜給他願意賜給的人,不容許任何人來 規定法則。」【注21】 
2.  選召的自由(9  :14  ~21  )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 嗎? 
斷乎沒有!因他對摩西說: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 
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 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 「我 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 的名傳遍天下。」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 誰抗拒他的旨意呢?」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 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 樣造我呢?」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里拿一塊做 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 
a.選召特權的懷疑(9:14) 
上文保羅說神的選召不計較人的功勞行為,全 是神的特權(9:13;瑪1:2~3),這樣豈不是顯 出神的不公平嗎?於是作者以「所以這樣」 (tioun, 中漏譯「所以」)承接9:13,我們還可說什麼呢? 神這樣選召是不公義的嗎?他自問自答:「絕對不 是的」(9:14),隨即他以二史例指出神的選召 是憑着自己的特權、是自由喜好的特權。 
 
b.選召權的史例(9:15~18) 
⑴摩西的史例(9:15~16) 
在9:14  ,保羅嚴重地說「斷乎不可」,立 時他用一個「因為」(gar)解釋為何絕對不是, 因為如神向摩西所說的一句話(參出33:19), 指出神的憐憫和恩待皆出自神的自主(9:15)。 那是一段選民拜金牛犢後所引起一連串事跡的 結束。那時以色列百姓犯了滔天大罪,若神當時 以公義待他們,則他們便無一人可存活。神再次 給他們機會,再呼召摩西上西乃山,向他宣告: 「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出33:19  下)。這句話便成為保羅的主旨。 (出33:19上指出神選召之目的,乃是為了「宣 揚他的名」,指救贖性;而出33:19  下則指出神 選召的原則,全是據自他絕對的主權。) 
9:15  的中心字是「誰」 (hon an,whomsoever) 【注22】,神喜歡誰,就用他喜歡的方法或態度 待他,這全是神自己的心意,人無話可駁。 
9:16  啟語字「所以這樣」(ara oun,中譯 「據此看來」,推論結束式詞),人被選召不在 乎那定意的(不在人意),也不在乎奔跑的(不 在人力),只(alla)在乎施憐憫的神(9:16)。 在形容神的性情時,9:15~16  的「憐憫」和「恩 待」顯出神的選召與神的恩慈屬性有關,神並非 選召人叫人受苦,而因憐憫恩待人才選召人。 
⑵法老的史例(9:17~18) 
可是摩西的史例還有一個漏洞,那是因為摩 西是蒙憐憫的人,所以保羅便選一個受懲罰的例 子,就是法老的史例,目的是要指出神的選召完 全自由、絕無約束。此故事的背景乃是神剛硬法 老的心,旨在拯救以色列。保羅說神的主權完全 自由,因為有聖經之記載,他遂引用神給法老的 話(出9:16)強調二點: 
(a)法老的「興起」(exegeira,意「出場」,此字 含有為目的出場的涵義,參民24:19;撒下12: 11;伯5:11;耶50:41;哈1:6;亞11:16等; 此字在林前6:14譯作「復活」),乃是給神彰 顯權能的機會(如過紅海)。 
(b)傳揚神名字的方法(如出15:13~16;書2:9~ 18;詩105:26~38,9:17)。 
 
接着保羅再用「所以這樣」(ara oun,中譯 「如此看來」)作結語陳詞:「神憐憫誰就憐憫 誰(摩西、以色列),剛硬誰就叫誰剛硬(法老、 埃及)。」(9:18)這全是神做事的自由,人 無法質疑。 
出9:16  的原文指出,那時法老已經過第六 次的災禍,當時全埃及的人全身長了瘡,很多人 因此死亡,但神卻存留了法老的命,一方面顯出 他的恩憐;二方面彰顯他的大能,使法老容許以 色列人離去。從第七災開始,神才剛硬法老的心, 使他無法悔罪,此種使人心剛硬的決定,J.Murray 
稱之為「法庭式判決的放棄」(judicial abando- nment),亦如1:24、26、28  的「任憑」【注 23】。E. F. Harrison  亦附和說:「保羅沒有在此 辯證,先是法老剛硬己心,才被神剛硬他,因保 羅的主旨乃論神的主權,而法老的硬心可在羅1: 18~32  的亮光下得到圓滿的解釋。」【注24】 神本來可以在第六災開始時不剛硬法老的心,但 神決意如此行,因為他有處理任何事的絕對自主 權,不過D. Moo  亦說得對:「神剛硬人心之舉, 是因着人心逐漸硬化而作的。」【注25】 
保羅在此引用神借着法老的剛硬而拯救以 色列的故事作反面教材,為要指出;  現今以色 列如法老般剛硬不信,但他們的剛硬正成了神拯 救外邦人的機會。又使恩典的福音廣傳開來(11: 11、15、19、25)【注26】。作者將第二點留待 羅11  章時再盡情發揮。 
 
c.選召特權的辯釋(9:19~21) 
⑴讀者的反應(9:19) 
作者又想到讀者不會滿意上文(9:8~18, 尤其是9:14~18)的結論,因此他用「所以」 (oun, 中譯「這樣」)作啟語字,他亦猜測若神的選召、 憐憫、恩待、剛硬,是自由自主的,讀者可能會 有二個反駁: 
(a)他(eti)為何還「指責」(menphetai,「意 找出錯誤」)人,因這不是人要負的責任(9: 19  上)。 
(b)有誰可以抗拒(anthestihen,完成式動詞, 表示一個定型的心態)神的「旨意」(bowlematai, 意「精密、周詳之計劃」)呢(9:19下)? 
此雙重的反駁顯明了,人不需負任何道德上 的責任,因神若定人的罪(使剛硬)或赦人的罪 (施憐憫),全是神自由旨意特權的運用。 
 
⑵保羅的解釋(9:20~21) 
此問題正是世人的通病,如J. Murray  言, 「我們常對神的揀選、預定、剛硬發出質疑及抗 議,但當我們這樣作時,我們便對神的公義、尊 嚴、主權表現出何等的無知」【注27】。面對這 「稻草人」(假想對象)的駁問,保羅使用二個 辯證,以釋明神選召特權的自由: 
 
(a)造物主與被造物之分別(9:20)——作者先 責備讀者「稻草人」的邏輯,說「反過來說」 (menounge,9:20,中漏譯,從自衛至反擊) 你是什麼人,竟敢向神「頂嘴」 (antapokrnomenos,意「反問」或「反駁」,參 路14:6)。為何人不可以反問神的行動或意 旨呢?因這是僭越了「受造物」(plasma,「塑 造物」)的地位,或否認造物主與被造物的關 系了,正如人在伊甸園的墮落也是因被造物僭 越了自己的範圍【注28】。 
(b)窯匠與器皿的分別(9:21)——為了要釋明 造物主與被造物之關係,及被造物受管治的地 位,保羅用舊約習用的比喻(參賽29:16,45: 9;耶18:6)來反問,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一 團泥「作」(poiesai,「塑造」,參弗2:10) 貴重(可指以色列)及卑賤(可指外邦人,如9: 30~31)的器皿麼?貴重(timen)與卑賤 (atimian)非論地位,乃是用途之別。作者的 涵義乃是,如今神看以色列如同卑賤的器皿 (因不信),但看外邦人則是貴重的(因接受) 【注29】。 
保羅運用此比喻有四個特別的暗示: 
 
(ⅰ)他主要論窯匠如神般有絕對的主權,而非 論器皿。 
(ⅱ)窯匠的手如神的手,絕不在塑造器皿後, 又故意將之砸爛。窯匠的手按其心意或全 盤計畫,將器皿棄之不用,但又可復用。 
(ⅲ)從全章(羅9  章)的主題來看,以色列可 喻作棄置一旁留待後用的器皿,而外邦人 卻成為貴重的器皿。 
(ⅳ)器皿的塑造乃是為了成全主人的計劃。F. 
Godet  說得對:「保羅在此的重點不是論 器皿如何塑造,亦非器皿在被造時有任何 不對勁之處,而是在於窯匠塑造器皿時的 心意。」【注30】 
C.  以色列的被棄(9:22~33) 
為了要應付 9:19  那假想對象的批評,保羅以一 句長而又富邏輯的問題,堵住對方的口(這問題為 9: 22~24,注意中譯在 9:24  末放「呢」字),此問題旨 在應用 9:19  的質問,於是他接續上文器皿的比喻再 作喻。 
1.  器皿的分別(9  :22  ~24  ) 
倘若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 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又要將他豐盛 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這 器皿就是我們被神所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 從外邦人中。這有什麼不可呢? 
有關器皿之貴重與卑賤的用意,作者在上文中 敘述得不太明顯,在此段才向讀者透露神對世人的 行動,一直是忠誠、信實、憐憫、恩慈的,總是為 世人着想,無論是猶太或外邦,皆一視同仁,故此, 人怎能控告神不忠不義及失信呢?所以作者在此釋 明,神選召猶太或外邦人,皆有最美善的目的。 
作者在上文已論述兩種不同的器皿,此段同樣 論兩種器皿:「可怒的器皿」(即「毀滅的器皿」, 9:22),和「蒙憐憫的器皿」(即「榮耀的器皿」, 9:23)。他設立一個假設,「倘若」(ei de)神「要」 (thelon,意「定意」、「意欲」)顯明他的忿怒,彰 顯他的權能,他就用極多的寬容,忍受那預備遭毀 滅的器皿(9:22)。但「要」字是個分詞,便引出 二個可能性的句子結構,一是「讓步用法」 (concessive use),全句變成「神雖然要顯明他的忿怒和大能, 卻仍然忍耐寬容那毀滅的器皿(故沒有彰顯出來,如 Gifford、Lenski、Sanday & Headlam、Denney、Meyer、 Black、A.  T.  Robertson、Vincent、Wuest、Moffatt)。 另一是「原因用法」(causal use),全句可譯作「因 為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和大能,他才忍耐寬容那毀滅 的器皿」(如Murray、Barrett、Vaughan、Cranfield、 Moo、鮑會園)。 
查「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在上下文裡是喻不信 的以色列人,雖然他們作惡多端,但神仍容忍他們, 不將他們全部毀滅,故第一可能性的意義較為可取。  
「預備」(原文hatertismena,意「成熟」、「滿 盈」)是自身式語態詞(middle),表示自招回來的 毀滅,只是神恩浩瀚,不會將他們全然滅盡。在宣 布如何對待不信的選民時,作者續說神如此作好叫 (hina,9:23  中譯「又要」)他能將其豐富的榮耀 彰顯在那「早計劃得」(proetoimasen)榮耀之「憐憫 的器皿」(中譯把「榮耀」與「器皿」連在一起,故 譯作「榮耀的器皿」。查「器皿」應與「蒙憐憫」聯 合,應譯作「蒙憐憫的器皿」,9:23)。 
從9:22~23  看,全文意說:「雖然神意欲顯 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在不信的以色列人身上, 但因他極大的忍耐和寬容便拖延了(拖延顯明),為 的是使他能彰顯其憐憫在信的以色列身上。」寫到 此,作者惟恐讀者中的以色列人誤會他們是「被棄 的器皿」、「可怒的器皿」、「毀滅的器皿」,於 是他立即與他們認同,說「就是我們」 (中譯9:24 「器 皿」一字可以不要)也被神所召,不但從猶太人中, 也從外邦人中(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這有什麼 不可呢(9:24)?外邦人本是毀滅的器皿(1:18~ 32),以色列人是榮耀的器皿(3:1~2,9:4~5), 但因以色列人「不信之故,他們的身分與外邦人易 位」,以致外邦人竟稱為「榮耀的器皿」(應作「蒙 憐憫的器皿」),真令人讚嘆不已! 
2.  聖經的輔證(9  :25  ~29  ) 
就像神在何西阿書上說: 
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稱為「我的子民」; 
本來不是蒙愛的, 
我要稱為「蒙愛的」。 
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 
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 
以賽亞指着以色列人喊着說:「以色列人雖多如 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因為主要在世上施 行他的話,叫他的話都成全,速速地完結。」又如以 賽亞先前說過: 
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余種, 
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 
處事入微的保羅在論及以色列被棄時,惟恐讀 者誤會這是他個人的意見,於是他引經據典左證以 色列之被棄,早在聖經的預言中。 
a.何西阿的預言(9  :25~26) 
保羅在9:25  引據何1:10、20,2:23,輔證 以色列人被棄,和外邦人被選早就存在預言裡,可 是這段經文根本不是預言此點。何西阿原是向悖逆 的以色列發預言,說他們將來必被眷顧,但在此有 一點需要注意,乃是新約作者在引用舊約時,有時 只採用那句預言的字句,應用在其它對象上(參太 2:15,引用何11:1)。Sanday & Headlam  說得對: 新約作者有時選用舊約的詞句來配合其敘述的目 的,不是要證明該段預言的應驗,而是他們在舊約 內看到一個 「屬靈的類似」 (spiritual correspondence) , 便將之引用,這不能稱作應驗【注31】。 
此句預言說:「本來不是我民,本不是蒙愛的 (原意指被棄的以色列,現應用在外邦人),我要 稱為我的子民,我要稱為蒙愛的(原意指以色列的 被收回,現用在外邦人被選)。」(9:25)又說: 「從前在那裡說不是我的子民(原意指以色列被分 散之處,如今用在遍滿全地的外邦人),將來在那 里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原意指分散在各處的以 色列,因信被眷愛,今則指外邦人因信被悅納,參 彼前1:1,2:10、23)。」(9:26) 
b.以賽亞的預言(9:27~29) 
作者在上文選用二段何西阿的預言,此段亦從 以賽亞書中引用了兩段,目的指出,雖然以色列整 體性被棄,但神仍為他們留下信心的余種,這是神 向以色列顯明他選召的憐憫。 
保羅的意思乃是說,舊約兩位先知各自預言以 色列將來的遭遇,何西阿預言外邦人的被選,以賽 亞預言以色列雖被棄,卻仍有餘種存留。保羅指出 余種的存留,是神沒有完全棄絕以色列,及神是信 實的明證(參11:1、5),故以色列的被棄是暫時 性的,時候到了,他們必全家蒙恩(參11:26)。 
首段經文(9:27~28)引自賽10:22~23, 這是一段率直的預言,原來指以色列全國受神審 判,只留下余種。次段(9:29)引自賽1:9,10: 5,指以色列被棄是意料中之事,若不是神憐憫, 為他們留下余種(10:5,原指西拿基立大軍侵犯, 幸而神施憐憫),他們便如所多瑪和蛾摩拉般全然 滅亡了。 
3.  被棄的原因(9  :30  ~33  )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 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但以色列人追求律 法的義,反得不着律法的義。這是什麼緣故呢?是因 為他們不憑着信心求,只憑着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 絆腳石上。就如經上所記: 
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盤石;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a.外邦人的被納(9:30) 
上文所指的選召全是神的責任,至此作者才指 出神的選召,與人的責任亦有關聯,即「信心的連 系」。保羅在此段(9:1~29)之終結,才論及以 色列被棄的原因。在上文他先敘述以色列從被選至 被棄的事實,至此才透露被棄之因。與9:14  般, 作者以「所以這樣」(ti oun 9:30上,中漏譯「所 以」)作此段的總結:「所以這樣,我們還有何話 說呢?」(事實勝於雄辯)。 
作者說,那不追求義的外邦人(中譯「本來」 是補字)反得了義,「但」(de)那是因信而來的 義。這「但」字很有意義,暗示這義與猶太人的追 求路線有所不同。 
外邦人的罪行在羅1:18~23  的描繪是何等令 人震驚,但竟然因信而稱義;猶太人在其宗教生活 方面,盡心竭力地追求律法之義,但竟然不得因行 為而稱義,這是一幅令人迷惘的圖畫!在此有人妄 自控訴說保羅似乎在容忍外邦人的罪,可是如H. 
A.Hoyt  說,保羅在此處只指出一個極重要的分別, 即福音傳到外邦人時,他們以信為接近神的原則, 而猶太人則一來缺乏這點,二來他們更積極性的抗 拒【注32】。E. F. Harrison  稱,在聖經中再無一處 比此處更強調行為稱義的虛空【注33】! 
b.以色列的被棄(9:31~33) 
但(de)以色列現今「仍追求」(diokon,現 在式)律法之義,可是「仍」(非中譯「反」)「得 不着」(ephthasen,意「追不到」或「拿不到」,9: 31),何解呢?因那不是憑(ek,意即「出自」) 信心求,而是(alla)憑行為,他們就「跌在」 (prosekopsan,意「切割」,太4:6  同字譯「碰」) 絆腳石上了(9:32,參3:27~4:25)。 
保羅雖未解釋此絆腳石為何,但據下文(9: 33)所引用的經文可知,那必是指基督。於此,保 羅將賽28:16  及8:14  合成一節,前者(28:16) 論神在錫安放一塊寶貴的房角石,作為以色列信靠 的根基,後者(8:14)指有塊使他們跌倒的石頭, 就是這塊房角石。此矛盾如何解說呢?原來基督的 工作,一面使人得救,一面也使人跌倒(參路2: 34;羅11:22),全是「信」與「不信」的問題。 神要拯救人,這是他的「選召」,但人也有責任, 用信心「成全」神的選召【注34】。 
在引用賽28:16  時,作者將原文的「着急」 (yahish)改為「羞愧」。查「着急」一字原意乃 形容逃難時的心境(BDB)或作「憂慮」、「驚懼」 (ZAW、NRSV)。七十士譯本將之譯作「羞愧」 (kataischunthesetai,參5:5,同字譯「羞恥」;林 後7:14  作「慚愧」),保羅的重點乃在告訴讀者, 凡信靠基督這房角石的,必不會失望(今生及來生, 如新譯本、呂振中譯本,另參賽49:23)。 

以色列的現在(10:1~21)(以色列的被棄及外邦的被選)

A.  以色列的問題(10:1~11) 
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 列人得救。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 着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 不服神的義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 得着義。 
摩西寫着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 此活着。」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裡 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誰 要下到陰間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里上來。)」 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 
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 
(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你若口裡認耶穌為 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 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經上說: 「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1.  保羅的心願(10  :1  ) 
保羅在繼續討論「以色列的問題」時稱讀者為 「弟兄們」。在上文(9:2~3),他為以色列(「我 弟兄」)大表傷痛,此憂傷至今才明顯認定是「有關 他們「得救」的傷感(10:1  下),現今如9:1~3 般,他續表露他迫切代禱的心願(10:1  上)。雖然 在上章里,他曾正確及小心地指出神如何暫棄以色 列,但這並未減少他對以色列前途熱切的關懷。在 這關注的表現中,保羅解釋以色列不得救的四大原 因(注意四個「因為」,gar  字)。 
2.  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10  :2  ~8  ) 
a.因只有熱心而無真知識(10:2) 
第一個「因為」(gar,10:2  首字,中漏譯) 連接10:1,作者謂他可以證明以色列不得救的原 因,乃是他們對神只有宗教的熱忱,而不是按着真 知識(10:2)。 
「向神有熱心」乃猶太人異常熟悉的名詞(參 徒22:3),他們認為「為神熱心,勝過一切」, 因此保羅特意選用此詞,旨在指出他們只有一股熱 心(或傲心!)卻無知識。J. Murray  謂熱心是中立 
的(neutral),可善可惡,在乎真知識的引領【注 35】。 
以 色 列 只 有 熱 心 , 卻 不 是 按 「 真 知 識 」 (epignosin,指一種較高層面的知識,是由內而外, 故中譯「真知識」),此非說猶太人不認識神,反 之,他們尤勝外邦人,只可惜他們以為遵守律法便 是認識神的表現。但保羅說他們的行為是外表的、 是膚淺的、是不按着真知識而為,表示他們不明白 接近神是需要信心,而不是靠行為(參9:32;來 11:6),這是問題關鍵的所在。 
關於此問題,保羅本身就是一個活的見證。他 曾在加瑪列門下苦心向學,熱心行律法的義(腓3: 5~6),遠超同窗,此點他自己也曾作見證(加1: 13~14)。因為這樣的熱心,他能參與公會,甚至 成為公會迫害教會的領袖(徒4:1~4,7:58,8: 1~3,9:1,26:5,8),但這些皆是無知識的熱 心,直至在大馬色路上,他遇見復活的基督後,他 整個生命才被扭轉過來,所以他很清楚了解以色列 人在此方面的失敗。 
b.因不知道神的義而立己義(10:3) 
作者再以「因為」(gar)作啟語詞,謂無知識 的宗教熱忱,必導致對神的義的「無知」 (agnountes, 此字是「真知識」的相反詞,中譯「不知道」), 轉而又導致「追求」(zetountes,中譯「想要」) 建立自己的義,不「順服」(hupetagesan,自身式 語態,指他們自己不肯順服)神的義。神的義是因 信而來(9:30),立己義是靠自己行為的義,因 此「立己義」是問題的所在。 
c.因拒信律法的總結是基督(10:4) 
第三個「因為」 (gar,中漏譯)是指律法的「總 結」(telos,意「最終目的」)就是基督(原文作 「因為基督就是律法的總結」),使(eis,達至) 凡信基督者都得着義。猶太人不明白律法所指的終 局是基督,故他們靠自己力求神的義,結果枉費心 機,作繭自縛。因此「拒信」是問題的所在。 
「總結」一詞與「律法」連在一起而生的意義, 在教會史中曾有頗長的爭辯,他們之解釋可分三 派: 
⑴指總歸、應驗、完成(如提前1:5;意基督完成 律法,如NIV、Weymouth、KJV、RSV、Barth、 Cranfield、初期教父、加爾文)。 
⑵指終止、廢除、毀滅(如林前15:24;意基督的 義廢除了律法的義,如死亡廢止一切活動,如 Goodspeed、L. Morris、NEB、Gifford、Denney、E. F. 
Harrison、Murray、Sanday & Headlam、Godet、 Karemann、Nygren)。 
⑶指目的、結果(如羅6:21;意基督達到律法引致 的目的,如Bengel、D. P. Fuller、W. C.Kaiser)。 
 
綜合此三見解,得知基督的來臨及其代死之偉 工(弗2:15;西2:14),滿足了律法之要求,故 律法為得義之法,已給因信稱義之法廢除了(參7: 6),基督乃律法的完成者(如Vaughan  &  Corley、 Barrett、F.F.Bruce、A.F. Johnson、C.C. Ryric、D. Moo)。  
d.因不接受從信道來的義(10:5~11) 
⑴「信道之義」的由來(10:5~8) 
最後一個「因」(gar,10:5  首字,中漏譯) 乃是以色列人不能以「行」而得神的義。關於此 點,保羅引用兩段經文作證,且每次引用後加上 一句評語,如下圖: 

經  文 小  評
10  ︰  5  =利18  ︰5 10  ︰  6  上
10  ︰  6  下~7  =申30  ︰  12~13 &nbsp
10  ︰  8  上=申30  ︰  14 10  ︰  8  下

舊約記載以色列人本來可以靠行為稱義 (10:5  上),因為利未記似如此說(利18:5), 但利18:5  的「活」是否指永生,各界學者意見 不一,猶太傳統(如Targum Onkelos、Pseudo  - 
Jonathan)說是指永生。改革宗神學家(如加爾文、 Hodge、Haldene、Alford)也認同;現代學人(如 R. Gundry、HRidderbos)也附和。 
可是利18:5  在利18  章的內文看,是說享 受在應許地的生活,非指永生(如D. Moo)。以 色列人慾靠遵守律法而得永生(參路10:28), 他們於此便忽略了律法的目的及總歸(引領人到 基督里,參3:20,5:20,  10:4;加3:24), 可見他們在努力遵行時,便忘記信神的重要,因 為行律法也要先相信頒律法的神而後行。 
此外10:5  的中心乃在「行」字,非在「活」 字【注36】,正如A. F. Johnson  說:「當人盡己 能實行律法的要求而得生時,他就會發現自己的 無能而需基督的救贖了」【注37】。 
在辯證的過程中,作者突兀地將這「信心的 義」比作人在說話(擬人法,參「智慧」說話, 如箴1:20,8:1~31),引用的就是申30:11~ 14  一段。可是保羅卻將基督的工作(成就「信 心」之義的工作)引入這段辯證里,這是保羅又 一次片段的「舊約注釋」。 
按申30:11~14  的原意,摩西當時在責備 那些不行律法,而找藉口掩飾自己過失的以色列 人,故他說神的道並非「遠在天邊的難」,而是 「近在眼前的易」。保羅將之引用,乃是指出神 的誡命並非難遵行,也非遠不可及(如申30: 11) ; 不是高在天上,有誰可將之取下(如申30:12); 或遠於海外,有誰遠渡重洋將之帶回(如申30: 13);而是近在眼前,在口中、心裡可遵行的(如 申30:14)。保羅所指神的道正是咫尺天涯,遠 在天邊,近在眼前。保羅將基督的二大工作嵌入 舊約的經文內,基督的工作是將信道之義帶到人 間: 
 
(a)他的降生——信心的義說:「有誰要升到天 上,要領下基督來呢?」(10:6)此問題不 用回答,因基督已下來了。基督的下來,目的 乃是將神救世之道賜予世人(參約1:12;太1: 23)。 
(b)他的復活——「誰要下陰間,要領基督上來 呢?」(10:7)不用了,因基督已復活了, 證明他是神的道了。 
 
寫到此處,保羅預料有人會發問,「究竟這 道在哪裡?『它』(中譯「他」,指信心的義) 說的到底是什麼意思?」(10:8  上)。保羅代 答:「它(中譯「他」)說,這道離你們不遠, 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 道。」(10:8  下) 
D. Moo  在此極有見地的指出,保羅運用利 18:5(10:5)說明律法的精髓,卻用申30:11~ 14(10:6~8)勾劃出福音的要義【注38】,確 是真知灼見之言。 
 
⑵「信道之義」的獲得(10:9~11) 
信道之義來自基督的救贖,這救贖的果效, 可藉二方法獲得: 
(a)口裡認耶穌為主(10:9 上)——作者先論 口的承認,並非削減「心裡相信」的重要(10: 9  下),而是為了配合10:8,即申30:14  之 「口、心」的次序【注39】,因為口的承認乃 是證實心中的相信。再且,「認…為主」乃指 個人性的接受耶穌為主、自己是仆的新關係。 
(b)心裡相信神叫耶穌復活(10:9 下)——這 不是一位仍在墳里的主,他已戰勝死亡,復活 了。 
 
10:9  是一個重要的指出,如H. A. Hoyt  言, 作者於此強調信的對象,那是基督的身分,他是 主,是復活的主,是死亡不能控制的主。此點保 羅以前不遺餘力地攻擊反對(提前1:13),因 他認為耶穌是冒充的彌賽亞,危害猶太教的生 命,如今卻要人信奉他【注40】,真是奇妙無比。  
保羅惟恐讀者還不能領會,於是再細心地解 釋,今將心、口的次序調整過來,他以兩個「因 為」引出: 
因為(gar)在內在方面,心裡相信就可稱義 (10:10  上),內心的改變便引至稱義的地位, 這是論蒙神悅納的地位。在外在方面,口裡承認 就可得救(10:10  下),外表的承認見證救恩 的獲得,是論蒙神拯救的地位。 
「因為」(gar,10:11  首字,中漏譯)賽 28:16  亦證「凡信他便不羞愧」(10:11)。 
「羞愧」(參9:33)意「必不會失望」(如 NASB、GNB、新譯本),正如A. J. McClain言, 10:11  的「凡」字是個神奇的字,指出福音的 宏度,福音的門可開啟至一寬度,這是「凡」的 寬度,「凡」可開啟救恩的門多寬,救恩就有多 寬【注41】。 
B.  以色列的被棄(外邦人的被選) 
(10:12~13) 
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 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因為「凡求告主名的, 就必得救」。 
上文(10:11)作者在引用賽 28:16  時,加了一 個「凡」字於原文內,此字的補上顯出作者的思路逐 漸將其福音的主題帶入外邦人中。起初在 1:16  時, 作者早已為主題奠下基礎:「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 人」。在羅 9~11  章中,這主題有甚明顯的轉變。羅 9  章所論的乃關乎猶太人,羅 10  章所論的卻是從猶 太人到外邦人,羅 11  章則是從外邦人轉回到猶太人。  
1.  保羅的解釋(10  :12  ) 
各界學者均覺得10:12~21  甚難分段,因保羅 寫此段的對象,似乎將猶太人與外邦人溶合在一起 (如9:33),可是因上文的前提乃是以猶太人為對 象(10:1),故此他在引用賽28:16  後,思潮略變, 轉而論得救之法。此法無國籍、宗族之分,也無時 空之限,既然得救之道,猶太人與外邦人毫無差別; 對猶太人而言,這是一個新消息、新理論,尤其對 那些傳統保守的猶太人(如7:1),更不容易接納, 因此保羅便需加以詳細釋辯。 
從被選、被棄的角度來看,以色列人被棄,便 是外邦人被選,固然非說外邦人要待以色列被神棄 絕時才能蒙福,而是說神借着以色列暫時被棄的「機 會」(或「場合」),將救恩轉至外邦人中。這是救 恩先後的原則,是神選民的「優先權」先滿足了, 才「移交」給別的邦族。此原則在福音書里(參約4: 22;太10:5~6)及使徒行傳內均異常明顯(徒13: 46),這正是人的忿怒成全神之榮美的說明(詩76: 10),並非說神對外邦人有所偏見,而是說神的管治 法,是按着某一程序進行而已。 
現今作者指出這「信道之義」是無分國籍的, 他接續上文(10:10~11)的兩個「因為」,再以兩 個「因為」證辯:  「因為」(gar,10:12  上,啟句 字,中漏譯)從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得救立場來看是無 分別的(參3:22);  「因為」(gar,10:12  下) 眾人有同一位主(指耶穌基督),他必厚待凡求告他 的人。「求告」乃猶太人向神敬拜的術語,今保羅 將之用在「基督」身上。 
2.  舊約輔證(10  :13  ) 
作者在上文以兩個「因為」力證凡人皆需救恩, 謂凡求告主的名,就必得救,現今又以「因為」 (gar) 作結論:因為這是舊約先知約珥著名的預言(珥2: 32)。作者此舉極其明智,他似在說此非他個人的意 見,而是舊約的預言。約珥的預言本來是關乎以色 列人在災難時,四面受敵、國命堪虞的緊急關頭, 他們向耶和華呼求,神便垂聽他們的禱求,以神跡 奇事拯救他們(參亞14:1~5)。這本是指政治性的 拯救,但保羅卻(參10:5~11)將之作原則性的應 用在屬靈的拯救上【注42】。 
C.  以色列的頑梗(10:14~21)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 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 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 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 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 
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 的。 
但我說,人沒有聽見嗎?誠然聽見了。 
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 
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嗎?先有摩西說: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 
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 
又有以賽亞放膽說: 
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 
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 
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 頂嘴的百姓。」 
上文是論得救的方法,但以色列仍執迷不悟、頑 梗異常,這也是他們被棄的原因,故此段指出以色列 對得救的頑劣態度,以示他們被棄是神公義的作為。 作者分三次展開其辯證: 
1.  第一辯證:以色列對信道的冷漠(10:14~17  )  
既然得救的方法是如此的簡便,那麼為什麼許 多以色列人還沒有得救呢?為什麼以色列陷在被棄 的地位呢?這是每一個猶太讀者必關注的問題,於 是作者便以「所以怎能」(pos oun,10:14,中譯「然 而」)作啟語詞,接連上文的思路,發出一連串極合 推理法的問句,每個問句的主題皆以舊約的話為回 答。這是作者在本書內著名的自問自答法(diatribe) (參3:1~9),茲綱列如下: 

colspan="2"|答 羅馬書 羅馬書 舊約
10  ︰  14~15  上 10  ︰  15  下 賽52  ︰  7;鴻1  ︰  15
10  ︰  16  上 10  ︰  16下 賽53  ︰  1
10  ︰  17~18  上 10  ︰  18下 詩19  ︰  4

所以(oun)以色列怎能信主呢?作者以四個「怎 能」(pos)指出以色列可得救的步驟: 
 
⑴那些未曾信他的人,怎能(pos)求告他呢(10: 14上)?保羅所指的乃是不信的人怎能求告他的 名?若他們信了,便能求告了。 
⑵那些未曾聽過主的名又怎能(pos)信他呢(10: 14下)? 
⑶沒有人(「人」為補字)傳道給他們,他們又怎 能(pos)聽過他呢(10:14  下)? 
⑷除非(ean me)他們被差遣,他們又怎能(pos) 傳起道來呢(10:15  上)? 
 
作者對這一連串的問題暫不作答,因他先要從 「不求怎能得救,不信不能求,不聽怎能信,不傳 怎能聽」的邏輯次序,又稱「聯鎖論法」(sorites, 即一句之末成下句句首,中文譯法將之顛倒) 【注43】, 指出傳道的重要,又以舊約證實傳道人工作的榮美 後(10:15  下),才予置答。 
傳道的工作極其重要,因為福音在人心中所能 產生的果效在乎有無將道傳開,連神愛人的信實亦 繫於 
傳道事工上,若不傳道,神的信實亦變成失信 【注44】。此外,傳道的工作亦極其榮美,作者引 用賽52:7  作輔證,只是非所有的人都聽從了福音 (10:16  上)。此「人」字特以猶太人為對象,指 不是所有聽過福音的猶太人都信從福音,只有少數 人接受,可見以色列對信道之事何等冷漠。 
原因為何呢?作者說: 
 
⑴「因為」(gar,10:16  上首字)以賽亞也同樣 預先言及了(參賽53:1,那是以賽亞先知深覺無 人願意聽彌賽亞的悲嘆)。 
⑵「可見」(ara,意「因此」,在此也帶有「因為」 之含義)信道是從聽道而來,聽道是從聽基督的 話來(10:17)。 
 
作者於此將傳道的「道」與「基督的話」連在 一起,以示以色列所棄絕的乃是基督的話。由此段 可見,神的選召主權與人的責任,密切的合作(參11: 22~24)。 
2.  第二辯證:以色列對信道的不悟(10:18~21  ) 
作者在上文指出以色列對信道的冷漠態度,他 惟恐讀者起來反駁,說他們不明白神的道,故此他 們的被棄是情有可原的,神對待他們是不公平的。 於是保羅使用三個證明,指出以色列曾經聽過基督 的道,藉此控告以色列的「頑梗不化」 (借用11:7  之 語)。 
 
a.穹蒼的見證(10:18)——保羅續上文,聽道是 從基督的話來的(10:17),但(alla,10:18  上, 顯出讀者可能的反駁)他說,他們沒聽過嗎?「當 然啦!」(menounge,中譯「誠然聽見」),隨即 引用詩19:4  的話說:「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他 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保羅引用詩19:4  辯證福音傳遍地極,曾引起 甚多學者不同的解釋:⑴詩19:4  可指福音的普世 性,如神的自然啟示是普世性般(如E. F. Harrison、 Sanday  &  Headlam、A.  Johnson)。⑵自然啟示輔證 福音(如J.  Murray)。⑶象徵福音在文明地區傳遍 了(如Gifford)。⑷福音真實地傳遍了(如Godet)。 ⑸天軍的見證。⑹誇飾語言(如D.Moo)。 
其實這只是保羅借用舊約的經典詞句(像今日 文學用括號法借用別人的字句般),指出傳道人的 聲音已傳遍天下了,叫人無可推諉。以色列人不信, 並非因傳道之聲音微弱,而是其它的原因(作者暫 時不提,留待下文)。 
b.摩西的見證(10:19)——保羅又想到讀者可能 會反駁,因以色列不明白神的救恩,所以不信,於 是他便以外邦人作證。述說外邦人本不認識神,然 而也能得救,故這不是「不曉得」的問題,而是內 心的悖逆與乖僻。保羅續辯:「但我說」(allalego,  
中譯「我再說」),於是作者呼召第二名見證人作 證,他是「最初」(protos)的見證人,那是摩西 在申32:21  的話。 
原文記摩西向以色列人發出極嚴厲的警告(如 保羅在此對以色列人訓誡一般),因以色列乖僻(申 30:20)、悖逆(參10:21),惹動神的怒氣,神 便以那「不成子民」、「愚昧的國民」(通指非被 選的外邦人)「惹動」(paraze loso,字根「熱心」, zealous  的極點字)他們的憤恨,「觸動」(parorgio, 字根origio,「忿怒」的極點字)他們的怒氣(弦外 之意使他們受激動而奮發圖強,進而歸回神)。 
保羅引用申32:21  的目的何在?他要指出什 麼呢?在此他未提及,可是在下文(11:11~14) 他便解釋此處引用申命記之目的,原來神因以色列 人的頑梗不化,堅拒救主彌賽亞,所以救恩便轉臨 到外邦人,藉此刺激以色列人轉向得救的路途。現 在外邦人大批歸主,可見以色列當聽過基督的道 了,若他們堅決不信,可算頑梗不化了。 
c.以賽亞的見證(10:20~21)——除摩西外,以 賽亞(65:1)也大膽地(apotolma,強勁字,指非 常大膽)見證說:「我(神)被那些本來不尋找我 的(指外邦人) 『找到』 (heurethen,中譯「遇見」), 我向那些『不訪問』(eperotosin,字根erotao  , 「問」 的極點字)我者顯現。」(10:20) 
保羅引用以賽亞的話,目的也是要指出外邦人 現今得着救恩,而反映出以色列因頑梗而被拒於救 恩門外。但(de,中譯「至於」)對以色列人,先 知以賽亞卻說: 「我 (神) 整天向 『悖逆』 (apeithounta, 意「不守法」、「倔強」)和『頂嘴』(antilegonta, 意「反駁」、 「頑抗」)的百姓伸手召喚(10:21)。」 (賽65:2) 
保羅此舉委實厲害,他以本不會尋求訪問神的 外邦人,與本來被召作神子民的以色列,作一強烈 的對比。外邦人現因信而被選,以色列人卻因頑梗 而被棄,外邦人本是「非選民」,而「非選民」被 選,選民則被棄。雖然如此,神對他們仍眷顧有加, 借着以賽亞的話,作者透露神等候他們歸回的心 (10:21),這也是作者悲痛哀求的主因(參9:1~ 3,10:1),故此章的主題,前後遙遙相應(10: 1,10:21)。 

以色列的將來(11:1~32)(以色列的被憐與被救)

羅 11  章在全書中甚為重要,因這不但是羅 9~11  章的 高峰,更是全書的頂點。H. A. Hoyt  謂:「若要研究羅馬書, 先從羅 11  章着手,那羅 1~10  章便可迎刃而解了。此外, 若能以羅 11:33~36  的感頌為研究的出發點,則更能從神 的角度來看整個世界事態的發展。一般說來,歷史對聖經的 研究甚有幫助,而羅 11  章的研究對明白將來事態的動向則 更有助益, 因聖經是歷史的預告, 歷史是聖經的注釋 【注 45】 。  
在 10:21  ,保羅一面顯露神等候以色列悔改的心,一 面暗示以色列的頑梗不化。既然以色列對神的彌賽亞抱如此 態度,是否以色列就永遠不會得救呢?神是否因他們的頑強, 就放棄他們呢?這些問題在 11  章都可以得着圓滿的解答, 因此有人說,11  章乃是 10:21  的詮釋。 
A.  以色列被棄的問題(11:1~10) 
我且說,神棄絕了他的百姓嗎?斷乎沒有!因為 我也是以色列人,亞伯拉罕的後裔,屬便雅憫支派的。 神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道的百姓。你們豈不曉得經 上論到以利亞是怎麼說的呢?他在神面前怎樣控告以 色列人說:「主啊,他們殺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 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索我的命。」神的 回話是怎麼說的呢?他說:「我為自己留下七千人, 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如今也是這樣,照着揀選的 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 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這是怎麼樣呢?以色 列人所求的,他們沒有得着。惟有蒙揀選的人得着了; 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如經上所記: 
神給他們昏迷的心, 
眼睛不能看見, 
耳朵不能聽見, 
直到今日。 
大衛也說: 
願他們的筵席變為網羅,變為機檻, 
變為絆腳石,作他們的報應。 
願他們的眼睛昏蒙,不得看見; 
願你時常彎下他們的腰。 
1.  以色列被棄問題的答辯(11  :1  上) 
以色列的被棄不但是羅9  與10  章的主題,也是 11  章的重點。 
按上文(10:21  或10:14~21),神似乎完全 放棄了他的百姓(11:1  上),是否神審判性的剛硬 (judicial hardening)臨到以色列呢?這是讀者最關注 的問題。對此問題,保羅以「所以」(oun,中漏譯) 開始辯答:「所以我說」,然後重複反問「神有棄 絕他的百姓么」?跟着又以斷然性的否認說: 
「斷乎不可」。可是為何在羅9  及10  章里,他又證 明以色列的被棄,於此卻說沒有呢?原來他在此所 解釋的「棄絕」(aposato,英文apostasy  由此而出) 只是部份性的,因為神本着一個不會棄絕以色列的 原則,來處理以色列的屬靈問題(參撒上12:22;詩 94:14),於是他便提出一些證據來加以確保此事。  
2.  以色列非全然被棄的證明(11  :1  下~6  ) 
a.保羅的見證(11:1下) 
當保羅提及「神棄絕了他的百姓嗎」的問題時, 相信捧讀的猶太讀者必定譁然: 「保羅一定是瘋了, 他怎可以說神會棄絕他的百姓。」我們需了解,猶 太人最受不了的,乃是神會棄絕他們的這種思想, 但既然作者說斷乎不可,這又是何理由呢?於是作 者以自己之身世作證他是「第一件證物」(exhibit 
one)。 
他說,因為(gar)他也是以色列人,是亞伯拉 罕的後裔,屬便雅憫支派的,此三重身分強調他的 猶太血裔(Jewishness),且極力認同讀者的感受。 作者以自己是蒙恩得救之以色列人的身分來代表 國家(如Barrett、Munck、Godet、Kasemann),指 出以色列國並非全部被棄,以色列的被棄只是部份 性而已。 
 
b.列王紀的見證(11:2~6) 
作者繼續舉出個別例證,再述以色列的被棄不 是 全 部 的 。 他 先 直 述 神 沒 有 棄 絕 他 所 「 預 知 」 (proegno,參8:29;徒26:5,同字譯「從起初曉 得」)的百姓(11:12  上),再引用王上19:1~ 18  的故事加以輔證。此段故事可算是一段精選, 因那時確是以色列最黑暗、頑梗、悖逆的時代。那 是先知以利亞獨自向反叛的以色列作戰的記載。作 者挑選此故事,顯明了三個特別的涵義: 
⑴他以以利亞時代的屬靈光景比擬當時自身的處 境,將以利亞起初向神的控告,比作當時讀者對 神的心態(11:2~3)。 
⑵他以神向以利亞的回答,代表自己向讀者呼籲 (11:4)。 
⑶以利亞時代有七千未向巴力屈膝的餘數,在保羅 時代,也有敬畏神的以色列人(11:5)。 
 
在以色列民的各時代,神皆為他們保存一組對 神矢志不渝的餘數,此即神恩待以色列的明證了 (「餘數」字根「離開」,乃舊約偉大教義之一, 有關之經文不勝枚舉,如摩5:15,9:8~10;彌2: 12,5:3;番3:12、13;耶23:3;結14:14、20、 22;賽5:9~13,7:3,8:2、18,9:12,20:21 
等不贅述)。 
在11:5  的開始,保羅藉「所以」(oun,中 漏譯) 將其辯證暫作一小結, 他說 「如今也是這樣」 , 稱餘數的存留完全是出自神揀選的恩典,凡屬恩典 性質的,便與行為無關,不然,恩典的定義就需要 更改了(10:6)。這「餘數存留」的思想,源自 神對以色列人無條件的選召(參9:27~29),由 此可見,神並未全然棄絕以色列,否則作者先前所 說的(參3:3~4)也是廢話了。 
3.  以色列被棄的原因(11  :7  ~10  ) 
a.以賽亞的見證(11:7~8) 
承接上文,作者以「所以這樣」(ti oun,11: 7  上,中漏譯「所以」)一面作一小結,一面繼續 引證上段,論以色列中只有一小部份為餘數,而大 部份皆為不信、頑梗的,那怎麼辦才對,於是他說 「所以這是怎樣呢」?以色列人(整體論)所求的 沒有得着,但那蒙揀選的(指餘數)才得着,其餘 未得着的是因「頑梗不化」 (eporothesan,字根 poros 
是醫學名詞,意「膽石」,參林後 3:14;可 6:52; 約 12:40)。H. P. Liddon  說,此字暗喻一個新生 長的物件, 即以色列不信的心上, 加蓋一層 「頑膜」 , 使它越不能看見信的重要【注 46】(11:7)。 
「頑梗不化」是被動式詞,反映出人對選召的 責任,這是不信的頑梗不化,但究竟以色列是「先 不信才頑梗不化」或「因頑梗不化以致不信」,學 者們對此點有三個見解: 
⑴「頑梗不化」乃指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在本段 中指以色列對神的憐憫屢次悖逆反叛,而達致的 一種情況(如Weymouth)。 
⑵以色列因性情頑梗,故悖逆反叛,以致被神硬化 他們的心(如Barrett、Barth、Cramfield)。 
⑶以色列因屢次拒棄神的憐憫,至終神不得已的介 入,施用審判剛硬他們,使他們不能再信,而非 受懲罰不可(如Gifford、Sanday&Headlam)。 
第一釋未強調神的介入,第二釋以人的頑梗性 情作開始,忽略了神的「軟化」恩典,故最後一釋 最為合理,因下文舊約的引用,更可輔證其是。 
 
以賽亞謂,以色列對他所傳的道完全漠視不 聞,遂發出一個神審判式剛硬他們的預言(以賽亞 也借用申 29:4),使他們要信也不能(11:8;參 賽 29:10),他們在神的剛硬下勢必坐以待斃。保 羅看到當時以色列的情形,如同以賽亞當年一般, 故引其左證以資論據,亦同時藉之警告自己的同 胞。 
b.大衛的見證(11:9~10) 
除以賽亞外,保羅再召一證人出庭作證,大衛 的證供與以賽亞的重點略有不同,他指出以色列被 棄的光景是自召的,與神無關(即與神審判式的剛 硬無關)。 
大衛的見證出自詩 69:22~23,那是咒詛詩 中著名的一段。大衛向神禱告,求神懲罰仇敵(10: 9),使他們作繭自縛,自討苦吃(10:10),因 他們剛硬心腸,應受懲治。此處的思辯不禁使人聯 想到在 1:24、26、28  里,作者三次引述神放棄 世人的無奈。 
詩篇這段經文與以賽亞的那段合成一極美好 的配搭,各自從不同的觀點看以色列被棄之因,有 從神的觀點看,是為從上而下(以賽亞),也有從 人的觀點看,是為由下而上(詩篇)。J. Munck  指 出,大衛這段咒詛禱文中一個特別的字,那是「時 常」(非 RSV、NEB、NASB  等譯作「永遠」), 這是指出以色列經常性(非永久性)的叛逆神,而 神棄絕他們也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性的【注 47】。 D.Moo  謂,保羅從聖經的三大組別指出以色列人的 硬心早在聖言裡:律法(申 29:4  =  11:8  下)、 先知(賽 29:10  =  11:8  上)、經卷(詩 69:22~ 23=  11:9)【注 48】,他所言亦頗有見地。 
B.  以色列被棄的後果(11:11~24) 
我且說,他們失腳是要他們跌倒嗎?斷乎不是! 反倒因他們的過失,救恩便臨到外邦人,要激動他們 發憤。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他們的缺乏為外 邦人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 
我對你們外邦人說這話;因我是外邦人的使徒, 
所以敬重(原文是榮耀)我的職分,或者可以激動我 骨肉之親發憤,好救他們一些人。若他們被丟棄,天 下就得與神和好,他們被收納,豈不是死而復生嗎? 所獻的新面若是聖潔,全團也就聖潔了;樹根若是聖 潔,樹枝也就聖潔了。 
若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 一同得着橄欖根的肥汁,你就不可向舊枝子誇口;若 是誇口,當知道不是你托着根,乃是根托着你。你若 說,那枝子被折下來是特為叫我接上。不錯!他們因 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 不可自高,反要懼怕。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 不愛惜你。可見,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 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里; 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 仍要被接上,因為神能夠把他們從新接上。你是從那 天生的野橄欖上砍下來的,尚且逆着性得接在好橄欖 上,何況這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呢! 
1.  對以色列言(11  :11  ~12  ) 
a.以色列的過失(11:11) 
以色列對神的彌賽亞抱着頑梗不化的態度,所 以神棄絕他們。這棄絕並非是全然性,而是部份性 的(11:1~10),且又是暫時性的(11:11~15)。 然而以色列的被棄是否推翻了神的計劃呢?在以 色列被棄的期間,神有什麼計劃呢?這都是讀者會 質疑的,保羅於此逐一作答。 
他先以「所以」(oun,11:11  上,中漏譯) 歸結上文的論題,再發表他的領受(「我且說」)。 他反問他們(廣指以色列人,狹指11:7的「頑梗不 化之徒」),人的失腳(指因不信彌賽亞)會導致 跌倒嗎(指全然性的棄絕,11:11上)?他自問自 答「斷乎不會」(11:11  下)。與上文般(3:4、 6、31,6:2、15,7:7、13,9:14,11:1),他 用文法上最強烈的否定詞,施予否決。 
他繼續下去,但(alla)以色列的「過失」 (paraptomati,意「錯失」、「走錯」,同字於5: 15~20  均譯作「過犯」),一面使救恩臨到外邦人, 一面 「叫」 (eis, 目的句詞) 他們受 「激憤」 (parazelosai, 參10:19,中譯「激動發憤」)。保羅之意乃是, 他以那不分種族的福音傳到外邦人中(參徒13:46, 18:6,28:28),藉此激發自己的同胞,因嫉妒 而能歸主得救(參11:14)。這似一種心理競賽 (psychological rivalry)【注49】,轉變以色列得救 的方法:因信(彌賽亞)成義,而非因行(律法) 稱義(參9:30~31)。 
用「嫉妒而激發」乃是舊約時神所慣施的方法 (參出20:5;申4:24,32:21),也是神的本性, 因此保羅稱,神現今正是用外邦人的得救,來激憤 以色列人也能得救(參10:1)。 
b.以色列的豐滿(11:12) 
設若以色列的過失使天下(代表外邦世界)都 蒙恩(「富足」指屬靈上,11:12  上),他們的「缺 乏」(hettema,意「錯處」、「失敗」,與「過失」 同義,此字為軍事名詞,意「擊退」,參賽31:8; 林前5:7。此處作者暗示以色列欲進入彌賽亞之國 度,但被擊退了【注50】)反成為外邦人的「富足」 (ploutos,意「財富」,喻救恩,11:12  中)。 
依此邏輯推理下去,若以色列人「豐滿」(11: 12  下,pleroma,喻救恩,指將來「全家得救」,參 11:26),對他們來說,那真的不得了啦!如H. A. 
Hoyt  說:「到那時,神對以色列的所有期望皆要 實現(參申7:6;出19:5~6;創12:3)。到那時, 神給以色列所有的權利皆要應驗(參羅2:17~20), 所有為以色列的設計皆要完成(參詩72:8~11;賽 60:3,61:6,62:1~4)。」【注51】 
2.  對外邦人言(11  :13  ~24  ) 
a.有關以色列(11:13~24) 
⑴以色列的將來(11:13~15) 
當作者論及外邦人得救,是因以色列的失腳 時,他可能已意會到外邦讀者的反應,外邦信徒 心中似乎有點不服氣,他們交頭接耳地竊竊私 語:「原來我們的得救,是因他們的失腳,若他 們沒有錯失,我們還有得救的希望嗎?真是豈有 此理,保羅把我們看成什麼人啊!」 
因此保羅鄭重地說明,以下是特別關乎你們 外邦人的(11:13  上),他說,他是蒙神特別 差遣作外邦人的使徒(參1:5,12:3,15:15~ 16;加2:7~9;徒9:15,26:17~18,22:21; 提前2:7),他也以自己的職分為「榮」 (doksazo, 中譯「敬重」,11:13  下,即指曾在外邦人中的 工作不是空談)。保羅在外邦人中的工作越成功, 以色列人「全家歸主」便越靠近,這正是作者深 以為榮的。然而他很謙和地說,若此激憤在自己 骨肉之親中只能拯救「一些人」(11:4,參11: 12  指「全家性」),他也心滿意足了【注52】。 此心願在上文早已提及(參9:2~3,10:1), 如今更是迫切焦急。 
為何保羅如此焦慮?他以一個「因為」 (gar, 11:15  上,中漏譯)作答:因為既然(eigar,肯 定句,中譯「假若」)以色列人被丟棄,導致外 邦人能與神和好,這樣(tis,11:15  中,問句引 字,中漏譯)他們的被納(proslempsis)會是什 麼情形呢?是死而復生了(11:15  下)。 
「死而復生」一詞,學者們有兩個不同解釋:  
 
⑴有按字面意義解釋,指以色列的被納是為復活 後新生命的開始(如Sanday&Headlam、Barrett、 Bruce、Black、Cranfield、Dunn、Zahn、Moo  等)。  
⑵有按隱喻意義解釋,表示以色列將來的被納, 真會如死人復活般那樣驚天動地的大新聞(如 Godet、Gifford、Morris、Haldane、Lenski、A. T. 
Robertson、Vaughan & Corley、Ladd、Dodd)。 
本段內有甚多對比及比喻的文字,故「死而 復生」是指以色列靈里的復活、被神悅納是件驚 天動地的大事了。 
J. Munck  謂,從此處可見:  外邦人的救恩 已在神的救贖計劃里;  外邦人的屬靈情況與以 色列的屬靈前途緊密相連,但是以色列肯定有一 個光明的前途(參11:12「豐滿」,11:14「一 些人」,11:15  上「收納」,11:15  中「死而 復生」)【注53】。換言之,他們的現今被棄是 暫時的而非永遠的。 
 
⑵以色列人的保障(11:16) 
以色列的將來是光明、樂觀、前途無量的 (11:15),因這是神選召他們的應許。作者於 是用二個比喻(皆用「若」ei  作引介詞)解釋以 色列前途光明的保證,因這是源自神選召應許的 保障。 
(a)新面與全團的比喻(11:16 上) 
保羅說,「若新面」(aparche,意初熟, 參8:23)是聖潔的,全團(phurama  ,字根 「調和」、「混合」)也會聖潔。新面即莊稼 的第一批成果,新面是聖潔,全部莊稼也是 一樣。此比喻顯然出自民15:17~21,那裡 指出初熟的新面若獻給神為聖,這樣全團也 是獻給神為聖的,新面的作用又如同面酵, 它能使全團發起來(參林前5:6)。 
這「新面」指誰呢?通常有三個解釋: ⑴指以色列的彌賽亞(如C. Barrett);⑵指以 色列的余民(如E. F. Harison、Vaughan、 Leenhardt);⑶指以色列的列祖(如Sanday 
&Headlam、Godet、Murray、A. T. Robertson、 Moo)。因下文作者再以樹根與樹枝作喻,而 樹根明指以色列的先祖,故第三看法較合理。  
保羅之意乃是,既然(ei di,中譯「若是」) 神選召以色列的先祖(「先祖聖潔」即先祖奉 獻給神),那麼全團(整個以色列)也會聖潔 了。這正是被棄的以色列民所需要聽的保障。 由此可見,以色列的被棄不是永久性的,亦 即以色列過去及目前的失敗,絕不能推翻神 在他們身上之恩約的應驗。 
 
 
(b)樹根與樹枝的比喻(11:16 下) 
此比喻與上文的喻意相同,將以色列的 先祖喻作樹根(這也是猶太傳統之見),他們 是以色列國的開國元首,樹枝則喻作整個國 家。 
既然元首聖潔(奉獻給神),國民也是聖 潔的;元首是蒙恩召的,百姓也蒙恩召了。 現今雖被棄,這只是暫時性而已。此比喻清 楚地顯出,以色列因根已歸神,神與他們先 祖所立的約,便不能因他們日後的悖逆(雖受 暫時性的棄絕) , 而使所受的約福轉給外邦人。  
A. F. Johnson  在此作一比喻:如一對夫婦 立約結合,他們的兒女就成為立約的兒女, 兒女不能因父母之間任何一方不忠,便將兒 女的「合法身分」廢掉。以色列與神的關係 也是如此,既然神與選民立約,選民的身分 便永久不變【注54】。 
b.有關外邦人(11:17~24) 
當作者論及以色列將來的被納(11:15),及 將來的保障時(11:16),他便想到外邦人現今被 納的情形(11:17~21),隨即給他們一個嚴厲的 警告(11:22~24)。因他們的被納是神的鴻恩, 他們若辜負或濫用了這恩惠,也會被棄。 
⑴外邦人的蒙福(11:17~21) 
(a)插枝的比喻(11:17) 
接續上文的「樹之喻」,作者將筆鋒轉至 外邦人身上。他用園藝學的插枝法,來表達外 邦人如何蒙福。W. M. Ramasay  引述園藝學家 Theobald Fischer  教授之言,稱當橄欖樹不能結 果時,主人便將一些舊枝子剪掉,再將一段野 橄欖插在樹枝上,此野枝遂能使這將枯槁的橄 欖樹「復活」過來【注55】。可是在此需注意, 任何園藝家皆曉得,「野枝」插在「正枝」的 樹幹上,不能因此使「野枝」變作「正枝」。 外邦人如野枝般插入猶太正枝樹幹上,並不能 變為「猶太正枝」而取代他們的地位【注56】。  
他先設一個假定,既然(eide)  有些枝子 (枝子代表以色列整體)被折下來(指被棄, 不被折的指餘數),你如野橄欖的外邦人得插 枝(enekentristhes)於其中,就能同享 (sugkoinoonos意「同交往」,中譯「一同得着」) 橄欖樹根的肥汁(參弗2:11~22)。 
「樹根」在11:16  指先祖,「肥汁」則指 先祖的「恩約福份」(covenant blessings),這 固然源自亞伯拉罕約中的萬邦受福那部份(參 創12:3)【注57】。 
保羅以有些被折,證明以色列非整體性被 棄,但保羅在此處之重點,不是在論以色列人 數被折多寡之問題,而是在論「插枝的真理」 【注58】。又如A. F. Johnson  指出,折枝與拔 根在園藝學中是兩門完全不同的技術,因根是 奉獻給神的,那麼雖有枯枝被折下,但一方面 樹還有其它的枝葉(余民),另一方面根並未 拔出, 故以色列的前途仍是光明無量的 【注59】 。  
 (b)插枝的教訓(11:18~21) 
(ⅰ)第一點(11:18)——不可誇口。 
保羅一面宣告外邦人蒙福之法,一面 教訓他們,不要因現今蒙福的地位而向以 色列誇口(11:18  上),既然(ie de)夸 口(表示外邦人有因此而誇口),當知不 是他們「托着」(bastazeis,意「生長」) 根,而是根托着他們(11:18  下)。保羅 清楚地指出,不是外邦人把根「生長」出 來,而是根把他們生長出來,故根較被插 的枝子更為重要。 
(ⅱ)第二點(11:19~20)——信為條件 
作者續向他們作一個結束性的教訓: 「所以」(oun,8:19  上,中漏譯;此外 「若」字不在原文中,可取消)你說枝子 的折下是特為我可接上的(意指保羅借着 傳福音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如枝子般插進 樹里,11:19),此話對嗎?作者似乎在 問?「是的」(kalos,肯定式詞,中譯「不 錯」,  11:20  上),他們(以色列人) 因不信而被折下來 (被動語態, 11: 20  中) , 但(de)你靠信才「立得住」(hestekas, 意「站隱」,參林前10:12,同字譯「站 立得住」,11:20  下)。 
在此保羅再強調,信為進入橄欖樹中 的絕對條件。外邦人因有信才能得一個 「站立」的地位,故他們不可「自高」 (hupselophronei,參12:16  ,同字譯「自 以為聰明」),反要懼怕(怕失去那「站 立」的地位,11:20  下)。E. F. Harrison 
稱,單這插枝之比喻,便可證外邦人的得 救仍要靠以色列的約福【注60】。 
(ⅲ)第三點(11:21)——神可放棄 
「不信」是世人普遍對神的態度,無 國籍宗族之分,神可以因「原來枝子」的 不信而不「愛惜」(epheisato,參彼後2: 4  ,同字譯「寬容」)他們。「原來的枝 子」(原文為「自然生的枝子」)是指以 色列人,作者用此句為要與外邦人「逆性 枝子」作一對比(參11:24),照樣神也 可不愛惜外邦人(倘若外邦人轉向不信)。 由此可見,「福音」、「恩典」不偏待人; 「不信」、「罪行」、「審判」亦不偏待 人。 
⑵外邦人的受誡(11:22~24) 
外邦人現在的蒙恩,會引起他們產生一種屬 靈的驕傲,以致在福中被砍下來。故作者接上文 (11:21)的教訓,再嚴戒他們,他以「所以」 (ouk,11:22  上,中漏譯)一字歸結本段特別 對外邦人發表的全文(11:13~21),他從三方 面勸誡外邦信徒: 
(a)以神的本性作誡(11:22) 
作 者 先 指 出 神 兩 方 面 的 特 性 : ⑴ 恩 慈 (chrestoteta,參2:4);⑵嚴厲(apotomion, 字根割斷,11:22  上)。並指出這二種特性 用在兩個對象的身上:「跌倒的人」(指以色 列人)及「你」(指外邦人,11:22中)。恩 慈的特性使神對人滿有憐憫,嚴厲的特性使 神嚴峻對待悖逆的人。 
神對不信的以色列(跌倒者)是嚴厲的, 但對外邦人,神卻以恩慈相待,因他們對神 存信的態度(11:22  中)。雖然神對外邦人 存恩待的心,但這是有條件性的,就是如果 (ean)他們要「繼續」(epimeines,中譯「長 久」,NCB  譯「繼續」)在神的恩慈里(11: 22中),不然(epei)也要被砍掉的(11:22 下)。「繼續」是指繼續對神的信靠(在神的 恩慈里),否則他們便會被神嚴厲地對付。 
信徒的「繼續論」(「長久論」,doc trine 
of continuance  或doctrine of perseverence)乃新 約極強調的教訓。這並非說救恩需要信徒持 守,不然會失落,而是如F. F. Bruce說,信徒 恆久在神的恩慈中,便是救恩的記號了【注 61】,因為真信的才會持久地信下去。 
(b)以神的本能作誡(11:23) 
外邦人若不持續在神的恩慈中(等於不是 真信),就會被砍下來。但若以色列不是持久 的不信,那已被砍下的,雖如枯木死枝般, 仍會被接上,因為萬能的神可以再把他們接 上的(11:23)。故此句話可指以色列不會被 外邦人所替代,而是此時以色列的餘數,與 外邦信徒彼此同享神在基督里的恩典。 
(c)以他們的本性作誡(11:24) 
在最後一次的勸誡中,保羅以「因為」 (gar,中漏譯)作開始,他說:「因為你們 外邦人按「本性」(phusin,可作「天性」) 是野生的橄欖樹,又能(kai,中譯「尚且」) 逆着性(para  phusin,指非天然生出)被接在 好橄欖樹上(指以色列的福約,參11:17  的 「肥汁」,11:24  上)。 
逆 性 的 插 枝 法 也 是 一 種 插 枝 種 植 的 方 法,正常的插枝律乃是從好橄欖插枝至野橄 欖,是「順性法」,反過來之插法乃「逆性 法」。順性法可長出很多果子,逆性法則會 白費心機,故聰明的農夫不會用【注61】。 
假若(ei,中漏譯)天生的野橄欖被砍下 來,再接在好橄欖樹上,那麼這「本樹的枝 子」(本樹原文phusin,意「天性」,喻以色 列,「枝子」是正確補字)「將來更能」(poso 
mallon,意「那麼…更能」)接在他們的「橄 欖樹」(中譯「本樹」)上了! 
保羅在此作了一連串的對比,以示外邦 與以色列雖各有不同的生命,卻能同享神的 恩典:「野生與天生」、「天性與逆性」、 「野橄欖與好橄欖」,野生的接到天生的, 天生的又接回天生處。外邦人本不是天生橄 欖樹,他們是野生的,但能逆性接到天生的 好橄欖樹上,這是何等大的福分。 
保羅續說,這天生的枝子,雖因不信而 被折下來,但將來更能被接回原來天生的橄 欖樹上呀!如Sanday&Headlam  言:神可以用 逆性法插枝,而長出豐碩之果實,照樣神也 可以讓被棄的那本樹以色列將來生出豐碩的 果子【注62】。 
由此又見以色列的被棄並非永久性的, 總有一天他們必會被接回自己的好橄欖樹上 去。J. Murray  說得對,那「先祖的根」沒有 被拔起而改種植別的樹木,因此這是一個能 堵住批評者的口,又能給以色列帶來莫大安 慰的作法【注63】。 
C.  以色列將來的被救(被棄後的將來) 
(11:25~32)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這奧秘(恐怕你們 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 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 經上所記: 
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 
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 
又說: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 
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 
就着福音說,他們為你們的緣故是仇敵;就着揀 選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因為神的恩賜和 選召是沒有後悔的。你們從前不順服神,如今因他們 的不順服,你們倒蒙了憐恤。這樣,他們也是不順服, 叫他們因着施給你們的憐恤,現在也就蒙憐恤。因為 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 
羅 11  章最後一段,將上文的解釋引入一個高潮, 那是以色列的問題得到一個極圓滿的答案。此答案關 乎以色列從被選至被棄,從被棄至被救這冗長階段的 總結束,簡言之是羅 9~11  章的總結。無此段,則以 色列的問題仍虛懸半空,現今作者加以詳釋,將以色 列未來結局之莫大奧秘啟明,使在被棄期中的以色列 人頓生盼望及安慰。 
1.  以色列的奧秘(11  :25  ) 
作者以「弟兄們」一詞稱呼讀者(如1:13), 可單指外邦人或猶太人,甚至兩者相通地指信徒。 但此處究竟指誰呢?學者們的意見有二: 
⑴猶太人——此處作者將對象轉回以色列人身上 (參9:2,10:1),因這是他在羅9~11  章的中 心對象,其內容是有關以色列的現在及將來,如 「幾分硬心」、「等外邦人數添滿」、「全家得 救」等。11:26  引用賽59:20  及11:27  引用耶 31:31~34的經文等,支持對象均為猶太人。 
⑵外邦人——因上文(11:18~24)論外邦人特殊的 蒙恩地位,遂令他們產生誇口的可能,故作者特 別要他們不要「自以為聰明」(11:25  中)。再 且,11:25  的「你們」是回應「弟兄們」的稱呼。 此外,下文11:30~31  乃支持此見解最強的理由。 所以兩意見皆有可取之處。 
 
查「弟兄們」一詞在保羅筆下指誰,需要根據 上下文的內容來決定,而上下文最支持以外邦人為 主要對象的理由有三: 
 
⑴11:25  的開始是「因為」(gar,中漏譯),此字 將上文(11:13~24)的主題連貫下來。作者的語 氣如「弟兄們啊,因為我不願意你們對這奧秘無 知,以致(hina,中譯「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  
⑵這段(11:25~32)的「你們」、「他們」與上文 (11:13~24)的「你們」、「他們」為一致的對 象。 
⑶11:30~32  明顯地以外邦人為對象,故保羅從11: 13  起便以外邦人為主要對象(固然亦穿插一些有 關猶太人的真理)。這是大部份學者的意見。 
 
作者如以前般地向外邦人表明心願,乃是不願 意他們不知道一個奧秘,恐怕他們自以為聰明,以 為以色列人被棄,而自己蒙神選召,所以他們比猶 太人更蒙恩。 
這奧秘不是關乎以色列全家得救,而是關乎以 色列硬心的問題,因為他深知神的應許必不落空。 
「奧秘」(musterion)一詞,乃保羅慣用的神學 名詞,其要義乃指在神永遠計劃內隱藏的真理,至 今才顯示出來。保羅用此詞時,有時將之指神在永 世內拯救世人的旨意(如林前2:1;弗1:9,6:19); 有時指教會的特性(如林前3:3~6;西1:26~27; 羅16:2);有時指末世發生的事(如林前15:51), 在此處卻指以色列的硬心。可是以色列的硬心並非 什麼奧秘,但作者在兩方面說以色列的硬心是一個 奧秘: 
 
⑴以色列的硬心是「幾份的」——這是在「量」的 方面言(如Godet、Barrett、Zahn、Kasemann)。 
⑵以色列的硬心雖是全國性,但並非沒有信神的余 數,故此,神必為了餘數之故而將眷顧轉向他們。 以色列的硬心是暫時的——這是指「時」的方面 言(如Moo、Ryrie、Walvoord)。以色列的硬心乃 現今的光景,「等到」(achris)外邦人數添滿便 會改變的。「等到」一字就顯示出以色列的被棄 是暫時的。S. H. Wilkinson  稱,「等到」乃劃定時 限的辭語,是指那情況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或最後 性的【注64】。 
 
對「外邦添滿」(中譯「數目」為補字)的意義, 學者們有四個解釋: 
⑴「添滿」指「額滿」,不是指每一個外邦人得救, 而是指最後一人進入「數額」之內,此見有神限 額拯救外邦人之意 (如D. Moo、 A. F. Johnson、 中譯) 。  
⑵「添滿」指外邦人大量性的歸主(如Black、Lightfoot、 Hoekema、Cranfield、Lenski)。 
⑶「添滿」指「地理上的添滿」,即指福音傳遍世 界各國, 如太24: 14  所言 (如Gifford、 Godet、 Sanday& 
Headlam、Barrett、Vaughan & Corley、Charles Erdman) 【注65】。 
⑷「添滿」指外邦人的日期,非指人的數量方面, 乃是將「添滿」(pleroma)  作性質式的用法 (qualitative),如11:12  的「豐滿」一字的用途, 非定量式的用法(quantitative),而是如路21:24  所 言(如A. J. McClain、Hendrik Berkhof)【注66】。 查路21:24  記:「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踐踏,直 到外邦人的日期滿了。」表示外邦人的時代結束 時,便是救主回來之時(參11:26,因「數目」是 補字,可用「日期」代之),此說最能配合新舊兩 約中甚多之預言。 
 
由此節可見,對外邦人來說,是一個雙重的警 告:一是不要他們自誇;二是他們得救的時間也有 極限。對以色列來說,是一個雙重的安慰:一是以 色列的硬心是部份性的;二是以色列的硬心是暫時 性的。 
 
此外,從神學角度來看,此節有二個重點: 
⑴神沒有完全棄絕以色列,故他應許給他們的約, 必會轉回給他們,並沒有移交給教會。 
⑵以色列及外邦人為兩個「不同」、「獨立」、「分 開」的實體(entity),不能混為一談。他們被救 的方法固然相同,但被救的時間截然分明。 
2.  以色列的得救(11  :26  ~27  ) 
a.得救的時間(11:26上)——「於是」 
接續上文的主題,以色列的硬心是部份的、是 暫時、會結束的,那是外邦人(日期)添滿之時, 於是以色列便會「全家」(pas)得救。 
「於是」(houtos,11:26  上)此字在新約中 有多種不同的用途,因此便影響此節的解釋,主要 的見解有四: 
⑴樣式論(modal view)——「於是」譯作「這樣」 (in this manner),意指外邦人的得救乃以色列 得救的樣式(如Sanday & Headlam、Gifford、Godet、 Moo、Dunn、Williams),此法忽略了以色列得救 的時間。 
⑵相關論(corralative view)——「於是」作「所 以」(如「因為……所以」的句子),上文指因 為外邦人數添滿,所以以色列就可得救(如C. 
H.Dodd)。此法將外邦人的得救,作為以色列可 全家得救的條件。 
⑶推理論(logical view)——此論視「於是」為一 思辯學的連接詞,非時間連接詞,指外邦人的得 救與以色列人得救的時間是無關的,以色列人得 救之時,乃救主再臨時。 
⑷時式論(temporal view)——「於是」作「當…… 就」(when.....then),接上文的時間而言,故「添 滿之日」乃「全家得救」之日,故外邦人與以色 列同時蒙拯救(如NEB)。此法正確地解釋出 houtos  的含義,是較可取的,但此釋法將以色列 的得救,與外邦人的得救放在同時,這是惟一的 弱點。 
據時式說,「於是」也可譯作「就」(then), 意指外邦人日期滿了是以色列人才得救的資格, 故以色列要等待外邦人日期的滿足,才達到(挨 次)得救的時刻。這是將「當」(when)及「就」 (then)之意合在一起用(如F. F. Bruce、A. F. 
Johnson、E. F. Harrison)。此法一面正確地指出 houtos  的時式,一面顯出外邦人全數得救與以色 列全家得救的時間關係(參路21:24),又避免 了外邦人與以色列同時得救的神學錯誤,是為最 佳解釋。 
b.得救的對象(11:26中)——「以色列」 
「以色列將來全家得救」是保羅強烈的宣告, 但究竟「以色列」是誰?學者之見分為三派: 
⑴以色列即教會(如Calvin、Barth、G. L. Archer)— —據上文(9:6)所論,因以色列拒絕他們的彌 賽亞,故凡屬他們的應許都移給外邦人,因外邦 人以信接近神(參11:20,固然教會包括猶太與 外邦的信徒,但因教會是從外邦召出,故「外邦 人」一詞有時亦俗指教會),便能得享神的應許, 所以他們遂稱為「真以色列人」(9:6;加6: 16,此說又稱為「世上蒙揀選的信徒說」)。 
⑵以色列即余民(如初期教父奧利根、亞歷山大的革 利免及區利羅、愛任紐、屈梭多模、Theodoreof 
Mopsuestia  等,及近代不少學人如Lenski、Hendr- 
iksen、P. E. Hughes、Jeremias、Ridderbos、D. Chilton 
等)——因以色列除少部份被選召的余民外,皆 棄絕彌賽亞,這將來得救的福只限於他們。此論 與下文「全家」的用語有所衝突(此說亦稱為「以 色列蒙揀選的人說」)。 
⑶以色列即以色列國(如Sanday&Headlam、E. F. Ha- 
rrison、A. F. Johnson、G. E. Ladd、Hodge、Godet、 J.Murray)——此處的「以色列」應指以色列國 言,因全段(羅9~11  章)皆以以色列國為中心 對象,由上文(11:25)剛論完「外邦人數的添 滿」,故此句不可能指外邦人(或教會,此說亦 稱為「按字面意義解釋說」)。 
c.得救的範圍(11:26中)——「全家」 
究竟「以色列全家得救」是否指每一個人或有 其它意義,學者意見有四:  指大部份(如G. E.Ladd、 W.  S.  Plumer)【注67】;  指每一個以色列人(如 Meyer);  指歷世歷代的信徒(如奧利根、G.  L. 
Archer) 【注68】;  指以色列整體性國家(如D. Moo、 鮑會園)。 
第四意見最為可靠,原因有三: 
⑴「全家」為一舊約名詞,通指整體性的國家(民 16:34;書7:25;撒上7:5,25:1;王上8:65, 12:1;22:17;代上:16:6,21:5,29:21; 代下12:1;結20:40;耶38:17;但9:11;摩3: 1。按:中譯有些地方譯「眾人」)。 
⑵「全家」並非指每一個人,如外邦人數的「滿足」 亦非指每一個。 
⑶「全家」只是一個代表性的名詞,代表整體(如 「全校」都去參觀,「全國」因此極為震怒等例 句總不能代表每一個人,卻可代表一個整體性的 觀念)【注69】。 
 
由此可見,以色列全家得救,乃是一個整體性 的詞彙,並不能構成每人得救的應許,況且整體性 的文字在每國皆有,不足為奇。 
 
d.得救的意義(11:26中)——「得救」 
以色列全家「得救」,這得救是指屬靈或政治 的?學者對此問題的意見,也分歧為二: 
 
⑴屬靈的得救——以色列繼外邦人數滿後,全國性 信服福音,得着救贖。此見解在11:26~27  中 的字句(如「消除罪惡」、「除去罪」)中得着 支持。此見解受大部份將教會作以色列之學者倡 論 (Vaughan  &  Corley 、Sanday  &  Headlam、J. 
Murray、 Gifford、 Godet、 Zahn、 Moule、 A.A. Hoekema) 【注70】。此法的弱點,乃是只強調主再來為要 在屬靈上拯救以色列,而抹煞了在政治上拯救他 們。如眾所周知(第一或第二見解皆贊同),對 以色列來說,主的再來帶有雙重之目的,一是在 屬靈上拯救他們,一是在政治上亦解救他們的困 難。 
⑵政治性的得救——以色列的得救乃隨着外邦日期 添滿之時,那是「外邦時期」(路21:24)到了 終點時,那時以色列將會被列國圍攻(但11:40), 節節敗退,近於被殲滅之邊緣(亞12:2~3,14: 1~2),國命危在旦夕,於是他們轉向神認罪及 求恩助(亞12:10~13:1),他帶着天軍從天而 降,力挽狂瀾,使以色列轉危為安,轉敗為勝(亞 12:4~9,14:3~5),故這得救是指政治性的 得救。但政治性的得救是基於他們先肯向神認罪 蒙恩赦後,一個新的以色列遂告誕生,這樣神才 為他們殲滅仇敵,並在地上建立其國度【注71】。  
e.得救的根據(11:26下~27)——「經上所記」、 「又說」 
以色列得救的確據,源自兩段舊約經文: 
⑴賽59:20(參賽27:9)(11:26  下)——此為 著名之彌賽亞預言,預指彌賽亞拯救的工作,從 降生至再來。基督的救贖大功在他第二次再來時 便告完成了(consummated,參來9:28)。此處 有關彌賽亞救贖工作的預言,便成為保羅引證耶 穌為救主之根據,因他是救主,他的拯救可以是 屬靈的,也可是政治的,也可兩者合併為一,這 正是以色列將來的經驗。當彌賽亞再來時,他帶 着天軍拯救以色列人,殺敗仇敵,建立彌賽亞國 度。這段舊約經節引用的重點乃在「救主」這字 上,基督是世人的救主,他的拯救是多方面的, 有屬靈的,也有屬肉體的。 
嚴格來說,保羅所引用的經文與舊約馬瑣拉 本(去錫安,to Zion)不同,亦與七十士譯本(為 錫安,for Zion)有別。保羅說是出自錫安(out of 
Zion),究竟何解?原來保羅乃綜合聖經有關救 主來自錫安,也為錫安而來這些概念(參詩14: 7,20:2,53:7,110:2,128:5,134:3,135: 21;賽2:3;珥3:16;摩1:2),但因救主基督 已返回天家,即天上的錫安(天上的耶路撒冷), 將來他是由天而降,先回到以色列人中,消除他 們的罪惡,在他們當中完成救贖偉工。 
總而言之,以色列的得救在於從錫安而出的 救主,在此處該注意保羅引用舊約的原則:⑴舊 約=  to(至)——指直趨錫安;⑵七十士譯本= for(為)——指為錫安而來;⑶保羅=  out of(從) ——指從錫安而出,因為保羅看救主從天上的錫 安來(加4:26;來12:22),故略改變舊約的重 點。 
⑵耶31:31~34(11:27)——11:27  所引用的舊 約乃是著名「新約之章」內一段精華的採擷,而 非完整一節的轉用。神在傑里邁亞時代應許以色 列人,將來與他們另立新約,神將律刻在他們心 版上,赦免他們的罪,又使他們由大至小均認識 神。新約的效果在基督第一次來臨時已開始實施 (路22:20),但完全的效果還要等待他第二次 再臨後才會圓滿應驗(非指第一次的來臨,如 Gifford、Lenski)。 
3.  以色列的地位(11  :28  ~32  ) 
本段正是羅9~11  章主題發揮的總結,也是將 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關係作一明確的結語,使雙方的 讀者都讚嘆神奇妙的作為。作者從三個角度下總結:  
a.就福音言(11:28上) 
從福音的準則來看,一方面以色列因拒絕福 音,便與神成為仇敵;一方面以色列因硬心,救恩 遂從他們轉移到外邦人身上,他們便因福音的緣故 與外邦人成為「仇敵」。換言之,以色列雙手捧着 救恩獻給他們認為萬惡不悛的外邦人。 
b.就揀選言(11:28下~29) 
從神的揀選原則來看,以色列「因」(dia,或 作「藉」,中譯「為」)列祖的被選而蒙神之眷愛 (11:28  下),故他們是選民。雖然他們硬心, 但神不會改變對他們的愛,因為(gar)神給的恩賜 和選召從不後悔(指不會改變的,11:29)。W. 
G.Thomas  稱,由此可見,神用人的罪,成就他拯 救罪的方法,神的方法深不可測【注72】。 
c.就外邦言(11:30~32) 
就福音言,外邦人從前不順服神,如今卻因以 色列的不順服,而蒙了憐恤(11:30)。外邦人不 是選民,但因以色列的不順服,以致(hina)蒙了 憐恤。「現在」(nun)此字是這節的轉機鑰字, 顯出這憐恤就將臨到以色列人了(11:31),意說 神用外邦人信主的機會(「憐恤大傾倒」),使以 色 列 受 激 勵 而 轉 向 神 , 那 「 就 可 蒙 憐 恤 了 」 (eleethosin,假設語氣動詞〔subjunctive〕,在前應 加「就可」二字,非中譯「就」一字,便生錯覺)。  
神為何要等待以色列不順服,才使外邦人蒙憐 恤呢?為何又要等待外邦人蒙憐恤時,才將憐恤轉 回給他們呢?保羅說,因為(gar,11:32  上)神 將眾人「圈在」(sunekleisen,意「關在一起」,加 3:22)不順服之下,即是神要證明外邦人與猶太 人皆處於需要憐恤的地位,好叫(hina,中譯「特 意」)他能向眾人顯出其憐恤(11:32)。這是神 拯救這兩等人的計劃,他先將他們的地位分門別 類:同是不順服的(過去是外邦,現今是以色列), 再指出他們同需憐恤。 
由此可見,以色列並沒有全然及永久性的被棄 絕,他們仍是神的選民,這地位不會更改,過去雖 是一段的反叛史,然而神的憐恤不會因他們的反叛 而收回、轉移給教會。神會在將來待他們如以前選 召他們一般。他們現今是「羅路哈瑪」 (「非憐憫」)、 「羅阿米」(「非我民」),但有一天,他們會再 稱為「路哈瑪」及「阿米」(參何1:10,2:1,2; 23,羅9:25)。 

保羅的禱頌(11:33~36)

神拯救世人的方法高深莫測,出乎人意料。神要藉以 色列的不信,而將救恩轉給外邦人,又待外邦人數(日期) 添滿後,再將救恩轉回給以色列人。神對以色列整個救贖 大計的奧秘,令保羅禁不住地發出讚美。這讚美為羅 9~11 
章一個極合適的結語,更是 1~11  章頗妥切的總結,頌讚 之詞分三回合表達(每回合有三重點): 
A.  第一回合頌禱(11:33) 
深哉,神豐富的智能和知識! 
他的判斷何其難測! 
他的蹤跡何其難尋! 
保羅優美的文筆,以三個一組(triad)的風格, 描述頌讚神的本性與作為。他先指出這三個一組的基 本「要素」:「神的豐富、神的智能、神的知識」後, 再進一步地逐一補充讚頌。 
1.  神的智能和知識(11  :33  上) 
保羅首先發出「深哉」(bathos,參箴18:3)之 感頌,乃是神的智能和知識。他說智能與知識皆 (kai......kai)豐富的。有學者(如Moo)將豐富解作 一獨立項目:智能、知識、豐富。「豐富」(ploutou) 在保羅的用語中慣指神的屬性(參2:4;弗1:7,2: 7)或榮耀(參9:23;弗3:16  等)。智慧(sophia) 乃指理論上的知識,是從神之屬性而來的全知;知 識(gnoseos)則指實際或經驗上的學問。在神來說, 此二者皆是又深廣又豐富的。 
2.  神的判斷(11  :33  中) 
「判斷」 (krimata)指分別是非的本能。J. Murray 說,「判斷」一字在新約中幾乎全部作「法庭式的 宣判」(judicial sentence),所以「判斷」可作神宣 判式的行動【注73】。在神來說,這本能如無底深 坑,何其難測。 
3.  神的蹤跡(11  :33  下) 
神的「蹤跡」(hodoi,意「方法」、「道路」) 指他的行事作為、神跡奇事,這是「無法可追尋到 的」(anexichniastoi,參伯5:9,9:10,34:24;弗3: 8;詩77:19)。 
B.  第二回合的頌禱(11:34~35) 
誰知道主的心? 
誰作過他的謀士呢? 
誰是先給了他, 
使他後來償還呢? 
上文論神三大方面深不可測的特性,何以如此高 深莫測呢?保羅以「因為」(gar,11:34  上,中漏譯) 作答,然後用賽 40:13(參林前 2:16)構思於三個 問題作更進一步的「反問」,藉此回答:有誰知道神 的「心」(noun,意「思念」或「理智力」)?有誰作 過神的「謀士」(sumboulos)?意說神的智慧高不可 攀,不需要第二者介入(11:34)。 
不但神的心思高如青天,他的豐富也無人能及。 作者以伯 41:11(參林前 3:19)代問,有誰先給神, 而後來要他「償還」(antapodothesetai,參路 14:14; 帖前 3:9,同字譯「報答」)?此問題意說無人能使 神成為一個欠債者(11:35)。 
C.  第三回合的頌禱(11:36) 
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 
願榮耀歸於他,直到永遠。阿們 
最後之頌讚以「因為」(hoti)作結束,作者以三 個前置詞闡述萬有皆「本」(ek)於神,倚靠(dia) 神,及歸於(eis)神(參箴 16:4;啟 4:11)。神是 萬有的來源(source)、執法(agent)及歸屬(goal) 【注 74】。A. J. McClain  謂神是萬物之源,萬物是借 着基督造成的,聖靈卻使萬物達到神創造它們的本意 【注 75】。 
至此,保羅無思可想,無話可寫,他由衷地發出 頌讚,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這是信徒在認識神 的信實後,必然發出的頌讚,因他願一切皆以神的榮 耀為重,阿們。 
「阿們」乃承認以上所論一切有關神的屬性:他 深不可測的智慧(inscrutable wisdom),無可摧毀的能 力(invincible might),不能抗拒的恩典(interminable 
grace),不可磨滅的愛(inextinguishable love) 【注 76】。  

書目註明

【注1】H. C. G. Moule, p. 244. 
【注2】F. F. Bruce, p. 181. 
【注3】P. R.Williams, p. 66. D. Moo(p. 685)似也有此意。 
【注4】引自Sanday & Headlam, p. xlv. 
【注5】J. Murray, I, pp. xii~xiii. 
【注6】H. A. Hoyt, p. 99. 
【注7】A. F. Johnson  引用Herman L. Strack & Paul Billerbeck 合編的Kommentor Zum Neve Testamentum aus almud 
und Midrach(4 vols, Munich: Beck, 1922~1928)。此 專書作出甚多例證,參A. F. Johnson, II, pp. 37~39. 
【注8】H. A. Hoyt, p. 100. 
【注9】詳論可參Bruce Corley , pp. 1~62. 
【注10】Vaughan & Corley, p. 101. 
【注11】Sanday & Headlam, p. 227. 
【注12】Dorner,引自J. Denney, p. 657. 
【注13】H. A. Hoyt, p. 98. 
【注14】H. C. Thiessen, p. 80. 
【注15】E. F. Harrison, p. 103. 
【注16】Vaughan & Corley, p. 103. 
【注17】J. Murray, II, p. 9, 12. 
【注18】虞格仁,頁321。 
【注19】C. K. Barrett, p. 181. 
【注20】Vaughan & Corley, p. 105. 
【注21】虞格仁,頁322。 
【注22】Sanday & Headlam, p. 254. 
【注23】J. Murray, II, p. 29. 
【注24】E. F. Harrison, p. 106. 
【注25】D. Moo, p. 599. 
【注26】C. K. Barrett, p. 187. 
【注27】J. Murray, II p. 31. 
【注28】Vaughan & Corley, P. 109. 
【注29】F. F. Bruce, P. 195. 
【注30】F. Godet, p. 357. 
【注31】Sanday & Headlam, p. 286, 290. 
【注32】A. A. Hoyt, p. 107. 
【注33】E. F. Harrison, p. 109. 
【注34】J. I. Packer, pp. 22, 23. 
【注35】J. Murray, II, p. 48. 
【注36】D. Moo, p. 649. 
【注37】A. F. Johnson. II, p. 46. 
【注38】D. Moo, p. 654. 
【注39】Vaughan & Corley, p. 117; D. Moo, p. 657; Cranfield,p.527. 
【注40】H. A. Hoyt, p. 114. 
【注41】A. J. McClain , p. 20. 
【注42】H. A. Hoyt, p. 115. 
【注43】Vaughan & Corley, p. 119. 
【注44】同上書頁。 
【注45】H. A. Hoyt, p. 121. 
【注46】H. P. Liddon,引自E. F. Harrison, p. 118. 
【注47】J. Munck, p. 115. 
【注48】D. Moo, p. 681. 
【注49】Vaughan & Corley, p. 125. 
【注50】Sanday & Headlam, p. 322. 
【注51】H. A. Hoyt, p. 125. 
【注52】J. Murray, II, p. 80. 
【注53】J. Munck, p. 119. 
【注54】A. F. Johnson, II, p. 55. 
【注55】W. M. Ramsay, pp. 223~224. 
【注56】A. J. McClain, , pp. 25~26. 
【注57】C. C. Ryrie, , p. 214. 
【注58】J. Murray, II, p. 85; D. Moo, p. 701. 
【注59】A. F. Johnson, II, p. 55. 
【注60】E. F. Harrison, p. 119. 
【注61】Sanday & Headlam, pp. 328~330. 
【注62】同上書頁327  及330。 
【注63】J. Murray II, pp. 89~90. 
【注64】 S. H.Wilkinson, p. 78; 另參J. F.Walvoord , p. 167;C. C. Ryrie , p. 214. 
【注65】Charles Erdman, p. 127. 
【注66】Hendrik Berkhof, p. 144. 
【注67】G. E. Ladd , p. 25; G. E. Ladd , p. 119;W. S. Plumer, p. 553. 
【注68】G.L.Archer, p.73. 
【注69】Walter Guthrod, p.387. 
【注70】A.A.Hoekema, p.112; B.Corley , pp.51, 55. 
【注71】H.A.Hoyt, pp.129~130; J.F.Walvoord , pp.61, 98, 112~113; J.D.Pentecost, p.506; C.C.Ryrie , p.215. 
【注72】W.G.H.Thomas, p.213. 
【注73】J.Murray, II, p.106. 
【注74】A.T.Robertson, p.401. 
【注75】A.J.McClain , p.204. 
【注76】H.A.Hoyt, 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