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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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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
序 |
第一章 緒論 |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
第八章 跋論 |
附錄 |
序言
羅馬書是保羅書信中最長的一卷書(共 7114 字),作
者保羅在此書信一開始,就將其主題——福音——概要地引
介給讀者。這前十七節的內容,匯集了福音真理的特質,可
謂是一篇精短的導論,儼然似一本小論文,實是一本系統神
學的精要手冊。
此緒論為保羅書信中最長的序言,原因有三:一因羅馬
教會非保羅所建立;二因他必須交代清楚,他何以有權利要
求這教會注意他的話【注 1】;三因他在下面還要細辯其主
題,於是就先介紹主題的要略,以此序言作為與教會溝通的
橋梁;如圖示【注 2】:
作者與啟語的自介(1:1~7)
A. 作者的職分(1:1)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
音。
作者執筆作書時,先向教會自我介紹,這是極其恰
當的,因羅馬教會並非保羅所建立。在此自我介紹中,
他從四方面來介紹自己,從這些介紹,可顯出保羅的職
分:
1. 他的名字
他名叫保羅,這是他的羅馬名字,從誕生下來便
有(非如一些人誤稱在信主後而換名)。他本用希伯
來名掃羅(意「向神呼求」、「呼求之果」),但他
在傳福音時,多與外邦人接觸,覺得使用希伯來名字
不方便,於是便改用他的羅馬名字(徒13:6~12),
這亦暗示了他是一個外邦使徒。
2. 耶穌基督的僕人
保羅在此特意地把耶穌與基督兩個名字連結在一
起。對於此二字放在一起,現代人不覺得稀奇,但是
在保羅的時代,基督的觀念即彌賽亞的觀念,是與耶
穌無關的,因在耶穌以前早有此觀念了。如今保羅將
耶穌與基督連結起來,他指出前所未見的事——即以
色列久候的彌賽亞現已來到,神的國度已降臨了,而
他正是這喜訊的傳播者【注3】。
「僕人」原文作「奴僕」(doulos),保羅如此自
稱,並不是顯出他的謙卑,而是一方面顯出他的歸屬
(commitment),他是歸屬於一位主人耶穌基督;另
一方面則顯出他的職責管家。在舊約時代,凡公民皆
稱為王的僕人,因他們是服侍王的,這才是好公民(參
撒上8:11~14),但凡事奉神的,也稱為神的僕人(如
亞伯拉罕〔創26:24〕、摩西〔民12:7〕、喬舒亞〔書
1:1〕、大衛〔撒下7:5〕、以賽亞〔賽20:3〕等)。
在新約時代,凡事奉神的稱為基督的僕人,是很適當
的。一般人作奴隸是不得已的;但保羅作僕人,是自
願、甘心、樂意的,是舍己的。
3. 奉召為使徒
這裡指出他成為使徒,並非自己的揀選,而是奉
神的恩召。「使徒」原文(apostolos)是「蒙差遣」之
意,這是一個權柄的傳遞,是使命的交託。凡蒙差遣
者皆有受託的權柄(delegated authority),這是一個榮
耀,是權利,也是責任。凡接受受託的權柄者,便如
同接受交託權柄者一般。
作者執筆至此,回憶起當初在大馬色路上,在亞
拿尼亞的家裡,神首次呼召他作外邦的使徒(徒9:1~
18),日後神又多次堅立此召的經歷(徒13:2、47,
22:14,26:16 等)。每次的回想,使他深覺神恩浩
大,主愛長闊高深,多次不能自已。
4. 特派傳神的福音
「特派」原文(aphorismenos)意「分別」、「分
開」,他本是法利賽人,「法利賽」就是「分別」之
意。作為法利賽人,他必須從其它事務中分別出來,
專心研究與教導神的律法;如今他再分別出福音的概
要來,專心詮釋與傳揚神的福音【注4】。保羅蒙召作
使徒,從多種工作中分別出來,專作傳神福音的工作。
即只有一種工作他必須作,乃是傳福音,而其它的工
作,皆要「割斷」【注5】。這是他的專職,故中譯「特
派」。保羅深知他自己有蒙神揀選、蒙神呼召、蒙神
交託的經驗,以致他能盡忠到底,這是一種難能可貴
的確信。
於是,作者啟筆時從四方面自我薦介:一是仿希
臘書信之格式,直述作書人之名(保羅);二是直告
其職分,以顯出他與主的關係(僕人);三是宣稱從
主領受的權柄(使徒);四是宣告受主特派的使命(傳
福音)。作僕人與使徒的工作乃是為要傳福音,一連
串的身分、職責、使命和工作,便顯出他的生命就是
一個「神聖的託付」(divine appointment)。
B. 福音的性質(1:2~4)
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論到
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在上文,作者介紹他是福音的使者,這福音他必須
解釋,免得讀者誤會不清,於是福音就是他的主題。故
此,他不厭其詳地從三方面闡釋福音的性質:
1. 神的福音(1 :1 下)
「福音」這字是保羅寫作的特徵。在他的書信內,
此字用了六十次之多,在四福音內,卻只出現十次,
另使徒行傳出現二次,彼得書信一次(前書),啟示
錄一次,而在其它書信中竟全無出現【注6】。
福音在原文乃「喜訊」之意,在此保羅形容福音
乃是「神的」。在原文的格式內,這是一個主屬詞
(subjective genitive),指內容方面,表示福音是關乎
神的;或說它是一個源屬詞(ablative genitive),指來
源方面。若是前者,「福音」是關於神方面的喜訊;
若是後者,福音乃是從神而來。在下文的續釋中,
「福
音」乃是附屬詞(objective genitive)的格式,即是指
來源方面,所以「神的福音」乃指福音的源頭是神,
J. Murray 稱之為「福音的神性」(the divinityof the
gospel)【注7】。
2. 應許的福音(1 :2 )
此福音並不是保羅自創的消息,而是早在聖經上
就已應許的喜訊,因此福音原是預言的應驗,不是新
的理論,不是異端,也不是因耶穌基督來臨才開始有
的,而是神借着眾先知早已啟示給他的選民以色列的。
如F. T. Leenhardt 言:「福音不是與先前的啟示斷絕關
系,而是先前啟示的高峰、啟示的完結。」【注8】在
此保羅似乎特別寫給猶太的信徒看,此福音根植於以
色列的啟示歷史內,是根據聖經所記的預言而引出來
的應許【注9】。
「應許」(promise)與「預言」(prophecy)有別,
應許是神的諾言,預言是神的計劃。應許是不可改變
的,是無條件的;預言卻可分作有條件的與無條件的。
福音是神的應許,是諾言,是不可更改的。福音是指
無條件的預言,否則人便與神辯論福音的內容是可變
遷的。由此看來,福音的內容中,耶穌的死已深藏在
舊約應許、預言之內,故福音在舊約亦帶着赦罪的功
效(efficacious)。舊約的人,只要相信神的應許(福
音的應許),便得着赦罪的功效【注10】,如今福音
的應許已成應驗的事實,信徒可踏入一個新時代了。
「聖經」這字,新約內只此處有「聖」字作形容
詞(提後3:16 的「聖經」原文沒有「聖」字),特
別指存放在聖殿內早已成為正典的經卷。這「聖」字
再次顯出這福音的「神性」與其來源的可靠。雖然,
「聖經」這字之前缺乏定冠詞,但如J. Denney 言,此
字無冠詞在前,表示這字之重點落在「聖」的性質方
面,強調福音的神聖面貌【注11】。
3. 神兒子的福音(1 :3 ~4 ,參 1 :9 )
這是一個新的名號,福音的總歸(summation)與
內容(substance)就是神的兒子。福音是關乎神的兒
子,神的兒子與福音是分不開的整體。保羅在此短短
兩節中,留給後世一個異常偉大的基督論。在此他首
次稱主耶穌,也是新約之首次,這是福音的主題。
「主」(kuriou)(1:3)在原文內有兩個用途:
⑴僕人對主人的稱呼;⑵罪人對神的敬拜。
猶太人慣稱彌賽亞為「主」(參可12:36、37;
Ps of Sol. 17:36;Jud. 13:13)。在新舊約內,兩意皆
通用。在神學思想的發展中,特別在主復活後(參徒2:
36,10:36),「主」字慣用作耶穌的專名,一方面
強調耶穌的神性與全能,另一方面強調他由卑微至升
高的過程(humiliation and exaltation)。而「耶穌」這
名字則強調他在歷史上與世人官方性的認同
(historical
and official)。「基督」這字是指他在受託上的工作及
職分(commitment and achievement),「兒子」這字便
指他與父神直接的關係【注12】。這一連串的名字(主、
耶穌、基督、兒子)確實地劃分出耶穌的神人二性。
接着保羅在二方面引證耶穌基督的身分(1:4):
⑴按肉體說——他是大衛的後裔,是王的家族,有
作王的身分,有作王的資格,這是作彌賽亞之首
要條件。
⑵按聖善的靈說——「聖善的靈」此詞為希伯來通
俗言詞,指聖靈而言,可譯作「聖潔的靈」【注
13】;但不少學者卻將之解作「按屬靈方面福音
的概要51言」,意說基督是受聖靈所管轄、受聖
靈分別為聖的【注14】。因下文是論耶穌的復活,
故指「聖靈」似較合適,作者說耶穌是靠聖靈的
大能從死里復活過來,因此他就被顯明是「神的
兒子」了。
「顯明」(原文horizo,參英文horizon)乃是劃分
(mark - out)之意。作者把耶穌的復活比作分割的界
限,意說耶穌之復活清楚地將他劃分為無上之神,如
天地之分【注15】。J. Stifler 說,基督的復活,強力證
明他是神的兒子,是神的彌賽亞【注16】。查「神的
兒子」一詞本是彌賽亞的名號(參詩2:7),在兩約
間的文獻中,神稱彌賽亞為「我的兒子」
(參Enoch 105:
2;4 Ezra 7:28~29,13:32~37,14:19),新約
也通稱彌賽亞為神的兒子(參太4:3、6,16:16,21:
37,27:43;可3:11,5:7,9:7,15:39;約10:
36 等)。
「肉體」與「聖善的靈」此相對(antithetical)的
詞句,正指出基督的人性與神性。他是完全的人,也
是完全的神。他是人的兒子,也是神的兒子。他是卑
微的(人的地位),也是至高的(神的地位)(參腓2:
6 ~11)。這相對性之語詞,在釋經史內曾成為各派
學者爭辯之所在,概言之可分為三派:
⑴平行用法——互相輔佐,肉體與聖善之靈皆指耶
穌的人性;肉體指他的身體方面,聖善之靈指他
的靈性方面(如HAW. Meyer、Sanday & Headlam)。
⑵相對用法——互相比對,兩者各指基督的人性與
神性(如Calvin、J. A. Bengel、C. Hodge、F. A.
Philippi、Haldane)。
⑶兩時代法——兩者截然不同,代表兩個時代,指
基督首次來是全人性,復活後開始靈體時期(如
J. Murray、G. Vos、F. F. Bruce 等)。
第三看法雖在文法上可以成立,但以整體之啟示
看來,不如第二看法。第二看法則充滿神學難題,而
第一看法是三法中較為合理的。
C.信徒的奉召(1:5~7 上)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
為他的名信服真道;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
人。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
人。
這是作者在啟信時第三點的引介,他先論自己的職
分,冀使羅馬教會能對他產生敬重的態度。接着再論福
音的性質,因這不僅是本書的主題,更是他信仰的中心。
最後論信徒的蒙召,包括自己的蒙召,使他們知道教會
在神心意中的地位。
作者在上文引述基督是福音的總歸,他與羅馬教會
同受了基督的恩惠而作蒙召的人,作者從兩方面指出蒙
召的身分。
1. 保羅的奉召(1 :5 )
作者以自己的奉召為例,讓羅馬教會明白他們現
今的地位也是奉召的。保羅分析他的奉召有二:
a.奉召的基礎(1:5上)——他選用「我們」一字(這
是文學上一個概括性的用途,以複數代表自身【注
17】。這字雖可指保羅與他的同工,卻不能說讀者
人人都有「使徒的職分」),表示與讀者認同下文
的話。他說他從主領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恩
惠」與「職分」原文是指一件事,「並」字( kai)
非接連詞用法,可譯作「恩惠的職分」(gracious
apostheship)。「恩惠」意「不費之惠,是白白的特
愛」(unmerited favour),也可指神所賜的能力,意
指保羅從主領受作使徒事奉神的能力(gift of
enablement)【注18】。
b.奉召的目的(1:5下)——保羅奉召之目的,並非
高舉自己,而是在萬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
(應譯作「為他的名因信靠而生順服」,原文無「真
道」一字),順服建立在信靠上,而非順服產生信
靠。W. Klein 說,「呼召是神以奇異恩典,向人發
出拯救世人的呼喚」【注19】,這正是呼召之目的。
2. 教會的奉召(1 :6 ~7 上)
作者續說奉召並非他個人的專利,羅馬教會也同
享此福分。保羅以三個字指出他們的地位:
a.他們也是蒙召屬基督的人——這是他們歸屬的地位。
b.他們也是為神所愛的人——這是他們蒙愛的地位。
c.他們是奉召作聖徒的人——不是因他們是聖徒才奉
召,而是他們奉召作聖徒。這是指他們分別為聖的
地位,是地位上的成聖,非指生活上的成聖。在舊
約時代,神的子民以色列皆稱為分別的人(申6:6、
14,14:2、21,26:19,28:9);在兩約間,彌
賽亞的子民,皆稱作「分別的人」(Ps of Sol17:28;
Enoch 103:2,108:3);在新約里,此名稱轉為信
徒的稱號(在保羅筆下共有38 次,參林前6:11)。
D. 作者的禱願(1:7 下)
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作者暫停自我引介,而向教會請安,這問安以禱願
的方式表達。他以兩對聯句: 恩惠與平安; 從「我們
的父」與「主耶穌基督」,完成他的福頌。
恩惠即 unmerited favour,平安即 reconstituted favour。
恩惠產生平安,這是因主代死的功效而帶來的平安(羅
5:1~2)。平安是地位,信徒因此就可以坦然無懼地
進到神面前來【注 20】。這福頌的後者(「我們的父」、
「主耶穌基督」)是福頌前者(恩惠與平安)的源頭。
世人期望渴待恩惠與平安,只有「我們的父」與「主基
督」才能把這禮物賜予世人。
有學者認為,此處(1:4、7)已顯出保羅早有三
位一體神的神學觀念。約五至六年前寫帖撒羅尼迦前書
及帖撒羅尼迦後書時,早已引用(帖前 1:1,5:19、
23;帖後 1:2),故三位一體之神論,並非後來神學思
想的演進,如新派學者所倡導的【注 21】。
在簡短七節引言中,保羅已經把六大神學思想概列
出來:⑴一個使徒的使命與工作;⑵一個教會的使命與
工作;⑶一個完整的福音;⑷一個新時代替換舊時代的
導論;⑸一個完善的基督論;⑹ 一個概略的三位一體
神論【注 22】。這些都是系統神學的基要真理,而對象
是羅馬教會,可見羅馬教會本身的屬靈份量並不低。
作者與教會的關係(1:8~12)
A. 作者的謝禱(1:8~9)
第一,我靠着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
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我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
所事奉的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
在上文,作者已把自己的職分、所傳的福音、教會
的位分等,清晰地引介出來,現今在他未導入主題前,
他先建立自己與教會的關係,旨在預備教會的心。他先
為教會謝恩獻禱,在此獻禱中,保羅以一個牧者的心,
對神及羅馬教會表明心跡,他從二方面向他們表明:
1. 為他們的信德而謝禱(1 :8 )
在謝禱中,顯示保羅在寫書時,羅馬教會的信德
已傳遍天下。
「信德」原文是「信心」(pistis,和合本譯「信
德」則強調行為)。對保羅來說,「信心」是基督徒
的美德,是聖靈九果之一(加5:22 中譯「信實」),
是恩典臨到的明證。所以保羅首先為他們謝禱,就是
基於此因。另一方面,基督徒的「信心」不是一個空
洞抽象的理論,而是一個有實際對象的交託。在新約
書信中,「信心」的對象往往是基督,或是說信心的
依歸就是基督。保羅說羅馬信徒的「信心名聲」傳遍
天下,此言可能有少許「誇飾」【注23】,亦可顯出
羅馬信徒早年傳福音的工作多由猶太成員完成(參太
23:15 謂第一世紀的猶太教是很有「宣教心」的)。
2. 為真神的見證而呼籲(1 :9 )
在為他們謝禱的事上,保羅呼籲真神為他作見證。
在舊約內,
「呼神為證」是起誓的方式(參利19:12)。
新約時保羅仍然沿用此古風,可見起誓在某種情形下
是可以的。保羅用兩個辭句描述他如何服事他的神:
在神兒子的福音事工上,這是他事奉的範圍; 在心靈
上,這是他事奉的態度。為何保羅如此嚴肅地要神為
他的禱告作證?這是基於兩個原因:①免得收信人誤
會他在搬弄客套的言辭,而不是真正為他們謝禱【注
24】;②要收信人知道,他的代禱是有恆不斷的。
B. 作者的願望(1:10~12)
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
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裡去。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
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這樣,我在
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在謝禱中,保羅表明他謝禱的原因(因他們信德的
傳遍),及代禱的真誠(有神作見證),同時也表明他
目前的二個願望:
1. 望能到羅馬去(1 :10 )
作者雖然知道,在神的旨意中,要他往羅馬去,
但是他不知道神要他何時去?每逢他起了這意念,總
會遇見一些攔阻(1:13),於是他便耽擱下來,但是
他安穩在神的旨意中,認定「終能」到他們那裡去。
在此我們看到保羅甚懂得分辨神兩方面的旨意:
a.神直接的旨意(direct will)——這是代表神旨意
中,神的心意部份,是有關目標的,這部份需要順
服,不可自作聰明。
b.神環境的旨意(providential will )——這是代表
神旨意中神的時間部份,是有關過程的,這部份需
要等候,不可輕舉妄動。這是因為保羅有一強烈的
預感,在他回耶路撒冷後,危機四伏,可能無法到
羅馬去。這兩方面的旨意,缺一不可,才能成就他
的計劃,而保羅在這兩方面皆順服神的帶領。
2. 望能分享恩賜(1 :11 ~12 )
在此保羅說明他要到羅馬去的原因,可分為二:
a.分享恩賜——「恩賜」原是聖靈的禮物,是白白的
恩典。一些恩賜是為了創立教會(miraculous gifts),
如使徒、先知、神跡(如林前12:9~13、28~30,
14:3~5、26~33;弗4:11~14;來2:4);一些
恩賜是為了建立教會(ministering gifts)。創立教會
的恩賜是暫時性的,建立教會的恩賜是永久性的(如
羅12:6)。
在此保羅要到羅馬分享的恩賜,明顯地不是使
徒、先知、神跡的,因那是不可傳授的,這裡保羅
所指的乃是教導、建立教會的恩賜。所以他說,堅
固(建立)他們(1:11 下),此乃論及由保羅給
教會的一些傳授。
b.同得安慰(1:12)——保羅要往羅馬去的另一目
的,乃是要在信心方面同得安慰,故這裡不是論恩
賜的分享,而是安慰的分享,是彼此勸勉、鼓勵。
此節顯出保羅謙卑偉大的地方,這並非假謙卑的諂
媚於人。基督徒的交通,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交
流的,這才是分享。先有共同的信心(1:11)才有
共同的分享(注意「彼此」及「同得」二字)。有
分享才有同享,這便是保羅與教會兩方要的交流。
作者與主題的引介(1:13~17)
A. 作者望到羅馬傳福音(1:13~15)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
那裡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
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無論是希臘人、化外人、
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所以情願盡我的力
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
在第十三節,保羅引用本書內慣用的一個名詞:
「弟
兄們」,由此開啟另一題旨,可說是羅馬書主題的引言。
在上文的禱願中,他已提及要去羅馬的心志,如今他直
述其志,以此正式開始本書的正文。
「弟兄們」一語的用途,可指兩方面: 信徒的統
稱(如羅 1:13,8:12,12:1 等); 猶太人的慣語
(如徒 23:5,28:17;羅 9:3 等)。兩者之意,要
依上下文的應用才能決定。此處則明指是信徒。借着此
語,保羅在信仰上與他們認同,於是他再次表明他要到
羅馬的心願。可是心願越多,攔阻也越多(參羅 15:22),
以至於不能成行。保羅雖未明說這攔阻是甚麼(在帖前
2:18,他把往帖撒羅尼迦教會的攔阻,歸咎於撒但),
但極可能是一些未完成之工作,使他必須多留在原處
(參羅 15:18~22)【注 25】。
保羅在此再次解釋他為何要往羅馬的原因:
1. 要在羅馬城得福音的果子(1 :13 )
保羅在此的用詞,異常婉轉謙抑,他只說要到羅
馬去「得些」(scho,意「獲」,與「果子」一起用,
便可譯作「收集」或「收藏」)果子,而非「收割」。
若有屬靈的果子,那是羅馬信徒傳道工作成功之故。
2. 要在其它外邦地傳福音(1 :14 ~15 )
指在羅馬之外,即有文化之外邦人(希臘人、聰
明人)及沒有文化之外邦人(參林前14:11,化外人、
愚拙人),希臘人稱不懂希臘語的為化外人(文化之
外)。保羅深覺他欠向世人傳福音的債,此種傳福音
的心志堅決無比,使布道的負擔澎湃,是愛人靈魂的
表現。
由此可見,保羅在此申述他要往羅馬去的心願,
其目的是使收信人明白他有傳福音至他們那邊去的極
大負擔(此點在上文禱願中未提及)。保羅有此負擔,
又急待完成,此心志與態度,真令人深深敬仰!
B. 作者闡明福音的要旨(1:16~17)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
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神的義正在這
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
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在這兩節內,作者把整個基督教的核心濃縮於一。
在 1:14~15,他指出他極有負擔要往羅馬,及其它的
外邦境地傳福音,此福音的要旨是甚麼?為何保羅要在
外邦地傳福音?這些原因,作者以三個「因為」(gar)
作解釋(1:16 上、16 下、17;和合本只譯出一個「因
為」):
1. 作者不以福音為恥(1 :16 上)
約一年前,保羅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時(A.D.56春),
已提及哥林多教會的知識分子太輕看十字架的道理,
故他特意指出福音的榮美(參林前1:23)。一年後,
保羅寫信給羅馬教會(A.D.57 春),他深知羅馬教會
亦受羅馬的哲理所影響,而低估了十架的道理,不以
巿
福音為榮。羅馬是一個文明昌盛的城
(參上文背景
導論),十字架的福音在這大都會中,不受人重視,
信徒下意識地也受影響,亦認為是羞恥的記號,但保
羅特意表明,「因為」(gar)他不以福音為恥。故此,
他便意欲將福音帶到羅馬及以外的地區去。
2. 作者以福音是神拯救的大能(1 :16 下)
這就是為何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的主因,因(gar)
福音是神的大能,可拯救一切相信他的人。
「大能」(dunamis,英文字dynamite 由此而出)
這字,有說是指赦罪方面(efficacy)
(如E. F.Harrison),
亦有說是指神的全能(omnipotence)(如J. Murray)。
但福音與神是分不開的,福音的內容是神,福音的能
力是神的全能,包括「拯救」。「拯救」本是政治或
軍事上的名詞(出14:13;士15:18;撒上11:9、13),
聖經作者常借用來作屬靈上的拯救(詩51:12),特
指「彌賽亞的拯救」
(messianic salvation)
(Ps of Sol 10:
9,12:7;Test XII Patr 7),故只有從上下文中才能
分辨是肉體的拯救或是屬靈的拯救。
「拯救」的屬靈意義,在聖經內有三個用途:
a.脫離過去罪的刑罰(penalty)(帖前2:13;腓1:
28;弗2:5、8)。
b.脫離現在罪的勢力(power)(腓2:12;林後1:
6,7:10)。
c.脫離將來罪的同在(presence)(羅13:11;帖
前5:8~9)。
神的拯救是最完全的,在屬靈的拯救上,這是
一個過去、現在及將來的拯救,這拯救一開始,便
永不休止【注26】,而在神的計劃中,這拯救卻有
一個次序,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但為何救恩
先傳給猶太人,後傳給外邦人?解釋有二:
⑴從歷史上而言,這是個「歷史的優先」
(historicalpriority),非說神的偏愛,而是因為以
色列人是神的選民,故給予他們特別的「優惠」。
第一、神的聖言託付給他們,而非外邦人(參徒3:
20;羅3:2,9:4);其次,神將巴勒斯坦地賜
予他們(創12:7,13:15,15:7);再者,神
拯救全地的應許先賜給他們(創12:2~3)。所
以神先親自把救恩交給猶太人,他們在主的生平
時期,及在使徒時期也先享受神的恩,而保羅自
己也跟從此模式(徒13:45~46,20:25、28)。
⑵從神的計劃上而言(theological priority),福音
的臨到乃特為猶太人(1:2)。福音主要是猶太
人的福音(Jewish gospel),而非外邦人的福音,
若猶太人起初能滿足他們與神的立約要求,福音
根本不需到臨。如今因他們的失敗,福音特別賜
給他們【注27】,現在因猶太人拒絕彌賽亞,這
就是作者要把福音傳遍外邦人的原因。猶太人已
嘗過福音的滋味,現今是外邦人承受救恩的時期,
因此外邦人該有領受救恩的機會,這是保羅的負
擔與使命。
3. 作者以福音為神的義的顯明(1 :17 )
保羅在此再以「因為」(gar)指出福音之來臨,
乃是要顯明神的義。
「神的義」是羅馬書的一個中心主題,此詞在本
書至少出現八次之多。「神的義」不單是神學的問題,
也是羅馬書釋經家的難題。對此名詞,學者們有五個
意見:
a.神的義指屬性方面(possessive genitive,指有關神
的性情)(如Sanday&Headlam、Kasemann),因他
是神,故義是他本性的一部份。
b.神的義指形容方面(attributive genitive,可譯作「神
聖的義」)(如T. Zahn)。
c.神的義指來源方面(ablative genitive,指義只有一
個天上的源頭)(如H. A.W. Meyer、A. Nygren)。
d.神的義指方法方面(subjective genitive,指神使人
稱義的途徑)(如Bultmann、Cranfield、Vaughan&
Corley、A.T. Robertson)。
e.神的義指神對人公義之要求方面,因下文論及人
的罪行與神的忿怒,以及神愛的顯明,故此,神的
義必包括他的本性,及他對世人所顯明的救贖,這
是將神的本性及其為人所作的,融合在一起的解說
【注28】,故此說較為可取。
查「神的義」是一個法庭式(forensic)的用法,
神如同天上的法官(1:18「從天上」),世人被控
訴,在法庭內受審判。法官基於人的「信」便判決
犯人無罪,遂宣判他有義(declared rightousness),
而非使他成為義(imputed rightousness),這正是當
年馬丁路德的掙扎與後來的突破,致導引了他吹響
宗教改革的號筒。
在舊約的思想中,「神的義」與「神的拯救」
是同義字(參賽 42:21,51:5;詩 24:5,31:1,
71:2,98:2,143:11)。保羅在作拉比時期,已
甚熟悉神的義是彌賽亞國里的特徵(參耶 23:5~6,
33:15~16),現今彌賽亞來到,神的義也臨到,
而成為人的禮物。誠如 Gifford 指出,義的主人是神,
義的對象是人,義的效果是救贖,義的條件是信,
義的內容是基督成為人的義(參林前 1:30;林後 5:
21)【注 29】。
保羅說,神是怎樣的神,他對人有何要求,只
有借着福音的性質與內容才能顯明出來。「顯明」
(apokalypetai,意「啟示」)是現在式動詞,強調神
的義借着福音的傳播不停地彰顯出來。「顯明」這
字在舊約神學內是一個特別且重要的字詞。啟示的
源頭是神,啟示的方法有多種,啟示的時間是漸進
的,啟示的總歸是基督的救恩。在此,保羅指出福
音乃是神的啟示,啟示神拯救的義(righteousnessof
salvation)。在神拯救的義的背後,固然啟示(顯明)
人的罪、神的忿怒、神的救贖,而這義的擁有是「本
於信,以至於信」。
「『本』(ek,意『出』)於信」表示從信出
來,以信為根、為本,此點學者們未爭論,但是「以
至於信」卻是學者們爭辯的焦點,歸納有六個意見:
⑴此語指信是「由淺而深」的,即從初信到深信,是
程度方面的進深,是質方面的加強(如Calvin、
Gifford 的主張)。
⑵指「從少而多」之意,是量方面的加多(如Sanday&
Headlam)。
⑶指「只有靠信」(Sola fide)或「完全的信」才是
得享神之義的方法(如C. Hodge、A. Nygren、A.
Johnson 的意見)。
⑷指「靠信明信」或「靠信達信」,意說需靠信才明
白信是何物,如此才能明白何謂神的義,因「神
的義」就是「信」的同義語辭(如J. Murray、
Leenhardt)。
⑸指「由信而信」,指信由講道者至聽道者,或由舊
約的信至新約的信,從神的信實至人的信實(如
K. Barth、T. F. Torrance)。
⑹指「始終靠信」,其法不改(如C. K. Barrett、Knox、
Cranfield、Moo、S. L. Johnson、C. H.Dodd),意謂
信的始源來自神,起點在於神,亦終歸於神(「以
至於信」的「至」,原文eis,表達「終點」)。
信是出發點,是根基,亦是終點(第六說是眾說
中最為可取的)。
信是阿拉法,信是俄梅戛,從開始至末了都是信,
離開了信,人永無可能享有神的義。這樣便顯出信心
是信徒生活的開始,但還要以信心繼續下去,以至終
了。這享有的方法,早為舊約哈2:4 所記,「義人因
信得生」。
作者引用舊約而輔證他的辯論,這句舊約經文便
成羅馬書的分段導引。虞格仁發現,在羅1~4 章中,
「信」字共出現25 次,而在羅5~8 章只出現2 次,
因為1~4 章的主題論「信」。而相反地,在1~4 章
里,「生」字出現2 次,而在5~8 章卻有25 次,因
為「生」是5~8 章的主題【注30】,因此循此思路,
亦可把9~11 章列為「信」的部份;而12~16 章列為
「生」的部份,如此便構成全書之大綱。
可是對猶太人來說,如C. A. Scott 指出「生」與「得
救」是相同的觀念,故此「信」是「拯救」的獨有秘
訣【注31】。猶太法典他勒目記,摩西在山上接受了
十條誡命,大衛把它們總歸為十一條(詩15),之後
以賽亞又將之歸納為六條(賽33:15、16),彌迦再
簡化為三條(彌6:8),以賽亞又再減至二條(56:1),
最後哈巴谷把它總括為一條(哈2:4)【注32】,這
正表示凡稱義的人,必以信心過生活。
書目註明
【注1】虞格仁,頁37。
【注2】H. A. Hoyt, pp.28~29。
【注3】虞格仁,頁38。
【注4】E. F. Harrison, p.14。
【注5】J. Murray, I, p.3。
【注6】C. Vaughan & B. Corley, p.17。
【注7】J. Murray, I. p.3。
【注8】F. L. Leenhardt, p.36;引自S. L. Johnson, p.126。
【注9】A. F. Johnson, p.21。
【注10】J. Murray, I. p.4。
【注11】J. Denney, p.585。
【注12】J. Murray, I. p.12;H. A. Hoyt, p.30。
【注13】
C. K. Barrett, pp.18~19;
E. F. Harrison, p.15;
F.F.Bruce,
p.73。
【注14】
如F. Godet, p.80;S. L. Johnson, p.132;H. A. A.Kennedy,
p.69;A. T. Robertson, p.324。
【注15】A. F. Johnson, p.22。
【注16】J. Stifler, p.17。
【注17】D. Moo, p.51。
【注18】C. Vaughan & B. Corley, p.18。
【注19】W. Klein, p.53。
【注20】J. Murray, I, p.16。
【注21】W. Sanday & A. C. Headlam, p.16。
【注22】略修訂同上注頁17~18。
【注23】D. Moo, p.57;A. T. Robertson, p.325。
【注24】與虞格仁,頁52 同感。
【注25】C. Vaughan & B. Corley, p.26。
【注26】H. A. Hoyt, p.33。
【注27】S. L. Johnsoni, p.333;J. Murray, I, p.28。
【注28】D. Moo, p.74。Moo 氏對「神的義」有頗精闢的見解,
見頁70~90。
【注29】E. H. Gifford, p.61。
【注30】虞格仁,頁27,75~76。
【注31】C. A. A. Scott, pp.135~141。
【注32】虞格仁,頁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