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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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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第八章 跋論
附錄


序言

在 1:17  里,作者宣布福音乃是神拯救的大能,但他未 解釋為何世人需要福音。故若不指出全世界的人皆因某種原 因而需要福音,福音就只是一個客觀的理論,於是作者在此 詳盡地指出世人迫切需要福音之原因,乃是他們皆犯了怙惡 不悛的罪,以致伏在神忿怒的審判下,被神定了罪刑。定罪 是福音的前提,有了定罪,才有福音。所以作者力證為何世 人都被定罪伏在神的審判下,這是正確的次序。當人曉得自 身的處境時,才會求神的救恩。保羅把三種人——外邦人、 猶太人、全地人——統統圈在神的定罪下,第一種人乃沒有 神啟示之言的人,他們雖有神啟示之工,但仍不能以神作神。 第二種人乃有神啟示之言,但未依神啟示之言而行。末了, 作者宣布全地的人,包括前兩類,即有啟示之言及工者,皆 在神的審判下。 

外邦人的罪(1:18~32)

A.  神公義忿怒之顯明(1:18)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 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1.  神公義忿怒的性質 
「神的忿怒」是神定罪於人的前提,他的忿怒乃 是由於他公義的本性。有人認為神本是慈愛,何以會 有審判世人之舉?因審判與慈愛,按性質是水火不相 容。但是「神的忿怒」一詞,在新約只出現三次(羅1: 18;弗5:6;西3:6),每次皆以罪為忿怒的根由, 是對罪的反感、厭惡。神的忿怒,不是在世界中抑壓 罪惡的道德力量(如W. Barclay、C. H. Dodd  的主張), 而是神的本性與衡量罪時的反應(如Sanday& 
Headlam)。神的忿怒是公義的、絕無錯誤的(參創18: 25)、全無惡意的;不是惡毒、暴戾、報復的表現, 而是審判性的(judicial),是向罪的宣判。C.K. Barrett 
說得對:「神的忿怒不是脾氣的爆發,而是對罪的反 抗。」【注1】。Moule  亦指出:「神的忿怒」一面是 恨惡罪的反應,一面是受了愛的催逼,而使他不得已 對罪宣戰【注2】。所以,神的忿怒乃是因他為世人難 受,也為了世人的好,是一面「生氣」,一面施挽救。 G. C. Berkouwer  正確地指出「福音乃赦罪之福音,赦 罪由於神的忿怒而來」【注3】。 
2.  神公義忿怒的對象 
正如神的義在福音上顯明,神的忿怒卻在二種人 身上顯明(「顯明」為現在式動詞,指出神在歷史上 不停地顯明他的怒氣。人的罪顯示他的忿怒,神的忿 怒又展示他的慈愛): 
a.不虔的人——「不虔」是宗教性的語詞,是指在宗 教上的敗壞,或指對神觀念完全的錯誤或態度上的 反叛。「不虔」可用「拜偶像」一字(idolatry)為 代名詞,J. Murray  把他們放在崇偶者的範圍內。 
b.不義的人——「不義」是指道德方面的敗壞,是指 與人相處時的詭詐。罪行是不虔所結的果子,可用 「不道德」一字(immorality)為代名詞。 
3.  神公義忿怒的原因 
這兩等人的態度足以代表全地的人,1:21~23 詳論不虔的人,1:24~32  則論不義的人,這兩類人 皆是阻擋真理的人。保羅在此未說「真理」是指什麼, 但在下文內可作「神存在的真理」(參1:25)。 
「阻擋」(katecho)原文的意義甚廣,有好的含 義(如路8:15;林前15:2;帖前5:21),也有不好 的意義(如帖後2:6~7;門13),在此明顯地是不好 的用意,包括窒息、壓制、遏抑、抹煞、困窘、歪曲、 蒙蔽、關禁、帶有故意的含義,即謂人心定意抵擋真 理。每當真理在他們身上啟發功效,使他們良心愧疚、 生活被檢驗時,他們就把它壓抑下去,有用辯駁的哲 理反對,有用其不道德的行為,使它不能萌芽、長大、 結果。S. L. Johnson  說:「人在生活上的不道德,是源 於他離棄真神的信仰。」【注4】,以致有句名言說: 「世人的歷史亦是神審判世人的歷史。」【注5】 
B.  神公義忿怒之應得(1:19~23)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 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 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 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成虛妄,無知 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 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 昆蟲的樣式。 
人的罪使神的忿怒不斷地向人顯明,他們受神的定 罪及將來的刑罰是應得的。於此作者便逐點論證他們應 得神公義忿怒之原因,故此段以「因為」(dioti)為始 (1:19  的首字,中譯置於句中),這「因為」(dioti) 與前「因為」(gar,如 1:16,17)略有不同的蘊涵。 「gar」指出事情的原因,但未引示後果;「dioti」不但 指出原因,亦引示出其附帶的後果【注 6】。 
此段以 1:24  的「所以」(oun)而作一簡結。保 羅從二方面力證他們應得神公義的忿怒:  神的性情啟 示給世人(1:19~20);  人拒絕神的啟示(1:21~ 23)。神審判外邦人,不是因他們沒有如神給猶太人的 啟示,而是因他們在已經有的啟示內,也是失敗的。 
1.  神事情的顯明(1  :19  ~20  )  明知(第一 
個原因)(dioti) 
神的事情在兩方面向人顯明,故人便需負上責任:  
 
a.神的事情顯明在人心裡(1:19)——「神的事情」 (原文「凡神願人知的」)都顯明在人心裡,就是 下文「眼不能見的事」,也是指神的特性(「永能 和神性」,參西2:9)借着被造之物顯明出來。「顯 明」(phaneron)與上文的「顯明」(1:18)非同 字,此字根意「照射」,是間接的,是反照的,而 非直接的或內蘊的(參「太陽」與「月亮」之別)。 神的事情借着媒介向人顯明,第一顯明的媒介乃是 「人心」,這是他們該明白知曉的。 
「人心」(en autois)也是釋經家議論紛紜之處。 有說該譯作「人間」 (among them) (如Barrett、Moule、 Cranfield、鮑會園);亦有譯作「給他們」 (unto them) (如J. Murray、L. Morris)。可是神的事情,應先給 人內心一個慎思的機會,才定人的罪,故「在人心 里」是正確的意思(如Sanday  &  Headlam、A.  T. 
Robertson、Gifford、Meyer)。神的事情原已顯明於 人心裡,受人理智及道德的本能所衡量,這是指內 在的證據。 
b.神的事情顯明在造物里(1:20)——  因為(gar, 
1:20  首字,中漏譯)神已經給他們顯明,這是指 外在的證據,是從眼不能見至可以見,故J.Murray  巧 妙地稱「宇宙的萬象正是神本體的顯現」【注7】。 
 
保羅指出神的創造是可見之物,借着創造物便 可認識造物主,尤其是他的永能和神性。「永能」 指神創造與維持萬物的能力,「神性」(theiotes) 一字在新約僅此出現,與同類字theotes(西2:9譯「神 本性」)含義略同;但theiotes  強調神的屬性、神的 本質(使人認識神方面的特性),而theotes則強調神 的本性、神的性質(神本身內蘊方面的特性) 【注8】。 此二字詞表示在神里蘊藏着一些神獨有的本能及本 性,借着一些媒介可以彰顯出來。所以保羅指出, 按照創造物之奇妙,人本應有足夠的心智本領認識 神,這樣人拒絕神的「存在」(「永能和神性」為 代表),便叫「無可推諉」(anapologetous,意「不 能反駁」或「不能辯護」)的了。 
1:20  涉及一個神學家常辯論的問題,人可以 從「自然」認識神嗎?離開了神的人,借着自然回 到神的懷抱嗎?「自然神學」(或稱「自然啟示」) 與「啟示神學」(或稱「特殊啟示」)在此有二大 分歧的觀點。自然神學稱人可以藉宇宙論、因果論 便可以認識神(如Emil Brunner),但巴特(K. Barth) 卻極力反對,說自然永不能使人伏在罪中。可是保 羅在此用「明明可知」、「可以曉得」、「無可推 諉」等詞句,正表示自然啟示確有其適當地位,只 可惜,如D.  Moo  說,自然啟示往往達到反效果,叫 人藐視從自然證據而指出神的存在【注9】。 
 
很多人反對自然啟示可以使人認識神,但他們 忽略了兩點: 
⑴人本質上是宗教動物,故有其特殊本領,可以從自 然啟示的領域中尋見神。F. Godet  說得對:「蠻荒 異教本身就是證據,指出人有尋求神的心,但當他 不繼續探索時,便倒退而至淪落在崇偶的境界中, 假若他追求下去,會從點點亮光至更大亮光,進而 達到信靠之境地。」【注 10】 
⑵聖靈的工作可讓瞎眼的復明,雖自然啟示有其限量 及限制,然亦叫人無可推諉。自然啟示具有及提供 了足夠的證據,使有罪的人能回到神那裡,這是神 給自然啟示的貢獻及期待。 
2.  神事情的拒絕(1  :21  ~23  )  故犯(第二 
個原因)(dioti) 
上文論神給人內外的證據,指出他的存在(永能 和神性),此段指出外邦人故意拒絕神的顯明而受神 忿怒審判的結果。神的永能和神性既是如此明顯,人 的拒絕必是故意的。此段保羅又以另一個「因為」 (dioti)作啟語詞(1:21),這個「因為」強調上文 的「明知」而引出來的後果。保羅在四方面指出他們 故意拒絕神的事情: 
a.故意拒神(1:21上)——「雖然知道」和「卻不 當作」兩言詞,便顯出他們的行為是故意與神的事 情相違,他們不把神當作神,也不給他該得的榮耀 (尊敬),當然也不感謝他了,這是積極性的拒絕。 此點的鑰字是「故拒」(willful rejection)。 
b.故妄思神(1:21下)——因他們不把神當作神, 對神便產生虛妄的觀念,以各樣無知的哲理迷信來 代替神的事情,在思想上(意志、理性)虛妄,在 心理上(感情、愛戀)昏暗,看不見神存在的真光, 這 是 消 極 性 的 拒 絕 。 此 點 的 鑰 字 是 「 封 閉 」 (close-mindedness)。 
c.自稱聰明(1:22)——在思念上他們以為神不是 神,他們以此為榮,以為人定勝天,這樣的思念正 顯明人的愚拙。此點鑰字是「非理性」(irrational)。  
d.變神為偶(1:23)——他們在思想上不把神當作 神看,自然在崇拜上便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他們 把神不變(不朽壞)的尊榮(榮耀)「變為」偶像 (1:23。1:23、25、27,共有三次「變為」,第 一次是將神變為偶像;第二次是將真理變為虛謊; 第三次是將順性變為逆性),彷佛必死(必朽壞) 的人及動物的樣式。此點鑰字是「崇偶」 (idolatry)。  
 
這四點列述,是在哥林多城撰着羅馬書的保羅 親身的體會,使他越發深信所論的真確。 
E.  F.  Harrison  指出,人類崇偶的方法,如此處 般可分二類:  拜人的偶像(如但2:38,3:1  指但 以理時代的尼布甲尼撒崇拜、保羅時代的該撒崇 拜);  拜物的偶像(如詩106:20  的金牛犢)【注 11】。這樣,人原始的一神信仰,便淪落為多神的 拜物崇拜(fetishism)。人類的宗教歷史,非進化的 (evolution)而是退化的(devolution);是倒退的 (retrogression)而非前進的(progression);是走下 坡的(downward)非向上的(upward)。這是正確的 剖析。 
C.  神公義忿怒之無奈(1:24~31)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 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 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 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 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 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 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 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 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 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譯:被 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 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 人的。 
明知是神,卻不尊敬他,反把偶像當作敬拜的對象, 而招致神公義忿怒的來臨,這是外邦人所應得的。無神 論者必生出無神論的生活,在無約束的生活中必顯出人 性極端的敗壞。保羅在此接續上文,論外邦人故意拒絕 神而產生的敗壞,而至神也放棄了他們,這也可稱作神 公義忿怒的實行。作者從三方面指出神愛莫能助,對他 們無可奈何,只任憑他們仍活在罪中,至罪惡滿盈之日, 而受公義忿怒的審判。 
1.  神任憑他們縱慾(1  :24  ~25  ) 
1:24  的「所以」(dio,應譯作「因此」,參1: 26)把上文的「應得」連到此處的「無奈」。在三次 的辯證中,保羅指出神三次「任憑」他們(參1:26、 28) , 指出他們敗壞程度的加深 (如C. Vaughan& Corley, 但Sandy & Headlam、A. T. Robertson等則認為這只是重 復強調性的筆法),且越陷越深,以致無法得救,只 有等待神的刑罰。 
 
學者們對「任憑」的解釋可分為三派: 
a.神消極地放棄他們,使人自陷在神的審判內(此派 由奧利根提倡,復得屈梭多模推廣)。 
b.神把抑制人犯罪的手收回,使人越發犯罪,如徒14: 16(此說源自奧古斯丁,復得近代學者Godet、Meyer 
等支持)。 
c.神必審判式(judicial)的處理方式是任憑人犯罪, 至終叫人必受神的刑罰,如對法老,參徒7:42;弗 4:19(  S. L. Johnson、R. Earle)。 
 
查「任憑」(paredoken)是一個無可奈何、審判 性的容許,特別是猶太拉比的教義(參Pirqe Aboth4: 2;Shaboth 104a)。他們認為外邦人敗壞到一個程度, 以致神完全放棄他們,神的靈從他們那裡離去,表示 神收回一切壓抑罪惡發展的攔阻,任人盡性肆意達到 敗壞的高峰,而遭凌厲的審判。 
神任憑他們繼續任意「縱慾」(即1:24  的「玷 辱」)是現在進行式動詞,表示他們的淫行已達至不 可收拾的程度,神才任憑他們,而不是說神任憑他們, 他們才縱慾。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真實的 相對詞),寧願敬拜被造物,也不敬奉造物主,而造 物主則是永遠可稱頌的。保羅想到無神論者如何羞辱 神、玷辱自己時,內心的激動使他立時對神發出頌讚 (1:25)。 
 
2.  神任憑他們逆性(1  :26  ~27  ) 
「因此」(dia touto)指出神放棄他們的第二個理 由,是因為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非1:24  的「情慾」 一字),這裡所指的是一種背逆天性的情慾(1:24  所 指的是順性的情慾),所形容的皆是同性慾 (homosexuality)的罪行(這是男性的行為),而非如 上文所指的異性慾(hetero sexuality)。 
作者先述女性方面的放蕩,他說「甚至」(haite, 中漏譯)他們的女人將順性的情慾變為逆性的用處 (lesbian vice)。男人也是如此,行可恥逆性的罪行。 在全段的描述中,保羅指出人因離開了真神而產生了 天性的背逆,這樣的人必得報應(參路23:41)。 
據W. Barclay  引用Virgil、Tacitus、Suetonius、Livy、 Juvenal、Seneca  等史證,指出「羅馬帝國開國以來, 前520  年內,沒有一件離婚案件,但在第一世紀時, 羅馬帝國的君王,十五人中便有十四人為同性戀者」 【注12】。此的確反映了保羅著書時的情況。 
3.  神任憑他們行惡(1  :28  ~31  ) 
既然他們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 心,行各樣不合理、不公義的事。 「故意」 (edokimasan) 是經過試驗後(approving)而丟棄之意;指曾有機會 接受,但經嘗試後仍拒棄,是故意的拒絕承認神,神 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邪僻」(adokimon)是「故 意」字的相反詞,表示他們有機會辨別真偽但仍拒絕 神,以致神給他們一顆不能辨別真偽的心,使他們雖 然知道如此行必導致當死的判刑,但仍不顧一切地去 行,甚至還「拖人下水」(1:32)。R. Earle  謂:「人 試驗過神後, 仍拒絕他, 所以神被迫無奈也拒絕他們。 」 【注13】 
從不可辨別真偽的理智,必然會發生不合理的行 為,這些行為可分三類,諸如:⑴內心方面:指不義、 邪惡、貪婪、惡毒;⑵由內而外方面:嫉妒、兇殺、 爭競、詭詐、毒恨;⑶人際方面:讒毀、讒言、恨神、 侮慢、狂傲、自誇、造惡事、違背父母、無知、背約、 無親情、不憐憫。此二十一條只不過是代表性的數例 罪行(參加5:19~21  及其它經文),足見罪人完全 及極度的敗壞了(total depravity),誠如所羅門的智慧 訓言: 「崇偶是不道德生活的前驅,至終生命必敗亡。」 (所羅門智訓14:12) 
D.  神公義忿怒之判定(1: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 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這是全文的巔峰,以上所有不義的列舉,均朝此高 潮而進,這些人雖然知道神「判定」(dikaioma,意「公 義的制裁」)的死是他們的歸宿,然而他們不但不怕, 不但己為,還喜悅別人去行。這是罪的最後結果,不但 自己喜歡犯罪,更喜悅別人也同樣犯罪,正如有人說: 「慫恿他人行自己所行的惡,是更大的惡。」 
綜合本段的中心思想,有數點必須特別注意:  每 一位受神「任憑」審判的,都曾有很多機會去接觸神的 事情,使他在「認識」神上也需負上一些責任【注 14】。 每一位受神「任憑」審判的,都因他們不把神當作神, 而啟引不義之行為。每一位受神「任憑」審判的,都不 是不知曉神公義的審判,只是他們故意及任意逆行。每 一位受神「任憑」審判的,都很清楚知道自己行為的不 對。每一位受神「任憑」審判的,都喜悅別人行他所行 的。 
 

猶太人的罪(2:1~3:8)

保羅針對外邦人的罪行作說明後,便轉到猶太人身上, 他指出猶太人如外邦人般,同伏在神的審判下,需要神的救 恩。他從二方面把猶太人逐步圈入神的審判下。 
A.  神審判世人的標準(2:1~16)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 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 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 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 慈是領你悔改呢?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 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 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 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 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 臘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 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 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 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 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 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 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 為非。)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着 我的福音所言。 
2:1~16  的對象是誰?釋經家曾有極大的爭辯, 歸納之有三大學派: 
⑴對象是外邦人——此派視2:1  的「你」仍是1:18~ 32  的外邦人,不過是特別的外邦人。他們的主要論 據謂有些外邦人並不符合上文1:18~32  的描述;故 這些外邦人,可稱為外邦道德家,但他們同伏在神的 審判內(如C. I. Scofield、P. R. Williams、J. Muray)。 
⑵對象是外邦人與猶太人——這派謂此段的對象外邦、 猶太兩者皆合,因在外邦人及猶太人中皆有道德家, 他們不像1:18~32  的描繪(如Cranfield、A.Johnson、 Sanday & Headlam、T. Zahn、J. Philips、C. K. Barett、 Gifford、H. A. Kent、A. J. McClain)。 
⑶對象是猶太人——這是大部份學者的意見(如D.Moo、 Vaughan & Corley、Alford、J. Denney、A. T.Robertson), 其理由有七: 
(a)作者剛論完外邦人,高潮已迭,現筆鋒轉向猶太人。 (b)論斷人(2:1)是猶太民族優越感的惡習,他們以 為自己是得天獨厚, 受神寵愛, 故看不起外邦人。 (c) 2: 2  的「我們」是指作者與其同胞。(d)猶太人承受神豐 富的恩慈、寬容、忍耐(2:4)。(e)猶太人是神特別 恩福的對象(2:9~10)。(f)猶太人所犯的罪,在多 方面與外邦人的(1:18~32)相異。(g)「你這」(2: 1、3、17)在語調上一致,均指2:17的猶太人。 
 
故這段對象主要乃是猶太人,不過保羅用極巧妙 的修辭學,使其論證兩類人皆適合。就如舊約先知拿 單面責戴維般,先設「喻」(在此「論證」),再作 結論(2:17)(如「你就是那人」,參撒下 12:7)。 他先籠統地辯證,而不明指對象,乃是因他所論的審 判因由,對兩種對象皆合。「你」是一個強烈的字, 這個「你」並非指教會中的任何一個人,而是一個虛 構的對象(interlocutor)。在此,保羅先簡論神審判人 的標準,然後才論受審判的對象——猶太人。 
1.  神必按真理審判人(2  :1  ~4  ) 
猶太人認為自己是神的選民,是天之驕子,故 極輕看外邦人,常藐視(論斷)外邦人不義的行為。 他們以為神只會審判外邦人,而自己必無份。 
作者用「因此」(dio)(2:1,參1:24)作為 與上文(1:18~32)的連接詞,把神的審判從外邦 人身上轉到猶太人身上。保羅所要指出的乃是猶太 人受神的審判,並非他們控告外邦人犯了什麼罪, 而是他們控告別人的,也是他們自己常犯的(2:1  的 「行」字原文是prasso,指習慣性的行為)。 
讀者中的猶太人聽了1:18~32  對外邦人的控 告後,定有多人高呼「阿們」,這也是自義的罪。 E. J.Carnell  說得對,「自義的人常犯兩個大錯:一 方面他們看不見神律法的崇高,一方面他們看不見 自己生活或道德方面的低賤」【注15】。這是「瞎 眼」與「虛偽」的罪,眼瞎因為看不見自己的罪, 虛偽乃因為他們論斷別人的不是,自己竟然也犯了 同樣的過犯(參2:19~23),所以神必按真理審判 他們(2:2)。 
「真理」指真正的情況,表示神的審判必定公 平無訛(參創18:25)。這裡的「真理」亦可包括 對神認識的亮光,神透過自然啟示及特別啟示,給 予人有關他的多方認識,故此神便要求人要負這方 面的責任。 
保羅宣告神必按「真理」審判猶太人後,他用 兩個問題稍作小結(注意2:3~4  的「麼」及「呢」 字),而這些問題的背後,顯出神對他們的恩典, 及他們受傳統觀念所誤導: 
 
a.  這樣論斷別人的人,可以逃脫神的審判嗎?(2: 3)他們以為自己是神的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 有神的律法,有神的優待(太3:8~9),審判必 定不會臨到。他們的經典有記:「雖然我們犯了滔 天大罪,但神是寬容及恩慈的,必赦免我們的過 犯。」(所羅門智訓15:1~4)又說:「亞伯拉罕 把守天堂的大門,只要是以色列人,無論他們犯了 什麼大罪,都讓他們進去。」 
b.  因此為何還要藐視神豐富的恩慈、豐富的寬容、 豐富的忍耐呢(原文「豐富」一詞,同時形容三個 名詞)?因這些皆是為引領他們悔改得救,而非審 判他們,只是他們一直以為神是恩慈、寬容、忍耐 的神, 不會審判他的選民, 其實他們大錯特錯了 (2: 4)。 
 
 
2.  神必按行為審判人(2  :5  ~11  ) 
本段總歸為一大主題,即神審判人是以人的行 為作準繩,但在詳論下可再分三細則,而每細則是 針對猶太人自我蒙蔽的虛假,故每細則實是對猶太 人的一大打擊。 
a.  第一細則(2:5~6)——接着保羅直接責難猶 太人,說他們剛硬,不肯悔改(2:5  上),為己 「積蓄」(原文thesaurizo,  意「積財」,英文的 thesaurus字源自此)忿怒,這忿怒在公義審判的日 子便傾倒下來(2:5  下)。保羅謂神審判人是按 行為報應他們(2:6),但這並不與上文之靠信得 救有牴觸。據下文(2:7~10)所提示,這是指悔 改的行為(參弗2:10),如E. F. Harrison  說:「永 生的賜給,非按照人的行為作標準,卻以行為彰顯 對神的信心與盼望。」【注16】 
保羅在此指出行為非身分或權利,是神審判的 標準,報應人的原則。對猶太人來說,又是當頭棒 喝,因為他們滿以為自己有好行為,將來天國定有 份。 
b.  第二細則(2:7~10)——作者將人永遠的報 應分為兩類(以men…de〔2:7~8〕表達),一類 是神以永生回報那些恆心行善,及尋求榮耀、尊貴 和不能朽壞之福的人(2:7「之福」一字原文沒有, 是補字,可換為「之神」,因為榮耀、尊貴和不能 朽壞全是描繪神的詞彙,如1:23  稱神為不能朽壞 的神)。另一類是神反以忿怒、惱恨、患難、困苦 (指末日審判)加給作惡的人(2:9)。作惡的人 有三大特徵:結黨(原文指反抗神)、不服真理、 反順從不義(2:8)。 
在此,保羅又再當頭一棒地打在猶太人頭上, 他在上文指出救恩先是猶太人,後是外邦人,如今 審判也是先是猶太人,後是外邦人(2:9)。這樣 猶太人自大的民族優越感便被砸得粉碎。可是保羅 也說神的報酬——榮耀、尊貴、平安——喻福音的 祝福,也是先賜給猶太人,後是外邦人(2:10)。  
c.  第三細則(2:11)——此段以神的本性為結束。 他不偏待人,他施予的救恩與審判,也是猶太與外 邦不分彼此,人人有份,猶太人在救恩歷史上雖然 優先,但在招惹的審判上卻沒有豁免之恩。此處保 羅再次疾呼,盼猶太讀者急速悔改歸向神。 
在此保羅也暗示了一些猶太人傳統上的錯誤, 他們以為自己有神選召他們的權利,具神選民的身 分,他們的永生是必享的。但保羅詳述分析行善的 與行惡的報應如何,使他們有所警惕。這是猶太人 最惱怒的地方,他們有律法,竟然受不到它的保護, 反受律法的箝制,這是下一步保羅所要闡釋的。 
3.  神必按律法審判人(2  :12  ~13  ) 
上文既說神不偏待人,包括他的審判,那麼神 賜給猶太人的律法是否便無功效?那些沒有律法的 外邦人怎麼辦呢?作者於此簡略作答(對第一個問 題的詳答在2:17~3:8;對第二個問題的詳答在2: 14~15): 
a.  律法與外邦人(2:12上)——沒有律法而犯罪 的外邦人,不需伏在律法下滅亡。這裡雖說律法與 外邦人毫無關係,然而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 依然會滅亡,但不是因犯了律法而滅亡,而是因犯 了神的道德律而滅亡(參2:14)。 
b.律法與猶太人(2:12下~13)——在律法下的 猶太人犯了罪,必按律法而受審判(2:12下~13)。 猶太人是在律法之下,所以他們犯了罪,就當受律 法的制裁。「因為」(gar,2:13  首字,中漏譯) 律法對猶太人的要求是「行」(遵守)而非「聽」 (2:13  上);聽律法不能產生義,故無效;行律 法可產生義, 免去審判。 保羅在此很有技巧地指出, 律法的賜給是讓人遵行的,而不是享有的(如聽)。 猶太人誤以為有了律法便如同有了保障,神就不會 審判他們。保羅於此指出「聽律法」只產生受審, 毫無「義」可言,只有「行律法」才能稱義(2: 13  下)。 
「稱義」(在此首次出現)於此不是指因信稱 義那類的稱義,而是指人在神面前有個「正確」、 「對」的關係,若與 2:7  的「行善」合併看,表 示人在神面前有善行,那就證明他和神的關係是正 確的。 
4.  神必按良心審判人(2  :14  ~15  ) 
上文提及外邦人不在律法下,故不需受律法的 管制,然而他們卻受另一個律法所管轄,那是良心 的律法。保羅從兩方面辯論: 
a.律法與外邦人(2:14~15  上)——保羅指出外 邦人若能順應本性行律法的要求,雖然他們「沒有 律法」(指不在律法下),然而「自己就是自己的 律法」(2:14),律法的效能就成為他們的享有 品。因為律法的本意是要人行善、好公義、施憐憫、 存謙卑的心(彌6:8)、凡事彼此相愛(羅13:8), 這就是「行律法了」。 
J. Murray  說, 外邦人只能滿足律法內所指倫理 方面的要求,至於宗教禮儀方面,他們一概不需負 責【注 17】。猶太拉比傳說,亞伯拉罕已行律法 經年,至摩西時代神才將律法頒給以色列人【注 18】。可見在沒有律法前,人亦可「行律法」的。 順本性乃順着他們本性的道德律而行。世人的律差 異頗大,因這與他們的地理風俗傳統有關,但這不 能否認世人的律沒有相同之處,這樣律法的功用就 如同刻在他們心裡(2:15  上)。 
b.良心與外邦人(2:15  中)——外邦人不受律法 的管制,但他們仍然犯罪,故此他們需受良心律的 制裁。這良心代律法作見證,他們「是非之心」 (suneideseos,由「共同」與「知道」二字組成) 也認為這是(律法的要求)對的(同作見證),並 且他們的「思念」(logismon,英文字logic  由此而 生),即理智律(2:15  下),也能助他們決定是 非(道德律的術語)。「互相較量」是擬人法的應 用,是良心與理智(中文「良知」)兩件事在較量、 辯論、斷定誰是誰非。良心律也是律法功用的一部 份,故律法的功用也顯出良心的功用。 
5.  神必按福音審判人(2  :16  ) 
2:16  與上文(2:1~15)的關係也是釋經家 的另一困擾,因此很多人便運用不同的標點符號作 解釋(如NIV、ICC)。可是此段可作上文的總結, 亦可單獨而論。筆者認為,用單獨而論之法較符合 主題(如A. Johnson、H. A. Hoyt),即謂神在審判日 時的審判,皆以福音為最後、最終、最絕對的準繩。 作者論審判原則時,從三方面着手: 
a.  神審判的媒介(2:16  上)——猶太人承認神 是他們的判官(參創18:25;申1:17;詩50:6; 94:2;賽33:22),但他們不承認耶穌有權審判 他們,故當耶穌在地上宣告他有審判之權時,猶太 人就揪住他,認為他說了褻瀆的話。如今保羅說神 的兒子耶穌基督乃是審判日的判官,此點,主在世 時早已明告(參約5:27、30;太25:31~46,偽 經以諾書45~46  章亦宣告彌賽亞乃最後審判的判 官),審判世人是他將來的工作(參太3:11)。 
b.  神審判的態度(2:16  中))——神的審判是 非常詳盡謹慎的,他不但審判人外表的行為,更尋 索人行為背後的動機、存心、那些隱秘不可告人的 思念及行為(參撒上16:7;詩139:1~2;耶17: 10)。人可以騙人,可以在法庭內發假誓,但人逃 不掉神「目光如炬」、「明察秋毫」的眼光(參太 6:4、6、18;啟1:14),因他是按「真理」(2: 2)審判人的。 
c.神審判的準則(2:16  下)——一切的審判皆以 福音為最終的權威,福音是神的真理,福音指出人 性的敗壞,福音滿足律法的要求,福音成就舊約的 應許,福音應驗舊約的預言,福音是世人的需要, 古今中外,最終結的審判必以福音為最終的法令。 
 
 
B.  神審判猶太人的原因(2:17~3:8)  
保羅列舉神審判世人的原則後,便將筆鋒轉至猶 太人身上,他們也同樣要受神的審判,不能逃脫(2: 3),其因有三(整段似是 2:13  的詮釋): 
1.  知法犯法(2  :17  ~24  )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誇口;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 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 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 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 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奸 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你指 着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神的名在 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a.他們的律法(2:17~24) 
作者先褒揚他們從律法得來的優越權利,再指 責他們在這些事上的失敗。他們的十大特權為: 
 
⑴有選民的名稱(2:17  上)——嚴格說來猶太人 有三個互用名稱:「猶太人」(Jew=  Judahite) 指在國族方面言(首用參王下16:6);「希伯來」 (Hebrew) 指語言方面言; 「以色列」 (Israelite) 指與神立約的關係言。此處保羅直呼他們為「猶 太人」,指出他們與別國不同,這是他們特有的 身分,是與生俱來的。 
⑵依靠律法(2:17  中)——在保羅時期,猶太教 對律法的尊崇,較對神有過之而無不及。律法是 他們的依靠及後盾,有了律法,他們便以為前途 安枕無憂,不會遭受神的審判,因此逐漸忘卻了 依靠那賜律法的神。猶太法典他勒目更指出,只 要遵守律法(五經),便如同遵守神一切的誡命 【注19】。先知彌迦在彌3:11~12  的斥責正與 他們吻合。 
⑶指着神誇口(2:17  下)——猶太人以他們有神 而誇口,這原是合宜的,誇耀頌讚神是以色列敬 拜時的高潮(參賽45:25;耶9:24;另參林前1: 31;林後10:17),可是由此他們生出驕傲,輕 看外邦人,視他們為無神者、是該下地獄的人。 
⑷從律法中受教訓(2:18  上)——這是指在家庭 里的宗教教育,或在會堂內的宗教教育,此外, 在聖殿內亦經常有(尤是在節令時,參路2:46; 約8:2)的宗教教育。這些特權,外邦人只有羨 慕而不能參與(參利10:11;申24:8,30:10; 尼8:8)。 
⑸曉得神的旨意(2:18  下)——律法乃是神的心 意,律法的要求,乃顯出神的要求,這是他們該 曉得的。律法的功用乃使人能分別是非,擇善而 從,有道德倫理分辨之能力。從他們鑽牛角尖的 問題,便知道他們在這方面的繁瑣(參可7:1~ 23)。 
⑹給瞎子領路(2:19  上)——猶太人認為律法家 是給瞎子領路的人(參太15:14,23:16、24), 有屬世與屬靈的才幹。 
⑺是黑暗中人的光(2:19  下)——有屬靈領導的 才能,尤指向外人作「世界之光」。猶太傳說, 當猶太人帶領外邦人入教後,便向他們宣告他們 已從黑暗轉向光明了。 
⑻是愚笨人的師傅(2:20  上)——超越其它民族, 「愚笨人」多指外邦人。 
⑼是小孩子的先生(2:20  中)——他們有良好的 教育,能成為「小孩子」(喻沒教育的)的導師。  
⑽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2:20  下)——律法是真 知識,是真理的「化身」,他們在這方面成為多 人的「模範」(morphosin,指由內而外的樣式)。 若說外邦人缺此而遭天譴,那麼猶太人更甚,他 們更無可推諉了(參2:1)。 
 
以上均顯出猶太人擁有比別人優越的權利,他 們應在實行上自豪,可惜他們只在頭銜上自傲。他 們是天之驕子,只是他們陷在自我陶醉的光景里, 看不起外邦人,把他們視為無名小卒、毫無依靠、 不曉神旨、不能辨善惡、是瞎子、是黑暗中之人、 是愚笨人、是小孩子、沒知識和真理、是地獄之火 的燃料。因此他們的特權也是他們的喪權,他們從 恩典中墮落了。 
 
b.他們的犯法(  :  ~  ) 
作者先提及他們的優越後,便以數個極機智的 問題斥責他們(注意五個「麼」字,原文卻只有四 個)。這段以「所以」(oun,2:21,中漏譯)為 始,顯然本段為上文(2:17~20)的結語, Sanday&Headlam  謂,本段正是回答2:1  的「你就 是這人」【注20】。 
 
⑴第一個問題(2:21  上)——他們能教導別人, 卻不能自教, 能說不能行,是假冒為善的行為 (參 詩50:16~21;太23:3)。 
⑵第二個問題(2:21  下)——偷竊是猶太人所不 齒的,如今他們教人不可偷竊,自己卻經常行之, 有拉比背景的保羅必甚熟諳猶太人言行不一的 生活。 
⑶第三個問題(2:22  上)——他們誡姦淫而自己 卻行之。他們的律法很嚴厲的對付犯姦淫者,犯 者必遭石頭打死(參約8:5)。M. R. Vincent謂, 他勒目記載有三大著名拉比曾被控告犯此淫行 【注21】。 
⑷第四個問題(2:22  下)——他們厭惡偶像卻為 利而偷竊廟中之物。關於此點奇怪的罪行,學者 們亦不甚解,因為缺乏外證,解說有下:有將此 罪行作偷竊外邦人的廟物(如Godet、Murray、 Kasemann、Dunn、A. T. Robertson、鮑會園); 有將之解作褻瀆神之意(如C. Hodge、Barrett)。 最後之解釋似最合理。 
 
保羅以四個問題直斥他們知法犯法,他們的行 為與外邦人有何差別!作者在此暫作一小結後,再 轉向另一方面的斥責。此小結(2:23~24)可分 兩點: 
⑴他們所作的一切皆打着律法的旗號,實質上卻是玷 辱神(2:23  應作驚奇感嘆句號,如NEB、JB, 而非問號,如和合本、KJV、NASB、RSV、NIV、 TEV,因文法構造上的轉變)【注22】。 
⑵他們所作正如舊約的宣言(參賽52:5;結36:20) (2:24)。保羅最後引用舊約作為總結,是極 為貼切的。猶太人極輕看外邦人,現今如舊約的 宣言般,他們因不能遵守律法,反而受外邦人之 輕看。猶太人讀到此點,應感赧然! 
 
 
 
2.  只守儀文(2  :25  ~29  )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 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所以那未受割禮 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 是有割禮嗎?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 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 嗎?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 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 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a.割禮的價值(2:25~27) 
猶太人認為割禮是重要的,與律法等量齊觀。 「割禮」本是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一個外證(參創 17:10),本身沒有任何特別內蘊的功用。猶太人 世世代代遵行,以示他們對此約的信奉。可是日子 久了,他們把割禮只作外在的儀文,而忘卻了其屬 靈的實際,甚至將其作為救恩的標準。甚至在猶太 人的他勒目中亦說, 「外邦人若全守律法而無割禮, 律法對他毫無功用」【注23】。又有拉比說,「割 禮可代表遵守一切的誡命」【注24】。他勒目某段 又說,亞伯拉罕坐在地獄門前察看,凡有割禮者, 便不用進去【注25】。可是保羅在此說明,行律法 者,其割禮固然有益(2:25  上),若犯了律法, 其割禮也全無功用了(2:25  下)。 
所以那些未受割禮者(指外邦人而非外邦信 徒),若能遵守律法的「條例」(指律法的道德部 份),也能算有割禮了(2:26),而且他們能因 全守律法(「全守」原文telousa,指達到目的之意; 猶太人不能全守律法,外邦人更不能,故此乃指達 到目的或滿足其精義之意也) , 甚至還可以審判 (論 斷)那雖有割禮、儀文但犯了律法的猶太人(2: 21,參太12:41~42)。保羅於此不是輕看割禮, 他只鄭重地指出,割禮與律法是分不開的,因割禮 是律法的一部份。割禮的價值,在乎律法的遵守, 而不在乎其本身。 
b.割禮的真義(2:28~29) 
在上文,保羅指出割禮真正價值與守律法是分 不開的,可是割禮的真義何在?保羅用一個「因為」 (gar,2:28)來引介他的回答: 
⑴真正的猶太人(2:28)——真猶太人並不只是外 表是猶太人,且只有肉身的割禮,而無其實際, 這是虛有其表。猶太人以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自豪,而忘記何謂真正的猶太人(參約8:39~ 40)。他們與亞伯拉罕只有肉身的關係(後裔), 而無屬靈的關係,這並非真猶太人(參羅9:6~ 7)。 
⑵真正的割禮(2:29)——真猶太人的行為是從里 面作出來的,是從心發出的,是為心的割禮(2: 29  上,參西2:11;加6:15)。割禮是內心對 神的信念(參申30:6),真正的割禮強調心靈 方面,是聖靈的割禮(腓3:3),而非儀文的割 禮(2:29  中,參林後3:6),是指悔改的割禮 (耶4:4)。 
 
屬靈的割禮在舊約神學內已是一個特色(參申 10:16;耶4:4,9:25~26;結44:7;另徒7: 51;羅4:11)。D. Moo  謂,2:29  的「儀文」與 「靈」代表兩個時代,儀文代表過去的、舊約的; 靈代表新臨的、新約的。故此只有「靈的割禮」才 有真正的意義【注26】。 
一個真正的猶太人,真正有割禮的人,他不會 誇讚其名字、身分、國籍、宗教、割禮,而是向神 表明他的信靠,這樣的人才得着神的稱讚(喻得救, 2:29  下,「稱讚」字根與「猶太」同意,參創29: 35,49:8)。 
3.  徒受聖言(3  :1  ~8  )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 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 掉神的信嗎?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 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 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若神的 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為我還 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 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 人定罪是該當的。 
猶太人在律法上和知識上知法犯法,在割禮上 亦只有外表的標記,在領受神恩上又徒受恩典,枉 享權益。於此保羅最後引證猶太人不能逃脫神的忿 怒。 
據上文所論,割禮(若缺乏遵守律法為支持) 便毫無用處,甚至連作猶太人也不如外邦人。保羅 預料猶太人會在此方面反對他的論述,故此他便以 三個回答與讀者申辯,這種對談的方式是猶太人善 用的,稱為diatribe(即假想某些讀者在面前對話), 而與他們展開辯論(另有說是保羅在對己說話,自 問自答,如J. D. G. Dunn)。 
a.第一回答(3:1~2) 
「所以」(oun,3:1,中漏譯)接引上文的 思辯,猶太人的屬靈處境與外邦人無異,那麼作猶 太人有何好處,割禮有何益處?非僅無任何的權 益,還負擔累累,責任重大,真有不作還好的感慨! 保羅深怕他們過於輕看自己的身分,便立刻指出他 們「在各方面有很多好處」(3:1,中譯「凡事大 有好處」)。 
「好處」(原文peritomes)意「格外之好」, 包括自然啟示(1:19~20)、或倫理道德律(2: 14~17)及其它的啟示【注27】,「因為」(gar, 3:2,中漏譯)「第一」(proton,意「最主要的」) 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保羅深知猶太人有很多的權 益(如9:4~5),但他選此點是有特別的用意。 
「聖言」(logia)是一個甚奇特的字(參申4: 8;詩147:19、20),字根意「說話」,不少學者 對「聖言」作不同的解釋:有將之解作全部舊約(如 Barrett、Murray、Arndt、Gingrich),或單指律法; 亦有將之作有關彌賽亞的預言(如C.Hodge、A.  F. 
Johnson);更有說是指神特別的啟示(如Zahn、 Shedd、S. L. Johnson)。但在古典希臘文里,此字 形容「神明的言語」(divineword),尤其是那些 傳統的神明記錄。猶太學者把它借用在形容神的言 語,及神的僕人傳授下來的言語記錄,亦即全部舊 約及律法【注28】。故此,猶太人對「聖言」具有 特殊的尊敬及服從。保羅將之視如「耶和華如此 說」,是猶太人信仰與生活中無上的權威。此聖言 「交託」(episteuthesan  teuthesan,意「教導」,強 調接受的重要)他們,所以他們便該如管家般地在 聖言的教導上盡職。 
b.第二回答(3:3~4) 
這是來自上文(3:2)的一個反應,既然神將 聖言交託了他們,但在他們當中有很多不信的,如 此是否便將神的聖言作廢嗎?保羅分二方面作答: 
⑴神信實不可廢(3:3~4  上)——人的不信不能 「廢掉」(kalargesei,意「使不生效」,如羅6: 6;林前15:24;加3:17)神的信實(此點詳論 是羅9~11  章的中心)。人的不信是不要緊的 (「何妨」,指對神的信實而言),因為神是信 實的(3:3)。保羅意指人雖不信,但不能使神 的信實停頓不工作,這是「斷乎不可」的事(「斷 乎不可」乃一極強烈之詞,在新約共出現十五次, 保羅用了十四次,在羅馬書有十次),「反應該 說」(ginestho de,中譯「不如說」)神是真實, 而人「卻」(de)是虛謊的(3:4上)。 
⑵聖經的引證(3:4  下)——作者一面以此邏輯反 駁他們,一面引用舊約(詩51:4)為旁證,指 出神的責備(原文是「審判」)是公義的,被人 論斷時(「議論」,參2:1)也被判為勝(法庭 術語,被動式動詞,如Vulgate、LXX、ICC;和 合本卻以主動式譯出)。保羅視神的審判如被石 蕊試紙檢驗,他審判的公義便被人證明為真實, 他的案件得着勝利【注29】。 
c.第三回答(3:5~8) 
接續上文的對話,保羅說他用「人的常話」 (3: 5  上)回答。 
「人的常話」主要有三個解釋:  是一句猶太 拉比專用詞句,是拉比為自己所說的話而作辯護 (如D. Daune);  是按着人的邏輯理論之法(如S. 
L. Johnson);  是按照普通人領悟或處理世事之法 (參林前9:8;加3:15;羅6:19)(如D.Moo)。 此三種意見均可接受。 
 
隨即他用四句推論式假設的問題自問自答: 
⑴「若」(ei)人的不義反顯出神的公義,那麼人便 可多犯罪;神也不應降罰於罪上,否則反顯出神的 不義了(3:5)。他自發一問題,又以一個「斷乎 不可」,斬釘截鐵的否定之(3:6  上)。 
⑵「若」(ei)神這樣行,他怎能審判世界,意說神 失去審判世界之權柄(3:6  下)。 
⑶「若」(ei)神真的審判人的虛謊為要顯出他的榮 耀(公義),那麼人(包括作者)便不該受審判了, 因這樣便顯出神的不義來(3:7)。 
⑷若(此處雖缺ei,作者仍以問句法表達其論點,語 調仍可作假定式問句)【注30】毀謗者稱保羅曾說 「作惡顯善」(「說我們有這話」,這種不道德的 毀謗,保羅也不屑作答),這等人將來受的審判是 公道的(3:8)(因故意妄解神的恩典與審判,如 5:20)。 

全地人的罪(3:9~20)

至此為止,保羅把世上的兩種人,即沒有神聖言的外 邦人及有神聖言的猶太人,全圈入神公義忿怒的審判下, 若還有「漏網之魚」,作者如今已全數捕獲,他把全地的 人都置於神的審判之下,無人能逃脫。 
此段思想似仍針對猶太漏網之徒,但可能亦有特別的 外邦人在內,而此段亦可作以上(1:18~3:8)的總結。 
Alva J. McClain  說:「這是一個森嚴法庭的情景,法官 先有控訴(3:9),罪人罪狀的陳述(3:10~18),罪案 判決(3:19~20),世人的提審,沒有辯方律師或證人, 全地緘默,俯首認罪。」【注 31】於是保羅分兩方面力證 全地人皆犯了滔天大罪,靜候神的判罰:  他先從聖經的判 決中印證人的罪(3:9~18);  再以律法之目的申證人的 判罪(3:19~20),使人無話可說。 
A.  聖經的判語(3:9~18)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 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 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 
滿口是咒罵苦毒。 
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他們眼中不怕神。 
在猶太人方面,他們不可反對聖經的判決,或律 法對他們的要求,亦無法抵賴對律法的虧欠。對外邦 人而言,聖經的指控亦能用在他們的身上。 
1.  導言(3  :9  ) 
「所以」(oun,3:9  首字,中漏譯)將上文引 接過來,保羅的控訴意猶未盡,他續說:「所以這 樣我們比他們強嗎?」(3:9  上)「比…強」 (proechometha,此字在新約僅此出現,意「更榮美」 或「更優越」)此動詞的語態是學者們爭議之處, 意見有三: 
 
⑴作自身語態,意說:「我們本身比他們更強嗎?」 (如Godet、Murray)。 
⑵作被動語態(如Weymouth、Lightfoot、ICC、RSV), 可譯作「我們被他們強過嗎?」(如S.L. Johnson、 Cranfield、NIV、TEV、Vulgate、Gifford、E. F. Harrson、 Barrett、和合本)。 
⑶作主動語態,可譯作「我們自己更強過他們嗎?」。  
 
筆者認為以主動詞為正確,因上文(3:1~8) 特論聖言是猶太人最優勝之點,然而猶太人會過度 引以為榮而自傲,保羅於下文(3:9)回答「決不 會的」,因外邦與猶太同在罪惡之下。 
保羅意說猶太人從神處獲得甚多「優惠」,是 否因此便勝過外邦人?他自問自答「完全不是」(3: 9下),因為他說他已「證明」(原文proetiasametha, 應譯作「控告」、「入罪」,如S. L. Johnson)猶太 人與外邦人不分彼此,無人能超越對方,兩者皆伏 在罪惡之下(3:9  下)。於是他從詩篇及以賽亞書 引用六段組合經文(3:10~18)支持其論證:即全 地的人都在罪惡之下,受罪的勢力所轄制,全是罪 人,不需犯罪也是罪人,故此有罪的性情、罪的行 為、犯罪力量、罪的控告、罪的痛苦、罪的刑罰、 罪的結果——死亡。A. Edersheim  謂,將一大堆經文 串連起來作教材,是猶太拉比在教學時慣用的方法, 稱作charaz(意「一串珠」)【注32】,保羅於此運 用自如。 
2.  人本性的罪(3  :10  ~12  ) 
在此保羅指出人本性上的敗壞,他用五個反面 的證據指出:⑴沒有義人(3:10;參詩14:3); ⑵沒有明白神的(3:11  上;參詩14:2  上,53:3 上),是指心智上(mental);⑶沒有尋求神的(3: 11  下,參詩14:2  下,53:3  下),是指靈性上 (spiritual);⑷沒行正路的(都是偏離正路的,3: 12  上;參詩14:3,53:4),指道德上(moral); ⑸不中用的(一同變為無用的,3:12  中),指性 格上(character);⑹沒有行善的(3:12  下),乏 善可陳,如奶變酸了、果子腐爛了(此句可作以上 反面的結論)。 
3.  人言語的罪(3  :13  ~14  ) 
人本性上遠離神,言語上定頂撞神(參詩12: 34),他們的言語是:  敞開墳墓的喉嚨(3:13上; 參詩5:9  上);  詭詐的舌頭(3:13  中,參詩5: 9  中,原文指習慣性的詭詐);  毒氣的嘴唇(3: 13  下;參詩139:4,140:3);  滿口毒咒(3:14; 參詩10:7,指對神及對人方面,此句可作以上正面 的結論)。 
4.  人行為的罪(3  :15  ~18  ) 
言語乃行為的前奏,人在行為上的罪極為驚人。 保羅在此借用賽59:7~8  描繪他們的罪狀,從這些 經文的引用,可見保羅對舊約的經節,有些是直接 地背誦,有些只用其概意【注33】:⑴殺人流血, 逃之夭夭(3:15);⑵在逃捕時所到之處,更兇殘 暴虐(3:16)。亡命時到處流浪飄泊,不曉得哪裡 有平安的路(3:17)。人的本性、言語、行為等, 沒有一點良善,歸根結底,全因「他們眼中不怕神」 (3:18;參詩36:1)。 
喉、舌、唇、口、腳等皆徵用來描述人的敗壞, 如今眼也用上了,代表某方面之描繪。眼是全身之 寶,而目中無神正是萬惡之本,故3:18  可說是人 敗壞的基因。聖經最中心之教訓乃「敬畏耶和華, 乃是萬福之端;藐視耶和華,乃是萬惡之源」。 
上文(3:9~18)並非指每人皆觸犯了所提到 的各樣罪行,可是在人類生活的範疇中,這是人性 的特徵,沒有人能逃出罪的管轄。 
B.  律法的目的(3:19~20)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 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 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猶太人看了上文聖經的判語後,內心頓呼阿們, 因他們認為那是向外邦人說的,與他們毫無關係。故 此保羅在此段極有技巧地藉助律法的目的(律法廣義 指全部舊約,狹義指五經;若是為要揭露人的罪性及 可惡的罪行,那是廣義的用途了)指出他們罪行,於 此保羅描述律法之目的有二: 
1.  叫人伏罪(3  :19  ) 
保羅特在此向猶太人說,故用「我們」及說「對 律法以下之人說的」(3:19  上)。因猶太人常不 把自己算在犯罪的人之內,所以保羅借用律法的要 求,叫人無話可說(「好塞住各人的口」,3:19  中), 不但叫猶太人伏罪,也叫普世的人「伏判」(3:19 下)。律法時期開始以來,普世的人便按律法的標 准及要求而受判,雖然外邦人未知曉律法,但律法 (如上文所論)也有道德律的要求,叫外邦人也同 樣伏判。或可說猶太人是一代表性的個案、樣本 (testcase),代表整個人類,他們辜負神賜恩甚多, 假若他們失敗,全人類也會失敗;這是一個「由大 而小」(from greater to lesser)的辯論方式【注34】。 S. L.Johnson  設喻說,要測驗湖水的潔淨與否,不需 取全部湖水去化驗室檢驗,只要一部份的樣本便足 夠了【注35】。 
2.  叫人知罪(3  :20  ) 
保羅在此作結語,他以「故此」(dioti)(非中 譯「所以」)作結論性的解釋,世人無一能因行律 法而得律法的義(3:20  上),因律法本來非賜救 恩,而是叫人知罪(3:20  下),叫人知道,攔阻 人行律法的乃是人有罪的緣故。律法不是猶太人的 靠山、盾牌或推諉的藉口,律法之目的乃是叫他們 知道不能行律法的因由何在。律法表面看來嚴峻苛 刻,不徇情面,然而若神不如此作,人就不能轉向 真神求恩赦,因世人會諸多推諉,不負責任,也不 能清楚認識自己的廬山真相,和在神面前那赤身露 體、滿身羞恥的醜態。律法叫人眼看罪污,但不能 洗潔其污,惟有基督的血才能潔淨人的罪垢(參來1: 3,9:14)。 
 

書目註明

【注1】C. K. Barrett, p.35. 
【注2】H. C. G. Moule, p.58. 
【注3】G. C. Berkouwer, p.384. 
【注4】S. L. Johnson , p.66. 
【注5】語出H. Schiller,引自D. Moo,頁101。 
【注6】Sanday & Headlam, p.42. 
【注7】J. Murray I, p.40. 
【注8】共參R. C. Trench p.8; H. Cremer; p.281; K. S.Wuest, pp.30~31. 
【注9】D. Moo, p.106  、123. 
【注10】F. Godet, p.173. 
【注11】E. F. Harrison, pp.23~24. 
【注12】W. Barday, pp.23~25. 
【注13】R. Earle, p.139. 
【注14】D. Moo, p.124. 
【注15】E. J. Carnell, p.202. 
【注16】E. F. Harrison, p.29. 
【注17】J. Murray I, p.73. 
【注18】E. F. Harrison, p.31. 
【注19】H. A. Hoyt, p.48. 
【注20】Sanday & Headlam, p.66. 
【注21】M. R. Vincent, p.677. 
【注22】E. F. Gifford p.77; D. Moo, p.165. 
【注23】引自Sanday & Headlam, p.59. 
【注24】引自Vaughan & Corley, p.36. 
【注25】引自H. A. Hoyt, p.49. 
【注26】D. Moo, p.175. 
【注27】W. G. T. Shedd, p.62. 
【注28】共參E. F. Harrison, p.35; J. Denney, p.603; Sanday &Headlam, p.70. 
【注29】Sanday & Headlam, p.72. 
【注30】J. Murray I, p.97  表同感。 
【注31】A. J. McClain , p.92; A. J. McClain , p.20. 
【注32】A. Edersheim, p.449. 
【注33】C. H. Dodd, p.48. 
【注34】D. Moo, p.206;  另參E. F. Harrison, p.40. 
【注35】S. L. Johnson , 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