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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福音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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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福音》 |
序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
第三章 福音与定罪 |
第四章 福音与称义 |
第五章 福音与成圣 |
第六章 福音与以色列 |
第七章 福音与基督徒 |
第八章 跋论 |
附录 |
序言
在 1:17 里,作者宣布福音乃是神拯救的大能,但他未
解释为何世人需要福音。故若不指出全世界的人皆因某种原
因而需要福音,福音就只是一个客观的理论,于是作者在此
详尽地指出世人迫切需要福音之原因,乃是他们皆犯了怙恶
不悛的罪,以致伏在神忿怒的审判下,被神定了罪刑。定罪
是福音的前提,有了定罪,才有福音。所以作者力证为何世
人都被定罪伏在神的审判下,这是正确的次序。当人晓得自
身的处境时,才会求神的救恩。保罗把三种人——外邦人、
犹太人、全地人——统统圈在神的定罪下,第一种人乃没有
神启示之言的人,他们虽有神启示之工,但仍不能以神作神。
第二种人乃有神启示之言,但未依神启示之言而行。末了,
作者宣布全地的人,包括前两类,即有启示之言及工者,皆
在神的审判下。
外邦人的罪(1:18~32)
A. 神公义忿怒之显明(1:18)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
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1. 神公义忿怒的性质
“神的忿怒”是神定罪于人的前提,他的忿怒乃
是由于他公义的本性。有人认为神本是慈爱,何以会
有审判世人之举?因审判与慈爱,按性质是水火不相
容。但是“神的忿怒”一词,在新约只出现三次(罗1:
18;弗5:6;西3:6),每次皆以罪为忿怒的根由,
是对罪的反感、厌恶。神的忿怒,不是在世界中抑压
罪恶的道德力量(如W. Barclay、C. H. Dodd 的主张),
而是神的本性与衡量罪时的反应(如Sanday&
Headlam)。神的忿怒是公义的、绝无错误的(参创18:
25)、全无恶意的;不是恶毒、暴戾、报复的表现,
而是审判性的(judicial),是向罪的宣判。C.K. Barrett
说得对:“神的忿怒不是脾气的爆发,而是对罪的反
抗。”【注1】。Moule 亦指出:“神的忿怒”一面是
恨恶罪的反应,一面是受了爱的催逼,而使他不得已
对罪宣战【注2】。所以,神的忿怒乃是因他为世人难
受,也为了世人的好,是一面“生气”,一面施挽救。
G. C. Berkouwer 正确地指出“福音乃赦罪之福音,赦
罪由于神的忿怒而来”【注3】。
2. 神公义忿怒的对象
正如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神的忿怒却在二种人
身上显明(“显明”为现在式动词,指出神在历史上
不停地显明他的怒气。人的罪显示他的忿怒,神的忿
怒又展示他的慈爱):
a.不虔的人——“不虔”是宗教性的语词,是指在宗
教上的败坏,或指对神观念完全的错误或态度上的
反叛。“不虔”可用“拜偶像”一字(idolatry)为
代名词,J. Murray 把他们放在崇偶者的范围内。
b.不义的人——“不义”是指道德方面的败坏,是指
与人相处时的诡诈。罪行是不虔所结的果子,可用
“不道德”一字(immorality)为代名词。
3. 神公义忿怒的原因
这两等人的态度足以代表全地的人,1:21~23
详论不虔的人,1:24~32 则论不义的人,这两类人
皆是阻挡真理的人。保罗在此未说“真理”是指什么,
但在下文内可作“神存在的真理”(参1:25)。
“阻挡”(katecho)原文的意义甚广,有好的含
义(如路8:15;林前15:2;帖前5:21),也有不好
的意义(如帖后2:6~7;门13),在此明显地是不好
的用意,包括窒息、压制、遏抑、抹煞、困窘、歪曲、
蒙蔽、关禁、带有故意的含义,即谓人心定意抵挡真
理。每当真理在他们身上启发功效,使他们良心愧疚、
生活被检验时,他们就把它压抑下去,有用辩驳的哲
理反对,有用其不道德的行为,使它不能萌芽、长大、
结果。S. L. Johnson 说:“人在生活上的不道德,是源
于他离弃真神的信仰。”【注4】,以致有句名言说:
“世人的历史亦是神审判世人的历史。”【注5】
B. 神公义忿怒之应得(1:19~23)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
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
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
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
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成虚妄,无知
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
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
昆虫的样式。
人的罪使神的忿怒不断地向人显明,他们受神的定
罪及将来的刑罚是应得的。于此作者便逐点论证他们应
得神公义忿怒之原因,故此段以“因为”(dioti)为始
(1:19 的首字,中译置于句中),这“因为”(dioti)
与前“因为”(gar,如 1:16,17)略有不同的蕴涵。
“gar”指出事情的原因,但未引示后果;“dioti”不但
指出原因,亦引示出其附带的后果【注 6】。
此段以 1:24 的“所以”(oun)而作一简结。保
罗从二方面力证他们应得神公义的忿怒: 神的性情启
示给世人(1:19~20); 人拒绝神的启示(1:21~
23)。神审判外邦人,不是因他们没有如神给犹太人的
启示,而是因他们在已经有的启示内,也是失败的。
1. 神事情的显明(1 :19 ~20 ) 明知(第一
个原因)(dioti)
神的事情在两方面向人显明,故人便需负上责任:
a.神的事情显明在人心里(1:19)——“神的事情”
(原文“凡神愿人知的”)都显明在人心里,就是
下文“眼不能见的事”,也是指神的特性(“永能
和神性”,参西2:9)借着被造之物显明出来。“显
明”(phaneron)与上文的“显明”(1:18)非同
字,此字根意“照射”,是间接的,是反照的,而
非直接的或内蕴的(参“太阳”与“月亮”之别)。
神的事情借着媒介向人显明,第一显明的媒介乃是
“人心”,这是他们该明白知晓的。
“人心”(en autois)也是释经家议论纷纭之处。
有说该译作“人间”
(among them)
(如Barrett、Moule、
Cranfield、鲍会园);亦有译作“给他们”
(unto them)
(如J. Murray、L. Morris)。可是神的事情,应先给
人内心一个慎思的机会,才定人的罪,故“在人心
里”是正确的意思(如Sanday & Headlam、A. T.
Robertson、Gifford、Meyer)。神的事情原已显明于
人心里,受人理智及道德的本能所衡量,这是指内
在的证据。
b.神的事情显明在造物里(1:20)—— 因为(gar,
1:20 首字,中漏译)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这是指
外在的证据,是从眼不能见至可以见,故J.Murray 巧
妙地称“宇宙的万象正是神本体的显现”【注7】。
保罗指出神的创造是可见之物,借着创造物便
可认识造物主,尤其是他的永能和神性。“永能”
指神创造与维持万物的能力,“神性”(theiotes)
一字在新约仅此出现,与同类字theotes(西2:9译“神
本性”)含义略同;但theiotes 强调神的属性、神的
本质(使人认识神方面的特性),而theotes则强调神
的本性、神的性质(神本身内蕴方面的特性)
【注8】。
此二字词表示在神里蕴藏着一些神独有的本能及本
性,借着一些媒介可以彰显出来。所以保罗指出,
按照创造物之奇妙,人本应有足够的心智本领认识
神,这样人拒绝神的“存在”(“永能和神性”为
代表),便叫“无可推诿”(anapologetous,意“不
能反驳”或“不能辩护”)的了。
1:20 涉及一个神学家常辩论的问题,人可以
从“自然”认识神吗?离开了神的人,借着自然回
到神的怀抱吗?“自然神学”(或称“自然启示”)
与“启示神学”(或称“特殊启示”)在此有二大
分歧的观点。自然神学称人可以藉宇宙论、因果论
便可以认识神(如Emil Brunner),但巴特(K. Barth)
却极力反对,说自然永不能使人伏在罪中。可是保
罗在此用“明明可知”、“可以晓得”、“无可推
诿”等词句,正表示自然启示确有其适当地位,只
可惜,如D. Moo 说,自然启示往往达到反效果,叫
人藐视从自然证据而指出神的存在【注9】。
很多人反对自然启示可以使人认识神,但他们
忽略了两点:
⑴人本质上是宗教动物,故有其特殊本领,可以从自
然启示的领域中寻见神。F. Godet 说得对:“蛮荒
异教本身就是证据,指出人有寻求神的心,但当他
不继续探索时,便倒退而至沦落在崇偶的境界中,
假若他追求下去,会从点点亮光至更大亮光,进而
达到信靠之境地。”【注 10】
⑵圣灵的工作可让瞎眼的复明,虽自然启示有其限量
及限制,然亦叫人无可推诿。自然启示具有及提供
了足够的证据,使有罪的人能回到神那里,这是神
给自然启示的贡献及期待。
2. 神事情的拒绝(1 :21 ~23 ) 故犯(第二
个原因)(dioti)
上文论神给人内外的证据,指出他的存在(永能
和神性),此段指出外邦人故意拒绝神的显明而受神
忿怒审判的结果。神的永能和神性既是如此明显,人
的拒绝必是故意的。此段保罗又以另一个“因为”
(dioti)作启语词(1:21),这个“因为”强调上文
的“明知”而引出来的后果。保罗在四方面指出他们
故意拒绝神的事情:
a.故意拒神(1:21上)——“虽然知道”和“却不
当作”两言词,便显出他们的行为是故意与神的事
情相违,他们不把神当作神,也不给他该得的荣耀
(尊敬),当然也不感谢他了,这是积极性的拒绝。
此点的钥字是“故拒”(willful rejection)。
b.故妄思神(1:21下)——因他们不把神当作神,
对神便产生虚妄的观念,以各样无知的哲理迷信来
代替神的事情,在思想上(意志、理性)虚妄,在
心理上(感情、爱恋)昏暗,看不见神存在的真光,
这 是 消 极 性 的 拒 绝 。 此 点 的 钥 字 是 “ 封 闭 ”
(close-mindedness)。
c.自称聪明(1:22)——在思念上他们以为神不是
神,他们以此为荣,以为人定胜天,这样的思念正
显明人的愚拙。此点钥字是“非理性”(irrational)。
d.变神为偶(1:23)——他们在思想上不把神当作
神看,自然在崇拜上便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他们
把神不变(不朽坏)的尊荣(荣耀)“变为”偶像
(1:23。1:23、25、27,共有三次“变为”,第
一次是将神变为偶像;第二次是将真理变为虚谎;
第三次是将顺性变为逆性),彷佛必死(必朽坏)
的人及动物的样式。此点钥字是“崇偶”
(idolatry)。
这四点列述,是在哥林多城撰着罗马书的保罗
亲身的体会,使他越发深信所论的真确。
E. F. Harrison 指出,人类崇偶的方法,如此处
般可分二类: 拜人的偶像(如但2:38,3:1 指但
以理时代的尼布甲尼撒崇拜、保罗时代的该撒崇
拜); 拜物的偶像(如诗106:20 的金牛犊)【注
11】。这样,人原始的一神信仰,便沦落为多神的
拜物崇拜(fetishism)。人类的宗教历史,非进化的
(evolution)而是退化的(devolution);是倒退的
(retrogression)而非前进的(progression);是走下
坡的(downward)非向上的(upward)。这是正确的
剖析。
C. 神公义忿怒之无奈(1:24~31)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
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
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
的,直到永远。阿们!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
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
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
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
应。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
毒(或译: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
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译:被
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
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
人的。
明知是神,却不尊敬他,反把偶像当作敬拜的对象,
而招致神公义忿怒的来临,这是外邦人所应得的。无神
论者必生出无神论的生活,在无约束的生活中必显出人
性极端的败坏。保罗在此接续上文,论外邦人故意拒绝
神而产生的败坏,而至神也放弃了他们,这也可称作神
公义忿怒的实行。作者从三方面指出神爱莫能助,对他
们无可奈何,只任凭他们仍活在罪中,至罪恶满盈之日,
而受公义忿怒的审判。
1. 神任凭他们纵欲(1 :24 ~25 )
1:24 的“所以”(dio,应译作“因此”,参1:
26)把上文的“应得”连到此处的“无奈”。在三次
的辩证中,保罗指出神三次“任凭”他们(参1:26、
28)
,
指出他们败坏程度的加深
(如C. Vaughan& Corley,
但Sandy & Headlam、A. T. Robertson等则认为这只是重
复强调性的笔法),且越陷越深,以致无法得救,只
有等待神的刑罚。
学者们对“任凭”的解释可分为三派:
a.神消极地放弃他们,使人自陷在神的审判内(此派
由奥利根提倡,复得屈梭多模推广)。
b.神把抑制人犯罪的手收回,使人越发犯罪,如徒14:
16(此说源自奥古斯丁,复得近代学者Godet、Meyer
等支持)。
c.神必审判式(judicial)的处理方式是任凭人犯罪,
至终叫人必受神的刑罚,如对法老,参徒7:42;弗
4:19( S. L. Johnson、R. Earle)。
查“任凭”(paredoken)是一个无可奈何、审判
性的容许,特别是犹太拉比的教义(参Pirqe Aboth4:
2;Shaboth 104a)。他们认为外邦人败坏到一个程度,
以致神完全放弃他们,神的灵从他们那里离去,表示
神收回一切压抑罪恶发展的拦阻,任人尽性肆意达到
败坏的高峰,而遭凌厉的审判。
神任凭他们继续任意“纵欲”(即1:24 的“玷
辱”)是现在进行式动词,表示他们的淫行已达至不
可收拾的程度,神才任凭他们,而不是说神任凭他们,
他们才纵欲。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真实的
相对词),宁愿敬拜被造物,也不敬奉造物主,而造
物主则是永远可称颂的。保罗想到无神论者如何羞辱
神、玷辱自己时,内心的激动使他立时对神发出颂赞
(1:25)。
2. 神任凭他们逆性(1 :26 ~27 )
“因此”(dia touto)指出神放弃他们的第二个理
由,是因为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非1:24 的“情欲”
一字),这里所指的是一种背逆天性的情欲(1:24 所
指的是顺性的情欲),所形容的皆是同性欲
(homosexuality)的罪行(这是男性的行为),而非如
上文所指的异性欲(hetero sexuality)。
作者先述女性方面的放荡,他说“甚至”(haite,
中漏译)他们的女人将顺性的情欲变为逆性的用处
(lesbian vice)。男人也是如此,行可耻逆性的罪行。
在全段的描述中,保罗指出人因离开了真神而产生了
天性的背逆,这样的人必得报应(参路23:41)。
据W. Barclay 引用Virgil、Tacitus、Suetonius、Livy、
Juvenal、Seneca 等史证,指出“罗马帝国开国以来,
前520 年内,没有一件离婚案件,但在第一世纪时,
罗马帝国的君王,十五人中便有十四人为同性恋者”
【注12】。此的确反映了保罗著书时的情况。
3. 神任凭他们行恶(1 :28 ~31 )
既然他们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
心,行各样不合理、不公义的事。
“故意”
(edokimasan)
是经过试验后(approving)而丢弃之意;指曾有机会
接受,但经尝试后仍拒弃,是故意的拒绝承认神,神
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邪僻”(adokimon)是“故
意”字的相反词,表示他们有机会辨别真伪但仍拒绝
神,以致神给他们一颗不能辨别真伪的心,使他们虽
然知道如此行必导致当死的判刑,但仍不顾一切地去
行,甚至还“拖人下水”(1:32)。R. Earle 谓:“人
试验过神后,
仍拒绝他,
所以神被迫无奈也拒绝他们。
”
【注13】
从不可辨别真伪的理智,必然会发生不合理的行
为,这些行为可分三类,诸如:⑴内心方面:指不义、
邪恶、贪婪、恶毒;⑵由内而外方面:嫉妒、凶杀、
争竞、诡诈、毒恨;⑶人际方面:谗毁、谗言、恨神、
侮慢、狂傲、自夸、造恶事、违背父母、无知、背约、
无亲情、不怜悯。此二十一条只不过是代表性的数例
罪行(参加5:19~21 及其它经文),足见罪人完全
及极度的败坏了(total depravity),诚如所罗门的智慧
训言:
“崇偶是不道德生活的前驱,至终生命必败亡。”
(所罗门智训14:12)
D. 神公义忿怒之判定(1:32)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
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这是全文的巅峰,以上所有不义的列举,均朝此高
潮而进,这些人虽然知道神“判定”(dikaioma,意“公
义的制裁”)的死是他们的归宿,然而他们不但不怕,
不但己为,还喜悦别人去行。这是罪的最后结果,不但
自己喜欢犯罪,更喜悦别人也同样犯罪,正如有人说:
“怂恿他人行自己所行的恶,是更大的恶。”
综合本段的中心思想,有数点必须特别注意: 每
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曾有很多机会去接触神的
事情,使他在“认识”神上也需负上一些责任【注 14】。
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因他们不把神当作神,
而启引不义之行为。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不
是不知晓神公义的审判,只是他们故意及任意逆行。每
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很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不
对。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喜悦别人行他所行
的。
犹太人的罪(2:1~3:8)
保罗针对外邦人的罪行作说明后,便转到犹太人身上,
他指出犹太人如外邦人般,同伏在神的审判下,需要神的救
恩。他从二方面把犹太人逐步圈入神的审判下。
A. 神审判世人的标准(2:1~16)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
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
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审判他。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
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
慈是领你悔改呢?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
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他
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
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
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
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
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不偏待人。凡没有律法犯
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
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
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
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
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
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
为非。)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
我的福音所言。
2:1~16 的对象是谁?释经家曾有极大的争辩,
归纳之有三大学派:
⑴对象是外邦人——此派视2:1 的“你”仍是1:18~
32 的外邦人,不过是特别的外邦人。他们的主要论
据谓有些外邦人并不符合上文1:18~32 的描述;故
这些外邦人,可称为外邦道德家,但他们同伏在神的
审判内(如C. I. Scofield、P. R. Williams、J. Muray)。
⑵对象是外邦人与犹太人——这派谓此段的对象外邦、
犹太两者皆合,因在外邦人及犹太人中皆有道德家,
他们不像1:18~32 的描绘(如Cranfield、A.Johnson、
Sanday & Headlam、T. Zahn、J. Philips、C. K. Barett、
Gifford、H. A. Kent、A. J. McClain)。
⑶对象是犹太人——这是大部份学者的意见(如D.Moo、
Vaughan & Corley、Alford、J. Denney、A. T.Robertson),
其理由有七:
(a)作者刚论完外邦人,高潮已迭,现笔锋转向犹太人。
(b)论断人(2:1)是犹太民族优越感的恶习,他们以
为自己是得天独厚,
受神宠爱,
故看不起外邦人。
(c) 2:
2 的“我们”是指作者与其同胞。(d)犹太人承受神丰
富的恩慈、宽容、忍耐(2:4)。(e)犹太人是神特别
恩福的对象(2:9~10)。(f)犹太人所犯的罪,在多
方面与外邦人的(1:18~32)相异。(g)“你这”(2:
1、3、17)在语调上一致,均指2:17的犹太人。
故这段对象主要乃是犹太人,不过保罗用极巧妙
的修辞学,使其论证两类人皆适合。就如旧约先知拿
单面责戴维般,先设“喻”(在此“论证”),再作
结论(2:17)(如“你就是那人”,参撒下 12:7)。
他先笼统地辩证,而不明指对象,乃是因他所论的审
判因由,对两种对象皆合。“你”是一个强烈的字,
这个“你”并非指教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而是一个虚
构的对象(interlocutor)。在此,保罗先简论神审判人
的标准,然后才论受审判的对象——犹太人。
1. 神必按真理审判人(2 :1 ~4 )
犹太人认为自己是神的选民,是天之骄子,故
极轻看外邦人,常藐视(论断)外邦人不义的行为。
他们以为神只会审判外邦人,而自己必无份。
作者用“因此”(dio)(2:1,参1:24)作为
与上文(1:18~32)的连接词,把神的审判从外邦
人身上转到犹太人身上。保罗所要指出的乃是犹太
人受神的审判,并非他们控告外邦人犯了什么罪,
而是他们控告别人的,也是他们自己常犯的(2:1 的
“行”字原文是prasso,指习惯性的行为)。
读者中的犹太人听了1:18~32 对外邦人的控
告后,定有多人高呼“阿们”,这也是自义的罪。
E. J.Carnell 说得对,“自义的人常犯两个大错:一
方面他们看不见神律法的崇高,一方面他们看不见
自己生活或道德方面的低贱”【注15】。这是“瞎
眼”与“虚伪”的罪,眼瞎因为看不见自己的罪,
虚伪乃因为他们论断别人的不是,自己竟然也犯了
同样的过犯(参2:19~23),所以神必按真理审判
他们(2:2)。
“真理”指真正的情况,表示神的审判必定公
平无讹(参创18:25)。这里的“真理”亦可包括
对神认识的亮光,神透过自然启示及特别启示,给
予人有关他的多方认识,故此神便要求人要负这方
面的责任。
保罗宣告神必按“真理”审判犹太人后,他用
两个问题稍作小结(注意2:3~4 的“么”及“呢”
字),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显出神对他们的恩典,
及他们受传统观念所误导:
a. 这样论断别人的人,可以逃脱神的审判吗?(2:
3)他们以为自己是神的选民、亚伯拉罕的后裔,
有神的律法,有神的优待(太3:8~9),审判必
定不会临到。他们的经典有记:“虽然我们犯了滔
天大罪,但神是宽容及恩慈的,必赦免我们的过
犯。”(所罗门智训15:1~4)又说:“亚伯拉罕
把守天堂的大门,只要是以色列人,无论他们犯了
什么大罪,都让他们进去。”
b. 因此为何还要藐视神丰富的恩慈、丰富的宽容、
丰富的忍耐呢(原文“丰富”一词,同时形容三个
名词)?因这些皆是为引领他们悔改得救,而非审
判他们,只是他们一直以为神是恩慈、宽容、忍耐
的神,
不会审判他的选民,
其实他们大错特错了
(2:
4)。
2. 神必按行为审判人(2 :5 ~11 )
本段总归为一大主题,即神审判人是以人的行
为作准绳,但在详论下可再分三细则,而每细则是
针对犹太人自我蒙蔽的虚假,故每细则实是对犹太
人的一大打击。
a. 第一细则(2:5~6)——接着保罗直接责难犹
太人,说他们刚硬,不肯悔改(2:5 上),为己
“积蓄”(原文thesaurizo, 意“积财”,英文的
thesaurus字源自此)忿怒,这忿怒在公义审判的日
子便倾倒下来(2:5 下)。保罗谓神审判人是按
行为报应他们(2:6),但这并不与上文之靠信得
救有抵触。据下文(2:7~10)所提示,这是指悔
改的行为(参弗2:10),如E. F. Harrison 说:“永
生的赐给,非按照人的行为作标准,却以行为彰显
对神的信心与盼望。”【注16】
保罗在此指出行为非身分或权利,是神审判的
标准,报应人的原则。对犹太人来说,又是当头棒
喝,因为他们满以为自己有好行为,将来天国定有
份。
b. 第二细则(2:7~10)——作者将人永远的报
应分为两类(以men…de〔2:7~8〕表达),一类
是神以永生回报那些恒心行善,及寻求荣耀、尊贵
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2:7“之福”一字原文没有,
是补字,可换为“之神”,因为荣耀、尊贵和不能
朽坏全是描绘神的词汇,如1:23 称神为不能朽坏
的神)。另一类是神反以忿怒、恼恨、患难、困苦
(指末日审判)加给作恶的人(2:9)。作恶的人
有三大特征:结党(原文指反抗神)、不服真理、
反顺从不义(2:8)。
在此,保罗又再当头一棒地打在犹太人头上,
他在上文指出救恩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如今
审判也是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2:9)。这样
犹太人自大的民族优越感便被砸得粉碎。可是保罗
也说神的报酬——荣耀、尊贵、平安——喻福音的
祝福,也是先赐给犹太人,后是外邦人(2:10)。
c. 第三细则(2:11)——此段以神的本性为结束。
他不偏待人,他施予的救恩与审判,也是犹太与外
邦不分彼此,人人有份,犹太人在救恩历史上虽然
优先,但在招惹的审判上却没有豁免之恩。此处保
罗再次疾呼,盼犹太读者急速悔改归向神。
在此保罗也暗示了一些犹太人传统上的错误,
他们以为自己有神选召他们的权利,具神选民的身
分,他们的永生是必享的。但保罗详述分析行善的
与行恶的报应如何,使他们有所警惕。这是犹太人
最恼怒的地方,他们有律法,竟然受不到它的保护,
反受律法的箝制,这是下一步保罗所要阐释的。
3. 神必按律法审判人(2 :12 ~13 )
上文既说神不偏待人,包括他的审判,那么神
赐给犹太人的律法是否便无功效?那些没有律法的
外邦人怎么办呢?作者于此简略作答(对第一个问
题的详答在2:17~3:8;对第二个问题的详答在2:
14~15):
a. 律法与外邦人(2:12上)——没有律法而犯罪
的外邦人,不需伏在律法下灭亡。这里虽说律法与
外邦人毫无关系,然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
依然会灭亡,但不是因犯了律法而灭亡,而是因犯
了神的道德律而灭亡(参2:14)。
b.律法与犹太人(2:12下~13)——在律法下的
犹太人犯了罪,必按律法而受审判(2:12下~13)。
犹太人是在律法之下,所以他们犯了罪,就当受律
法的制裁。“因为”(gar,2:13 首字,中漏译)
律法对犹太人的要求是“行”(遵守)而非“听”
(2:13 上);听律法不能产生义,故无效;行律
法可产生义,
免去审判。
保罗在此很有技巧地指出,
律法的赐给是让人遵行的,而不是享有的(如听)。
犹太人误以为有了律法便如同有了保障,神就不会
审判他们。保罗于此指出“听律法”只产生受审,
毫无“义”可言,只有“行律法”才能称义(2:
13 下)。
“称义”(在此首次出现)于此不是指因信称
义那类的称义,而是指人在神面前有个“正确”、
“对”的关系,若与 2:7 的“行善”合并看,表
示人在神面前有善行,那就证明他和神的关系是正
确的。
4. 神必按良心审判人(2 :14 ~15 )
上文提及外邦人不在律法下,故不需受律法的
管制,然而他们却受另一个律法所管辖,那是良心
的律法。保罗从两方面辩论:
a.律法与外邦人(2:14~15 上)——保罗指出外
邦人若能顺应本性行律法的要求,虽然他们“没有
律法”(指不在律法下),然而“自己就是自己的
律法”(2:14),律法的效能就成为他们的享有
品。因为律法的本意是要人行善、好公义、施怜悯、
存谦卑的心(弥6:8)、凡事彼此相爱(罗13:8),
这就是“行律法了”。
J. Murray 说,
外邦人只能满足律法内所指伦理
方面的要求,至于宗教礼仪方面,他们一概不需负
责【注 17】。犹太拉比传说,亚伯拉罕已行律法
经年,至摩西时代神才将律法颁给以色列人【注
18】。可见在没有律法前,人亦可“行律法”的。
顺本性乃顺着他们本性的道德律而行。世人的律差
异颇大,因这与他们的地理风俗传统有关,但这不
能否认世人的律没有相同之处,这样律法的功用就
如同刻在他们心里(2:15 上)。
b.良心与外邦人(2:15 中)——外邦人不受律法
的管制,但他们仍然犯罪,故此他们需受良心律的
制裁。这良心代律法作见证,他们“是非之心”
(suneideseos,由“共同”与“知道”二字组成)
也认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对的(同作见证),并
且他们的“思念”(logismon,英文字logic 由此而
生),即理智律(2:15 下),也能助他们决定是
非(道德律的术语)。“互相较量”是拟人法的应
用,是良心与理智(中文“良知”)两件事在较量、
辩论、断定谁是谁非。良心律也是律法功用的一部
份,故律法的功用也显出良心的功用。
5. 神必按福音审判人(2 :16 )
2:16 与上文(2:1~15)的关系也是释经家
的另一困扰,因此很多人便运用不同的标点符号作
解释(如NIV、ICC)。可是此段可作上文的总结,
亦可单独而论。笔者认为,用单独而论之法较符合
主题(如A. Johnson、H. A. Hoyt),即谓神在审判日
时的审判,皆以福音为最后、最终、最绝对的准绳。
作者论审判原则时,从三方面着手:
a. 神审判的媒介(2:16 上)——犹太人承认神
是他们的判官(参创18:25;申1:17;诗50:6;
94:2;赛33:22),但他们不承认耶稣有权审判
他们,故当耶稣在地上宣告他有审判之权时,犹太
人就揪住他,认为他说了亵渎的话。如今保罗说神
的儿子耶稣基督乃是审判日的判官,此点,主在世
时早已明告(参约5:27、30;太25:31~46,伪
经以诺书45~46 章亦宣告弥赛亚乃最后审判的判
官),审判世人是他将来的工作(参太3:11)。
b. 神审判的态度(2:16 中))——神的审判是
非常详尽谨慎的,他不但审判人外表的行为,更寻
索人行为背后的动机、存心、那些隐秘不可告人的
思念及行为(参撒上16:7;诗139:1~2;耶17:
10)。人可以骗人,可以在法庭内发假誓,但人逃
不掉神“目光如炬”、“明察秋毫”的眼光(参太
6:4、6、18;启1:14),因他是按“真理”(2:
2)审判人的。
c.神审判的准则(2:16 下)——一切的审判皆以
福音为最终的权威,福音是神的真理,福音指出人
性的败坏,福音满足律法的要求,福音成就旧约的
应许,福音应验旧约的预言,福音是世人的需要,
古今中外,最终结的审判必以福音为最终的法令。
B. 神审判犹太人的原因(2:17~3:8)
保罗列举神审判世人的原则后,便将笔锋转至犹
太人身上,他们也同样要受神的审判,不能逃脱(2:
3),其因有三(整段似是 2:13 的诠释):
1. 知法犯法(2 :17 ~24 )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
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
是非(或译:也喜爱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
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
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
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
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
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神的名在
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a.他们的律法(2:17~24)
作者先褒扬他们从律法得来的优越权利,再指
责他们在这些事上的失败。他们的十大特权为:
⑴有选民的名称(2:17 上)——严格说来犹太人
有三个互用名称:“犹太人”(Jew= Judahite)
指在国族方面言(首用参王下16:6);“希伯来”
(Hebrew)
指语言方面言;
“以色列”
(Israelite)
指与神立约的关系言。此处保罗直呼他们为“犹
太人”,指出他们与别国不同,这是他们特有的
身分,是与生俱来的。
⑵依靠律法(2:17 中)——在保罗时期,犹太教
对律法的尊崇,较对神有过之而无不及。律法是
他们的依靠及后盾,有了律法,他们便以为前途
安枕无忧,不会遭受神的审判,因此逐渐忘却了
依靠那赐律法的神。犹太法典他勒目更指出,只
要遵守律法(五经),便如同遵守神一切的诫命
【注19】。先知弥迦在弥3:11~12 的斥责正与
他们吻合。
⑶指着神夸口(2:17 下)——犹太人以他们有神
而夸口,这原是合宜的,夸耀颂赞神是以色列敬
拜时的高潮(参赛45:25;耶9:24;另参林前1:
31;林后10:17),可是由此他们生出骄傲,轻
看外邦人,视他们为无神者、是该下地狱的人。
⑷从律法中受教训(2:18 上)——这是指在家庭
里的宗教教育,或在会堂内的宗教教育,此外,
在圣殿内亦经常有(尤是在节令时,参路2:46;
约8:2)的宗教教育。这些特权,外邦人只有羡
慕而不能参与(参利10:11;申24:8,30:10;
尼8:8)。
⑸晓得神的旨意(2:18 下)——律法乃是神的心
意,律法的要求,乃显出神的要求,这是他们该
晓得的。律法的功用乃使人能分别是非,择善而
从,有道德伦理分辨之能力。从他们钻牛角尖的
问题,便知道他们在这方面的繁琐(参可7:1~
23)。
⑹给瞎子领路(2:19 上)——犹太人认为律法家
是给瞎子领路的人(参太15:14,23:16、24),
有属世与属灵的才干。
⑺是黑暗中人的光(2:19 下)——有属灵领导的
才能,尤指向外人作“世界之光”。犹太传说,
当犹太人带领外邦人入教后,便向他们宣告他们
已从黑暗转向光明了。
⑻是愚笨人的师傅(2:20 上)——超越其它民族,
“愚笨人”多指外邦人。
⑼是小孩子的先生(2:20 中)——他们有良好的
教育,能成为“小孩子”(喻没教育的)的导师。
⑽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2:20 下)——律法是真
知识,是真理的“化身”,他们在这方面成为多
人的“模范”(morphosin,指由内而外的样式)。
若说外邦人缺此而遭天谴,那么犹太人更甚,他
们更无可推诿了(参2:1)。
以上均显出犹太人拥有比别人优越的权利,他
们应在实行上自豪,可惜他们只在头衔上自傲。他
们是天之骄子,只是他们陷在自我陶醉的光景里,
看不起外邦人,把他们视为无名小卒、毫无依靠、
不晓神旨、不能辨善恶、是瞎子、是黑暗中之人、
是愚笨人、是小孩子、没知识和真理、是地狱之火
的燃料。因此他们的特权也是他们的丧权,他们从
恩典中堕落了。
b.他们的犯法( : ~ )
作者先提及他们的优越后,便以数个极机智的
问题斥责他们(注意五个“么”字,原文却只有四
个)。这段以“所以”(oun,2:21,中漏译)为
始,显然本段为上文(2:17~20)的结语,
Sanday&Headlam 谓,本段正是回答2:1 的“你就
是这人”【注20】。
⑴第一个问题(2:21 上)——他们能教导别人,
却不能自教,
能说不能行,是假冒为善的行为
(参
诗50:16~21;太23:3)。
⑵第二个问题(2:21 下)——偷窃是犹太人所不
齿的,如今他们教人不可偷窃,自己却经常行之,
有拉比背景的保罗必甚熟谙犹太人言行不一的
生活。
⑶第三个问题(2:22 上)——他们诫奸淫而自己
却行之。他们的律法很严厉的对付犯奸淫者,犯
者必遭石头打死(参约8:5)。M. R. Vincent谓,
他勒目记载有三大著名拉比曾被控告犯此淫行
【注21】。
⑷第四个问题(2:22 下)——他们厌恶偶像却为
利而偷窃庙中之物。关于此点奇怪的罪行,学者
们亦不甚解,因为缺乏外证,解说有下:有将此
罪行作偷窃外邦人的庙物(如Godet、Murray、
Kasemann、Dunn、A. T. Robertson、鲍会园);
有将之解作亵渎神之意(如C. Hodge、Barrett)。
最后之解释似最合理。
保罗以四个问题直斥他们知法犯法,他们的行
为与外邦人有何差别!作者在此暂作一小结后,再
转向另一方面的斥责。此小结(2:23~24)可分
两点:
⑴他们所作的一切皆打着律法的旗号,实质上却是玷
辱神(2:23 应作惊奇感叹句号,如NEB、JB,
而非问号,如和合本、KJV、NASB、RSV、NIV、
TEV,因文法构造上的转变)【注22】。
⑵他们所作正如旧约的宣言(参赛52:5;结36:20)
(2:24)。保罗最后引用旧约作为总结,是极
为贴切的。犹太人极轻看外邦人,现今如旧约的
宣言般,他们因不能遵守律法,反而受外邦人之
轻看。犹太人读到此点,应感赧然!
2. 只守仪文(2 :25 ~29 )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
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所以那未受割礼
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
是有割礼吗?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
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
吗?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
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
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a.割礼的价值(2:25~27)
犹太人认为割礼是重要的,与律法等量齐观。
“割礼”本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一个外证(参创
17:10),本身没有任何特别内蕴的功用。犹太人
世世代代遵行,以示他们对此约的信奉。可是日子
久了,他们把割礼只作外在的仪文,而忘却了其属
灵的实际,甚至将其作为救恩的标准。甚至在犹太
人的他勒目中亦说,
“外邦人若全守律法而无割礼,
律法对他毫无功用”【注23】。又有拉比说,“割
礼可代表遵守一切的诫命”【注24】。他勒目某段
又说,亚伯拉罕坐在地狱门前察看,凡有割礼者,
便不用进去【注25】。可是保罗在此说明,行律法
者,其割礼固然有益(2:25 上),若犯了律法,
其割礼也全无功用了(2:25 下)。
所以那些未受割礼者(指外邦人而非外邦信
徒),若能遵守律法的“条例”(指律法的道德部
份),也能算有割礼了(2:26),而且他们能因
全守律法(“全守”原文telousa,指达到目的之意;
犹太人不能全守律法,外邦人更不能,故此乃指达
到目的或满足其精义之意也)
,
甚至还可以审判
(论
断)那虽有割礼、仪文但犯了律法的犹太人(2:
21,参太12:41~42)。保罗于此不是轻看割礼,
他只郑重地指出,割礼与律法是分不开的,因割礼
是律法的一部份。割礼的价值,在乎律法的遵守,
而不在乎其本身。
b.割礼的真义(2:28~29)
在上文,保罗指出割礼真正价值与守律法是分
不开的,可是割礼的真义何在?保罗用一个“因为”
(gar,2:28)来引介他的回答:
⑴真正的犹太人(2:28)——真犹太人并不只是外
表是犹太人,且只有肉身的割礼,而无其实际,
这是虚有其表。犹太人以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
自豪,而忘记何谓真正的犹太人(参约8:39~
40)。他们与亚伯拉罕只有肉身的关系(后裔),
而无属灵的关系,这并非真犹太人(参罗9:6~
7)。
⑵真正的割礼(2:29)——真犹太人的行为是从里
面作出来的,是从心发出的,是为心的割礼(2:
29 上,参西2:11;加6:15)。割礼是内心对
神的信念(参申30:6),真正的割礼强调心灵
方面,是圣灵的割礼(腓3:3),而非仪文的割
礼(2:29 中,参林后3:6),是指悔改的割礼
(耶4:4)。
属灵的割礼在旧约神学内已是一个特色(参申
10:16;耶4:4,9:25~26;结44:7;另徒7:
51;罗4:11)。D. Moo 谓,2:29 的“仪文”与
“灵”代表两个时代,仪文代表过去的、旧约的;
灵代表新临的、新约的。故此只有“灵的割礼”才
有真正的意义【注26】。
一个真正的犹太人,真正有割礼的人,他不会
夸赞其名字、身分、国籍、宗教、割礼,而是向神
表明他的信靠,这样的人才得着神的称赞(喻得救,
2:29 下,“称赞”字根与“犹太”同意,参创29:
35,49:8)。
3. 徒受圣言(3 :1 ~8 )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
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
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
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
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
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
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若神的
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甚为我还
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
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
人定罪是该当的。
犹太人在律法上和知识上知法犯法,在割礼上
亦只有外表的标记,在领受神恩上又徒受恩典,枉
享权益。于此保罗最后引证犹太人不能逃脱神的忿
怒。
据上文所论,割礼(若缺乏遵守律法为支持)
便毫无用处,甚至连作犹太人也不如外邦人。保罗
预料犹太人会在此方面反对他的论述,故此他便以
三个回答与读者申辩,这种对谈的方式是犹太人善
用的,称为diatribe(即假想某些读者在面前对话),
而与他们展开辩论(另有说是保罗在对己说话,自
问自答,如J. D. G. Dunn)。
a.第一回答(3:1~2)
“所以”(oun,3:1,中漏译)接引上文的
思辩,犹太人的属灵处境与外邦人无异,那么作犹
太人有何好处,割礼有何益处?非仅无任何的权
益,还负担累累,责任重大,真有不作还好的感慨!
保罗深怕他们过于轻看自己的身分,便立刻指出他
们“在各方面有很多好处”(3:1,中译“凡事大
有好处”)。
“好处”(原文peritomes)意“格外之好”,
包括自然启示(1:19~20)、或伦理道德律(2:
14~17)及其它的启示【注27】,“因为”(gar,
3:2,中漏译)“第一”(proton,意“最主要的”)
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保罗深知犹太人有很多的权
益(如9:4~5),但他选此点是有特别的用意。
“圣言”(logia)是一个甚奇特的字(参申4:
8;诗147:19、20),字根意“说话”,不少学者
对“圣言”作不同的解释:有将之解作全部旧约(如
Barrett、Murray、Arndt、Gingrich),或单指律法;
亦有将之作有关弥赛亚的预言(如C.Hodge、A. F.
Johnson);更有说是指神特别的启示(如Zahn、
Shedd、S. L. Johnson)。但在古典希腊文里,此字
形容“神明的言语”(divineword),尤其是那些
传统的神明记录。犹太学者把它借用在形容神的言
语,及神的仆人传授下来的言语记录,亦即全部旧
约及律法【注28】。故此,犹太人对“圣言”具有
特殊的尊敬及服从。保罗将之视如“耶和华如此
说”,是犹太人信仰与生活中无上的权威。此圣言
“交托”(episteuthesan teuthesan,意“教导”,强
调接受的重要)他们,所以他们便该如管家般地在
圣言的教导上尽职。
b.第二回答(3:3~4)
这是来自上文(3:2)的一个反应,既然神将
圣言交托了他们,但在他们当中有很多不信的,如
此是否便将神的圣言作废吗?保罗分二方面作答:
⑴神信实不可废(3:3~4 上)——人的不信不能
“废掉”(kalargesei,意“使不生效”,如罗6:
6;林前15:24;加3:17)神的信实(此点详论
是罗9~11 章的中心)。人的不信是不要紧的
(“何妨”,指对神的信实而言),因为神是信
实的(3:3)。保罗意指人虽不信,但不能使神
的信实停顿不工作,这是“断乎不可”的事(“断
乎不可”乃一极强烈之词,在新约共出现十五次,
保罗用了十四次,在罗马书有十次),“反应该
说”(ginestho de,中译“不如说”)神是真实,
而人“却”(de)是虚谎的(3:4上)。
⑵圣经的引证(3:4 下)——作者一面以此逻辑反
驳他们,一面引用旧约(诗51:4)为旁证,指
出神的责备(原文是“审判”)是公义的,被人
论断时(“议论”,参2:1)也被判为胜(法庭
术语,被动式动词,如Vulgate、LXX、ICC;和
合本却以主动式译出)。保罗视神的审判如被石
蕊试纸检验,他审判的公义便被人证明为真实,
他的案件得着胜利【注29】。
c.第三回答(3:5~8)
接续上文的对话,保罗说他用“人的常话”
(3:
5 上)回答。
“人的常话”主要有三个解释: 是一句犹太
拉比专用词句,是拉比为自己所说的话而作辩护
(如D. Daune); 是按着人的逻辑理论之法(如S.
L. Johnson); 是按照普通人领悟或处理世事之法
(参林前9:8;加3:15;罗6:19)(如D.Moo)。
此三种意见均可接受。
随即他用四句推论式假设的问题自问自答:
⑴“若”(ei)人的不义反显出神的公义,那么人便
可多犯罪;神也不应降罚于罪上,否则反显出神的
不义了(3:5)。他自发一问题,又以一个“断乎
不可”,斩钉截铁的否定之(3:6 上)。
⑵“若”(ei)神这样行,他怎能审判世界,意说神
失去审判世界之权柄(3:6 下)。
⑶“若”(ei)神真的审判人的虚谎为要显出他的荣
耀(公义),那么人(包括作者)便不该受审判了,
因这样便显出神的不义来(3:7)。
⑷若(此处虽缺ei,作者仍以问句法表达其论点,语
调仍可作假定式问句)【注30】毁谤者称保罗曾说
“作恶显善”(“说我们有这话”,这种不道德的
毁谤,保罗也不屑作答),这等人将来受的审判是
公道的(3:8)(因故意妄解神的恩典与审判,如
5:20)。
全地人的罪(3:9~20)
至此为止,保罗把世上的两种人,即没有神圣言的外
邦人及有神圣言的犹太人,全圈入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
若还有“漏网之鱼”,作者如今已全数捕获,他把全地的
人都置于神的审判之下,无人能逃脱。
此段思想似仍针对犹太漏网之徒,但可能亦有特别的
外邦人在内,而此段亦可作以上(1:18~3:8)的总结。
Alva J. McClain 说:“这是一个森严法庭的情景,法官
先有控诉(3:9),罪人罪状的陈述(3:10~18),罪案
判决(3:19~20),世人的提审,没有辩方律师或证人,
全地缄默,俯首认罪。”【注 31】于是保罗分两方面力证
全地人皆犯了滔天大罪,静候神的判罚: 他先从圣经的判
决中印证人的罪(3:9~18); 再以律法之目的申证人的
判罪(3:19~20),使人无话可说。
A. 圣经的判语(3:9~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
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
经上所记: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满口是咒骂苦毒。
杀人流血,
他们的脚飞跑,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他们眼中不怕神。
在犹太人方面,他们不可反对圣经的判决,或律
法对他们的要求,亦无法抵赖对律法的亏欠。对外邦
人而言,圣经的指控亦能用在他们的身上。
1. 导言(3 :9 )
“所以”(oun,3:9 首字,中漏译)将上文引
接过来,保罗的控诉意犹未尽,他续说:“所以这
样我们比他们强吗?”(3:9 上)“比…强”
(proechometha,此字在新约仅此出现,意“更荣美”
或“更优越”)此动词的语态是学者们争议之处,
意见有三:
⑴作自身语态,意说:“我们本身比他们更强吗?”
(如Godet、Murray)。
⑵作被动语态(如Weymouth、Lightfoot、ICC、RSV),
可译作“我们被他们强过吗?”(如S.L. Johnson、
Cranfield、NIV、TEV、Vulgate、Gifford、E. F. Harrson、
Barrett、和合本)。
⑶作主动语态,可译作“我们自己更强过他们吗?”。
笔者认为以主动词为正确,因上文(3:1~8)
特论圣言是犹太人最优胜之点,然而犹太人会过度
引以为荣而自傲,保罗于下文(3:9)回答“决不
会的”,因外邦与犹太同在罪恶之下。
保罗意说犹太人从神处获得甚多“优惠”,是
否因此便胜过外邦人?他自问自答“完全不是”(3:
9下),因为他说他已“证明”(原文proetiasametha,
应译作“控告”、“入罪”,如S. L. Johnson)犹太
人与外邦人不分彼此,无人能超越对方,两者皆伏
在罪恶之下(3:9 下)。于是他从诗篇及以赛亚书
引用六段组合经文(3:10~18)支持其论证:即全
地的人都在罪恶之下,受罪的势力所辖制,全是罪
人,不需犯罪也是罪人,故此有罪的性情、罪的行
为、犯罪力量、罪的控告、罪的痛苦、罪的刑罚、
罪的结果——死亡。A. Edersheim 谓,将一大堆经文
串连起来作教材,是犹太拉比在教学时惯用的方法,
称作charaz(意“一串珠”)【注32】,保罗于此运
用自如。
2. 人本性的罪(3 :10 ~12 )
在此保罗指出人本性上的败坏,他用五个反面
的证据指出:⑴没有义人(3:10;参诗14:3);
⑵没有明白神的(3:11 上;参诗14:2 上,53:3
上),是指心智上(mental);⑶没有寻求神的(3:
11 下,参诗14:2 下,53:3 下),是指灵性上
(spiritual);⑷没行正路的(都是偏离正路的,3:
12 上;参诗14:3,53:4),指道德上(moral);
⑸不中用的(一同变为无用的,3:12 中),指性
格上(character);⑹没有行善的(3:12 下),乏
善可陈,如奶变酸了、果子腐烂了(此句可作以上
反面的结论)。
3. 人言语的罪(3 :13 ~14 )
人本性上远离神,言语上定顶撞神(参诗12:
34),他们的言语是: 敞开坟墓的喉咙(3:13上;
参诗5:9 上); 诡诈的舌头(3:13 中,参诗5:
9 中,原文指习惯性的诡诈); 毒气的嘴唇(3:
13 下;参诗139:4,140:3); 满口毒咒(3:14;
参诗10:7,指对神及对人方面,此句可作以上正面
的结论)。
4. 人行为的罪(3 :15 ~18 )
言语乃行为的前奏,人在行为上的罪极为惊人。
保罗在此借用赛59:7~8 描绘他们的罪状,从这些
经文的引用,可见保罗对旧约的经节,有些是直接
地背诵,有些只用其概意【注33】:⑴杀人流血,
逃之夭夭(3:15);⑵在逃捕时所到之处,更凶残
暴虐(3:16)。亡命时到处流浪飘泊,不晓得哪里
有平安的路(3:17)。人的本性、言语、行为等,
没有一点良善,归根结底,全因“他们眼中不怕神”
(3:18;参诗36:1)。
喉、舌、唇、口、脚等皆征用来描述人的败坏,
如今眼也用上了,代表某方面之描绘。眼是全身之
宝,而目中无神正是万恶之本,故3:18 可说是人
败坏的基因。圣经最中心之教训乃“敬畏耶和华,
乃是万福之端;藐视耶和华,乃是万恶之源”。
上文(3:9~18)并非指每人皆触犯了所提到
的各样罪行,可是在人类生活的范畴中,这是人性
的特征,没有人能逃出罪的管辖。
B. 律法的目的(3:19~20)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
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
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犹太人看了上文圣经的判语后,内心顿呼阿们,
因他们认为那是向外邦人说的,与他们毫无关系。故
此保罗在此段极有技巧地借助律法的目的(律法广义
指全部旧约,狭义指五经;若是为要揭露人的罪性及
可恶的罪行,那是广义的用途了)指出他们罪行,于
此保罗描述律法之目的有二:
1. 叫人伏罪(3 :19 )
保罗特在此向犹太人说,故用“我们”及说“对
律法以下之人说的”(3:19 上)。因犹太人常不
把自己算在犯罪的人之内,所以保罗借用律法的要
求,叫人无话可说(“好塞住各人的口”,3:19 中),
不但叫犹太人伏罪,也叫普世的人“伏判”(3:19
下)。律法时期开始以来,普世的人便按律法的标
准及要求而受判,虽然外邦人未知晓律法,但律法
(如上文所论)也有道德律的要求,叫外邦人也同
样伏判。或可说犹太人是一代表性的个案、样本
(testcase),代表整个人类,他们辜负神赐恩甚多,
假若他们失败,全人类也会失败;这是一个“由大
而小”(from greater to lesser)的辩论方式【注34】。
S. L.Johnson 设喻说,要测验湖水的洁净与否,不需
取全部湖水去化验室检验,只要一部份的样本便足
够了【注35】。
2. 叫人知罪(3 :20 )
保罗在此作结语,他以“故此”(dioti)(非中
译“所以”)作结论性的解释,世人无一能因行律
法而得律法的义(3:20 上),因律法本来非赐救
恩,而是叫人知罪(3:20 下),叫人知道,拦阻
人行律法的乃是人有罪的缘故。律法不是犹太人的
靠山、盾牌或推诿的借口,律法之目的乃是叫他们
知道不能行律法的因由何在。律法表面看来严峻苛
刻,不徇情面,然而若神不如此作,人就不能转向
真神求恩赦,因世人会诸多推诿,不负责任,也不
能清楚认识自己的庐山真相,和在神面前那赤身露
体、满身羞耻的丑态。律法叫人眼看罪污,但不能
洗洁其污,惟有基督的血才能洁净人的罪垢(参来1:
3,9:14)。
书目注明
【注1】C. K. Barrett, p.35.
【注2】H. C. G. Moule, p.58.
【注3】G. C. Berkouwer, p.384.
【注4】S. L. Johnson , p.66.
【注5】语出H. Schiller,引自D. Moo,页101。
【注6】Sanday & Headlam, p.42.
【注7】J. Murray I, p.40.
【注8】共参R. C. Trench p.8; H. Cremer; p.281; K. S.Wuest, pp.30~31.
【注9】D. Moo, p.106 、123.
【注10】F. Godet, p.173.
【注11】E. F. Harrison, pp.23~24.
【注12】W. Barday, pp.23~25.
【注13】R. Earle, p.139.
【注14】D. Moo, p.124.
【注15】E. J. Carnell, p.202.
【注16】E. F. Harrison, p.29.
【注17】J. Murray I, p.73.
【注18】E. F. Harrison, p.31.
【注19】H. A. Hoyt, p.48.
【注20】Sanday & Headlam, p.66.
【注21】M. R. Vincent, p.677.
【注22】E. F. Gifford p.77; D. Moo, p.165.
【注23】引自Sanday & Headlam, p.59.
【注24】引自Vaughan & Corley, p.36.
【注25】引自H. A. Hoyt, p.49.
【注26】D. Moo, p.175.
【注27】W. G. T. Shedd, p.62.
【注28】共参E. F. Harrison, p.35; J. Denney, p.603; Sanday &Headlam, p.70.
【注29】Sanday & Headlam, p.72.
【注30】J. Murray I, p.97 表同感。
【注31】A. J. McClain , p.92; A. J. McClain , p.20.
【注32】A. Edersheim, p.449.
【注33】C. H. Dodd, p.48.
【注34】D. Moo, p.206; 另参E. F. Harrison, p.40.
【注35】S. L. Johnson , 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