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CCBible/Bible101/DBible 微博@基督徒百科@Bible101@歌珊地圣经引擎@如鹰展翼而上 QQ群 4619600/226112909/226112998 同步推送#今日真道圣言#
罗马人的福音第五章
华人基督徒培训供应中心是我们基督徒百科网的合作伙伴,本书原文请参照华人基督徒培训供应中心网站的
PDF文件|
《罗马人的福音》 |
序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
第三章 福音与定罪 |
第四章 福音与称义 |
第五章 福音与成圣 |
第六章 福音与以色列 |
第七章 福音与基督徒 |
第八章 跋论 |
附录 |
序言
罗 6 章开启时,书的语气顿然改变。在罗 6 章之前,
全书的中心较倾向于神学辩论的意味,在此则开始偏向于
信徒生活方面。Cranfield 称之为“基督徒道德责任的神学
根据【注 1】。在上文,作者把众人都圈入神公义的忿怒下
(1:18~3:20),但也将脱离神忿怒之审判的途径向人宣
明(3:21~5:21),这需要靠神的恩典,及基督的义行(5:
18),就是神本着自己的洪恩将义赐给接受者(5:17)。
恩典与律法是不冲突的,律法之功用乃要显多过犯,使人
越需要神赦罪之恩(5:20)。
承接上文的思路,罪越多,恩也越显得多,这是正常
的推论,然这便陷入纵欲主义的弊端了。这正是“反律法
主义(Antinominianism)”的放纵恩典派人士之见。此派人
士强调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他们认为基督徒既脱离律法,
便得着完全自由,故生活可以随便,还以为犯罪只是使恩
典显多;殊不知基督徒脱离律法,乃只是转到基督的律法
下而已。作者鉴此反斥他们,谓蒙恩者不但不能犯罪,更
要过成圣的生活。神恩典的显明,不是使人犯罪更多,而
是使人成圣。成圣是得救后跟着的步伐,是新生命的开始
(5:21),就是以基督作王的生命(5:17),这是得救的
目的,也可说是称义的目的与效果。
“成圣”常被许多学者误解,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三类:
⑴有说成圣是称义的条件(condition);⑵有说成圣是称义
的附则
(corollary)
;
⑶有说成圣是称义的结果
(consequence)
。
这些混淆在罗 6~8 章有完善的解答。
“成圣”确是罗 6~8 章的主题。罗 6 章论“信徒与
罪”,罗 7 章论“信徒与律法”,罗 8 章论“信徒与成圣”。
这三章同时指出信徒的新生命是成圣的生活、脱离律法的
生活及圣灵内住的生活。
成圣的劝告──圣洁的生活(6:1~23)
A.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6:1~14)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
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
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
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
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
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
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
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
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因为知
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
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
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
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
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
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 继续犯罪的问题(6 :1 ~2 )
6:1 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承接上文之
辩论(5:20~21),既然罪越多,恩典越能显明,
那么人可仍在罪中,使恩典越显多吗(6:1)?“仍”
(epimenoumen,意“继续”、“黏着”、“持守”)
是假设性语态动词,意说得救的人可继续在罪中以
罪为王吗?作者给予断然的反斥:“断乎不可”(6:
2 上;此词是极度忿怒的否认),接着再发出极强烈
的反驳,那本已在罪中死了的人,怎能仍在罪中活
着,这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事(6:2 下)。
2. 与主联合的问题(6 :3 ~11 )
称义者不犯罪的另一个原因,乃是既与主联合,
就不能仍在罪中。与主联合有三个涵义:
a.与主联合表示向罪死了(6:3)
作者以“洗礼的仪式”借喻与主联合是“归入”
(eis,意“达到”)主之意,原来信徒的洗礼乃归
入主的死,与主的死联合。人既死了,哪有犯罪的
本能?这是他们“岂不知”的事。
在释经学史中,6:3 的“洗礼”成为很多释
经家展开争论之地,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二类:⑴
有说此段指灵的洗礼(如H. A. Hoyt、W. G. H.
Thomas);⑵另有说这是水的洗礼(大部份学者之
见,如D. Moo)。固然洗礼是一个象征,象征与主
的联合,但这是圣灵的工作,把信徒归入(灵洗)
主的名下(参林前12:13)。然而灵洗却没有象征
埋葬与复活之意,故第二见解似较合理。
b.与主联合表示新生开始(6:4~6)
“所以”(oun,6:4)贯连上文,再细述洗
礼带来第二方面的表征——有新生的样式,像主复
活后所表显的新生命(6:4)。基督的复活是借着
神的荣耀(荣耀指神的荣美,包括神的永能【注2】)
而成的。
新生的“样式”(peripatesomen,意“行走”,
是ingressive aorist,意“开始行走”)指新生命开始
行走、开始新生活。这原因何在?“因为”(gar,
6:5 首字,中漏译)在主之死的“形状”
(homoiomati,
意“相似”)上与主联合,就是与主同死同复活(6:
5)。本节的“要在”是将来式动词,是指末世的
复活,非如一些解经家(如E. F.Harrison)将之解作
属灵的复活。
“这就是”(touto,6:6 首字,中译“因为”)
等于旧人(参加2:20)与主同钉十架,使罪身灭
绝,“叫”(hina)人从今以后不再作罪的奴仆了
(6:6)。
6:5 的“联合”(sumphutor,由“一同”与
“生长”二字组成,意“一同生长”)是个园艺学
词汇,指“插枝的结合”,喻信徒的生命插入基督
的生命里,是信徒整个属灵生命地位的开始,也包
括一生的路程。
6:6 的“灭绝”(katargethe,意“使无效”,
参3:31)不是指信徒称义后不会再犯罪,而是指
罪在他身上不再有什么效力、不再有什么合法的要
求(如同基督之血,使律法在犹太信徒身上,不再
有任何合法要求)
,
这样他便不应
“服役”
(douleuein,
中译作名词“作罪的奴隶”)于罪了。基督徒称义
后仍可能(may)犯罪,但他不一定(must)要犯,
因从亚当来的罪性已“灭绝”(使不生效了)【注
3】。
成 圣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⑴ 地 位 ( positional
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与主同死同复活”),
这是与主联合的新生样式,自信主那日开始;⑵生
活(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上的成圣(参6:6“从
今而后,不再作罪的奴仆”),这是一生之久,不
断的追求;⑶将来(complete sanctification)的成圣
(参6:5“要在主的复活上与他联合”),这是在
主荣耀再来最终实现之时(参8:23)。
c.与主联合表示向神活着(6:7~11)
“因为”(gar,6:7)一字更进一步地指出与
主联合的人不能犯罪的另一原因,原来死人与罪脱
离关系(可译作“被宣告离开〔apo〕罪”)(6:7)。
“脱离”(dedikaotoi)这字乃法庭式宣判之言
词,意“宣告无合法控诉之因由”。此字用在主人
申请拥有奴仆之合法权利,但奴仆已死,法官便向
他宣判,奴仆因已死亡,就与主人脱离关系了【注
4】。同样地,信徒向罪死了,罪便不能对他再有
任何合法的要求,所以他与罪的关系就“被宣判”
(过去被动式动词)脱离了。
此段非指信徒从今以后不会犯罪,信徒仍会
(may)犯罪,但他不会故意的(willfully)或必须
的(must)去犯。也因主是活着的,信徒与复活的
主联合,死就不能再作他的主人(6:9)。他的死
也是向罪死(意“对罪来说”,6:10 上),只需
一次,不需要重复(参来7:27,9:12,10:10),
现今主是向神活着的(“对神来说”,6:10 下)。
“这样”(hutos)总结上文,你们(作者首次
用集体性名词指罗马信徒)向 罪 “ 当 看 自 己 ”
(logizesthe,自身式命令词,是个严肃的吩咐,意“当
算自己”)是死的,指承认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
的(6:11)。
3. 将己献上的问题(6 :12 ~14 )
“所以”(oun,6:12)将上文串连起来并带至
最后的结论,此结论分为一个三重命令及一个双重
原因:
a.一个三重命令(6:12~13)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在上文已述及,作者于
此作结束性的嘱咐,他用三个命令式动词劝诫他
们:
⑴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6:12 上)——这是
第一个禁止的嘱咐。既已称义,向罪是死的,向
神是活的(6:11),自然便不能容罪在必死的
身上作王,顺从身子的私欲。“容罪作王”是一
个现在命令式动词,与“不”(me)在一起,乃
消极性地指不要容罪继续作王,亦即停止罪在身
上作王。
⑵不要将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6:12 下)——
“献”(paristanete,意“置在一旁”)是一个命
令式词,与“不”(mede)在一起,是指消极性
不要继续将肢体献为行不义的器具。“器具”
(hopla,军事词汇,原指“作战的武器”,参约
18:3;罗13:12;林后6:7,10:4 等,皆译 作
“兵器”)这字指出,罪利用身体的各部,成为
征服信徒的武器,使他们行不义的罪行。
⑶倒要将自己献给神(6:13)——“倒要”是正面
的吩咐,反要将自己“献”(现在式,指不断进
行)给神,并将肢体“献”(过去完成式,指决
然性的进行)给神,作行义的“武器”(中译“器
具”)。
b.一个双重原因(6:14)
承接上文,作者论及要将自己献给神,究竟原
因何在?作者借着两个“因为”(gar)表明之:
⑴因为(gar,6:14 上,中漏译)罪必不能作信徒
的王——第一个“因为”原是一个应许:信徒必
在与罪对抗时灰心丧志,但保罗在此一面以“因
为”作解释,一面以它作应许,使信徒实行6:
12~13 的嘱咐时,得着推动之能力。作者说罪
虽有能力,但不至于到能作王、掌管信徒的地步。
⑵因为(gar,6:14 下)信徒乃是在恩典而非律法
之下——第二个“因为”是一个解释:解释第一
个“因为的应许”。罪不能管制信徒,因信徒乃
活在恩典的管制下,而非在律法的统治下。所以
律法的政权显出罪,恩典的政权显出义【注5】。
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作者在7:1~6 才详细
讨论,在此他只简短直述。总之,“律法”一词指
出律法所代表的一切,如惹罪、显罪、知罪、定罪、
伏刑等。“恩典”代表在基督里所有的权益,如称
义、救赎、赦免、和好、永生等。律法代表“罪的
奴仆”,恩典代表“义的奴仆”(参6:16、18)。
在律法下即指在罪的权势之下(power& dominion),
在恩典下即在基督的权势之下(reign and lordship)。
既然信徒乃在恩典之下,是义的奴仆,更因已奉献
为主用,便该过一个义的生活,义的生活乃是成圣
的生活。
B. 称义者不可容罪的原因(6:15~23)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
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
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
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
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
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
义的奴仆。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
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
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
于成圣。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
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
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
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
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
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6:1~14 的主题可说是论信徒由死而生(埋葬及
复活),及进入新的生活中,本段(6:15~23)则着
重于信徒在新生活里的事奉。前段论地位,此段论生
活;前段论身分,此段论事奉。称义者要消极性地不
犯罪、不容罪,但也要积极地去事奉新主人。
1. 因已在恩典下(6 :15 )(身分)
“所以”(oun,6:15 首字,中漏译)再连上
接下,上文(6:14)说信徒既然在恩典下,便可以
犯罪而不受律法的制裁吗?作者自问自答:“断乎
不可”。
表面看来,6:15 与6:1 无多大差别,然细观
之,却有二方面的不同:
a.目的不同——前者(6:1)反斥有些信徒谬言,既
在恩典下(承接5:20),便可随意犯罪,好叫恩
典显多了。在此则直命信徒(注意6:12~14 的命
令式),既在恩典下(承接6:14),便不应犯罪。
b.动词不同——“犯罪”这字前者乃现在式,指习
惯 性 的 行 为 ; 此 处 却 用 假 设 过 去 式 ( aorist
subjunctive),指假设偶然性的。如A. T. Robertson
云,
这动词的运用,
便驳斥了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
满以为偶尔可犯罪的荒谬【注6】。此处保罗强调
连偶然犯罪的遁辞也不能成立,因为既然信徒已伏
在恩典统治的国度内,便不能容罪在生活上有任何
的活动(不是偶然则可,而是断乎不可,即完全不
能之意)。
2. 因已献作义仆(6 :16 ~20 )(奉献)
信徒不能容忍罪,因他乃活在恩典的领域下,
再者他亦已献作义仆了。“献”(6:16)乃是“把
主权交出来”之意,信徒既已把生命的自主权交出,
就必须顺从主人的吩咐。“若”(etoi,中译“或”)
主人是罪,那就要顺从罪,死亡(永死的)必是归宿。
“若”(e,中译“或”)主人是顺命,那就作顺命
之仆,至终必成义(指有道德生活的义行,如Godet、
Moo;或指永生,如Meyer、Cranfield。既然保罗用死
亡与义作对比,故此义指永生的解释较为可取)。
6:16 先指出一个原则,6:17~20 再作详细
的解说。作者在此先感谢神改变了信徒的身分,再
从三方面作前后的对比,以示信徒的地位今非昔比,
便不可容罪在生命内掌权:
a.从前是罪奴,现今因听了“道理的模范”而作顺服
的人(6:17)。“道理的模范”指信徒教导的“模
范”(tupos,意“标本”、“榜样”;5:14 同字
译“预像”),表示在此时已经有了一套典型、定
规的“使徒的教训”给各教会学习。
b.从前作罪的奴仆,今罪得释放转作义仆(6:18)。
c.从前把身体献给不洁不法,作不法之仆,以致所作
皆不法;今则已献身体给义,作义之仆,“以致于”
(eis,意“达到”)成圣(6:19 下)。
“成圣”(hagiasmos)于此有二个不同的见解,
有说是指一种生活方式,如W. Barclay 谓,凡希腊字
词以asmos 为字尾的,皆形容一件事的进展过程,而
非事情的结局【注7】。亦有说这是指一个最后的状
况,如“以至于”(eis)的用途,那是指成圣过程
的终点(如Meyer)。因为保罗一直在论“果子”、
“结局”、“死亡”、“永生”(6:21~ 23),是
关乎最后的境界,故第二解说似较合理。
保罗说,他因信徒肉体的软弱,便照人的常言
而作讨论(6:19 上)。“肉体的软弱”有说是指道
德方面,有说是指属灵方面,亦有说是指意表方面。
大部份学者皆以意志方面作解释,谓因信徒的接受
力、领悟力(指明白不容罪在身上掌权之意,固然也
存道德及属灵软弱的意味,因为人在意志软弱时,其
它问题也跟着产生了),故保罗便按着人的常言与他
们作劝勉。人的常言是照着人间通常的理解,此处
保罗是以人间的主仆关系作解释。
6:20 可作全段之总结,亦可作6:19 下的诠
释。作者于此总结陈词,谓当(hote,中漏译)信徒
作罪奴之时,便非作义之仆了。
3. 因已得永生(6 :21 ~23 )(礼物)
“所以”(6:21,中漏译)为本段的首字,把
上文6:1~20 于此作最后之总结。信徒既已成义仆
得永生,便不能再犯罪或容罪在生命里。
信徒现今的观点不同了,以前不以为耻的,现
今则看为羞耻,“因为”(gar,中漏译)那些事的
结局是死亡(6:21),但现今作了神之奴仆,有了
成圣的果子,就是永生(6:22),就应不容罪在生
命中作王,“因为”(gar)罪所给的工价乃是死,
神给的恩赐乃是永生(6:23)。
“工价”(opsonia)乃一军事名词,指士兵所得
的粮饷(参TDNT)。保罗所用的词汇相当传神,他
用拟人法把罪作一统帅,统管世人,在分粮之日,
其工价乃死亡。“但”(de,非中译“惟”)神之“工
价”,乃是借着新元帅耶稣基督反得永生。
成圣的拦阻——争战的生活(7:1~25)
罗 7 章乃罗马书所研究数个问题之一,如罗 1~3 章
论定罪的问题;罗 4~5 章论称义的问题;罗 9~11 章论
拣选的问题;罗 12~14 章论伦理的问题;而第 6~8 章论
成圣的问题,
其中又以第 7 章为众问题中的问题。
A. Nygren
说,此段为新约最大之问题,而此问题起源于第一世纪,
迄今还未结束【注 8】。
按主题言,此章接续上文特论成圣的要义,上文论成
圣的劝告,本段论成圣的拦阻。当作者论成圣的拦阻时,
他释明了成圣的二大拦阻: 律法的拦阻(7:1~13); 肉
体的拦阻(7:14~25)。
甚多学者不把 7:
1~6 放在第 7 章讨论,
他们把 7:
1~
6 作为第 6 章的总结,因 6:14 已指出现今在基督里的人,
非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如 L. Morris、J. Murray)。但亦有
学者认为,7:1~6 应放在第 7 章讨论(如 D. Moo),因
这六节是继续讨论一个新造的人的身分问题,他现今不是
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里(参 6:14、15),因此在第 7 章
的开始,作者便力证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了。为此作者特别
指出,律法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然而却不
能使人成圣,正是“律法因肉体软弱,便有不能行的”(8:
3 上)。
这不能行是指什么?作者在此处有详细的诠释,他并
以自身的经验作左证,但此举反而引起各学者在释经学上
产生三派的意见,究竟作者是引述他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
历,甚至是无所谓信主前或信主后,以下介绍这三种意见。
经文 | 叙述 | |
信主后 | 7 ︰ 1~6 | 身分 |
信主前 | 7 ︰ 7~13, 7 ︰ 14~25 | 光景, 挣扎 |
据第一种意见,7:1~6 当然是指一个信徒的情形,
而 7:7~25 却与作者自身无关,作者只借用第一身(“我”)
形容人类在亚当里的失败。作者以自己代表人类中大部份
的人,是指那些人在律法前与律法后两个时期中的情形。
在律法前,人在亚当里犯罪,就是说当亚当犯罪,他也犯
罪;亚当贪婪,人也贪婪。律法来到,因人不能满足律法
的要求,便显出律法的“无用”,因律法的目的乃是引起
罪,但是如今在基督里可完全释放。赞成此派的学者不少
【注 9】,他们的理由如下【注 10】:
⑴据犹太教的文学,“我”字的使用,不一定指“个人性”
的意思,而是指全人类,此点在:
a. 他勒目的文献中多有出现(但支持此论据的文学却
是A. D. 120~140 时间内,离保罗时代甚远)。
b. 昆兰文学也同样指出“我”字非指个人,而指全人
类。
c. 保罗自己文学的支持(如罗3:7;林前6:15,13:
1~3,14:11、14~15;加2:18~21 等)也指出“我”
非自传性,而是全人类代表性【注11】。
⑵从7:9“活着的”、“没有律法的”等词句,便指出7:
14~25 乃是保罗以自己代表全人类之说法。
⑶犹太传统的思想里,把人一生中,与律法的接触作几个
分段,例如在五岁时读圣言,十岁读米示拿,十三岁时
读律法,十五岁时读他勒目(Pirke Aboth 5:24),因此
保罗也将自己的生平分为几个时期,作为人类可得胜的
阶梯【注12】:
a.“罪恶隐伏时期”,也称为“无罪时期”或“清白
时期”(age of innocence)(7:7~13)。
b.罪恶外显时期,指脱离清白时期,与律法接触,故
罪恶发动(7:14~24)。
c.靠主可得胜时期(7:25)(此点在第八章再详论)。
经文 | 叙述 | |
信主前 | 7 ︰ 7~13 | 光景 |
信主后 | 7 ︰ 1~6, ︰ 14~25 | 身分, 挣扎 |
据此论,7:1~6 乃指保罗信主后的身分(或地位);
保罗藉丈夫与妻子在律法上的婚约为喻,阐释在基督里的
人(与基督同死,负了律法的责任),律法对他再无效力或
要求。然 7:7~13 却指信主前在律法下挣扎的情形,此段
全用过去式动词,故明指过去的情形。7:14~25 则描述
他信主后在生命中新旧两律挣扎的情形
(非信徒只有一律)
,
是属灵与属肉体之律的交战,使信徒的生活成为争战的生
活,惟靠基督才可以得胜。此段原文全是现在式动词,故
当指信主后现今(写罗马书时)的情形。赞成此说的人数颇
众【注 13】,他们的理由如下:
⑴“弟兄们”(7:1)乃指信徒的统称。
⑵“明白律法的人”(7:1),不是指犹太人。“律法”
(nomas)可指摩西的律法(如E. F. Harrison、D. Moo)或
外邦人的法律(如Kasemann),但此处则广指法律(如J.
Murray)。
⑶7:7~13 的动词全是过去式词,指过去未信主前律法下
的挣扎;而7:14~25 的动词则是现在式词,指现今信
主后在恩典下新旧生命的相争。
⑷新旧二律在信徒生命中的相争,也是保罗一贯的教训(如
加5 章)
⑸7:22 之“里面的人”乃指信徒的新生命,“喜欢神的
律”乃指信主后的情形。
⑹7:14~25 的挣扎,惟信徒才有,非信徒只有一律,故
无挣扎。
⑺7:14~25 乃向善行善的态度,指信徒的追求,是一个
愿意成圣的信徒的口吻。
⑻7:25 的得胜凯歌,应是信徒的心情。
⑼一些词语指信徒的心情:属肉体、我真苦、卖给罪。
⑽腓3:4~6 指保罗对律法毫无指摘,在律法下的满足,
故此段不能形容他先前在律法时的情形【注14】。
经文 | 叙述 | |
信主后 | 7 ︰ 1~6 | 身分 |
信主前后均可 | 7 ︰ 7~25 | 挣扎 |
此说认为全段的困难在于三方面:
⑴本段与上(第6 章)下(第8 章)的关系。
⑵7:1 所论之“明白律法的人”所指为谁?若这是普通名
称,指任何有智识的人(如J. Murray),则图一或图二可
作合理的解释。设若“明白律法的人”是指那些专研或
遵守律法的犹太人,这便是保罗传福音的对象。
⑶7:14~25 的“现在式动词”的运用。
据此论,首段(7:1~6)与图一及图二无异,次段(7:
7~13)与图一(可同)及图二亦皆同,末段(7:14~25)
则特指保罗在未信主前的挣扎,故大体上罗 7 章是指未信
主前的经验。支持此说者不乏其人【注 15】,他们的理由
如下:
⑴“弟兄们”(7:1)不一定是信徒的统称,因此字也是
指犹太人,即是犹太人之间对话的惯语(参9:3;徒2:
29,3:17,13:26、38,22:1,23:6,28:17;赛66:
5),只有上下文方能决定(而下文“明白律法的人”),
因此便决定是指犹太人。
⑵“明白律法的人”乃回应上文“弟兄们”,特指犹太人。
“明白”(ginoskonsi)指“有经验的明白”(experiential
knowledge),而非头脑的明白(head knowledge)【注16】,
因此这不是指任何人,而是指那些对律法有追求或遵守
经验的犹太人。律法指犹太人的律法,故此,“对明白
律法的人”与“对律法以下之人”(3:19)几乎同义【注
17】。
⑶7:1 的对象特别为明白律法的人,而非普通的对象,这
是保罗特要传福音的对象,故全章的解释需在此对象的
亮光下看。
⑷“里面的人”(7:22)不一定指信主后的情形,因为称
“良心”为“里面的人”是犹太人的惯语。
⑸7:14~25 之向善的语气,也是每一热心遵行律法要求
的法利赛教派者(如保罗,非任何人均可)的追求。
⑹7:14~25 的挣扎,亦符合任何非信徒的道德家或是热
心律法的法利赛人(如保罗)。
⑺作者论在律法下的光景时(7:7~13),他用过去式动词
是合理的,但在末段(7:14~25)转用现在式动词,因
他现在向这些仍在律法之下、“明白律法者”呼吁,愿
他们能脱离此苦痛,故此他转用现在式动词,借此与他
们认同、与他们联合,引起他们的共鸣,不然读者会认
为他是在论一些不可能的事。
⑻以现在式动词描写以前的历史,是希腊文学的独特风格,
在福音书内常常出现,称为“历史现在式”(historical
present)
,
保罗亦以现在式讲述他先前在律法下的生活
(如
腓3:3~6 是现在式)。R. Gundry 谓,历史现在式的运
用表示“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的意义【注18】。
JamesDenney 称,因这段事实是“无时间式”(timeless)
的,故才用现在式动词,这是“历史现在式”的用途【注
19】,表示常是这样子的。Sanday &Headlam称之为“戏
剧化”(dramatic)的用法【注20】。A. M. Hunter则称,
本段所用之“历史现在式”,不但反映了过去的经验,
也指出是现今极有可能发生的【注21】。
⑼再且,保罗活用犹太教常倡导的“人性论”,犹太拉比
认为每个人皆有两性,这两性是彼此对应的:善性称
“yetzer- ha-tob”,恶性称“yetzer-ha-ra”。犹太拉比
对“yetzer-ha-ra”何时在人心中发动,意见有二:大部
份拉比主张在出生后便开始发动敌对,亦有拉比主张在
十三岁才开始,因那时人要开始负道德的责任;而这两
性时常敌对,
持续一生之久
【注22】
。
诚如W. D. Davies 说:
要明白保罗在罗7 章的解释,不能忘记他以前是无可指
摘的拉比,他在此的形容完全符合犹太人在两性为敌下
的痛苦情形【注23】。
⑽关于人有两性之论,在他勒目的文献中颇多出现,如
B.Ber17a 记:“人本性愿行神旨,惜因人性中有杂质,
如面粉中的酵,故不能实行。”同样在昆兰古卷中(如
1QHcol. 4Manual of Discipline),亦记述人天性中两性的交
战【注24】,与罗7 章的情况相若。
⑾图二的见解虽谓非信徒很少有属灵的挣扎,J. G. Machen
更称这乃根本不可能,因这是圣灵的工作【注25】,可
是对一个“敬畏神,明白律法者”如保罗则大有可能。
⑿再且,腓3:6 只是保罗论在人面前的光景,而在罗7 章
却论他在神面前的真相,说明行为的无可指摘,也不能
控制内心的败坏,如他说自己是个罪魁(提前1:15),
也说明了靠行律法的行为永不能称义(参加3:11)【注
26】。
⒀一些字句皆可引证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如:
(a)“我是属乎肉体的”(7:14上)——此言不一定
指属肉体的基督徒而言(如林前3:1、3),亦可
指不信者的生活方式(如太16:17;路3:6),故
需视上下文方可决定【注27】。“肉体”可指“人
性本质之一”(如C. H. Dodd)或“任何非基督的本
质”
(如Calvin)或“不能满足神的缺乏”
(如K. Barth)
或“没有神的人”(如W. Barclay),非如冯荫坤所
说是指“软弱、不成熟、没有圣灵管治的基督徒”
【注28】,若这是真的,则保罗的属灵生命真是差
劲!
(b)“已经卖给罪了”(7:14下)——不一定指基督
徒新旧生命的挣扎,而是指饥渴慕义的犹太人的人
性二律争战,如H. Raisanen 言,“卖给罪”正是
“众人都犯了罪”的代名词【注29】。若此言是指
信徒,那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若是指保罗,那就更
不得了!
(c)“神的律”(7:22)——不一定指基督徒的新律、
恩典之律;“神的律”按上下文之意是指“律法”
(7:7~13、14~25,参“律法”在本段中亦称“诫
命”,7:12),故此,神的律只是“律法”的别
称(基督徒的新律在8:2 称为“圣灵的律”)。
(d)“我真是苦啊”(7:24)——不是信徒的呼叫,
而是犹太拉比惯用的谚语,尤指那些“愿遵行律法
而不得法”之敬虔者的苦痛。当保罗引用此犹太人
熟稔的术语时,那些犹太读者内心必有无限的感
慨:
“这也是我的苦啊!
原来保罗也有这样的经历。
”
James Stewart指出,“如此的字句与描绘绝非写给
一个曾被基督改变过的生命,一个人若信主后仍有
这样痛苦的挣扎,仍复为罪的奴仆,那么救恩带来
何乐趣,圣灵是否亦失踪了?”【注30】
⒁7:14~25 描绘的是一帧被罪打倒、非与罪律搏斗的图
画,显然与保罗的生命不太配合。
⒂同时本段亦描绘一个人在律法下的喘息,基督徒已不在
律法之下(6:14,7:4~6),故没有这样的挣扎。
⒃保罗不是在信主后才发现生命里另有律,反对服从神的
心愿,而是在信主前就发现了,这位在律法下毫无指摘
的人,早已发现愿意(willing)与实行(doing)是两回事,
只是那时他找不到解决之法。
⒄从全段的上(7:7~13)下(7:14~25)文,便可了解
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经验。在7:7~13,保罗把自
己与亚当及全人类认同,在7:14~25,他将自己身上发
生的困难,及至终找到得胜的秘诀公之于世(7:25),
故若此段是指保罗信主后的经历,那便与他的“得胜神
学”、“得胜有余”大相径庭了。
⒅再且,保罗撰写罗马书目的之一,乃为要得着罗马教会
的支持,以便日后以之为基地,把福音传到更远之地。
他本是一知名传道人,若读者知悉他信主后如此挣扎,
他们对保罗的尊敬及接纳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不晓得日
后他会否常有这些挣扎,甚至读完罗8 章后心中仍怅然
若失,不知是否会回到罗7 章的迷阵里!但若是写以前
的经验便不同了【注31】。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本段主要是论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形
容他在往大马色路上之前内心的苦闷,这是较接近罗 7 章
的原意,但按应用上,固然可以借喻基督徒内心的挣扎,7:
14~25 也大可用在非信徒身上(尤是在布道会时);但解
释非应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注 32】。
按第三种见解,全段的思辩如下:
罗 7 章之目的乃是为罗 8 章的主题而作的引介。罗 7
章指出保罗在律法要求下的挣扎、叹息,但非前途茫茫,
而是藉基督便可得胜,这得胜在罗 8 章便清楚释明,即顺
服圣灵的律,故罗 7~8 章应连在一起,正如罗 6~7 章也
连在一起。因对象特别,故此保罗先论(7:1~6)在基督
里的人律法对他毫无关系,他是向律法死去的,向基督却
是活着的。
中段(7:7~13)保罗继续解释这些在律法下的人(不
可能指非在律法下的人),律法对他们的目的、作用及功效,
并指出罪的可怕、人被定罪,遥指可靠基督而得胜,故若
非对象是犹太人,中段便毫无意义。
末段(7:14~25)保罗以“过来人”的身分向这些对
象解释,在律法下者皆常“讨好”律法,惟因人性里(非
信主后)的罪性,非但不能讨好律法,反被律法咒诅,内
心的苦痛难以述说,但是他发现,惟靠基督才可得释放。
Longenecker 虽不赞同第三见解,但他容许第二与第三
混合一起,故他说,除 7:25 外,7:13~24 明显地是叙
述一个犹太律法家苦心坚守律法,不可能是信徒生活上的
困难【注 33】。事实上,罗 7 章的描述,全是保罗在犹太
教里的追求与挣扎,这也是每一个在律法下的犹太人的盼
求。JamesStewart 说得好:“罗 7 章乃是保罗的一生,一
直到大马色路上之时,甚至在半途中也有这个挣扎,他心
灵痛苦、人格分裂、在极度的灰心与失望中悲叹。”【注
34】可是在基督里,一切全无挣扎,全皆释放,这是何等
的福音,尤对犹太人言,是何等大喜的讯息。
A. 律法的拦阻(7:1~13)
1. 律法的效能(7 :1 ~6 )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
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
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
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
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
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
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为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
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
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
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
的旧样。
在上文,
作者证论一个称义的人不能犯罪
(6:
1~
14)及不能容罪(6:15~23)的一些因素,此段则
论律法为称义的一项“拦阻”。其实这根本不是律
法之目的,故保罗加以详论,说明律法的确不能使
人称义,他更指出在律法下诚恳追求律法之义者,
皆有痛苦的呻吟,惟有靠基督才能胜过。
以文学及神学而论,本段委实是保罗呕心沥血
的精心杰作,其对象特为犹太人,其性质为布道性,
盼望在他们中得些果子,以备日后在他们中较易工
作,故保罗在此单刀直入地直言本段特为“明白律
法的人”说的。
a.婚律的借喻(7:1~3)
在诠释律法的功效时,保罗以人人皆晓的婚姻
律为喻,旨在解释律法对现今犹太人已无效力了。
保罗以“弟兄们”称呼他们,如上文(1:13)
所论,此词的涵义有二: 泛指基督徒(如1:13,
8:12,12:1); 亦指犹太人(如徒15:13,22:
1,23:1,28:17。本节为“对明白律法的人”;
11:13 为“对你们外邦人”,故此处有特别对象)。
这些“弟兄们”乃“明白律法的人”(7:1 上)。
“律法”(nomon)一字原指摩西的律法,有
时亦称普通律法,在此应指摩西之律法(如Gode、
Dunn、Murray、D. Moo),因“明白”乃指经验上
的明白,是说犹太人的经历(参7:6)。保罗以一
个“因为”(gar,7:1,中漏译)开始其辩证,这
“因为”一面连接上文(6:14),一面指出“我
这样说因为我是对明白律法的人说的”。保罗意谓
“犹太人哪!你们不晓得律法是管活人的吗?”
(7:
1 下),这里第二个“律法”应指普通的律法,因
保罗乃是借婚姻律为例。
他续说“因为”(gar,7:2,中译“就如”)
已婚妇女(hupandros,中错译“女人”)受婚约(“律
法”)所“约束”(dedetai,意“捆绑”),若丈
夫死了,才“脱离”(katergetai,6:6同字译作“灭
绝”)婚约(称“丈夫的律法”)的约束(7:2)。
“所以”(oun,7:3)指作者在此作小结:丈夫
还活着时,女方不能改嫁,不然便称为“淫妇”
(moichalis);可是若丈夫死了,婚约便自动解除,
虽改嫁别人,亦不能称为破坏婚律的淫妇。
b.婚律的应用(7:4~6)
7:4 首字hoste(意“故此”),介绍一个效
果或应用一个原则。保罗续称读者为“我的弟兄们”
(指犹太人,参9:3),你们“借着”(dia)基督
的身体(肉体的死),向律法(中译“在律法上”)
也是“如死了一般”(ethanato thete),故便可归与
别人,即复活的主,便能(hina)结果子给神(7:
4)。
“因为”(gar,7:5)连接上文的“结果子”,
现今作者把两种生命、两类果子作一比对。他说我
们在属肉体的时候(喻未得救时),那肉体中的恶
欲(原文没有“而生”),“因”(dia,意“借着”)
律法而“发动”(energeito,参林前12:6、11,同
字译“运行”),至终结死亡的果子(7:5)。
“但现今”(nuni de)我们在捆绑我们的律法
下(指犹太人而言)已死了,就能脱离律法(既已
死了,便能脱离;能脱离,是因死了),那么(hoste,
中译“叫”)我们便能“在”(en,指在新的领域)
新的心灵里服事,非在旧的仪文(指律法)领域内
服事(7:6)。此处“心灵”一字,不少经学家将
之解作圣灵(如Harrison、Cranfield、Moo),可是
这里是新旧的对比(参约4:23~24)。旧人“在”
旧领域、
“用”旧方法、
“以”旧态度,新人的“在”、
“用”、“以”都是全新的。
2. 律法的功用(7 :7 ~13 )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
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
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
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
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
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
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
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
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
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与他同时代的犹太人,深信若紧守律法之
要求,他们必定蒙神之悦纳(参申4:1,6:25;利
18:5;结20:11、13、21)。这位本是法利赛人的
保罗,曾竭力追求律法之义(腓3:6),如今他以基
督徒的身分与观点,分析律法之功用。
在上文,保罗称律法在人的肢体中发动恶欲,
使人死亡(7:5),这样说来,律法岂不是害人不浅,
律法岂不是“罪魁”。一个敏感的犹太读者读至5:
20,6:14,7:1~6 时,心中必产生莫大的怀疑,
认为律法非但不能产生称义的作用,更反为不美,
这正是保罗要解释的地方,于此,他谨慎地辩释律
法本身的功用。他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7:7~
13),也不能使人成圣(7:14~25),律
法在生命与生活方面,也不能帮助人。律法虽然对
人无辅,却不是罪,所以保罗以“所以”(oun,中
漏译)为启语词,连接上文之辩论。他指出律法在四
方面真正的功用:
a.律法显露罪的存在(7:7)(醒觉罪的存在)
保罗说“律法断乎不是罪”(7:7 上),然
而律法有何用?他续说,“若不(eime,中译“只
是非”)借着(dia,“因”)律法,我就不知罪”。
律法乃是神的定规,罪乃侵越神的规律,既然人常
犯神规,故律法便是叫人知道罪的存在(此点与3:
20 雷同)。
接着作者以第十诫为例,指出“若不”(eime,
中译“非”字有误导之嫌)是第十诫说不可贪心,
他就“不会醒觉”(ouk edein)贪心的存在(中译
“何为”是补字)。为何保罗选第十诫为例呢?贪
心乃指侵越上帝给人的范围,不满足神给人的礼
物;贪心可代表人不满意本身的境况,而侵略别人
的权利。但为何保罗选中第十诫为例而不是其它?
原因有三:①依犹太人的传统,贪心代表所有的诫
命(如TDNT); ②贪心是人人都会犯的,以之指
出,人必破坏律法(如J. Ziesler);③贪心代表人
内心的欲念,有此,其它律法也不能遵守(如D.
Moo)。
b.律法发动罪的潜能(7:8)(提供机会给罪)
律法不但显露罪,也发动罪的“机会”(aph
ormen,军事名词,指军事基地),借着(dia)诫命
(指律法)叫诸般(各样)的贪心“拿着”
(labonsa,
中译“趁着”)保罗,在他里头“发动”
(kateirgasato,
7:15 同字译“去作”,全句或可译作“发动在保
罗里头诸般的贪欲”,参7:8上)。
为何罪如此借着律法发动人的贪欲呢?因为
(gar)没有律法,罪也是死的(不能发动的),有
了律法才能发动。这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而
是说没有律法时,罪是在“死”的状态,是没有生
命的、静止的、寂默的(是对人醒觉罪方面言)。
律法来了,犯罪的觉醒也跟着来了(7:8 下)。
c.律法复活罪的威能(7:9~11)(显出罪的威力)
保罗以己为证,说他以前在没有律法时,也就
是在犹太人所说的“纯真孩提时期”,或是作“律
法之子”(bar mitzvah)之时,他对罪乃活生生的,
律法来到,罪就又活动(anezesen,再活)起来,
如种子破土而出,他就被罪控告而死了(7:9)。
故此,律法是使人醒悟其在神面前被判的光景与地
位。
律法本来叫人活(指非控告人死,律法最初之
意原为促进美满幸福的人生,如利18:5),现今因
激发罪活动起来,反倒“被发现”(eurethe,中漏
译,英文eureka 由此字产生)致人于死地(7:10),
这是“因为”(gar)罪“拿着”(labousa,中译“趁
着”)机会诱杀人(7:11)。
d.律法显明罪的恶极(7:12~13)(揭露罪的真
相)
“这样看来”(hoste)指出一个小结,律法、
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如上文所
说,是叫人活的(7:10),所以(oun,中译“既
然如此”)那良善的律法是叫人死吗?保罗自问自
答,断乎不是!是罪!(中译本误把补字之注点放
在“是罪”字之旁)(7:13 上)。究竟罪的真相
如何?保罗以二个目的(hina)句子作答: 使(hina)
罪借着(dia)良善的律法“作成”(katergazomene
中译“叫”)死亡,这就“显出”(phane,像X光)
罪的真相了(7:13 中)。使(hina)罪借着(dia)
诫命“成为”(genetal,中译“显出”)恶极了。
这两句目的句子,原则上大同小异,然第二句加强
第一句,更显出罪之“恶极”(huperbolen,英文
hyperbole 由此而出)之处(7:13 下)。
B. 肉体的拦阻(7:14~25)
保罗以拉比的身分,凭着血气、肉体的力量追求
律法的义,但诚恳如斯的他,只能在律法的轭下呻吟
“我真是苦啊!”可见肉体确是称义(而至成圣的起
点)的拦阻。在此,作者以三循环分述他失败的经验,
如同三首挽歌,一首比一首哀凄。
H. A. Hoyt 指出,这三组失败的见证符合共同的
格式,每循环皆有三点: 指出失败的事实; 证明这
事实; 结论【注 34】。兹引表代述。
组别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经文 | 7 ︰ 14~17 | 7 ︰ 18~20 | 7 ︰ 21~24 |
事实的剖白 | 7 ︰ 14 | 7 ︰ 18
7 ︰ 21 | |
事实的证实 | 7 ︰ 15~16 | 7 ︰ 19 | 7 ︰ 22~23 |
结论 | 7 ︰ 17 | 7 ︰ 20 | 7 ︰ 24 |
1. 第一组失败(7 :14 ~17 )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
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
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
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
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在7:14,作者以“因为”(gar,中漏译)连接
上文律法之目的的辩论。他虽然晓得(oidamen)律
法乃属灵的,然而他乃“属肉体的”(sarkikos,指
在伦理意义上言,有坏的本意),“已卖给罪了”
(pepramenos,指主权易手,非灵性上的软弱,参太
13:46 及徒2:46),如A. T. Robertson 言,“罪结
束了其抵押,接收其奴仆”【注35】。
于此作者又用一个“因为”(gar,7:15)显出
他再次失败,他选用三个对比指出他的失败: 他不
“赞成”的(ginosko,意“赞许”、“同意”,参太7:
23,25:12,中译“明白”),他反“去做”
(katergazomai,
7:8 同字译“发动”); 他所愿意的,他反不“去
做”(实行,prasso); 他所恨恶的,他反“去做”
(poio)(7:15)。
他续说,若他不愿意的,他反做了(poio),这
就如同“赞同”(sumphemi,中译“应承”)律法乃
是善的,意思说他愿意行善,但反行了恶,那就承
认律法之善良了(指目的方面言,律法指出罪的诱惑
力,7:16)。既是这样,就不是他所“做”的
(katergazomai),而是“住在”(oikousa)他里头的罪
所做的结果(7:17)。这种善恶二念之争,正是拉
比文献所强调的【注36】,真的是不由自主,此乃
罪性在人心中作祟之故。
2. 第二组失败(7 :18 ~20 )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
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
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此段首语与上文启语一致,故可作第二次失败的
分段(中译把“也”字放入,以显其义)。作者以三个
“因为”(gar)指出他完全的失败:
a.因为(gar,7:18 上,中漏译)他知道(oida)在他
里面毫无良善,没有良善固然不能行义。
b.因为(gar)立志为善“由得他”(parakeitai,“与他
同在”),行不出好(kalon,中漏译)却“不由他”
(ouk eurisko,“找不到”,7:18下)。
c.因为(gar,7:19 中译“故此”)他所立志(thelo,
中译“愿意”)的善,他做(poio)不出来,所不愿
意的恶(kakon),他反去做(prasso)。
这三个“因为”指出一个罪人的生活方式: 知道
在肉体内无良善,是本性软弱的问题。立志由人,然
不由自主。指身不由己,力不从心,是知与行不能合
一的问题。愿意行善反行恶,是积极且相反的违背,
是违心的行为。这三个因为指出保罗背后失败的经历,
最后他以里头的罪作祟为结束(7:20,参 7:17,两
句结语一致)。
3. 第三组失败(7 :21 ~25 )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
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
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
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
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
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
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作者续述他失败的经历,他以“后来”(ara,7:
21 启语字,中漏译)指出本段乃上文的结语,作者
从三方面续证他的失败。
a.恶律的发现(7:21)(第一发现)
经过多方面努力行律法的善,结果行不出来,
后来他“发现”(eurisko,中译“觉得”)有一管
治的律法在他里头,原来这是他无法行善的因由;
每次他立志(thelonti)行善时,就发现有恶与他同
在(parakeitai,参7:18,暗示拦阻他行善,或他行
善时反行了恶)。
b.两律的交战(7:22~23)(第二发现)
按作者“里面的人”(eso anthropon)的意思,
是“喜欢”(sunedomai,“表同”,参徒7:60)神
的律(7:22)。这个喜欢,并不表示是指信主后
的经历,因为神的律是摩西的律法,信主后固然仍
尊重摩西律法,却不用表明,因他已不在律法之下。
甚多敬虔的犹太人,异常喜欢神的律法,如10:2
说,
“他们对神有热心,却不是按真知识”
【注37】,
但他“看到”(blepo,中译“觉得”)在肢体中另
有一个律与心中(noos)的律(代表良心或理智、
能分别是非判断善恶的道德能力【注38】)“交战”
(antistrateuomenon,军事名词,原意“反战略”),
把他掳去“给了”(to,中译“附从”)那在肢体
中之犯罪的律(7:23)。
两律交锋,心中的律与犯罪的律各显神通,心
中的律兵败如山倒,这是失败的见证。
“卖给罪了”
(7:14)、“明知故犯”(7:15、18、19)、“被
罪掳去”(7:23)等,是一个未得救者的生命光
景,不可能是信主后的正常情况,尤是保罗。
c.从哀号到讴歌(7:24~25)(第三发现)
“我真是苦啊!”(talaiporos)乃诚恳的犹太
拉比因不能满足律法之要求,而屡发的哀声,这是
无能为力、自怨自艾的叹息,是一个不平凡的法利
赛人,如保罗,才会有的呼喊【注39】。
“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中译“取死”)的身
体呢?”保罗之意乃身体是犯罪的器皿,故导致死
亡,若能脱离身体的罪,死亡也得脱离了,但谁有
此能力胜过死亡呢?这是哀号,是绝望的凄鸣!然
而一切皆可改变,因主耶稣基督便可脱离了(7:
25 上,“脱离”是补字,可换为“夸胜”,参林前
15:57;罗8:37),这是福音,而非痛苦的哀号。
最后作者以“所以这样”(ara oun,中译“这
样看来”)将上文(7:14~24)作一总结: 在内
心方面,指志愿上,顺服(douleus,事奉)神的律
乃作者的夙愿; 但是(de,中漏译)在肉体方面(指
犯罪的工具),他却不由己地顺服罪的律了(7:26
下)。
本段有三律颇值得再提:
⑴神的律(7:22、25)——这是指客观性的外在定
律。
⑵心中的律(7:23 上)——指意志方面的律,是
心愿的律。
⑶罪的律(7:23 下、24)——指经验上的律,是
人本性方面犯罪的倾向。这三条人生定律,由客
观的神律,到心愿理智的律,至经验上所犯罪的
律,正显出人犯罪的过程,虽外有神律,内心之
律也倾向神律,然而经验证明,人没有基督就必
顺服罪的律了。
成圣的秘诀(8:1~11)
——顺服的生活
罗 8 章是一首凯歌,上章的郁结在此章烟消云散;上
章的结束乃一声长叹,此段则一曲长啸。H. C. G. Moule 说:
“上章为黑幽的长夜,此章则为曙光出现的黎明。”【注
40】此章开始为“不定罪”(8:1),结束为“不分离”
(8:39),这真是一幅夸胜及欢欣的图画,难怪 F. Godet
说:
“若圣经为一戒指,罗马书是为戒指上的宝石,第 8 章
便是宝石上的光芒。”【注 41】Charles Erdman 言:“若
罗马书称为基督教之圣堂,第 8 章可称之为圣堂内之祭
殿。”【注 42】清教徒 T. Draxe 更称之为伊甸园的生命树
【注 43】。可见罗 8 章所得的美誉是圣经之冠。
罗 8 章与上文的论点依然一致,保罗仍辩论称义后的
步骤——成圣。上段他论成圣的拦阻,即称义的拦阻;此
段则论成圣的秘诀,即称义的终点。称义的生活始自与基
督联合(罗 6 章),离开律法(罗 7 章),有圣灵同住(罗
8 章)(“圣灵”一字在本章出现有 21 次之多,远超其它
地方)。
作者在此论成圣的秘诀在乎三方面的认识:
A. 认识称义后的身分(8:
1~4) (先后身分)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
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
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
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
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
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 称义的地位(8 :1 ~2 )
8:1 的首字“不”(ouden),是作者迫不及待
地指出,在基督里有不被定罪的恩典,本不该放在
前头,却是文法上一个“怪手笔”。接着他运用“这
样如今”或“从今以后”(ara nun)连接上文“靠主
耶稣基督就能脱离犯罪的律了”(7:25)。在此,
他强烈地指出今非昔比,是由未信而至相信,不是
由已信的软弱变成刚强,因为“不定罪”是从未信
至相信的转捩字汇,那在基督里的人就是不被定罪
的人(8:1,此节之末,据“大众版本”
〔Majority Text〕
有一句话:“他〔基督徒〕非顺从肉体之律而行,而
是顺从圣灵之律”)。
不定罪的反面乃是称义,这是称义的地位,也
是成圣的开始。为什么不被定罪呢?因为(gar)那
赐生命圣灵的律释放了在基督里的人,使他脱离了
罪的律,即死的律(据原文文法Sharp's Law,“和”
字可译作“即”),指罪的控告和永死(信徒仍会死,
不能脱离肉体死亡,但不会永死)(8:2)。圣灵在
基督里的工作乃使人离开罪之律,即死之律,因为
圣灵是永生的,他的工作也是属永生的。
2. 称义的促成(8 :3 ~4 )
基督的代死乃促成信徒的称义,因为(gar)律
法在人肉体的软弱中而成为“无能”(adunatos,即1:
18“大能”一字的相反词),故此人便不能满足律法
之要求,神就差遣其子成为罪身的“形状”
(homoiomati)。于此,保罗小心翼翼地不敢冒渎基
督无罪之身,但他亦是全人,故保罗便说他取了似
罪人身体的形状,为了“有关罪”(peri hamartia,中
文正确地译“作赎罪祭”,参林后5:21;来10:6、8,
13:11)而成【注44】,在肉体中被定罪(8:3),
使(hina)律法之义的要求成就(plerothe,被动式词,
强调人不能成就,是外力使之成就的)于那些不随从
肉体、按圣灵而行的人(8:4)。信徒的地位乃称义
而不定罪的,他们又是按圣灵而行的人,故便能逐
日渐趋全然成圣。
B. 认识称义后的生活(8:
5~8) (两个体贴)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
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
乃是生命、平安。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
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
能得神的喜欢。
1. 两个体贴的定义(8 :5 )
上文作者论“不随从”与“随从”的时候,提
及称义的人乃随从圣灵而行的人(8:4),此段作者
则解释“随从”的意义。他以“因为”(gar,8:5)
连接其思辩,在此他分析有二种随从: 随从肉体者
就是“体贴”(phronosin,可译作“定意”;西3:2
同字译作“思念”)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则体贴圣
灵的事。这两种体贴分别将信与不信的区别出来。
2. 两个体贴的结局(8 :6 ~8 )
略提两个体贴的定义后,保罗立即提及两个体
贴的结局。8:6 首字“因为”(gar,中漏译)遥映
为何要过称义的生活,作者分析两个体贴的归宿:
体贴肉体(原文phronema,是名词,指体贴的内容)
的归宿即死亡(8:6 上); 体贴圣灵乃生命平安(8:
6 下)。生命即属灵的生命,平安指与神和好。
保罗续释下去,他以“因此”(dioti,8:7,中
译“原来”)为引介字,指出下文为解释上文,在此
他把重点放在体贴肉体的结局上。“因为如此”(或
“因为这样”,两个体贴的结局),体贴肉体就是与
神为敌,因为(gar)与神为仇者,一则不服神之律;
二则反之(de)无能,即要服也不能服,因其本身软
弱无能也(8:7);三则不能讨神喜悦(8:8)。
信徒若能认识两个体贴的结局,便能过⑴与神
和好;⑵遵守神律;⑶蒙神喜悦的称义生活。
C.认识称义后的生命(8:9~11) (双重生命)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
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
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
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
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8:9 启语字“但”(de,中漏译)扭转了一幅图
画,作者以“但”直劝读者,因他们的地位与身分与
以前不同,所以不能不过称义的生活。在此段内,作
者要读者认识称义者有二方面的依靠,靠此可过得胜
的生活,一是有圣灵内住心里;二是有复活的盼望。
1. 称义的生命乃圣灵内住的生命(8 :9 上)
既然(eiper,肯定条件句子,中误译“如果”,
参8:17 同文法译作“既”)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8:
9 上),你们便不是属肉体的,乃属圣灵的。此处不
是属肉体的信徒与属灵的信徒的对比;而是信与不
信的区分(承接第7 章的思路,靠着圣灵可以脱离罪
律,亦即获得救赎)【注45】。
2. 称义的生命乃必能复活的生命(8:9 下~11)
作者恐读者不明白或认为圣灵无原则地住在人
心里,故用三个“但若”(ei de)补充引证:
⑴但若(ei de)人没有基督的灵(即神的灵),
就不是属基督(属灵)的(8:9 下)。
⑵但若(ei de)基督在心里,身体“虽”(men,
中误译“就”)因罪而致死,圣灵(中误译“心灵”)
却因义而活(原文意“赐与生命”)(8:10)。
⑶但若(ei de,中误译“然而”)那(ton,中漏
译)叫耶稣从死里复活(不要中译“者”字)的灵,
住在你们心里,那叫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也必借
着住在心里的圣灵,使那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8:
11)。
信徒复活的道理在圣经中虽多次记述,惟此处
最清楚与明确。保罗道出信徒之复活与主的复活,
全在于内住信徒心中的圣灵,他称为赐生命的灵(8:
2),这复活的生命就是胜过死亡的生命(回应7:24
的哀号),故此,称义者的生命也是战胜死亡的生命,
亦即得救的生命。
成圣的终点——盼望的生活(8:12~39)
A. 得荣耀的确据(8:12~17)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
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
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因为凡被神的灵引
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
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
“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
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神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
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8:12 首字“所以这样”(ara oun)总结上文及
引介下文,称义者有属灵的生命,必能复活进入荣耀
的永生,这是称义的终局。“得荣”是每个信徒最后
的归宿,在此段保罗力证得荣的确据,全因有神儿子
的名分(此词在本段共出现八次之多),论证可分三小
段:
1. 儿子的名分(8 :12 ~15 )
保罗以“所以这样”(中译“这样看来”)归纳
上文,他直呼读者为“弟兄们”(泛指信徒),说我
们(与他们认同)信徒对(ti)肉体方面不是欠债的
人,故不是按照(kata,中译“顺从”)肉体的引导
而活(8:12)。保罗解说肉体不是债主,不必对之
唯命是从。为什么信徒不顺从肉体而活呢?保罗以
三个“因为”(gar)作答:
⑴因为(gar,8:13 首字,中漏译)人若顺肉体之
意而活,终必导致死亡(指永远的死)【注46】,
但若(ei de)靠圣灵“治死”(thanatoute,现在
式动词,指不断将身体的恶行置之死地)身体的
“恶行”(prazeis,此字本意“行为”,但与“肉
体”相连,可译作“恶行”,如路23:5),就必
要活着(指将来的永生,与上句永死对比,8:13)。
于此,保罗以两个顺从的果效作答,不要顺从肉
体而活。
⑵因为(gar)“凡”(hosoi,意“只有那些”)被
圣灵引领的,都是神的“儿子”(huios,8:14)。
就此保罗以信徒的名分,回答及解释上文(8:
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的缘故。圣灵的引导是指
救赎方面,不是指信徒的生活行为方面(参加5:
18)。
⑶因为(gar,8:15,中漏译)信徒所受的不是奴
仆的“灵”
(非中译“心”),仍旧惧怕,但(alla)
信徒所受的乃
“嗣子的灵”
(非中译
“儿子的心”
)
。
“嗣子”(huiothesias,由huios〔儿子〕及tithesthai
〔放置〕二字组成,9:4 及加4:5 同字译“儿
子的名分”)是个罗马法律词汇,非犹太人的习
俗,表示一个合法的地位,“靠之”(enho,指
嗣子之灵,中译“因此”)可呼叫神为阿爸父。
“阿爸”(abba,此字为亚兰文,在圣经中只出
现三次,参可14:36;加4:6)为一亲密之家庭
父子间的用字,形容亲密的关系(8:15),就
此保罗以所受之灵回答及解释上文(8:12~13)
不要顺从肉体而活。
巴克莱(William Barclay)指出,罗马政府对收
纳嗣子的手续异常严谨及繁琐,被纳为嗣子者,能
享四方面的权利:
⑴他与原来的家庭完全脱离关系,而享受新家庭内
一切的权利。
⑵他成为新家庭的产业继承人,与新家庭中的其它
成员同作后嗣。
⑶他在被接纳前的债务,一笔勾消。
⑷他成为新家庭的合法代表人。这收嗣之特权在革
老丢该撒收纳尼罗为一最明显的例子。革老丢本
有一女奥他维亚(Octavia),尼罗被纳后却娶她为
妻,他们虽无血统关系,但依罗马法律言,他们
便如骨肉之亲,不容许他们结合(虽然尼罗有办法
破例,但这是例外)【注47】。
在论“儿子”名分时,保罗指出这是生命的方
面,有圣灵内住,便有儿子的名分(8:14)。在论
“嗣子”名分时,保罗同时提及在事奉的方面不需
害怕亲近神(8:15)。“儿子的身分”与“嗣子的
身分”究有何分别?Vaughan & Corley 答说:儿子的
身分指信徒现今与神的关系;“嗣子的身分”指信
徒将来得荣的应许【注48】。这“双子”的名分(儿
子及嗣子)便是信徒将来得荣的一大确据。
2. 圣灵的同证(8 :16)
圣灵与信徒的心灵(中译“心”)同证信徒为神
的“儿女”(tekna,tekna 与huios 之别,前者乃是单
指肉身血统方面的关系,后者除指血统关系外,更指
那作儿子该有的合法地位的权利及责任)【注49】。
可见圣灵的工作除了引导人成为神的儿子之外(8:
14),还在信徒内心中使他们明白他们是属神儿子的
(例如信徒用心灵思考及研读神的话语时,圣灵协助
他们明白),如此客观的探讨及主观的经历,提供信
徒得救的确据,至终必达到得荣的终点(参8:17)。
3. 基督的荣耀(8 :17)
在论第三方面的确据时,保罗用二句肯定句子
指出:
a.信徒既是(ei de)神的儿女(tekna),便是神的“后
嗣”(kleronomoi)。“后嗣”字义“产业”或“享
有”,意指信徒为神的产业。耶稣在葡萄园的比喻
中,也以“后嗣”一词喻自己(参太21:38),信
徒亦与基督“同作后嗣”(sugkleronomoi)。在此,
保罗运用了“儿子”(8:14)、“嗣子”(8:15,
中译“儿子”)、“后嗣”(8:17)等不同的词汇,
显示一个强大的保证,信徒全不需疑惑将来的得荣
(8:17 上)。
b.信徒既(eiper,中译“如果”)与基督“共同受苦”
(sumpuschomen).便必和他“共得荣耀”
(sundozasthomen),基督得荣耀的途径是从受苦之
路而来,信徒因与基督同作后嗣,故基督之得荣也
成为信徒的得荣(参彼前1:11)。
第一个肯定句子述说信徒荣耀的地位,第二个
肯定句子述及信徒荣耀的盼望,两者相辅相成,使
信徒的得荣确定,只待得荣的时候。下文保罗提出
四个等候生活的原则: 切望(8:18~25); 祈求
(8:26~27); 效法(8:28~30); 确信(8:
31~39)。
B. 得荣的途径(8:18~39)
1. 切望身体的得赎(8 :18 ~25 )
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
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众子显出来。
因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
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
得享(享:原文是入)神儿女自由的荣耀。我们知道,
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不但如此,
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
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我们得
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谁还盼望
他所见的呢(有古卷:人所看见的何必再盼望呢)?
但我们若盼望那所不见的,就必忍耐等候。
信徒在等候得荣之时到临前,需循着一些基本
的生活方式来等候,第一点乃是保持身体得赎的切
望。
上文论及信徒的得荣在望,只等待得荣的日子,
同时亦提及主基督往得荣的途径乃受苦之路,同样
地,信徒得荣之路与主相同,亦是经历受苦之路,
于是保罗用四个“因为”(gar)逐点分述,这样的
受苦是有价值的:
a.现今与将来之比较(8:18)——“因为”(gar,
8:18 首字,中漏译)作者“断定”(logizomai,中
译“想”字太弱,原文指经详细判断后之结论)现
今的苦楚与(将中译之“若”字改为“与”字)将
来在信徒中“必”(mellousan,强调词,中漏译)
显示出来的荣耀,便“没有价值了”(azia,中译
“不足介意”)。保罗以现今的苦楚对比将来的荣
耀,
这是无可比拟的,
如此现今的苦便黯然失色了。
b.受造物之痛苦(8:19~21)——“因为”(gar,
8:19,中漏译)受造之物(不包括天使及非信徒,
因天使没有救赎,而非信徒没有切望【注50】)切
望(apokaradokia,由“离开”、“头”、“看”三
字组成,意“翘首企望”)等候神众子显现的时候
(即主再来之时,参西3:4)。
为何造物界有这样切望呢?因为(gar)受造物
“在盼望中”(ep elpidi,中漏译)服在“虚空”之
下(mataioteti,意“空幻”、“无稽”)。他们受
虚空所支配,“非自愿的”(ouch kekousa,“非自
己的错”),“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全句原文
可译作“乃是因他服在虚空之下”)(8:20)。
这“他”是指谁呢?学者们有四派的解释:
⑴“他”是神(如Sanday & Headlam、D. Moo、E.F.
Harrison、J. Murray),意说神叫受造物服在虚空
之下。
⑵“他”是撒但(如Godet)。
⑶他”是人,指人毁坏自然界的秩序,污染自然界
的美丽,滥用造物界的丰富(如E. J. Young、Davis
A. Young)【注51】。
⑷““他”即亚当,因亚当的罪使全造物界也受咒
诅(参3:17~19,服在虚空之下,非造物界自愿
受咒诅的,如H. Morris、G. Vos)【注52】。第四
解释有“亚当连累全地”的含义,故较为合理。
但受造之物“仍然盼望”(原文无此句)“将
会脱离”(eleutherothesetai,将来被动式)“败坏”
(phthoras,林前15:42、50 同字译“朽坏”)的“辖
制”
(douleias,
“奴役”),而进入(eis,中译“享”)
神儿女“自由”(eleutherian)的荣耀里。保罗以受
造物服在败坏下劳苦的情形作借喻,苦是人生必有
的,因人也是受造物,人的受苦如造物界般皆从亚
当而来,但受造物满有盼望得荣耀的日子,即神众
子显现(即主再来)的时候(参太19:28,耶稣称
这时就是造物界的“再生”,palingenesia,另参徒3:
21;彼后3:13)。
c.受造物的叹息(8:22~23)——因为(gar,8:
22 中漏译)直到如今,不但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
息(sustenazei)及一同劳苦(sunodenei),就是有
圣灵初结果子的信徒也是心里叹息,等候“嗣子的
名分”(huiothesian,中译“儿子的名分”),即得
着全部产业的名分,就是身体得赎之时(8:23)。
在此,保罗之意乃是信徒与受造物也一同劳苦,但
因得赎的日子在望,故不觉痛苦。
“初结果子”(aparchen,字意“首次分离”,
喻指“首批证物”,此字与“凭据”为同义词,参
弗1:14;林后1:22,5:5)是圣灵的工作,指新
约时代的信徒,故称为“圣灵初结的果子”,可是
对此名词,学者却有四种解释: 圣灵内住信徒心
中(如D. Moo); 圣灵的光照(如Calvin); 圣灵
所赐的恩惠(如Gifford、Meyer、Godet、Alford); 圣
灵所赐复活的生命(如J. Murray)。四说中第一说
最为合理。
d.信徒的盼望(8:24~25)——因为(gar,8:24
首字中漏译)信徒的得救在乎盼望,这得救是指灵
魂体的全然救赎,但盼望乃关乎看不见的,不然就
非盼望了,故此,盼望与信心实际上是相同的(此
亦大部份学者之见)。“既然”(8:25)(eide,
中译“但若”)盼望是指看不见的事,就需忍耐等
候了。保罗承接上文“得赎”及“等候”之主题,
于此重申释明等候与盼望之关系,为要指出有盼望
的等候乃是忍受苦楚之要诀。
2. 倚靠圣灵的代求(8 :26 ~27 )
况且,我们的软弱有圣灵帮助;我们本不晓得当
怎样祷告,只是圣灵亲自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我们祷
告。鉴察人心的,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照着神
的旨意替圣徒祈求。
上文论称义的生活乃等待得荣的生活,另一方
面,称义的生活也是倚靠圣灵之代求的生活。
“照样”(hosautos,中误译“况且”)连接上文
语气,上文论信徒因生活甚苦,心里叹息(8:23),
大有软弱
(8:
26 上)
,
幸有圣灵帮助
(sunatilambanetai,
意“在旁扶持”,如“两人抬木”【注53】),使软
弱的生命可以承担各种痛苦。究竟这软弱是指哪一
方面?学者解说有三: 指信徒信心方面的软弱(如
E. F. Harrison)
;
指在祈祷生活方面
(如A. J. McClain)
;
指祈祷真理方面(如鲍会园)。在下文(圣灵代求的
工作),可见是指对准神的心意方面。
作者鼓励信徒在痛苦的人生中,需要祷告支取
应付的力量,但很多时候,信徒不晓得当祷告“什
么”(ti,指“东西”,非中译“怎样”),这是指
祷告的内容,不是指祷告的技巧。保罗之意非指信
徒(包括他自己)不晓得祷告,而是不晓得该祷告什
么,方能合神的心意,但(alla)圣灵亲自用“不能
述说”(alaletois,意“无言”)的叹息替(huper)
我们“代求”(huperentugchanei,中译“祷告”,8:
27 同字译“祈求”)。
信徒不晓得真正祷求的项目,但(de,8:27上,
中漏译)那(ho)鉴察人心的(指神)就晓得圣灵的
意思,因为圣灵会照着神的旨意替(huper)信徒代
求(8:27)。信徒有如此保惠师的帮助,度过一生
痛苦的经历,最终又能在荣耀里得荣,其福极大无
比。
3. 晓得万事互相效力(8 :28 ~30 )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
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
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
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
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此段更深一层地坚固信徒得荣的确据,因为信
徒的生活乃在万有计划之神的手中,本段所述的时
间曾被誉为“从永远到永远”【注54】。
信徒不晓得当求什么(8:26),但(de,8:28
启语字,中漏译)他们却晓得万事(特指上文论受苦
之事)为(eis)益处而“互相效力”(sunergei,意
“一同努力”),给(tois)爱神的人,就是按他的
旨意(prothesin,计划)被召的人。此处保罗用两个
描述指出信徒若抓紧8:28 的应许,他必须⑴为爱
神的人;⑵为被召的人。这两个条件便决定他如何
在万事中获得益处。
查8:28 没有主词(subject),可能性有三:①
神是主词,全句意说神使万事互相效力(如NASB、
NIV、TEV),②圣灵是主词(如REB);③万事是
主词(如和合本、KJV),虽然主词尚有商榷,但意
义无大差别。
接着作者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使人得益处的
过程,这两节经文曾被称为“金链子”
(golden chain),
因其价值与金子一样的珍贵【注55】。保罗说,因
为神所“预知的”(proegno,意“超知识”,即预先
认为美的,这是圣经神学一贯之义,如申7:6~8;诗
1:6,118:3;太7:23;徒26:5;彼后3:17),他
就 预 定 ( proorisen , 意 “ 预 先 决 定 ” ) 了 效 法
(sunmorphous ,“内在的相似”)他 儿 子 的 模 样
(eikonos,“样式”,参林前4:14;西1:15),目
的是叫(eis to einai [for to be],目的句子)他在许多弟
兄中为(einai)长子。凡被预定的,他就选召他们;
凡被召的,他称他们为义;凡被称义的,必得荣耀
(8:30)。
此处充满甚多神学上的难题,也是保罗神学的
要钥,很多释经家认为这是罗马书最头痛之处。作
者在上文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乃为蒙召爱神者的益
处,但其益处在哪里呢?8:29~30 就是答案了。
综言之,其益处乃是能更像基督,更像基督就是神
对信徒的旨意。神预知一切,故他先预定一套计划,
乃是要信徒效法他儿子的样式,而他的儿子乃是在
信徒中(“许多弟兄”)作“长子”。
基督在什么时候作神的长子,或作信徒的长
兄?神学家意见纷纭。本段“长子”之意,该指复
活时(参西1:18;非西1:15 所指)【注56】,他
的复活使人称义(4:25)及引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
中(来2:10),所以信徒的效法对象,乃这位得荣
的主。得荣的主经过降生、为人、卑微、受死,而
至升高,这皆是信徒效法的步骤及准绳。
注意本段所指的人,则本段的难处便可迎刃而
解。被召者(暗示应召了),即被称义者、得荣者、
效法基督者、预定者、预知者。他们同是确得救恩
之信徒,即凡称义者,皆有分在内。事实上,如
Sanday& Headlam 言,本段乃是正常基督徒一生的路
线,但是从神的眼光来看,本段正是神之王权(divine
soverignty)的显明【注57】。
神拯救计划或旨意的次序乃是如此:⑴预知(认
为美);⑵预定(效法);⑶呼召(含应召); ⑷
称义(赦罪);⑸得荣(终局)。这五点如一系列之
环,缺一不可,而“得荣”(edoxasen)乃是将来的
事,可是作者却用过去式动词(aorist)表达,这是
圣经文学的特色,可称为“将来式的过去”
(propheticpast)或“预结式的过去”(proleptic aorist)
或“肯定完成式”(constative aorist),意“必然成
就”(如赛53 章也用过去式预写弥赛亚的受苦)。
4. 确信父神的慈爱(8 :31 ~39 )
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
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
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
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或译:
是称他们为义的神吗)。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
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
也替我们祈求(有基督……或译:是已经死了,而且
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的基督
耶稣吗)。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
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
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如经上所记:
我们为你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
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
胜有余了。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
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
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
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所以”(oun,8:31 首字,中漏译)连续上
文思路,将读者带至一高峰,又如登天梯般,本段
乃往天门走的最高梯级,作者与读者一起步步高升,
彷佛已站在天门的楣前。上文作者有五项神学宣言,
此段亦有五项神学宣言,这是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
a.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8:31~35)
⑴神必帮助的问题(8:31)——“所以这样”
(tioun)
指8:28~30 的神学宣言(亦有说甚至包括罗5~
8 章),真是无话可说了,神若“为”(huper,
中译“帮助”,指神所作皆为信徒之益处)我们,
谁能(原文缺动词,可补“能”、“会”或“要”
字)敌挡(kata)我们呢?神既(ge)应许信徒得
荣,就必为他们效力。有神为他们效力,谁能敌
挡神?神是站在信徒这边的,那么谁可战胜他
们!
⑵神必赐万有的问题(8:32)—— 神“甚至”(ge,
中译“既”)连自己的儿子也“不爱惜”(ouk
epheisato,意“不宽容”,参彼后2:4,5)“为”
(huper)我们“舍弃”(paredoken,1:24 同字
译“任凭”,创22:16 同字),岂不也把万物和
他赐给我们吗?
神既已舍弃其最爱之子,故必把万物舍弃给
人(此节含有不少极强调的语词,如“就是这个
神”、“他自己性情的儿子”、“不爱惜而舍弃”
等,可惜中译未能一一译出)。这节原是神厚恩
沛临信徒的最大证明,是十架故事的原意再次向
世人申述。有人说:“耶稣基督上十架之缘故,
不是因犹太人的贪念,不是彼拉多的恐惧,不是
犹太人的无知,而是神的爱。”
⑶神必不控告的问题(8:33)——谁能“控告”
(egkalesei,法庭式字汇,可译作“定罪”)神所
拣选的人呢?神已称他们为义了,故必定无控告
(定罪)他们这回事。神既不控告,谁能控告?
罪人怎能控告罪人?神所称为义的,没有人能推
翻此判决。
⑷神必不定罪的问题(8:34)——谁能“定罪”
(katakrinon)他们呢?基督已为他们死,
“再且”
(mallon)从死里复活,又(kai)在神右边,又
(kai)“为”(huper)信徒代求(entugchanei),
这是基督现今在神宝座右边的中保职事(参约壹
2:2;来7:25)。
基督已替他们死了,故必不定信徒之罪,且
又成为信徒的中保,是信徒每日的保护者。作者
在此显出极有深度的属灵意识,不但句句珠玑,
且震撼人心。他指出我们所信之基督并非是死的,
而是活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但是活的,且是在
宝座上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仅是宝座上的,
也是镇日为信徒祈求的主。这是多大的安慰,多
荣耀的慰藉,神向信徒的辩证(vindication)达至
高峰(如赛50:9,54:17)。
⑸神必不隔绝爱的问题(8:35)——谁能把人与基
督的爱“隔绝”(chorisei,“空隙”的动词)呢?
是患难吗(thlipsis,参2:9)?是困苦吗
(stenochoria,参2:9)?是逼迫吗(diogmos,参
林后11:23,12:10)?是饥饿吗(limos,参林
前4:11;林后11:27)?是赤身露体吗(gumnotes,
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危险吗(kindunos,
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刀剑吗(machaira,
参太10:34)?这一连串的问题皆需否决之答案。
除刀剑(代表死亡、殉道)外,这里所提的全是
保罗的经验谈,是响应上文8:18 的思潮。既无
任何的事可将信徒与基督的爱隔绝,信徒一生必
充满神的爱。
上述五大问题,其目的是使信徒确信在神及基
督内,其属灵安稳达到不可动摇的地步。这确信是
从三方面而来: 从神对人的恩慈而来(8:31~33)
;
从基督救赎的大功而来(8:34); 从父神不变、
无比的大爱而来(8:35),这爱是藉基督向人显
明,这是下文的论点了。
b.一个无法摇动的确信(8 :36~39)
神的爱深深地感动保罗,在此他写下属灵文字
不朽的心声,及信徒对神之确信的最高表明,这是
属灵极致的表现,是坚信的立场。
⑴圣经的明训(8:36~37)
接续上文,保罗的思想还萦绕在神爱之上,
现今他以圣经证明神对世人的爱,他引用诗44:
22(“信徒受苦史”),指出受苦乃信徒必经的
途径(成圣的途径,参徒14:22;来11:35~38)。
此诗拉比们也用来描述玛喀比时代的凄惨事迹
【注58】,保罗引用此段经文之含义甚显明,指
出信徒受苦全因为主之故,非咎由自取,但(alla)
借着(dia)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事上(8:35)
皆得胜有余(hupernikomen,原文表示最高的程度
〔superlative degree〕,是超级得胜、绝对得胜、
格外得胜、无比得胜、远超得胜,指极大与极荣
耀的胜利,参TDNT),这是一个至大信心的宣告。
⑵圣徒的确信(8:38~39)
为何保罗能有“得胜有余”的宣告呢?在此
他以“因为”(gar,8:38)作解释,因为他深
信“无论”(oute,共引用十次,可指“绝对没有”
之意)什么都不能将信徒与神的爱隔绝。
在人生的经历中,有何事可使人与神的爱隔
绝?保罗把这些可能的事分成五部份:
(a)生命方面——人生必经之路:死、生(“两极
修辞学”,merism),指整个人生。
(b)灵界方面——天使的领域:天使、“掌权”
(archor,
指有权位的天使)
、
“有能”
(dunameis,
指能力方面的天使)。据上文“死生”的两极
修辞法,
这里的天使领域可包括善恶两类,
“天
使”可指善良天使,“掌权”及“有能”可指
邪恶天使。保罗固然晓得善良天使不会隔离神
人间爱之关系,只是他也一并引用,旨在显出
灵界方面不可能隔绝神人间之爱【注59】。
(c)时空的范畴——现在的事与将来的事,指现
今或将来的逆境苦楚。
(d)世间之权位——高处的与低处的。有关“高
处”、“低处”是何解释,历代信徒看法虽不
一,却可归纳为六类: 通指天使,高低等级
之别(如俄利根、Kasemann)。天地之域,“高
处的”指天上的事,
“低处的”指地上的事(初
期教父一贯之见,如Theodoret)。指空间而言,
即地理环境或人生之遭遇(如A.F. Johnson、J.
Murray、Gifford)。指天上最高与最低的星宿
(如W. Barclay)。高指天堂,低指地狱(如
Cranfield、D. Moo)。高低指世上之贵贱、富贫、
尊卑等。按上下文之意,此为最佳之解释。
(e)其它造物界——别的受造物,这一栏可说是
包括一切的受造物。保罗意说若上面四类或有
遗漏之处,全可归入这栏内。总言之,不论人
界、灵界或任何造物界,甚至跨越时空领域的
事,寰宇间绝对没有任何的事物,可以把信徒
与神之爱隔绝,而这爱在基督耶稣里显明了。
神的爱即基督的爱(参5:5~8),这是无
比的爱,一切神之爱,皆在基督内,人可以拒绝
接受(参林后5:14;弗3:19),但接受了神爱
的人,这爱总不会离开他,这是奇妙的恩典,是
基督教的特色,是信徒最大的安慰与享受。
罗8 章把一个称义的人,放在那永远爱人之
神的怀中,没有任何的事或力,能把人从神的爱
里隔离!司布真说:“神的爱就像房顶风向标上
所写的字,无论风从何方来,神的爱三个字也指
向那方。”【注60】
书目注明
【注1】C. E. B. Cranfield, p.295.
【注2】Vaughan & Corley, p.75.
【注3】A. F. Johnson, p.92.
【注4】Sanday & Headlam, p.159.
【注5】与C. E. B. Cranfield, p.320.同感。
【注6】A. T. Robertson, p.364.
【注7】W. Barclay, pp.92~93.
【注8】A. Nygren, p.284.
【注9】如R. Longenecker; W. G. H. Thomas; W. G. Kummel; M.Dibelius; D. Wenham; C. Mitton; A. M. Hunter; Bultmann; G. Bornhamm; T. W. Manson; H. Ridderbos(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0】关于此论的反驳,可参J.W. MacGorman, pp.31~41.
【注11】R. N. Longenecker, pp.89~90.
【注12】W. D. Davies, p.24.
【注13】如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C. K. Barrett; F. F. Bruce; J. Dunn; J. I. Packer; J. Murray; Godet; Meyer; A.Nygren; J. B. Lightfoot; C. Hodge; Vaughan & Corley; L.Morris;鲍会园;冯荫坤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4】R. Fung, p.34.
【注15】如T. Zahn; J. Wesley; A. Garvie; J. Moffatt; V.Taylor;H. A. Hoyt; R. Gundry; W. D. Davies; C. H. Dodd; M. Llyod~
Jones; E. Kasemann; Sanday&Headlam; J. Ste wart; W.Barclay; J.Denney; H. C. G. Moule; A. Clarke;A. T. Robertson; D. Moo 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6】K. S. Wuest, p.114.
【注17】E. F. Harrison, p.76.
【注18】R. Gundry, p.228.
【注19】J. Denney, p.641.
【注20】Sanday & Headlam, p.185.
【注21】A. M. Hunter, p.74.
【注22】W. D. Davies, p.25; E. F. Harrison, p.82.
【注23】W. D. Davies, pp.25~26.(注:W. D. Davies 连加五章也否认是基督徒的两性相争,参氏着页27,29)。
【注24】引自R. N. Longenecker, pp.96~97.
【注25】J. G. Machen, p.65.
【注26】H. A. Hoyt, p.113.
【注27】H. Cremer, p.519.
【注28】R. Fung, p.43.
【注29】H. Raisanen, p.112.
【注30】James Stewart, p.99.
【注31】J. W. MacGorgman, p.41.
【注32】如陈终道(页159)便混淆解释与应用了。
【注33】R. N. Longenecker, p.97.
【注34】H. A. Hoyt, pp.82~83.
【注35】H. T. Robertson, p.369.
【注36】W. D. Davies, pp.19~27.
【注37】D. Moo, p.461.
【注38】Sanday & Headlam, p.183 表同感。
【注39】同上书页。
【注40】H. C. G. Moule, p.203.
【注41】F. Godet, p.295.
【注42】C. Erdman, p.82.
【注43】引自D. Moo, p.468.
【注44】N. T. Wright, pp.453~459.
【注45】A. J. McClain, p.166.
【注46】如D. Moo, p.494; A. T. Robertson, p.374.
【注47】W. Barclay, pp.110~111.
【注48】Vaughan & Corley, p.93.
【注49】Sanday & Headlam, p.202.
【注50】Vaughan & Corley, p.95.
【注51】E. J. Young, p.97; D A. Young, p.164.
【注52】Henry Morris, p.21; G. Vos, pp.84~85.
【注53】A. T. Robertson (2), p.593.
【注54】Vaughan & Corley, p.97.
【注55】D. Moo, p.531.
【注56】Sanday & Headlam, p.218; J. D. G. Dunn, p.484.
【注57】Sanday & Headlam, p.216.
【注58】J. D. G. Dunn, p.505.
【注59】J. Murray, I, p.333; also Godet.
【注60】故事引自H.A. Hoyt, p.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