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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福音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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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的福音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第三章 福音与定罪
第四章 福音与称义
第五章 福音与成圣
第六章 福音与以色列
第七章 福音与基督徒
第八章 跋论
附录


序言

罗 6  章开启时,书的语气顿然改变。在罗 6  章之前, 全书的中心较倾向于神学辩论的意味,在此则开始偏向于 信徒生活方面。Cranfield  称之为“基督徒道德责任的神学 根据【注 1】。在上文,作者把众人都圈入神公义的忿怒下 (1:18~3:20),但也将脱离神忿怒之审判的途径向人宣 明(3:21~5:21),这需要靠神的恩典,及基督的义行(5: 18),就是神本着自己的洪恩将义赐给接受者(5:17)。 恩典与律法是不冲突的,律法之功用乃要显多过犯,使人 越需要神赦罪之恩(5:20)。 
承接上文的思路,罪越多,恩也越显得多,这是正常 的推论,然这便陷入纵欲主义的弊端了。这正是“反律法 主义(Antinominianism)”的放纵恩典派人士之见。此派人 士强调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他们认为基督徒既脱离律法, 便得着完全自由,故生活可以随便,还以为犯罪只是使恩 典显多;殊不知基督徒脱离律法,乃只是转到基督的律法 下而已。作者鉴此反斥他们,谓蒙恩者不但不能犯罪,更 要过成圣的生活。神恩典的显明,不是使人犯罪更多,而 是使人成圣。成圣是得救后跟着的步伐,是新生命的开始 (5:21),就是以基督作王的生命(5:17),这是得救的 目的,也可说是称义的目的与效果。 
“成圣”常被许多学者误解,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三类: ⑴有说成圣是称义的条件(condition);⑵有说成圣是称义 的附则 (corollary) ; ⑶有说成圣是称义的结果 (consequence) 。 这些混淆在罗 6~8  章有完善的解答。 
“成圣”确是罗 6~8  章的主题。罗 6  章论“信徒与 罪”,罗 7  章论“信徒与律法”,罗 8  章论“信徒与成圣”。 这三章同时指出信徒的新生命是成圣的生活、脱离律法的 生活及圣灵内住的生活。 

成圣的劝告──圣洁的生活(6:1~23)

A.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6:1~14)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 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 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 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 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 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 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 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 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因为知 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 了。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 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 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 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 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  继续犯罪的问题(6  :1  ~2  ) 
6:1  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承接上文之 辩论(5:20~21),既然罪越多,恩典越能显明, 那么人可仍在罪中,使恩典越显多吗(6:1)?“仍” (epimenoumen,意“继续”、“黏着”、“持守”) 是假设性语态动词,意说得救的人可继续在罪中以 罪为王吗?作者给予断然的反斥:“断乎不可”(6: 2  上;此词是极度忿怒的否认),接着再发出极强烈 的反驳,那本已在罪中死了的人,怎能仍在罪中活 着,这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事(6:2  下)。 
2.  与主联合的问题(6  :3  ~11  ) 
称义者不犯罪的另一个原因,乃是既与主联合, 就不能仍在罪中。与主联合有三个涵义: 
a.与主联合表示向罪死了(6:3) 
作者以“洗礼的仪式”借喻与主联合是“归入” (eis,意“达到”)主之意,原来信徒的洗礼乃归 入主的死,与主的死联合。人既死了,哪有犯罪的 本能?这是他们“岂不知”的事。 
在释经学史中,6:3  的“洗礼”成为很多释 经家展开争论之地,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二类:⑴ 有说此段指灵的洗礼(如H.  A.  Hoyt、W.  G.  H. 
Thomas);⑵另有说这是水的洗礼(大部份学者之 见,如D.  Moo)。固然洗礼是一个象征,象征与主 的联合,但这是圣灵的工作,把信徒归入(灵洗) 主的名下(参林前12:13)。然而灵洗却没有象征 埋葬与复活之意,故第二见解似较合理。 
b.与主联合表示新生开始(6:4~6) 
“所以”(oun,6:4)贯连上文,再细述洗 礼带来第二方面的表征——有新生的样式,像主复 活后所表显的新生命(6:4)。基督的复活是借着 神的荣耀(荣耀指神的荣美,包括神的永能【注2】) 而成的。 
新生的“样式”(peripatesomen,意“行走”, 是ingressive aorist,意“开始行走”)指新生命开始 行走、开始新生活。这原因何在?“因为”(gar, 6:5  首字,中漏译)在主之死的“形状” (homoiomati, 意“相似”)上与主联合,就是与主同死同复活(6: 5)。本节的“要在”是将来式动词,是指末世的 复活,非如一些解经家(如E. F.Harrison)将之解作 属灵的复活。 
“这就是”(touto,6:6  首字,中译“因为”) 等于旧人(参加2:20)与主同钉十架,使罪身灭 绝,“叫”(hina)人从今以后不再作罪的奴仆了 (6:6)。 
6:5  的“联合”(sumphutor,由“一同”与 “生长”二字组成,意“一同生长”)是个园艺学 词汇,指“插枝的结合”,喻信徒的生命插入基督 的生命里,是信徒整个属灵生命地位的开始,也包 括一生的路程。 
6:6  的“灭绝”(katargethe,意“使无效”, 参3:31)不是指信徒称义后不会再犯罪,而是指 罪在他身上不再有什么效力、不再有什么合法的要 求(如同基督之血,使律法在犹太信徒身上,不再 有任何合法要求) , 这样他便不应 “服役” (douleuein, 中译作名词“作罪的奴隶”)于罪了。基督徒称义 后仍可能(may)犯罪,但他不一定(must)要犯, 因从亚当来的罪性已“灭绝”(使不生效了)【注 3】。 
成 圣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⑴ 地 位 ( positional 
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与主同死同复活”), 这是与主联合的新生样式,自信主那日开始;⑵生 活(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上的成圣(参6:6“从 今而后,不再作罪的奴仆”),这是一生之久,不 断的追求;⑶将来(complete  sanctification)的成圣 (参6:5“要在主的复活上与他联合”),这是在 主荣耀再来最终实现之时(参8:23)。 
c.与主联合表示向神活着(6:7~11) 
“因为”(gar,6:7)一字更进一步地指出与 主联合的人不能犯罪的另一原因,原来死人与罪脱 离关系(可译作“被宣告离开〔apo〕罪”)(6:7)。  
“脱离”(dedikaotoi)这字乃法庭式宣判之言 词,意“宣告无合法控诉之因由”。此字用在主人 申请拥有奴仆之合法权利,但奴仆已死,法官便向 他宣判,奴仆因已死亡,就与主人脱离关系了【注 4】。同样地,信徒向罪死了,罪便不能对他再有 任何合法的要求,所以他与罪的关系就“被宣判” (过去被动式动词)脱离了。 
此段非指信徒从今以后不会犯罪,信徒仍会 (may)犯罪,但他不会故意的(willfully)或必须 的(must)去犯。也因主是活着的,信徒与复活的 主联合,死就不能再作他的主人(6:9)。他的死 也是向罪死(意“对罪来说”,6:10  上),只需 一次,不需要重复(参来7:27,9:12,10:10), 现今主是向神活着的(“对神来说”,6:10  下)。  
“这样”(hutos)总结上文,你们(作者首次 用集体性名词指罗马信徒)向 罪 “ 当 看 自 己 ” (logizesthe,自身式命令词,是个严肃的吩咐,意“当 算自己”)是死的,指承认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 的(6:11)。 
3.  将己献上的问题(6  :12  ~14  ) 
“所以”(oun,6:12)将上文串连起来并带至 最后的结论,此结论分为一个三重命令及一个双重 原因: 
a.一个三重命令(6:12~13)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在上文已述及,作者于 此作结束性的嘱咐,他用三个命令式动词劝诫他 们: 
 
⑴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6:12  上)——这是 第一个禁止的嘱咐。既已称义,向罪是死的,向 神是活的(6:11),自然便不能容罪在必死的 身上作王,顺从身子的私欲。“容罪作王”是一 个现在命令式动词,与“不”(me)在一起,乃 消极性地指不要容罪继续作王,亦即停止罪在身 上作王。 
⑵不要将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6:12  下)—— “献”(paristanete,意“置在一旁”)是一个命 令式词,与“不”(mede)在一起,是指消极性 不要继续将肢体献为行不义的器具。“器具” (hopla,军事词汇,原指“作战的武器”,参约 18:3;罗13:12;林后6:7,10:4  等,皆译  作 “兵器”)这字指出,罪利用身体的各部,成为 征服信徒的武器,使他们行不义的罪行。 
⑶倒要将自己献给神(6:13)——“倒要”是正面 的吩咐,反要将自己“献”(现在式,指不断进 行)给神,并将肢体“献”(过去完成式,指决 然性的进行)给神,作行义的“武器”(中译“器 具”)。 
b.一个双重原因(6:14) 
承接上文,作者论及要将自己献给神,究竟原 因何在?作者借着两个“因为”(gar)表明之: 
⑴因为(gar,6:14  上,中漏译)罪必不能作信徒 的王——第一个“因为”原是一个应许:信徒必 在与罪对抗时灰心丧志,但保罗在此一面以“因 为”作解释,一面以它作应许,使信徒实行6: 12~13  的嘱咐时,得着推动之能力。作者说罪 虽有能力,但不至于到能作王、掌管信徒的地步。  
⑵因为(gar,6:14  下)信徒乃是在恩典而非律法 之下——第二个“因为”是一个解释:解释第一 个“因为的应许”。罪不能管制信徒,因信徒乃 活在恩典的管制下,而非在律法的统治下。所以 律法的政权显出罪,恩典的政权显出义【注5】。  
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作者在7:1~6  才详细 讨论,在此他只简短直述。总之,“律法”一词指 出律法所代表的一切,如惹罪、显罪、知罪、定罪、 伏刑等。“恩典”代表在基督里所有的权益,如称 义、救赎、赦免、和好、永生等。律法代表“罪的 奴仆”,恩典代表“义的奴仆”(参6:16、18)。 在律法下即指在罪的权势之下(power& dominion), 在恩典下即在基督的权势之下(reign and lordship)。 既然信徒乃在恩典之下,是义的奴仆,更因已奉献 为主用,便该过一个义的生活,义的生活乃是成圣 的生活。 
B.  称义者不可容罪的原因(6:15~23)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 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 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 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 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 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 义的奴仆。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 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 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 于成圣。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 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 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 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 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 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6:1~14  的主题可说是论信徒由死而生(埋葬及 复活),及进入新的生活中,本段(6:15~23)则着 重于信徒在新生活里的事奉。前段论地位,此段论生 活;前段论身分,此段论事奉。称义者要消极性地不 犯罪、不容罪,但也要积极地去事奉新主人。 
1.  因已在恩典下(6  :15  )(身分) 
“所以”(oun,6:15  首字,中漏译)再连上 接下,上文(6:14)说信徒既然在恩典下,便可以 犯罪而不受律法的制裁吗?作者自问自答:“断乎 不可”。 
表面看来,6:15  与6:1  无多大差别,然细观 之,却有二方面的不同: 
a.目的不同——前者(6:1)反斥有些信徒谬言,既 在恩典下(承接5:20),便可随意犯罪,好叫恩 典显多了。在此则直命信徒(注意6:12~14  的命 令式),既在恩典下(承接6:14),便不应犯罪。  
b.动词不同——“犯罪”这字前者乃现在式,指习 惯 性 的 行 为 ; 此 处 却 用 假 设 过 去 式 ( aorist 
subjunctive),指假设偶然性的。如A.  T.  Robertson 
云, 这动词的运用, 便驳斥了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 满以为偶尔可犯罪的荒谬【注6】。此处保罗强调 连偶然犯罪的遁辞也不能成立,因为既然信徒已伏 在恩典统治的国度内,便不能容罪在生活上有任何 的活动(不是偶然则可,而是断乎不可,即完全不 能之意)。 
2.  因已献作义仆(6  :16  ~20  )(奉献) 
信徒不能容忍罪,因他乃活在恩典的领域下, 再者他亦已献作义仆了。“献”(6:16)乃是“把 主权交出来”之意,信徒既已把生命的自主权交出, 就必须顺从主人的吩咐。“若”(etoi,中译“或”) 主人是罪,那就要顺从罪,死亡(永死的)必是归宿。 “若”(e,中译“或”)主人是顺命,那就作顺命 之仆,至终必成义(指有道德生活的义行,如Godet、 Moo;或指永生,如Meyer、Cranfield。既然保罗用死 亡与义作对比,故此义指永生的解释较为可取)。 
6:16  先指出一个原则,6:17~20  再作详细 的解说。作者在此先感谢神改变了信徒的身分,再 从三方面作前后的对比,以示信徒的地位今非昔比, 便不可容罪在生命内掌权: 
a.从前是罪奴,现今因听了“道理的模范”而作顺服 的人(6:17)。“道理的模范”指信徒教导的“模 范”(tupos,意“标本”、“榜样”;5:14  同字 译“预像”),表示在此时已经有了一套典型、定 规的“使徒的教训”给各教会学习。 
b.从前作罪的奴仆,今罪得释放转作义仆(6:18)。  
c.从前把身体献给不洁不法,作不法之仆,以致所作 皆不法;今则已献身体给义,作义之仆,“以致于” (eis,意“达到”)成圣(6:19  下)。 
“成圣”(hagiasmos)于此有二个不同的见解, 有说是指一种生活方式,如W. Barclay  谓,凡希腊字 词以asmos  为字尾的,皆形容一件事的进展过程,而 非事情的结局【注7】。亦有说这是指一个最后的状 况,如“以至于”(eis)的用途,那是指成圣过程 的终点(如Meyer)。因为保罗一直在论“果子”、 “结局”、“死亡”、“永生”(6:21~  23),是 关乎最后的境界,故第二解说似较合理。 
保罗说,他因信徒肉体的软弱,便照人的常言 而作讨论(6:19  上)。“肉体的软弱”有说是指道 德方面,有说是指属灵方面,亦有说是指意表方面。 大部份学者皆以意志方面作解释,谓因信徒的接受 力、领悟力(指明白不容罪在身上掌权之意,固然也 存道德及属灵软弱的意味,因为人在意志软弱时,其 它问题也跟着产生了),故保罗便按着人的常言与他 们作劝勉。人的常言是照着人间通常的理解,此处 保罗是以人间的主仆关系作解释。 
6:20  可作全段之总结,亦可作6:19  下的诠 释。作者于此总结陈词,谓当(hote,中漏译)信徒 作罪奴之时,便非作义之仆了。 
3.  因已得永生(6  :21  ~23  )(礼物) 
“所以”(6:21,中漏译)为本段的首字,把 上文6:1~20  于此作最后之总结。信徒既已成义仆 得永生,便不能再犯罪或容罪在生命里。 
信徒现今的观点不同了,以前不以为耻的,现 今则看为羞耻,“因为”(gar,中漏译)那些事的 结局是死亡(6:21),但现今作了神之奴仆,有了 成圣的果子,就是永生(6:22),就应不容罪在生 命中作王,“因为”(gar)罪所给的工价乃是死, 神给的恩赐乃是永生(6:23)。 
“工价”(opsonia)乃一军事名词,指士兵所得 的粮饷(参TDNT)。保罗所用的词汇相当传神,他 用拟人法把罪作一统帅,统管世人,在分粮之日, 其工价乃死亡。“但”(de,非中译“惟”)神之“工 价”,乃是借着新元帅耶稣基督反得永生。 

成圣的拦阻——争战的生活(7:1~25)

罗 7  章乃罗马书所研究数个问题之一,如罗 1~3  章 论定罪的问题;罗 4~5  章论称义的问题;罗 9~11  章论 拣选的问题;罗 12~14  章论伦理的问题;而第 6~8  章论 成圣的问题, 其中又以第 7  章为众问题中的问题。 A. Nygren 说,此段为新约最大之问题,而此问题起源于第一世纪, 迄今还未结束【注 8】。 
按主题言,此章接续上文特论成圣的要义,上文论成 圣的劝告,本段论成圣的拦阻。当作者论成圣的拦阻时, 他释明了成圣的二大拦阻:  律法的拦阻(7:1~13);  肉 体的拦阻(7:14~25)。 
甚多学者不把 7: 1~6  放在第 7  章讨论, 他们把 7: 1~ 6 作为第 6  章的总结,因 6:14  已指出现今在基督里的人, 非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如 L. Morris、J. Murray)。但亦有 学者认为,7:1~6  应放在第 7  章讨论(如 D. Moo),因 这六节是继续讨论一个新造的人的身分问题,他现今不是 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里(参 6:14、15),因此在第 7  章 的开始,作者便力证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了。为此作者特别 指出,律法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然而却不 能使人成圣,正是“律法因肉体软弱,便有不能行的”(8: 3  上)。 
这不能行是指什么?作者在此处有详细的诠释,他并 以自身的经验作左证,但此举反而引起各学者在释经学上 产生三派的意见,究竟作者是引述他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 历,甚至是无所谓信主前或信主后,以下介绍这三种意见。  

〈图一〉第一种见解——“信主前后皆合论”(或俗 称“代表论”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7  ︰  1~6 身分
信主前 7  ︰  7~13, 7  ︰  14~25 光景, 挣扎

据第一种意见,7:1~6  当然是指一个信徒的情形, 而 7:7~25  却与作者自身无关,作者只借用第一身(“我”) 形容人类在亚当里的失败。作者以自己代表人类中大部份 的人,是指那些人在律法前与律法后两个时期中的情形。 在律法前,人在亚当里犯罪,就是说当亚当犯罪,他也犯 罪;亚当贪婪,人也贪婪。律法来到,因人不能满足律法 的要求,便显出律法的“无用”,因律法的目的乃是引起 罪,但是如今在基督里可完全释放。赞成此派的学者不少 【注 9】,他们的理由如下【注 10】: 
 
⑴据犹太教的文学,“我”字的使用,不一定指“个人性” 的意思,而是指全人类,此点在: 
a.  他勒目的文献中多有出现(但支持此论据的文学却 是A. D. 120~140  时间内,离保罗时代甚远)。 
b.  昆兰文学也同样指出“我”字非指个人,而指全人 类。 
c.  保罗自己文学的支持(如罗3:7;林前6:15,13: 1~3,14:11、14~15;加2:18~21  等)也指出“我” 非自传性,而是全人类代表性【注11】。 
⑵从7:9“活着的”、“没有律法的”等词句,便指出7: 14~25  乃是保罗以自己代表全人类之说法。 
⑶犹太传统的思想里,把人一生中,与律法的接触作几个 分段,例如在五岁时读圣言,十岁读米示拿,十三岁时 读律法,十五岁时读他勒目(Pirke Aboth 5:24),因此 保罗也将自己的生平分为几个时期,作为人类可得胜的 阶梯【注12】: 
a.“罪恶隐伏时期”,也称为“无罪时期”或“清白 时期”(age of innocence)(7:7~13)。 
b.罪恶外显时期,指脱离清白时期,与律法接触,故 罪恶发动(7:14~24)。 
c.靠主可得胜时期(7:25)(此点在第八章再详论)。  

〈图二〉第二种见解——“信主前后论”(或称“自传论一”)
经文 叙述
信主前 7  ︰  7~13 光景
信主后 7  ︰  1~6,   ︰  14~25 身分, 挣扎

据此论,7:1~6  乃指保罗信主后的身分(或地位); 保罗藉丈夫与妻子在律法上的婚约为喻,阐释在基督里的 人(与基督同死,负了律法的责任),律法对他再无效力或 要求。然 7:7~13  却指信主前在律法下挣扎的情形,此段 全用过去式动词,故明指过去的情形。7:14~25  则描述 他信主后在生命中新旧两律挣扎的情形 (非信徒只有一律) , 是属灵与属肉体之律的交战,使信徒的生活成为争战的生 活,惟靠基督才可以得胜。此段原文全是现在式动词,故 当指信主后现今(写罗马书时)的情形。赞成此说的人数颇 众【注 13】,他们的理由如下: 
⑴“弟兄们”(7:1)乃指信徒的统称。 
⑵“明白律法的人”(7:1),不是指犹太人。“律法” (nomas)可指摩西的律法(如E. F. Harrison、D. Moo)或 外邦人的法律(如Kasemann),但此处则广指法律(如J. 
Murray)。 
⑶7:7~13  的动词全是过去式词,指过去未信主前律法下 的挣扎;而7:14~25  的动词则是现在式词,指现今信 主后在恩典下新旧生命的相争。 
⑷新旧二律在信徒生命中的相争,也是保罗一贯的教训(如 加5  章) 
⑸7:22  之“里面的人”乃指信徒的新生命,“喜欢神的 律”乃指信主后的情形。 
⑹7:14~25  的挣扎,惟信徒才有,非信徒只有一律,故 无挣扎。 
⑺7:14~25  乃向善行善的态度,指信徒的追求,是一个 愿意成圣的信徒的口吻。 
⑻7:25  的得胜凯歌,应是信徒的心情。 
⑼一些词语指信徒的心情:属肉体、我真苦、卖给罪。 
⑽腓3:4~6  指保罗对律法毫无指摘,在律法下的满足, 故此段不能形容他先前在律法时的情形【注14】。 

〈图三〉第三种见解“未信主前论”(或称“自传论二”)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7  ︰  1~6 身分
信主前后均可 7  ︰  7~25 挣扎

此说认为全段的困难在于三方面: 
⑴本段与上(第6  章)下(第8  章)的关系。 
⑵7:1  所论之“明白律法的人”所指为谁?若这是普通名 称,指任何有智识的人(如J. Murray),则图一或图二可 作合理的解释。设若“明白律法的人”是指那些专研或 遵守律法的犹太人,这便是保罗传福音的对象。 
⑶7:14~25  的“现在式动词”的运用。 
 
据此论,首段(7:1~6)与图一及图二无异,次段(7: 7~13)与图一(可同)及图二亦皆同,末段(7:14~25) 则特指保罗在未信主前的挣扎,故大体上罗 7  章是指未信 主前的经验。支持此说者不乏其人【注 15】,他们的理由 如下: 
⑴“弟兄们”(7:1)不一定是信徒的统称,因此字也是 指犹太人,即是犹太人之间对话的惯语(参9:3;徒2: 29,3:17,13:26、38,22:1,23:6,28:17;赛66: 5),只有上下文方能决定(而下文“明白律法的人”), 因此便决定是指犹太人。 
⑵“明白律法的人”乃回应上文“弟兄们”,特指犹太人。 “明白”(ginoskonsi)指“有经验的明白”(experiential 
knowledge),而非头脑的明白(head knowledge)【注16】, 因此这不是指任何人,而是指那些对律法有追求或遵守 经验的犹太人。律法指犹太人的律法,故此,“对明白 律法的人”与“对律法以下之人”(3:19)几乎同义【注 17】。 
⑶7:1  的对象特别为明白律法的人,而非普通的对象,这 是保罗特要传福音的对象,故全章的解释需在此对象的 亮光下看。 
⑷“里面的人”(7:22)不一定指信主后的情形,因为称 “良心”为“里面的人”是犹太人的惯语。 
⑸7:14~25  之向善的语气,也是每一热心遵行律法要求 的法利赛教派者(如保罗,非任何人均可)的追求。 
⑹7:14~25  的挣扎,亦符合任何非信徒的道德家或是热 心律法的法利赛人(如保罗)。 
⑺作者论在律法下的光景时(7:7~13),他用过去式动词 是合理的,但在末段(7:14~25)转用现在式动词,因 他现在向这些仍在律法之下、“明白律法者”呼吁,愿 他们能脱离此苦痛,故此他转用现在式动词,借此与他 们认同、与他们联合,引起他们的共鸣,不然读者会认 为他是在论一些不可能的事。 
⑻以现在式动词描写以前的历史,是希腊文学的独特风格, 在福音书内常常出现,称为“历史现在式”(historical 
present) , 保罗亦以现在式讲述他先前在律法下的生活 (如 腓3:3~6  是现在式)。R. Gundry  谓,历史现在式的运 用表示“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的意义【注18】。 JamesDenney  称,因这段事实是“无时间式”(timeless) 的,故才用现在式动词,这是“历史现在式”的用途【注 19】,表示常是这样子的。Sanday &Headlam称之为“戏 剧化”(dramatic)的用法【注20】。A. M. Hunter则称, 本段所用之“历史现在式”,不但反映了过去的经验, 也指出是现今极有可能发生的【注21】。 
⑼再且,保罗活用犹太教常倡导的“人性论”,犹太拉比 认为每个人皆有两性,这两性是彼此对应的:善性称 “yetzer- ha-tob”,恶性称“yetzer-ha-ra”。犹太拉比 对“yetzer-ha-ra”何时在人心中发动,意见有二:大部 份拉比主张在出生后便开始发动敌对,亦有拉比主张在 十三岁才开始,因那时人要开始负道德的责任;而这两 性时常敌对, 持续一生之久 【注22】 。 诚如W. D. Davies  说: 要明白保罗在罗7  章的解释,不能忘记他以前是无可指 摘的拉比,他在此的形容完全符合犹太人在两性为敌下 的痛苦情形【注23】。 
⑽关于人有两性之论,在他勒目的文献中颇多出现,如 B.Ber17a  记:“人本性愿行神旨,惜因人性中有杂质, 如面粉中的酵,故不能实行。”同样在昆兰古卷中(如 1QHcol. 4Manual of Discipline),亦记述人天性中两性的交 战【注24】,与罗7  章的情况相若。 
⑾图二的见解虽谓非信徒很少有属灵的挣扎,J. G. Machen 更称这乃根本不可能,因这是圣灵的工作【注25】,可 是对一个“敬畏神,明白律法者”如保罗则大有可能。 
⑿再且,腓3:6  只是保罗论在人面前的光景,而在罗7  章 却论他在神面前的真相,说明行为的无可指摘,也不能 控制内心的败坏,如他说自己是个罪魁(提前1:15), 也说明了靠行律法的行为永不能称义(参加3:11)【注 26】。 
⒀一些字句皆可引证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如: 
(a)“我是属乎肉体的”(7:14上)——此言不一定 指属肉体的基督徒而言(如林前3:1、3),亦可 指不信者的生活方式(如太16:17;路3:6),故 需视上下文方可决定【注27】。“肉体”可指“人 性本质之一”(如C. H. Dodd)或“任何非基督的本 质” (如Calvin)或“不能满足神的缺乏” (如K. Barth) 或“没有神的人”(如W. Barclay),非如冯荫坤所 说是指“软弱、不成熟、没有圣灵管治的基督徒” 【注28】,若这是真的,则保罗的属灵生命真是差 劲! 
(b)“已经卖给罪了”(7:14下)——不一定指基督 徒新旧生命的挣扎,而是指饥渴慕义的犹太人的人 性二律争战,如H.  Raisanen  言,“卖给罪”正是 “众人都犯了罪”的代名词【注29】。若此言是指 信徒,那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若是指保罗,那就更 不得了! 
(c)“神的律”(7:22)——不一定指基督徒的新律、 恩典之律;“神的律”按上下文之意是指“律法” (7:7~13、14~25,参“律法”在本段中亦称“诫 命”,7:12),故此,神的律只是“律法”的别 称(基督徒的新律在8:2  称为“圣灵的律”)。 
(d)“我真是苦啊”(7:24)——不是信徒的呼叫, 而是犹太拉比惯用的谚语,尤指那些“愿遵行律法 而不得法”之敬虔者的苦痛。当保罗引用此犹太人 熟稔的术语时,那些犹太读者内心必有无限的感 慨: “这也是我的苦啊! 原来保罗也有这样的经历。 ” James  Stewart指出,“如此的字句与描绘绝非写给 一个曾被基督改变过的生命,一个人若信主后仍有 这样痛苦的挣扎,仍复为罪的奴仆,那么救恩带来 何乐趣,圣灵是否亦失踪了?”【注30】 
⒁7:14~25  描绘的是一帧被罪打倒、非与罪律搏斗的图 画,显然与保罗的生命不太配合。 
⒂同时本段亦描绘一个人在律法下的喘息,基督徒已不在 律法之下(6:14,7:4~6),故没有这样的挣扎。 
⒃保罗不是在信主后才发现生命里另有律,反对服从神的 心愿,而是在信主前就发现了,这位在律法下毫无指摘 的人,早已发现愿意(willing)与实行(doing)是两回事, 只是那时他找不到解决之法。 
⒄从全段的上(7:7~13)下(7:14~25)文,便可了解 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经验。在7:7~13,保罗把自 己与亚当及全人类认同,在7:14~25,他将自己身上发 生的困难,及至终找到得胜的秘诀公之于世(7:25), 故若此段是指保罗信主后的经历,那便与他的“得胜神 学”、“得胜有余”大相径庭了。 
⒅再且,保罗撰写罗马书目的之一,乃为要得着罗马教会 的支持,以便日后以之为基地,把福音传到更远之地。 他本是一知名传道人,若读者知悉他信主后如此挣扎, 他们对保罗的尊敬及接纳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不晓得日 后他会否常有这些挣扎,甚至读完罗8  章后心中仍怅然 若失,不知是否会回到罗7  章的迷阵里!但若是写以前 的经验便不同了【注31】。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本段主要是论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形 容他在往大马色路上之前内心的苦闷,这是较接近罗 7  章 的原意,但按应用上,固然可以借喻基督徒内心的挣扎,7: 14~25  也大可用在非信徒身上(尤是在布道会时);但解 释非应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注 32】。 
按第三种见解,全段的思辩如下: 
罗 7  章之目的乃是为罗 8  章的主题而作的引介。罗 7 
章指出保罗在律法要求下的挣扎、叹息,但非前途茫茫, 而是藉基督便可得胜,这得胜在罗 8  章便清楚释明,即顺 服圣灵的律,故罗 7~8  章应连在一起,正如罗 6~7  章也 连在一起。因对象特别,故此保罗先论(7:1~6)在基督 里的人律法对他毫无关系,他是向律法死去的,向基督却 是活着的。 
中段(7:7~13)保罗继续解释这些在律法下的人(不 可能指非在律法下的人),律法对他们的目的、作用及功效, 并指出罪的可怕、人被定罪,遥指可靠基督而得胜,故若 非对象是犹太人,中段便毫无意义。 
末段(7:14~25)保罗以“过来人”的身分向这些对 象解释,在律法下者皆常“讨好”律法,惟因人性里(非 信主后)的罪性,非但不能讨好律法,反被律法咒诅,内 心的苦痛难以述说,但是他发现,惟靠基督才可得释放。 
Longenecker  虽不赞同第三见解,但他容许第二与第三 混合一起,故他说,除 7:25  外,7:13~24  明显地是叙 述一个犹太律法家苦心坚守律法,不可能是信徒生活上的 困难【注 33】。事实上,罗 7  章的描述,全是保罗在犹太 教里的追求与挣扎,这也是每一个在律法下的犹太人的盼 求。JamesStewart  说得好:“罗 7  章乃是保罗的一生,一 直到大马色路上之时,甚至在半途中也有这个挣扎,他心 灵痛苦、人格分裂、在极度的灰心与失望中悲叹。”【注 34】可是在基督里,一切全无挣扎,全皆释放,这是何等 的福音,尤对犹太人言,是何等大喜的讯息。 
A.  律法的拦阻(7:1~13) 
1.  律法的效能(7  :1  ~6  )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 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 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 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 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 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 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为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 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 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 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 的旧样。 
在上文, 作者证论一个称义的人不能犯罪 (6: 1~ 14)及不能容罪(6:15~23)的一些因素,此段则 论律法为称义的一项“拦阻”。其实这根本不是律 法之目的,故保罗加以详论,说明律法的确不能使 人称义,他更指出在律法下诚恳追求律法之义者, 皆有痛苦的呻吟,惟有靠基督才能胜过。 
以文学及神学而论,本段委实是保罗呕心沥血 的精心杰作,其对象特为犹太人,其性质为布道性, 盼望在他们中得些果子,以备日后在他们中较易工 作,故保罗在此单刀直入地直言本段特为“明白律 法的人”说的。 
a.婚律的借喻(7:1~3) 
在诠释律法的功效时,保罗以人人皆晓的婚姻 律为喻,旨在解释律法对现今犹太人已无效力了。 
保罗以“弟兄们”称呼他们,如上文(1:13) 所论,此词的涵义有二:  泛指基督徒(如1:13, 8:12,12:1);  亦指犹太人(如徒15:13,22: 1,23:1,28:17。本节为“对明白律法的人”; 11:13  为“对你们外邦人”,故此处有特别对象)。 这些“弟兄们”乃“明白律法的人”(7:1  上)。  
“律法”(nomon)一字原指摩西的律法,有 时亦称普通律法,在此应指摩西之律法(如Gode、 Dunn、Murray、D.  Moo),因“明白”乃指经验上 的明白,是说犹太人的经历(参7:6)。保罗以一 个“因为”(gar,7:1,中漏译)开始其辩证,这 “因为”一面连接上文(6:14),一面指出“我 这样说因为我是对明白律法的人说的”。保罗意谓 “犹太人哪!你们不晓得律法是管活人的吗?” (7: 1  下),这里第二个“律法”应指普通的律法,因 保罗乃是借婚姻律为例。 
他续说“因为”(gar,7:2,中译“就如”) 已婚妇女(hupandros,中错译“女人”)受婚约(“律 法”)所“约束”(dedetai,意“捆绑”),若丈 夫死了,才“脱离”(katergetai,6:6同字译作“灭 绝”)婚约(称“丈夫的律法”)的约束(7:2)。 “所以”(oun,7:3)指作者在此作小结:丈夫 还活着时,女方不能改嫁,不然便称为“淫妇” (moichalis);可是若丈夫死了,婚约便自动解除, 虽改嫁别人,亦不能称为破坏婚律的淫妇。 
b.婚律的应用(7:4~6) 
7:4  首字hoste(意“故此”),介绍一个效 果或应用一个原则。保罗续称读者为“我的弟兄们” (指犹太人,参9:3),你们“借着”(dia)基督 的身体(肉体的死),向律法(中译“在律法上”) 也是“如死了一般”(ethanato thete),故便可归与 别人,即复活的主,便能(hina)结果子给神(7: 4)。 
“因为”(gar,7:5)连接上文的“结果子”, 现今作者把两种生命、两类果子作一比对。他说我 们在属肉体的时候(喻未得救时),那肉体中的恶 欲(原文没有“而生”),“因”(dia,意“借着”) 律法而“发动”(energeito,参林前12:6、11,同 字译“运行”),至终结死亡的果子(7:5)。 
“但现今”(nuni de)我们在捆绑我们的律法 下(指犹太人而言)已死了,就能脱离律法(既已 死了,便能脱离;能脱离,是因死了),那么(hoste, 中译“叫”)我们便能“在”(en,指在新的领域) 新的心灵里服事,非在旧的仪文(指律法)领域内 服事(7:6)。此处“心灵”一字,不少经学家将 之解作圣灵(如Harrison、Cranfield、Moo),可是 这里是新旧的对比(参约4:23~24)。旧人“在” 旧领域、 “用”旧方法、 “以”旧态度,新人的“在”、 “用”、“以”都是全新的。 
2.  律法的功用(7  :7  ~13  )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 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 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 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 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 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 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 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 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 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与他同时代的犹太人,深信若紧守律法之 要求,他们必定蒙神之悦纳(参申4:1,6:25;利 18:5;结20:11、13、21)。这位本是法利赛人的 保罗,曾竭力追求律法之义(腓3:6),如今他以基 督徒的身分与观点,分析律法之功用。 
在上文,保罗称律法在人的肢体中发动恶欲, 使人死亡(7:5),这样说来,律法岂不是害人不浅, 律法岂不是“罪魁”。一个敏感的犹太读者读至5: 20,6:14,7:1~6  时,心中必产生莫大的怀疑, 认为律法非但不能产生称义的作用,更反为不美, 这正是保罗要解释的地方,于此,他谨慎地辩释律 法本身的功用。他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7:7~ 13),也不能使人成圣(7:14~25),律 
法在生命与生活方面,也不能帮助人。律法虽然对 人无辅,却不是罪,所以保罗以“所以”(oun,中 漏译)为启语词,连接上文之辩论。他指出律法在四 方面真正的功用: 
a.律法显露罪的存在(7:7)(醒觉罪的存在) 
保罗说“律法断乎不是罪”(7:7  上),然 而律法有何用?他续说,“若不(eime,中译“只 是非”)借着(dia,“因”)律法,我就不知罪”。 律法乃是神的定规,罪乃侵越神的规律,既然人常 犯神规,故律法便是叫人知道罪的存在(此点与3: 20  雷同)。 
接着作者以第十诫为例,指出“若不”(eime, 中译“非”字有误导之嫌)是第十诫说不可贪心, 他就“不会醒觉”(ouk  edein)贪心的存在(中译 “何为”是补字)。为何保罗选第十诫为例呢?贪 心乃指侵越上帝给人的范围,不满足神给人的礼 物;贪心可代表人不满意本身的境况,而侵略别人 的权利。但为何保罗选中第十诫为例而不是其它? 原因有三:①依犹太人的传统,贪心代表所有的诫 命(如TDNT);  ②贪心是人人都会犯的,以之指 出,人必破坏律法(如J.  Ziesler);③贪心代表人 内心的欲念,有此,其它律法也不能遵守(如D. 
Moo)。 
 
b.律法发动罪的潜能(7:8)(提供机会给罪) 
律法不但显露罪,也发动罪的“机会”(aph 
ormen,军事名词,指军事基地),借着(dia)诫命 (指律法)叫诸般(各样)的贪心“拿着” (labonsa, 中译“趁着”)保罗,在他里头“发动” (kateirgasato, 7:15  同字译“去作”,全句或可译作“发动在保 罗里头诸般的贪欲”,参7:8上)。 
为何罪如此借着律法发动人的贪欲呢?因为 (gar)没有律法,罪也是死的(不能发动的),有 了律法才能发动。这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而 是说没有律法时,罪是在“死”的状态,是没有生 命的、静止的、寂默的(是对人醒觉罪方面言)。 律法来了,犯罪的觉醒也跟着来了(7:8  下)。 
c.律法复活罪的威能(7:9~11)(显出罪的威力)  
保罗以己为证,说他以前在没有律法时,也就 是在犹太人所说的“纯真孩提时期”,或是作“律 法之子”(bar mitzvah)之时,他对罪乃活生生的, 律法来到,罪就又活动(anezesen,再活)起来, 如种子破土而出,他就被罪控告而死了(7:9)。 故此,律法是使人醒悟其在神面前被判的光景与地 位。 
律法本来叫人活(指非控告人死,律法最初之 意原为促进美满幸福的人生,如利18:5),现今因 激发罪活动起来,反倒“被发现”(eurethe,中漏 译,英文eureka  由此字产生)致人于死地(7:10), 这是“因为”(gar)罪“拿着”(labousa,中译“趁 着”)机会诱杀人(7:11)。 
d.律法显明罪的恶极(7:12~13)(揭露罪的真 相) 
“这样看来”(hoste)指出一个小结,律法、 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如上文所 说,是叫人活的(7:10),所以(oun,中译“既 然如此”)那良善的律法是叫人死吗?保罗自问自 答,断乎不是!是罪!(中译本误把补字之注点放 在“是罪”字之旁)(7:13  上)。究竟罪的真相 如何?保罗以二个目的(hina)句子作答:  使(hina) 罪借着(dia)良善的律法“作成”(katergazomene 中译“叫”)死亡,这就“显出”(phane,像X光) 罪的真相了(7:13  中)。使(hina)罪借着(dia) 诫命“成为”(genetal,中译“显出”)恶极了。 这两句目的句子,原则上大同小异,然第二句加强 第一句,更显出罪之“恶极”(huperbolen,英文 hyperbole  由此而出)之处(7:13  下)。 
B.  肉体的拦阻(7:14~25) 
保罗以拉比的身分,凭着血气、肉体的力量追求 律法的义,但诚恳如斯的他,只能在律法的轭下呻吟 “我真是苦啊!”可见肉体确是称义(而至成圣的起 点)的拦阻。在此,作者以三循环分述他失败的经验, 如同三首挽歌,一首比一首哀凄。 
H. A. Hoyt  指出,这三组失败的见证符合共同的 格式,每循环皆有三点:  指出失败的事实;  证明这 事实;  结论【注 34】。兹引表代述。 

组别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经文 7  ︰  14~17 7  ︰  18~20 7  ︰  21~24
事实的剖白 7  ︰  14 7  ︰  18

7  ︰  21

事实的证实 7  ︰  15~16 7  ︰  19 7  ︰  22~23
结论 7  ︰  17 7  ︰  20 7  ︰  24

1.  第一组失败(7  :14  ~17  )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 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 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 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 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在7:14,作者以“因为”(gar,中漏译)连接 上文律法之目的的辩论。他虽然晓得(oidamen)律 法乃属灵的,然而他乃“属肉体的”(sarkikos,指 在伦理意义上言,有坏的本意),“已卖给罪了” (pepramenos,指主权易手,非灵性上的软弱,参太 13:46  及徒2:46),如A. T. Robertson  言,“罪结 束了其抵押,接收其奴仆”【注35】。 
于此作者又用一个“因为”(gar,7:15)显出 他再次失败,他选用三个对比指出他的失败:  他不 “赞成”的(ginosko,意“赞许”、“同意”,参太7: 23,25:12,中译“明白”),他反“去做” (katergazomai, 7:8  同字译“发动”);  他所愿意的,他反不“去 做”(实行,prasso);  他所恨恶的,他反“去做” (poio)(7:15)。 
他续说,若他不愿意的,他反做了(poio),这 就如同“赞同”(sumphemi,中译“应承”)律法乃 是善的,意思说他愿意行善,但反行了恶,那就承 认律法之善良了(指目的方面言,律法指出罪的诱惑 力,7:16)。既是这样,就不是他所“做”的 (katergazomai),而是“住在”(oikousa)他里头的罪 所做的结果(7:17)。这种善恶二念之争,正是拉 比文献所强调的【注36】,真的是不由自主,此乃 罪性在人心中作祟之故。 
2.  第二组失败(7  :18  ~20  )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 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 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此段首语与上文启语一致,故可作第二次失败的 分段(中译把“也”字放入,以显其义)。作者以三个 “因为”(gar)指出他完全的失败: 
a.因为(gar,7:18  上,中漏译)他知道(oida)在他 里面毫无良善,没有良善固然不能行义。 
b.因为(gar)立志为善“由得他”(parakeitai,“与他 同在”),行不出好(kalon,中漏译)却“不由他” (ouk eurisko,“找不到”,7:18下)。 
c.因为(gar,7:19  中译“故此”)他所立志(thelo, 中译“愿意”)的善,他做(poio)不出来,所不愿 意的恶(kakon),他反去做(prasso)。 
 
这三个“因为”指出一个罪人的生活方式:  知道 在肉体内无良善,是本性软弱的问题。立志由人,然 不由自主。指身不由己,力不从心,是知与行不能合 一的问题。愿意行善反行恶,是积极且相反的违背, 是违心的行为。这三个因为指出保罗背后失败的经历, 最后他以里头的罪作祟为结束(7:20,参 7:17,两 句结语一致)。 
3.  第三组失败(7  :21  ~25  )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 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 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 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 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 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 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作者续述他失败的经历,他以“后来”(ara,7: 21  启语字,中漏译)指出本段乃上文的结语,作者 从三方面续证他的失败。 
a.恶律的发现(7:21)(第一发现) 
经过多方面努力行律法的善,结果行不出来, 后来他“发现”(eurisko,中译“觉得”)有一管 治的律法在他里头,原来这是他无法行善的因由; 每次他立志(thelonti)行善时,就发现有恶与他同 在(parakeitai,参7:18,暗示拦阻他行善,或他行 善时反行了恶)。 
b.两律的交战(7:22~23)(第二发现) 
按作者“里面的人”(eso anthropon)的意思, 是“喜欢”(sunedomai,“表同”,参徒7:60)神 的律(7:22)。这个喜欢,并不表示是指信主后 的经历,因为神的律是摩西的律法,信主后固然仍 尊重摩西律法,却不用表明,因他已不在律法之下。 甚多敬虔的犹太人,异常喜欢神的律法,如10:2 
说, “他们对神有热心,却不是按真知识” 【注37】, 但他“看到”(blepo,中译“觉得”)在肢体中另 有一个律与心中(noos)的律(代表良心或理智、 能分别是非判断善恶的道德能力【注38】)“交战” (antistrateuomenon,军事名词,原意“反战略”), 把他掳去“给了”(to,中译“附从”)那在肢体 中之犯罪的律(7:23)。 
两律交锋,心中的律与犯罪的律各显神通,心 中的律兵败如山倒,这是失败的见证。 “卖给罪了” (7:14)、“明知故犯”(7:15、18、19)、“被 罪掳去”(7:23)等,是一个未得救者的生命光 景,不可能是信主后的正常情况,尤是保罗。 
c.从哀号到讴歌(7:24~25)(第三发现) 
“我真是苦啊!”(talaiporos)乃诚恳的犹太 拉比因不能满足律法之要求,而屡发的哀声,这是 无能为力、自怨自艾的叹息,是一个不平凡的法利 赛人,如保罗,才会有的呼喊【注39】。 
“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中译“取死”)的身 体呢?”保罗之意乃身体是犯罪的器皿,故导致死 亡,若能脱离身体的罪,死亡也得脱离了,但谁有 此能力胜过死亡呢?这是哀号,是绝望的凄鸣!然 而一切皆可改变,因主耶稣基督便可脱离了(7: 25  上,“脱离”是补字,可换为“夸胜”,参林前 15:57;罗8:37),这是福音,而非痛苦的哀号。  
最后作者以“所以这样”(ara  oun,中译“这 样看来”)将上文(7:14~24)作一总结:  在内 心方面,指志愿上,顺服(douleus,事奉)神的律 乃作者的夙愿;  但是(de,中漏译)在肉体方面(指 犯罪的工具),他却不由己地顺服罪的律了(7:26 
下)。 
 
本段有三律颇值得再提: 
⑴神的律(7:22、25)——这是指客观性的外在定 律。 
⑵心中的律(7:23  上)——指意志方面的律,是 心愿的律。 
⑶罪的律(7:23  下、24)——指经验上的律,是 人本性方面犯罪的倾向。这三条人生定律,由客 观的神律,到心愿理智的律,至经验上所犯罪的 律,正显出人犯罪的过程,虽外有神律,内心之 律也倾向神律,然而经验证明,人没有基督就必 顺服罪的律了。 
 

成圣的秘诀(8:1~11)

——顺服的生活 
罗 8  章是一首凯歌,上章的郁结在此章烟消云散;上 章的结束乃一声长叹,此段则一曲长啸。H. C. G. Moule  说: “上章为黑幽的长夜,此章则为曙光出现的黎明。”【注 40】此章开始为“不定罪”(8:1),结束为“不分离” (8:39),这真是一幅夸胜及欢欣的图画,难怪 F. Godet 说: “若圣经为一戒指,罗马书是为戒指上的宝石,第 8  章 便是宝石上的光芒。”【注 41】Charles Erdman  言:“若 罗马书称为基督教之圣堂,第 8  章可称之为圣堂内之祭 殿。”【注 42】清教徒 T. Draxe  更称之为伊甸园的生命树 【注 43】。可见罗 8  章所得的美誉是圣经之冠。 
罗 8  章与上文的论点依然一致,保罗仍辩论称义后的 步骤——成圣。上段他论成圣的拦阻,即称义的拦阻;此 段则论成圣的秘诀,即称义的终点。称义的生活始自与基 督联合(罗 6  章),离开律法(罗 7  章),有圣灵同住(罗 8  章)(“圣灵”一字在本章出现有 21  次之多,远超其它 地方)。 
作者在此论成圣的秘诀在乎三方面的认识: 
A.  认识称义后的身分(8: 1~4) (先后身分)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 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 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 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 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 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  称义的地位(8  :1  ~2  ) 
8:1  的首字“不”(ouden),是作者迫不及待 地指出,在基督里有不被定罪的恩典,本不该放在 前头,却是文法上一个“怪手笔”。接着他运用“这 样如今”或“从今以后”(ara nun)连接上文“靠主 耶稣基督就能脱离犯罪的律了”(7:25)。在此, 他强烈地指出今非昔比,是由未信而至相信,不是 由已信的软弱变成刚强,因为“不定罪”是从未信 至相信的转捩字汇,那在基督里的人就是不被定罪 的人(8:1,此节之末,据“大众版本” 〔Majority Text〕 有一句话:“他〔基督徒〕非顺从肉体之律而行,而 是顺从圣灵之律”)。 
不定罪的反面乃是称义,这是称义的地位,也 是成圣的开始。为什么不被定罪呢?因为(gar)那 赐生命圣灵的律释放了在基督里的人,使他脱离了 罪的律,即死的律(据原文文法Sharp's Law,“和” 字可译作“即”),指罪的控告和永死(信徒仍会死, 不能脱离肉体死亡,但不会永死)(8:2)。圣灵在 基督里的工作乃使人离开罪之律,即死之律,因为 圣灵是永生的,他的工作也是属永生的。 
2.  称义的促成(8  :3  ~4  ) 
基督的代死乃促成信徒的称义,因为(gar)律 法在人肉体的软弱中而成为“无能”(adunatos,即1: 18“大能”一字的相反词),故此人便不能满足律法 之要求,神就差遣其子成为罪身的“形状” (homoiomati)。于此,保罗小心翼翼地不敢冒渎基 督无罪之身,但他亦是全人,故保罗便说他取了似 罪人身体的形状,为了“有关罪”(peri hamartia,中 文正确地译“作赎罪祭”,参林后5:21;来10:6、8, 13:11)而成【注44】,在肉体中被定罪(8:3), 使(hina)律法之义的要求成就(plerothe,被动式词, 强调人不能成就,是外力使之成就的)于那些不随从 肉体、按圣灵而行的人(8:4)。信徒的地位乃称义 而不定罪的,他们又是按圣灵而行的人,故便能逐 日渐趋全然成圣。 
B.  认识称义后的生活(8: 5~8) (两个体贴)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 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 乃是生命、平安。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 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 能得神的喜欢。 
1.  两个体贴的定义(8  :5  ) 
上文作者论“不随从”与“随从”的时候,提 及称义的人乃随从圣灵而行的人(8:4),此段作者 则解释“随从”的意义。他以“因为”(gar,8:5) 连接其思辩,在此他分析有二种随从:  随从肉体者 就是“体贴”(phronosin,可译作“定意”;西3:2 同字译作“思念”)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则体贴圣 灵的事。这两种体贴分别将信与不信的区别出来。 
2.  两个体贴的结局(8  :6  ~8  ) 
略提两个体贴的定义后,保罗立即提及两个体 贴的结局。8:6  首字“因为”(gar,中漏译)遥映 为何要过称义的生活,作者分析两个体贴的归宿: 
体贴肉体(原文phronema,是名词,指体贴的内容) 的归宿即死亡(8:6  上);  体贴圣灵乃生命平安(8: 6  下)。生命即属灵的生命,平安指与神和好。 
保罗续释下去,他以“因此”(dioti,8:7,中 译“原来”)为引介字,指出下文为解释上文,在此 他把重点放在体贴肉体的结局上。“因为如此”(或 “因为这样”,两个体贴的结局),体贴肉体就是与 神为敌,因为(gar)与神为仇者,一则不服神之律; 二则反之(de)无能,即要服也不能服,因其本身软 弱无能也(8:7);三则不能讨神喜悦(8:8)。 
信徒若能认识两个体贴的结局,便能过⑴与神 和好;⑵遵守神律;⑶蒙神喜悦的称义生活。 
C.认识称义后的生命(8:9~11) (双重生命)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 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 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 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 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8:9  启语字“但”(de,中漏译)扭转了一幅图 画,作者以“但”直劝读者,因他们的地位与身分与 以前不同,所以不能不过称义的生活。在此段内,作 者要读者认识称义者有二方面的依靠,靠此可过得胜 的生活,一是有圣灵内住心里;二是有复活的盼望。 
1.  称义的生命乃圣灵内住的生命(8  :9  上) 
既然(eiper,肯定条件句子,中误译“如果”, 参8:17  同文法译作“既”)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8: 9  上),你们便不是属肉体的,乃属圣灵的。此处不 是属肉体的信徒与属灵的信徒的对比;而是信与不 信的区分(承接第7  章的思路,靠着圣灵可以脱离罪 律,亦即获得救赎)【注45】。 
2.  称义的生命乃必能复活的生命(8:9  下~11) 
作者恐读者不明白或认为圣灵无原则地住在人 心里,故用三个“但若”(ei de)补充引证: 
⑴但若(ei de)人没有基督的灵(即神的灵), 就不是属基督(属灵)的(8:9  下)。 
⑵但若(ei de)基督在心里,身体“虽”(men, 中误译“就”)因罪而致死,圣灵(中误译“心灵”) 却因义而活(原文意“赐与生命”)(8:10)。 
⑶但若(ei de,中误译“然而”)那(ton,中漏 译)叫耶稣从死里复活(不要中译“者”字)的灵, 住在你们心里,那叫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也必借 着住在心里的圣灵,使那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8: 11)。 
信徒复活的道理在圣经中虽多次记述,惟此处 最清楚与明确。保罗道出信徒之复活与主的复活, 全在于内住信徒心中的圣灵,他称为赐生命的灵(8: 2),这复活的生命就是胜过死亡的生命(回应7:24 的哀号),故此,称义者的生命也是战胜死亡的生命, 亦即得救的生命。 

成圣的终点——盼望的生活(8:12~39)

A.  得荣耀的确据(8:12~17)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 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 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因为凡被神的灵引 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 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 “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 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神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 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8:12  首字“所以这样”(ara oun)总结上文及 引介下文,称义者有属灵的生命,必能复活进入荣耀 的永生,这是称义的终局。“得荣”是每个信徒最后 的归宿,在此段保罗力证得荣的确据,全因有神儿子 的名分(此词在本段共出现八次之多),论证可分三小 段: 
1.  儿子的名分(8  :12  ~15  ) 
保罗以“所以这样”(中译“这样看来”)归纳 上文,他直呼读者为“弟兄们”(泛指信徒),说我 们(与他们认同)信徒对(ti)肉体方面不是欠债的 人,故不是按照(kata,中译“顺从”)肉体的引导 而活(8:12)。保罗解说肉体不是债主,不必对之 唯命是从。为什么信徒不顺从肉体而活呢?保罗以 三个“因为”(gar)作答: 
⑴因为(gar,8:13  首字,中漏译)人若顺肉体之 意而活,终必导致死亡(指永远的死)【注46】, 但若(ei de)靠圣灵“治死”(thanatoute,现在 式动词,指不断将身体的恶行置之死地)身体的 “恶行”(prazeis,此字本意“行为”,但与“肉 体”相连,可译作“恶行”,如路23:5),就必 要活着(指将来的永生,与上句永死对比,8:13)。 于此,保罗以两个顺从的果效作答,不要顺从肉 体而活。 
⑵因为(gar)“凡”(hosoi,意“只有那些”)被 圣灵引领的,都是神的“儿子”(huios,8:14)。 就此保罗以信徒的名分,回答及解释上文(8: 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的缘故。圣灵的引导是指 救赎方面,不是指信徒的生活行为方面(参加5: 18)。 
⑶因为(gar,8:15,中漏译)信徒所受的不是奴 仆的“灵” (非中译“心”),仍旧惧怕,但(alla) 信徒所受的乃 “嗣子的灵” (非中译 “儿子的心” ) 。 “嗣子”(huiothesias,由huios〔儿子〕及tithesthai 〔放置〕二字组成,9:4  及加4:5  同字译“儿 子的名分”)是个罗马法律词汇,非犹太人的习 俗,表示一个合法的地位,“靠之”(enho,指 嗣子之灵,中译“因此”)可呼叫神为阿爸父。 “阿爸”(abba,此字为亚兰文,在圣经中只出 现三次,参可14:36;加4:6)为一亲密之家庭 父子间的用字,形容亲密的关系(8:15),就 此保罗以所受之灵回答及解释上文(8:12~13) 不要顺从肉体而活。 
 
巴克莱(William Barclay)指出,罗马政府对收 纳嗣子的手续异常严谨及繁琐,被纳为嗣子者,能 享四方面的权利: 
⑴他与原来的家庭完全脱离关系,而享受新家庭内 一切的权利。 
⑵他成为新家庭的产业继承人,与新家庭中的其它 成员同作后嗣。 
⑶他在被接纳前的债务,一笔勾消。 
⑷他成为新家庭的合法代表人。这收嗣之特权在革 老丢该撒收纳尼罗为一最明显的例子。革老丢本 有一女奥他维亚(Octavia),尼罗被纳后却娶她为 妻,他们虽无血统关系,但依罗马法律言,他们 便如骨肉之亲,不容许他们结合(虽然尼罗有办法 破例,但这是例外)【注47】。 
 
在论“儿子”名分时,保罗指出这是生命的方 面,有圣灵内住,便有儿子的名分(8:14)。在论 “嗣子”名分时,保罗同时提及在事奉的方面不需 害怕亲近神(8:15)。“儿子的身分”与“嗣子的 身分”究有何分别?Vaughan & Corley  答说:儿子的 身分指信徒现今与神的关系;“嗣子的身分”指信 徒将来得荣的应许【注48】。这“双子”的名分(儿 子及嗣子)便是信徒将来得荣的一大确据。 
2.  圣灵的同证(8  :16) 
圣灵与信徒的心灵(中译“心”)同证信徒为神 的“儿女”(tekna,tekna  与huios  之别,前者乃是单 指肉身血统方面的关系,后者除指血统关系外,更指 那作儿子该有的合法地位的权利及责任)【注49】。 可见圣灵的工作除了引导人成为神的儿子之外(8: 14),还在信徒内心中使他们明白他们是属神儿子的 (例如信徒用心灵思考及研读神的话语时,圣灵协助 他们明白),如此客观的探讨及主观的经历,提供信 徒得救的确据,至终必达到得荣的终点(参8:17)。  
3.  基督的荣耀(8  :17) 
在论第三方面的确据时,保罗用二句肯定句子 指出: 
a.信徒既是(ei de)神的儿女(tekna),便是神的“后 嗣”(kleronomoi)。“后嗣”字义“产业”或“享 有”,意指信徒为神的产业。耶稣在葡萄园的比喻 中,也以“后嗣”一词喻自己(参太21:38),信 徒亦与基督“同作后嗣”(sugkleronomoi)。在此, 保罗运用了“儿子”(8:14)、“嗣子”(8:15, 中译“儿子”)、“后嗣”(8:17)等不同的词汇, 显示一个强大的保证,信徒全不需疑惑将来的得荣 (8:17  上)。 
b.信徒既(eiper,中译“如果”)与基督“共同受苦” (sumpuschomen).便必和他“共得荣耀” (sundozasthomen),基督得荣耀的途径是从受苦之 路而来,信徒因与基督同作后嗣,故基督之得荣也 成为信徒的得荣(参彼前1:11)。 
 
第一个肯定句子述说信徒荣耀的地位,第二个 肯定句子述及信徒荣耀的盼望,两者相辅相成,使 信徒的得荣确定,只待得荣的时候。下文保罗提出 四个等候生活的原则:  切望(8:18~25);  祈求 (8:26~27);  效法(8:28~30);  确信(8: 31~39)。 

B.  得荣的途径(8:18~39) 
1.  切望身体的得赎(8  :18  ~25  ) 
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 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众子显出来。 因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 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 得享(享:原文是入)神儿女自由的荣耀。我们知道, 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不但如此, 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 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我们得 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谁还盼望 他所见的呢(有古卷:人所看见的何必再盼望呢)? 但我们若盼望那所不见的,就必忍耐等候。 
信徒在等候得荣之时到临前,需循着一些基本 的生活方式来等候,第一点乃是保持身体得赎的切 望。 
上文论及信徒的得荣在望,只等待得荣的日子, 同时亦提及主基督往得荣的途径乃受苦之路,同样 地,信徒得荣之路与主相同,亦是经历受苦之路, 于是保罗用四个“因为”(gar)逐点分述,这样的 受苦是有价值的: 
a.现今与将来之比较(8:18)——“因为”(gar, 8:18  首字,中漏译)作者“断定”(logizomai,中 译“想”字太弱,原文指经详细判断后之结论)现 今的苦楚与(将中译之“若”字改为“与”字)将 来在信徒中“必”(mellousan,强调词,中漏译) 显示出来的荣耀,便“没有价值了”(azia,中译 “不足介意”)。保罗以现今的苦楚对比将来的荣 耀, 这是无可比拟的, 如此现今的苦便黯然失色了。  
b.受造物之痛苦(8:19~21)——“因为”(gar, 8:19,中漏译)受造之物(不包括天使及非信徒, 因天使没有救赎,而非信徒没有切望【注50】)切 望(apokaradokia,由“离开”、“头”、“看”三 字组成,意“翘首企望”)等候神众子显现的时候 (即主再来之时,参西3:4)。 
为何造物界有这样切望呢?因为(gar)受造物 “在盼望中”(ep elpidi,中漏译)服在“虚空”之 下(mataioteti,意“空幻”、“无稽”)。他们受 虚空所支配,“非自愿的”(ouch kekousa,“非自 己的错”),“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全句原文 可译作“乃是因他服在虚空之下”)(8:20)。 
这“他”是指谁呢?学者们有四派的解释: 
⑴“他”是神(如Sanday & Headlam、D. Moo、E.F. 
Harrison、J. Murray),意说神叫受造物服在虚空 之下。 
⑵“他”是撒但(如Godet)。 
⑶他”是人,指人毁坏自然界的秩序,污染自然界 的美丽,滥用造物界的丰富(如E. J. Young、Davis 
A. Young)【注51】。 
⑷““他”即亚当,因亚当的罪使全造物界也受咒 诅(参3:17~19,服在虚空之下,非造物界自愿 受咒诅的,如H. Morris、G. Vos)【注52】。第四 解释有“亚当连累全地”的含义,故较为合理。 
 
但受造之物“仍然盼望”(原文无此句)“将 会脱离”(eleutherothesetai,将来被动式)“败坏” (phthoras,林前15:42、50  同字译“朽坏”)的“辖 制” (douleias, “奴役”),而进入(eis,中译“享”) 神儿女“自由”(eleutherian)的荣耀里。保罗以受 造物服在败坏下劳苦的情形作借喻,苦是人生必有 的,因人也是受造物,人的受苦如造物界般皆从亚 当而来,但受造物满有盼望得荣耀的日子,即神众 子显现(即主再来)的时候(参太19:28,耶稣称 这时就是造物界的“再生”,palingenesia,另参徒3: 21;彼后3:13)。 
 
c.受造物的叹息(8:22~23)——因为(gar,8: 22  中漏译)直到如今,不但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 息(sustenazei)及一同劳苦(sunodenei),就是有 圣灵初结果子的信徒也是心里叹息,等候“嗣子的 名分”(huiothesian,中译“儿子的名分”),即得 着全部产业的名分,就是身体得赎之时(8:23)。 在此,保罗之意乃是信徒与受造物也一同劳苦,但 因得赎的日子在望,故不觉痛苦。 
“初结果子”(aparchen,字意“首次分离”, 喻指“首批证物”,此字与“凭据”为同义词,参 弗1:14;林后1:22,5:5)是圣灵的工作,指新 约时代的信徒,故称为“圣灵初结的果子”,可是 对此名词,学者却有四种解释:  圣灵内住信徒心 中(如D. Moo);  圣灵的光照(如Calvin);  圣灵 所赐的恩惠(如Gifford、Meyer、Godet、Alford);  圣 灵所赐复活的生命(如J.  Murray)。四说中第一说 最为合理。 
d.信徒的盼望(8:24~25)——因为(gar,8:24 
首字中漏译)信徒的得救在乎盼望,这得救是指灵 魂体的全然救赎,但盼望乃关乎看不见的,不然就 非盼望了,故此,盼望与信心实际上是相同的(此 亦大部份学者之见)。“既然”(8:25)(eide, 中译“但若”)盼望是指看不见的事,就需忍耐等 候了。保罗承接上文“得赎”及“等候”之主题, 
于此重申释明等候与盼望之关系,为要指出有盼望 的等候乃是忍受苦楚之要诀。 
2.  倚靠圣灵的代求(8  :26  ~27  ) 
况且,我们的软弱有圣灵帮助;我们本不晓得当 怎样祷告,只是圣灵亲自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我们祷 告。鉴察人心的,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照着神 的旨意替圣徒祈求。 
上文论称义的生活乃等待得荣的生活,另一方 面,称义的生活也是倚靠圣灵之代求的生活。 
“照样”(hosautos,中误译“况且”)连接上文 语气,上文论信徒因生活甚苦,心里叹息(8:23), 大有软弱 (8: 26  上) , 幸有圣灵帮助 (sunatilambanetai, 意“在旁扶持”,如“两人抬木”【注53】),使软 弱的生命可以承担各种痛苦。究竟这软弱是指哪一 方面?学者解说有三:  指信徒信心方面的软弱(如 E. F. Harrison) ;   指在祈祷生活方面 (如A. J. McClain) ;  
指祈祷真理方面(如鲍会园)。在下文(圣灵代求的 工作),可见是指对准神的心意方面。 
作者鼓励信徒在痛苦的人生中,需要祷告支取 应付的力量,但很多时候,信徒不晓得当祷告“什 么”(ti,指“东西”,非中译“怎样”),这是指 祷告的内容,不是指祷告的技巧。保罗之意非指信 徒(包括他自己)不晓得祷告,而是不晓得该祷告什 么,方能合神的心意,但(alla)圣灵亲自用“不能 述说”(alaletois,意“无言”)的叹息替(huper) 我们“代求”(huperentugchanei,中译“祷告”,8: 27  同字译“祈求”)。 
信徒不晓得真正祷求的项目,但(de,8:27上, 中漏译)那(ho)鉴察人心的(指神)就晓得圣灵的 意思,因为圣灵会照着神的旨意替(huper)信徒代 求(8:27)。信徒有如此保惠师的帮助,度过一生 痛苦的经历,最终又能在荣耀里得荣,其福极大无 比。 
3.  晓得万事互相效力(8  :28  ~30  )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 
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 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 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 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此段更深一层地坚固信徒得荣的确据,因为信 徒的生活乃在万有计划之神的手中,本段所述的时 间曾被誉为“从永远到永远”【注54】。 
信徒不晓得当求什么(8:26),但(de,8:28 启语字,中漏译)他们却晓得万事(特指上文论受苦 之事)为(eis)益处而“互相效力”(sunergei,意 “一同努力”),给(tois)爱神的人,就是按他的 旨意(prothesin,计划)被召的人。此处保罗用两个 描述指出信徒若抓紧8:28  的应许,他必须⑴为爱 神的人;⑵为被召的人。这两个条件便决定他如何 在万事中获得益处。 
查8:28  没有主词(subject),可能性有三:① 神是主词,全句意说神使万事互相效力(如NASB、 NIV、TEV),②圣灵是主词(如REB);③万事是 主词(如和合本、KJV),虽然主词尚有商榷,但意 义无大差别。 
接着作者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使人得益处的 过程,这两节经文曾被称为“金链子” (golden chain), 因其价值与金子一样的珍贵【注55】。保罗说,因 为神所“预知的”(proegno,意“超知识”,即预先 认为美的,这是圣经神学一贯之义,如申7:6~8;诗 1:6,118:3;太7:23;徒26:5;彼后3:17),他 就 预 定 ( proorisen , 意 “ 预 先 决 定 ” ) 了 效 法 (sunmorphous ,“内在的相似”)他 儿 子 的 模 样 (eikonos,“样式”,参林前4:14;西1:15),目 的是叫(eis to einai [for to be],目的句子)他在许多弟 兄中为(einai)长子。凡被预定的,他就选召他们; 凡被召的,他称他们为义;凡被称义的,必得荣耀 (8:30)。 
此处充满甚多神学上的难题,也是保罗神学的 要钥,很多释经家认为这是罗马书最头痛之处。作 者在上文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乃为蒙召爱神者的益 处,但其益处在哪里呢?8:29~30  就是答案了。 综言之,其益处乃是能更像基督,更像基督就是神 对信徒的旨意。神预知一切,故他先预定一套计划, 乃是要信徒效法他儿子的样式,而他的儿子乃是在 信徒中(“许多弟兄”)作“长子”。 
基督在什么时候作神的长子,或作信徒的长 兄?神学家意见纷纭。本段“长子”之意,该指复 活时(参西1:18;非西1:15  所指)【注56】,他 的复活使人称义(4:25)及引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 中(来2:10),所以信徒的效法对象,乃这位得荣 的主。得荣的主经过降生、为人、卑微、受死,而 至升高,这皆是信徒效法的步骤及准绳。 
注意本段所指的人,则本段的难处便可迎刃而 解。被召者(暗示应召了),即被称义者、得荣者、 效法基督者、预定者、预知者。他们同是确得救恩 之信徒,即凡称义者,皆有分在内。事实上,如 Sanday& Headlam  言,本段乃是正常基督徒一生的路 线,但是从神的眼光来看,本段正是神之王权(divine 
soverignty)的显明【注57】。 
神拯救计划或旨意的次序乃是如此:⑴预知(认 为美);⑵预定(效法);⑶呼召(含应召);  ⑷ 称义(赦罪);⑸得荣(终局)。这五点如一系列之 环,缺一不可,而“得荣”(edoxasen)乃是将来的 事,可是作者却用过去式动词(aorist)表达,这是 圣经文学的特色,可称为“将来式的过去” (propheticpast)或“预结式的过去”(proleptic aorist) 或“肯定完成式”(constative aorist),意“必然成


就”(如赛53  章也用过去式预写弥赛亚的受苦)。 
4.  确信父神的慈爱(8  :31  ~39  ) 
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 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 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 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或译: 是称他们为义的神吗)。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 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 也替我们祈求(有基督……或译:是已经死了,而且 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的基督 耶稣吗)。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 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 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如经上所记: 
我们为你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  
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 胜有余了。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 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 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 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所以”(oun,8:31  首字,中漏译)连续上 文思路,将读者带至一高峰,又如登天梯般,本段 乃往天门走的最高梯级,作者与读者一起步步高升, 彷佛已站在天门的楣前。上文作者有五项神学宣言, 此段亦有五项神学宣言,这是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  
a.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8:31~35) 
⑴神必帮助的问题(8:31)——“所以这样” (tioun) 指8:28~30  的神学宣言(亦有说甚至包括罗5~ 8  章),真是无话可说了,神若“为”(huper, 中译“帮助”,指神所作皆为信徒之益处)我们, 谁能(原文缺动词,可补“能”、“会”或“要” 字)敌挡(kata)我们呢?神既(ge)应许信徒得 荣,就必为他们效力。有神为他们效力,谁能敌 挡神?神是站在信徒这边的,那么谁可战胜他 们! 
⑵神必赐万有的问题(8:32)——  神“甚至”(ge, 中译“既”)连自己的儿子也“不爱惜”(ouk 
epheisato,意“不宽容”,参彼后2:4,5)“为” (huper)我们“舍弃”(paredoken,1:24  同字 译“任凭”,创22:16  同字),岂不也把万物和 他赐给我们吗? 
神既已舍弃其最爱之子,故必把万物舍弃给 人(此节含有不少极强调的语词,如“就是这个 神”、“他自己性情的儿子”、“不爱惜而舍弃” 等,可惜中译未能一一译出)。这节原是神厚恩 沛临信徒的最大证明,是十架故事的原意再次向 世人申述。有人说:“耶稣基督上十架之缘故, 不是因犹太人的贪念,不是彼拉多的恐惧,不是 犹太人的无知,而是神的爱。” 
⑶神必不控告的问题(8:33)——谁能“控告” (egkalesei,法庭式字汇,可译作“定罪”)神所 拣选的人呢?神已称他们为义了,故必定无控告 (定罪)他们这回事。神既不控告,谁能控告? 罪人怎能控告罪人?神所称为义的,没有人能推 翻此判决。 
⑷神必不定罪的问题(8:34)——谁能“定罪” (katakrinon)他们呢?基督已为他们死, “再且” (mallon)从死里复活,又(kai)在神右边,又 (kai)“为”(huper)信徒代求(entugchanei), 这是基督现今在神宝座右边的中保职事(参约壹 2:2;来7:25)。 
基督已替他们死了,故必不定信徒之罪,且 又成为信徒的中保,是信徒每日的保护者。作者 在此显出极有深度的属灵意识,不但句句珠玑, 且震撼人心。他指出我们所信之基督并非是死的, 而是活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但是活的,且是在 宝座上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仅是宝座上的, 也是镇日为信徒祈求的主。这是多大的安慰,多 荣耀的慰藉,神向信徒的辩证(vindication)达至 高峰(如赛50:9,54:17)。 
⑸神必不隔绝爱的问题(8:35)——谁能把人与基 督的爱“隔绝”(chorisei,“空隙”的动词)呢? 是患难吗(thlipsis,参2:9)?是困苦吗 (stenochoria,参2:9)?是逼迫吗(diogmos,参 林后11:23,12:10)?是饥饿吗(limos,参林 前4:11;林后11:27)?是赤身露体吗(gumnotes, 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危险吗(kindunos, 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刀剑吗(machaira, 参太10:34)?这一连串的问题皆需否决之答案。 除刀剑(代表死亡、殉道)外,这里所提的全是 保罗的经验谈,是响应上文8:18  的思潮。既无 任何的事可将信徒与基督的爱隔绝,信徒一生必 充满神的爱。 
 
上述五大问题,其目的是使信徒确信在神及基 督内,其属灵安稳达到不可动摇的地步。这确信是 从三方面而来:  从神对人的恩慈而来(8:31~33) ;  
从基督救赎的大功而来(8:34);  从父神不变、 无比的大爱而来(8:35),这爱是藉基督向人显 明,这是下文的论点了。 
 
 
 
b.一个无法摇动的确信(8  :36~39) 
神的爱深深地感动保罗,在此他写下属灵文字 不朽的心声,及信徒对神之确信的最高表明,这是 属灵极致的表现,是坚信的立场。 
 
⑴圣经的明训(8:36~37) 
接续上文,保罗的思想还萦绕在神爱之上, 现今他以圣经证明神对世人的爱,他引用诗44: 22(“信徒受苦史”),指出受苦乃信徒必经的 途径(成圣的途径,参徒14:22;来11:35~38)。 此诗拉比们也用来描述玛喀比时代的凄惨事迹 【注58】,保罗引用此段经文之含义甚显明,指 出信徒受苦全因为主之故,非咎由自取,但(alla) 借着(dia)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事上(8:35) 皆得胜有余(hupernikomen,原文表示最高的程度 〔superlative degree〕,是超级得胜、绝对得胜、 格外得胜、无比得胜、远超得胜,指极大与极荣 耀的胜利,参TDNT),这是一个至大信心的宣告。  
⑵圣徒的确信(8:38~39) 
为何保罗能有“得胜有余”的宣告呢?在此 他以“因为”(gar,8:38)作解释,因为他深 信“无论”(oute,共引用十次,可指“绝对没有” 之意)什么都不能将信徒与神的爱隔绝。 
在人生的经历中,有何事可使人与神的爱隔 绝?保罗把这些可能的事分成五部份: 
 
(a)生命方面——人生必经之路:死、生(“两极 修辞学”,merism),指整个人生。 
(b)灵界方面——天使的领域:天使、“掌权” (archor, 指有权位的天使) 、 “有能” (dunameis, 指能力方面的天使)。据上文“死生”的两极 修辞法, 这里的天使领域可包括善恶两类, “天 使”可指善良天使,“掌权”及“有能”可指 邪恶天使。保罗固然晓得善良天使不会隔离神 人间爱之关系,只是他也一并引用,旨在显出 灵界方面不可能隔绝神人间之爱【注59】。 
(c)时空的范畴——现在的事与将来的事,指现 今或将来的逆境苦楚。 
(d)世间之权位——高处的与低处的。有关“高 处”、“低处”是何解释,历代信徒看法虽不 一,却可归纳为六类:  通指天使,高低等级 之别(如俄利根、Kasemann)。天地之域,“高 处的”指天上的事, “低处的”指地上的事(初 期教父一贯之见,如Theodoret)。指空间而言, 即地理环境或人生之遭遇(如A.F. Johnson、J. 
Murray、Gifford)。指天上最高与最低的星宿 (如W. Barclay)。高指天堂,低指地狱(如 Cranfield、D. Moo)。高低指世上之贵贱、富贫、 尊卑等。按上下文之意,此为最佳之解释。 
(e)其它造物界——别的受造物,这一栏可说是 包括一切的受造物。保罗意说若上面四类或有 遗漏之处,全可归入这栏内。总言之,不论人 界、灵界或任何造物界,甚至跨越时空领域的 事,寰宇间绝对没有任何的事物,可以把信徒 与神之爱隔绝,而这爱在基督耶稣里显明了。 
 
神的爱即基督的爱(参5:5~8),这是无 比的爱,一切神之爱,皆在基督内,人可以拒绝 接受(参林后5:14;弗3:19),但接受了神爱 的人,这爱总不会离开他,这是奇妙的恩典,是 基督教的特色,是信徒最大的安慰与享受。 
罗8  章把一个称义的人,放在那永远爱人之 神的怀中,没有任何的事或力,能把人从神的爱 里隔离!司布真说:“神的爱就像房顶风向标上 所写的字,无论风从何方来,神的爱三个字也指 向那方。”【注60】 

书目注明

【注1】C. E. B. Cranfield, p.295. 
【注2】Vaughan & Corley, p.75. 
【注3】A. F. Johnson, p.92. 
【注4】Sanday & Headlam, p.159. 
【注5】与C. E. B. Cranfield, p.320.同感。 
【注6】A. T. Robertson, p.364. 
【注7】W. Barclay, pp.92~93. 
【注8】A. Nygren, p.284. 
【注9】如R. Longenecker; W. G. H. Thomas; W. G. Kummel; M.Dibelius; D. Wenham; C. Mitton; A. M. Hunter; Bultmann; G. Bornhamm; T. W. Manson; H. Ridderbos(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0】关于此论的反驳,可参J.W. MacGorman, pp.31~41. 
【注11】R. N. Longenecker, pp.89~90. 
【注12】W. D. Davies, p.24. 
【注13】如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C. K. Barrett; F. F. Bruce; J. Dunn; J. I. Packer; J. Murray; Godet; Meyer; A.Nygren; J. B. Lightfoot; C. Hodge; Vaughan & Corley; L.Morris;鲍会园;冯荫坤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4】R. Fung, p.34. 
【注15】如T. Zahn; J. Wesley; A. Garvie; J. Moffatt; V.Taylor;H. A. Hoyt; R. Gundry; W. D. Davies; C. H. Dodd; M. Llyod~ Jones; E. Kasemann; Sanday&Headlam; J. Ste wart; W.Barclay; J.Denney; H. C. G. Moule; A. Clarke;A. T. Robertson; D. Moo  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注16】K. S. Wuest, p.114. 
【注17】E. F. Harrison, p.76. 
【注18】R. Gundry, p.228. 
【注19】J. Denney, p.641. 
【注20】Sanday & Headlam, p.185. 
【注21】A. M. Hunter, p.74. 
【注22】W. D. Davies, p.25; E. F. Harrison, p.82. 
【注23】W. D. Davies, pp.25~26.(注:W. D. Davies  连加五章也否认是基督徒的两性相争,参氏着页27,29)。  
【注24】引自R. N. Longenecker, pp.96~97. 
【注25】J. G. Machen, p.65. 
【注26】H. A. Hoyt, p.113. 
【注27】H. Cremer, p.519. 
【注28】R. Fung, p.43. 
【注29】H. Raisanen, p.112. 
【注30】James Stewart, p.99. 
【注31】J. W. MacGorgman, p.41. 
【注32】如陈终道(页159)便混淆解释与应用了。 
【注33】R. N. Longenecker, p.97. 
【注34】H. A. Hoyt, pp.82~83. 
【注35】H. T. Robertson, p.369. 
【注36】W. D. Davies, pp.19~27. 
【注37】D. Moo, p.461. 
【注38】Sanday & Headlam, p.183  表同感。 
【注39】同上书页。 
【注40】H. C. G. Moule, p.203. 
【注41】F. Godet, p.295. 
【注42】C. Erdman, p.82. 
【注43】引自D. Moo, p.468. 
【注44】N. T. Wright, pp.453~459. 
【注45】A. J. McClain, p.166. 
【注46】如D. Moo, p.494; A. T. Robertson, p.374. 
【注47】W. Barclay, pp.110~111. 
【注48】Vaughan & Corley, p.93. 
【注49】Sanday & Headlam, p.202. 
【注50】Vaughan & Corley, p.95. 
【注51】E. J. Young, p.97; D A. Young, p.164. 
【注52】Henry Morris, p.21; G. Vos, pp.84~85. 
【注53】A. T. Robertson (2), p.593. 
【注54】Vaughan & Corley, p.97. 
【注55】D. Moo, p.531. 
【注56】Sanday & Headlam, p.218; J. D. G. Dunn, p.484. 
【注57】Sanday & Headlam, p.216. 
【注58】J. D. G. Dunn, p.505. 
【注59】J. Murray, I, p.333; also Godet. 
【注60】故事引自H.A. Hoyt, p.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