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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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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


【羅六1】「這樣,怎麼說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文意註解]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顯然有些人反對保羅所講因信稱義的教訓,因為他們認為那會導致道德上的不負責任。但是保羅堅信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羅六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文意註解]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羅六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 的死嗎?」

 [文意註解]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裡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裡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里』改成了『在基督里』(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里』(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 裡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裡,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里,也就有分於 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羅六4】「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 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

 [文意註解]「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 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裡』;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裡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裡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里,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裡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裡上來』也就表明從死里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父的榮耀』是指神的彰顯;神甚麼時候彰顯 自己,甚麼時候也顯出 的大能,因此聖經中常將榮耀和權能相題並論(詩一百四十五11;西一11;彼前四11;啟一6;四11;五12~13;七12;十九1)。基督的復活,乃是藉著神的大能(弗一20),也彰顯了神的榮耀。


【羅六5】「我們若在 死的形狀上與 聯合,也要在 復活的形狀上與 聯合;」

 [文意註解]『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 死的樣式里與 同長,也必在 復活的樣式里與 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羅六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 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文意註解]「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 同釘十字架,」『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 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里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裡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裡,無能為力了。


【羅六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文意註解]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里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羅六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 同活。」

 [文意註解]這裡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里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

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羅六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里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 的主了。」

 [文意註解]『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里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 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里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羅六10】「 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 活是向神活著。」

 [文意註解]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 死是向罪死了』,意即 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 死『只有一次』,表明 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 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 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 是永永遠遠活著。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原文直譯]「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里,卻當算自己是活的。」

 [文意註解]這裡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記入帳上』的意思(參羅四3注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帳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話中之光](一)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穌里』才是活的;離了 ,我們就不能作甚麼(約十五5),因為是死的。


【羅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文意註解]『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裡,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裡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羅六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文意註解]「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它不義的武器,建立它的權勢。

「倒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里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里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 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裡面,活著事奉神。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文意註解]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 的美意(腓二13)。


【羅六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文意註解]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羅六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羅六17】「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文意註解]『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裡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羅六18】「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文意註解]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羅六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文意註解]『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羅六20】「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文意註解]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羅六2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文意註解]『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羅六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文意註解]但作神仆不同於作罪仆,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羅六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乃是永生。」

 [文意註解]『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里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第四段成聖(6:1 -8:39)

一 受浸與同釘的意義(6:1 -14)

羅馬書6-8章的主題雖然是講成聖,但我們不要把成聖與稱義看作絕不相同的兩回事。雖然稱義與成聖在真理的理論上是有分別的,但從信徒的屬靈經歷上來說,並非在時間上有很長間隔的兩種經驗。一般人以為稱義之後才成聖。其實「成聖」是跟稱義同時開始,卻又延續下去的屬靈經歷,就如本書所說:「但現今你們既從罪里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22)。保羅又稱哥林多一切信徒為「在基督耶穌里成聖蒙召作聖徒的」(林前1:2)。

可見保羅有時把得救的經歷與成聖混稱,我們在甚麼時候成聖並在罪里得釋放?在得永生的時候。甚麼人才是成聖的人?在基督耶穌里的人。每一個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嗎?不是已經被寶血洗淨了嗎?難道得救時只得一半洗淨,成聖的時候再得其餘的洗淨嗎?沒有完全被洗淨的人能得救嗎?神能稱一個不完全潔淨的人為義嗎?一個已經完全潔淨了的人還沒有成聖嗎?林前1:30說:「神又使 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我們因此得救,也因此成聖,所以我們一信耶穌得救,也就在基督里成聖了。不是行為很好之後才成聖,乃是在進入基督里的時候成聖;所以成聖其實是在得救的時候就得著的。不過這不是說稱義就是成聖,否則用不著有「成聖」這個名詞。但稱義僅指我們在神前的地位被算為義,成聖卻不只是地位的,還包括生活方面的經歷。地位是一次得著的,生活卻是一生繼續的。稱義是入門,成聖是道路。我們不是為著求成聖,所以要過一個成聖的生活;乃是已經成聖了,所以要過成聖的生活。

上一段論稱義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穌基督的「血」,本段論成聖之道,所注重的是與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們在神前白白稱義的根據,我們不是因為現在比以前好一點而稱義,也不是因為良心沒有指控我們而稱義;我們被稱義完全不是根據自己或別人對我們的評論如何而定(參林前4:4),乃是根據主耶穌基督的血,神以耶穌基督的血為滿足,便稱一切信 流血功勞之人為義。所以我們稱義完全是在乎耶穌的血夠不夠滿足神的要求,信賴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稱義了。但我們怎樣過一個成聖的生活呢?要與主同死同復活,這是成聖生活的根基,也就是這裡所要討論的主要信息。

1 受浸(6:1 -5)

受浸(洗)是表明我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同復活了;所以保羅在講論信徒如何過成聖生活的時候,首先用受浸的意義作為例解。

1-2上 本節是連續上文的論題作進一步闡釋的,既然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行為;既然亞當不如基督,「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那麼我們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繼續犯罪,好叫主的恩典顯多?(或說我們可否仍然犯罪,好顯明神是樂意饒恕人的呢?)「斷乎不可」。因為所謂「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不過是說明主耶穌救贖之功勞如何超過人的過犯,足夠抵消我們的過犯有餘而已,卻絕不是說蒙恩的人可以靠著 的恩典放縱私慾。

另一方面,我們稱義,既不在乎行為,為什麼又說我們不可以隨便犯罪呢?第2節下半說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下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欽定本作dead to sin,N.A.S.作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罰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為罪作什麼了,不再聽憑罪的驅使而為罪效勞了。

注意從本章開始,特別多用單數的罪字,不像上文屢次用複數的罪,以證明人的罪的眾多。並且在本書6-8章中這單數的罪hamartia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錯誤的作為,但在這幾章中,「罪」卻被用作一種會驅使人支配人去作不當作之事的一種性質。它有一種經常運行在我們裡面的傾向叫我們去犯罪,自從亞當犯罪以後,這種傾向於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中(就是原罪)。

3使徒保羅根據浸禮之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以說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則浸禮之儀式所表明的意義是什麼?

A 歸入耶穌的死(6:3)

3雖然我們自己沒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而死,我們因信「歸入基督耶穌的人」,也就歸入 的死里而算為死了。

有一種遊戲把參加的人分作兩隊,中間劃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離,兩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劃的界限內設法用手碰到對方的身體,一碰到了,那個人就得歸入勝利的一方,算為他們的人,直到把對方其餘的人都並過來。這種遊戲的名字叫做「永不失敗」。因為無論誰一被人碰到身體,他就失敗,但他一失敗就立刻歸入勝利的一方,成為勝方的人。

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也是這樣,我們原本是在掌死權的魔鬼手下,但一經基督釘痕的手摸著我們,我們就立刻歸入 的勝利里,成為那一邊的人。這樣,我們這已經歸入主一邊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邊,仍在罪中活著呢?「斷乎不可」。

B 表明與主一同埋葬(6:4上)

4上 「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沒有人會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與世界斷絕了關係;在神那一邊,因我們已經死了,就不會再看見我們的罪了,在我們這一邊,也因為已經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著,而已經與主同埋葬了。

C 表明主同復活(6:4下)

4下同死同埋只是消極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復活則是積極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實際上,我們因信得救的經驗,就是靈命從死里復活的經驗。

我們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呢?在 的新生命里活著,就自然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就如一個生活在中國的中國人,不必去設法使自己像一個中國人,他的一舉一動,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個中國人。

D 表明與主聯合(6:5)

5「形狀」原文homoiomati,在5:14譯作「預像」,腓2:7譯作「形像」,注意本節之「形狀」與上節的「樣式」互相映照,說明我們所以能有新生的樣式,是因為在 復活的形狀上與 聯合。

「聯合」,原文sumphutoi是「種在一起」,或「長在一起」的意思,英文欽定本譯作planted together。我們所以和 一同復活,因為我們已和 的生命聯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們和 已經變成是「同根生」的了。

2 同釘與同活(6:6-11)

這一小段的論題,與上文1-5節其實是相同的,不過上文使徒保羅是以受浸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作為例解,來說明與主同死同復活之真理,本段卻作正面的講解,所以有些話是類似的,可說是一種不同方式之重複。

例如:6:6-7的話和2:3的話,在意義上是相似的,都是論到我們既在罪上死了,脫離了罪,就不可犯罪。6:8與4節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論到與主同復活的經歷。6:11與6:5的意思也是一樣的相似。

所以這兩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講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義上卻互相補充。

6在此告訴我們怎樣脫離了罪,不作罪的奴僕,這不是憑我們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 同釘在十字架上。注意本節中的:

A 「舊人」

指那個以「我」為中心的舊生命(或稱肉體、我──加2:20;5:24),就是亞當里的一切舊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體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時候,不但將我們的罪釘在十字架上,也將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這似乎使人覺得有些抽象,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還未生出來, 怎麼把我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其實這就和得救的經歷一樣,我們怎麼得赦罪?主耶穌不也是早在我們生出來之前,已經為我們的罪死了嗎?但我們今天信的時候, 在十架受死的功勞便發生在我們身上。照樣,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 同釘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經成功了的,當我們信的時候,也就成為我們的經歷。所不同的是: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是救我們脫離罪刑,主耶穌把我們的舊人和 一同釘死,卻是為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

這裡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樣。我們因為在亞當里而成為罪人──「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15:22)。我們怎樣在亞當犯罪時成了罪人,照樣也在基督被釘死時也釘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總括一切的, 的復活也是總括一切的。正如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獻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亞伯拉罕身中向麥基洗德獻了十份之一(來7:4-10),因為亞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絕不是一種理論,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實,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贖工作之內的。

B 「罪身」

指喜歡犯罪之身體。「罪身滅絕」N.A.S.譯作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呂振中譯本譯作「使罪的身體,無能為力」。新舊庫譯本卻把「滅絕」譯作「失效」。該原文字根katargeoo是廢棄無效之意。在弗2:15及羅3:3譯作「廢掉」,提後1:10譯作「廢去」,路13:7譯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1:28譯作「無有的」。由此看來,使徒的意思當然不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肉身消滅,乃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罪」對身體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驅使身體去犯罪。換言之,身體不再作「罪」的工具與奴僕了。

C 「罪」

是單數式的,上文我們已提到\cs36-7章中多次將罪當作「人格化」的用法。這裡說「不再作罪的奴僕」,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會叫人作它的奴僕,其實際意義就是它會控制人、奴役人。

人類從亞當犯罪之後,就有犯罪的律在我們身體中。本書7章「肢體的律」其實就是這所說的「罪」。當我們還活著的時候,這肢體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們犯罪。主耶穌怎樣救我們脫離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僕呢?在我們還在肉身活著的時候,怎能不受這罪的傾向支配? 把那個主宰我們身體的舊人(自我)釘死在十字架上。罪,肢體中的律,犯罪的傾向,雖然仍在我們身上,但身子的舊主人已經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這新主人不在罪的權勢之下, 不會聽憑「罪」的要求,讓身子去作罪的工具。這就是說我們這個身體不由舊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麼時候我們確信基督已經把舊人釘死,就必然確實地讓新生命主宰我們。

注意,在此所講的不是指將來,是指已經成功的事實,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過,我們若還不承認基督已經成功的事實,不信舊人已與主同釘死,我們就還不會真實地讓基督在我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們就必定還是無知的容許「罪」在我們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們必須確信「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了,然後「舊我」對我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張,「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舊我的主權,而使我們的身體服從聖靈的要求,不順從「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經歷來說,我們什麼時候確信我們的罪已經在基督釘十架時受了刑罰,什麼時候我們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著安息;但一旦我們懷疑我們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罰裡面的時候,就隨時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7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脫離了一切罪的私慾、刑罰和它的權勢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雖然在我們身體上,還有肢體的律,但是那主宰身體的「我」既已死了,「罪」就無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甚麼。但我們必須繼續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藉著信心與基督同死,舊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們身上才沒有權勢。我們幾時不站在死的地位上,還看舊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復它在我們身上的勢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們裡面受壓制了。

中日戰爭的時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頂替。某人的替身已戰死,第二次再遇徵兵,他宣告某人已戰死,於是他不再在徵兵條例的權力之下。但什麼時候他否認他已戰死,徵兵法例便立即對他生效。

舊約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設了六座逃城。凡誤殺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報血仇的前來追殺,但住逃城的人若離開逃城,報血仇的人就可以殺他(書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預表,我們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們身上就失去權勢。反之,我們若活在舊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權勢之下。

8-9這意思就是我們若因信經歷了舊人與 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經歷與 同活了。同死只不過是消極地不作罪奴,不受舊我的主宰;同活卻是積極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義的奴僕。

第9節是解釋為甚麼我們若與基督同死,就必信與 同活;因為「基督既從死里復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裡面。 既復活,證明死對 不再有權力,也就是說 為罪所受的刑罰已經罰夠了,不能再留 在死裡面了。若基督為我們死了卻沒有復活,那麼我們的舊人和 同釘死就毫無意義,因為我們不能有份於神的生命,也就沒有「新人」可以取代「舊人」作我們的主宰。但基督既復活了,證明 已勝過死的權力。這樣我們既在 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 的活里有份於 的生命。

10這意思是: 只一次向罪死,為我們的罪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就終了罪的權勢;向神卻永遠活著,永不再有什麼因素使 與神有任何阻隔了, 要永遠與神合一地活著。

既然基督是這樣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遠活著,我們在 裡面與 一同死了又一同復活。所以,我們就當在實際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經死了的,不必再聽從它的要求,也無權作主答應它的要求;向神卻當看自己是活的,應在 裡面與 一同活著,且是已經有了新主人的,是應當且能夠順從新生命而活的。

3 奉獻自己(6:12-14)

這幾節是根據上文的討論作出的結論,這結論就是我們應當把自己獻給神,才能真正過著與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A 不讓罪作主(6:12)

12要把自己獻給神之先,應當在消極方面不容罪在我們身上作王,不要讓罪在我們身上掌權,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死,既然基督已經復活,既然我們有份於基督的新生命,我們的身子已由新人作主,所以不當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們身上已無合法的權利要求我們作什麼。注意:「不要容」表示我們可以自己來決定要不要,雖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實來說,已經把我們的舊人與 同釘十字架,按法理上說它是已經死了的,但我們仍有選擇的自由,我們可以藉著信,承認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讓基督掌權;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經與主同釘,而自己活著,又容「罪」在我們身上作王,順從私慾。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體。如果我們不看舊人已經死了,不承認基督死時已經把舊人同釘死,那麼「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們自認舊人未死而運用它的權勢,使我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即順從身體上各種超越常軌的要求(私慾原文是多數式的)。而新生命在我們身上那種要順從聖靈的要求,便被壓製得無能為力了。

B 要獻上自己將肢體作義的器具(6:13)

13本節有兩種「獻給」。

1 將肢體獻給罪作奴僕,
2 和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獻給」表示出於甘心樂意的給予。

從前作罪奴的時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們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贖,向罪已經死了,已經脫離罪的轄制──脫離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勸勉是一種很自然的情理。既然與主同死,當然不把肢體獻給罪;既然與主同活,當然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了。

注意,使徒要我們怎樣將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不是將舊造的獻給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將新造的──從死里復活的──獻給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遠不適合作洗臉盆一樣,神所能用作義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另一個意思是要像一個已經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來事奉神。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我們絕不再對他有甚麼希望和要求。我們也當存同樣的態度,不再希望那個舊我能為主作甚麼,乃要善於培養新的生命長大,可以作為義的工具。

C 小結(6:14)

1212節所稱「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與本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意義相同,只不過換一種講法罷了。

12節是勸告,本節則是斷言。如果信徒揀選神,不容罪作王的話,使徒就斷定:「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為何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勝過罪,結果反而更在公義的律法下顯出人對罪的無能。這就如比武的雙方,實力懸殊。若他們還沒有比過武,實力如何懸殊,還不明顯,一經比武之後,敗的一方便弱態畢露,無可掩飾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勝罪,乃是靠主的拯救勝過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主已經勝過罪惡和死亡了!既然這樣,我們就當按著恩典之下的原則生活為人了。

問題討論

稱義與成聖有什麼不同?受浸的意義表明什麼?比較1-5節與6-11節的信息之異同。「舊人」、「罪身」、與「罪」有什麼分別?信徒與基督同釘死是將來的經歷,還是已成的事實?怎樣應用在生活上?

二 罪奴與義奴(6:15-23)

1 兩種奴僕的定義(6:15-18)

15試將本節與本章第1與第2節首句比較,就可見兩節經文在意義上是很接近的,並且這兩節很明顯地把本章分為兩段,而各自成為分段中的小引。

這兩處經文是保羅自己提出的兩個問題,上文保羅已經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既因信稱義,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因我們已經與主同死同復活,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羅開始提出第二個問題,並加以回答:「……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回答也是「斷乎不可。」為什麼「不可」,因我們如今雖不作罪的奴僕,卻作義的奴僕,所以16節開始就提到兩種奴僕。

16使徒先為「奴僕」下一個定義,就是「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雖然世人不承認自己是罪的奴僕,但他們卻在不斷地順從罪,所以世人雖否認自己是罪奴,事實上卻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仆就當不順從罪,而順從神的道,「作順命的奴僕」。順從罪的結果是死,作「順命之奴僕」的結果是「成義」,這是兩種奴僕的意義。

17-1817節說出我們從前當然地作了「罪的奴僕」,18節則說明我們如今也當然地作了「義的奴僕」。

使徒保羅並不把任何人列為例外,他是一概而論,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後都是作義奴。

世上一切的人,總是作奴僕的,不是作義的奴僕,就是作罪的奴僕。現今信徒既然領受了「所傳給你們的道理」,就是義的奴僕了。從前因為順從罪,所以當然是罪奴。如今則當然地作了義的奴僕,因為已經順從了使徒所傳的真道──人會成為基督徒,起碼順從了十字架救贖之道。

2 勸告(6:19)

19本段的勸告實際上是把13節的教訓加以發揮,更詳細的指明為甚麼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為什麼保羅說因他們「肉體的軟弱」所以照人的常話對他們說話?這「肉體的軟弱」其實就是指活在肉身中的人對屬靈的事難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話」對他們講解。

保羅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種為不潔不法作奴僕之精神為例解,以勉勵信徒,如今應當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事實上如果信徒能用從前犯罪那種程度的「熱心」來愛主,教會的工作必遠較現今進展得更快更廣。

3 罪奴與義奴的結局(6:20-23)

20-21這兩節論作罪奴之結局是:

A 不被義約束,即良心對神公義的要求毫無感覺。
B 所行的是羞恥的事。「現今所看為羞恥……」表示當時卻不以為恥。
C 靈性的死,並要進入永死。使徒是在講述信徒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還活著,在此所稱的「死」,當然是指靈性的死,及將來的永死。

22作罪奴僕的結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僕」的結局怎樣呢?那結局是:有成聖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是多種果子,乃是一個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karpon是單數式)。所有從罪里得釋放的人就當然的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永生,這「永生」就是成聖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領受永遠之生命而有的各種聖潔的果子和品德。

23本節是全段總結。

作罪奴僕的結局是死,作神奴僕的結局是得著永生。罪是按工價給人報酬,結果因人不能作什麼善工,反而只會犯罪,便按著神的公義得著他們當得的工價就是死;但神卻在「工價」之外給人預備了恩賜,於是信的人便在耶穌基督里得著永生。這樣我們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豈能仍作罪的奴僕,不將肢體獻給義而作義的器具麼?

問題討論

比較15節與1,2節。留心它們在意義上是否接近?使徒怎樣給「奴僕」下定義?我們是怎麼成為罪的奴僕或義的奴僕的呢?要怎樣作義的奴僕?作罪的奴僕和義的奴僕有什麼不同的結局?――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