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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愛長闊高深
主愛長闊高深 主基督贖罪的的範圍 呂沛淵
1. 前言
關於「主基督贖罪」救恩基要真理,我們在出發點上必須按照聖經來定義「贖罪atonement」,而不是依照人們的想法來定義。其次,所謂「有限或無限limited or unlimited」用詞語意不清,造成混淆誤解。我們使用這些詞彙,所要表明的意義為何,乃是非常重要的。
2. 聖經對「贖罪」的定義
何謂「贖罪atonement」? 這是償還罪債,除去罪責,挽回怒氣,與神和好。「基督的贖罪」是指:主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為我們流血付出贖價,使我們罪得赦免,與神和好。有關「基督贖罪的範圍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of Christ」,這是論到:當主基督死於十架流血贖罪時,他是為了全人類每一人的罪付出贖價呢?還是為了他所揀選保守至終得救的人。天主教與亞米念派的立場是「基督贖罪的範圍是全人類每一位」,而宗教改革的立場是「基督贖罪的範圍是至終確定得救的人」;前者是被稱為「無限範圍」,後者被稱為是「有限範圍」。
3. 用詞的誤導
「無限或有限」的用詞在歷史上的討論中,常常被誤用誤導。其實「有限或無限」用詞不是關鍵中心,因為我們根據聖經,清楚明白「至終得救」的範圍不是無限的,因為至終不是古今全人類每一位都得救的。關鍵是「十架贖罪範圍」是不是包括全人類。「有限救贖」的用詞並不能恰當公平表達「宗教改革」的立場,因為它誤導人以為「有限或無限」是核心重點,將我們的注意力從「基督獻祭贖罪的偉大,榮美,確定,完備」轉移至所謂的「範圍的無限或有限」。
如果你說你相信「有限救贖」,他說他相信「無限救贖」,則表面上聽起來,他比你高舉神恩典的博愛偉大。其實,這只是給「人本主義」開了一道大門,讓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神的博愛,將人的決定當作至終是否得救的關鍵。而事實上,「至終得救範圍」仍然是「有限的」。
4. 中心關鍵
問題關鍵的中心在於:「十架贖罪的範圍」與「至終得救的範圍」是否同一。認為兩個範圍不同者(亞米念派與天主教),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為全人類每一位付出贖價,而至終不是每一位都得救」。如此一來,主基督的贖罪是「普遍的」為全世界每一人付出贖價,其贖罪果效是「不確定的」(要看後來的世人,願不願意接受),所以此立場被稱為是「普遍救贖universal redemption」或「不確定贖罪indefinite atonement」。
認為「贖罪範圍」與「得救範圍」相同者(宗教改革信仰),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為屬祂的人付出贖價,而至終他們也必定得救」。所以,主基督的贖罪是「特定的」為屬祂的人付出贖價,其贖罪果效是「確定的」(主必定使選民得救,一個也不少),此立場被稱為是「特定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或「確定贖罪definite atonement」。
5. 問題的真相
總結上述,雙方都同意下列三點:(1)至終不是全人類每一位都得救;(2)主基督的贖罪,流血贖罪,其功效是足以赦免全人類的罪,但是主在十架上為誰實際付出贖價,才是爭論的關鍵;(3)凡是聽見福音,真正悔改相信的人,沒有一位會被拒絕。
雙方不同意的關鍵所在是:「贖罪範圍」是不是特定的與確定的,與「得救範圍」是否相同。正本清源,問題真正的中心在於「主基督在十架上為誰實際付出贖價」,而不是在於爭論「有限或無限」的用詞。唯有當我們弄清楚問題真正的所在,我們才能開始根據聖經,作有意義的討論,期盼在真理中達成共識與合一。
6. 所謂「主基督為全人類每一位付出贖價」的說法,是不合聖經贖罪真理
要認清「基督贖罪」的真義,我們必須歸回聖經,唯獨聖經,以經解經。舊約的獻祭制度,是預表指向「基督一次永遠的贖罪祭」。舊約的摩西五經所記載的「獻贖罪祭」,清楚啟示:當贖罪祭牲被獻上,被殺流血,獻祭完成後,果效已經達成,罪已經得赦免,因為祭牲的死已經實際付出贖價。
所以,聖經的「贖罪atonement」不是「獻上祭物,作成可能性possibility or 備用性availability,實際赦罪果效尚未達成」,要看後來的人決定,要不要支取領受,使之發生果效;若不接受,就沒有果效。聖經所說的「贖罪」乃是「獻上祭物,是實際成就actuality,實際赦罪果效已經達成」。所以,當主基督死在十架時,實際贖價已經付出,所有贖罪果效已經達成。
根據聖經對「贖罪」的定義(實際付出贖價,果效已經達成),主基督的贖罪,在兩千年前已經付出實際贖價,實際救贖果效已經達成。所以,關於「基督在十架獻祭,為誰付出實際贖價」此重要課題,我們必須承認「基督所為之付出實際贖價的人,贖罪果效已經完成,確保至終得救」。那些認為「基督贖罪只是為全人類每一位,造成得救的可能性,並未帶來實際赦罪果效」的看法,是出自人的理性經驗的假想,並無聖經根據。
7. 聖經清楚教導「主基督是為選民付出贖價」
7.1 聖經講論「基督贖罪是特定的」
我們已經指出『舊約』論到「獻祭贖罪」,都是獻祭當時贖價已付出。舊約中論到彌賽亞的「贖罪」,最清楚的是以賽亞書53章, 整章都是說彌賽亞擔當「我們」的過犯,例如:第6節「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第8節明說「是因我百姓的罪過」,第10節「祂的後裔」,第12節「祂擔當多人的罪」。這裡說的是「選民the elect」,所以是「多人many」,而不是「全人類all」。
『新約』更是清楚啟示「基督贖罪」是特定的。主耶穌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拯救出來」(太1:21),這是確定的拯救,不是只作成得救的可能;並且對象是「祂自己的百姓」。「祂並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來2:16)。這清楚顯明,主耶穌是為拯救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脫離罪惡。正如稅吏撒該蒙恩得救時,主耶穌說:「今天救恩到了這家,因為他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路19:9)。
主耶穌自己明說:「人子來…為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20:28:可10:45),「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26:28;可14:24);希伯來書說:「祂一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9:28)。主耶穌獻祭流血付出贖價,是為「多人」(指選民)是有其特定對象,並非「全人類每一人」。
有人會辯說:雖然聖經是說「主基督是為選民(多人)獻祭贖罪」,但是這並不能證明「主基督是單單為選民贖罪」。這種說法是脫離上下文的假設推理,似乎有理,但是從整本聖經的「聖約」總原則,以及這些經文的上下文整體來看,則必然是「主基督只為選民付出贖價」。因為「特定對象」用詞的語意,本身已經排除「泛指普遍」的可能:例如「祂自己的百姓」與「亞伯拉罕的後裔」在上下文清楚顯示了「贖罪拯救的範圍」是聖約中的選民。所以,聖經中「選民the elect」此特定用詞,已經將「非選民」排除在外。「選民」是「屬於神的子民,出於神」,顯明其他的人「不是出於神」(約8:47「出於神」原文意思是「屬於神of God」)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聖約」中,當我說「某人是我的配偶」時,這就表明「其他人都不是我的配偶」。當聖經說:「教會是基督的新婦,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買贖教會」(弗5:25-33),這就表明基督沒有別的妻子,祂沒有將揀選的愛給不屬於教會的人,也沒有為「非選民」舍己。當主耶穌說:「我認識我的羊,我為我的羊捨命」(約10:14-15),這就表明有些人不是主的羊,主沒有為他們捨命。所以,後來主說:「只是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10:26-28)
總之,當聖經論到「選民」,是指「屬祂的人」,是特定對象,不包括「非選民」在內(太22:14;24:22,31;路18:7;徒15:14;西3:12;提後2:10;多1:1)。聖經明證:「照著父神的先見被揀選的人」才是「蒙基督的血所灑的人」(彼前1:2),「唯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彼前2:9),「唯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羅11:7)。所以,主基督是單單為「選民」付出贖價,沒有為「非選民」。
7.2 聖經明說「特定救贖,確定贖罪,是為屬祂的人」
以下分段列舉眾多經文根據:
(1)主基督為屬祂的人死
約10:11,14,15「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我認識我的羊…並且我為羊
捨命」(選民是主的羊,不信的人不是主的羊,約10:26)
約13:1「逾越節以前…耶穌知道自己離世歸父的時候到了,祂既然愛世間屬自己
的人,就愛他們到底」(主耶穌上十字架是為選民)
約15:13-15「人為朋友捨命…我乃稱你們為朋友…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
了你們」(主揀選門徒,稱他們為朋友,為他們捨命)
徒20:28「神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買贖的特定對象是主自己
的教會)
羅8:32-34「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白白舍了…誰能控告神所揀選
的人…誰能定他們的罪…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里復活現今
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我們眾人」就是「神所揀選的
人」,主耶穌是為選民死,復活,代求)
弗5:25「主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主基督是為教會,為選民舍了自己)
(2)主基督為屬祂的人禱告
主耶穌在上十架前夕「大祭司禱告」(約17章)中,清楚顯示「選民」就是父神所賜給祂的人:
約17:2,6,11-12,24「將永生賜給你所賜給祂的人…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你
將他們賜給我…保守他們…護衛他們…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裡」
1)大祭司主耶穌為屬祂的人禱告(只為選民禱告,卻不為世人祈求)
約17:9,20「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
本是你的…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
2)大祭司主耶穌使屬祂的人成聖(為選民獻上贖罪祭,使之成聖)
約17:19「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
3)因為大祭司主耶穌為選民代求與獻祭(付出贖價,使之成聖),所以他們必
到主這裡來:
約6:37-39「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
…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
(3)主基督救贖果效,確定臨到屬祂的人
羅5:8,10「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
顯明了…因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因神的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
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此處「我們」是指「因信稱義且
與神和好的人」,即選民,屬祂的人,見5:1)
林後5: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此
處「我們」是指「在基督里的新造的人」,屬祂的人,見5:17)
加1:4「基督照我們父神的旨意,為我們的罪舍己,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
代」(此處「我們」明顯是指「父神的兒女」,屬祂的人)
弗1:7「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祂豐富的恩典」
(此處「我們」是指「在基督里蒙揀選的人」,見1:4)
加3: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此處「我們」
是指「因信稱義的人」,選民,「亞伯拉罕的子孫」,見3:7,11)
彼前1:2「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又蒙祂血所灑的人」(選民蒙主寶血所
灑,救贖果效已經達成)
啟1:5-6「祂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又使我們成為國民,作祂父
神的祭司」」(此處「我們」是指選民,國度子民)
啟5:9-10「因為禰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又叫他們成為國民,作祭司,歸於神,在地上執掌王權」
總之,細讀「羅馬書8:28-39;以弗所書1:3-14;2:1-10」等經文,必能看出「我們」的用詞,是指「選民」,屬基督的人。因此,聖經整體的教導是:主基督是為「選民」捨身流血,付出贖價,已經達成贖罪果效。
8. 所謂支持「普遍救贖,不確定贖罪」的經文?
在前面,我們已經指出:聖經本身所說的「獻祭贖罪」,當獻祭完成時,贖價已經付出,達成贖罪果效。所以在兩千年前,當主耶穌在十架上,獻上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後,他說:「成了」(約19:30),顯示所有贖罪果效當時已經完成,是定案事實actuality。然而,主張「普遍救贖」的人,忽略此基要事實,認為主基督的贖罪只是造成人得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y,贖罪果效並未完成,端看人自己選擇要不要相信接受。
所以他們就主張「主基督是為全人類每一人付出贖價,但是贖罪果效未定」。他們引用一些經文來支持「普遍救贖,不確定贖罪」。以下我們仔細查考這些所謂的支持經文:
(1)關於「普天下人,世人,眾人kosmos (world)」的經文
kosmos此字的意義,是有多重含意,要看上下文才能界定其用法。「普遍贖罪論」者,認為「約壹2:2」與「約3:16」所說的是指全人類的每一人。
1)約壹2:2「他為我們的最作了挽回祭,不單是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普天下人」原文是「the whole kosmos」,此片語在同卷書「約壹5:19」也出現:「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神的,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守下」,在此譯為「全世界」。然而,在5:19「全世界」並非只「全世界每一人」,因為「我們,屬神的人」不屬於「臥在那惡者手下」,不包括在此「全世界」之內。
所以,同一詞「普天下人」就不能說一定是「全世界每一人」,可以解釋作「普天下萬國萬民,不單是猶太人」。雖然我們不能說:「普天下人」一定是或不是「全世界每一人」,但是至少「「約壹2:2」不能用來支持「普遍贖罪論」。
2)約3:16「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下[原文並無「給他們」等字],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世人」原文是kosmos,在約翰福音與書信里,此字的主要用法是指「墮落敗壞的世界,拒絕抵擋神的kosmos」(約1:9;約壹2:15),在「約3:16」並無「全世界每一人」之意(可參考D. A. Carson『約翰福音注釋』)。假若要將3:16的「kosmos世人」解釋為「全世界每一人」,則在17節「因為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kosmos的罪,乃是要叫kosmos因祂得救」的「kosmos」,也必須解釋成「全世界每一人」。而事實上,不是「全世界每一人都得救」。
其實「約3:16-17」的意思是:「雖然這個墮落敗壞的kosmos,應當遭到的是神的定罪刑罰,但是神愛這kosmos,反而差遣祂的獨生子來,叫這kosmos得到拯救」。這正是「羅馬書5:6-8」所說的:「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約3:16」所說的乃是「神的愛」的「深度」,並非「廣度」。至於神的救贖大愛是否臨到全世界每一人,主基督是否為全世界每一人付出贖價,根本不是「約3:16」所論及的。所以,「約3:16」不能用來支持「普遍贖罪論」。
(2)關於「眾人,人人,萬人pas (all, every)」的經文
pas此字的意義,要視其上下文來定其範圍。例如「羅馬書5:18」:「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都被稱義得生命了」,前面的「眾人」是指一切「在亞當里」的人,後面的「眾人」是指「一切在基督里的人」。雖然在同一節里「眾人」是同一個字,但是前後兩者的範圍是不同的。從上下文(5:12-21)我們確知前者是指全世界每一人,後者是指每一位基督徒。所以,pas此字出現時,並非一定是指「全世界每一人」。然而,「普遍贖罪論」者卻認為「彼後3:9」,「來2:9」與「提前4:10」的pas(人人,萬人)是指「全人類每一人」
1)彼後3: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祂是躭延,其實不是躭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此處「pas人人」從上下文來看,顯然是指「選民」:第8節「親愛的弟兄……你們不可忘記…」,第9節「…乃是寬容你們」之後,就立即說「不願(你們裡面)有一人沈淪,乃願(你們)人人都悔改」。「寬容」是「忍耐等候」的意思,主基督還沒有立刻再來,是因為祂要等待所有選民悔改歸回羊圈。當神的選民都悔改歸回(余民完全歸主,羅11:5,25-26)之後,末日就來了(第10節)。所以,此處「人人」是指「選民(「你們」)裡面的人人」。
「普遍贖罪論」將此處的「人人」解釋作「全人類每一人」,認為「神忍耐等候全人類每一人悔改」,目的是想間接推論「主基督為全人類每一人付上贖價」。但是這與事實不符,因為有些人一生從未聽聞福音,從未被召來悔改(例如舊約時代的外邦人,與新約時代的一些人),豈能說主在等候全人類每一人悔改呢?「普遍贖罪論」錯解了「彼後3:9」。
2)來2:9「唯獨見成為比天使小一點的耶穌,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圍觀免,,叫祂因神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
此處「pas人人」本身並沒有說是「全世界每一人」,反而上下文清楚顯示是指「在基督里的人人」:第10節明說「神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使救他們的元帥(主基督)…」,11節「那些得以成聖的」,13節「神所給我的兒女」,16節「亞伯拉罕的後裔」,17節「祂的弟兄」。所以,第9節的「人人」顯然是指「基督的子民每一位」,這也正是「來8:11與12:8」中pas的用法:「人人都必認識我」,「管教原是眾子人人所共受的」。所以,「來2:9」不但不支持「普遍贖罪論」,反而顯明「特定贖罪」的真理。
3)提前4:10「因我們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祂是萬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
「他是pas萬人的救主」本身並沒有說是「全世界每一人的救主」。事實上,也不是全人類每一人都以他為救主。所以應解釋為「他是各種各類人的救主,也就是信徒的救主」。有人以為「萬人」與「信徒」的範圍不同,此看法並無聖經根據。例如:「太28:19大使命」說「使萬民作門徒」,「萬民」並非指「全世界每 一人」,而「門徒」也並非指範圍較小的「信徒」;這乃是說要「使各種人成為主的門徒」。
又例如「太24:14」說:「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末期才來到」,這裡「萬民」絕非指「全世界每一人」,因為每一秒鐘都有許多嬰兒出生,假如要等到全世界每一人都聽到福音,則末期永無可能來臨。顯然,這「萬民」是指「各國各民」。
根據「啟5:9」所說的「基督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民,各方,各國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所以「提前4:10」的「萬人」應指「萬國萬民,各族各方all the nations」。
「更是malista信徒的救主」malista此字意思是「特別是especially」 or「就是 that is 」。所以,此句應譯為「他是各種各類人的救主—就是信的人的救主」(參見George W. Knight III, The Pastoral Epistles)。總而言之,「提前4:10」本身並不一定是論到「基督贖罪」,即使是間接論及,也並不支持「普遍贖罪論」。
(3)關於所謂「基督徒會滅亡」的經文
「普遍贖罪論」者(例如亞米念派)認為有些經文論及基督徒有可能會滅亡(即主基督所救贖的人仍有可能失去救恩),所以他們推論說:「主基督的代贖一定是普遍的,其本身不能保證實質得救,只是造成得救的可能性,沒有至終得救的確定果效」,以此來否定「特定救贖」。他們常引用的經文是「彼後2:1」,其實此段經文所說的,與他們所講的並不相關。
彼後2:1「從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來,將來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師傅,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自取速速的滅亡」
首先,「主Master」的原文despotes在此是指「基督」(例如猶4)或指「父神」(例如路2:29;徒4:24;啟6:10),並不能確定。「從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來…」的舊約背景是指「申命記32:6」:摩西對那些悖逆背叛神的子民說:「他豈不是你的父,將你買來的嗎?」。
彼得在其書信中,常常引用舊約中神子民的經歷,來描述新約教會的光景。他在2:1將「從前猶太人中的假先知」與「將來教會中的假師傅」類比在一起。出埃及的以色列民,被稱為是被神「買」來的,帶他們出埃及,他們與神立約歸屬於神。然而他們當中後來有假先知興起。同樣的,新約教會裡有稗子,他們是受洗加入教會,應當是歸屬神的,但是其中有傳講異端的假師傅興起,否認「買」他們的父神。
「買」是立約的用詞,並不代表一定是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買」在「彼後2:1」與「基督贖罪」沒有關係,正如舊約的假先知根本就不在「選民」之列,新約的假教師根本就沒有重生得救,因為主基督並沒有為他們付出贖價。
所以,在教會中出現的這些假教師,被彼得稱為「隨同假先知巴蘭的路」(2:15),「狗轉過來吃所吐的,豬回到泥里去滾」」(2:22)。這清楚表明他們根本沒有重生的生命。他們是忘恩負義,否認主名,正如賣主的猶大一般。
「彼後2:2」根本不是論及「基督在十架上的特定救贖」。所以,「普遍贖罪論」者若想以此節經文來間接否定「特定救贖」,則是張冠李戴。
(4)總結
從以上嚴謹的解經討論,我們清楚看見:
1)所謂直接支持「普遍救贖,不確定贖罪」的經文,一處也沒有;
2)看來似乎間接支持此假說的經文,從上下文詳細查考之後,不是望文生義,
就是張冠李戴;
3)前面所列舉支持「特定贖罪」的經文,眾多且清楚,毫不含糊;
4)「以經解經」的總原則:以多數清楚的經文,解釋少數不清楚的經文,才是
按正意解經。
所以,「普遍贖罪論」是不合聖經整體教導,是錯誤的。
9. 「普遍贖罪論」帶來的矛盾
持守「普遍救贖,不確定贖罪」(所謂「無限救贖,有限得救」)的立場,除了不合聖經的「贖罪」真理,還造成了五大矛盾:
(1)按照聖經,「贖罪」是贖罪果效在獻祭當時已經達成;按照聖經,那些至終在地獄裡的人,是因他們的罪受罰。假如說基督已經為他們也付了贖價,則他們已經無罪了,不會在地獄裡受罰了。可見,這是自相矛盾的說法。雖然有人辯說他們已經無罪,他們受罰是因他們拒絕基督,但是有些人從來沒有聽過基督的福音,怎能說他們只是因拒絕基督而受罰?聖經明說,罪人受永刑是因他們自己所犯的罪。
(2)假若主基督是為全人類每一位死與付出贖價,則為何不是全世界每一人都聽到基督的十架福音呢?舊約時代的罪人,例如該隱與法老王,死後已經沒有悔改機會,為何主要為他們付出贖價呢?新約時代直到今天,仍然有許多人至終沒有聽到福音,主為他們付出贖價,有何意義呢?最多只能說「基督是為聽到祂的福音的每一位,付出贖價,給他們機會作選擇得救」,但是這就顯明,連有機會聽到福音的人,都是「有限範圍」的,那麼堅持「無限救贖」豈不是無的放矢嗎?
(3)基督在十架為我們實際付出贖價,赦免我們一切的罪,償清了我們一切罪債,實際救贖了我們這些蒙愛的子民。基督的十架贖罪,是特定與確定的使我們必然得救到底。若說基督只是作成我們得救的可能,而尚未帶來確定的果效,則是貶低了基督贖罪的完全與確定果效,將至終是否得救的關鍵,擺在罪人作最後決定。如此一來,基督贖罪是否能達成得救果效,是要看罪人所謂「自由意志」的抉擇?這豈不是罪人自救嗎?
(4)大祭司的代禱範圍與代贖範圍是相同的。
當主基督於十字架受死前夕,在祂「大祭司禱告」(約17章)里,祂只為「父神賜給祂的人」(屬祂的人)禱告,不為世人祈求(約17:9,20)。此事實顯明主基督是在為祂所捨命代贖的人禱告。既然,大祭司的代禱與代贖是不能分開的,所以,身為我們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主基督為屬祂的子民代禱,也就必然是為他們捨命代贖。換言之,「確定的代禱」證實了「確定的代贖」,而「確定的代贖」保證了「確定的得救到底」(羅8:34;來7:25)。若要堅持我們的大祭司主基督的贖罪是「普遍,不確定的」,就不能解釋為何祂的代禱是「特定與確定的」。
(5)聖經啟示「三一真神救恩計劃」:聖父主權的揀選,聖子特定的贖罪,聖靈有效的恩召,是完全合一的,為要使得我們原來死在罪中「全然墮落的罪人」,成為「在光明中的聖徒」。聖經明示:聖父的預定揀選是特定與確定的,聖靈的有效恩召是特定與確定的,若說聖子的贖罪是「普遍,不確定」,這是自相矛盾的。(羅馬書8:28-30明說:從「預定」的對象到「得榮耀」的對象是同一的)
10. 「普遍贖罪論」的偏差溯源
從以上的詳細解經討論可清楚看見,「基督特定救贖,確定贖罪」確是聖經整體啟示的的基要真理,救恩福音的根基。這也正是「宗教改革的信仰」因著「歸回聖經,唯獨聖經」所高舉的福音,脫離了「天主教」的「神人合作」(人要自己選擇,來配合神)謬說。反觀「普遍贖罪論」並非嚴謹解經所得的結論,乃是基於「人本」理性經驗的邏輯推論,又回歸了天主教的錯誤教訓。
問題的癥結何在?為何「普遍贖罪論」者會迴避聖經清楚的教導,而選擇人本的邏輯推理?根本原因在於對於「愛」的誤解,以及對「神的愛」的曲解。若不歸回聖經,則無人能明白「愛的真諦」。
10.1 愛的真諦
根據聖經對愛的定義(特別是「林前13章」)是「最奇妙的道,具體的行動the way of excellence, a path of action」(林前12:31),「真愛」有四方面的特質:(1)「使對方得益的目的」,以良善對待對方,使其為大;(2)「達成目的的行動」,不是由甜言蜜語或激情感覺來衡量,乃是以行動達到目的;(3)「主動的關切」,不是期待對方立刻領情,乃是主動幫助對方,以解決對方需要為樂,甚至對方並不配得;(4)「對象是特定的」,真愛必是滿足特定對象的具體需要,不是空洞抽象的為泛泛人類設想。無特定對象的泛愛,絕非具體的真愛。
10.2 認識「神的愛」
明顯的,有關「愛」這四方面的特質,乃是以救恩福音中所彰顯的「神的愛」為根基本源。「約壹4:7-10」說:「愛是從神來的…因為神就是愛…神差祂的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
主基督在十架上捨身流血,為我們選民付出贖價,詮釋了何謂「真愛」:「主基督的十架贖罪」彰顯了「真愛」的四方面特質:(1)使我們死在罪中的罪人,得生命;(2)主基督十架獻贖罪祭的行動,已經達成贖罪果效;(3)主基督在我們墮落死在罪中時,根本不配得拯救時,就已經為我們死;(4)主基督是為我們選民(特定對象)贖罪,解決了我們的具體需要(付上贖價,挽回祭)。
10.3 「普遍贖罪論」重新定義「基督的愛」
所謂「普遍或無限」的贖罪,假設「基督十架救贖」只是造成得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y,而將我們罪人至終是否得救的關鍵,放在罪人手中,由罪人自己所作的抉擇來使得「贖罪」生效成確實的actuality。這根本是離開聖經,來重新定義「神對我們罪人的愛」。這種「雙方合作,天助自助」的「愛」是世人所理解與經歷的,也是「普遍贖罪論」者,用來解釋「基督的愛」。
此種以「人本」的「愛」,來重新定義「基督的愛」,與「羅馬書8:35-39」所說的「基督的愛」完全背道而馳,也就使得罪人否認了「基督的特定救贖與確定贖罪」,低估了「基督的愛是唯獨神主權的愛」,忘記了「基督的愛是保證祂必使我們至終得救」。這樣「人本」的重新定義「基督贖罪」,也使得基督的愛在罪人身上是否能成功其目的,打上了問號,甚至認為基督的救贖大愛有可能會失敗,因為要看罪人合不合作。這真是對「基督的愛是得勝一切而有餘」一大侮辱。
10.4 「普遍贖罪論」重新定義「基督的贖罪」
「普遍或無限贖罪論」者,採取了人本思想對「愛」的解釋,離開聖經重新定義「基督的愛」。所以,他們也就離開了聖經,重新定義「基督的贖罪」。當他們將「普遍universal或無限unlimited」的用詞,加在「基督的贖罪the atonement of Christ」上時,就已經暗渡陳倉改寫「聖經贖罪觀」。所以,所謂「普遍或無限的贖罪」,根本就不是聖經所啟示的福音真理。我們必須堅持「基督特定贖罪」真理,因為這是我們得以認識並經歷「基督主權揀選之愛」的關鍵。
可悲的是:「普遍或無限贖罪論」者,以人本的理性經驗掛帥,想要強調「博愛,泛愛」,卻貶損了「深愛,實愛」,更是曲解「基督特定救贖之愛」。有人以「相信普遍贖罪的人,也能得救」作為理由,認為不需堅持「特定贖罪」是基要真理,認為雙方不同立場可以和平共存。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雖然相信「普遍贖罪論」者仍可能得救,但是「普遍贖罪論」是離開聖經,謬講福音。我們應當在愛中說真理,向他們傳講「基督特定救贖的大愛」,帶領他們回歸真正的福音。
11. 認識神的愛:感恩與喜樂
以上從「基督特定與確定的贖罪」,我們看見:神在基督里賜給我們的救贖大愛,是何等的長闊高深。這是「宗教改革」以來,保守福音信仰的教會所堅守的立場。雖然這並不受世人歡迎,但是這是根據聖經所啟示的「三一真神的救恩」:聖父的預定揀選,聖子作成救贖,聖靈實施救贖。此奇妙救恩以「選民」為特定對象,其果效是必然確定的:使得死在罪中的罪人,能蒙恩得救,成為光明中的聖徒。
11.1 特定與確定的愛
「基督十架贖罪」是「特定的」且「確定的」,其中心信息是「祂是愛我,為我舍己」(加2:20):(1)我的創造主,在創立世界以先,預先知道我的罪,預先愛我,定義要拯救我,雖然要付上各各他的代價;(2)聖子在萬有之先,就已經被預定為我的救主,因祂的愛,祂為我道成肉身,為我死於十架,為我復活,如今在天上為我代禱,有一日祂要再來接我回家:(3)主基督愛我,為我舍己,藉著祂的僕人來傳平安的福音給我,藉著祂的聖靈重生了我,使我出死入生與祂聯合,與祂團契相交,並且應許保守我到底,永不撇下我。
這樣的認識必定使我們感恩不已,喜樂涌流。正如馬丁路德在其書『意志的捆綁The Bondage of the Will』中回答伊拉斯穆Erasmus時,所說的:「神已經將我的得救,從我自己意志的掌握中取出,放在祂的掌握中,並且應許拯救我,不是根據我的努力或奔跑,乃是根據祂自己的恩惠憐憫,……所以誰也不能把我從祂手中奪去」。
11.2 學生的見證
最近,我赴南美教授「系統神學」,學生們明白了「宗教改革信仰」之後,寫下回應給我。我從他們學到了寶貴功課,非常感動,特別引錄兩篇於下:
(1)Jen Hao弟兄
「從人本到神本;從原來深信不疑的亞米念思想,到萬有都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我欣見自己的轉變。
開課的第一天,心想:不要與呂老師爭辯,反正課上完後,他走了,我繼續自己的神學理念,堅持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接受救恩與否。
學習的第二天,心想:這套神學系統……,真的很有道理。因此心中的掙扎不可言喻。
當然,在接受了神有絕對的主權,這第一因大過第二因,或說第二因的發展及限度永遠都在第一因裡頭,心中的掙扎頓然消失,反得舒暢,自由,安穩和滿心的感恩。
我是誰?竟被主如此深愛,不是我選擇要相信祂,乃是祂先愛我,在永恆里先揀選了我……(寫到這裡,不禁淚濕盈眶),而我先前竟向祂強嘴 …
當我完全釋懷,也因此熱衷於向弟兄姊妹傳講真道。……這全是恩典,叫我們越是明白真理,真理就越使我們得以自由。」
(2)Fang Hui姊妹
「無論如何,祂既在萬有之先就已預定揀選了我,祂就永不撇下我,丟棄我,愛我到底。感謝主,這寶貴的福音,我怎能不傳給世人聽呢?雖然我不知道所傳講的對象,他是否是神所預定揀選的,但我只是有滿懷的喜樂及真理,無法不向人傳講;就像一口已經挖到水源的活井,他的水是自然而然的涌流出來的。恩典的活水在我心裡,使我不得不與人分享。
我在想,如果每一個人都是神要預定揀選的,那反而沒有傳福音的喜樂和安慰,通通有獎,中獎也不足為樂,不足為奇,反正只要我伸手去抽獎箱抽獎,我就一定會中獎,太簡單也太容易了。給獎品的人成了不知名的聖誕老公公,我得到糖果是我去拿的耶!
而在神主權的預定揀選中,我的爸爸給我聖誕禮物時,是他早已寫好我的名字,預先為我量身訂作的。他用他自己的所有,來預買貴重的禮物給我,我豈會說:「你為什麼只給我,沒有給我的同學呢」?我豈不是更珍惜我的爸爸如此愛我,而拿起我的禮物向人炫耀我爸爸的慈愛,及有能力買給我如此貴重的禮物呢?我的同學沒有禮物,他也不會說不公平,因為這禮物本來就不是屬於他的。
恩典若是一種義務,那就不是恩典了。承受禮物,恩典的人,應該以感恩的心接受,有什麼可以自高自大的呢?我得到禮物,不是我有什麼比我的同學優秀的地方,只是因為我是我爸爸的孩子啊!我要作的只是感謝我的爸爸,作一個聽話順服的兒女,討他喜悅…與他親近,聽他向我說話…讓我在人面前成為他的榮耀,所謂光耀門楣。
…………
豐盛至善的上帝豈不是賜給他的兒女,天上地下一切所有的豐富嗎?而我們得到這一切,是出自祂本性agape無條件的愛,一切皆是恩典,因此,除祂以外我還有何求呢?我豈能讓祂為我憂傷?我豈能辜負祂為我犧牲拯救的愛?人若能真正明白神這這種奇妙可畏,偉大的愛,每個人都會渴慕成為三一真神聽話順服的兒女…。」
12. 結論:「祂是愛我,為我舍己」
感謝神,因祂有說不盡的恩賜(林後9:15)。願每一位神的兒女都認識並享受如此奇妙的「基督贖罪」大愛:特定的particular,親身的personal,確定的definite。將來在天家時,我們都必如此感恩領情。但遺憾的是,今天有些人接納「普遍贖罪論」,低估「神的主權揀選,永恆之愛」,使他們在地不能預嘗「那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真是令人難過。
「基督的贖罪」即「祂是愛我,為我舍己」,當然這真是「大哉敬虔的奧秘,深哉神豐富的智慧」,超過人所能測度的。我們不應按照人的理性來思辯強解,只能按照聖經的啟示來學習接受。面對「普遍贖罪論」者的偏差,我們只有固守真道的奧秘,為他們代求,根據「唯獨聖經」真理原則,不斷的溝通,幫助他們歸回「特定贖罪」的真理:「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認識神的兒子,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弗4:13)。
讓我們一起禱告:
求祂按著祂豐盛的榮耀,藉著祂的靈,叫我們心裡的力量剛強起來,…能以和眾聖徒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的長闊高深」,並知道「這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弗3:14-18)
讓我們一齊宣揚:
是的,什麼「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因為「這愛在我們主耶穌基督里的」(羅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