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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爱长阔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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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爱长阔高深 主基督赎罪的的范围 吕沛渊



1. 前言

关于“主基督赎罪”救恩基要真理,我们在出发点上必须按照圣经来定义“赎罪atonement”,而不是依照人们的想法来定义。其次,所谓“有限或无限limited or unlimited”用词语意不清,造成混淆误解。我们使用这些词汇,所要表明的意义为何,乃是非常重要的。



2. 圣经对“赎罪”的定义

何谓“赎罪atonement”? 这是偿还罪债,除去罪责,挽回怒气,与神和好。“基督的赎罪”是指:主基督为我们献上自己为赎罪祭,为我们流血付出赎价,使我们罪得赦免,与神和好。有关“基督赎罪的范围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of Christ”,这是论到:当主基督死于十架流血赎罪时,他是为了全人类每一人的罪付出赎价呢?还是为了他所拣选保守至终得救的人。天主教与亚米念派的立场是“基督赎罪的范围是全人类每一位”,而宗教改革的立场是“基督赎罪的范围是至终确定得救的人”;前者是被称为“无限范围”,后者被称为是“有限范围”。



3. 用词的误导

“无限或有限”的用词在历史上的讨论中,常常被误用误导。其实“有限或无限”用词不是关键中心,因为我们根据圣经,清楚明白“至终得救”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因为至终不是古今全人类每一位都得救的。关键是“十架赎罪范围”是不是包括全人类。“有限救赎”的用词并不能恰当公平表达“宗教改革”的立场,因为它误导人以为“有限或无限”是核心重点,将我们的注意力从“基督献祭赎罪的伟大,荣美,确定,完备”转移至所谓的“范围的无限或有限”。


如果你说你相信“有限救赎”,他说他相信“无限救赎”,则表面上听起来,他比你高举神恩典的博爱伟大。其实,这只是给“人本主义”开了一道大门,让人自己决定要不要接受神的博爱,将人的决定当作至终是否得救的关键。而事实上,“至终得救范围”仍然是“有限的”。



4. 中心关键

问题关键的中心在于:“十架赎罪的范围”与“至终得救的范围”是否同一。认为两个范围不同者(亚米念派与天主教),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为全人类每一位付出赎价,而至终不是每一位都得救”。如此一来,主基督的赎罪是“普遍的”为全世界每一人付出赎价,其赎罪果效是“不确定的”(要看后来的世人,愿不愿意接受),所以此立场被称为是“普遍救赎universal redemption”或“不确定赎罪indefinite atonement”。


认为“赎罪范围”与“得救范围”相同者(宗教改革信仰),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为属祂的人付出赎价,而至终他们也必定得救”。所以,主基督的赎罪是“特定的”为属祂的人付出赎价,其赎罪果效是“确定的”(主必定使选民得救,一个也不少),此立场被称为是“特定救赎particular redemption”或“确定赎罪definite atonement”。



5. 问题的真相

总结上述,双方都同意下列三点:(1)至终不是全人类每一位都得救;(2)主基督的赎罪,流血赎罪,其功效是足以赦免全人类的罪,但是主在十架上为谁实际付出赎价,才是争论的关键;(3)凡是听见福音,真正悔改相信的人,没有一位会被拒绝。


双方不同意的关键所在是:“赎罪范围”是不是特定的与确定的,与“得救范围”是否相同。正本清源,问题真正的中心在于“主基督在十架上为谁实际付出赎价”,而不是在于争论“有限或无限”的用词。唯有当我们弄清楚问题真正的所在,我们才能开始根据圣经,作有意义的讨论,期盼在真理中达成共识与合一。



6. 所谓“主基督为全人类每一位付出赎价”的说法,是不合圣经赎罪真理

要认清“基督赎罪”的真义,我们必须归回圣经,唯独圣经,以经解经。旧约的献祭制度,是预表指向“基督一次永远的赎罪祭”。旧约的摩西五经所记载的“献赎罪祭”,清楚启示:当赎罪祭牲被献上,被杀流血,献祭完成后,果效已经达成,罪已经得赦免,因为祭牲的死已经实际付出赎价。


所以,圣经的“赎罪atonement”不是“献上祭物,作成可能性possibility or 备用性availability,实际赦罪果效尚未达成”,要看后来的人决定,要不要支取领受,使之发生果效;若不接受,就没有果效。圣经所说的“赎罪”乃是“献上祭物,是实际成就actuality,实际赦罪果效已经达成”。所以,当主基督死在十架时,实际赎价已经付出,所有赎罪果效已经达成。


根据圣经对“赎罪”的定义(实际付出赎价,果效已经达成),主基督的赎罪,在两千年前已经付出实际赎价,实际救赎果效已经达成。所以,关于“基督在十架献祭,为谁付出实际赎价”此重要课题,我们必须承认“基督所为之付出实际赎价的人,赎罪果效已经完成,确保至终得救”。那些认为“基督赎罪只是为全人类每一位,造成得救的可能性,并未带来实际赦罪果效”的看法,是出自人的理性经验的假想,并无圣经根据。



7. 圣经清楚教导“主基督是为选民付出赎价”

7.1 圣经讲论“基督赎罪是特定的”

我们已经指出‘旧约’论到“献祭赎罪”,都是献祭当时赎价已付出。旧约中论到弥赛亚的“赎罪”,最清楚的是以赛亚书53章, 整章都是说弥赛亚担当“我们”的过犯,例如:第6节“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第8节明说“是因我百姓的罪过”,第10节“祂的后裔”,第12节“祂担当多人的罪”。这里说的是“选民the elect”,所以是“多人many”,而不是“全人类all”。


‘新约’更是清楚启示“基督赎罪”是特定的。主耶稣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拯救出来”(太1:21),这是确定的拯救,不是只作成得救的可能;并且对象是“祂自己的百姓”。“祂并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来2:16)。这清楚显明,主耶稣是为拯救选民(亚伯拉罕的后裔)脱离罪恶。正如税吏撒该蒙恩得救时,主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因为他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路19:9)。


主耶稣自己明说:“人子来…为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可10:45),“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太26:28;可14:24);希伯来书说:“祂一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9:28)。主耶稣献祭流血付出赎价,是为“多人”(指选民)是有其特定对象,并非“全人类每一人”。


有人会辩说:虽然圣经是说“主基督是为选民(多人)献祭赎罪”,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主基督是单单为选民赎罪”。这种说法是脱离上下文的假设推理,似乎有理,但是从整本圣经的“圣约”总原则,以及这些经文的上下文整体来看,则必然是“主基督只为选民付出赎价”。因为“特定对象”用词的语意,本身已经排除“泛指普遍”的可能:例如“祂自己的百姓”与“亚伯拉罕的后裔”在上下文清楚显示了“赎罪拯救的范围”是圣约中的选民。所以,圣经中“选民the elect”此特定用词,已经将“非选民”排除在外。“选民”是“属于神的子民,出于神”,显明其他的人“不是出于神”(约8:47“出于神”原文意思是“属于神of God”)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圣约”中,当我说“某人是我的配偶”时,这就表明“其他人都不是我的配偶”。当圣经说:“教会是基督的新妇,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买赎教会”(弗5:25-33),这就表明基督没有别的妻子,祂没有将拣选的爱给不属于教会的人,也没有为“非选民”舍己。当主耶稣说:“我认识我的羊,我为我的羊舍命”(约10:14-15),这就表明有些人不是主的羊,主没有为他们舍命。所以,后来主说:“只是你们不信,因为你们不是我的羊,我的羊听我的声音,我也认识他们…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约10:26-28)


总之,当圣经论到“选民”,是指“属祂的人”,是特定对象,不包括“非选民”在内(太22:14;24:22,31;路18:7;徒15:14;西3:12;提后2:10;多1:1)。圣经明证:“照着父神的先见被拣选的人”才是“蒙基督的血所洒的人”(彼前1:2),“唯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彼前2:9),“唯有蒙拣选的人得着了,其余的就成了顽梗不化的”(罗11:7)。所以,主基督是单单为“选民”付出赎价,没有为“非选民”。



7.2 圣经明说“特定救赎,确定赎罪,是为属祂的人”

以下分段列举众多经文根据:

(1)主基督为属祂的人死

约10:11,14,15“我是好牧人,好牧人为羊舍命…我认识我的羊…并且我为羊

舍命”(选民是主的羊,不信的人不是主的羊,约10:26)

约13:1“逾越节以前…耶稣知道自己离世归父的时候到了,祂既然爱世间属自己

的人,就爱他们到底”(主耶稣上十字架是为选民)

约15:13-15“人为朋友舍命…我乃称你们为朋友…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

了你们”(主拣选门徒,称他们为朋友,为他们舍命)

徒20:28“神的教会…就是祂用自己的血所买来的”(买赎的特定对象是主自己

的教会)

罗8:32-34“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白白舍了…谁能控告神所拣选

的人…谁能定他们的罪…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

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我们众人”就是“神所拣选的

人”,主耶稣是为选民死,复活,代求)

弗5:25“主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主基督是为教会,为选民舍了自己)


(2)主基督为属祂的人祷告

主耶稣在上十架前夕“大祭司祷告”(约17章)中,清楚显示“选民”就是父神所赐给祂的人:

约17:2,6,11-12,24“将永生赐给你所赐给祂的人…你从世上赐给我的人…你

将他们赐给我…保守他们…护卫他们…你所赐给我的人也同我在那里”


1)大祭司主耶稣为属祂的人祷告(只为选民祷告,却不为世人祈求)

约17:9,20“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

本是你的…也为那些因他们的话信我的人祈求”


2)大祭司主耶稣使属祂的人成圣(为选民献上赎罪祭,使之成圣)

约17:19“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


3)因为大祭司主耶稣为选民代求与献祭(付出赎价,使之成圣),所以他们必

到主这里来:

约6:37-39“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

…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


(3)主基督救赎果效,确定临到属祂的人

罗5:8,10“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

显明了…因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因神的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

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此处“我们”是指“因信称义且

与神和好的人”,即选民,属祂的人,见5:1)

林后5:21“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此

处“我们”是指“在基督里的新造的人”,属祂的人,见5:17)

加1:4“基督照我们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世

代”(此处“我们”明显是指“父神的儿女”,属祂的人)

弗1:7“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祂丰富的恩典”

(此处“我们”是指“在基督里蒙拣选的人”,见1:4)

加3: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此处“我们”

是指“因信称义的人”,选民,“亚伯拉罕的子孙”,见3:7,11)

彼前1:2“就是照父神的先见被拣选…又蒙祂血所洒的人”(选民蒙主宝血所

洒,救赎果效已经达成)

启1:5-6“祂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祂父

神的祭司””(此处“我们”是指选民,国度子民)

启5:9-10“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神,又叫他们成为国民,作祭司,归于神,在地上执掌王权”



总之,细读“罗马书8:28-39;以弗所书1:3-14;2:1-10”等经文,必能看出“我们”的用词,是指“选民”,属基督的人。因此,圣经整体的教导是:主基督是为“选民”舍身流血,付出赎价,已经达成赎罪果效。




8. 所谓支持“普遍救赎,不确定赎罪”的经文?

在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圣经本身所说的“献祭赎罪”,当献祭完成时,赎价已经付出,达成赎罪果效。所以在两千年前,当主耶稣在十架上,献上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后,他说:“成了”(约19:30),显示所有赎罪果效当时已经完成,是定案事实actuality。然而,主张“普遍救赎”的人,忽略此基要事实,认为主基督的赎罪只是造成人得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y,赎罪果效并未完成,端看人自己选择要不要相信接受。


所以他们就主张“主基督是为全人类每一人付出赎价,但是赎罪果效未定”。他们引用一些经文来支持“普遍救赎,不确定赎罪”。以下我们仔细查考这些所谓的支持经文:

(1)关于“普天下人,世人,众人kosmos (world)”的经文

kosmos此字的意义,是有多重含意,要看上下文才能界定其用法。“普遍赎罪论”者,认为“约壹2:2”与“约3:16”所说的是指全人类的每一人。


1)约壹2:2“他为我们的最作了挽回祭,不单是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普天下人”原文是“the whole kosmos”,此片语在同卷书“约壹5:19”也出现:“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守下”,在此译为“全世界”。然而,在5:19“全世界”并非只“全世界每一人”,因为“我们,属神的人”不属于“卧在那恶者手下”,不包括在此“全世界”之内。


所以,同一词“普天下人”就不能说一定是“全世界每一人”,可以解释作“普天下万国万民,不单是犹太人”。虽然我们不能说:“普天下人”一定是或不是“全世界每一人”,但是至少““约壹2:2”不能用来支持“普遍赎罪论”。


2)约3:16“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下[原文并无“给他们”等字],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


“世人”原文是kosmos,在约翰福音与书信里,此字的主要用法是指“堕落败坏的世界,拒绝抵挡神的kosmos”(约1:9;约壹2:15),在“约3:16”并无“全世界每一人”之意(可参考D. A. Carson‘约翰福音注释’)。假若要将3:16的“kosmos世人”解释为“全世界每一人”,则在17节“因为神差祂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kosmos的罪,乃是要叫kosmos因祂得救”的“kosmos”,也必须解释成“全世界每一人”。而事实上,不是“全世界每一人都得救”。


其实“约3:16-17”的意思是:“虽然这个堕落败坏的kosmos,应当遭到的是神的定罪刑罚,但是神爱这kosmos,反而差遣祂的独生子来,叫这kosmos得到拯救”。这正是“罗马书5:6-8”所说的:“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约3:16”所说的乃是“神的爱”的“深度”,并非“广度”。至于神的救赎大爱是否临到全世界每一人,主基督是否为全世界每一人付出赎价,根本不是“约3:16”所论及的。所以,“约3:16”不能用来支持“普遍赎罪论”。


(2)关于“众人,人人,万人pas (all, every)”的经文

pas此字的意义,要视其上下文来定其范围。例如“罗马书5:18”:“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都被称义得生命了”,前面的“众人”是指一切“在亚当里”的人,后面的“众人”是指“一切在基督里的人”。虽然在同一节里“众人”是同一个字,但是前后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从上下文(5:12-21)我们确知前者是指全世界每一人,后者是指每一位基督徒。所以,pas此字出现时,并非一定是指“全世界每一人”。然而,“普遍赎罪论”者却认为“彼后3:9”,“来2:9”与“提前4:10”的pas(人人,万人)是指“全人类每一人”


1)彼后3:9“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祂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不愿有一人沈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此处“pas人人”从上下文来看,显然是指“选民”:第8节“亲爱的弟兄……你们不可忘记…”,第9节“…乃是宽容你们”之后,就立即说“不愿(你们里面)有一人沈沦,乃愿(你们)人人都悔改”。“宽容”是“忍耐等候”的意思,主基督还没有立刻再来,是因为祂要等待所有选民悔改归回羊圈。当神的选民都悔改归回(余民完全归主,罗11:5,25-26)之后,末日就来了(第10节)。所以,此处“人人”是指“选民(“你们”)里面的人人”。


“普遍赎罪论”将此处的“人人”解释作“全人类每一人”,认为“神忍耐等候全人类每一人悔改”,目的是想间接推论“主基督为全人类每一人付上赎价”。但是这与事实不符,因为有些人一生从未听闻福音,从未被召来悔改(例如旧约时代的外邦人,与新约时代的一些人),岂能说主在等候全人类每一人悔改呢?“普遍赎罪论”错解了“彼后3:9”。


2)来2:9“唯独见成为比天使小一点的耶稣,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围观免,,叫祂因神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


此处“pas人人”本身并没有说是“全世界每一人”,反而上下文清楚显示是指“在基督里的人人”:第10节明说“神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使救他们的元帅(主基督)…”,11节“那些得以成圣的”,13节“神所给我的儿女”,16节“亚伯拉罕的后裔”,17节“祂的弟兄”。所以,第9节的“人人”显然是指“基督的子民每一位”,这也正是“来8:11与12:8”中pas的用法:“人人都必认识我”,“管教原是众子人人所共受的”。所以,“来2:9”不但不支持“普遍赎罪论”,反而显明“特定赎罪”的真理。


3)提前4:10“因我们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祂是万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


“他是pas万人的救主”本身并没有说是“全世界每一人的救主”。事实上,也不是全人类每一人都以他为救主。所以应解释为“他是各种各类人的救主,也就是信徒的救主”。有人以为“万人”与“信徒”的范围不同,此看法并无圣经根据。例如:“太28:19大使命”说“使万民作门徒”,“万民”并非指“全世界每 一人”,而“门徒”也并非指范围较小的“信徒”;这乃是说要“使各种人成为主的门徒”。


又例如“太24:14”说:“这天国的福音要传遍天下,对万民作见证,,然后末期才来到”,这里“万民”绝非指“全世界每一人”,因为每一秒钟都有许多婴儿出生,假如要等到全世界每一人都听到福音,则末期永无可能来临。显然,这“万民”是指“各国各民”。


根据“启5:9”所说的“基督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民,各方,各国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神”,所以“提前4:10”的“万人”应指“万国万民,各族各方all the nations”。


“更是malista信徒的救主”malista此字意思是“特别是especially” or“就是 that is ”。所以,此句应译为“他是各种各类人的救主—就是信的人的救主”(参见George W. Knight III, The Pastoral Epistles)。总而言之,“提前4:10”本身并不一定是论到“基督赎罪”,即使是间接论及,也并不支持“普遍赎罪论”。


(3)关于所谓“基督徒会灭亡”的经文

“普遍赎罪论”者(例如亚米念派)认为有些经文论及基督徒有可能会灭亡(即主基督所救赎的人仍有可能失去救恩),所以他们推论说:“主基督的代赎一定是普遍的,其本身不能保证实质得救,只是造成得救的可能性,没有至终得救的确定果效”,以此来否定“特定救赎”。他们常引用的经文是“彼后2:1”,其实此段经文所说的,与他们所讲的并不相关。


彼后2:1“从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来,将来在你们中间,也必有假师傅,私自引进陷害人的异端,连买他们的主他们也不承认,自取速速的灭亡”


首先,“主Master”的原文despotes在此是指“基督”(例如犹4)或指“父神”(例如路2:29;徒4:24;启6:10),并不能确定。“从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来…”的旧约背景是指“申命记32:6”:摩西对那些悖逆背叛神的子民说:“他岂不是你的父,将你买来的吗?”。


彼得在其书信中,常常引用旧约中神子民的经历,来描述新约教会的光景。他在2:1将“从前犹太人中的假先知”与“将来教会中的假师傅”类比在一起。出埃及的以色列民,被称为是被神“买”来的,带他们出埃及,他们与神立约归属于神。然而他们当中后来有假先知兴起。同样的,新约教会里有稗子,他们是受洗加入教会,应当是归属神的,但是其中有传讲异端的假师傅兴起,否认“买”他们的父神。


“买”是立约的用词,并不代表一定是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买”在“彼后2:1”与“基督赎罪”没有关系,正如旧约的假先知根本就不在“选民”之列,新约的假教师根本就没有重生得救,因为主基督并没有为他们付出赎价。


所以,在教会中出现的这些假教师,被彼得称为“随同假先知巴兰的路”(2:15),“狗转过来吃所吐的,猪回到泥里去滚””(2:22)。这清楚表明他们根本没有重生的生命。他们是忘恩负义,否认主名,正如卖主的犹大一般。


“彼后2:2”根本不是论及“基督在十架上的特定救赎”。所以,“普遍赎罪论”者若想以此节经文来间接否定“特定救赎”,则是张冠李戴。


(4)总结

从以上严谨的解经讨论,我们清楚看见:

1)所谓直接支持“普遍救赎,不确定赎罪”的经文,一处也没有;

2)看来似乎间接支持此假说的经文,从上下文详细查考之后,不是望文生义,

就是张冠李戴;

3)前面所列举支持“特定赎罪”的经文,众多且清楚,毫不含糊;

4)“以经解经”的总原则:以多数清楚的经文,解释少数不清楚的经文,才是

按正意解经。

所以,“普遍赎罪论”是不合圣经整体教导,是错误的。




9. “普遍赎罪论”带来的矛盾

持守“普遍救赎,不确定赎罪”(所谓“无限救赎,有限得救”)的立场,除了不合圣经的“赎罪”真理,还造成了五大矛盾:

(1)按照圣经,“赎罪”是赎罪果效在献祭当时已经达成;按照圣经,那些至终在地狱里的人,是因他们的罪受罚。假如说基督已经为他们也付了赎价,则他们已经无罪了,不会在地狱里受罚了。可见,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虽然有人辩说他们已经无罪,他们受罚是因他们拒绝基督,但是有些人从来没有听过基督的福音,怎能说他们只是因拒绝基督而受罚?圣经明说,罪人受永刑是因他们自己所犯的罪。


(2)假若主基督是为全人类每一位死与付出赎价,则为何不是全世界每一人都听到基督的十架福音呢?旧约时代的罪人,例如该隐与法老王,死后已经没有悔改机会,为何主要为他们付出赎价呢?新约时代直到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至终没有听到福音,主为他们付出赎价,有何意义呢?最多只能说“基督是为听到祂的福音的每一位,付出赎价,给他们机会作选择得救”,但是这就显明,连有机会听到福音的人,都是“有限范围”的,那么坚持“无限救赎”岂不是无的放矢吗?


(3)基督在十架为我们实际付出赎价,赦免我们一切的罪,偿清了我们一切罪债,实际救赎了我们这些蒙爱的子民。基督的十架赎罪,是特定与确定的使我们必然得救到底。若说基督只是作成我们得救的可能,而尚未带来确定的果效,则是贬低了基督赎罪的完全与确定果效,将至终是否得救的关键,摆在罪人作最后决定。如此一来,基督赎罪是否能达成得救果效,是要看罪人所谓“自由意志”的抉择?这岂不是罪人自救吗?


(4)大祭司的代祷范围与代赎范围是相同的。

当主基督于十字架受死前夕,在祂“大祭司祷告”(约17章)里,祂只为“父神赐给祂的人”(属祂的人)祷告,不为世人祈求(约17:9,20)。此事实显明主基督是在为祂所舍命代赎的人祷告。既然,大祭司的代祷与代赎是不能分开的,所以,身为我们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主基督为属祂的子民代祷,也就必然是为他们舍命代赎。换言之,“确定的代祷”证实了“确定的代赎”,而“确定的代赎”保证了“确定的得救到底”(罗8:34;来7:25)。若要坚持我们的大祭司主基督的赎罪是“普遍,不确定的”,就不能解释为何祂的代祷是“特定与确定的”。


(5)圣经启示“三一真神救恩计划”:圣父主权的拣选,圣子特定的赎罪,圣灵有效的恩召,是完全合一的,为要使得我们原来死在罪中“全然堕落的罪人”,成为“在光明中的圣徒”。圣经明示:圣父的预定拣选是特定与确定的,圣灵的有效恩召是特定与确定的,若说圣子的赎罪是“普遍,不确定”,这是自相矛盾的。(罗马书8:28-30明说:从“预定”的对象到“得荣耀”的对象是同一的)



10. “普遍赎罪论”的偏差溯源

从以上的详细解经讨论可清楚看见,“基督特定救赎,确定赎罪”确是圣经整体启示的的基要真理,救恩福音的根基。这也正是“宗教改革的信仰”因着“归回圣经,唯独圣经”所高举的福音,脱离了“天主教”的“神人合作”(人要自己选择,来配合神)谬说。反观“普遍赎罪论”并非严谨解经所得的结论,乃是基于“人本”理性经验的逻辑推论,又回归了天主教的错误教训。


问题的症结何在?为何“普遍赎罪论”者会回避圣经清楚的教导,而选择人本的逻辑推理?根本原因在于对于“爱”的误解,以及对“神的爱”的曲解。若不归回圣经,则无人能明白“爱的真谛”。



10.1 爱的真谛

根据圣经对爱的定义(特别是“林前13章”)是“最奇妙的道,具体的行动the way of excellence, a path of action”(林前12:31),“真爱”有四方面的特质:(1)“使对方得益的目的”,以良善对待对方,使其为大;(2)“达成目的的行动”,不是由甜言蜜语或激情感觉来衡量,乃是以行动达到目的;(3)“主动的关切”,不是期待对方立刻领情,乃是主动帮助对方,以解决对方需要为乐,甚至对方并不配得;(4)“对象是特定的”,真爱必是满足特定对象的具体需要,不是空洞抽象的为泛泛人类设想。无特定对象的泛爱,绝非具体的真爱。



10.2 认识“神的爱”

明显的,有关“爱”这四方面的特质,乃是以救恩福音中所彰显的“神的爱”为根基本源。“约壹4:7-10”说:“爱是从神来的…因为神就是爱…神差祂的独生子到世间来,使我们藉着他得生,神爱我们的心,在此就显明了。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


主基督在十架上舍身流血,为我们选民付出赎价,诠释了何谓“真爱”:“主基督的十架赎罪”彰显了“真爱”的四方面特质:(1)使我们死在罪中的罪人,得生命;(2)主基督十架献赎罪祭的行动,已经达成赎罪果效;(3)主基督在我们堕落死在罪中时,根本不配得拯救时,就已经为我们死;(4)主基督是为我们选民(特定对象)赎罪,解决了我们的具体需要(付上赎价,挽回祭)。



10.3 “普遍赎罪论”重新定义“基督的爱”

所谓“普遍或无限”的赎罪,假设“基督十架救赎”只是造成得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y,而将我们罪人至终是否得救的关键,放在罪人手中,由罪人自己所作的抉择来使得“赎罪”生效成确实的actuality。这根本是离开圣经,来重新定义“神对我们罪人的爱”。这种“双方合作,天助自助”的“爱”是世人所理解与经历的,也是“普遍赎罪论”者,用来解释“基督的爱”。


此种以“人本”的“爱”,来重新定义“基督的爱”,与“罗马书8:35-39”所说的“基督的爱”完全背道而驰,也就使得罪人否认了“基督的特定救赎与确定赎罪”,低估了“基督的爱是唯独神主权的爱”,忘记了“基督的爱是保证祂必使我们至终得救”。这样“人本”的重新定义“基督赎罪”,也使得基督的爱在罪人身上是否能成功其目的,打上了问号,甚至认为基督的救赎大爱有可能会失败,因为要看罪人合不合作。这真是对“基督的爱是得胜一切而有余”一大侮辱。



10.4 “普遍赎罪论”重新定义“基督的赎罪”

“普遍或无限赎罪论”者,采取了人本思想对“爱”的解释,离开圣经重新定义“基督的爱”。所以,他们也就离开了圣经,重新定义“基督的赎罪”。当他们将“普遍universal或无限unlimited”的用词,加在“基督的赎罪the atonement of Christ”上时,就已经暗渡陈仓改写“圣经赎罪观”。所以,所谓“普遍或无限的赎罪”,根本就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福音真理。我们必须坚持“基督特定赎罪”真理,因为这是我们得以认识并经历“基督主权拣选之爱”的关键。


可悲的是:“普遍或无限赎罪论”者,以人本的理性经验挂帅,想要强调“博爱,泛爱”,却贬损了“深爱,实爱”,更是曲解“基督特定救赎之爱”。有人以“相信普遍赎罪的人,也能得救”作为理由,认为不需坚持“特定赎罪”是基要真理,认为双方不同立场可以和平共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相信“普遍赎罪论”者仍可能得救,但是“普遍赎罪论”是离开圣经,谬讲福音。我们应当在爱中说真理,向他们传讲“基督特定救赎的大爱”,带领他们回归真正的福音。



11. 认识神的爱:感恩与喜乐

以上从“基督特定与确定的赎罪”,我们看见:神在基督里赐给我们的救赎大爱,是何等的长阔高深。这是“宗教改革”以来,保守福音信仰的教会所坚守的立场。虽然这并不受世人欢迎,但是这是根据圣经所启示的“三一真神的救恩”:圣父的预定拣选,圣子作成救赎,圣灵实施救赎。此奇妙救恩以“选民”为特定对象,其果效是必然确定的:使得死在罪中的罪人,能蒙恩得救,成为光明中的圣徒。



11.1 特定与确定的爱

“基督十架赎罪”是“特定的”且“确定的”,其中心信息是“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1)我的创造主,在创立世界以先,预先知道我的罪,预先爱我,定义要拯救我,虽然要付上各各他的代价;(2)圣子在万有之先,就已经被预定为我的救主,因祂的爱,祂为我道成肉身,为我死于十架,为我复活,如今在天上为我代祷,有一日祂要再来接我回家:(3)主基督爱我,为我舍己,藉着祂的仆人来传平安的福音给我,藉着祂的圣灵重生了我,使我出死入生与祂联合,与祂团契相交,并且应许保守我到底,永不撇下我。


这样的认识必定使我们感恩不已,喜乐涌流。正如马丁路德在其书‘意志的捆绑The Bondage of the Will’中回答伊拉斯穆Erasmus时,所说的:“神已经将我的得救,从我自己意志的掌握中取出,放在祂的掌握中,并且应许拯救我,不是根据我的努力或奔跑,乃是根据祂自己的恩惠怜悯,……所以谁也不能把我从祂手中夺去”。



11.2 学生的见证

最近,我赴南美教授“系统神学”,学生们明白了“宗教改革信仰”之后,写下回应给我。我从他们学到了宝贵功课,非常感动,特别引录两篇于下:


(1)Jen Hao弟兄

“从人本到神本;从原来深信不疑的亚米念思想,到万有都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我欣见自己的转变。


开课的第一天,心想:不要与吕老师争辩,反正课上完后,他走了,我继续自己的神学理念,坚持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可以决定接受救恩与否。


学习的第二天,心想:这套神学系统……,真的很有道理。因此心中的挣扎不可言喻。


当然,在接受了神有绝对的主权,这第一因大过第二因,或说第二因的发展及限度永远都在第一因里头,心中的挣扎顿然消失,反得舒畅,自由,安稳和满心的感恩。


我是谁?竟被主如此深爱,不是我选择要相信祂,乃是祂先爱我,在永恒里先拣选了我……(写到这里,不禁泪湿盈眶),而我先前竟向祂强嘴 …


当我完全释怀,也因此热衷于向弟兄姊妹传讲真道。……这全是恩典,叫我们越是明白真理,真理就越使我们得以自由。”


(2)Fang Hui姊妹

“无论如何,祂既在万有之先就已预定拣选了我,祂就永不撇下我,丢弃我,爱我到底。感谢主,这宝贵的福音,我怎能不传给世人听呢?虽然我不知道所传讲的对象,他是否是神所预定拣选的,但我只是有满怀的喜乐及真理,无法不向人传讲;就像一口已经挖到水源的活井,他的水是自然而然的涌流出来的。恩典的活水在我心里,使我不得不与人分享。


我在想,如果每一个人都是神要预定拣选的,那反而没有传福音的喜乐和安慰,通通有奖,中奖也不足为乐,不足为奇,反正只要我伸手去抽奖箱抽奖,我就一定会中奖,太简单也太容易了。给奖品的人成了不知名的圣诞老公公,我得到糖果是我去拿的耶!


而在神主权的预定拣选中,我的爸爸给我圣诞礼物时,是他早已写好我的名字,预先为我量身订作的。他用他自己的所有,来预买贵重的礼物给我,我岂会说:“你为什么只给我,没有给我的同学呢”?我岂不是更珍惜我的爸爸如此爱我,而拿起我的礼物向人炫耀我爸爸的慈爱,及有能力买给我如此贵重的礼物呢?我的同学没有礼物,他也不会说不公平,因为这礼物本来就不是属于他的。


恩典若是一种义务,那就不是恩典了。承受礼物,恩典的人,应该以感恩的心接受,有什么可以自高自大的呢?我得到礼物,不是我有什么比我的同学优秀的地方,只是因为我是我爸爸的孩子啊!我要作的只是感谢我的爸爸,作一个听话顺服的儿女,讨他喜悦…与他亲近,听他向我说话…让我在人面前成为他的荣耀,所谓光耀门楣。

…………


丰盛至善的上帝岂不是赐给他的儿女,天上地下一切所有的丰富吗?而我们得到这一切,是出自祂本性agape无条件的爱,一切皆是恩典,因此,除祂以外我还有何求呢?我岂能让祂为我忧伤?我岂能辜负祂为我牺牲拯救的爱?人若能真正明白神这这种奇妙可畏,伟大的爱,每个人都会渴慕成为三一真神听话顺服的儿女…。”



12. 结论:“祂是爱我,为我舍己”

感谢神,因祂有说不尽的恩赐(林后9:15)。愿每一位神的儿女都认识并享受如此奇妙的“基督赎罪”大爱:特定的particular,亲身的personal,确定的definite。将来在天家时,我们都必如此感恩领情。但遗憾的是,今天有些人接纳“普遍赎罪论”,低估“神的主权拣选,永恒之爱”,使他们在地不能预尝“那说不出来满有荣光的大喜乐”,真是令人难过。


“基督的赎罪”即“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当然这真是“大哉敬虔的奥秘,深哉神丰富的智慧”,超过人所能测度的。我们不应按照人的理性来思辩强解,只能按照圣经的启示来学习接受。面对“普遍赎罪论”者的偏差,我们只有固守真道的奥秘,为他们代求,根据“唯独圣经”真理原则,不断的沟通,帮助他们归回“特定赎罪”的真理:“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认识神的儿子,长大成人,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弗4:13)。


让我们一起祷告:


求祂按着祂丰盛的荣耀,藉着祂的灵,叫我们心里的力量刚强起来,…能以和众圣徒一同明白:“基督的爱是何等的长阔高深”,并知道“这爱是过于人所能测度的…”(弗3:14-18)


让我们一齐宣扬:


是的,什么“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因为“这爱在我们主耶稣基督里的”(罗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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