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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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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文意註解]「這樣說來,」這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
「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羅三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文意註解]「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注意,本章裏面保羅只在本節提到猶太人的一個長處,其餘的長處請參閱第九章四至五節。
「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緊要的乃是把 的聖言──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話中之光](一)神將 的聖言『交託』給人,受託付的人便該負起責任。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文意註解]「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裏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裏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着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
「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保羅對上述疑問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 仍是可信的,因為 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文意註解]「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 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 是對的,如同在法庭里,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話中之光](一)神對人犯罪的責罰,顯示出 是公義的神;我們對此豈不應當恐懼戰兢,唯恐一不小心,變會得罪了神。
【羅三5】「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苦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 不義嗎?」
[文意註解]「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人的常話』指世人無知荒謬的辯解。
保羅在這裏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 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 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
【羅三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文意註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審判』指在末日的審判;『世界』指全人類(參19節)。
本節是說神降怒,斷乎不是 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文意註解]此處的話仍和第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 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
【羅三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文意註解]他們也曲解、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 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之下』指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節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幫助猶太人脫罪,然則我們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羅在內的猶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難道就比靠律法的猶太人強麼?按我們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使徒保羅就在下面引用舊約聖經上的話,證明舉世的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就如經上所記,」保羅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詩五十三篇一至三節和傳七章二十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裏指人本質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文意註解]「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欲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裏,生活沒有目標。
「一同變為無用,」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有負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
[文意註解]「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本句引自詩篇五章九節;這裏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本句引自詩篇一百四十篇三節;這裏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羅三14】「滿口是咒 苦毒。」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十篇七節;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箴言一章十六節和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七節;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文意註解]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文意註解]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卅六篇一節;指人目中無神。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十三至十八節這一段話是證明,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
[話中之光](一)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會產生出許多敗壞的行為來。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由本節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來。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字義]「稱義」算為義,脫離罪案,無罪。
[文意註解]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所以這一段話的結論是說,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文意註解]本節給因信稱義提供了如下的說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第二,因信稱義乃是指『神的義』顯明出來;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第三,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第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 的義加給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着『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着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第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里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第二,『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原文字義]「救贖」藉着付出贖價而得着釋放(原為當時奴隸市場的用語)。
[文意註解]「就白白的稱義,」『白白的』意指禮物,是免費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節)就白白的稱義,並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節)都能白白的稱義。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第一,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着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里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第二,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 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第三,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 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滿足神義怒的祭物。
[文意註解]「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就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着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着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一面藉着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着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將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 裏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里,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
「因為 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就是『 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 的義,使人知道 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 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 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 的義,好叫人能認識 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譯]「…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羅三28】「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譯]「所以我們算定了…」
[文意註解]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着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註解]這裏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30節)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
【羅三30】「神既是一位, 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原文直譯]「… 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着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文意註解]我們雖然同有一位神,不過,就着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着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着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 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四 普世人的罪(3:1 -20)
1 關乎猶太人不認罪的辯論(3:1 -8)
上文保羅已經證明不論猶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這裏使徒開始歸結到他所要講的題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讀這卷書的受書人,會對猶太人究竟有什麼好處發生疑問,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那麼神何必要選召猶太人呢?
保羅用了三項問答解釋這方面的疑難:
A 猶太人有什麼長處?(3:1 -2)
1-2神特別賜給猶太人有「所應許的諸約」(弗2:12),有割禮,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種禮儀,有神子民之特殊榮耀(羅9:4)。這都是他們的「長處」。但保羅既證明猶太與外邦都是一樣,那麼猶太人的長處在什麼地方?神賜割禮給他們,使他們成為「受割禮」的人,有什麼益處呢?(或說有什麼意義呢?)保羅自己回答他所問的:「凡事大有好處」,神不會作沒有益處的事,頭一樣「好處」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就是指聖經的話,原文logion新約只用過四次,中文和合本聖經都是譯作「聖言」(徒7:38;來5:12;彼前4:11)。在徒7:38所說的「聖言」顯然是指舊約的話,但在來5:12卻以福音要道為「聖言」,神把舊約聖經中的各種啟示交託給猶太人,不論是律法書、詩歌、預言,都是預指救恩的。基督復活後,在以馬忤斯路上向兩個門徒顯現,就是根據舊約講解關乎 自己的事。所講解的範圍包括摩西的書,眾先知書和詩篇。所以舊約的記載其實和新約一樣,都是說明基督是神救贖計劃的主要內容。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在我們想保羅說的話也許太過嚴重,神何至於為着猶太人可以為 保存聖經而興起這個民族,然後把聖經的啟示交託他們呢?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忽視了聖經的價值,更是沒有留意神多麼看重聖經的啟示。這本記述神如何開始、進行、完成 救贖計劃,並按着 旨意施行 計劃的聖經;與神如何預備、差遣 兒子降世,並成就 救贖工作的事實;兩者之間有密切而重要的關後。如果神只按 的旨意成功了救贖工作,而沒有一本記載 成就其救贖計劃之經過的聖經,那麼世人對 的救贖計劃仍然無法考尋明白,更無法推行宣揚了。
猶太人對聖經的尊重與敬虔的態度,足夠證明他們實在是最適合受委託保存神啟示的一個民族。他們在完全缺乏印刷技術與科學條件的古遠年代中,除了極輕微抄謄上的錯誤之外,保存了聖經之完整,這實在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保羅在加3:8說:「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亞伯拉罕的時代並沒有聖經,為什麼使徒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就傳福音給亞伯拉罕?這是否暗示在亞伯拉罕以前,已經有一本聖經的腹稿在神那裏?所以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實在就是 日後要藉着 僕人寫出來的聖經。
這樣說來,聖經所記的歷史和教訓,並非偶然記下,乃是經過神選擇那些適合顯明 的旨意的事才記下來的。
猶太人除了保存聖經之外還有別的長處,就是基督由他們中間誕生,所以說救恩是出於猶太(約4:22;羅9:4-5),但在這裏使徒只說了「第一」,沒提其餘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辯論暫時擱下,到了9:4-5節又再提起。
B 人的不信能廢掉神的信麼?(3:3-4)
3在本節中提起兩種「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實」;上半節指人的不信,下半節指神的可信。猶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們的不信,不能使神變為不信實而不實現 的應許。正如提後2:13說:「我們縱然失信, 仍是可信的,因為 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虧損,絕不會使神因此改變 的信實,更不能破壞神的旨意和救贖計劃。反之,猶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傳到外邦,使許多願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實顯揚於萬邦。
4保羅回答他自己在第3節所發的問題上,「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因為人是虛謊的,神是真實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麼。人本來就是虛謊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實的神豈會因人的不信,或說因猶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樣地背信?斷乎不會,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聖言交託了猶太人,他們即便不信,並無損神的聖言,神仍按着 的信實,照 聖言所應許,成就 救贖的計劃。反之,「神的聖言」既然交託給猶太人,救恩既然先出於猶太,而猶太人竟然不信神「聖言」中的主要應許,拒絕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諉他們的罪過了。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神並不會枉屈正直地責罰任何人。神的責備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責備的人都是十足該受的,因為 原是「喜愛憐恤」,不是喜愛責備的神。本句引自詩篇51:4,是大衛犯罪之後所說的話,他承認自己所受責備是應該的。
但人雖然自己是經不起人的議論的,卻喜歡議論人。甚至對全能神的作為也妄加議論。特別是人在受神責備時,常對神的作為有所議論,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議論時可以得勝,不是憑 的權能威嚇人,乃是因 的責備是公義的。人雖然可以「議論」,卻無法推翻神公義的判斷。神信實的事實,很快就把人的議論顯明是毫無價值的。總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這既不足掩飾人的罪過,反而顯出人的虛謊。
C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3:5-8)
5-8「我且照着人的常話」,可見以下所講,乃是當時猶太人的「常話」。5-6節的問題和第7節的問題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猶太人)的不義顯明神的義,人的虛謊顯出了神的真,然則神為什麼向人發怒施罰呢?人的惡倒把神的義顯明出來,人對神豈不是大有功勞麼?人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呢?或說猶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傳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這樣,他們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們的作惡實即行善了;因他們所行的雖惡,但所得果反而是善。這樣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斷乎不可」,因這是那些毀謗我們的人說的。
當時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詆毀因信稱義的真理。他們以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顯出神的恩,就等於是作惡以成善,因多作惡反而多顯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為賣耶穌的猶太辯說,他出賣了主耶穌,雖然作惡卻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許多人得救,似乎猶大比耶穌還更好,正是出於同樣的思想;這顯然是曲解因信稱義真理的人,加給我們的錯誤理論。
聖經全然反對人作惡以成善──不擇手段以達到目的──,神對一切作惡的人絕不寬容;因為那些作惡的人都是自願作惡,絕不是神使他們作惡以顯出神的善,這是顛倒是非的強辯。所以人仍要為他自己作的惡自己負責。事實上,神的善是絕對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樣,需要比較才顯出來。 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惡來顯出 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較,也用不着人來比較,因為在人類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惡的魔鬼存在了。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他們混亂神的真理,故意強辯以拒絕救恩,證明他們是不肯認罪悔改的人。
2 關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斷(3:9-20)
上文保羅答覆了猶太人不認罪者的雄辯,證明猶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樣的不義。在這裏使徒綜合了以上的論據作出結論,這結論就是: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都不能憑自己被稱為義。
A 聖經的判定(3:9-18)
9「我們」大概是指外邦人說,因使徒保羅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說話,則「他們」應當是指猶太人。上文既證明猶太人在神面前無可強辯,這樣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猶太人強呢?也不是,「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所以大家都是一樣,誰也不比誰強。緊接着使徒引證舊約聖經,證明世人都在罪惡之下的見解並非保羅個人的見解,聖經早已這樣的判斷了。
10-18這些經文是引用詩14:1 -3;53:1 -3;5:9;140:3;10:7;賽59:7-8;詩\cs336:1等處所記的。不過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這些經文的精義融會貫通之後,再按照神的啟示寫出來。
世上雖有些看來比較好的人,但按神的標準,卻連一個行善的也沒有。不但外邦人中沒有行善的,猶太人中也沒有;因為沒有人夠得上神的標準。他們在尋求神的事上是無知的,不能領悟屬靈的事。他們的腳步偏離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們所有人為的虔誠與宗教禮儀,都變得毫無價值。他們在信仰上偏離正路的結果,使他們在道德上也日漸敗壞。他們的口像敝開的墳墓,常發出死亡的氣息,敗壞聽的人。又藏着各樣的詭計陰毒,使人受損害。他們手所作的是殺人流血的事,腳所行的是「殘害暴虐的事」,且因經常行惡,使他們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們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滿足,從末領略過心靈得着平安的美妙經歷;因他們眼中不怕神,行事全憑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會神的旨意。
B 使徒的結論(3:19-20)
19所謂律法以下的人,應該是指舊約下的猶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義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猶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被定罪。猶太人以為他們有神所賜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強,其實律法正好塞住他們的口,使每一個人無可分訴地伏在神審判之下。
20本節連同上節,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來。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着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貼服地承認自己是該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離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而律法的要求卻是:「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下)。這樣,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經常照着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認自己在神面前是應當被咒詛的了。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賜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着得救的。正如醫生的聽診器,或X光的照射設備……,它們主要的功用是要發現或證明人身體上的疾病,但它們不是治療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樣證明你的罪,卻不是要用律法來救你脫離罪。人在知罪之後,要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拯救 基督的拯救,這就是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第三段 稱義(3:21-5:21)
本段的主要內容是討論神救贖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為人預備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據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稱為義。
一 因信稱義的真理之解釋(3:21-31)
1 稱義之道有律法與先知為證(3:21)
21因信稱義的「義」,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領受的「神的義」──「並且得以在 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9)。在這裏所謂「神的義」,就是指神本身絕對的義,因着人相信耶穌基督而「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憑着守律法這種原則以外的意思,憑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義,只好在憑律法以外,就是憑恩典的原則來得着神的義了。這原則「已經顯明出來」,因基督已經降生、受死、復活、升天,救恩已經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注意本句是證明上半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那件事的。怎麼知道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這種講法是合乎聖經呢?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基督和 的救恩,並且也都是預先證明人不能憑律法稱義,只能靠基督的救贖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經受死復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預言的那樣,可見憑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證」,神的義的確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了。
整個舊約,不過證明以色列人──這個被特別選召出來加以訓練教導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況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嗎?可見一切人都不能憑律法稱義,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法;所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不但合乎舊約的主題,而且正是舊約所要證明的真理。
2 稱義之道怎樣分給人?(3:22-24)
A 沒有分別地給人(3:22-23)
2222節很簡單地把稱義之道解明出來,所謂「稱義」,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而給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樣給人呢?「沒有分別」地給,但只給予「一切相信的人」。
為什麼神的義要「沒有分別」的給予一切相信的人呢?23節是解釋要這樣沒有分別的給人的理由:「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猶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樣的罪人,都需要一樣的拯救,都只能憑神的恩典稱義,並沒有人有特殊的資格;所以神的義只能沒有分別的加給一切信的人。
可見保羅仍然在繼續說服猶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和外邦人完全一樣,一點也不比他們優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2323節論到世人的罪有兩方面:消極方面,在神聖潔的標準下都犯了罪;積極方面,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人作惡固然是犯罪;人若沒有將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也是犯罪,因他虧缺了神的榮耀。就如一個大國的外交使者,或是一個尊貴的王子,倘若他的舉動有失國體,沒有表現和他尊貴身份相稱的行事,就是虧缺他的國家的尊榮。人類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樣式,人類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榮美與聖潔,反而表現邪惡污穢,這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
B 白白地給人(3:24)
24本節講到稱義有三個要點:
1. 神的恩典。
2. 耶穌基督的救贖。
3. 可以白白得着的。
所謂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恩典(羅11:6)。
罪人怎麼能白白得着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
「救贖」表明基督為我們付出了代價贖取了我們, 不只是憑 的能力救我們,也是憑 曾為我們付出了生命的贖價而救我們。雖然在我們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稱義,但是在神那一邊不是白白稱我們為義,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們的罪。 乃是已經刑罰了我們的罪,不過不是刑罰在我們身上,而是罰在主耶穌基督身上。
3 稱義之道有什麼根據?(3:25-26)
A 根據基督的挽回祭(3:25)
25所謂「挽回祭」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獻上為我們贖罪,挽回了神的怒氣的意思。在舊約中並沒有「挽回祭」的名稱,使徒保羅用這名詞,是特要表明基督贖罪所發生的功效怎樣挽回了神的心意。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們稱義的根據。神的公義,使 不能沒有根據地稱罪人為義。基督的受死贖罪,就是 可以把「稱義之恩」賜給人的根據。
但這並不是說,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着稱義,它還要藉着人的信才可以臨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贖之恩的人才得稱義。神這樣行的緣故,是要顯明「神的義」,就是顯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B 根據神的寬容(3:25)
24「因為 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稱義之道固然根據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據神的寬容。神以忍耐寬容之心對待人,不立刻施行審判和刑罰,人才有機會信靠基督。
C 根據神喜歡人認識 的義(3:26)
26「好在今時顯明 的義,使人知道 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人都喜歡自以為義,神卻要人認識 的義,認識 的公正與良善。 喜歡讓人得着 的恩典,並且 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與人的,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 公正而慈愛的憑據。
神要顯明 自己的義,好使人以 自己為義,這是神自高自大嗎?不是,否則 就不義了。 既是絕對義的,人認識神的義,就會知道自己無法稱義,而尋求因信耶穌稱義;所以神要人知道 的義,乃是因為 願意人可以得着 的義。就像父親教孩子做算術,孩子計算的方法錯了,父親計算的方法正確,孩子甚麼時候還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錯誤,不認識父親的方法正確,他就無法把算術做對。但甚麼時候他認識到父親的方法正確,又接受父親的指導,他便能把算術做好。所以父親不但自己「對」,還喜歡他的孩子認識他的「對」,這不是為父親自己的虛榮心,是為着要孩子從「錯」的路上轉到「對」的路上。
4 稱義之道使人無可誇口(3:27)
27稱義既是因着信、本乎恩,當然沒有可誇口的。這話特別提醒那些有優越感的猶太基督徒。當時有些猶太人信主之後,自以為生來就是神的選民,因而自認要比別的信徒有更優越的宗教背景。保羅在此強調,既然人稱義不是用「立功之法」,乃用「信主之法」,就沒有人可以誇口了。
本節的意思與弗2:8-9相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為什麼神要把稱義的恩典白白賜給人?因 不願意任何人在 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沒有一個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着一種觀念,以為他所以會得救是因他比別人好的緣故。
5 結論(3:28-31)
A 使徒保羅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3:28)
28「看定了」這是十分強的語氣,表示保羅在未下這結論之前早已詳細考尋過,我們絕對不可以輕忽他的結論,不去細細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絕不是說稱義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說「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換句話說,稱義的恩典與遵守舊約律法完全是兩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稱義無關,稱義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種恩典,是憑着另外的原則,就是因着信,本乎恩的原則而得着的,所以說不在乎遵行律法。
B 稱義之恩本來就不是只給猶太人的(3:29-30)
29-30神既然不只30神既然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當然 不但願意猶太人得救,也願意外邦人得救了。 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禮之猶太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當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禮之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了。所以神的恩典,本來就不只給猶太人,也要給外邦人的。
C 稱義之道更堅固了律法(3:31)
31從下文第4章之辯證,可知本節之「律法」廣泛的指舊約全書(最少指五經各卷),不是單指誡命律例說的。
為什麼因信稱義之道不是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因為因信稱義之道,完全根據基督的救贖,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預指基督之救贖的實現。基督的降生、受死、復活,完成了救贖大功,使舊約一切預表預言都得應驗,就是這裏所說「堅固律法」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稱義之道原是舊約律法所早已預告的,如今我們既領受這因信稱義的真道。不就是「堅固」了律法麼?因為我們既得以因信稱義,就定準了舊約律法的應許已經兌現了。下文保羅跟着就引證亞伯拉罕稱義的見證,證明稱義之道早已蘊藏舊約律法中,我們接受因信稱義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