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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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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查经资料
罗马书提要
罗马书第一章
罗马书第二章
罗马书第三章
罗马书第四章
罗马书第五章
罗马书第六章
罗马书第七章
罗马书第八章
罗马书第九章
罗马书第十章
罗马书第十一章
罗马书第十二章
罗马书第十三章
罗马书第十四章
罗马书第十五章
罗马书第十六章


罗马书第三章


【罗三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甚么长处?割礼有甚么益处呢?”

 [文意注解]“这样说来,”这是指前章‘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二28)的话说的。

“犹太人有甚么长处,割礼有甚么益处呢?”既然上文把犹太人和他们所奉行的仪文及割礼都贬抑了,那么,神为甚么要拣选犹太人,他们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么优越之点呢?神又为甚么颁给割礼,究竟它有甚么功用呢?


【罗三2】“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文意注解]“凡事大有好处,”意指凡神所作的,于人都大有好处;神不会作虚空无益的事。注意,本章里面保罗只在本节提到犹太人的一个长处,其余的长处请参阅第九章四至五节。

“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神的圣言’指旧约圣经;在神所作许多有益于人的事当中,最紧要的乃是把 的圣言──圣经──交托给人(来一1)。神的话乃是神的发表,使人能藉以认识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话中之光](一)神将 的圣言‘交托’给人,受托付的人便该负起责任。


【罗三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

 [文意注解]“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之间,似乎有个质疑的话,只在心里嘀咕,没有明白表示出来,而保罗这段话,乃是针对人们这隐而未宣的议论给予答复。人是在那里不以为然地说:犹太人虽然有神的圣言交托给他们,但因着他们的不信,并没有享受到甚么好处。

“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保罗对上述疑问的答复是说:我们纵然失信, 仍是可信的,因为 不能背乎自己(提后二13);人的不信,断不能使神的信实变成无效。


【罗三4】“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文意注解]“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因为人本来就是虚伪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么,真实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变 自己,所以神的圣言仍然有功效。

“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本句是大卫犯罪之后受感悔改所说的话(诗五十一4);一面是说当人失信、犯错时,神就审判、责备他们,借此显明神的公义;另一面是说当人企图议论神、审断神的时候,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 是对的,如同在法庭里,获得胜诉的总是神。总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为神是公义的。

 [话中之光](一)神对人犯罪的责罚,显示出 是公义的神;我们对此岂不应当恐惧战兢,唯恐一不小心,变会得罪了神。


【罗三5】“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苦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 不义吗?”

 [文意注解]“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人的常话’指世人无知荒谬的辩解。

保罗在这里模拟人辩难的话说,神来降怒审判人,是因人有不义;既然如前文所说,当神审判、责备人的时候,就显为公义,那么,人的不义,岂不正好给神一个机会,彰显出 的公义来么?这样说来,人的不义岂不是有它的用处么?因此神不应该降怒责罚人的不义;神若降怒,就显明 是不义的。但这是人强辩的话。


【罗三6】“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

 [文意注解]“神怎能审判世界呢?”‘审判’指在末日的审判;‘世界’指全人类(参19节)。

本节是说神降怒,断乎不是 不义;审判全地的神,必须秉持公义(创十八25)。


【罗三7】“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甚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

 [文意注解]此处的话仍和第五、六节一样,是那些不信的犹太人,为自己的犯罪作恶,寻找推卸责任的理由。他们说,既然人的虚假更能衬托出神的真实,使神更加显明 的荣耀,那么神就不应该审判、定罪人。


【罗三8】“为甚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文意注解]他们也曲解、诋毁使徒的话,认为保罗所传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规条(西二20~23),岂不正符合他们所辩解的话:人的犯罪作恶,正好帮助神显出 的良善来。这样的辩解,是混乱神的真理,也证明他们不肯悔改认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们该受神的审判。

罗马三章一至八节这一段话,一面驳斥犹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样,受神定罪的辩解;一面也隐约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显明神的信实和公义,使人藉以认识神。


【罗三9】“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文意注解]“我们比他们强吗?”‘我们’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犹太人;‘他们’指靠律法的犹太人。

“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在罪恶之下’指在罪的权势与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节这四节经文中,保罗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两次,‘没有’四次,‘连一个也没有’两次,‘一同’一次)。

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帮助犹太人脱罪,然则我们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罗在内的犹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难道就比靠律法的犹太人强么?按我们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两,谁也不比谁好。使徒保罗就在下面引用旧约圣经上的话,证明举世的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罗三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文意注解]“就如经上所记,”保罗这一段话引自诗篇十四篇一至三节、诗五十三篇一至三节和传七章二十节,证明普世之人已沦为罪人,没有一个例外。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这里指人本质上的败坏,没有一个人能通得过神公义的标准。


【罗三11】“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文意注解]“没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败坏,人的思想变为无知昏暗(罗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认识神和正道。

“没有寻求神的,”指需求上的败坏,人只顾追求满足身体和精神的欲望,却不寻求神以满足最深处心灵的虚空。


【罗三12】“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文意注解]“都是偏离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败坏,人都迷失在世界里,生活没有目标。

“一同变为无用,”指人生功用上的败坏,人有负神当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指行为上的败坏,没有一个人愿意在该尽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荣耀神的事。


【罗三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文意注解]“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本句引自诗篇五章九节;这里指人内心的腐败,到处散播死亡和污秽(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指人习惯于欺哄、诈骗,而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本句引自诗篇一百四十篇三节;这里指人被魔鬼利用,传递害人的毒素。


【罗三14】“满口是咒 苦毒。”

 [文意注解]本节引自诗篇十篇七节;指人的言语缺少造就人的好话。


【罗三15】“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文意注解]本节引自箴言一章十六节和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七节;指人勤于犯罪作恶,且精于逃避刑责。


【罗三16】“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文意注解]指人的手到处施行残暴:不仅不以服事为念,反给别人带来毁坏和祸害。


【罗三17】“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文意注解]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灵的安息。


【罗三18】“他们眼中不怕神。””

 [文意注解]本节引自诗篇卅六篇一节;指人目中无神。人瞎眼不认识神,因此行事全凭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十三至十八节这一段话是证明,好像临死的病人被医生验明,浑身是病,无可救药。

 [话中之光](一)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会产生出许多败坏的行为来。


【罗三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文意注解]“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前面十至十八节所记经上的话,就是‘律法上的话’,因为犹太人看整本旧约圣经都是律法(参约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指犹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有罪。

由本节可见,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认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证出他们的错来,使他们无所遁辞,叫他们无法不承认,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样,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来。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字义]“称义”算为义,脱离罪案,无罪。

 [文意注解]既然人的肉体都是败坏邪恶的(创六12),因此没有一个人能靠行律法而称义。神赐律法给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证明人不能遵行,借此人就认识自己的败坏和邪恶。所以这一段话的结论是说,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绝对不能因行律法而称义。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文意注解]本节给因信称义提供了如下的说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约时代,虽然在从前的旧约时代里,因信称义的隐意已然发动(创十五6),但因那时基督尚未来到,故须等到‘如今’才能确定地显明出来。第二,因信称义乃是指‘神的义’显明出来;神的义不同于人的义,人的义在神面前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都不能达到神公义的标准,所以人凭自己不能被神称义(伯廿五4)。第三,神称人为义,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与律法无分无关;原来律法要求人须有完全的行为,人只要违犯了一条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无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的意思是说,旧约圣经的记载,处处证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只能藉基督耶稣的救赎称义。


【罗三22】“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文意注解]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定义、条件和范围:第一,因信称义的定义,就是神把 的义加给相信的人;我们原来并没有‘神的义’,但因着‘相信’主的缘故,就额外得着了神的义,凭此在神面前称义。第二,因信称义的条件,乃是‘信耶稣基督’;‘信耶稣基督’原文是‘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意即我们的信心不仅是以耶稣基督为对象(徒十六31;约二十31),并且是从主而得(来十二2),又以主为培养并持守这信心的领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称义的范围,乃是‘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无论是甚么人,人所认为的好人或坏人,犹太人或外邦人,聪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没有分别(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罗三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文意注解]本节说出需要因信称义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极方面,人都违犯了律法,达不到神公义的要求。第二,‘亏缺了神的荣耀’;在积极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将神的荣耀彰显出来,反而显出魔鬼般的邪恶污秽,因此亏负了神,达不到神荣耀的要求。


【罗三24】“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

 [原文字义]“救赎”藉着付出赎价而得着释放(原为当时奴隶市场的用语)。

 [文意注解]“就白白的称义,”‘白白的’意指礼物,是免费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节)就白白的称义,并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节)都能白白的称义。

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根源、成就和代价:第一,因信称义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说,人原来是不配得的,如今却得着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惠(弗二7)。第二,因信称义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神是公义的, 不能随随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付出应付的代价,满足神公义的要求,才能把人赎回来,也才能称人为义。第三,因信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基督耶稣既已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付了代价,神就不能要求我们再付一次代价(意即偿付罪债),所以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


【罗三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 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原文字义]“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满足神义怒的祭物。

 [文意注解]“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一个根据,就是‘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译为‘神公开立定耶稣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着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开,彼此不能亲近,如今神已着手要挽回这个局面,就摆出基督耶稣,一面藉着耶稣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来九22),满足神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着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稣流血救赎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来十19)。这样,基督耶稣就作了将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两下在 里面合而为一;在基督耶稣里,神称我们为义(加二17),我们也称神为义,神的义就在此充分显明出来。

“因为 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二个根据,就是‘ 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宽容忍耐,不立刻对人在过往所犯的罪施行审判和刑罚,我们就没有机会相信主耶稣,也就不能因信称义了。


【罗三26】“好在今时显明 的义,使人知道 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文意注解]本节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三个根据,就是为要‘使人知道 自己为义’。神是公义的,且神的义是绝对的义,人若认识 的义,就晓得人凭自己无法称义,也就不会想靠行为称义了。所以神喜欢显明 的义,好叫人能认识 自己为义,从而寻求并相信主耶稣,使神的义能推及到人身上。


【罗三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译]“…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注解]本节是说称义的途径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称义,乃是出于自己,也是出于行为,人就会因此觉得自己比别人好,而存心自夸;但是这里指明,我们称义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赐的,所以人就无法自夸(参弗二8~9)。


【罗三28】“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译]“所以我们算定了…”

 [文意注解]经过前面各节的推论、计较之后,我们就得着一个确定的结论:人称义的途径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这是岔路,不是正途。


【罗三29】“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注解]这里是说因信称义是合乎全人类同有一位神(30节)的原则,因为神并不偏待人(徒十34;罗二11)。


【罗三30】“神既是一位, 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原文直译]“… 要本于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藉着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文意注解]我们虽然同有一位神,不过,就着神的拣选来说,犹太人是神所拣选的子民(申七6),他们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这里的两个‘因信’,原文的前置词并不相同,对受割礼的人是用‘本于信’(Out of Faith),对未受割礼的人则用‘藉着信’(Through Faith);犹太人是本于信,站在他们对的地位上被称义,外邦人是藉着信,达到对的地位上被称义。


【罗三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文意注解]本节是说因信称义合乎律法的原则。主耶稣是按律法的要求担罪受死; 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们相信主耶稣,在消极方面,满足了律法惩罪的要求;在积极方面,更因信徒里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义成就在随从灵的人身上(罗八4)。所以说,我们不仅不会因信废了律法,反而更是坚固了律法。



四 普世人的罪(3:1 -20)

1 关乎犹太人不认罪的辩论(3:1 -8)

上文保罗已经证明不论犹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这里使徒开始归结到他所要讲的题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读这卷书的受书人,会对犹太人究竟有什么好处发生疑问,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样,那么神何必要选召犹太人呢?

保罗用了三项问答解释这方面的疑难:

A 犹太人有什么长处?(3:1 -2)

1-2神特别赐给犹太人有“所应许的诸约”(弗2:12),有割礼,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种礼仪,有神子民之特殊荣耀(罗9:4)。这都是他们的“长处”。但保罗既证明犹太与外邦都是一样,那么犹太人的长处在什么地方?神赐割礼给他们,使他们成为“受割礼”的人,有什么益处呢?(或说有什么意义呢?)保罗自己回答他所问的:“凡事大有好处”,神不会作没有益处的事,头一样“好处”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神的圣言”就是指圣经的话,原文logion新约只用过四次,中文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圣言”(徒7:38;来5:12;彼前4:11)。在徒7:38所说的“圣言”显然是指旧约的话,但在来5:12却以福音要道为“圣言”,神把旧约圣经中的各种启示交托给犹太人,不论是律法书、诗歌、预言,都是预指救恩的。基督复活后,在以马忤斯路上向两个门徒显现,就是根据旧约讲解关乎 自己的事。所讲解的范围包括摩西的书,众先知书和诗篇。所以旧约的记载其实和新约一样,都是说明基督是神救赎计划的主要内容。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在我们想保罗说的话也许太过严重,神何至于为着犹太人可以为 保存圣经而兴起这个民族,然后把圣经的启示交托他们呢?其实这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圣经的价值,更是没有留意神多么看重圣经的启示。这本记述神如何开始、进行、完成 救赎计划,并按着 旨意施行 计划的圣经;与神如何预备、差遣 儿子降世,并成就 救赎工作的事实;两者之间有密切而重要的关后。如果神只按 的旨意成功了救赎工作,而没有一本记载 成就其救赎计划之经过的圣经,那么世人对 的救赎计划仍然无法考寻明白,更无法推行宣扬了。

犹太人对圣经的尊重与敬虔的态度,足够证明他们实在是最适合受委托保存神启示的一个民族。他们在完全缺乏印刷技术与科学条件的古远年代中,除了极轻微抄誊上的错误之外,保存了圣经之完整,这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保罗在加3:8说:“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并没有圣经,为什么使徒说:圣经既然预先看明……就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这是否暗示在亚伯拉罕以前,已经有一本圣经的腹稿在神那里?所以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实在就是 日后要藉着 仆人写出来的圣经。

这样说来,圣经所记的历史和教训,并非偶然记下,乃是经过神选择那些适合显明 的旨意的事才记下来的。

犹太人除了保存圣经之外还有别的长处,就是基督由他们中间诞生,所以说救恩是出于犹太(约4:22;罗9:4-5),但在这里使徒只说了“第一”,没提其余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辩论暂时搁下,到了9:4-5节又再提起。

B 人的不信能废掉神的信么?(3:3-4)

3在本节中提起两种“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实”;上半节指人的不信,下半节指神的可信。犹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们的不信,不能使神变为不信实而不实现 的应许。正如提后2:13说:“我们纵然失信, 仍是可信的,因为 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亏损,绝不会使神因此改变 的信实,更不能破坏神的旨意和救赎计划。反之,犹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传到外邦,使许多愿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实显扬于万邦。

4保罗回答他自己在第3节所发的问题上,“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断乎不能。”因为人是虚谎的,神是真实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么。人本来就是虚谎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实的神岂会因人的不信,或说因犹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样地背信?断乎不会,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圣言交托了犹太人,他们即便不信,并无损神的圣言,神仍按着 的信实,照 圣言所应许,成就 救赎的计划。反之,“神的圣言”既然交托给犹太人,救恩既然先出于犹太,而犹太人竟然不信神“圣言”中的主要应许,拒绝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诿他们的罪过了。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神并不会枉屈正直地责罚任何人。神的责备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责备的人都是十足该受的,因为 原是“喜爱怜恤”,不是喜爱责备的神。本句引自诗篇51:4,是大卫犯罪之后所说的话,他承认自己所受责备是应该的。

但人虽然自己是经不起人的议论的,却喜欢议论人。甚至对全能神的作为也妄加议论。特别是人在受神责备时,常对神的作为有所议论,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议论时可以得胜,不是凭 的权能威吓人,乃是因 的责备是公义的。人虽然可以“议论”,却无法推翻神公义的判断。神信实的事实,很快就把人的议论显明是毫无价值的。总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神的不是,这既不足掩饰人的罪过,反而显出人的虚谎。

C 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3:5-8)

5-8“我且照着人的常话”,可见以下所讲,乃是当时犹太人的“常话”。5-6节的问题和第7节的问题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犹太人)的不义显明神的义,人的虚谎显出了神的真,然则神为什么向人发怒施罚呢?人的恶倒把神的义显明出来,人对神岂不是大有功劳么?人为什么还要受审判呢?或说犹太人的不信,反使福音传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这样,他们的不信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们的作恶实即行善了;因他们所行的虽恶,但所得果反而是善。这样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断乎不可”,因这是那些毁谤我们的人说的。

当时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诋毁因信称义的真理。他们以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显出神的恩,就等于是作恶以成善,因多作恶反而多显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为卖耶稣的犹太辩说,他出卖了主耶稣,虽然作恶却成全了神的救恩,使许多人得救,似乎犹大比耶稣还更好,正是出于同样的思想;这显然是曲解因信称义真理的人,加给我们的错误理论。

圣经全然反对人作恶以成善──不择手段以达到目的──,神对一切作恶的人绝不宽容;因为那些作恶的人都是自愿作恶,绝不是神使他们作恶以显出神的善,这是颠倒是非的强辩。所以人仍要为他自己作的恶自己负责。事实上,神的善是绝对的善,不像人的善那样,需要比较才显出来。 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恶来显出 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较,也用不着人来比较,因为在人类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恶的魔鬼存在了。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因他们混乱神的真理,故意强辩以拒绝救恩,证明他们是不肯认罪悔改的人。

2 关乎普世人都已犯罪的判断(3:9-20)

上文保罗答复了犹太人不认罪者的雄辩,证明犹太人也像外邦人一样的不义。在这里使徒综合了以上的论据作出结论,这结论就是: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都不能凭自己被称为义。

A 圣经的判定(3:9-18)

9“我们”大概是指外邦人说,因使徒保罗是站在外邦使徒的地位上说话,则“他们”应当是指犹太人。上文既证明犹太人在神面前无可强辩,这样是否表示外邦人比犹太人强呢?也不是,“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所以大家都是一样,谁也不比谁强。紧接着使徒引证旧约圣经,证明世人都在罪恶之下的见解并非保罗个人的见解,圣经早已这样的判断了。

10-18这些经文是引用诗14:1 -3;53:1 -3;5:9;140:3;10:7;赛59:7-8;诗\cs336:1等处所记的。不过使徒不是逐字引用,而是把这些经文的精义融会贯通之后,再按照神的启示写出来。

世上虽有些看来比较好的人,但按神的标准,却连一个行善的也没有。不但外邦人中没有行善的,犹太人中也没有;因为没有人够得上神的标准。他们在寻求神的事上是无知的,不能领悟属灵的事。他们的脚步偏离了救恩的正路,以致他们所有人为的虔诚与宗教礼仪,都变得毫无价值。他们在信仰上偏离正路的结果,使他们在道德上也日渐败坏。他们的口像敝开的坟墓,常发出死亡的气息,败坏听的人。又藏着各样的诡计阴毒,使人受损害。他们手所作的是杀人流血的事,脚所行的是“残害暴虐的事”,且因经常行恶,使他们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他们只知道用犯罪方法求肉身的满足,从末领略过心灵得着平安的美妙经历;因他们眼中不怕神,行事全凭一己的喜好,完全不理会神的旨意。

B 使徒的结论(3:19-20)

19所谓律法以下的人,应该是指旧约下的犹太人;但也可以指一切在神公义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犹太人固然在律法下被定罪,但即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被定罪。犹太人以为他们有神所赐的律法,所以比外邦人强,其实律法正好塞住他们的口,使每一个人无可分诉地伏在神审判之下。

20本节连同上节,把律法的功用清楚地指明出来。律法不是叫人可以靠着得救的,而是要使人贴服地承认自己是该死的,它主要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不是救人离罪。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而律法的要求却是:“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下)。这样,人既不能遵行神的律法,更不能经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就只好承认自己在神面前是应当被咒诅的了。这就是律法的功用。所以神赐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着得救的。正如医生的听诊器,或X光的照射设备……,它们主要的功用是要发现或证明人身体上的疾病,但它们不是治疗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样证明你的罪,却不是要用律法来救你脱离罪。人在知罪之后,要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拯救 基督的拯救,这就是神赐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第三段 称义(3:21-5:21)

本段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神救赎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里,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据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称为义。

一 因信称义的真理之解释(3:21-31)

1 称义之道有律法与先知为证(3:21)

21因信称义的“义”,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领受的“神的义”──“并且得以在 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在这里所谓“神的义”,就是指神本身绝对的义,因着人相信耶稣基督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凭着守律法这种原则以外的意思,凭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义,只好在凭律法以外,就是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了。这原则“已经显明出来”,因基督已经降生、受死、复活、升天,救恩已经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注意本句是证明上半节“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那件事的。怎么知道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这种讲法是合乎圣经呢?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律法和先知就是旧约全书的总称。旧约中各种律例、节期、祭礼、预表或预言,都是预指那位要来的耶稣基督和 的救恩,并且也都是预先证明人不能凭律法称义,只能靠基督的救赎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经受死复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那样,可见凭旧约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证”,神的义的确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了。

整个旧约,不过证明以色列人──这个被特别选召出来加以训练教导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况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岂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吗?可见一切人都不能凭律法称义,必须在律法以外寻求救法;所以因信称义的道理,不但合乎旧约的主题,而且正是旧约所要证明的真理。

2 称义之道怎样分给人?(3:22-24)

A 没有分别地给人(3:22-23)

2222节很简单地把称义之道解明出来,所谓“称义”,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而给予一切信的人。但怎样给人呢?“没有分别”地给,但只给予“一切相信的人”。

为什么神的义要“没有分别”的给予一切相信的人呢?23节是解释要这样没有分别的给人的理由:“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不但外邦人犯了罪,犹太人也犯了罪,既然世人都犯了罪,都是一样的罪人,都需要一样的拯救,都只能凭神的恩典称义,并没有人有特殊的资格;所以神的义只能没有分别的加给一切信的人。

可见保罗仍然在继续说服犹太人,使他们知道他们和外邦人完全一样,一点也不比他们优越,都需要神的救恩。

2323节论到世人的罪有两方面:消极方面,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都犯了罪;积极方面,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人作恶固然是犯罪;人若没有将神的荣美表彰出来也是犯罪,因他亏缺了神的荣耀。就如一个大国的外交使者,或是一个尊贵的王子,倘若他的举动有失国体,没有表现和他尊贵身份相称的行事,就是亏缺他的国家的尊荣。人类的受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样式,人类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荣美与圣洁,反而表现邪恶污秽,这就是亏缺了神的荣耀。

B 白白地给人(3:24)

24本节讲到称义有三个要点:
1. 神的恩典。
2. 耶稣基督的救赎。
3. 可以白白得着的。

所谓恩典就是不作工而白得的。作工得工价,是应得的,不算恩典(罗11:6)。

罪人怎么能白白得着神的恩典呢?是因耶稣基督的救赎。

“救赎”表明基督为我们付出了代价赎取了我们, 不只是凭 的能力救我们,也是凭 曾为我们付出了生命的赎价而救我们。虽然在我们方面,是白白地被神称义,但是在神那一边不是白白称我们为义,也不是白白的赦免我们的罪。 乃是已经刑罚了我们的罪,不过不是刑罚在我们身上,而是罚在主耶稣基督身上。

3 称义之道有什么根据?(3:25-26)

A 根据基督的挽回祭(3:25)

25所谓“挽回祭”就是指基督把自己献上为我们赎罪,挽回了神的怒气的意思。在旧约中并没有“挽回祭”的名称,使徒保罗用这名词,是特要表明基督赎罪所发生的功效怎样挽回了神的心意。这挽回祭,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流血受死那件事,就是我们称义的根据。神的公义,使 不能没有根据地称罪人为义。基督的受死赎罪,就是 可以把“称义之恩”赐给人的根据。

但这并不是说,世上所有人都自然地可以得着称义,它还要藉着人的信才可以临到人,只有信靠基督十字架救赎之恩的人才得称义。神这样行的缘故,是要显明“神的义”,就是显明神的公正、良善和美好。

B 根据神的宽容(3:25)

24“因为 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称义之道固然根据基督的挽回祭,也根据神的宽容。神以忍耐宽容之心对待人,不立刻施行审判和刑罚,人才有机会信靠基督。

C 根据神喜欢人认识 的义(3:26)

26“好在今时显明 的义,使人知道 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人都喜欢自以为义,神却要人认识 的义,认识 的公正与良善。 喜欢让人得着 的恩典,并且 的恩典是很公正地施与人的, 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就是 公正而慈爱的凭据。

神要显明 自己的义,好使人以 自己为义,这是神自高自大吗?不是,否则 就不义了。 既是绝对义的,人认识神的义,就会知道自己无法称义,而寻求因信耶稣称义;所以神要人知道 的义,乃是因为 愿意人可以得着 的义。就像父亲教孩子做算术,孩子计算的方法错了,父亲计算的方法正确,孩子甚么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错误,不认识父亲的方法正确,他就无法把算术做对。但甚么时候他认识到父亲的方法正确,又接受父亲的指导,他便能把算术做好。所以父亲不但自己“对”,还喜欢他的孩子认识他的“对”,这不是为父亲自己的虚荣心,是为着要孩子从“错”的路上转到“对”的路上。

4 称义之道使人无可夸口(3:27)

27称义既是因着信、本乎恩,当然没有可夸口的。这话特别提醒那些有优越感的犹太基督徒。当时有些犹太人信主之后,自以为生来就是神的选民,因而自认要比别的信徒有更优越的宗教背景。保罗在此强调,既然人称义不是用“立功之法”,乃用“信主之法”,就没有人可以夸口了。

本节的意思与弗2:8-9相同──“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为什么神要把称义的恩典白白赐给人?因 不愿意任何人在 面前有可夸的;所以没有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可以存着一种观念,以为他所以会得救是因他比别人好的缘故。

5 结论(3:28-31)

A 使徒保罗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3:28)

28“看定了”这是十分强的语气,表示保罗在未下这结论之前早已详细考寻过,我们绝对不可以轻忽他的结论,不去细细思考它。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罗绝不是说称义了的人可以犯律法,而是说“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换句话说,称义的恩典与遵守旧约律法完全是两回事。遵守律法跟能否称义无关,称义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种恩典,是凭着另外的原则,就是因着信,本乎恩的原则而得着的,所以说不在乎遵行律法。

B 称义之恩本来就不是只给犹太人的(3:29-30)

29-30神既然不只30神既然不只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当然 不但愿意犹太人得救,也愿意外邦人得救了。 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礼之犹太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当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礼之人的信心,而称他们为义了。所以神的恩典,本来就不只给犹太人,也要给外邦人的。

C 称义之道更坚固了律法(3:31)

31从下文第4章之辩证,可知本节之“律法”广泛的指旧约全书(最少指五经各卷),不是单指诫命律例说的。

为什么因信称义之道不是废了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因为因信称义之道,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预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基督的降生、受死、复活,完成了救赎大功,使旧约一切预表预言都得应验,就是这里所说“坚固律法”的意思。另一方面因信称义之道原是旧约律法所早已预告的,如今我们既领受这因信称义的真道。不就是“坚固”了律法么?因为我们既得以因信称义,就定准了旧约律法的应许已经兑现了。下文保罗跟着就引证亚伯拉罕称义的见证,证明称义之道早已蕴藏旧约律法中,我们接受因信称义之道,正合乎律法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