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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稱爲「同性戀婚姻」或「同性別婚姻」)是指兩個相同性別成員之間的婚姻。(關於不同於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請參看鏈接的相應部分。)
一些定義
婚姻
- 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因爲它去掉了傳統觀念,以現代的重視尊重個體權利道德觀念決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的關係都可以認爲是「婚姻」。但反對者認爲「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絕對不能除掉,而這些支持者則被視為嚴重地歪曲婚姻觀念。
婚姻可以分爲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和世俗婚姻、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文件,或者一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後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資訊,請參看婚姻。
從歷史上說,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義的。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有過一些類似婚姻的結合,但他們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義。
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要求法律認可同性戀婚姻的運動已經帶來了一定的成效,雖然改變的程度不同:
- 公民結合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廣泛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使用另一個名稱來稱呼。它存在於歐洲一些國家和美國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諾斯艾利斯。
- 家庭伴侶關係或註冊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s)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要遠少於公民結合所提供的權利。目的不限於同性間的婚姻。
即使在沒有法律認可的地區,很多同性戀情侶仍然選擇結婚(通常叫做「承諾典禮」:commitment ceremonies)來慶祝以及確定他們的關係,履行社會婚姻方面的內容。然而這種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並不能處理類似於繼承、財產權和社會保險等的內容。
一般基督徒如何看待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的假象
同性戀者在大衆傳媒中解釋他/她們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因為民權和婚姻給與的福利,用這兩點作先鋒是強而有力的,在民主社會中無往而不利。
首先我們要看民權的理論,一個常用的比例是過往美國禁止異俗通婚,歧視少數族裔是不公平,故此現在禁止同性通婚也是不公平。同性戀人士喜歡將他們性愛方式納入民權範圍以內 ,是一個誤導社會的論據,民權運動是因為天生「膚色」不同,而受到歧視是需要改正的 ; 但同性戀人不是在於膚色不同,而是「性喜好」不同,不能將性喜好與普羅大眾的不同,而要求民權平等對待,給予「結婚」的權利。例如有人有特殊的性喜好,與小童有性行為,有的是亂倫的喜好,或與多人雜交,有的喜歡與動物交歡,他們若說天生是如此,戴上民權的帽子要求結婚?政府是否就讓他們結婚 ?故此將民權和性喜好混為一談,是妖言惑眾。
第二點是婚姻給與的福利,在美國,剝奪別人的福利是很嚴重的事,故此同性戀者利用這論點來扮演受害者,便容易搏大衆同情,可是我們要看清楚事實,同性戀者的宣傳給人一個錯覺,以為同性戀者都渴望要結婚,但事實上歐洲和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後,多年來祇有大約 4%的同性戀者註冊結婚,例如在瑞典,同性結合在1994年開始,至今只有2%同性戀者署冊結婚1;在荷蘭1998年實行同居法,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至今只有3%同性戀者結婚2,95%以上的同性戀者都選擇不結婚,同性戀者宣傳渴求婚姻的假象,不攻而破。
同性婚姻的背後
同性婚姻的背後,隱藏了同性戀運動的秘密,美國人口中祇有2%是同性戀 者,但他們強大的影響力左右了傳播媒介、娛樂、教育和政治,在六零年代的性解 放運動後,娛樂事業屢屢將道德的底線拉低,社會對性的看法漸以容忍和開放的態 度,數十年來很多人被洗腦而接納了同性戀,進而漸漸接納同性婚姻,而忽略了這 樣的轉變禍害了社會和下一代。
在1972 年二月,大約有200 位從85 個不同的同性戀組織領袖,在芝加哥開 了一個大會,同意頒佈了一份「同性戀權益政綱」,內有17 項在州政府和聯邦政 府中要爭取的事項。
聯邦層面:
1. 更改聯邦民權法、立法、和政府控制上,禁止在就業、住屋、和公眾服 務上的歧視。
2. 軍隊接納同性戀者參軍,和追封以往因同性戀而被逐出伍的同性戀軍 人。
3. 在公務員中不可歧視同性戀者,在背境調查中不可歧視同性戀者。
4. 在稅務上,單身和同性戀者也應一視同人。
5. 讓外國的同性戀者進入美國、移民及入美國藉。
6. 鼓勵和支持同性戀者在學校編寫和教授性教育,將同性戀陳列為一種正 確、健康和可以代替異性戀的生活方式。
7. 不可搜集、儲藏和分發同性戀者的資料,包括性取向、行、在社會上和 政治上的行動資料。
8. 撥款幫助同性戀團體解決在社會上受到的問題。
9. 將因為同性戀而犯的性罪犯從監獄、拘留所、和精神病院中釋放出來, 並作適當的賠償,和消毀犯罪紀錄。
州方面:
1. 聯邦第1,6,7,8,9 項要求應在州政府中實行。
2. 同性戀性行為合法化。
3. 男、女娼妓合法化。
同性戀運動使社會墮落
同性戀者從1970年代計劃,將同性戀運動推出,透過傳播媒介,不停發放同性戀者是被歧視的受害者,搏取社會同情,繼而將他們的性愛好變成一個民權運動,自稱是一少數民族,所以應得法律保護。同時進入政府各部門,與政綱自由開放的民主黨聯合,取得掌權者的職位,控制立法權,推行有利同性戀權益和同性戀正常化的法律,以官方勢力逼人民接受同性戀,更以教育途徑教育下一代同性戀是正常的。對不同意他們的人,則以恐嚇和政治力量去強廹他們接受。
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和地區中,可看出社會隨着年月而敗壞,以下舉出一些國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後的例子,同性婚姻合法愈久的國家,墮落程度愈嚴重:
1. 3年:200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同性婚姻,因為同性戀者不能生育,祇可領養或找捐精或捐卵子的人助產,Ontario 上訢法庭宣佈嬰兒的出生紙上可以有任何數字的「父母」,另外,加拿大的牧師,已不敢說同性戀是罪。
2. 5年:2003年,美國麻省高等法院宣判同性婚姻合法,這5年來,學校由幼稚園至高中學生接受着強逼性的同性戀性教育,小學生也需在學校慶祝「同性戀驕傲日」,就如日本改寫教科書中侵華歷史一樣。在2005年4月27日,一位名DavidParker 的父親,因反對學校向他的6 歲幼稚園的兒子教授同性戀課程而被警察拘捕,以後不準他進入學校。
3. 7年:荷蘭在1998年實行同居法案,2001年接受同性婚姻。娼妓也都合法,合法性交年齡已降到12歲,不單如此,荷蘭還通過了毒品合法化,政府開辦毒品注射室,聘有護士派發針筒,年青人自由出入注射毒品,若因過量而倒下來便由政府送往醫院救治。在荷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亂倫已被政府接受,不被起訴。
4. 7年:葡萄牙在2001年讓同性結婚,在2002年末,葡萄牙的一所兒童收容所內,有過百名男童被十名葡萄牙社會知名男仕強姦,其中包括兒童院院長、電視名嘴、社會黨發言人和前葡萄牙大使等,他們雖被捕和控告,但因葡萄牙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4歲,很多罪控都無效撤消,引起公憤。
5. 14年:瑞典在1994年開始同性婚姻,不但如此,兄弟姊妹互相通婚已成合法,而普遍人民都隨意同居,婚姻幾乎不存在。在2003年6月,一位名 Ake Green 牧師因為依聖經講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法庭判監一個月。
6. 15年:挪威在1993年同性婚姻合法,人們對結婚不再重視,在2000年時50%出生的嬰兒來自未婚媽媽,在Nortland 縣的教堂都掛上同性戀彩紅旗,當地80%第一胎出生的嬰兒沒有爸爸。
同性婚姻大事記
- 1989年10月1日:丹麥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允許同性伴侶進行登記。(需要注意的是,這不是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將婚姻限定與異性之間的州憲法條文。這一判決引發就這一問題的全國討論。
- 1996年:克林頓簽署「婚姻保護法案」,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權各州可以拒絕認可其他州的同性結婚證書的合法性。共有38州頒佈了相類似的州立法。
-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長霍華德·迪安簽署法律,允許同性夥伴之間的「民事結合」;佛蒙特成為美國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民事結合」是由佛蒙特州創造出的新法律關係,自此後被廣泛使用。
- 2001年1月1日:荷蘭成為全球及歐洲首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 2002年:挪威、瑞典、冰島、德國、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登記註冊,賦予其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其中瑞典允許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 2003年1月30日:比利時成為全球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 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對「勞倫斯訴德克薩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決,這個判決為同性伴侶爭取法律權利(包括結婚)鋪平了道路。
- 6月|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英屬哥倫比亞省允許同性戀者結婚。
- 11月18日:馬薩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馬薩諸塞州憲法,並給立法機關180天的時間更改法律。
- 2004年2月4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兩種婚姻間的平等地位和表達是「必須」的,這就意味着要麼婚姻適用於同性間的結合,要麼不認可各種婚姻形式,只承認所有伴侶間的「民事結合」。這個判決將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關法律,如果試圖推翻法院判決的州憲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經過州立法機關和公投後才可能通過,即使通過了,也須到2006年才可執行。
- 2月12日–3月11日: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市新當選的市長加文·紐森和其他官員開始三藩市市發佈「婚姻證書」。女同性戀激進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對「結婚」的同性伴侶。這個事件是企圖與加州家庭運動(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這保護傳統團體進行的法律鬥爭。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三藩市暫停簽發同性婚姻證書以作進一步決定前,共有4161對同性伴侶領取了結婚證件。
- 3月29日:馬薩諸塞州通過「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認民事結合」的立法修正提議案,並將於2006年交由公民投票表決[1],此修正案內容僅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 5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 12月9日,新西蘭國會多位本來反對議案的議員轉態支持,以過半數通過同性戀者及同居人士的民事結合可以享有與合法夫婦等同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於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書各份報紙的讀者來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場「使新西蘭變得如塔利班一樣」。
-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議院第二次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參議院一週之前否決此法案的決議。通過後需要一些時日在政府檔案中記錄公佈。7月2日頒佈,7月3日起西班牙正式成為全球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 7月19日,加拿大參議院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幾小時後,加拿大最高法院負責人在提案上簽字,使其成為該國一項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為全球第四個,美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2]
- 12月5日,英國正式允許同性伴侶登記。在公民伴侶關係(Civil Partnership)法案下,希望建立夥伴關係的伴侶必須在當地政府登記,以享受和異性夫婦同等的待遇。[3]12月19日,兩名同性戀女子在北愛爾蘭首府貝爾法斯特舉行了公民伴侶儀式,成為英國首對正式登記的同性戀者。[4]
- 2006年11月14日,南非國民議會通過了"民事結合法案"。[5][6][7][8]28日又獲得相當於上院的南非全國省級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9] 11月30日,代理行使總統權利的副總統普姆齊萊·姆蘭博-恩格庫卡(Phumzile-Mlambo Ngcuka)正式簽署了該法案,從而使南非成為全球第五個,非洲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10][11][12]12月1日,Vernon Gibbs和Tony Halls成為該國第一對正式登記結婚的同性戀人。[13]
- 2008年5月15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並於6月16日正式生效,使加利福尼亞州繼馬薩諸塞州後,成為美國第二個准許同性婚姻的州份。
- 2008年6月11日,挪威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案」[14],並於2009年初正式生效,使挪威成為全球第六個全國性給予同性註冊結婚的國家。
- 2008年11月4日,加州選民意以52.5%贊成對47.5%反對的表決結果支持通過反對同性婚姻的第8號提案[15],維護了傳統一男一女婚姻的定義。亞利桑利州及科羅拉多州亦分別以56%及62%的支持率通過了類似提案,成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阿肯色州則通過了一項禁止同性伴侶領養兒童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