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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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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的福音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福音的概要
第三章 福音與定罪
第四章 福音與稱義
第五章 福音與成聖
第六章 福音與以色列
第七章 福音與基督徒
第八章 跋論
附錄


羅馬書的重要

在新約中的地位

法國名釋經家 F. Godet 
在闡明此書時曾讚嘆 「保 羅啊,若你只寫一封書信,單羅馬書已足夠所有基督徒 之需用了。」【注 1】由此可見,羅馬書在新約中的重 要地位是無庸置疑的。 
1.與福音書的關係 
羅馬書在新約中雖處於四福音之後,但羅馬書着 成的日期,卻早於三本福音書。初期教會在收集新約 正典為聖言時,認為福音書是論主耶穌的生平,應該 排在新約的首位;但在排列書信時,卻把羅馬書放在 最前,可見初期教會認為,除了四福音因專論主耶穌 生平外,保羅的羅馬書是最重要的一卷書。其重要之 處,可從二方面來看  
a.福音書的闡釋──四福音書專論主耶穌基督的言 行,不僅是四本歷史書,也是四本見證集。福音書 的着成,有其獨特的目的,總言之,它們最終之目 的,皆是喚醒世人來相信福音的主人——耶穌基督 (參約20:31)。 
四福音的性質是敘述性的,是生平式的記事 (biographical),而非闡明性的詮釋(interpretative), 故對歷史記錄缺乏認識的人,就不能從四福音中找 出福音的內容;而羅馬書在此方面就能補充福音書 的缺欠,因羅馬書主要的性質是闡明、詮釋福音的 內容。讀了福音書,可能還不能透徹地明白福音是 什麼;但讀了羅馬書,無論他是外邦人或猶太人, 對福音的內容與要求,就無法推諉了(羅1:20) 
b.生活的闡釋──當一個人接受了福音的主人耶穌 基督為救主後,就脫離了神公義憤怒的審判,此後 他的生活該有怎樣的樣式?關於此點,福音書說得 並不全備,羅馬書卻有系統的對基督徒從定罪(舊 生命)、得救(新生命)、成聖(得勝的生命), 而終至得榮耀(新生命的終局),提出精闢的闡釋。 在新約中,無其它經卷可取代羅馬書的重要地位。 
2.與使徒行傳的關係 
在眾多希臘文與拉丁文的古卷中,羅馬書均置於 使徒行傳之後,這好像有「天命」、「天意」在其中, 因使徒行傳專論歷史的史實(historical facts),而羅馬 書則專解釋這些史實(interpretative facts)。現代不少 學者的口號是「回到福音書及使徒行傳去」,表面看 來這些呼籲頗具吸引力,也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恩 典神學院前院長H. A. Hoyt  言,「若忽略了羅馬書清 晰及詳細的詮釋,則對福音事實的認識也只是一知半 解了。」【注2】 
3.與書信的關係 
羅馬書在新約書信組中居前位,因它的內容的確 遠超過其它的書卷。其它書信所提的教義,雖然能彼 此相輔相成,卻無一本像羅馬書那樣詳盡與有系統, 尤其在解釋福音的內容方面,其它的書信都是假定性 的(suppositional),假定讀者已明白了,只有羅馬書 是辯明性的(argumentative),它要說服我們每個人都 伏在神的審判下,除了求恩典這一條門路外,律法、 工作、行為、良心,沒有一樣可以代替神的救贖方法。  

在基要教義上的地位

1.福音的內容 
羅馬書的重要,不但在新約中的地位可見,在基 督教的基要教義範圍下更是重要,其重要之處乃是福 音的內容。什麼是「福音」?「福音」在簡義上言, 乃是「好消息」之意,然而什麼是「好消息」?要解 釋此「好消息」,保羅便先解釋何為「壞消息」,就 是全人類都是罪人(包括仁人君子、道德學家),罪 人不是世上的一小撮人,而是全人類。所以保羅就從 頭開始,先將一個壞消息告訴人(羅1~3  章上),然 後才告訴人好消息(羅3  章下),和得着這個好消息 的方法(羅4  章),及得着後的好處(羅5  章)。這 個好消息不是單給以色列人,外邦人也有分(3:29), 就是神設立耶穌基督為挽回祭(3:25),叫人因信可 以稱義(3:30),得與神和好(5:1),一生一世以 神為樂(5:11)。 
2.福音與神的義 
什麼是「福音」?基本上是與神公義的方面有關。 義是神對人的要求,是神與人之間有一個「對」 (「義」) 的關係。主耶穌的降生,就是因為人不能滿足神的義, 故他才代替我們成了神的義(林後5:11),叫人因信 之故可以獲得此義(3:22)。虞格仁(Nygren)說得 對:「福音所帶來的義是神的義,人只能把它當作神 給人的禮物來接受。」【注3】故此,福音的義乃是接 受的義,是相信的義、恩典的義,而非行為的義。保 羅曾努力的行律法的義(腓3:6),意圖以行為稱義, 結果他因無能為力(參9:31),只能長吁短嘆(7: 24)。 
3.福音與律法 
巴克萊(W. Barclay)謂,「律法明列人必要遵行 (do)的規條,福音則明列神為人所完成(done)的 工作」【注4】。除了加3:10~24  這段經文可以相提 並論外,在全部新約書卷中,再無其它經文像羅馬書 那樣詳細討論律法的精要。這本書不但詳盡地解釋律 法的精意,作者更作了一個見證,見證他以前在律法 之下,「良心不安」的情況,見證他以前曾嘗試用「人 工」來滿足律法的義。結果,只有「望義興嘆」(7: 24),後來他發現,只有靠神恩及信心,而非行為, 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3:28,9:32)。 
4.福音與以色列 
以色列是神的選民,從起初神就一直不斷地眷顧 他們。以色列的余民也知道,他們的同胞棄絕神最大 的眷顧,就是神的獨生子、神的彌賽亞。他們也知道 彌賽亞國已經不在,也就是說,以色列已被棄絕,他 們的灰心可以想象,所以保羅特別闡明這被棄是暫時 的(11:25)、是有目的的(11:11),將來神必重 賜眷顧給以色列(11:26),因選民永遠是選民,那 身分是永不更改的(11:29)。這些關乎以色列的過 去、現在和將來,只有在羅馬書中才能獲悉(參羅9~ 11  章)。若無羅馬書,我們對神與選民的計劃就不甚 明白了。 

在教會歷史上的地位【注5】

1.早期教父時期 
羅馬書的重要地位在早期教父的著作及生命里, 顯露出莫大的影響,其中最早的是羅馬的革利免,他 在《致哥林多書信》中(A.D.95),以羅馬書作為他 的神學論據。伊革拿修(A.D.110)的神學論點著述, 多與羅馬書相若。使徒約翰的門生波利甲(A.D.130) 常引用羅馬書。奧利根(A.D.250)亦認定羅馬書的重 要而注釋該書,為後世留下一本極有價值的文獻。奧 古斯丁(A.D.350)在其《懺悔錄》中,表白他的歸主 全因羅13:13~14  的感動力。「金嘴」屈梭多模 (A.D.405)的講道常以羅馬書為主,並要人每周兩次 讀羅馬書。其它的教父如羅馬的Ambrosiaster (A.D.380)、希臘的Theodoret(A.D.458),多有論述 羅馬書。連異教者伯拉糾(Pelagius,A.D.410)亦不甘 人後地批註羅馬書。由此可見羅馬書受早期教父歡迎 之程度。 
2.中古教會時期 
中古教會時期,約翰大馬色(John Damascus,754 
年)著述羅馬書而一鳴驚人,此時期的神秘主義者及 哲學家,均對羅馬書有特別之偏愛。如笏哥(Huge, 1141  年)及埃布爾拉德(Abelard,1142  年)等人均 先後批註羅馬書,並聲明羅馬書的神學及倫理學是基 督教信仰的基石。天主教學者亞奎那斯(1274年)把 他部份的羅馬書詮釋放在他的巨着《SummaTheolgion》 內,這些中古時代的神學巨擘,均是注釋羅馬書的高 手。 
3.改革前後時期 
1513  年,德國威頓堡大學神學教授馬丁路德,在 研讀詩31:1  時,深被神的公義所困擾,不曉得如何 解釋神的公義,後來他在羅1:17  找到了解答。此後 他着手鑽研羅馬書,深覺自己素來所堅持的「行為得 贖論」乃是無根基的理論,遂於1517  年吹起宗教改革 的號角。不久,法國的加爾文(1533  年)亦因羅馬書 之故,響應馬丁路德的改革呼聲。1535  年,荷蘭學者 伊拉斯姆(Erasmus)雖與路德的神學觀點不同,亦因 羅馬書之故,在自己國家舉起改革的旗幟。1733年, 在英國牛津就讀的查理韋斯利(Charles  Wesley),因 獲贈路德的羅馬書注釋而信主。五年後,他的兄弟約 翰韋斯利(JohnWesley),在倫敦街頭聽布道家誦讀 路德之羅馬書詮釋的序言後也實時信了主。1722  年, 美國「大覺醒、大復興」的布道家、年僅19歲的愛德 華滋(Jonathan  Edwards),在研讀羅馬書後,使他堅 信神的主權及預定論。1738  年,英國的懷特腓(G. 
Whitefield)拜讀加爾文對羅馬書的詮釋,使他深信不 疑神的預定與揀選兩大神學理論。這些人士在教會歷 史中均扮演着極重要的角色,他們的事奉對後世產生 了巨大的影響,而羅馬書可說是一種催化劑。 
4.近代時期 
近代學人受羅馬書的影響不計其數,諸如瑞士神 學家F.  Godet(1883  年),宣稱羅馬書是保羅作品中 的極致。1895  年,劍橋學者F.  W.  Farrar  在研讀羅馬 書時,深為保羅的神學觀所震撼,驚呼着說,「這是 人類最偉大的傑作」。亨利馬太也稱保羅為書信的「主 角」;A. Deismann  稱之為「基督教的火焰」。1919  年, 德國新正統派鼻祖巴特,以羅馬書的信息,喚醒了沉 睡的德國教會。1921  年,芝加哥神學院院長E.  D. 
Burton  謂,「羅馬書是基督教的防腐劑,能抵抗一切 異端邪說」。1973  年,恩典神學院院長A. J.McClain  也 總括地說:「羅馬書使我們知道什麼是基督教」。這 些都不是空泛的頌詞,也不是學術性的讚賞,而是屬 靈生命的真誠感受。 
綜觀上論,可見羅馬書在教會歷史中占有崇高的 地位,難怪三一神學院教授G. Fee  於1990  年響應馬丁 路德對羅馬書的稱讚, 稱它為 「基督教最純正的福音」 。  
 

羅馬城的重要

羅馬城在新約時代的情形

1.  政治方面 
早在2000B.C.時,中東米索波大米的居民逐漸西 移,約1500B.C.定居於現今意大利一帶。在1000B.C. 時,這些居民漸融為一民族,有其特殊膚色、語言、 文化和風俗。800B.C.時,他們以羅馬城為活動中心, 因該城有七座山環繞,形勢險要。這七座山各有自己 的城堡,及獨立的民治軍政,是羅馬帝國的前身。這 些城邦國(city states)於600B.C.時,聯結而成一「雛 形」的「共和國」(Republic)。羅馬史以510B.C.為 羅馬共和國成立的日期,建都於羅馬。450B.C.  時,此 共和國日漸強盛,併吞了附近各小國,其版圖東至幼 發拉底河,南至紅海,北至義、法之間的阿爾卑斯山 (Alps),使羅馬帝國更形鞏固。此後羅馬雖經歷內 憂外患,然而其國勢已立,不受影響【注6】。 
羅馬帝國在政治方面對世界有二大貢獻: 
a.羅馬律法(Lex Romana)──古時羅馬帝國的律 法舉世聞名,因此律法之公義,處理的有效,管治 的嚴明,使當時的「政」與「民」,皆同享國祚, 世稱羅馬法治(Lex  Romana)冠絕當代。此英明的 法學,源自十頭政體。450B.C.  ,是時的政君創訂了 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制裁系統,簡稱「十二版法」 (Twelve Tables),此律法至A.D.458,被Theodosian 
Codex  採納修訂;在A.D.553  時被JustinianI  皇帝再 修訂,世稱Justinian Code;在A.D.887,Basil  又修訂, 世稱Basilian Code;在A.D.945,彼得ConstantineⅦ再 修訂,稱ConstantinianCode,可見此律法備受歷代法 治者的重視和採納。 
此律法對新約傳福音事工極有裨益。福音使者 四處工作,得享羅馬律法之保障,尤是羅馬公民, 如保羅曾多次使用其公民權利。也因此律法之優良, 保羅才能達成夙願到羅馬工作。在福音書中,羅馬 律法之嚴正,使彼拉多亦無法判基督有罪(參約19: 4)。在保羅的書信里,他常將羅馬律法的條款應用 於屬靈的事上(如納嗣律,羅1:15、23,9:4;加 4:5;弗1:5。同嗣律,羅8:17;弗3:8)。 
b.羅馬太平(Pax  Romana)──從Lex  Romana  必 產生Pax  Romana,此乃羅馬政權另一使人讚嘆欽佩 的貢獻。羅馬帝國不但律法優越,治安亦佳,尤其 在耶穌時期。當時羅馬帝國乃為太平盛世。羅馬政 府把重兵派駐在各要鎮(如徒16:12),保護人民 出入之安全,使生命有保障。又廣築道路,使人民 旅遊、經商備覺便利。商業的發達,間接地使文化、 科學各方面得到利益與進展。 
Pax  Romana  為一國泰民安、舉世昇平的景象, 故此在新約期間,福音使者到處廣傳福音,也備覺 便利,因此保羅也起了要訪問羅馬教會及西班牙之 意念。 
2.宗教方面 
羅馬人本是歐洲南部的混合人種,故他們的宗教 攙雜了各樣的宗教信仰,可歸納為四要點【注7】: 
a. 原 始 的 羅 馬 教 ─ ─ 原 始 的 羅 馬 教 是 精 靈 教 (Animism),這可能因原始羅馬人源自米索波大米 高原。後來這精靈教便淪落為多神教,其中最有名 的乃是太陽神(Apollo)、天神(Jupiter,參徒4:12) 與農作神(Saturnalia,即Mars)。 
b.希臘教的影響──羅馬與希臘在人種及文化上,相 差不遠,故日後的羅馬人,採納了希臘的多神教。 祇 希臘的神 皆有人的性情與敗壞,如此促成了日後 祇 羅馬的該撒崇拜。影響羅馬神 的希臘神明有丟斯 (Zeus,即Apollo  太陽神)、希耳米(Hermes,即 Mercury)、亞底米(Artemis,即Diana)、丟尼修 (Dionysus,即Bacchus  酒神)、潘安(Pan,即畜牧 神)。 
c.東方宗教的影響──羅馬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皆表 現出寬容的態度,故常受各類各族宗教所衝擊,尤 其是東方色彩的宗教大肆渲染羅馬城,主要的有亞 洲神秘教,如天后神(息伯利,即Great Mot her), 是一門淫蕩色情的邪教;加帕多家(Coppadocian) 的女神,即馬牙教(M  一類的「輪迴教」);埃及 的伊西斯教(Isis,「復活教」);其它的如敘利亞 的Atargatis  教(即亞斯他錄)、弗呂家的Sebazios  教、 波斯的Mithras  教等,不勝枚舉,使羅馬城的偶像崇 拜錯綜複雜。 
d.羅馬獨特的該撒崇拜──羅馬君王處於偶像林立 的宗教中,故他們也不甘人後地興起該撒崇拜。該 撒崇拜可從亞古士督時期算起,他生前並未提倡該 撒崇拜,在他死後(A.D.14),羅馬人才把他當作神 般敬奉。此後該撒崇拜便在羅馬帝國紮根,其中尼 羅(A.D.54~68)和豆米仙(Domitian,A.D.81~96), 乃是強迫人遵守最甚的兩位。 
3.  哲理方面 
在哲理方面,羅馬的貢獻遠不及政治方面顯着, 因羅馬人在本性上為實際經驗者(Pragmatists),所以 他們本身的哲學家如辛尼加(Seneca,部丟利人,參 徒28:13,當保羅寫《致羅馬書》時,辛尼加正在羅 馬宣傳他的哲理)【注8】、荷利斯(Horace)、伊彼 提斯(Epictetus)、斯所盧(Cicero,大數人)、奧尼 利斯(M. Aurelius)等雖各有其特色,但歸納之,他們 的哲理全模仿自希臘兩大學派: 
a.司多亞派(Stoicism,參徒17:18  )──強調萬 事皆已命定,人沒有自由選擇意志(與路德及加14 
羅馬人的福音——羅馬書原文詮釋爾文相似),一 切皆以順服為最崇高美德(保羅在羅1~3  章及8  章 下反駁他們的錯誤)。 
b.伊壁鳩魯派(Epicureanism,參徒17:18)── 強調享樂主義,有點「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來 明日憂」的人生觀,故他們陷於放蕩縱慾主義的流 弊(保羅在6~8  章上指出此派的禍害)。 

羅馬城與猶太人在歷史上的關係

羅馬城在第一世紀時,人口約有一百二十萬至二百 萬,可是在 1941  年,考古學家據 Ostia  出土的一塊碑 文記載,在 A.D.14  時,羅馬城居民有四百一十萬。若 全城居民在保羅時約有四百多萬,那其中有多少基督 徒?對此問題,雖無任何的統計,然在羅馬城所掘出的 地底墓(Catacomb)中,找到甚多有關基督徒人數的資 料,約有十代基督徒的名字在其中,估計共有一百七十 五萬至四百萬【注 9】,在這些基督徒中,外邦人占多 數,而猶太人較少。 
然而羅馬城基本上是一外邦城,猶太人如何在此城 開始聚居下來呢?他們與羅馬城的關係,在歷史上有九 個重要的日期: 
1. 161B.C.──猶大馬加比王族與西流古王朝,經數年 對抗後,馬加比族終獲勝利,他們於 167B.C.  宣布獨 立,六年後首次由耶路撒冷派代表團赴羅馬,互訂友 好與互衛條約。此可算是自 586B.C.  猶大亡國後,猶 太人與羅馬最早一次(外邦國)的官式往來(此盟約 後於 144B.C.由喬納單、141B.C.  由西門、129B.C.  由 許爾堪地等人重新訂立,事見馬加比前書 8:17,12: 1,14:24,15:15~24;約瑟夫《古史》13:1)。 
 
2. 140 B.C.──在馬加比時期,因猶太人起義要推翻 西流古王朝的管轄,故猶大馬加比(160B.C.)及喬納 單(143B.C.)先後與羅馬修訂前約,於此時(140B.C.) 猶太人便獲准移民到羅馬,在歷史上這可說是猶太人 首次移居羅馬。 
 
3. 63 B.C.──同大,羅馬大將龐培毀滅耶路撒冷,翌 年便把大批猶太技工帶回羅馬為奴,此是首次猶太人 大規模被迫「移民」。此後,這些奴隸因工作表現極 佳,多有重獲自由,他們便留了下來,並有自己的會 堂(參徒 6:10)。 
 
4. A.D.2  ──是時新上任的猶大王亞基老,當其父王 大希律駕崩後,便赴羅馬授職。當地猶太人聞訊聚集 遊行,以示抗議,並遣派代表團遠赴羅馬投訴亞基老 之任職,因他們深知亞基老的毒辣手腕(事見約瑟夫 《古史》17,11:1;《戰史》2:6),不久,甚多猶 太人遂遷居羅馬。 
 
 
5. A.D.6──此後,猶太人在羅馬越發增多。羅馬哲學 家早已警告羅馬人(59B.C.),猶太人是不可欺侮的。 但在 A.D.6  時,亞基老(參太 2:22)強迫猶太人跪 拜掛在聖殿門頂,象徵羅馬帝國的銅鷹。不肯跪拜而 遭屠殺的人成千上萬,使得耶路撒冷八千多名猶太人 前往羅馬上訴亞基老的暴行,於是亞基老便被提庇留 該撒貶廢。從此羅馬城的猶太人聲望更大。 
 
6. A.D.19  ──該年提庇留當政,因一事件而使羅馬 城中的猶太人被逐離境。事故緣起於一群歸信猶太教 的羅馬婦女,在羅馬行騙被捕,猶太人遂成代罪羔羊, 當時約四千多名猶太人被逐出境。 
 
7. A.D.41──加里古拉秉政,在亞歷山大的猶太人因 某事故受迫害,而上訴於羅馬。加里古拉不但不理代 表團的哀求,且下令把自己的頭像放在耶路撒冷聖殿 內,強迫猶太人下拜。此事引致羅馬猶太人群起暴亂, 在一觸即發之際,加里古拉突然病逝,而結束了一場 血腥之爭。 
 
8. A.D.52──革老丟在位,據羅馬史家 Suetonius  記 載,有一名叫「基督」(Chrestus)的門徒在羅馬意圖 犯上作亂,宣稱只有基督才是「真」王,結果在羅馬 城的猶太人便大遭逼迫(參徒 18:2,其中被迫離城 的有亞居拉夫婦)。 
9. A.D.64  ──自革老丟退位後,猶太人在羅馬的命 運如履薄冰。那時喪心病狂的尼羅,為了滿足魔鬼式 的私慾,把半個羅馬城焚燒,進而嫁禍於羅馬的基督 徒及猶太人,且大肆迫殺他們,基督徒為此而殉道者 不少,猶太人受害的也不計其數。 
經此役後,猶太人臥薪嘗膽,圖謀反抗,兩年後, 終於揭竿起義,發動全國性的反叛羅馬。此戰爭爆發 期間,保羅已為主殉道。此戰役史稱「猶太人叛亂」 (Jewish Revolt),為期四年,羅馬以鐵腕鎮壓,耶路 撒冷遂於 A.D.70  為大將軍提多帶兵入城,毀滅聖殿而 終。 

羅馬教會的重要

羅馬教會的建立

1.彼得創立說——據此說,彼得在耶路撒冷監獄蒙天 使釋放後,便失去蹤影(徒 12:17),是年為 A.D.42, 原來他到了羅馬,在那裡創立了羅馬教會,並作該教 會的首任監督凡二十五年之久,此為羅馬天主教的立 場。 
此說不可靠之理由有六: 
a.缺乏經外歷史之支持。 
b.缺乏新約之支持。 
c.與徒15:6;林前9:5;加2:11  等經文不能協調。 
d..若彼得創立羅馬教會,保羅在致羅馬教會書信時, 必會提及。 
e.保羅在羅馬寫的四封監獄書信,亦無隻字片言提及 彼得。 
f.與羅15:20  之原則有衝突。 
 
2.  五旬節信徒創立說——此主張認為五旬節後,從 羅馬來的猶太人(徒 2:10)把「福音」帶回羅馬而 建立教會(此說支持人有 F. J. A. Hort、H. A. Hoyt)。 
反對此說的理由有三: 
a.  缺乏經外歷史的支持(可能他們定居在耶路撒冷而 不回羅馬)。 
b.  缺乏新約的支持。 
c.與教會信徒成員多是猶太人有矛盾。 
 
3.彼得及保羅創立說——此說認為,是保羅與彼得兩 人同時到羅馬同工創立教會的。此說全因教父愛任紐 (約 185)、哥林多的丟尼修(約 170)及優西比烏(約 200)等著作內之錯誤所引致(此說與羅 1:8~15,5: 20;徒 9:32~11:18  有衝突)。 
 
4.哥尼流創立說——此說認為意大利百夫長哥尼流歸 主後(徒 10:44~48),返回了羅馬而創立教會(此 說支持人為 J. M. Stifler)。此說全是猜想臆測,毫無 史實可證。 
5.四散門徒創立說——此推論乃根據徒 8:4,指司提 反殉道後,門徒四散傳福音直至羅馬。但此論亦無史 據(贊成人 F. Godet)。 
 
6.羅馬信徒創立說——第四世紀羅馬教父 Ambrosiaster 在其羅馬書注釋中,指出羅馬教會是使徒 時期在羅馬之信徒(不一定是五旬節回去的那些)所 創立的(代表人有 E. F. Harrison、W. Sanday& A.C. 
Headlam)。 
 
7.保羅門徒創立說——此說認為保羅在各處宣教時 所廣收的門徒,有部份後來定居羅馬,在那裡創立了 教會(此說支持人有 J. Murray)。但此說毫無史實佐 證。此外,若羅馬有甚多保羅門徒在,保羅亦不需急 往羅馬去。 
 
8.亞居拉夫婦創立說——此說乃根據徒 18:2  而妄下 的結論(單從徒 18:2  不能證實羅馬教會是亞氏夫婦 創立的)。 
 
9.家庭教會演變說——據此說,羅馬教會來自一些信 主的家庭,他們在不同時間,基於不同原因,搬遷至 羅馬定居後,找到同樣信主的人,便組成家庭教會, 日後演變成更有組織的教會。故此說也稱為「東方教 會西遷說」(贊成此說有 D. E. Hiebert、Adam Miller)。  
支持此說之理由有三: 
a.徒28  章顯出教會與會堂分開,此現象乃因東方教會 西遷而造成。 
b.初期教會多由家庭教會組成,不少熱心愛主的信徒 開放家庭,成為敬拜聚會的中心,此點頗合此說。 
c.羅16  章所記的人名多是保羅的友人,他們後來西遷 至羅馬定居下來。 

羅馬教會的成員

羅馬教會的成員為何,是研究羅馬書的頭痛問題, 究竟羅馬教會的信徒以外邦人或猶太人為主?歷代學 者為此爭論不休,茲引述如下: 
1.  以猶太人為主 
贊成本書的對象主要為猶太信徒的理由有下列各 點: 
a.教會的創始人雖不能確知是誰,但從內容鑑定主要 對象似是猶太人,支持此見者初期不多,後來卻廣 被接受(如古時有教父Ambrosiaster、異教者馬吉安, 後來由德國學者F. C. Baur  再提倡,步他後塵者頗 眾,如T. Zahn、T.W. Manson、J. Drane、F.Watson)。 若教會是由猶太人開始,則在保羅寫《羅馬書》給 他們時,多必以猶太人為主。 
b.多處經文的支持(如2:17,3:1,4:1,  7:1,7~ 11  章,14:1  等等)。 
c.書中主要的神學詞彙是猶太人慣用及易明的術語, 如義、律法、聖言、挽回祭、割禮、誡命、應許、 諸約、列祖、揀選等。 
d.作者多使用猶太拉比式的詞彙與辯證的技巧,固然 表示了他是猶太人,亦顯示讀者多為猶太人【注10】。  
2.  以外邦人為主 
羅馬教會的猶太信徒雖為數不少,但外邦信徒亦 不乏其人,支持該教會成員以外邦人為主的理由有下 列各點:甚多經文提出外邦人為對象(如1:5~6、12~ 14,6:19,11:13、28~31,15:15~17);保羅自 稱為外邦使徒;大多數的外邦人皆有「進猶太教」的 經驗或熟悉猶太人的古訓;雖羅馬書內用「我們的先 祖」(4:1)等字句,表面上是對猶太人而說,實際 上這「我們的」是指聯合上的用法,而非分別出來的 用法【注11】;羅16  章所提的二十個名字,其中六位 是猶太名,四位拉丁名,一個是希臘名,可見教會非 全都是猶太人。 
對上述理由,反對者一一提出辯駁: 
a.固然教會總會有外邦信徒,但人數所占的多寡,則 要從經文的內容才能鑑定。 
b.作者保羅雖自稱為外邦使徒,但他每到一個地方, 皆先以會堂為傳道所在,意說先以猶太人為首(參 徒13:5、14、43、44,14:1,16:3),救恩先給 猶太人,他自己也如此說(徒13:46,18:6)。他 名叫外邦的使徒,意指他是特意到外邦地去的使徒。 在外邦地也有猶太人,特別在羅馬。他到羅馬後, 便與猶太領袖展開辯道(徒28:19),這些人正是 羅馬書的對象。 
c.雖然外邦人多有「進猶太教」的,而這些外邦人也 熟悉猶太風俗及古訓,然在羅馬書內卻未提及他們 是這類人。 
d.「我們」一字雖有聯合上用法(editional we)之意(外 邦、猶太不分),卻仍有血統性用法之意(lineagewe) (猶太對猶太),兩者間大有分別。 
e.名字固可證明對象為某一方,但這也不一定正確, 因很多猶太人採用了外邦名字(如保羅是希臘名, 但他本身是猶太人)。再且,羅16  章之家庭教會的 成員名字,足可反映外邦人非主要對象。 
兩說衡量下,前說似乎更合道理,因能符合本 書內更多的經文。 
【注】:筆者多次教授羅馬書,與學生同作多 次的統計試驗,即把每章每節分析,看這節是否專 給猶太人或外邦人讀,而兩者皆可的則放在一起。 在多次統計下,結果以猶太人為主的經文占 50.3%, 以外邦人為主的占 31.2%,兩者皆可的占 18.5%;固 然數字的準確性難以服眾,但可作為參考或更進一 步探討之途徑。 
 
3.  先猶太后外邦說 
近年來不少學者,對羅馬書的讀者種族有新的研 究,他們據杜平根學派(Tubingen)的創始人F. C.Baur 
的說法,堅稱羅馬書全以猶太人為對象有所保留。此 等學者從羅馬的政治及宗教歷史角度處理此問題。他 們研究結果認為,在革老丟下令趕逐猶太人離開羅馬 前(A.D.52),羅馬教會的成員多是會堂崇拜者,羅 馬城內外邦人信主的並不多(因缺「外邦使徒」之故)。  
革老丟於A.D.54  被人毒死,尼羅該撒繼任,不久 便容許猶太人回歸羅馬(因尼羅之後妻Poppaea  乃「親 猶派」人士),不少猶太人旋即回歸羅馬。所以羅馬 教會的猶太成員暴增,可是在革老丟驅逐令生效期間, 本在會堂「敬畏神的外邦人士」也脫離猶太教加入教 會,在保羅撰着羅馬書時(A.D.56~57),猶太信徒 與外邦信徒勢力均衡,不過猶太人似稍占優勢,故「先 猶太后外邦」之說值得再思【注12】。 
C.  羅馬教會與保羅的關係 
保羅在寫羅馬書時從未到過羅馬,但在書內顯示他 與對方熟稔,究竟他如何與他們建立關係?雖然在著述 羅馬書前,保羅從未到訪過羅馬,不過他已與羅馬教會 有多次「接觸」,這些「接觸」可分六方面: 
 
 
1.  在報告時——據徒 8:2,亞居拉、百基拉本在羅 馬工作,但因革老丟貶逐猶太人之命令(約 A.D.52) 而離開羅馬,到哥林多與保羅同工。保羅從他們二人 口中,必定獲悉甚多關於羅馬教會的情形,使他想去 羅馬教會工作的心願,越發堅強。 
 
2.  在心願上——據徒 19:21,保羅在以弗所工作已 暫告一段落,在東方的工作完成了,他即定意西往羅 馬,因他認為有將福音傳到地極的需要,但必先把籌 款的事辦好才前往。遂打發提摩太、以拉都二人先往 馬其頓,待自己處理好雜務後才與他們會合。但當他 們離去後不久,以弗所發生變亂,保羅不得已提前結 束,直奔馬其頓與提摩太等會集。 
 
3.  在寫書時——從上次聽聞亞居拉及百基拉有關羅 馬的消息,保羅已完成了他第二次的旅行布道,亦開 始了第三次旅行布道,而在以弗所逗留了三年之久。 在那裡,保羅與往來東西的人交會,其中必有羅馬信 徒,因以弗所乃小亞細亞貫通東西的要衢。後因以弗 所發生事故,他便起程回耶路撒冷,此次路經哥林多 (徒 20:2),在那裡住了三個月(徒 20:3),他想 到羅馬的心志越發增強,遂振筆疾書,預告對方他將 要到羅馬及西班牙的心願。 
 
4.  在異象中——據徒 23:11  所記,保羅自第三次旅 行布道回到耶路撒冷後,立即遭人捉拿。於是他在百 姓前(徒 22:1)分訴,在公會前自辯(徒 23:1)。 當他在公會前自辯時,發生法利賽與撒都該兩派爭鬥, 為安全計,千夫長把保羅還押在監,以免受害(徒 23: 10)。就在當夜紛亂的心情中,保羅在異象中得主安 慰(徒 23:11)。這是主在異象中堅定保羅要探訪羅 馬的心志。此心志在他致羅馬書時已表達了。 
 
5.  在申訴時——自 A.D.56~57  成書後,保羅從哥林 多辦完捐獻的事,便急忙歸回耶路撒冷,好預備能早 日動身前往羅馬。但事出意料,保羅一踏入耶路撒冷, 即遭一連串的捉拿、辯白、再捉拿、逃命、再辯白, 保羅終被囚在該撒利亞達兩年之久(A.D.58~60)。 兩年後,保羅在非斯都(徒 25:10)及亞基帕面前(徒 26:32)繼續自辯無辜,並在他們面前提出上訴羅馬 的該撒,結果他上訴得願,便蒙安排往羅馬去。 
 
6.  在路途中——途中,保羅所乘的船遇險,眾人在憂 慮喪膽之際,保羅站起作見證,語告眾人,神在夜間 顯示於他,可安全如願到羅馬去(徒 27:21~25)。 保羅經船毀之險後,歷經艱辛,終抵達羅馬的近郊, 蒙當地信徒遠出迎迓,在亞比 巿 烏 和三館等地方,首 次與夢寐多年的羅馬信徒見面(徒 28:15),而這些 人已讀了他的羅馬書有三年之久矣! 
 

羅馬書背景問題的研究

作者

1.  外證方面 
a.人物——認為保羅為本書作者的人甚多,連異端馬 吉安(Marcion)也承認,穆拉多利的古典亦是如此。 其它的教父如羅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游斯丁、 波利甲、希律坡陀、居普良、奧利根、愛任紐;亞 歷山大的革利免、屈梭多模等,均引證羅馬書為保 羅手筆。外證一直相當強勁,直至二世紀,才有荷 蘭W.C.VanManen  之學派反對此書為保羅所作。 
b.抄本與譯本——除了幾乎全部的教父皆引證保羅 為羅馬書的作者外,大部份的古抄本,如主要A、B、 C、D、E、F、G、K、L、P  等和一些小楷本共計有 近三百本之多,均認為羅馬書是保羅的手筆【注13】。 古 譯 本 中 的 古 拉 丁 本 、 敘 利 亞 本 ; 一 些 教 父 如 Theodotion、Symmachus  的譯本,皆接受保羅為此書 的原作者。 
2.  內證方面 
a.神學方面——書內的神學,如因信稱義(羅3:20~ 22;加2:16)、神的律法、成聖的生命、新生的樣 式、救贖的恩典、教會是基督的身體、聖靈賜給恩 賜(羅12:3~9;林前12:4~11),皆證明本書為 保羅手筆。 
b.文學方面——書內的詞彙、思路、文風等,無一不 是保羅特有的文學風格。 
c.背景方面——透露出作者一方面非常熟悉法利賽 教訓,另一面對向外邦人傳道大有負擔,在各使徒 中,保羅最切合此條件。 
d.比較方面——保羅為耶路撒冷籌款之事,在本書與 其它書信吻合(羅15:25~28;林前8~9  章)。 

日期

關於保羅在何時着成羅馬書,新約內有數個歷史指 引,可作較肯定的時間範圍: 
1.  羅 1:8  ~15——表明保羅從未到訪羅馬,故必定 在 A.D.60(徒 28  章)以前寫成。 
 
2.  羅 15  :23  ~24  ——指出當保羅寫羅馬書時, 打算把籌募的捐獻帶到耶路撒冷去,這一定是在徒 21 
章前(A.D.58)完成此書。 
 
3.  徒 20  :1~3  ——保羅在第三次旅行布道回程的 路上,來到哥林多暫停,住了三個月。從保羅生平的 年代看,那是 A.D.56~57  冬季之時。 
4.  徒 18:12~18——迦流奉派到哥林多作方伯,那 是 A.D.51  夏天(Delphi  碑文記是 A.D.52,但多數學 者斷定迦流在 A.D.51  奉命,A.D.52  來到)。 
此時保羅在哥林多停留一短暫時間(徒 18:18), 然後在 A.D.52  回耶路撒冷,結束了第二次旅程。翌年 春(A.D.53),他重踏宣教之路,再訪以弗所,在那 里工作三年之久(A.D.53  秋~56  秋),然後便離開 以弗所,回耶路撒冷去,路過哥林多停留了三個月, 並在那裡寫完羅馬書。 
結論: 
從上文所記,羅馬書着成的日期,必處於 A.D.57 春至 A.D.60  之間,而較近 A.D.56  之末或 A.D.57  之 春。因據徒 20:16  所記,保羅意欲在五旬節前趕回 耶路撒冷,配合徒 20:3  的「三個月」,此時已進入 A.D.57  的春天了。 

地點

1.  羅 16  :1~2——推薦非比給羅馬教會,非比為堅 革哩人,此城是哥林多的港口,作者必定在堅革哩附 近。 
 
2.  羅 16  :24  ——以拉都與作者同在一起,以拉都 是哥林多人(參提後 4:20)。 
 
3.  羅 16  :23  ——該猶為保羅在哥林多暫居之處的 主人,他是哥林多人,也是被保羅施洗者之一(林前 1:14)。 
 
4.  羅 16  :21  ——與保羅在一起問候羅馬教會的有 提摩太、所巴特,此二人皆與保羅同在哥林多(徒 20: 4)。 
 
5.  徒 20  :2  ~3  ——保羅將要從希臘坐船回耶路 撒冷去,而「希臘」與使徒行傳的記錄配合起來,是 指哥林多(非雅典)。 
 
6.  外證——哥林多為羅馬書着成的地點,早在不少教 父的文墨中皆有提及(如羅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 愛任紐、提亞多諾等)。 
 
7.  考古學——1929  年,考古學家在哥林多掘出碑文, 引證以拉都為「政府公署」的管理員(curator),表 示保羅與他同時出現的地點是哥林多了。 
結論: 
從以上各種跡象來看,保羅撰寫羅馬書的地點在 哥林多是毋庸置疑的。 
 
 

動機

羅馬書着成的動機與羅馬教會信徒的種族成分,同 是學者們心中的謎。總括來說,學者的意見可分為三方 面: 
1.  個人性 
a.此論據認為,保羅定意到訪羅馬,要以羅馬為歐洲 巿 傳福音的基地。羅馬是當時最大的城 (安提阿居 次,哥林多位三,以弗所處四,這些地方保羅已到 訪過並把福音傳遍了),保羅認為,若能得着羅馬 教會的支持,才能成功,而他未曾到過羅馬,羅馬 信徒對他亦無認識,也不了解他的神學思想。故此, 保羅在未赴羅馬之前,先把他的神學思想,作一有 系統的闡釋,於是此書信便成為他的「開路先鋒」 了(這是C. H. Dodd、C. Cranfield、H. A.Hoyt  等人的 主張)。 
b.此外,從個人性方面解釋其着書的另一觀點,乃是 保羅認為前途茫茫,此次回耶路撒冷去,可能就不 能去羅馬,故他先把多年事主的經驗,與從主而來 的領受,詳細記述下來,以免日後失傳,又可免除 對方教會對福音認識得不夠清楚(此乃E. F. Harrison 的觀點)。 
反對此個人性說法的理由有二:  保羅若只是為 了給羅馬教會一個 「福音樣本」 (sample of hisgospel) , 讓羅馬教會認識他,以便支持他,事實上他不用如 此詳細的辯證,只需略論福音的特質,亦可達到同 樣的效果。若保羅惟恐是次回耶路撒冷後,便不能 去羅馬,而寫成此書信,恐怕與他自覺「神要他往 羅馬的感動」難以自圓其說了。 
2.  教會性 
據此說,當時羅馬教會面臨一個危機,乃是猶太 教份子(像攪擾加拉太教會的那類)滲進教會內,以 及教會發生回復猶太教的光景(與希伯來書有些微類 似) , 故保羅便執筆論述此弊端 (代表人有R. J. Karris) 。  
3.  教義性 
此說認定當時羅馬教會在教義上產生極大的混 亂,在教會內之猶太人認為他們信神便可,靠律法便 可稱義,亦認為不一定需要相信耶穌為基督。這是因 他們對福音的認識太膚淺之故,故保羅寫羅馬書即針 對此點(此派以D. Guthrie、E. H. Gifford、Feine &Behm 
等為代表,筆者贊成此說)。 
E.  目的 
1.  目的與成員的關係 
W. Sanday & A. C. Headlam  正確地指出, 教會信徒 的成分與本書着成目的,具相關性,若教會全以外邦 人為主,其目的即不同於以猶太信徒為主,反之亦然 【注14】。 
2.  目的與動機的關係 
目的與動機,二者為頗相近的論題,有時不易分 辨。動機乃是促成着書的原因,目的乃是如此寫法, 作者要說服什麼,解釋什麼。動機多論背景方面,目 的則論內容方面。動機乃決定目的,目的則不能決定 動機,因動機有異,目的遂也產生不同的解釋。 
因此,着書的動機與受書的對象,便構成解釋目 的的主要因素,無論如何,E. H. Gifford  清楚地指出: 「對此書之主要目的,我們不難發現,這是保羅最完 整、詳盡及有系統的論述基督徒基要福音的教義,這 福音能滿足世人的渴望,而猶太教於此則永不能使人 心靈滿足。」【注15】這段話「一言以蔽之」地指出 羅馬書的目的,然而在詳細的分析下,羅馬書着成之 目的,可分為主要的及附帶的,兩者間相輔相成。 
a.主要的目的 
⑴闡釋性(expositional、interpretive)或稱教義性 (doctrinal) 
此說認定羅馬書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解釋完備 福音的真理、救恩的真理、信徒得救後的生命及以 色列現今的地位等。換言之,此書把基督徒的基要 真理作一系統性的詮釋。 
⑵布道性(evangelistic) 
此說認為羅馬書主要的目的為布道性質,將福 音真理直率說明,使人伏在罪的審判下及神的恩典 下。從內容方面看,多處地方符合此說(如羅1~2 
章),對外邦及猶太人(如羅3~7  章,9~11  章) 皆合宜。 
⑶和解性(conciliatory) 
此說認為教會內的信徒形成兩派(參羅1:16, 1:18~3:20,15:1~8、9~11),保羅的羅馬 書正是為了拉近外邦與猶太教信徒的距離,使他們 能和睦同居,彼此相愛,同受主恩,同沐主愛。 
b.附帶的目的 
⑴個人性(personal) 
此說認為保羅以羅馬書作為他與羅馬教會的 橋梁,藉此彼此認識,除去隔閡,交換感情,溝通 思想。 
⑵辯道性(polemic-apologetic) 
此說認為此書乃是為辯明福音超越猶太教,並 同時指出以行律法稱義,絕不能滿足神的要求,惟 有靠信而稱義。 
⑶造就性(edificational) 
此說認為羅馬書着成之旨,在於建立信徒的靈 命,使信心更堅固,更誠服應受的刑罰,更稱頌所 享受的救恩,更能發揮恩賜,建立教會。 
總言之,羅馬書的目的非為一個,卻可以一個字為 總代表:「神」。如 L. Morris  言:「羅馬書是一本有關 神的書,述及神如何將救恩帶到世上,神的公義如何獲 得伸張,神的旨意如何在歷史上彰顯,及神又如何被蒙 愛的人服事。」【注 16】 

羅馬書內容問題的研究

羅馬書版本的批判

古卷批判學,乃是一門艱深的學問,表面看來生澀 乏味,然而這是研究經學上鑑定古卷正確與否的首要過 程。中古教會對於此方面的研究,別有心得。除了羅馬 書數段經文版本的問題外,全書是保羅手筆之外證異常 多【注 17】,為避免冗贅和涉及太多專門學術性的研討, 茲簡列如下: 
1.  羅 13  :1  ~7  ——雖大部份抄本皆有此段,然 而仍有甚多學者否認此段是保羅之手筆(如 J. C. 
O'Neill),因在 A.D.180  前無教父提過這段經文。 
 
2.  羅 15  ~16  章——大部份的古卷皆以 14:23  為 結束,故羅馬書 15  及 16  章皆非羅馬書的一部份。 
 
3.  羅 15  :33  ——此節以「阿們」作結束,引致一 些抄本便在羅 15  章作為全書終結,幸有甚多可靠抄 本將羅 16  章接續於後。 
 
4.  羅 16  章——羅 16  章記載很多信徒的名字,因作 者從未到過羅馬,他如何認識這些人?因此一些學者 (如 A. Deismann、Renan)便主張此段非給羅馬教會, 而是給以弗所教會的。 另保守派學者 (如 J. B. Lightfoot) 一方面承認羅 16  章是保羅手筆,一面謂 16  章不應在 羅馬書內,而書的傳閱價值甚高,為了其它教會的需 要,理應刪除(連同 1:7、15  的「在羅馬」數字)。  
 
5.  羅 16  :20  ——這是本章第二次(首次在 15:33) 的結束禱語,此後便不再是保羅手筆,而是後人的補 錄。 
 
6.  羅 16  :25  ~27  ——此段乃全書的結束禱語, 但在上文(16:20)已有一段結束禱語,故此段是日 後眾教會手抄羅馬書時,故意添補進去的。有些抄本 (如 L、A、P、m104、m1175)則將此段附在 14:23 
之後,有些(如 P46)卻放在 15:33  之後,有些(如 G、馬吉安)則無此段。 

羅馬書的思辯(Argument)

羅馬書的思路異常清晰,因本書是保羅爐火純青之 作,故筆路縱橫,思想連貫,前後一氣呵成,天衣無縫 的辯證他的主題。瑞典神學家虞格仁(A. Nygren)在此 作一極精闢的分析,他將羅馬書的思路分成五大點,如 串在一根在線的珠子般,前後連貫,經絡相連,實屬難 能可貴【注 18】。 
 
1.  神的忿怒(1  ~3  章上)——此包括 1~3  章上 的思路,以 1:18  作為本段之主題,此段指出羅馬書 之開始,以神的忿怒為主題,因世人都犯了罪,伏在 神公義忿怒的審判下。 
 
2.  神的公義(3  下~5  章)——因世人所犯的罪而 引起神公義的忿怒,而神的公義必引起神的審判,但 人哪能擔負得起如此重大的審判,因此神便以耶穌基 督作為挽回祭,滿足自己的公義,以使人因信而領受 神為人預備的救贖,本段以 3:21  為主題。 
 
3.  神的律(6  ~8  章)——人蒙恩得救,白白稱義 後,地位就改變了,開始追求成聖的生命、過得勝的 生活,這是對己方面的追求,實非易事。然而也不是 不可能,其秘訣在於體貼聖靈及服從聖靈的律,才能 過成聖得勝的生活。這是一條新的律,稱為神的律, 故本段以 7:25  為主題。 
 
4.  神的智慧(9  ~11  章)——外邦人與猶太人同 蒙神白白稱義的恩典,但現今以色列人拒絕神的救恩, 那麼他們蒙特殊揀選的身分與目的豈不被廢除或改變 了嗎?作者因此解釋,神現今救贖的方法,一直是他 拯救世人之法。原來外邦人蒙恩早在神的計劃內,只 是他先給猶太人,後給予外邦人,雖然以色列現今處 在被棄的光景里,但是將來神必回到祝福與使用猶太 人的計劃。外邦人蒙恩的途徑,正是神智慧方法的彰 顯,而將來以色列人得福,更是神的智慧。難怪作者 發現此奧秘後,不禁發出頌讚神的禱詞(參 11:33~ 36),本段以 11:33  為中心主題。 
 
5.  神的旨意(12  ~16  章)——作者於此作一神學 與生活平衡的應用。神的旨意是要拯救人,但並未停 在拯救這事上,還要人人和睦相處,彼此服事,效忠 國家,建立教會,這是對外方面的追求,此段可以 12: 2  為代表主題。 

羅馬書的特徵

1.  性質與內容 
按性質言,羅馬書是書信中最長的一卷,可稱為 一本論文,是一部神學巨着;其內容之深奧,使其它 書信望塵莫及。單是引言(1:1~17)就已是一篇小 論文了。 
 
2.  舊約的引用 
在本書內,保羅引用舊約甚多(不下於57  次), 冠於其它書信,也超越他所寫其它書信引用的總和。 
3.  教義與神學 
羅馬書內含有基督教所有最基要的教義,其教義 論題廣泛,使本書成為一本系統神學精華,內有聖言 論、三位一體神論、基督論、聖靈論、救恩論、教會 論、基督徒生活論,末世論等範疇,而教會論在此書 內則較其它書信略短。 
4.  教會與影響 
在教會史中,再無另一本書信如羅馬書般影響後 世如此深厚,此書亦為歷代信徒特別喜愛的一卷書。 
5.  思辯與鑰字 
本書之思辯極富邏輯性,顯出作者爐火純青的文 學修養,其哲理辯證之精湛更使人悅服;羅馬書之神 學雖深奧,然而其綱要與思路易於背誦。鑰字(超過 40  次以上的)有「信心」(40  次)、「主」(43次)、 「罪」(48  次)、「基督」(65  次)、「律法」(72 
次)、「神」(153  次),其它如「義」、「福音」、 「奴隸」等亦為數不少。 
 

羅馬書的神學

羅馬書的神學主題異常豐富,非專書逐一論述不 可。茲選十大重要之論題,以推進式的方法略論,可見 這相對性或配搭性的十大主題,乃是全書的神學骨架。 
1.  公義與慈愛(1  ~3  章) 
神是公義與慈愛的,神的公義使他不能容忍人的 罪,而產生忿怒,在神學上稱這為「公義的忿怒」, 然而神公義的忿怒,卻與其內蘊的慈愛性情相衝突, 因而產生為人代罪,使人白白稱義的奧秘道理。 
2.  信心與救恩(3  ~5  章) 
公義與慈愛及人的罪,便產生救贖的恩典;既是 恩典,便是白白的禮物,非工作或行為的效果。要得 着救恩,全靠簡單的方法——「信心」,信心使救恩 成為不勞而獲的禮物,使信者可獲得新的身分與地位。  
3.  律法與恩典(5  ~6  章) 
律法是舊時代的救贖方法,是行為的律,靠行為 而得來。現時代的方法為恩典之法,從信靠基督而來。 律法之功用,使人認識恩典之律,律法可稱為鋪路之 律,恩典為成全之律。 
 
4.  稱義與成聖(6  ~8  章) 
稱義乃得救的起點,是一次而得的,是白白的禮 物,而成聖乃一生之久,是信徒生活的爭戰,是不斷 地追求,阻力必有,故需靠體貼聖靈方可得勝。 
5.  亞當與基督(5  ~8  章) 
在救贖前,全人類皆在亞當里犯罪,被圈入神忿 怒的審判下,這是一個死亡的領域,死亡支配所有的 人,這是屬亞當的生命。在救贖時,基督為人擔受忿 怒的審判,這是一個生命的領域,生命支配一切,這 是屬於基督的生命,恰如西1:13  言,基督站在兩種 生命的邊緣上,而福音宣告基督帶我們進入新的生命 里,也是進入新生的時代。如此,亞當與基督一方面 代表兩種生命的情況,另一方面代表兩種生命後果的 光景【注19】。 
6.  神權與人權(9  ~11  章) 
神揀選以色列為他的選民,這是神的特權,人無 權過問,但人要享受神的祝福,亦必要履行神的要求, 但人雖無力執行,仍不能推翻神成就的旨意,其特權 至終必得成就。 
7.  蒙召與被棄(9  ~11  章) 
以色列蒙召,但因屢次犯罪,至終為神所棄。在 選民被棄期間,神呼召外邦人,將救恩轉到他們身上, 但是選民的被棄乃暫時的,是為了在此時恩待外邦人, 將來神會再回眷以色列,使他們全部得救,這是極大 的奧秘,也是全書重要的神學論題之一。 
8.  蒙恩與奉獻(12  章) 
信徒既已蒙恩,故當奉獻生命給主,這是理所當 然的。奉獻是對救恩的感謝,是必須及應當的。 
9.  國家與公民(13  章) 
信徒不能忘記他們雖是天國子民,但也是國家的 公民,故要向神盡忠,也要向國家盡忠,因國家的權 柄,也是從上頭而來,國家是神的代表,在地上為神 秉公行義。 
10.  信徒與教會(14  ~16  章) 
信徒是教會的成員,但因信心成熟度之不同,在 彼此相交中,易產生摩擦。成熟的信徒,應以造就對 方為原則,融洽地事奉。 
 

書目註明

【注1】F. L. Godet, p.x. 
【注2】H. A. Hoyt, p.23. 
【注3】虞格仁,頁9。 
【注4】W. Barclay, p.3. 
【注5】W. Sanday & A. C. Headlam, pp.1xxix~1xxxv; xcix~cix. 
【注6】E. M. Blaiklock, "Rome," pp.162~168. 
【注7】E. M. Blaiklock, "Roman Religion," pp.145~148. 
【注8】J. B. Lightfoot, p.268. 
【注9】E. M. Blaiklock, "Rome, " p.168. 
【注10】A. T. Hanson, pp.126~135. 
【注11】E. F. Harrison, p.9. 
【注12】W. Wiefel, pp.85~101, esp. pp. 92~96. 
【注13】E. H. Gifford, pp.30~31. 
【注14】W. Sanday & A. C. Headlam, p.xxxix. 
【注15】E. H. Gifford, p.20. 
【注16】綜合L. Morris, pp.252, 254, 255, 256, 258, 260. 
【注17】詳研參H. Gamble, pp.15~35;J. Murray, II, pp.262~ 268. 
【注18】虞格仁,頁23~33。筆者據自H. A. Hoyt(頁26~27) 略修訂虞書。 
【注19】虞格仁,頁17~23  對此有極精闢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