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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第九条诫命
改革宗神学论第九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12章、13章, 王志勇译
第九条诫命关乎我们邻舍的名誉。“美名胜过大财”(箴22:1)。有好名声,能够使人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教会中,都于他的邻舍有益。然而,没有好名声,却能使人变得软弱无能,甚至能使人无法与他人进行愉快的交往。一个异教徒曾经说过:“即使失去一切,也要特别关爱你的好名声,因为你一旦失去好名声,就一文不值了。”人爱惜自己的好名声,而且那部提倡爱心的律法也教导我们要爱惜邻舍的好名声,促进邻舍的好名声,避免损害邻舍的好名声。这条诫命的内容如下:“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我们的邻舍不仅是指我们的密友和临近居住的人,而且还包括亚当的所有儿女。他们都是有可能需要我们帮助和友谊的人(或者我们需要他们的帮助和友谊),正如主耶稣在那个落入强盗手中之人的比喻里所教导我们的那样。那个人没有得到路过的祭司的帮助,也没有得到利未人的帮助,而是得到了一个陌生的撒马利亚人的帮助(路10:30-37)。
见证是一个声明,因而是关于我们邻舍的善行或恶行的宣告。作假见证就是作出一个违背事实真相,违背我们所知道的事情的宣告——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损害我们的邻舍,就更为可憎。这还包括出于邪恶的动机、以邪恶的方式、为了邪恶的目的而作见证。
1.所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我们把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罪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1)作假见证;2)歪曲别人的话;3)背后中伤;4)毁谤;5)使用欺骗性的话语。
第一,我们在法庭内外都有可能作假见证。法庭内的假见证包括:
(1)审判官,因为无能而不能看透事情本质;因为玩忽职守,没有尽力熟悉案情;因为惧怕人;因为想要取悦某人;或因为受贿,从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损害公义,或者错误地执行判决。“对审判官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祂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代下19:6-7);“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当大卫基于洗巴的控诉,轻率地判断米非波设时,他就犯了这样的错误(撒下16:4)。约伯的所作所为则不同,因为他这样说自己:“素不认识的人,我查明他的案件”(伯29:16)。
(2)告发人明知案件不对或者有可疑之处,却把当事人告上法庭,并伙同高明的律师,试图把这场官司打赢,正如犹太人以为他们可以借助辩士帖土罗控告保罗一样(徒24:1)。他们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保罗,但却都是不能证实的(徒25:7)。(3)被告否认自己心里确知的有罪之事,仗着自己比对手更富有,企图通过达成认罪辩诉协议,减轻或改变对他的处罚。就是这样,该隐杀死了自己的兄弟,耶和华召唤他时,他却说不知道自己的兄弟在哪里(创4:9)。
(4)律师和公证人,知道或有能力知道某件事情是邪恶的或不真实的,但却为了得到污秽的利益,颠倒是非,使案子悬而不决。“祸哉!那些称恶为善,称善为恶的人!”(赛5:20)。
(5)证人,不了解真实情况,故意作假见证,或者使案子有利于他们所喜欢的那一方。如果他们使用含义模糊的话语,过分强调某个情况或者隐瞒了一部分情况,他们的这种假冒伪善的行为,使真实情况变得模糊不清,他们就有罪了。耶洗别找的证人对拿伯所作的见证就是如此(王上21:13)。听一听所罗门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说的:“耶和华所憎恶的有六样:吐谎言的假见证”(箴6:16,19);“作假见证的,必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终不能逃脱”(箴19:5)。
在平常的谈话中,即法庭之外,也有各种各样的假见证。
第二,歪曲别人的话。这种罪指的是这个人的确重述别人的话,但却省略或添加了一些东西,因而改变了别人的原意(参考太26:61)。人也可以一字不差地复述别人的原话,但却赋予这些句子与说话者的本意截然不同的含义。这是魔鬼的伎俩(太4:6)。或者人可以原原本本地重述别人的原句和事情,但却改变了时间、地点和相关事件,以不同的语气和姿态说出来,因而听者所理解的意思就会和最初说话者所表达的意思不同。看看《箴言》4章24节中是怎样说到这种罪的:“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
第三,背后中伤。在各种罪中,没有一种像这种罪这样普遍,这些背后中伤的阴险小人搅乱了宁静的社会生活,败坏了我们邻舍的名誉。
一、说者犯了这种罪,如果他:
(1)在邻舍不在场时,诉说不真实的事情,即说谎,正如波提乏的妻子对约瑟所做的(创39:17),扫罗的臣仆对大卫所做的(撒上18:22),押沙龙对他的父亲所做的也是如此(撒下15:2)。
(2)如果我们讲述自己不确定的、道听途说来的、不知真伪的事情,我们就犯罪了。如果我们加上:“我不知道,我就是听别人这么说的,我可以说出来是谁告诉我的”,我们仍是有罪的。这并不是促进我们邻舍名誉的事情,而是会给我们邻舍带来坏名声的事情。“不可随伙布散谣言”(出23:1)。
(3)如果我们怀疑某人做了这件事或那件事,并把自己的怀疑告诉别人,我们就犯罪了。亚扪人的首领就是这样向他们的王哈嫩说出了他们对大卫的怀疑(撒下10:3)。
(4)如果我们讲述邻舍的真实的过错——无论是隐藏的,还是尽人皆知的——我们就犯罪了。我们为别人做错了事而感到高兴,我们藉着重复讲述使有罪的人显得可恨——即使我们随即宣称自己为此感到难过,而且假如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就不会提及此事,因此请你不要再重提这件事。即使然后又加上“但是”这个词来讲述他的美德,背后中伤者仍然是没有任何借口的。这使流言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传舌人的言语,如同美食,深入人的心腹”(箴26:22)。
这并不包括我们把某个人已犯的过错汇报给教会的长老,因为这是出于爱心的行为,是遵照主耶稣的命令行事(太18:16)。这也不包括当某人处于被有恶意的人欺骗的危险之中时——无论是被仆人欺骗,还是其他什么情况。这也不包括当我们被问及或没被问及某人的行为,确定地知道这个人不忠时,我们警告相关的人。这样做是爱的行为,没有比指出不忠之人更显明爱心的好办法了。
(5)当我们问别人“你听说过关于某某人的这件事吗?”,我们就犯了背后中伤之罪。这也包括我们对某件事情大惊小怪,却不说明究竟是怎么回事,暗示别人这件事情非同寻常,与此同时却对此保持缄默。这还包括我们用手势或姿态表明自己蔑视某某人,对他存有不良的猜测。这还包括我们随意地讲述一些事情,这些事情本身并不是邪恶的,但却能够挑起一些念头,使人得出某个结论。总之,如果我们说了一些能够使我们邻舍的受尊敬和爱戴程度降低的话语,我们就犯了背后中伤之罪。无论我们这样做是故意地、出于邪恶的动机、出于憎恨、出于嫉妒,还是因为欠考虑或饶舌,我们都犯了这种罪,因为我们心里缺乏对邻舍的爱,却藏着隐隐的憎恨。
二、听者犯了背后中伤之罪:
(1)如果他心里暗暗高兴自己的邻舍被人这样中伤,并且喜欢听这些话;
(2)如果因为好奇之心,他给了另一个人传流言蜚语的机会;
(3)如果藉着微笑、点头或者说“你在说什么?那可能吗?”,鼓励背后中伤者继续说下去,以便他能够听到更多,或者因为他不敢让那位背后中伤者独自说话——尤其当他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时。
(4)如果他不说话,而是保持沉默,允许背后中伤者继续说下去,并不用言语或手势阻止他。“北风生雨,谗谤人的舌头也生怒容”(箴25:23)。
这是各种各样的人中最常见的罪,这却也是最可怕、最恶毒的罪。所以,为了能使大家避免犯这样的罪,要注意以下这些事情:
(1)如果别人这样传你的流言蜚语,你自己肯定不喜欢,所以你也不应该对别人这样做。“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7:12)。上帝施行报应的审判,所以,如果你传播关于别人的流言,别人也会传播关于你的流言。“你们不要论断人,就不被论断”(路6:37)。
(2)你掠夺了属于你邻舍的极其宝贵的东西。“名誉强如美好的膏油”(传7:1)。
(3)那位至高的赐律者明明白白地禁止人这样做。“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利19:16)。
(4)这是魔鬼特有的作为,他曾说过约伯的坏话(伯1:11),还说敬虔之人的坏话。“因为那在我们上帝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的,已经被摔下去了”(启12:10)。他挑动人背后说谗言,因为魔鬼坐在说者的舌头上,在听者的耳朵里。
(5)这属于最邪恶的罪,此时人的行为是最可憎的。“因为那时人要……好说谗言”(提后3:2-3)。
(6)上帝憎恨背后中伤者。“耶和华所憎恶的有六样:……撒谎的舌……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箴6:16-17,19)。
(7)上帝把这样的人排除在天堂之外,这可以由反面的论据得到证明。“他不以舌头毁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3);“作假见证的,必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终不能逃脱”(箴19:5);“你坐着毁谤你的兄弟,谗毁你亲母的儿子……其实我要责备你,将这些事摆在你眼前”(诗50:20-21)。
第四种罪是毁谤。毁谤和背后中伤之间的区别在于,背后中伤发生在邻舍不在场的情况下(背着他),而毁谤发生在邻舍在场时。因为后者更厚颜无耻,更邪恶,所以更可憎。
(1)这种罪有时发生在震怒时。示每对大卫就是这样做的(撒下16:7-8)。这也发生在当我们愚弄某人,嘲笑性地控告某人行了各样恶事——正如众童子对以利沙所做的(王下2:23-24)。这还包括我们使用讽刺的话语,狡猾的挖苦以及暗嘲的话语,也就是说,狡猾地把一些罪恶归到某人身上,仿佛他真的犯了这些罪;因为选择的方式很狡诈,使别人投诉无门。然后这个人就觉得自己做得很巧妙,就为此感到高兴,并且告诉别人他如何愚弄了那个人。大卫说这样的人舌头快利伤人,好像剃头刀(诗52:2);他们的舌头尖利如蛇(诗140:3),诡诈的舌头,就像“勇士的利箭和罗腾木的炭火”(诗120:3-4)。这还包括我们做鬼脸,对别人不屑一顾,吐舌头,摇头——正如犹太人对基督所做的那样(参考诗22:7;太27:39)。关于这样的人,所罗门说:“刑罚是为亵慢人预备的”(箴19:29)。保罗把辱骂人的人排除在天国之外(林前6:10),他禁止敬虔的人与他们相交(林前5:11)。
第五种罪是说谎。说谎是指故意地(或者他已经知道)说与真实情况相反的话。
(1)有害的谎言;也就是使别人在名誉或财产方面蒙受损失。
(2)有些谎言是为了用虚构的故事来使别人高兴。“他们说谎……使君王欢喜”(何7:3)。
(3)有些谎言是为了力求避免给我们自己或邻舍带来羞辱、伤害或者刑罚。我们也可能是为了使自己或他人得到一些益处,无论是商业贸易方面,还是其他方面——正如基哈西所做的,他为此得了大麻风(王下5:25)。埃及的收生婆也这样做了。然而,他们却得到了上帝的祝福,并不是因为她们说谎了,而是因为她们向以色列人行了善事(出1:19)。
(4)有些人说谎是出于习惯。有些习惯性的说谎者,他们口吐恶言,他们说谎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经过预先思谋,因为他们的心背离真道。他们想要别人认为他们是伟大的人,学识渊博,成就斐然。
为了避免说谎,我们应该知道:
(1)上帝经常禁止人说谎。“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不要彼此说谎”(西3:9)。
(2)在上帝面前,说谎是可憎的罪。“说谎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2:22)。
(3)说谎是魔鬼的作为。“他(魔鬼)说谎是出于自己,因他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8:44);“我去要在他众先知口中作谎言的灵”(王上22:22)。
(4)说谎者很容易被大家看出来,他们将会受到众人的蔑视。
(5)上帝给予他们暂时的和永久的刑罚。亚拿尼亚和撒非喇因为说谎,立刻就仆倒,断了气(徒5:2-3)。我们还在圣经中读到:“说谎言的,你必灭绝”(诗5:6);“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
第六,使用欺骗性的话语和面部表情。我们已经在第八条诫命中探讨过为了利益而进行的欺骗。然而,此处所探讨的欺骗行为是背离真理的行为,是言语和姿态与内心不一致的行为。
(1)这包括我们假冒伪善地行事为人。该隐向他的兄弟亚伯表示友好时,是假冒伪善的,其目的是为了杀死他(创4:8)。西缅和利未对哈抹和示剑是假冒伪善的(创34:14,26),押沙龙对他的哥哥暗嫩是假冒伪善的(撒下13:26-29)。
(2)这包括我们奉承地赞美别人,以便使他上当受骗。法利赛人对基督就是这样做的(太22:15-17)。关于这一点,看看《诗篇》12章2节是怎么说的:“人人向邻舍说谎;他们说话,是嘴唇油滑,心口不一。”就是在这种时候,他们也能用诚心诚意满怀深情的方式表达他们的话语——仿佛他们是真心的。然而,他们心里却对这个人满怀恶意。这还包括过分地赞扬某个人,目的是为了更加彻底地羞辱他;或者使他的邻舍骄傲自满,从而使他的愚蠢显明出来。
(3)这包括我们使用摸棱两可的语言;即人使用这样的语言来欺骗邻舍,使邻舍所理解的意思与他心里所要表达的意思不同。当我们探讨第三条诫命时,已经阐述过这一点。
当进行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时,若干种罪合并在一起,因而在上帝和人的眼中显得更为可憎。
(1)上帝强烈地禁止这种罪。“不可欺压你的邻舍”(利19:13)。
(2)谄媚者将会显明出来,并将受到羞辱。“清晨起来,大声给朋友祝福的,就算是咒诅他”(箴27:14)。
(3)谄媚者难逃他们当受的审判,因为圣徒祷告抵挡他们。“凡油滑的嘴唇和夸大的舌头,耶和华必要剪除”(诗12:3)。
(4)上帝宣告假冒伪善的人有祸了,在一章中宣告了七次(太23:14-29)。“你们这假冒伪善的人有祸了!”
2.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仅仅避免犯上帝所禁止的罪是不够的,还要行这条诫命所吩咐的与罪相反的美德。
第一,我们要竭尽全力促进邻舍的好名声。我们必须在真道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他荣誉和尊重,保护他的名声。如果他有过错,我们应当遮盖他的过错,而不是到处传讲。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过错,因为如果那样做我们就是说谎的了;然而,我们必须对他的过错保持沉默,那些到处传讲他过错的人应当受到责备,因为他们犯了背后中伤之罪。但是,在责备这些背后中伤者时,人不应该为邻舍的那些过错辩护。约拿单以这样的方式促进了大卫的名声,替大卫说好话(撒上19:4)。“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
第二,我们要爱慕真理。如果心是诚实的,并且爱慕真理,就会说出真话,人就不会说谎——无论这会对我们有利还是不利,也不论那个人对我们友善,还是敌视。“所以你们要喜爱诚实与和平”(亚8:19)。
第三,我们要说真话,发扬真理,在任何场合都为真理作见证——无论是关于我们自己还是关于我们的邻舍。“各人与邻舍说话诚实,按至理判断”(亚8:16);“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弟兄们,我还有未尽的话: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腓4:8)。
3.遵行这条诫命的最后理由(Final Arguments for Observing this Commandment)
(1)上帝是真实的上帝(赛65:16),上帝喜爱内里诚实(诗51:6),上帝的眼目看顾诚实(耶5:3)。
(2)那些爱慕真理,讲说实话的人受到众人的尊敬,可以成为教会的装饰,于别人有益。
(3)这样的人总是拥有无伪的、安静的良心。他们不必担心因为曲解话语、背后中伤、毁谤、谄媚和假冒伪善而在言语上犯罪。即使有人窃窃私语,说别人的坏话,他也不为所动;即使受到责骂,他也仍旧很平静,因为他的良心并不为此苦恼。即使有人站起来反对他,他也仍旧站立得稳,他胆壮像狮子(箴28:1)。
(4)上帝会与这样的人同在,并帮助他们,他们的光会像正午一样明亮。这样的人,因着信,说话行事都遵照上帝的律法,给上帝带来荣耀,是上帝教会的真肢体,是承受救恩的——因为这是他们蒙恩的凭据。“耶和华啊,谁能寄居祢的帐幕?谁能住在祢的圣山?就是行为正直,做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1-3)。渴慕以这样的方式说话行事的人,想要这样对待邻舍的人,应当:
(1)放弃对金钱的野心和欲望,弃绝一切属世的东西——因为这种倾向通常会滋生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罪。
(2)要警醒,因为他心里存有抵挡这条诫命的种子。他在说话时应当谨慎,总是提醒自己上帝是无所不知的,使自己的心中充满对上帝的敬畏。“义人的心,思量如何回答”(箴15:28)。大卫就是这样做的:“我曾说:‘我要谨慎我的言行,免得我舌头犯罪;我要用嚼环勒住我的口”(诗39:1)。
(3)与大卫一起恒切地祷告:“愿我口中的言语,心里的意念,在祢面前蒙悦纳”(诗19:14);“耶和华啊,求祢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诗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