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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九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九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12章、13章, 王志勇譯
第九條誡命關乎我們鄰舍的名譽。「美名勝過大財」(箴22:1)。有好名聲,能夠使人無論在社會上,還是在教會中,都於他的鄰舍有益。然而,沒有好名聲,卻能使人變得軟弱無能,甚至能使人無法與他人進行愉快的交往。一個異教徒曾經說過:「即使失去一切,也要特別關愛你的好名聲,因為你一旦失去好名聲,就一文不值了。」人愛惜自己的好名聲,而且那部提倡愛心的律法也教導我們要愛惜鄰舍的好名聲,促進鄰舍的好名聲,避免損害鄰舍的好名聲。這條誡命的內容如下:「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
我們的鄰舍不僅是指我們的密友和臨近居住的人,而且還包括亞當的所有兒女。他們都是有可能需要我們幫助和友誼的人(或者我們需要他們的幫助和友誼),正如主耶穌在那個落入強盜手中之人的比喻里所教導我們的那樣。那個人沒有得到路過的祭司的幫助,也沒有得到利未人的幫助,而是得到了一個陌生的撒馬利亞人的幫助(路10:30-37)。
見證是一個聲明,因而是關於我們鄰舍的善行或惡行的宣告。作假見證就是作出一個違背事實真相,違背我們所知道的事情的宣告——如果這樣做是為了損害我們的鄰舍,就更為可憎。這還包括出於邪惡的動機、以邪惡的方式、為了邪惡的目的而作見證。
1.所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我們把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歸納為下面幾個方面:1)作假見證;2)歪曲別人的話;3)背後中傷;4)毀謗;5)使用欺騙性的話語。
第一,我們在法庭內外都有可能作假見證。法庭內的假見證包括:
(1)審判官,因為無能而不能看透事情本質;因為玩忽職守,沒有盡力熟悉案情;因為懼怕人;因為想要取悅某人;或因為受賄,從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決,損害公義,或者錯誤地執行判決。「對審判官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19:6-7);「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7:15)。當大衛基於洗巴的控訴,輕率地判斷米非波設時,他就犯了這樣的錯誤(撒下16:4)。約伯的所作所為則不同,因為他這樣說自己:「素不認識的人,我查明他的案件」(伯29:16)。
(2)告發人明知案件不對或者有可疑之處,卻把當事人告上法庭,並夥同高明的律師,試圖把這場官司打贏,正如猶太人以為他們可以藉助辯士帖土羅控告保羅一樣(徒24:1)。他們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保羅,但卻都是不能證實的(徒25:7)。(3)被告否認自己心裏確知的有罪之事,仗着自己比對手更富有,企圖通過達成認罪辯訴協議,減輕或改變對他的處罰。就是這樣,該隱殺死了自己的兄弟,耶和華召喚他時,他卻說不知道自己的兄弟在哪裏(創4:9)。
(4)律師和公證人,知道或有能力知道某件事情是邪惡的或不真實的,但卻為了得到污穢的利益,顛倒是非,使案子懸而不決。「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的人!」(賽5:20)。
(5)證人,不了解真實情況,故意作假見證,或者使案子有利於他們所喜歡的那一方。如果他們使用含義模糊的話語,過分強調某個情況或者隱瞞了一部分情況,他們的這種假冒偽善的行為,使真實情況變得模糊不清,他們就有罪了。耶洗別找的證人對拿伯所作的見證就是如此(王上21:13)。聽一聽所羅門對於這種情況是怎麼說的:「耶和華所憎惡的有六樣:吐謊言的假見證」(箴6:16,19);「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終不能逃脫」(箴19:5)。
在平常的談話中,即法庭之外,也有各種各樣的假見證。
第二,歪曲別人的話。這種罪指的是這個人的確重述別人的話,但卻省略或添加了一些東西,因而改變了別人的原意(參考太26:61)。人也可以一字不差地複述別人的原話,但卻賦予這些句子與說話者的本意截然不同的含義。這是魔鬼的伎倆(太4:6)。或者人可以原原本本地重述別人的原句和事情,但卻改變了時間、地點和相關事件,以不同的語氣和姿態說出來,因而聽者所理解的意思就會和最初說話者所表達的意思不同。看看《箴言》4章24節中是怎樣說到這種罪的:「你要除掉邪僻的口,棄絕乖謬的嘴。」
第三,背後中傷。在各種罪中,沒有一種像這種罪這樣普遍,這些背後中傷的陰險小人攪亂了寧靜的社會生活,敗壞了我們鄰舍的名譽。
一、說者犯了這種罪,如果他:
(1)在鄰舍不在場時,訴說不真實的事情,即說謊,正如波提乏的妻子對約瑟所做的(創39:17),掃羅的臣僕對大衛所做的(撒上18:22),押沙龍對他的父親所做的也是如此(撒下15:2)。
(2)如果我們講述自己不確定的、道聽途說來的、不知真偽的事情,我們就犯罪了。如果我們加上:「我不知道,我就是聽別人這麼說的,我可以說出來是誰告訴我的」,我們仍是有罪的。這並不是促進我們鄰舍名譽的事情,而是會給我們鄰舍帶來壞名聲的事情。「不可隨伙布散謠言」(出23:1)。
(3)如果我們懷疑某人做了這件事或那件事,並把自己的懷疑告訴別人,我們就犯罪了。亞捫人的首領就是這樣向他們的王哈嫩說出了他們對大衛的懷疑(撒下10:3)。
(4)如果我們講述鄰舍的真實的過錯——無論是隱藏的,還是盡人皆知的——我們就犯罪了。我們為別人做錯了事而感到高興,我們藉着重複講述使有罪的人顯得可恨——即使我們隨即宣稱自己為此感到難過,而且假如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就不會提及此事,因此請你不要再重提這件事。即使然後又加上「但是」這個詞來講述他的美德,背後中傷者仍然是沒有任何藉口的。這使流言更容易被人們接受。「傳舌人的言語,如同美食,深入人的心腹」(箴26:22)。
這並不包括我們把某個人已犯的過錯匯報給教會的長老,因為這是出於愛心的行為,是遵照主耶穌的命令行事(太18:16)。這也不包括當某人處於被有惡意的人欺騙的危險之中時——無論是被僕人欺騙,還是其他什麼情況。這也不包括當我們被問及或沒被問及某人的行為,確定地知道這個人不忠時,我們警告相關的人。這樣做是愛的行為,沒有比指出不忠之人更顯明愛心的好辦法了。
(5)當我們問別人「你聽說過關於某某人的這件事嗎?」,我們就犯了背後中傷之罪。這也包括我們對某件事情大驚小怪,卻不說明究竟是怎麼回事,暗示別人這件事情非同尋常,與此同時卻對此保持緘默。這還包括我們用手勢或姿態表明自己蔑視某某人,對他存有不良的猜測。這還包括我們隨意地講述一些事情,這些事情本身並不是邪惡的,但卻能夠挑起一些念頭,使人得出某個結論。總之,如果我們說了一些能夠使我們鄰舍的受尊敬和愛戴程度降低的話語,我們就犯了背後中傷之罪。無論我們這樣做是故意地、出於邪惡的動機、出於憎恨、出於嫉妒,還是因為欠考慮或饒舌,我們都犯了這種罪,因為我們心裏缺乏對鄰舍的愛,卻藏着隱隱的憎恨。
二、聽者犯了背後中傷之罪:
(1)如果他心裏暗暗高興自己的鄰舍被人這樣中傷,並且喜歡聽這些話;
(2)如果因為好奇之心,他給了另一個人傳流言蜚語的機會;
(3)如果藉着微笑、點頭或者說「你在說什麼?那可能嗎?」,鼓勵背後中傷者繼續說下去,以便他能夠聽到更多,或者因為他不敢讓那位背後中傷者獨自說話——尤其當他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時。
(4)如果他不說話,而是保持沉默,允許背後中傷者繼續說下去,並不用言語或手勢阻止他。「北風生雨,讒謗人的舌頭也生怒容」(箴25:23)。
這是各種各樣的人中最常見的罪,這卻也是最可怕、最惡毒的罪。所以,為了能使大家避免犯這樣的罪,要注意以下這些事情:
(1)如果別人這樣傳你的流言蜚語,你自己肯定不喜歡,所以你也不應該對別人這樣做。「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上帝施行報應的審判,所以,如果你傳播關於別人的流言,別人也會傳播關於你的流言。「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路6:37)。
(2)你掠奪了屬於你鄰舍的極其寶貴的東西。「名譽強如美好的膏油」(傳7:1)。
(3)那位至高的賜律者明明白白地禁止人這樣做。「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利19:16)。
(4)這是魔鬼特有的作為,他曾說過約伯的壞話(伯1:11),還說敬虔之人的壞話。「因為那在我們上帝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的,已經被摔下去了」(啟12:10)。他挑動人背後說讒言,因為魔鬼坐在說者的舌頭上,在聽者的耳朵里。
(5)這屬於最邪惡的罪,此時人的行為是最可憎的。「因為那時人要……好說讒言」(提後3:2-3)。
(6)上帝憎恨背後中傷者。「耶和華所憎惡的有六樣:……撒謊的舌……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箴6:16-17,19)。
(7)上帝把這樣的人排除在天堂之外,這可以由反面的論據得到證明。「他不以舌頭毀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3);「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終不能逃脫」(箴19:5);「你坐着毀謗你的兄弟,讒毀你親母的兒子……其實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詩50:20-21)。
第四種罪是毀謗。毀謗和背後中傷之間的區別在於,背後中傷發生在鄰舍不在場的情況下(背着他),而毀謗發生在鄰舍在場時。因為後者更厚顏無恥,更邪惡,所以更可憎。
(1)這種罪有時發生在震怒時。示每對大衛就是這樣做的(撒下16:7-8)。這也發生在當我們愚弄某人,嘲笑性地控告某人行了各樣惡事——正如眾童子對以利沙所做的(王下2:23-24)。這還包括我們使用諷刺的話語,狡猾的挖苦以及暗嘲的話語,也就是說,狡猾地把一些罪惡歸到某人身上,仿佛他真的犯了這些罪;因為選擇的方式很狡詐,使別人投訴無門。然後這個人就覺得自己做得很巧妙,就為此感到高興,並且告訴別人他如何愚弄了那個人。大衛說這樣的人舌頭快利傷人,好像剃頭刀(詩52:2);他們的舌頭尖利如蛇(詩140:3),詭詐的舌頭,就像「勇士的利箭和羅騰木的炭火」(詩120:3-4)。這還包括我們做鬼臉,對別人不屑一顧,吐舌頭,搖頭——正如猶太人對基督所做的那樣(參考詩22:7;太27:39)。關於這樣的人,所羅門說:「刑罰是為褻慢人預備的」(箴19:29)。保羅把辱罵人的人排除在天國之外(林前6:10),他禁止敬虔的人與他們相交(林前5:11)。
第五種罪是說謊。說謊是指故意地(或者他已經知道)說與真實情況相反的話。
(1)有害的謊言;也就是使別人在名譽或財產方面蒙受損失。
(2)有些謊言是為了用虛構的故事來使別人高興。「他們說謊……使君王歡喜」(何7:3)。
(3)有些謊言是為了力求避免給我們自己或鄰舍帶來羞辱、傷害或者刑罰。我們也可能是為了使自己或他人得到一些益處,無論是商業貿易方面,還是其他方面——正如基哈西所做的,他為此得了大麻風(王下5:25)。埃及的收生婆也這樣做了。然而,他們卻得到了上帝的祝福,並不是因為她們說謊了,而是因為她們向以色列人行了善事(出1:19)。
(4)有些人說謊是出於習慣。有些習慣性的說謊者,他們口吐惡言,他們說謊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經過預先思謀,因為他們的心背離真道。他們想要別人認為他們是偉大的人,學識淵博,成就斐然。
為了避免說謊,我們應該知道:
(1)上帝經常禁止人說謊。「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4:25);「不要彼此說謊」(西3:9)。
(2)在上帝面前,說謊是可憎的罪。「說謊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2:22)。
(3)說謊是魔鬼的作為。「他(魔鬼)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8:44);「我去要在他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王上22:22)。
(4)說謊者很容易被大家看出來,他們將會受到眾人的蔑視。
(5)上帝給予他們暫時的和永久的刑罰。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因為說謊,立刻就仆倒,斷了氣(徒5:2-3)。我們還在聖經中讀到:「說謊言的,你必滅絕」(詩5:6);「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第六,使用欺騙性的話語和面部表情。我們已經在第八條誡命中探討過為了利益而進行的欺騙。然而,此處所探討的欺騙行為是背離真理的行為,是言語和姿態與內心不一致的行為。
(1)這包括我們假冒偽善地行事為人。該隱向他的兄弟亞伯表示友好時,是假冒偽善的,其目的是為了殺死他(創4:8)。西緬和利未對哈抹和示劍是假冒偽善的(創34:14,26),押沙龍對他的哥哥暗嫩是假冒偽善的(撒下13:26-29)。
(2)這包括我們奉承地讚美別人,以便使他上當受騙。法利賽人對基督就是這樣做的(太22:15-17)。關於這一點,看看《詩篇》12章2節是怎麼說的:「人人向鄰舍說謊;他們說話,是嘴唇油滑,心口不一。」就是在這種時候,他們也能用誠心誠意滿懷深情的方式表達他們的話語——仿佛他們是真心的。然而,他們心裏卻對這個人滿懷惡意。這還包括過分地讚揚某個人,目的是為了更加徹底地羞辱他;或者使他的鄰舍驕傲自滿,從而使他的愚蠢顯明出來。
(3)這包括我們使用摸稜兩可的語言;即人使用這樣的語言來欺騙鄰舍,使鄰舍所理解的意思與他心裏所要表達的意思不同。當我們探討第三條誡命時,已經闡述過這一點。
當進行這種欺騙性的行為時,若干種罪合併在一起,因而在上帝和人的眼中顯得更為可憎。
(1)上帝強烈地禁止這種罪。「不可欺壓你的鄰舍」(利19:13)。
(2)諂媚者將會顯明出來,並將受到羞辱。「清晨起來,大聲給朋友祝福的,就算是咒詛他」(箴27:14)。
(3)諂媚者難逃他們當受的審判,因為聖徒禱告抵擋他們。「凡油滑的嘴唇和誇大的舌頭,耶和華必要剪除」(詩12:3)。
(4)上帝宣告假冒偽善的人有禍了,在一章中宣告了七次(太23:14-29)。「你們這假冒偽善的人有禍了!」
2.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僅僅避免犯上帝所禁止的罪是不夠的,還要行這條誡命所吩咐的與罪相反的美德。
第一,我們要竭盡全力促進鄰舍的好名聲。我們必須在真道允許的範圍內,給予他榮譽和尊重,保護他的名聲。如果他有過錯,我們應當遮蓋他的過錯,而不是到處傳講。我們不能否認他的過錯,因為如果那樣做我們就是說謊的了;然而,我們必須對他的過錯保持沉默,那些到處傳講他過錯的人應當受到責備,因為他們犯了背後中傷之罪。但是,在責備這些背後中傷者時,人不應該為鄰舍的那些過錯辯護。約拿單以這樣的方式促進了大衛的名聲,替大衛說好話(撒上19:4)。「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
第二,我們要愛慕真理。如果心是誠實的,並且愛慕真理,就會說出真話,人就不會說謊——無論這會對我們有利還是不利,也不論那個人對我們友善,還是敵視。「所以你們要喜愛誠實與和平」(亞8:19)。
第三,我們要說真話,發揚真理,在任何場合都為真理作見證——無論是關於我們自己還是關於我們的鄰舍。「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按至理判斷」(亞8:16);「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4:25);「弟兄們,我還有未盡的話: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什麼德行,若有什麼稱讚,這些事你們都要思念」(腓4:8)。
3.遵行這條誡命的最後理由(Final Arguments for Observing this Commandment)
(1)上帝是真實的上帝(賽65:16),上帝喜愛內里誠實(詩51:6),上帝的眼目看顧誠實(耶5:3)。
(2)那些愛慕真理,講說實話的人受到眾人的尊敬,可以成為教會的裝飾,於別人有益。
(3)這樣的人總是擁有無偽的、安靜的良心。他們不必擔心因為曲解話語、背後中傷、毀謗、諂媚和假冒偽善而在言語上犯罪。即使有人竊竊私語,說別人的壞話,他也不為所動;即使受到責罵,他也仍舊很平靜,因為他的良心並不為此苦惱。即使有人站起來反對他,他也仍舊站立得穩,他膽壯像獅子(箴28:1)。
(4)上帝會與這樣的人同在,並幫助他們,他們的光會像正午一樣明亮。這樣的人,因着信,說話行事都遵照上帝的律法,給上帝帶來榮耀,是上帝教會的真肢體,是承受救恩的——因為這是他們蒙恩的憑據。「耶和華啊,誰能寄居禰的帳幕?誰能住在禰的聖山?就是行為正直,做事公義,心裏說實話的人。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1-3)。渴慕以這樣的方式說話行事的人,想要這樣對待鄰舍的人,應當:
(1)放棄對金錢的野心和欲望,棄絕一切屬世的東西——因為這種傾向通常會滋生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
(2)要警醒,因為他心裏存有抵擋這條誡命的種子。他在說話時應當謹慎,總是提醒自己上帝是無所不知的,使自己的心中充滿對上帝的敬畏。「義人的心,思量如何回答」(箴15:28)。大衛就是這樣做的:「我曾說:『我要謹慎我的言行,免得我舌頭犯罪;我要用嚼環勒住我的口」(詩39:1)。
(3)與大衛一起恆切地禱告:「願我口中的言語,心裏的意念,在禰面前蒙悅納」(詩19:14);「耶和華啊,求禰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詩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