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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对「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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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罪的定义究竟是什麼?圣经如何提及?」—电邮提问的听眾。

   「罪」是与个人、社会生活都相关的重要课题,它牵涉到圣经所有的教义。一般来說,人们对罪的定义并不陌生,但卻各有不同。从宗教的角度来看,「罪」不单指违反了社会、他人或自己的行为,更是指叛逆了神的作为。

   圣经所提及的神是完全圣洁公义的,他絕不容纳罪。因此,圣经对罪的定义和一般的概念不同,「罪」这字在原文圣经中有好几个用词,第一个是达不到标準的意思,正如人射箭,射不中红心。罗马书三︰23說︰「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就是这个意思。神造人原本的目的是把祂自己的荣耀借著人彰显出来,人所想所行若不能荣耀神,就是亏欠了神的荣耀,就是罪。

   第二个有关「罪」的用词,按希伯来文是abar,希腊文是parabasis,就是指越了界限。圣经說神是创造主,祂赐人有自由意志作抉择,但祂同时定下了一些界限,比如在伊甸园裹,神与亚当夏娃定下诫命;又如旧約中祂与以色列人立下典章律例,以色列人如果跨越了这些界限,就是犯罪。一般人对罪都是指人违背了当地的社会道德律例或地方法律的规定,但由於这些律例和法律都会因时间和地域性的改变而有所变更,唯有圣经的界限是以神为标準,是超越时空的局限,是永远不改变的,人如果跨越这界限,便为有罪。这些罪包括了人顶撞神或人顶撞人的方面。

   圣经有两处经文对人都落在罪的光景中描绘得十分详尽,一是诗五一︰5,诗人說︰「我是在罪孽裹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罪。」另一处是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提到人心裹罪恶的意念虽然沒有表达出来,但在神眼中已算为罪。例如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看见妇女动淫念的就是犯姦淫。耶稣把罪的定义推广到人的心灵和意志的范畴上。(参看马太五︰21-32)。

   基於以上罪的定义,人人都看见了自己是带罪性的罪人。究竟罪性又是从何而来呢?罗马书第五章分析說:自从始祖亚当背叛了神,犯了罪,罪就从一人入了世界,在摩西律法还沒有出现以先,罪已经存在世上,只是沒有律法的对照,罪就沒有被显明出来罢了。神学家奧古斯丁称之为「原罪」,他說原罪就像一种疾病,代代相传,又如一种权势,俘虏每一个人的心,更像一个在法庭审判下的罪人,不能逃脫。

   人类与生俱来就有罪性,这不是一个理论,卻是一个无可推诿的事实。小孩不必大人教就会做坏事;人不杀人放火、作奸犯科,卻难免有贪心、忌妒、自私的念头;世上任何一个好人都夠不上神的标準,都亏缺了造物主的荣耀。

   罪的问题如何解決呢?圣经告诉我们,全能全知的神在创世以先就为我们定下了救恩的大计划。由於神公义的属性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祂決意以无罪的来担当有罪的,叫罪人因此得以从罪的刑罰中释放出来。耶稣基督神的儿子按时降世人间,取了人的樣式,卑微地替世人受死,用十字架上所流出的宝血,把世人从罪中救赎出来—这是神奇妙又完备的救赎方法,是神爱世人的最高境界,人只要谦卑认罪悔改,因信就能得蒙恩,脫离罪的权势和辖制。这蒙了恩的新生命,自然愿意学像基督,就逐渐完全脫离罪的束缚和捆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