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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對「罪」的定義
「請問罪的定義究竟是什麼?聖經如何提及?」—電郵提問的聽眾。
「罪」是與個人、社會生活都相關的重要課題,它牽涉到聖經所有的教義。一般來說,人們對罪的定義並不陌生,但卻各有不同。從宗教的角度來看,「罪」不單指違反了社會、他人或自己的行為,更是指叛逆了神的作為。
聖經所提及的神是完全聖潔公義的,他絕不容納罪。因此,聖經對罪的定義和一般的概念不同,「罪」這字在原文聖經中有好幾個用詞,第一個是達不到標準的意思,正如人射箭,射不中紅心。羅馬書三︰23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就是這個意思。神造人原本的目的是把祂自己的榮耀借著人彰顯出來,人所想所行若不能榮耀神,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就是罪。
第二個有關「罪」的用詞,按希伯來文是abar,希臘文是parabasis,就是指越了界限。聖經說神是創造主,祂賜人有自由意志作抉擇,但祂同時定下了一些界限,比如在伊甸園裹,神與亞當夏娃定下誡命;又如舊約中祂與以色列人立下典章律例,以色列人如果跨越了這些界限,就是犯罪。一般人對罪都是指人違背了當地的社會道德律例或地方法律的規定,但由於這些律例和法律都會因時間和地域性的改變而有所變更,唯有聖經的界限是以神為標準,是超越時空的局限,是永遠不改變的,人如果跨越這界限,便為有罪。這些罪包括了人頂撞神或人頂撞人的方面。
聖經有兩處經文對人都落在罪的光景中描繪得十分詳盡,一是詩五一︰5,詩人說︰「我是在罪孽裹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罪。」另一處是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提到人心裹罪惡的意念雖然沒有表達出來,但在神眼中已算為罪。例如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看見婦女動淫念的就是犯姦淫。耶穌把罪的定義推廣到人的心靈和意志的範疇上。(參看馬太五︰21-32)。
基於以上罪的定義,人人都看見了自己是帶罪性的罪人。究竟罪性又是從何而來呢?羅馬書第五章分析說:自從始祖亞當背叛了神,犯了罪,罪就從一人入了世界,在摩西律法還沒有出現以先,罪已經存在世上,只是沒有律法的對照,罪就沒有被顯明出來罷了。神學家奧古斯丁稱之為「原罪」,他說原罪就像一種疾病,代代相傳,又如一種權勢,俘虜每一個人的心,更像一個在法庭審判下的罪人,不能逃脫。
人類與生俱來就有罪性,這不是一個理論,卻是一個無可推諉的事實。小孩不必大人教就會做壞事;人不殺人放火、作奸犯科,卻難免有貪心、忌妒、自私的念頭;世上任何一個好人都夠不上神的標準,都虧缺了造物主的榮耀。
罪的問題如何解決呢?聖經告訴我們,全能全知的神在創世以先就為我們定下了救恩的大計劃。由於神公義的屬性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祂決意以無罪的來擔當有罪的,叫罪人因此得以從罪的刑罰中釋放出來。耶穌基督神的兒子按時降世人間,取了人的樣式,卑微地替世人受死,用十字架上所流出的寶血,把世人從罪中救贖出來—這是神奇妙又完備的救贖方法,是神愛世人的最高境界,人只要謙卑認罪悔改,因信就能得蒙恩,脫離罪的權勢和轄制。這蒙了恩的新生命,自然願意學像基督,就逐漸完全脫離罪的束縛和捆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