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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II181-190
DAY 181 [3.4.1b] 天主教悔罪禮的錯謬
天主教經院哲學家故弄玄虛的定義「悔改」後,又將悔改區分為三部曲:內心的悔罪、口中的認罪、行為上的補罪。他們如此的三分法,與他們對悔改所下的定義,一樣不合邏輯;好像他們希望終生都在推演邏輯三段論法。
假設某人根據他們的定義推斷(也是辯論家常用的推論),即任何人能為從前所犯的罪哭泣,以後就不再犯那使人哭泣的罪;能為從前的惡行悲傷,以後就不再有令人悲傷的惡行;也能因他後悔所犯的罪而懲罰自己……,可是他沒有以口認罪。如此,他們要如何為他們的三分法辯護呢?因若當事人真心的懺悔卻沒有以口認罪,則表示悔改可以不必口頭認罪。
若他們辯說這三分法只是用在作為聖禮的「悔罪禮」,或是指悔改的完美過程,則也是難咎其詞,因為他們並未將此說法包含在他們對「悔改」的定義中。既然如此,他們就沒有理由指控我們;反而他們應當責怪自己,沒有對悔改下清楚精確的定義。在我們與人辯論時,所辯論的每一件事都必須以定義作為基準,因為整個辯論的樞紐與根基是「定義」。他們脫離定義而任意發揮,未免太聰明過度了。
也許這種作法是學者專家的學術遊戲。然而,我們要依序查看他們對悔罪所說的細節。我們不談他們故作神秘的胡謅亂語,其實很容易反駁他們自以為圓滑巧妙的辯論。我們也不談他們所提的繁文縟節,因為毫無助益。從他們所興奮討論的,也就是困擾他們使他們陷入悲慘困惑的問題,我們可清楚看見他們所說的,是在漫談自己所不知道的事。
例如:人為某一個罪悔改,卻仍頑梗犯其他的罪,是否討神的喜悅?又如:神對人的懲罰,是否能補罪?又如:人是否能為「必死的大罪」重複悔改?他們竟然大言不慚亂發謬論說,人每日所行的悔罪禮,只是為了「不至於死的小罪」。照樣,他們引用古代教父的話,以極大的錯謬折磨自己,說悔改是「人在沈船後所抓住的第二塊木板」。這表明他們尚未從他們禽獸般的迷惑中醒悟,更沒有感受到他們錯謬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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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2 [3.4.2] 天主教「悔罪禮」教義折磨人的良心
我們希望讀者注意這裡所說的,不是爭辯無關緊要的小事,乃是討論的是生死攸關的課題:罪得赦免。天主教經院哲學家說,悔改包括三個必要條件:內心的悔罪、口中的認罪、行為上的補罪。他們說罪要得到赦免,必須作到這三件事。然而,在整個信仰生活中,我們所最需要確知的是:根據什麼理由、根據什麼律法、在什麼條件下、有多簡單或艱難,才能得蒙赦罪!除非我們確知這些,否則我們的良心必不得安息、不能與神和好、沒有確據和安全;反而良心不斷地戰兢、動搖、翻騰、受折磨、驚慌仇恨,並逃避神的面。
假如罪得赦免必須根據他們所規定的這些條件,則我們就落到最悲慘可憐的光景中。他們將「悔罪」視為蒙赦免的第一步,而且他們規定人要有相當程度的悔罪,達到他們所謂「公正的和完整的」。然而,他們卻無法決定:人如何確信自己的悔罪是公正的和完整的。
我們承認應當謹慎、嚴厲地勸各人為自己的罪哀哭痛悔,痛恨自己的罪。因這就是那當有的「沒有後悔的懊悔」以至於得救(林後7:10)。然而,當他們要求人的憂傷痛悔程度,要與他們犯罪大小相稱,並且藉著哀痛表現(算有功德),才能功過相抵,獲得赦罪的確信。這種功德觀,讓罪人悲慘的良心遭受怪異的折磨,並且讓他們以為恰當的悔罪,完全要看自己的表現。而且,因為他們不明白自己所欠的罪債有多深,也不能確信自己是否已經付清所欠的賬。
天主教這種「悔罪觀」是:靠自己悔罪的功德,來還罪債,實在是背離聖經,使信徒陷入自己努力還債抵罪的漩渦裡。他們說我們必須盡己所能,將功贖罪;那麼我們總是被帶回到同樣的問題,原地踏步。因為有誰膽敢確信他已經盡己所能,為自己的罪哀痛呢?是否作的不夠多,是作的不夠好?當人的良心掙扎這些問題,與自己長久掙扎之後,仍舊無法找到避難所,獲得真平安。所造成的結果是:為了使自己的良心獲得部分平靜,他們強迫自己憂傷並擠出眼淚,為了完成天主教「悔罪禮」所要求的悔罪。聖經所說的真實悔罪,不是靠外在禮儀(彌6:7);天主教所說的是「世俗的憂愁叫人死,沒有真實赦罪的平安」。內裡誠實,依照神的意思憂愁,不依靠外在禮儀積功德;真正有憂傷痛悔的心,才是真正的悔罪(詩5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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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3 [3.4.3-4a] 不是罪人的悔罪,而是主的憐憫
任何人若遵行天主教「悔罪禮」教訓,結果必是被驅向絕望,或著以偽裝的憂傷來面對神的審判刑罰。看看有誰能從此「悔罪禮」得到真正赦罪的平安?我們已經說過,若不真正悔改,任何人都得不著赦罪,因為惟有那些因知罪而哀傷痛悔的人,才會真誠求告神的憐憫。然而我們也同時說過:悔改並非赦罪的本質原因。我們也棄絕了那些折磨心靈的方法,就是他們要我們遵行的「悔罪禮」。我們也教導過:罪人不能倚靠自己的懺悔或流淚,而是唯獨注目仰望主的憐憫。
我們只是提醒罪人:當基督被奉差遣傳好信息給謙卑的人,醫好傷心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被囚的出監牢,安慰一切悲哀的人時(賽61:1;路4:18),他是在呼召「勞苦擔重擔的人」(太11:28)。這就將法利賽人排除在外,因他們滿足自己的義,不承認自己的貧窮缺乏;這也將褻慢的人排除在外,因他們不理會神的忿怒,不為自己的罪惡尋求解救。因這樣的人不勞苦,不擔重擔,不傷心,也不是被擄或被囚的人。
天主教的悔罪禮,教導人能因公正和完整的悔罪禮儀而得赦免。聖經吩咐人要渴慕神的憐憫,為了向他顯明(藉著讓他看見自己的悲慘、動搖、疲乏、捆綁)在哪裡可以得到飽足、安息、自由。這二者是截然不同;天主教悔罪禮與聖經所說的,是天淵之別。總之,聖經教導人,在自己的卑微中將榮耀歸給神。
天主教悔罪禮中的「認罪」,中世紀的教會法規律師與經院哲學家,總是為此激烈的爭論不休。經院哲學家主張「認罪」是神的命令所吩咐的;法規律師則宣稱「認罪」只是來自教會所制訂的法規。在這場爭論中,經院哲學家的無恥是顯然的,因為他們所引用的一切經文,都是為了自己的企圖而謬講強解的。並且當他們發現連這手段仍不能得逞時,那些想要表現比別人聰明的人,就採取回避方法,說「認罪」就其本質而言是出於神的律法,後來以教會制訂的法規作為形式。其實,天主教悔罪禮中「認罪」的形式,是來自當時社會的法律,根本沒有聖經根據。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訓人,是拘守人的傳統,廢棄了神的誡命(可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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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4 [3.4.4b] 聖經沒有吩咐人向祭司告解認罪
經院哲學家說「悔罪禮」中的「向神甫認罪」是神的命令。他們舉出經文來支持其論調,然而都是文不對題的扭曲強解。他們說主吩咐痲瘋病人去祭司那裏(太8:4;可1:44;路5:14;17:14)。這是什麼證據?難道主是叫他們去向祭司認罪嗎?有誰聽說過利未支派的祭司被指派,是為聽人告解認罪呢(申17:8–9)?因此,他們以靈意解經回避這問題,辯稱:摩西的律法吩咐祭司察看痲瘋病人是否得潔淨了(利14:2–3),而罪就是屬靈的痲瘋病,所以由祭司來決定罪是否得赦免。
在我們答覆之前,順便先問另一個問題,假若此經文像他們所說,祭司是罪(屬靈的痲瘋病)之審判官,為何他們有權審理肉體的痲瘋病呢?他們這樣說法是擅自曲解聖經。我們是否也可靈意解經說:律法將痲瘋病的審理權交付利未支派的祭司,讓我們將之套用在自己身上:罪是屬靈的痲瘋病,讓我們當審判官來審理罪吧?這豈不是胡言亂語麼?
我們的答覆是:「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來7:12)。祭司的所有職任已交付基督,也在他身上應驗和完成了。因此,祭司職任的一切權柄和尊榮也就歸給基督了。既然他們那麼喜愛靈意解經,他們應該將基督作為他們惟一的祭司,萬事的審斷都當在基督的審判台前。若他們這樣說,則我們樂意贊同。然而,他們的靈意解經是極不恰當的,因為「悔罪禮」的向神甫認罪,僅僅是採用社會法律作為儀式,根本不是根據聖經。
基督為何吩咐痲瘋病人去祭司那裏呢?因為免得祭司指控基督違反律法,因為律法吩咐痲瘋病人得痊癒後,當給祭司察看,並藉獻祭贖罪。基督吩咐被醫好的麻瘋病人,遵守律法的規定。他說:「你們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路17:14);「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太8:4)。誠然,此神蹟要作為給祭司的證據。祭司從前宣告他們是麻瘋病人,如今宣告他們已得醫治。難道他們(雖然不願意)不是因此被迫見證基督的神蹟嗎?基督允許他們察看他的神蹟。他們無法否認這事實。但因他們仍企圖回避,所以讓他們察看,是要對他們作見證,使他們無可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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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5 [3.4.4c-5] 靈意解經的妄謬
基督醫治長大痲瘋的,叫他們去給祭司察看,要向祭司見證,作為證據。他也在另一處說:「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太24:14);又說:「你們要為我的緣故被送到諸侯君王面前,對他們作見證」(太10:18)。這是為了使他們在審判之日被定罪,更加無可推諉。經院哲學家若願意聆聽古代教父所說,他們也是教導:基督這樣吩咐得醫治的痲瘋病人,是為了猶太人的緣故,免得他們指控他是不守律法的人。
其實,在如此清楚的事上,我們不需要訴諸人的權威,因基督自己宣告他將施行律法的權柄交給祭司;當時的祭司自稱是敵對福音的人,若不塞住他們的口,他們總是想公開反對福音。所以,教皇派的神甫為了保留祭司職分給自己,來實施悔罪禮來赦罪,等於是公開認同於當時的祭司(他們反對基督),即那些必須被迫塞住口才不會咒詛他之人。這就證明天主教的神甫並非基督的真僕人。
為了支持天主教悔罪禮(必須向神甫認罪告解),經院哲學家提出的另一辯論,也一樣是靈意解經。他們以為靈意解經,能確認任何的教義!我們若能對他們所說的「靈意」提出更合理的解釋,則他們的靈意解經,就沒有任何價值。他們宣稱基督吩咐門徒解開已復活的拉撒路,並叫他走(約11:44)。首先,此宣稱是錯誤的,因聖經並沒有說主這樣吩咐他的門徒。
其實最可能的是,他說這話是對旁邊的猶太人(他們在場,看見基督的神蹟是千真萬確,且彰顯基督的大能)。這向他們顯示:基督只以他的聲音而不是以手觸摸,叫那死人復活。所以,基督為了除掉猶太人出於惡心的疑惑,吩咐他們挪開石頭,聞到屍體的惡臭,親眼看到死亡的明證,看到拉撒路藉基督話語的大能從死裏復活,並讓他們首先觸摸復活的拉撒路。這也是古代教父的看法。
經院哲學家一廂情願,認為這話是對門徒說的,目的在於為「悔罪禮」辯解。他們說主將釋放的權柄交給使徒,而今日神甫有羅馬教皇的授權,就有使徒權柄來執行「悔罪禮」。他們聽人告解,宣告赦罪。這是竊奪主基督的中保職分,唯有他才能宣告我們的罪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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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6 [3.4.5b-6] 聖經所說的認罪
關於主基督吩咐「解開,叫他走」(約11:44),假如要照經院哲學家所言說是向門徒說的,假如說神定意將這事件教導基督的信徒,則更合理更巧妙之靈意是:「解開那些主所復活的人」,表示他們不應該記念自己的罪,因為神不再記念了;他們也不應該定罪神已經赦免的罪人;不應該譴責那些神已經赦免的罪行;也不應該刑罰蒙神憐憫而寬恕的人!的確,審判的主所作的榜樣,最能激勵我們來赦免饒恕,因為他警告必不憐憫那些苛刻和殘忍的人。經院哲學家錯謬解釋,叫賣他們的靈意解經,真是害人不淺!天主教神甫堅持他們的悔罪告解禮,真是戕害心靈!
他們繼續扭曲聖經來支持其「必須向神甫認罪告解」立場。他們說:那些到約翰那裏受洗的人,承認自己的罪(太3:6);而且雅各也吩咐我們「要彼此認罪」(雅5:16)。其實,那些想受洗的人認自己的罪,並不奇怪!因為經上說「約翰……傳悔改的洗禮」(可1:4)。約翰用水施洗,引領人悔改。除了那些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他還給誰施洗呢?洗禮是赦罪的象徵。只有那些承認自己有罪的人,才能受洗。他們認罪是為了受洗,並非為了「悔罪告解禮」。
雅各吩咐我們「彼此認罪」(雅5:16)是有充分理由的。假如他們注意緊接著的敘述,就會明白這經文並不支持他們「向神甫認罪」的立場。他說:「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他將「彼此認罪」和「互相代求」連在一起。若我們只能向神甫認罪,那我們就也只能為他們禱告。若我們從雅各的話推論,神甫也要向信徒認罪了。事實上,雅各要我們互相認罪,他是針對有資格聽人認罪的人說的;原文「彼此」的意思是「相互」、「輪流」、「交替」。如此說來,惟有那有資格聽人認罪的人,才能彼此認罪。既然他們說惟有神甫才能聽人認罪,那我們也必須說惟有神甫才能向人認罪。
我們無需理會這些廢話!我們要相信使徒簡單明瞭的教導:應當互相坦誠承認己罪,互相勸勉,互相憐憫,互相安慰。而在我們得知弟兄的罪時,就當為他向神代求。我們強調互相代求神的憐憫,他們為何用這經文攻擊我們呢?惟有先承認自己是悲慘的罪人,才會承認需要神的憐憫。事實上,一切在神、天使、教會,甚至眾人面前,不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都是被咒詛的。因神已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加3:22),「好塞住各人的口」(羅3:19),叫普世的人都服在神審判之下(羅3:20;林前1:29)。惟有神才是公義的,願他被高舉(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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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7 [3.4.7-8] 古代教會沒有強迫信徒告解認罪
我們很訝異天主教會宣稱:向神甫告解認罪是出於神的命定。當然我們承認「認罪」的施行是有其傳統歷史,然而我們很容易證明,在更早時期原是自己向神認罪的,不需要向神甫告解。事實上,天主教會的記錄都證明:在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 Ⅲ與1215年拉特蘭會議Lateran Council之前,根本沒有吩咐人向神甫告解認罪的規條。他們卻欺哄中世紀信徒說,這是早期教會的會議決定。
天主教強迫信徒向神甫逐條認罪的規條,毫無聖經根據。他們卻說這是基督所設立的。事實上,在基督復活一千二百年之後,才有這規條。事實上,第四世紀的康士坦丁堡主教屈梭多模Chrysostom,在他的論述中勸勉信徒,不必向神甫告解認罪。他的勸勉是:悔改承認你的罪,就得赦免得潔淨。你若羞愧告訴別人你所犯的罪,就當每日提醒自己,警戒自己。你不需要將你的罪向別人表白,因他可能會給你錯誤的安慰或過份的譴責。反而,你應當在神面前真心悔改認罪,唯有他能醫治你。你當在內室認罪,你的良心日日提醒你警醒,免犯罪過。
屈氏勸告說:你無須在證人的面前認罪。你要在心裏省察自己的罪。唯有神鑒察你的認罪,省察自己時不需要別人來作證。我不勸你在別人面前告解認罪,我也不強迫你向人揭露你自己的罪。將你的良心帶到神面前,在他那裏赤露敞開,當將你的傷口給那最優秀的醫生看,並向他尋求醫治。主基督是不斥責且最溫柔的(太11:28)。神不強迫你在眾目睽睽之下認罪,你要暗自向他陳明你的罪,只有他能醫治你的傷痛。
屈氏以上的論述,不是急促唐突之言,並非要人的良心逃避神律法的規定。他乃是表明:向人告解認罪,是聖經所沒有吩咐的;我們不需要尋求在見證人面前告解認罪,乃是要在神面前真誠的省察自己的罪。唯有他是鑒察人心肺腑的。向人告解認罪,不會得著真正的平安,因為在神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就是我們的救主基督(提前2:5)。我們應當在神面前真誠認罪悔改,倚靠他的應許,得著赦罪的平安(詩51篇;約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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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8 [3.4.9] 在神面前認罪
為了對「認罪」更清楚明瞭,首先要根據聖經來忠實講述。然後,我們將指出天主教的捏造發明,他們的捏造多端無可勝數。我們只能說到那些有關向神甫告解認罪的方面。
令人可恥的是,古時翻譯者常將聖經「讚美」此詞譯作「承認」(詩7:18;9:2;94:2;99:4;117:1),這是稍有學問之人眾所周知的事。如此作法是膽大妄為,因他們將聖經所歸給神的讚美,轉變成妄用在他們專制的告解規條上。他們為了證明「認罪」有鼓舞人心的能力,就竄改詩篇經文「用歡呼稱讚的聲音」(詩42:4;41:5)成「用歡呼認罪的聲音。假若可以這樣的竄改,則我們就可以無中生有,任意發明任何教義。既因他們變得這麼無恥,我們就當提醒敬虔的讀者,神公義的報應已任憑他們的心思陷入沈淪,為要更加顯明他們的膽大妄為是何等可憎。然而,只要我們樂意信靠聖經單純的教導,就不必擔心被如此謬論欺哄我們。
聖經教導我們「認罪」的方法只有一個:因為是神自己赦免、除去、不再記念我們的罪,所以我們只當向他認罪以得赦免。神是我們唯一的醫生;所以,我們惟獨向他展露我們的傷口。既然我們所冒犯所得罪的是神;所以我們尋求與他和好。既然是神鑒察人心,究查人一切的心思意念(來4:12),我們就當趁早在他面前傾心吐意。追根究底,呼召罪人的是神自己:因此我們不要遲延到神面前。大衛說:「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詩32:5)。
大衛自己在另一處也是如此認罪:「神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詩五51:1)。但以理也這樣認罪:「我們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你的誡命典章」(但9:5)。聖經中經常說到認罪,若都收集起來可成為巨冊。使徒約翰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1:9)。所以,我們應當向誰認罪呢?當然是向神自己,我們若以憂傷謙卑的心跪在他面前;我們若在神面前真心自責和定自己的罪,根據神的良善和憐憫求神饒恕我們,這就是聖經所說的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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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9 [3.4.10-11] 在人面前的公開認罪
凡內心真正悔改,已經在神面前誠心認罪的人,無疑他的口就已經預備好作見證。當有需要在人面前宣揚神的憐憫時,他會在人面前認罪。而且這並非只是一次私下在神甫面前承認他心裏的秘密,而是經常公開地在世人面前,無偽地敍述自己的羞恥過犯,和神的偉大與尊榮。當大衛受拿單指責而良心刺痛時,大衛在神和人面前如此認罪:「我得罪耶和華了」(撒下12:13)。
換言之,我不再找藉口,也不再逃避面對眾人指責我為罪人,不再企圖向神隱瞞,不再防範怕眾人知曉。所以,我們在私下向神認罪之後,如果為了榮耀神或謙卑自己而必須在人面前認罪,則我們樂意向眾人作見證。為此,主在古時吩咐以色列人,在祭司帶領認罪之後,百姓當在殿裏公開地認罪(利16:21,29)。因神預見這樣做對他們是必須的,為了使各人正確的省察自己。並且,我們藉著承認自己的可憎罪惡,向眾人與全世界見證彰顯神的良善和憐憫。
在教會裏這樣的公開聚會認罪應當是正常的,而且在特別情況下,以特別方式施行;每當全體百姓都共同犯罪時,就當有團體聚會的公開認罪悔改。聖經中有團體認罪的例證:百姓在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引領下,公開認罪悔改(尼1:7;9:1-2)。因為以色列眾百姓共同悖逆,他們所遭受的刑罰,包括長期被擄、聖城和聖殿被毀、信仰生活的退化敗壞。除非他們先自省自責,知道自己罪孽有多深重,否則他們不能正確明白神拯救他們的恩惠有多大。
即使在會眾中有幾位信徒是無辜的,這也不妨礙他們團體公開認罪,因為他們是有病身體上的肢體;整個身體軟弱有病,其中的肢體就不應該誇口自己健康。事實上,肢體不可能超脫身體而不被傳染,必然也要承擔罪責。因此,無論何時我們遭到瘟疫、戰爭、飢荒、任何其災難,我們有責任一起為我們的罪哀痛、禁食、認罪,尋求神的饒恕與憐憫。最不容忽視的乃是團體認罪,因這是一切悔改行動的關鍵。
公開認罪是神親口所吩咐我們的。此外,任何明理的人只要考量其益處,就不敢反對它。因為在每一次的聖會聚集中,我們站在神和天使面前,除了承認我們自己是罪人不配之外,還能以其他行動作為聚會的起始嗎?然而,也許你會說你在每次禱告中就已經如此作了;當我們求告神的赦免時,我們在認罪。不錯,但只要你考慮到我們有多自滿、懈怠、遲鈍、懶惰,你就會同意:基督徒一起聚會公開認罪來謙卑自己,是大有益處的。
雖然神所定規給以色列人的公開認罪儀式,是律法時代中教導方式,然而這儀式背後的真理原則,在某種程度上仍是屬我們的。事實上,在管理良好的教會中,我們看到此作法產生極好的結果。每逢主日聚會,牧師為自己與會眾的罪,一起公開認罪禱告,為所犯的罪責備自己,並懇求神的赦免。總之,這聚會中的公開認罪,作為開啟信徒私禱和團體公禱告之門的鑰匙。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DAY 190 [3.4.12]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心靈平安
天主教強制信徒,必須私下向神甫認罪,以神甫為中保,是背離聖經的。聖經所認可的私下認罪,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為自己的緣故,即雅各指示的:我們應當彼此認罪(雅5:16)。他的意思是,我們互相傾訴自己的軟弱時,就藉互相勸誡安慰來彼此幫助。第二種則是為了鄰舍的緣故,我們若因自己的過錯傷害了他,就應該向他認罪,使他平息,與我們和好。
在第一種的認罪,雅各沒有明確表明我們當向誰傾訴,卸下自己的重擔,所以我們有自由選擇在教會群羊中最合適的人,向他尋求幫助。然而一般說來,最好是選擇牧師,因他們被認為是熟悉聖經靈命成熟,比其餘的人更能輔導我們。他們比其他人更合適,因神呼召他們作傳道事工,就是要他們親口教導我們如何得勝並改過,並藉聖經傳講赦罪的確據,使我們得安慰(太16:19;18:18;約20:23)。雖然彼此勸誡和互相都責的責任,是神交給眾信徒的,但卻是特別託付給傳道人。
因此,雖然我們都應當彼此安慰,互相堅固,使對方確信神的憐憫;但是我們也當曉得,神按立牧者職分作為見證與輔導,使我們的良心確信已蒙赦罪。聖經甚至說,牧者可按照神的應許宣告赦罪,安慰釋放人的心靈。神親自託付他們此職任,你當知道這是為了你的益處。所以,每位信徒都當牢記:若他個人因深感罪惡而煩擾痛苦,若無別人幫助就無法解脫時,他就不可忽視神所提供給他的醫治良方。這良方就是為了幫助他得解救,所以他應當向自己的牧師私下認罪。
為了獲得安慰,信徒應當向牧師懇求私下幫助。牧師的職責是在公開和私下場合,藉著福音的教導,安慰神的百姓。然而,信徒應當總是遵守這原則:神所沒有明確定規的,良心就不可被規條重擔捆綁。因而,這種私下認罪應當是各人視需要自己決定,不可要求所有的人必須如此行,只是推薦給那些知道自己有需要的人。而且,那些照自己需要來私下認罪的人,也不可被規條或用手段誘使他們詳細列舉一切所犯過的罪。乃是讓他們自己認為合宜的方式來輔導他們,使他們能獲得完全的安慰。忠信的牧師若想避免造成職權的專制、除掉會眾的迷信,就應當將這私下認罪的自由留給眾教會,也應該保護此自由,為此自由堅定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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