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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洗禮
認識洗禮 呂沛淵牧師 聖經歸正教會
主耶穌基督復活之後、升天之前,設立了「洗禮」(太28:19;可16:16)。祂吩咐我們要奉「聖父、聖子、聖靈」三一真神的名受洗,歸入三一真神的聖名,進入恩典之約,成為神的兒女。「洗禮」基本意義是「已蒙聖靈重生,得潔淨」(結36:25;約3:5-6, 25-26;徒22:16;多3:5;來10:22;彼前3:21);所以,借著外在的水禮來表明印證(利14:7;民8:7;結36:25;來9:19-22;10:22)。
「洗禮」的關鍵是「連結基督、與祂合一Union with Christ」,表明:在基督里,我們與三一真神交通團契(申30:6;賽52:1;約壹1:3;弗2:18;徒2:38;10:48;19:5);在基督里,神的恩約已應驗實現在我們身上(詩2:8;賽52:15;53:10-12);在基督里,我們已與基督同死、歸屬基督、為基督所專有(羅6:1-14;加3:26-29;西2:12;太3:3-17;約1:31;路12:50)。
總結上述,「洗禮」是主耶穌基督所親自設立的新約聖禮,不僅是莊嚴的接納受洗者進入「地方的教會」,更是對受洗者而言,是進入「恩典之約」的記號印證,表明:受洗者罪得赦免,與主基督聯合,是新造的人,生命奉獻給主,為主而活,從此活在聖約之中,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
1. 洗禮的施行
「洗禮」既是「聖道」的具體可見的彰顯,就不能隨意隨便施行,必須由熟悉並傳講「聖道」的人來施行;「洗禮」既是教會公開的聖禮,就應當由教會所按立或認可的牧者傳道來施洗。從新約聖經所記載的來看,所有洗禮都是由教會領袖施行。
根據主耶穌所吩咐的「大使命」,施洗的人必須以「水」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給聖約子民施洗。
2. 洗禮的方式
關於施洗的方式,一般教會採取「灑水」或「澆水」(長老會,信義會,聖公會,循道會,公理會等),而浸信會與某些獨立堂會採取「浸洗」。從教會歷史來看,主流教會一直都是「灑水或澆水」;強調「浸洗」的說法,主要是來自十六世紀的「重洗派」。今日華人無宗派背景教會,一般採取「浸洗」,但也接受「灑水或澆水」,作為權宜之計,以避免爭論。但是這是迴避問題,不是歸回聖經。
我們必須根據「唯獨聖經」,不是根據「理性,經驗,傳統,或各自喜好」,來施行洗禮。教會的事奉生活,一切都必須根據聖經。關於洗禮的方式,更是要歸回聖經。下列要點務必注意:
2.1 洗禮的方式與洗禮的對象,是分開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持「浸洗」立場的人,認為嬰兒不應受洗,因為嬰兒不能受浸,所以否認嬰兒洗禮。其實,有些教派施行「嬰兒受浸」,另有些教會否認嬰兒受洗,但是主張成年人受洗以「灑水或澆水」。
2.2 「施洗baptize」此字在原文,並非專指「浸入immerse」,也指「灑水sprinkle或澆水pour」。
此字在「新約聖經」的用法,集中在「結果consequence」而非「方式mode」。「洗baptize」在新約當時的經外文獻與一般用法,都不是專指「浸入」。堅持「浸洗」立場的人,說聖經此字原文專指「浸入」,是不符事實。詳情請見James W. Dale的名著『Classic Baptism』。
從聖經的用法的例證,我們只需要指出『路加福音11:38』,即可顯明「洗baptize」此字在該處上下文來看,不可能指「全身浸入」。
「這法利賽人看見耶穌飯前不洗Jesus was not baptized before the meal,便詫異」
法利賽人遵守古人遺傳,在飯前一定要照禮儀來「洗」,以表明禮儀上的潔淨,不然就是以「俗手」unclean」 hands」吃飯。顯然他們不是全身浸洗,乃是以灑水或澆水,表明禮儀上的潔淨,不是衛生問題(太15:2;可7:3-4)。此字「baptize」在「路11:38」,主要是表明結果(有沒有禮儀潔淨),而非方式(不是浸入,乃是灑水,或澆水)。
2.3 在新約中記載或解釋洗禮的經文,沒有一處清楚指明教會洗禮應採用的方式
(1)「從水裡上來」(徒8:38)
受洗者(太監)從水裡上來,並不能證明他全身浸入水中。可能是他站在水中(水到膝蓋或腰),為了方便接受灑水或澆水。並且,腓利與太監一同下到水中,也不能證明腓利也全身浸入水中。況且,太監受洗之前,所閱讀的「以賽亞書53章」之前的52:15「這樣,祂必洗淨許多國民(原文作「灑淨多國」)sprinkle many nations」。以西結書36:25說:「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由此可見,太監受洗,很可能是用「灑水」。
(2)掃羅受洗,哥尼流全家與屬他的人受洗,腓立比禁卒全家和屬他的人受洗
他們受洗都是在家中舉行(徒9:11;10:15;16:32),甚至禁卒全家還是在半夜受洗。這不太可能是「浸洗」,因為當時在家庭中沒有「浸池」設備,可供這麼多人受浸。所以,這些人受洗,是用「灑水或澆水」方式是最合理的推論。
(3)「灑」是舊約的洗淨罪污的方式
「希伯來書」作者論到舊約禮儀潔淨條例:牛羊的血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叫人成聖,身體潔淨(9:13);摩西將牛羊的血灑在書上,又灑在眾百姓身上,作為立約的憑據,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各樣器皿上(9:19-22)。這些潔淨禮都被稱為是『諸般洗濯規矩baptisms』(9:10),都是「灑」並非「浸」。
當希伯來書作者講到「基督徒是被基督的寶血所灑」時,他說:
「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原文:我們的心已被灑淨,除去天良的虧欠),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來10: 22;對照「結36;25」)
「[你們來到]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這血所說的比亞伯的血所說的更美」(來12:24)
此外,彼得也說:「照著父神的先見被揀選,…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祂血所灑的人」(彼前1:2;見賽52:15)
舊約所說的這些「灑血的潔淨禮」被稱為「baptisms」,顯然預表「主基督的寶血灑在我們身上,洗淨我們」,也就是預表「新約洗禮」的意義。既然舊約與新約都是用「灑」」非用「浸」,來表明我們罪得赦免成潔淨,那麼以「灑」的方式來施行「洗禮」豈不是比「浸」更恰當,更能表達其屬靈意義嗎?
(4)「澆」是新約論到「聖靈的洗」的方式
主基督是以聖靈給我們施洗,使我們得重生。「新約洗禮」就是此「內在重生之洗」的外部記號與印證。每位基督徒(選民)都從聖靈受洗,成了主基督的身體的一份子(林前12:13)。新約聖經講到「聖靈降在信徒身上」被稱為是「聖靈的洗」(徒1:8),都是以「澆灌」的方式(徒2:17,33)。主基督以聖靈給我們施洗(太3),所用的方式是「澆灌pour out on」不是「浸入」,是fall upon降(徒10:44;11:15),應驗了約珥書的預言(2:28)。羅馬書5:5也是以「澆灌」來描述「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新約洗禮的意義,既然正是救主基督賜聖靈給我們,澆灌在我們身上,給我們施行內在的洗淨。所以,洗禮使用「澆水」,使遠比「浸入」更合乎聖經。
(5)關於「借著洗禮歸入死,和基督一同埋葬」(羅6:4)與「受洗與祂一同埋葬」(西2:11-12)
從其上下文來看,關鍵主題是「與主基督聯合」,透過「我們與主基督同釘十架」(羅6:6;西2:14):借著「主基督的十字架」,我們與祂同釘,同死,同埋葬,同復活。所以「釘十字架crucifixion」是中心(加2:20)。
有人認為這兩段經文證明「浸入水中」的儀式,最能表達「埋葬」的觀念,所以堅持「浸洗」。但是,保羅在此所說的「洗禮」,是指「內在重生之洗」,並不是強調「外在儀禮的方式」。何況,基督埋葬的方式(身體暫時放在財主的地上洞穴),並非現代葬禮的方式(身體埋入地下土中)。既然主的身體不是全身埋入地下土中,所以,強調「全身浸入水中」也就失去意義。
其實,洗禮的中心是「與主同釘十架,向世界死,向主活」。基督的死是以「釘十字架」作為記號,即身體掛在十架上。主耶穌自己是以「洗禮」來表明「十架受死」(路12:50)。若是堅持必須受浸來施行洗禮,以表明「與主同埋」的觀念(這只是主觀的以現代埋葬方式,來刻畫比擬),但是這卻遮蔽了「與主同釘十架」的中心意義。可見「堅持非浸不可」的立場,乃是高舉單一層面,疏忽其他重要層面(「灑,澆」所彰顯的)。這是以偏蓋全的作法,我們不應效法。
(6)「挪亞方舟洪水」(彼前3:20-22)與「以色列人過紅海」(林前10:1-2)
此兩段舊約經文在新約用來描述「基督徒洗禮」的經歷,但是方式並非受浸。挪亞一家八口的方舟是浮在水面上,有大雨澆灌在其上;以色列人過紅海,從中經過,並未為水所沾濕,被稱為是在雲裏海里受洗。既然「新約洗禮」的舊約預表,並無「全身浸入」的觀念,我們就不應堅持「浸洗」是唯一合乎聖經的方式。
2.4 我們不應在「洗禮」的「外在儀式」上望文生義,類比推論
若是按照人的想法類比推論,超過聖經所說的,其後果不是因小失大,就是捨本逐末,結果都是不堪設想:
(1)「浸信會」強調「全身受浸」才能表明與主同埋葬的含意,想要高舉「埋葬」,卻失去了「與主同釘十架」的含意;
(2)「真耶穌教會」強調「大水洗禮:必須頭向前倒入水中」才算數,因為釘十字架是頭向前倒,他們認為「頭向後倒的浸禮」不合聖經;
(3)有人建議,施行洗禮時,應擺設一台棺材,更能表明埋葬舊人之含意;
(4)另有人辯說「洗禮應該是披戴白衣」,因為「加3:27」(參考「西3:9-10」)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是披戴基督了」,所以用「穿上白衣」為受洗儀式,取代水的洗禮…….
如果這樣類比推論下去,「洗禮」的外在儀式就會因各人的喜好,不斷發明新的方法,導致各人任意而行,莫衷一是。
2.5 結論:
「基督徒洗禮」的中心意義,在於「與主聯合Union with Christ」:重生得救,洗去罪惡,得潔淨成聖潔。從舊約到新約的整體教訓來看,「灑或澆」比「浸」更能表達其記號與印證的含意。所以,教會施行洗禮,使用「灑水或澆水」是非常合乎聖經的。若是堅持「浸洗」是唯一的方式,則是違背聖經的教導,是以人的想法強解聖經,不足為取。
3. 洗禮的跟進
「洗禮」的恩典與功效,並非止於「洗禮」的當時,其果效乃是一生之久。正如約瑟因記住自己是屬神的,就不敢犯罪得罪神,馬丁路德每逢遭受試探時,常對自己說「我是受過洗的人」:「我是屬於主的人,主在我生命中曾如此的恩待我, 我已經向罪死了,我已經復活有新的生命,…那麼我怎麼可以屈服於試探,背叛我的主呢?」
這正是「羅馬書6章」與「加拉太書3:27」所顯明的真理:「洗禮」是永久的見證,提醒我們「神在基督里已經為我們所成就的」與「我們因信與主聯合,所得的新人身份」。所以我們應當在「受洗之後」,一生不斷的跟進,根據「洗禮」的真理來過基督徒生活,長大成熟,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
然而,我們需要在「洗禮」上跟進長進,卻常被忽略了。我們應隨時謹記在心:「我是受過洗的人」,特別是在遭受試探時。每當我們參加施行「洗禮」的聚會時,更當回想自己當初受洗時與現今的靈命光景,儆醒禱告,悔改感恩。我們應當特別留意下列「受洗之後」的跟進方法:
(1)以認真與感恩的心,來思想:「洗禮」的本質,主基督設立「洗禮」的目的,「洗禮」所帶來與印證的恩典與權益,在「洗禮」中我們所發的莊重誓言;
(2)謙卑悔改,為了我們被罪玷污,虧負「洗禮」的恩典,背離「洗禮」中我們的承諾;
(3)操練長進,享受「洗禮」中所印證給我們的赦罪確據,與其他一切恩福;
(4)從「基督的死與復活」支取力量,因我們是受洗歸入基督,在罪上死,在恩典中活;
(5)竭力靠主因信而活,在公義聖潔中說話行事,因為我們已經藉「洗禮」歸入基督之聖名;
(6)彼此相愛如弟兄姊妹,因我們是由同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
既然「洗禮」是「聖約」的「入門記號」與「施恩的媒介」,所以以上這些增進「洗禮」果效的生活方式,必須落實在「聖約家庭」架構中。我們無論在個人,家庭,教會中,都應結出「洗禮」的果子,榮神益人。
4. 總結:『西敏信仰告白』第28章「論洗禮」
(1)洗禮的意義:
「洗禮」是新約的聖禮,為主耶穌基督所設立(太28:19),不僅是為了莊嚴的接納受洗者加入有形的教會(林前12:13;加3:27-28),也是作為受洗者屬於「恩典之約」的記號與印證(羅4:11;西2:11-12),印證他歸入基督(加3:27;羅6:5),重生(約3:5;多3:5),罪得赦免(可1:4;徒2:38;22:16),借著主耶穌基督將自己奉獻給上帝,行事為人有新生的樣式(羅6:3-4)。此聖禮是主基督親自設立的,在教會中要不斷的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2)洗禮的外在形質
此聖禮中所使用的外在形質是水,藉此受洗者由合乎聖經蒙召事奉的福音使者,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施洗。(徒10:47;8:36-38;太28:19)
(3)洗禮的方式
正確施洗的方式是在受洗者頭上澆水或灑水,無須將受洗者浸入水中。(來9:10,13,19,21;可7:2-4;路11:38)
(4)洗禮的對象
不僅真實宣認信仰並且順服基督的人應當受洗(徒2:41;8:12-13;16:14-15),凡是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信徒的嬰孩,也當受洗(創17:7-1;加3:9,14;西2:11-12;徒2:38-39;羅4:11-12;太19:13;可10:13-16;路18:15-17;太28:19;林前7:14)。
(5)洗禮的重要
雖然輕視或疏忽洗禮的規定,乃是大罪(創17:14;太28:19;徒2:38;路7:30),但是恩典與拯救並非與「洗禮」不可分割的並在一起,以致若不受洗,就沒有人能重生得救(羅44:11;徒10:2,4,22,31,45,47);以致凡受了洗的人,都無疑的重生了(徒8:13,23)。
(6)洗禮的功效
洗禮的功效並不是侷限在洗禮施行的當時(約3:5,8),然而,只要按正規施行此聖禮,所應許給受洗者的恩典,必借著聖靈賜下,並真實展現臨到受洗者(無論成人或嬰孩),這乃是按照神自己美意計畫所定的時候(羅6:3-6;加3:27;彼前3:21;徒2:38,41)。
(7)洗禮的次數
對於任何人,洗禮的施行都是只有一次。(羅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