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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三合一31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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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三合一31 第五誡命


小要理問答


問答63 問:第五誡命是什麼?

Which is the fifth commandment?

答:第五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 長久」。


The fifth commandment is, honour your father and your mother; that your days may be long upon the land which the Lord your God gives you.

出20:12;申5:16


出 20: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申 5:16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問答64 問:第五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What is required in the fifth commandment?

答:第五誡命吩咐我們:保守各人的名譽,克盡各人的職責,總要按照各人在其所處地位與關係中,無論是對長輩,對晚輩,或平輩。

The fifth commandment requires the preserving the honour, and performing the duties, belonging to every one in their several places and relations, as superiors, inferiors, or equals.

經文:羅13:1-7;羅12:10;弗5:21;弗6:1-5;彼前2:17


羅 12:10 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羅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 羅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羅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羅 13:4 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羅 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羅 13: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羅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弗 5:21 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


弗 6:1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 弗 6:2 - 弗 6:3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弗 6:4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弗 6:5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象聽從基督一般。


彼前 2:17 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 神,尊敬君王。



問答65 問:第五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What is forbidden in the fifth commandment?

答:第五誡命禁止我們:忽視或侵犯各人在其地位與關係中的名譽或職責。

The fifth commandment forbids the neglecting of, or doing anything against, the honour and duty which belongs to every one in their several places and relations.

經文:太15:4-6;羅13:7-8


太 15:4  神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 太 15:5 你們倒說:『無論何人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供獻; 太 15:6 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這就是你們借著遺傳,廢了 神的誡命。


羅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羅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問答66 問:第五誡命所舉出的理由根據是什麼?

What is the reason annexed to the fifth commandment?

答:第五誡命所舉出的理由是:神應許凡遵守此誡命的人,在世長壽與昌盛(只要能榮耀神與使他們得益處)。

The reason annexed to the fifth commandment, is a promise of long life and prosperity [as far as it shall serve for god’s glory and their own good] to all such as keep this commandment.

經文:出20:12;申5:6;弗6:2-3


出 20: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申 5:6 「說:『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弗 6:2 - 弗 6:3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大要理問答


問122:十誡中後六誡命,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是什麼?

答:後六誡命包括我們對人的責任,其總綱是「要愛人如己」,以及「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我們也要怎樣待人」。


問123:第五誡命是什麼?

答:第五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問124:第五誡命中的「父母」所指為誰?

答:第五誡命中的「父母」所指的,狹義是指身生的父母,而廣義也包括在年齡與恩賜上的長輩;特別是指上帝所設立的,於家庭,教會,或國家中,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問125:為何稱在上的長輩為「父母」呢?

答:稱在上的長輩為「父母」,有兩個原因:

(1)為要教導他們,根據各種關係的性質,向晚輩盡職責,像身生的父母一般,以慈愛和溫柔對待他們;

(2)並要使晚輩更加甘心樂意,對他們的長輩盡職責,像對自己的父母一樣。


問126:第五誡命的廣義範圍涵蓋什麼?

答:第五誡命的廣義範圍涵蓋:我們在各種人際關係中,作為晚輩,長輩,或平輩,履行雙方當盡的義務責任。


問127:晚輩應當如何尊重長輩?

答:晚輩應當尊重長輩,包括:

(1)在心思,言語,行為上給予長輩一切應得的敬重;

(2)為他們禱告感謝;效法他們的善行與美德;

(3)願意順服他們合法的吩咐與勸導;應當順從他們的指正;

(4)根據長輩的身份與職分,對他們忠誠,保衛並維護他們的人格與權柄;

(5)包容他們的軟弱,並以愛來遮蓋他們,使得晚輩可以他們為榮,並以他們的治理為榮。


問128: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有哪些?

答: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有:

(1)疏忽向長輩當盡的各方面責任;

(2)長輩所提出的勸導,命令與糾正是合法的,而晚輩以嫉妒,輕蔑,反叛的態度來對待他們的人格與地位;

(3)咒詛,嘲弄,一切惡意中傷與醜化的行為舉止,導致對長輩與其治理帶來羞辱。


問129:長輩應當如何對待晚輩?

答:長輩應當根據他們從神而得的權柄,在他們所處的關係中,

(1)愛護晚輩,為晚輩禱告與祝福;指教,勸勉,警戒晚輩;

(2)當晚輩行得好時,表露讚賞,稱許,嘉獎;當晚輩行得不好時,表示不悅,督責,管教:

(3)保護晚輩,為他們的靈魂身體預備一切必須的;

(4)以莊重,智慧,聖潔,模範的舉止,來榮耀神,活出長輩的尊榮,保守神所賜給長輩的權柄。


130:長輩可能犯的罪有哪些?

答:長輩可能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職責之外,還有:

(1)肆無忌憚的自私自利,追求自己的榮耀,舒適,利益,快樂;

(2)命令晚輩作不合法的事,或超出他們能力範圍的事;

(3)輔導,鼓勵,或幫助他們作邪惡之事;勸阻,挫折,或不悅他們作良善之事;

(4)用不當的方法改正他們;

(5)粗心大意將他們暴露於錯謬,試探,危險之中,不管不顧;惹他們的怒氣;

(6)以不公義,不謹慎,嚴酷或怠慢的行為,來羞辱自己或削弱自己的權柄。


問131:同輩之間的職責是什麼?

答:同輩之間的職責是:

(1)看重彼此的尊嚴與價值,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2)欣賞彼此的恩賜與長進,一同喜樂。


問132:同輩之間可能犯的罪有哪些?

答:同輩之間可能犯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職責之外,還有:

(1)貶低對方的價值;嫉妒對方的恩賜;

(2)當對方長進或昌盛時,感到難受;篡位奪取對方的殊榮。


問133:第五誡命列舉什麼理由,使我們更要遵行它?

答:第五誡命列舉的理由是這樣說的「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這是明確的應許長壽與興旺,賜給一切遵行此誡命的人,只要他們是為了榮耀神與使自己得益處,就必然在世長壽與興旺。



西敏信仰告白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4 關於上帝所命定的權柄和基督為我們所買贖的自由,上帝的 旨意並非要讓此二者互相毀壞,乃是要互相維護、彼此持守;所 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藉口、反抗國家或教會的合法權柄或權柄的 合法施行者,這些人就是反抗上帝的命令。人們所發表的意見或 堅持的作法,如果違反自然啟示之光、違背已知的基督教原則(有 關信仰、敬拜、言行)、否認敬虔的實意;或是任何錯謬的見解與 做法,不論是在本質上或在發表的意見、堅持的方式上,凡破壞 基督在教會所設立的外在平安與秩序者,教會均可合法追究其 責,並加以遣責。



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23.1 上帝是至高的主、全世界的王,為祂自己的榮耀和眾人的 好處,任命了政府官員,使他們在上帝以下,在百姓以上 。為達 此目的,上帝賜他們配劍 的權柄,讓他們保護與鼓勵行善的,刑 罰作惡的 。


23.2 基督徒蒙召擔任政府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是合法的。 他們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和平。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公正必要的理由,合法的進行戰爭。


23.3a 政府官員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 權,也不可在教義信仰上有任何干涉。然而,政府官員身為父母 官,有責任保護我們同一救主的教會,不偏袒任何基督徒的宗派, 厚此薄彼;如此使得所有教會事奉人員,都能享有充分、不受限 制、不被質疑的自由,來執行他們的神聖職責每一方面,免遭暴 力或危險。


23.3b 既然耶穌基督在他的教會中設立正常的治理與勸誡,所以任 何國家法律皆不可干涉、阻止、妨礙基督徒各宗派教會的正當運 作,這是會員志願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告白來進行的。政府官員的職責,是有效的保護每一人民及所有人民的名 譽,不准許任何人假藉宗教或不信的名義,以侮辱、暴力、侵犯、 傷害來迫害任何人。他們也應該維持治安,使得所有宗教與教會 的聚會,不遭到干涉或搗亂。


23.4 人民有責任為政府官員禱告,尊敬他們,給他們納稅或繳 交其他當納的,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 的權柄。不信上帝或信仰不同宗教的官員,並不因此使他正當合 法的權柄失效,也未免除人民對他應有的順從。教會人員亦當順 從官員,並無豁免;官員在他們領土內治理,教皇更是無權統治 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以判定他們為異端或任何其他 藉口,而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30.1 主耶穌是教會的君王與元首,祂命定教會的治理,交付教會 聖職同工之手來施行,他們與政府官員不同。


30.2 天國的鑰匙既交給這些聖職同工,因此他們就有權柄留下罪 或赦免罪;依照情況的需要,他們本著上帝的道和懲戒,對不悔 改的人,關閉天國;又按情形,藉宣講福音和撤除懲戒,向悔改 的罪人開放天國。


30.3 教會必須施行勸懲,目的是為了: 歸正犯罪的弟兄以得回他 們,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維護 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的聖潔信仰,避免上帝的震怒臨到。如果教會 容忍惡名昭彰和剛愎自用的犯罪者,來褻瀆上帝的聖約和這約的 印記,上帝公義的忿怒就要臨到教會。


30.4 為了更加有效達成上述之目的,教會聖職同工應當按著犯罪 者的情節與罪行的輕重,以警告訓誡、暫時停止聖餐、或開除會 籍逐出教會,來進行勸戒當事人。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31.1 為了教會有更美好的治理與更進深的造就,應當有通常稱為「大區會或議會」的會議聚集。 各教會的牧師與治理長老,藉著基督賜給他們的職份與權 柄,來造就教會而不是拆毀教會。他們有權召開這樣的會議;在 這些會議中聚集討論。為了使教會得益,如果他們認為需要且合 適,可以多次召開這樣會議。


31.2 有關信仰教義爭論,良心案件,設立規則與指示以維持公共 敬拜與教會治理的更佳秩序,受理有關處理不當的控訴,並用其 權柄裁決,這些都是屬於大區會或議會職權範圍。大區會與議會 的命令與決議,如果合乎聖經,就應當以尊敬順從的心來接受, 不僅是因為這些決議合乎聖經,也因為它們所依據的權柄,是上 帝 在聖經中所定規的。


31.3 使徒時代以來,所有的大區會與議會,無論是總會或地方性 的會議,都有犯錯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犯下錯誤。所以, 不可將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或實行的準則,只可用來作 為信仰與生活的參考幫助。


31.4 大區會和議會,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斷 任何事。不可干涉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 願,或應政府官員的要求,為滿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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