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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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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羅二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原文字義]「論斷」審判,判罪,判斷;「無可推諉」不可原諒。

 [文意註解]「你這論斷人的,」『你』字特別指著猶太人(參17節),因猶太人一向以為自己得天獨厚,多方論斷、輕視外邦人,認為外邦人不認識神的法則,且過著不道德的生活。保羅先在第一章說明外邦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然後在第二章也把猶太人列入神所定罪的對象。

『論斷』這字在原文和十二、十六節的『審判』是同一個字;神賜人審判的準則和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判斷事物的對錯、是非,而不是要人用來作為『假冒偽善的論斷』。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這是我們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一個理由。

  話中之光 (一)神賜人判斷的能力,原意是要我們用來審判自己,規正自己,而不是要我們用來審判別人。

(二)人的天性是喜歡論斷別人的,因為在論斷人時,就能定罪別人的錯而顯明自己的對。但這件事是神所最恨惡的,並要遭到神真理的審判。

(三)我們今天對別人的審判,會在將來成為對自己的定罪。如果我們怕遭到神的審判,就要禁止自己審判(論斷)別人。


【羅二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原文字義]「真理」真實,實際。

 [文意註解]「我們知道,」這是保羅常用的表達方式,認為讀者會同意下文所說的(參羅三19;七14;八22,28;林前八1,4;林後五1;提前一8)。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這句話有三方面的意思:(1)神乃是根據一個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來審判他;(2)神乃是根據神的話審判人(約十二48);(3)神乃是根據耶穌基督―― 就是真理(約十四6)――審判人,意即一個人是否接受耶穌基督作他的救主,乃是他將來能否免受神審判的依據。

  話中之光 (一)一個人真實的情形如何,並不在於他所『說』(論斷)的是甚麼,乃在於他所『行』的是甚麼。

(二)能說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復如此(太廿三3)。特別是教會的領袖人物,最喜歡批評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但他們能逃脫人的審判,卻不能逃脫神的審判,因為神是照真理審判人。

(三)人的論斷常是根據片面、不確或間接的證據,但神的審判乃是根據整體的真理;所以我們在教會中若要判斷一個人或一件事情的是非對錯時,應當好好禱告求神光照啟示(林前四4~5)。


【羅二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話中之光](一)人常喜歡藉論斷別人掩飾自己的失敗,藉指責別人表示自己比別人好;但一個人在神眼中的評價,並不在於他所『論』,乃在於他所『行』。

(二)凡是只會審判別人,不會審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檢點、改正自己的行為,以致只見弟兄眼中有刺,卻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三)神在宇宙中的審判,乃是完全交給基督(約五22);而神審判的標準,也就是 所立的基督(徒十七31)。所以凡膽敢憑著自義而審判(論斷)別人的,就是干犯了基督在神行政中的主權,僭越了基督在神命定中的地位,自然不能『逃脫』神『照真理』的『公義審判』(2,3,5節)。


【羅二4】「還是你藐視 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 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文意註解]「還是你藐視 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恩慈』是指神對人的態度,不是指對罪的態度。『寬容』原文含有兩軍暫時停戰,等待敵人投降的意思;神暫不對人施行審判,乃是盼望人終能知錯回頭。『忍耐』原文是長長的出了一口氣,意思是因對方不悔改而長嘆,忍了再忍,仍不施刑,以長嘆消氣而再忍耐。

「不曉得 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神施恩慈的目的是要給人悔改的機會(參彼後三9);猶太人卻錯解了神的寬容,以為 是不願審判。

 [話中之光](一)專會定罪別人的人,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樣犯錯,可能自認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會以不同的態度對待自己;這種的想法,就是藐視了神的恩慈。

(二)不錯,神的確優待了一些 所揀選的人,叫他們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這身分仍不能使他們在將來免受神公義的審判。今天神不立刻來和我們算帳,乃是因為 對我們有豐富的恩慈,多多的寬容、忍耐,盼望能領我們悔改(信徒仍須悔改認罪――參約壹一8~10)。

(三)人若能在心志上有所改變(『悔改』意即心思的轉變),就必會在態度上也有改變,並帶來行動上的改變;所以一個人每一次新的轉機,都從悔改的心開始。


【羅二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 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文意註解]「為自己積蓄忿怒,」此話暗示神懲罰一個人的輕重程度,乃是根據他罪惡的累積情況而定。

「以致神震怒,顯 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這是指神最終審判的日子,與一章十八節所說『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有別。當神最終在白色大寶座(啟廿11)上施行審判時,乃是絕對公義的;這裡表明神審判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根據 的公義。

 [話中之光](一)神是普天下人的神, 必須按共同的原則――神的公義、公平、不偏待人――審判天下;任何個人或種族,在神的審判台前,並無特權。

(二)雖然保羅在本章的話是向猶太人說的(參1節註解),但原則也可應用在我們信徒身上。不要以為神的忿怒只是向著不信的猶太人,我們信了主之後,若是跌倒了,卻硬著心一直不肯悔改,雖然不至於就此永遠滅亡,但仍難免遭到神的審判(參羅十一20~22)。


【羅二6】「 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文意註解]本節表明神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這裡所著重的話是『各人』。

 [話中之光](一)每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除了基督的救贖,任何人都不能為另一個人(甚至是最親的人)擔罪。

(二)我們信徒固然是因信稱義,但信心若沒有行為是死的(雅二17),活的信心必會產生相稱的行為,所以我們在得救以後,仍須有出於信心的行為(參弗二10;雅二22)。


【羅二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文意註解 「凡恆心行善,」注意,這裡絕對沒有憑好行為能得救的意思;『恆心行善』的含意如下:(1)指『相信』神所差來的耶穌基督(參約六28~29);(2)指信主後的『好行為』(參弗二10);(3)指下句『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

「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榮耀』指神的彰顯(參約五44),『尊貴』指屬神的聖潔的事(參提後二20~21;彼前二9),『不能朽壞之福』指屬天的基業(參彼前一4)。這些都是我們在信主之後,應當竭力追求的。

「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永生』不單是一種永無止境的存在,並且是一種生命素質,就是神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凡『恆心…尋求』基督的,就是『行善』的,結果必定得著『永遠的生命』。

(二)人的『善行』,必須是信心所產生出來的,才能在神面前有真正的功效(參加五6)。


【羅二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文意註解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結黨』是因行惡的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32),彼此臭味相投,聯結在一起。

「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忿怒』與『惱恨』不同;一對事,一對人,一暫一久。


【羅二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患難、困苦』一重外加的,一重內心的感覺。『作惡的人』是指上節『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猶太人』是神的選民,『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本句話表示神的賞罰有其先後的次序,正如神救恩的次序一樣(羅一16)。

 [話中之光](一)人若有『不信的噁心』(來三12),就會產生惡行,而變成『作惡的人』;人對神的內在存心若是不正,自然會表現於外在的惡行上。

(二)『猶太人』代表一切親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內;『希利尼人』代表一切不信主的世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神的賞罰是從親近神的人開始,及於不認識神的人,無人能夠例外,因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所以我們信徒更當警惕。

(三)屬靈的責任是隨著屬靈的特權而來的(參摩三2)。神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羅二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榮耀』和『尊貴』請參閱第七節註解;『平安』是基督被人享受的光景。


【羅二11】「因為神不偏待人。」

  文意註解 「不偏待人,」原文是不看人的臉。『偏待』是以外貌的關係代替或廢掉了裡面實際的一種不公道的對待或審判。

 [話中之光](一)我們所信的既是不偏待人的神,我們在教會中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雅二1)。我們如何對待弟兄,乃是我們的信心是否純正的一項重要指標(雅二14~17)。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文意註解]「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律法的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參14~15節)。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話中之光 (一)神審判人是按人的蒙光照的多少,對猶太人按律法,對外邦人按良心;神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文意註解]「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稱義』指在審判的日子蒙神宣告無罪。

神頒律法給 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話中之光](一)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我們信徒不在乎知道神的話有多少,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去遵行(太七24~27)。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文意註解]「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本性』指人良善的性情;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創一26~27),因此在人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羅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裡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裡(15節),所以說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文意註解]「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注意,刻在人心裡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使人知道是非善惡的本能。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見證』就是告發。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

「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思念』指人的心思。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人的心思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

人的本性(14節)、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裡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話中之光 (一)神是按人受到光照的程度審判(參13~15節)。神給的多,要的也多。對猶太人標準高,是按律法;對外邦人標準低,是按良心。猶太人受審判是根據神給他們的律法(12),外邦人受審判是根據『是非之心』,也就是良心(15)。

(二)我們這些外邦人並不能因不懂猶太律法而推諉神的審判,因為良心要指出我們的罪惡。但是感謝主, 的寶血已經洗淨我們的良心(來九14小字),叫我們能無愧的活在神面前。

(三)將來人在神面前受審,是按各人自己良心的告發。人是多看事,神是多看心;事的錯輕,心的錯重;按事,人的罪還少,若按心,那就太多了。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文意註解]「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就是第五節『神震怒顯 公義審判的日子』。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1)耶穌基督;(2)隱秘事;(3)神的福音(神的話)。

  話中之光 (一)日光、燈光強弱不同,照亮事物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對事物了解的程度也不同。人的良心如燈,主耶穌卻如日之明,可以照出人的隱秘。

(二)人審判的根據是律法的字句,對象是外面的行為;神審判的根據是『耶穌基督』,對象是靈里的『隱秘事』。

(三)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 就住在信徒的裡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裡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四)病人若明知某種特效可治他的病,但他仍舊拒絕服用該藥的話,那麼他的死亡是自取的,他必須為自己負責。福音乃是醫治人靈性病症(罪)的特效藥,若是拒絕接受,乃是咎由自取。


【羅二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文意註解]「你稱為猶太人,」由此可見羅二章的話是講論猶太人的罪的。

「又倚靠律法,」『倚靠律法』指猶太人以他們有律法為榮,認為律法使他們與其他世人有所分別(參詩一百四十七19~20);但律法的功用原不是要給人倚靠,乃是要叫人知罪。

「且指著神誇口,」猶太人認為他們所敬拜的神是獨一的真神,其他世人所敬拜的都是假神。

 [靈意註解]我們若把猶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話,那麼本節的話可作如下的解釋:第一,我們有基督徒的名義(稱為猶太人);第二,我們有聖經作依靠(倚靠律法);第三,我們有神可夸。


【羅二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文意註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指猶太人受過律法的教導,知道如何根據律法事奉神。

「就曉得神的旨意,」這話並不是指猶太人『真正』明白神的旨意,而是指他們比一般世人『更』能領會神的心意。

「也能分別是非,」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積極方面的,就是猶太人比一般世人知道愛慕並選擇美好的事(『分別是非』的原文意思)。

 [靈意註解]若把本節的話應用在我們基督徒身上,則有如下的意思:第一,因有神的話教訓我們,故能明白神的旨意;第二,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


【羅二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文意註解]「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們所以不認識真神,是因被假神弄瞎了心眼(參林後四15~16);『領路的』指猶太人,他們自以為認識真神,所以清楚神的道路。

「是黑暗中人的光,」『黑暗中的人』指外邦人,他們的裡面是『瞎眼』,外面是處身在『黑暗』中(參太四15~16);『光』指猶太人。

 [靈意註解]本節對我們基督徒而言,意即:第一,看不信的世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給他們領路的;第二,看他們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


【羅二20】「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原文字義]「蠢笨人」愚妄人,狂妄人;「模範」外貌,規模。

 [文意註解]「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蠢笨人』重在指心智上的低能;『小孩子』重在指學習上的不足。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指對律法的知識已達到了相當程度的造詣,而掌握了真理的大要。

 [靈意註解]我們基督徒自以為:第一,看不信的外邦人是蠢笨的,需要我們的教導和開竅;第二,看不信的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膚淺,需要我們的循循善誘和提攜;第三,我們已經得著了屬靈的知識和真理,且已達到了相當的規模。


【羅二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話中之光](一)保羅在此所題的罪例,基督徒不只會犯字面上實際的罪(例如著名的電視傳道人,挪用基金和犯淫亂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並且也會犯屬靈的偷竊――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6)。


【羅二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文意註解]「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猶太人不拜偶像,卻偷廟裡的東西;當時廟裡富足,猶太人常把偶像視為金銀而偷去(徒十九37)。在聖經中,視這種金銀為污穢、可憎(申七25~26)。他們已經陷入污穢、可憎,又叫神因之受褻瀆(24節)。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也常貪愛現今的世界(提後四10),犯了屬靈的淫亂;又常高舉主的僕人,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製造屬靈的偶像。


【羅二23】「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

 [話中之光](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羅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文意註解]「正如經上所記的,」本節的話出自以賽亞書五十二章第五節。


【羅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文意註解]「割禮固然於你有益,」『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記號(參利十二3),也是在約中蒙福的憑據(參創十七10~11)。猶太人後來認為割禮就是得神喜悅的保證。

「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猶太人引以自誇的有三點:(1)有神(17節);(2)有律法(18節);(3)受割禮(25節)。然而他們卻頂撞了神,又違犯了神的律法,所以僅僅在外面有了受割禮的儀式,也是徒然。


【羅二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羅二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文意註解]保羅在這裡是以割禮代表外面的儀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裡面的實際。他的意思是說,你若有裡面的實際,那些外面的儀文字句才於你有益;你若沒有裡面的實際,則儀文字句就算不得甚麼,是虛空的。反過來說,那些不識儀文字句的人,若有了屬靈的實際,他們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字句,且還要審判你這光有儀文字句而無實際的人。


【羅二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原文字義]「外面」彰顯的。

 [話中之光](一)世人以外貌判斷人(約八15)、憑外貌誇讚人(林後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內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屬靈的外表,仍算不得數,必須也有裡面屬靈的實際,才能得 的稱讚。

(二)今天有許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義和作法,卻忽略了裡面的實際;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三5)。


【羅二29】「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原文字義]「裡面」暗中的,隱藏的。

 [文意註解]廿八、九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幾個明顯的對比:外面和裡面、靈和儀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儀文;但神所注意的,是裡面的靈。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裡面作的,才是。神看內心,不看外表。惟有從裡面作,在裡面有屬靈的實際,才能通得過神的審判,而得著神的稱讚。

 [話中之光](一)從外面作的――故意叫人看見的禱告、施捨、禁食,都不是,只有暗中作的,才是;因為從外頭作,故意叫人看見的,都是假冒的,惟有暗中作的才是真的。

(二)凡是模仿別人而作的,抄襲別人而作的,看見別人作,自己也照樣作的;不必裡面有負擔,有感覺,不必有裡面的生命作供應,不必倚靠裡面生命的能力,不必經過禱告,不必與神有交通,就能作的,都是外面作的,不是裡面作的。只有裡面作的,才是新約的事奉。

(三)在神看『外面作…的,不是;裡面是(作)的,才是。』『在乎靈,不在乎字句(儀文的原意)。』所有注意『外面』的――人數的多少、配搭的齊全、事務的井然、『真理』的遵守等,都是活在字句的原則中;經不起神的審判,結果必是死亡。所有注意『裡面』的――聖靈的主權、基督的度量、父神的彰顯、教會的實際等,都是活在靈的原則中,必定滿了活潑而豐盛的生命(參林後三6)。